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的金融支持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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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呼唤金融支持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资金需求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1)资金需求量激增。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农民经营范围扩大,由原先单纯的粮食种植向其他领域扩展,开辟了大量新的经营领域与投资项目。而且,相对于粮食作物而言,经济作物种植、养殖业的发展,特别是二三产业的发展,其生产要素构成发生显著变化,由土地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向资金密集型转变,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和每个劳动力的技术装备水平也都大幅度提高,由此就产生了大量的资金需求。特别在调整初期,需要一大笔启动资金,为了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启动资金少则几万元,多则甚至达到数十万元,上百万元。(2)资金需求结构复杂化,收益率有很大差别。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扩大,实际上已经包容了许多不同的产业,这些产业之间并不能够达到平均利润率,其中有些产业收益率高,另一些产业收益率低。从总体上看,粮食作物的投资收益率低于经济作物,农业投资的收益率低于非农产业。即使在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内部,由于其品种的不同,收益率也有重大差别。同样,在非农产业内部的不同行业之间,收益率也有重大差别。(3)投资风险增大。相对于原先单纯种植粮食而言,那些新的经营领域与投资项目面临更大的风险。这主要因为:第一,在经营初期,由于农民初次涉足,缺乏生产经验,技术也可能不成熟,因此包含着一定的失败风险。第二,由于新的经营领域和产品市场化程度更大,农民缺乏进入市场的信息与其他条件,加之最近几年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几乎所有产品都呈现过剩格局,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农民新投资生产的产品无论在成本、价格,还是质量上,与那些成熟企业的产品相比,都明显处于劣势,缺乏竞争力,这极易造成打不开市场,产品积压,其投产之日就是亏损之时。这一点可以从1990年代以后许多乡镇企业由于无法应对新的市场环境挑战而纷纷大批破产,资金无法回收的现象中得到证明。

与农村资金需求相比,现阶段农村资金供给明显不足,供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缺口:(1)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农民收入增幅明显趋缓,特别是在中西部那些以种植粮食为主的地区和农户中,农民收入甚至绝对减少,但农民负担却不断加重,这不仅降低了其消费水平,而且降低了其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无法满足新出现的投资需求。(2)各级政府对农业与农村投入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农业与农村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政府把投资责任推给农民。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在政府财政支出中,农业投入所占比重不断下降,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的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1996年为8.2%,1997年为7.9%,1998年为7.6%,1999年为5.14%,2000年为4.83%,而且政府支出主要用于大江大河的治理以及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真正用于支援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的部分很少。而在县、乡(镇)、村三级政府和集体组织上,都严重负债,甚至到了发不出工资的地步,根本无力抽出资金支持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据典型调查(李昌平,2001),湖北省监利县有农村债务10亿元,其中村级5亿元,乡级3亿元,县级2亿元,并且以每年2亿元的速度在增长。以此推断,全国县、乡、村三级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负债达5000亿元左右。(3)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民的一部分剩余收入转化为储蓄,而这些储蓄并未转化为农业与农村的投资,而是以存贷差的形式大量流入城市。在这一系统中,要数邮政储蓄作用最大,目前全国邮政储蓄的存款有2/3来自农村,而邮政自身并不办理贷款业务,资金全部上缴,加上各商业银行新开设的农村储蓄网点,每年吸收的农村资金在5000—6000亿元之间,这笔巨额资金通过其内部系统全部流入城市,这对本来就缺乏资金的农村来说,不啻是“大失血”和雪上加霜。(4)农村金融体系薄弱,信贷能力不足。进入1990年代以后,工行等商业银行为节约成本,大量撤并县以下营业网点,农业银行在与信用合作社分离之后,也撤并乡以下经营网点,向城市发展。农业开发银行的资金供应虽然条件优惠,但在用途上严格控制,主要用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1999年。国家又关闭了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其他一些民间金融组织也严格限制,这就造成了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中真正与农民打交道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在与农业银行分家时,接受了大量呆帐等不良金融资产,负担沉重,加上独家垄断经营,服务质量不高,不能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贷款服务,由此造成农民借贷无门的困境。在广东,由于对支农贷款利率未作具体规定,致使大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在贷款资金发放支农款时,按基准利率上浮40%-50%的幅度执行,使本来最应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支持的“三农”贷款,却承受了最高的利率,加重了农民的经营成本(注:边维刚.当前利率政策特点、效应和存在问题分析[J].南方金融,2002(10))。

由此可见,资金供应不足是当前制约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最大障碍,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一切问题都无法谈起,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呼唤着金融支持。

二、拓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融资渠道

(一)提高农民的投资能力和积极性 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农民的确已经成为经营主体及投资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性质,农民毫无疑问地应当承担起一定的投资责任,以其投资获取收益。但是根据前面的分析,当前农民投资之所以有限,其原因一是在于农民收入增加缓慢,甚至下降,而农民负担却在加重,二是农业目前在我国各个产业中比较利益仍然很低,竞争的激烈又加大了投资的风险性,降低了农民对自己投资未来的安全与收益预期,因此农民缺乏投资积极性。据此,为了提高农民的投资能力与积极性,必须下决心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在于改革原有的农村公共产品供应体制,这些费用都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有许多学者提出建议,国家可以考虑免去农业税,并可把“三提五统”等农民负担统由上级财政支付。二者合计,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和减轻负担1200多亿元,平均每个农民增收140元左右。在浙江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也曾经进行过此类试验,实践证明完全可行。目前我国财政收支规模已达2万亿元左右,1200亿元在其中仅占6%左右,但却帮助了占全国人口64%的农民解决困难,实在是一件极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工作。

(二)增加各级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和支持力度 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毫无疑问,在国家的产业政策中,应该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这种优先发展,并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会议上,而是体现在具体工作上。在“入世”之后,根据测算,农业所受到的冲击为各产业之首,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农业的前景真是不堪设想。当然,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继续沿用传统的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保护手段已经过时,而必须采取一些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保护措施,把那些过去本来由农民承担的事情和费用改为由政府承担,为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强大支持。例如,政府要继续加大对我国一些大江大河、湖泊和区域调水等水利工程设施的投资,保证农民免受涝灾、旱灾之苦。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仓储设施的建设,以保证在农产品丰收时能够保证大量收购储存农产品,调节农产品市场短期供求关系,防止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政府还应该加大对农业科技工作的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及推广费用由政府承担,免费或低价为农民提供科技服务,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的科技需求。政府还可以为农村提供道路、市场建设以及信息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和服务,以使农产品更顺利地走向市场,不致积压等等。所有这一些最终都体现在财政支出中用于农业和农村部分所占比重的提高,可以考虑,经过5—10年的努力,把这个比重提高到15%-20%左右。

(三)允许和鼓励工商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最近几年,浙江、广东等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出现了工商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向,但对此看法不一。有关方面担心,如果工商资本参与农业,为了追求农业规模效益,势必要扩大经营规模,引起土地集中,使许多农民丧失土地,没有生活来源,引起新的社会问题。但从这些地区的实践来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工商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在整体上发挥了经济作用。(1)工商资本大多是那些个体、私营企业的投资,由于他们的介入,可以为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充足的资金,打破这个瓶颈制约。浙江省2000年工商资本参与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投资达106亿元,相当于全省当年农业总产值的10%。①(2)工商资本的介入,可以进一步深化完善农业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它们大多数是非公有制经济,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这有利于克服过去一些地方乡镇企业发展中由于采取集体所有制带来的种种弊病,在农村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3)工商资本的介入,的确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超小规模经营的确是当前制约我国农业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全国户均耕地仅有7亩多,其中3亩以下的占30.3%,30亩以上的仅占1.9%。由此导致农产品成本高,经济效益差,缺乏竞争力。工商资本的介入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契机与途径,通过他们的规模经营,可以逐渐把我国的家庭超小规模转变为小农场、中等规模农场甚至大农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的经营体制,提高农业比较效益。浙江省工商资本经营的农业项目,其规模比本地农户高出2—3倍,多的达到1000多亩,其利润水平可以达到甚至超过社会平均利润。(4)工商资本的介入,还可以有效解决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单个农民与大市场脱节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当前困扰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成千上万的分散农户,信息不通,或者一拥而上,或者一哄而下,损失惨重。而工商资本介入后,由于它们规模大,一般都有自己的信息渠道和销售网络,从而更好地做到产需协调。这实际上是“公司+农户”模式的具体体现。(5)至于有关方面所担心的农民失去土地及失业问题,从浙江等地的情况来看,得到了很好地解决,在土地向工商资本手中集中时,大多采取返租倒包方式,农民既得到了土地使用权收入,同时还可以在倒包的土地上继续进行生产劳动,获得工资收入,可谓一举两得。当然,为了保证这个问题得到稳定解决,也有必要在签定合同时,要求工商资本方保证妥善安置农民就业。

(四)吸收外资参与农业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大量进入我国,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外资的产业分布来看,极不平衡。农业中利用外资的水平大大低于其他产业。即使在苏州这样农业生产条件很好,利用外资水平在全国名列前茅的地区,农业中利用外资水平也大大低于其他产业,而且效益不甚理想,有些农业外资项目甚至难以为继。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农业收益低,二是因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制不利于外资介入,不能为外资经营提供大规模的土地。根据我国多年来农业利用外资的经验教训,当前为了更多更有效地吸收外资进入农业和农村参与结构调整,必须作好以下工作:(1)区分不同项目,对于那些中西部地区涉及到扶贫开发、改善生态环境等项目,可以力争世界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政府介入,不以盈利为目的,重在提高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这一点已经得到对方的认同,今后仍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2)对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一些农产品加工等盈利性项目,要按照市场化方式吸引外资,对此,可以参照上述国内工商资本介入的一些原则和方法解决,例如为他们提供必须的土地及其他方面的良好服务,在一段时期内可比照其他产业中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给予农业中的外资以相同甚至更优惠的政策,使外资在进入农业中也能够得到与其他产业中大致相当的利润率。(3)农业利用外资必须同对外开放结合起来,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鼓励外商把农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利用外商的销售渠道和经验,使我国更多的农产品能够进入国际市场。(4)外资进入农业的具体领域及项目,可由外商自行决定,不可强求。从最近几年各地的实践看,外商更多地是进入苗木花卉种植、养殖业、蔬菜种植、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等方面,而很少有进入粮食种植等方面,这是外商的一种理性选择。

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一)继续保留国家农业开发银行,调整、完善、拓宽其业务范围 随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业开发银行在这一方面的功能和业务实际上已经有所淡化和缩小,据此,可以适当增加和扩大其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其他方面的业务,例如对农业和农村中一些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收益低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财政投资尚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的情况下,由农业开发银行为其提供贷款,这种贷款按照保本或微利原则,实行优惠政策,以此满足结构调整中农民个人根本无法提供的条件。

(二)商业银行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优惠贷款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各家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按市场化原则运行,于是,撤并乡镇经营网点,收缩农业和农村贷款似乎都在情理之中,对此不可过多苛求。但是站在全局的角度和国家层次看待这个问题,商业银行同样应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做出贡献。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说到底还是需要国家通过对商业银行的补贴来达到对农业和农村的间接支持。具体运转方式为:商业银行按照低利率甚至贴息向农业和农村发放贷款,其利息或者由国家进行补贴,或者以国家减免商业银行的上缴税收和利润来抵销。

(三)以股份制原则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改组织和归并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目前从表面上看,在与农业银行分家之后,似乎恢复了其合作金融组织性质,但实际上远未达到这一点,还是没有完全实现政企分开,尤其是没有摆脱乡镇政府对其经营的干预控制,加之垄断经营,并不能够为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低廉的金融服务。而且其不良资产比例过大,潜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过去十多年间,各种民间金融组织应运而生,蓬勃发展,但是从管理层到理论界,都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看法存在分歧,褒贬不一。从管理层的角度看,更多担心它的一些负面效应,因而在1999年关闭了所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但是许多学者则认为民间金融组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生命力,并不赞成取缔、限制它们,而主张对其加强监管,积极引导。我们设想,可以按照股份制原则,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民间金融组织进行归并改组,建立一个新型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其内部治理结构按照一般公司制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监事会设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享其利,各级政府都不再干预它们的经营业务。在这个改组过程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在于对农民信用合作社现有不良资产如何处置。考虑到这部分不良资产形成的历史原因,我们认为应由农业银行承担其中一部分,另外,由国家财政帮助解决一部分,因为它们大部分是在过去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的一部分,为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过程中形成的。

(四)保险公司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保险公司作为整个社会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其性质和功能主要在于市场化方式运作,帮助社会成员化解和克服生产、生活中遇到的一些不可预测的困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由于经营领域的扩大,许多投资项目的不可预期性,因而经营风险也在增加,保险公司的介入,则是化解这些风险的有效途径。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扩大经营范围,从城市走向农村,其经营品种也应该相应扩大,由传统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品种向经营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品种发展。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对其贷款和保险对象进行风险跟踪监测,提高风险预警服务,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与程度。

注释:

②张军.工商资本参与农业结构调整[J].调研世界,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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