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_不良资产论文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_不良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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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由于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以至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加速处置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已经刻不容缓。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一般模式

(1)内部消化模式。这是指通过提高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增加利润来增强其化解不良资产的能力,减少不良资产数量,从而实现信贷资产结构优化的一种方式。其基本点在于:以中央银行给予的政策支持为前提,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来进行盈利性业务的开拓。对于中央银行来讲,政策支持主要是灵活运用利率政策,适当扩大存贷款的利差或以补贴利率对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有些国家曾采用这种方式支持和促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1991-1993年美国就曾用这种方式帮助当时因不动产市场萧条而形成不良资产的银行,有效地促进了银行体系的资本重组,推动了银行效益的回升。对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主要是通过重组业务流程,改善金融服务,并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同时,加强管理,杜绝不合理支出,尽可能地减少经营成本,在满足社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

(2)好银行/坏银行模式。这种模式就是将母银行的不良资产按照公平市价(FMV)连同已分配的储备一并转让给一家独立设立的子公司,母银行由于转让了不良资产而成为资产优良、资本充足的“好银行”,而子公司则由于接受了不良资产而成为“坏银行”[1]。坏银行的一般形态是资产管理公司,它是经金融监管当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特许设立的金融机构。从经营性质来看,它不得涉足一般性银行业务,而仅限于从相关国有银行收购特定的资产,并在有限的存款期内实现资产的回收和变现,由于将不良资产分给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之后,一方面能够截断不良贷款与新发生贷款之间的联系,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阻止不良资产的传染和蔓延;另一方面,这样做能够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的专家优势,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因此,这种模式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我国目前处置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采用的也是这种模式。

(3)不良资产流动模式。这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原则将持有的不良资产流动化,或将其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来实现不良资产重组的一种模式。从具体方式来看,它主要包括以下3种:一是不良资产的出售和转让。即将不良资产转售给其他经济主体,从而实现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减少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的目的。其转让对象可以是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是国内的其他银行、企业、个人和国外投资者。但是,这种方式要求所转让的不良资产不是呆帐或坏帐,借款人的财务基础和经营前景是美好的,从而能够使投资者对银行出售的不良资产在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抱有信心。如果这个前提不能满足,则转售不可能成功。二是资产证券化。即将在当前和未来产生收入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转化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具体做法是由银行将其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同类或相似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出售给专业融资公司,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抵押证券、抵押优先股或抵押商业票据等。银行获得证券发行的收入,而抵押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则归入融资公司的特殊帐户,再由融资公司从该帐户定期支付证券的本金和利息。这种方式要求不良资产的质量较高,否则也不宜采用。三是债权转股权。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对企业的不良债权直接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资产结构的调整,达到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减轻不良资产负担的目的。采取这种方式,只能选择那些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因资金不足而发生亏损的企业为实施对象,并且这种转化必须以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为限,否则会造成一系列严重的负面影响(如“赖债经济”等),形成风险隐患。

(4)购并模式。购并模式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收购兼并,实现不良资产重组的一种模式。它包括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大金融机构对小金融机构的购并以及外资银行对本国银行的参股等几种方式。但是借助购并机制进行不良资产的重组必须注意,在资产的重组过程中,无论是中小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还是大金融机构对小金融机构的购并,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则,必须依托市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指导下由购并双方自主进行,而不能通过行政指令进行“拉郎配”式的联合购并,否则,不仅难以通过购并而进行有效的资产重组,相反还有可能使购并后的新银行陷入更大的经营困境。

(5)财政补贴与核销模式。核销模式指通过免除或冲销部分企业债务以实现不良资产减少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质量极差,经各种努力仍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呆坏帐的处理。这种方式主要包括3种途径:一是由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和呆帐准备金冲销部分坏帐;二是由政府财政注资冲销部分坏帐;三是通过将金融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是上市,增资扩股来募集社会资金,将呆帐核销社会化。但是采用这种模式,要求有较充足的资金,一般对小额的不良资产比较适用,如果数目太大,往往会产生巨大的资金压力。在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如果不切实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并提供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安排,想要实现呆帐核销的社会化很可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6)破产清算模式。破产清算模式指对那些问题严重、经过多方救援及多种方式化解仍无望起死回生的金融机构宣布破产,并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以解决不良资产的方式。由于破产清算可能会导致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并可能会引发经济金融危机,因此,这种模式并不是解决不良资产的良策,只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选择。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倾向于通过不良资产的重组来解决不良资产问题,而不主张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因此,采用这种方式必须持谨慎态度。

二、制约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的因素

从我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呈现的特点和我国现行的体制环境来看,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面临以下几个约束因素:

(1)资产质量太差。农村信用社的借款者主要是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户。由于这些经济主体本身的投资具有投资规模小、季节性强、盈利低、资金周转慢、受风险影响大、不可抗拒因素较多等特点,一旦不良资产形成,其质量必定很差。据有关部门统计,有50%以上的中小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20%左右的企业已经完全垮掉,乡镇企业比国有中小企业更差,70%以上的乡镇企业被市场淘汰或被政策清理关闭[3],其中又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早已人去厂空,连“外壳”也没有了。尤其是支持“露天工厂”的农业生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更是无法实施资产剥离。因此,质量如此低劣的不良资产根本无法实现流动,即使实行分帐经营,其回收的比率仍然极低。

(2)缺乏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处理不良资产所需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一是中央或地方的财政资金;二是社员(或股东)的新增注资;三是信用社自身的资本金;四是经营利润。在现有的体制背景下,第一条渠道是不现实的。这不仅是因为中央和地方财政能力比较薄弱,而且国家财政目前对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尚显力不从心,根本无法顾及到点多面广、数目庞大的农村信用社(整个农村信用社系统的不良资产也是一个巨大的数字)。第二条渠道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在理论上是可行而且必要的。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早已“异化”,入股社员根本没有享受到其作为一名社员所应享有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要其出资处理不良资产是绝对不可能的。第三条渠道也是不现实的,因为目前许多信用社的资本金本身不足,资本充足率特别低下,甚至还存在许多“空壳化”的信用社(全国有1.3万个信用社资不抵债[4]),如果要农村信用社用自身的资本金去处理不良资产无疑会雪上加霜。第四条渠道比较现实,但是,即使从现在开始,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全部转入正轨,如果没有其他的外在支持,凭其现在每年微弱的利润来化解规模巨大的不良资产可能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

(3)破产失灵。中外实践都表明,对应该实行市场退出的金融机构及时实行关闭能够避免更大的损失[2]。但是,对构成我国农村金融主体的农村信用社而言,这种措施是无效的。原因有二:一是市场因素。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基本上面临供给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短缺经济”,在其他金融机构不能进入的情况下,关闭经营状况不佳的农村信用社势必会进一步加剧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的短缺,形成农村金融的空洞化。二是政治因素。当前,农村信用社已成为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在农村金融领域扮演了主力军的角色,如果对农村信用社实施关闭,势必在事实上切断农民的金融纽带,解散农村金融的主力军,金融支持“三农”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主要吸收农民的存款,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大面积的市场退出,可能直接意味着农民作为一个阶级的破产,这是国家无法承受的。只要农业还是基础产业,农民还构成国内居民的主体,农村经济还是中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对信用社实施关闭就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问题,而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对农村信用社而言,采用破产清算这种方式来处理不良资产是不现实的。

(4)资本市场不发达。世界上发达国家在处理银行坏帐的过程中,都要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来进行坏帐包装、销售,以降低债务重组的成本。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特别是债券市场几乎不存在,只有一级债券市场发行国库券,公司债券市场很小,从而限制了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而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县及县级以下地区,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又远远落后于大中城市,尤其是我国广大的中西部地区,根本无法给农村信用社提供有效的资本市场条件,这进一步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

(5)法律系统不健全。不良资产的清理和重组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到许多领域的法律。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支撑,特别是与清理重组执行程序相关的法律如贷款回收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更是必不可少。目前,我国在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方面的法律还很有限,许多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使不良资产的清理和重组既缺乏法律依据又缺乏法律保障。而农村信用社巨额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又十分复杂,除对部分国有经济的支持和自身经营失误以外,政策变迁、行政干预及收购兼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因而损失的责任本身就难以准确界定,在我国执法系统效率较低的情况下,要想凭借法律的力量,迅速地界定债权债务关系以迅速处理坏帐,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6)制度不完善。按国际惯例,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一个宽松完备的制度环境。首先,在税收制度方面,应减免处置不良资产的交易税;其次,在技术上要创造出资产证券化、组合债券、债转股、可赎回优先股等一系列金融新产品;第三,要提供一些配套的制度安排,如波兰将不良资产重组与企业债务重组结合起来,并进行银行的民营化改革,企业和银行对国外投资者开放。韩国取消了对外资持股上限的限制并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墨西哥银行业在对不良资产重组过程中,则对会计准则进行改革,使其接近美国标准。而在我国,显然不具备这样的制度环境。

此外,缺乏处置不良资产的人才,市场规则的不完备等也是制约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化解的重要因素。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的难度。

三、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的现实途径

由于存在上述众多的制约因素,在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如果采取单一的处置模式,必然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根据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必须采取综合处置的方式。

(1)加强不良资产的常规清收。常规清收是指在债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采取诸如贷款重组、直接追索、变卖抵押品等手段来清收不良资产的一种方式。这也是我国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方法。它主要包括贷款重组(借新还旧、展期、减免利息等)、直接追索、处置担保物和抵押物等手段,虽然这种手段的作用有限,但是由于存在信息多环节传递障碍问题,这种方式很难被完全取代,特别是处理小额不良资产,其优势特别明显。因此,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在处理小额不良资产时,还是应该以常规手段为主,以便充分发挥信息优势,实际工作中,为了提高不良资产的清偿率,可采取贷款清收与工资薪酬挂钩的作法,以激励清收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2)实行分帐经营。虽然农村信用社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组织模式,但是,仍可效法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作法,或是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置不良资产。首先,机构的组织形式不一定要求统一的模式,既可以是分离独立、另起炉灶的一级核算单位,也可以是内部分设、分工负责的二级核算单位,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其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人才配置,一般应包括以下3类人员:一是本系统中业务骨干分子中的优秀者;二是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责任人;三是按需聘请的有关专家,如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等顾问。同时,制订相应的、切实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提高整个团队的效率。第三,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债转股、拍卖或出售等措施,尽可能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防止原有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防止现有不动产抵押品或资产的市场价值逐渐减少,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一般来说,这种处置方法只适用于那些符合一定条件的不良资产(主要指尚剩余部分有效资产的债务)的处置。

(3)实行多途径核销。对那些资产质量极差,根本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这是可以采取的惟一途径和最后手段。从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来看,不良资产的核销可以采取的途径有3条:一是由政府财政注资冲销部分坏帐。虽然政府无法对农村信用社的全部呆坏帐进行“一次性补偿”,但是仍能部分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呆帐压力。二是由农村信用社的自有资本和呆帐准备金核销。虽然因实力所限,核销的能力不足,但也能减少部分坏帐,如果提高目前的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核销的速度必然加快。三是将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通过增资扩股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坏帐的冲销,虽然在目前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农村信用社通过吸收社会资金核销呆坏帐的效果不佳,但是,在配以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下,这却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江苏的江阴、张家港和常熟三地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就成功地核销了巨额的不良资产[5]。因此,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采取这种股份制改造的方式。此外,根据某些地方的实践经验,如果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来规范农村信用社,通过增资扩股,也能够核销很多的不良资产。

(4)内部消化。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呆账坏账数额较大,如果单纯依靠现有的实力来核销其效果必定有限,虽然部分信用社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来达到处置呆帐坏帐的目的,但是,对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并不具备将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条件。因此,在我国目前国家财力有限不能给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的情况下,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水平,增强农村信用社自身处理不良资产的能力以实现不良资产的内部消化无疑是一条最主要的途径。首先,必须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政府应当充分尊重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的权利,不再施加任何形式的行政干预。同时,减免农村信用社的税费负担,提高其利润水平。中央银行也要适当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存贷利差,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其次,筹备专项低息资金专门处理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6]。资金来源可以是中央银行提供的专项再贷款,也可以是政府发行的特别债券,还可以是农村信用社自身所发行的金融债券,以便农村信用社通过对这些资金的运用,扩大其经营利润。第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农村信用社要在深入调查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业务创新,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资金投放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针对当前农户还款率较高的实际,适时扩大对农户的贷款额度。同时,调整网点布局。对于新建网点,应在认真作好市场调查和对客户情况分析的基础上,搞好成本、费用、效益的综合测算,以保证新建网点的盈利能力,避免网点建设的盲目性和无规划性。对于现有网点要充分挖潜,使经营效益再上台阶。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网点应实行撤并、降级,并处理其所属的非盈利性资产,削减其工作人员,以减少费用。此外,针对当前经营费用过高的实际,一定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逐步清退冗余人员,打击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以达到减少支出、提高盈利水平、增强自身积累能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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