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政府信任关系的形成及其意义_抽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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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教授认为,在宏观的历史背景下认识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大致可以把信任关 系划分为两种历史类型:在农业社会,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属于一种习俗型的信任关系 ,到了近代工业社会,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转化为一种契约型的信任关系。(注:参见 孟庆存的博士学位论文《论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3年版第31页。)根据这一观点,近代社会中的政府信任关系也应被归结为契约型信 任关系的类型。的确,对政府信任关系的这一定位是科学的,它可以使我们对政府信任 关系的性质、内容和特征作出准确的把握,进而能够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建构政府信任 关系的路径。

一、政府信任关系契约化的行政学解读

近代社会,在人类取得了“理性的最后的胜利”后开始了对理性的信仰,人们相信, 一切政治的或道德的问题都可以转变为技术上的问题。伯林指出:“圣西蒙的名言:用 ‘管理事情’来代替‘治理人们’,以及马克思预言:国家的凋萎,就是人类历史的真 正开始,所指的都是这个意思”。(注:[英]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市场逻辑与 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96页。)张康之教授把工业社会历史条件下 的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称作为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注: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7、40页。)或“管理行政”,(注:张康之:《寻 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所指的就是这一时 期的人类社会治理模式以及政府的行政模式,都是从属于技术化的原则,是按照工具理 性的思维方式来处理一切社会问题。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或行政行为模式中,工具性思 维要求把一切都纳入可操作的框架中来,以至于政府内部以及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关系也 被纳入到可操作性的框架中来了,而这种可操作性的信任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契约 型信任关系。

政府信任关系的契约化或契约型政府信任关系的确立是以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为基础的 ,具体地说,现代公共行政的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由于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二分原则,使行政从作为政治的工具地位的历 史的、经验的事实上升到了理性认识和抽象原则的地步。也正是由于提出了这一理论原 则,行政的科学化、技术化运动走上了狂飙突进的征程。由于行政被放在执行的位置上 ,仅仅考虑运用科学化、技术化的手段去达致效率的目标,以至于决策价值以及行政系 统中的价值因素,则被排除在行政过程之外了。然而,对于政府来说,行政人员之间、 行政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问题则不因政府的科学化、技术化而 不再存在,而这种信任关系又必须在价值考量中才能得到认识和把握。可是,政府及其 行政已经陷入了科学化、技术化追求的不归路,它在政治与行政二分前提下的“价值中 立”不能受到怀疑,以至于它遇到了政府信任关系危机的问题时,也是根据科学化、技 术化的思维方式来规划应对方案。结果,在政府信任关系的问题上,也抽象掉了其实质 性的内容,只剩下了形式上的规划,表现为一种契约型的信任关系。

其次,官僚制理论的提出把工具理性转化为明确的组织形式,以至于政府信任关系也 被纳入到合法性问题的框架之中了,成为一种可以加以规范的契约型信任关系。我们知 道,官僚制组织是指以“授权—分层”、“集权—统一”、“命令—服从”为特征的政 府组织形态。(注: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5页。)由于官僚制组织为行政行为提供了合理性的标准,使得其行为具有稳定 性和可预期性,具有“理性”特征。这些理性因素包括:由法规明确规定并通过层级制 来协调的专门化的权限和行为,强调非人格化的因素以及服从于理智上可加以分析的规 则,组织成员严格遵照这些规则,以一种形式主义的、非人格性的原则行事,保持价值 中立的态度。所有这些方面,使得整个官僚制组织的管理变得“可预期”、“可计算” 和“可控制”。这样一来,行政便从政治价值中“解放”了出来,成了纯粹的形式化了 的管理。当然,这对于适应政府行政职能效率化操作的要求等方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这种理性官僚制也存在着许多负面效应,比如,它倾向于垄断信息,通过保守 特有信息来源的秘密性来提高监督性;它一旦建立就具有较强的顽固性而抗拒变迁;它 即使是使用各种规则,也存在行为专断的特点;它在一定程度上缺乏适应性和灵活性等 等。(注:[美]布劳、梅耶:《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 ,第21页。)

再次,法制的精神实质就是契约,法制要求把人类社会的一切关系都以契约的形式确 定下来,因而,法制对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规范也就体现在把信任关系契约化。我们知 道,以理性官僚制为基础的公共行政体系还是建立在法律原则之上的,“法制”是管理 型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同样,在韦伯的“形式合理性”概念统摄下,西方的形式法律 理念,按照伯尔曼的说法,是一种不反映有关生活任何终极意义和目的的观念,相反, 它的职责是有限的,物质化的,不具有人格的和让人按特定方式行事的特征。它建立在 一系列非常明确的形式区分之上,进而以为可以造就一个秩序井然的法制社会,从而以 “法律人”代替“政治人”或“宗教人”。在法律世俗化的过程中,“为了诱使人们按 某种方式行事,立法者便求诸于自己算计民众行为后果的能力,权衡他们自己和别人的 利益,估量奖惩的限度。于是,从事法律的人,也象从事经济的人一样,被人看成了压 抑其梦想、信念和感情,不关心终极目的,一味任用理智的怪物。同时,法律制度,从 整体上看,也像经济制度一样,被人看作是庞大的、复杂的机器”(注:[美]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1页。)。在这种状况下,法律结构 被仅仅当作维护秩序的工具,突出特征就是片面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不折不扣的遵 守,结果,忽视了法律的内容和目的。

由此可见,一方面,政府和公众之间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公众是作为法律秩 序建构的手段而存在的,政府对公众基本上是不信任的。另一方面,就公众对政府而言 ,其可能的关系包括了两个层次:其一,由于可预期性、形式平等以及一贯性等法治内 在要素的存在,政府能够在一般意义上获得公众基于法律的信任;其二,在实际行政过 程中,相对于势单力薄的一个个散落的、缺乏足够集体行动和交涉能力的公众而言,政 府把握着在信息、资源等方面的绝对优势,更多的时候,公众不得不对政府的行为存在 某种信赖,这是一种被迫的信任。因此,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外在的,它或者是基于法 律制度的存在而产生的,或者是基于公民自身的利益的考虑而付出的。政府出于自身的 合法性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的考虑,也由于行政运作效率的要求,需要小心翼翼地维护 着这种信任关系的存在,以免破坏双方合作的根基。所以,政府往往是通过某种契约化 的手段来向公众证明它是可以信任的,或者干脆通过契约的形式来把公众对它的信任固 定下来。因此,如果说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存在着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的话 ,那么这种信任关系就是契约型的信任关系,与经济领域中的契约关系有着很大的类似 特征。其实,在法律制度普遍化的社会中,这种信任关系不仅仅反映在政府与公众的信 任关系中,也更广泛地存在于公众、公众与其他组织和组织自身的关系之中。在很大程 度上,政府信任关系的契约化无非是经济生活中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契约化了信任关系 的折射。

二、政府信任关系契约化的历史考察

如果确如张康之教授所说,近代工业社会出现以前的信任关系属于习俗型的信任关系 ,那么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从习俗型的信任关系转化为契约型的信任关系有什么历史必 然性呢?也就是说,它与从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的逻辑是否一致?关于这个问题,我们 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加以考察。

首先,契约型信任关系的出现是市场逻辑和国家观念演进的结果。所谓市场逻辑就是 个人权利的自由交易;所谓国家观念则是公共权力以法律为背景的强制实施,前者以个 人自由权利的确立和保障为基础,后者以公共选择的结果为前提。个人权利作为人们相 互之间的一种认可和允诺,是人与人关系的基础。因为,在一个人的世界中是无所谓权 利的,没有人们之间的相互承认也就没有权利可言。因此,权利的实现就是以在权利的 让渡过程中所达成的契约为保障的。国家权力既可以是个人承认的和赋予的,也可能是 个人没有同意和不愿意选择而不得不接受的。国家权力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 是一种交易,一种公共选择的过程和结果。在这一基础上,信任关系的建立,无论在市 场范围内还是在国家权力实施过程中,都是以契约为机制的。

其次,在由习俗型信任到契约型信任转变的过程中,社会秩序类型发生了根本变化。 在传统社会中,秩序的特征是社会生活的可预期性,因为,社会的运行依靠既有的习惯 性规则和社会规范维持,由于这种社会规则是由长期的社会经验累积而成的,通常是由 历史上的先辈所确立的,当代人不参与规则的形成,而仅仅按照社会惯性而遵从规则。 如果人们所依赖的礼法规则受到威胁,将导致社会混乱,那么人们不仅会因此而丧失信 任关系,而且会导致混乱。所以说,这一类秩序是由人们生活的惯性所维持的,社会中 所存在的习俗、规则,并非社会信任关系的产物,而是信任的前提。在工业社会,秩序 是基于合作关系而产生的,但人们合作的基础不是基于传统和习俗的规范,而且如果一 方不合作,其结果不会导致混乱和社会秩序的丧失,但是会导致对不合作一方的不信任 。为了合作,在这一社会条件下,人们往往基于契约而建立起信任关系。也就是说,如 果当事人经由合意而缔结契约,那么他们彼此就互有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秩序关系。 这表明,秩序是由当代人参与形成的,并且其出发点符合自己的利益,因此一旦旧的秩 序被破坏,人们可以通过缔结新的契约来形成新的秩序。如果契约一方当事人违约(不 守信),那么他可能丧失未来其他的缔约机会,因为先前的不守信将影响另一方对其信 用的评估。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人们自由缔约和解约,那么在存在大量违约的情况下 ,有可能会影响社会整体的诚信度,进而威胁到社会秩序。于是,人们就把基于契约关 系的秩序规则确立为法律,并且规定,违反法律约定的行为需要接受制裁。这样一来, 基于合意而产生,又基于诚信而得以维持的法律秩序就产生了。

单从契约型信任关系本身看,其基本特征是工具理性的,这种工具理性具体表现为: 契约型信任是一种外在性的、以互惠交换为基础的计算式的信任。

在契约型政府信任关系中,由于公民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和自身利益计算 的基础上的,它是外在的,受到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具有不稳定性。由于这种信任关 系是借助于外在有形的契约与法律条文而确立起来的,所以,必然会在迫使人们履行自 己的义务的同时也有着同样的责任意识。政府利用这种契约和法律,从社会制度方面以 强制性的力量促使每个社会成员履行自己的承诺。正如齐格蒙特·鲍曼所说,所有由强 制性制裁作为支持的社会机构都建立在一种假定之上,这种假定就是:不信任个体自己 会作出善的选择,无论善是被解释为个体之善还是被解释为团体之善,还是同时解释为 两者。然而,恰恰是被赋权为善制定标准的惟一权威的强制性惯例对公众生活的渗透, 致使个体以个体的资格在原则上是不值得信任的(注:[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 伦理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于是,个体自由在道德上可以拥 有肯定结果的惟一途径就是将自由交给他人制定的标准,把决定何为善的权力转让给由 社会批准的机构,并且听从他们的判决。简而言之,这意味着用法律规范代替道德规范 ,在法律模式后再形成道义的伦理学规范。这种信任的结果必然是社会成员的政治疏离 感的增强。社会成员会感觉自己无法影响政府的决策,没有能力区分政治选择的优劣, 会认为任何政治行为的后果均无济于事,会认为约束政治成员的行为规范和法则已遭破 坏,会认为政治体系处于失范状态,会认为他自己无法从政治活动中得到自我满足,甚 至会拒绝行使政治社会中其它成员普遍接受和同意的政治规范与目标。

契约型信任关系建立在由交换而产生的互惠基础上,它是以计算为手段的。经济学家 们认为:个体经由理性评估之后,发现合作最符合他们的长期利益,于是成员之间自愿 同意遵守社会契约,其结果就是群体的组成。也就是说,社会成员间的彼此信任并非他 们合作的关键性因素,受到启发的自我利益加上契约之类的法律机制,替代或直接成为 了原本社会成员之间所欠缺的互相信任。杰弗逊则直白地告知我们,自由政府是建立在 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契约型信任关系是计算式的。“计算的信任”要 寻找可信的证据来预测对方将如何行为,由于关系双方很大程度上彼此不了解,因此他 们通常依赖契约,依赖实施契约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关系双方。因此,这种信任是没有 “关系”只有利益的,它的出发点是市场经济制度中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从这一假 设所包含的三个基本命题:“自利”;“理性行为”;“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 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 益”(注:杨春学:《经济人与社会秩序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1、12 页。)出发,在政治市场上,人们建立起了契约交易关系,一切活动都以个人的“成本 —收益”计算为基础,政治家、政府官僚和选民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人。在新政 治经济学的“新经济人”中,个人效用不再仅仅是货币收入、物质享受等纯粹的经济利 益,也包括了权力、尊严、信任、名誉、社会地位等难于用纯经济尺度衡量的“利益” 。

特别在当代,“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对政治活动的运行所提供的洞察与亚当·斯密原来 对市场运行所提供的洞察是相吻合的”。公共选择理论以经济人假设作为政府官僚的人 性预设是为了将经济人追逐私利的行为纳入互利的限度以内,“试图构造并阐明一种能 把人们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行为引导向公共利益的政治秩序的形式”(注:[美]米尔顿· 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38页。)。或者说 ,经济人从自利出发,仅需要最低程度的利他主义,就可以增进社会利益,实现经济秩 序,正是在正义法律的基础上市场机制会实现一种“自发秩序”。但在现实中,我们看 到,就在以公共选择理论为指导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自发秩序”并没有如理论 预期的那样建立起来,相反,由于信任仅仅停留在“契约式”、“计算型”的维度上, 它存在着种种的问题。

于是,现在出现了要求以基于效用导向和规范约束的“以行为倾向效用最大化者行为 模式”即“现代人行为模式”(注:[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第6章,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打破“理性经济人”行为模式局限性的呼吁,提出 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性越来越高的社会中人们应学会为他人服务而不必去预见服务将 得到回报的倡言,认为借此可以维系一种涉及“我”和“其他人”的互助机制。或者说 ,如果追求自我利益和以幸福为导向,即使在参与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和并非有此善意 时,也能够带来极为有利的后果。因为,人始终需要相互依赖,这会自动平衡道德行为 与出于自我利益的行为,人们都以道德的方式遵从各自获利的驱动力,诸如温和、正直 、可靠、诚信和愿意做出妥协等等。确实如此,作为获利前提而存在的信任虽然不同于 作为直接获利手段而存在的计算式信任,但它仍是以行为的可靠性为假定的:思先于行 ;解说先于工作;辩护先于责任。它同样是主体理性决策的产物:它是源于外部的社会 逻辑,源于经济的“成本—收益”分析,是主体冷静地计算、轮番地思考,是仔细地权 衡四周什么是“合乎情理”的深思熟虑和详细审查的结果。它仍然属于契约型信任关系 的范畴。

总体上说,契约型信任关系是一种计算式的、外在于人的、经由怀疑而达致的信任关 系,它不同于人们之间因相互沟通而理解所产生的“基于了解的信任”——它依赖的是 双方的性质而非契约,这种关系的信任要比计算的功利的信任更持久——这种能够经受 得住那些摧毁基于计算的信任和功利关系的变化的一种信任关系;它也不同于“认同的 信任”——当关系双方具有类似的目标并且赞成同样的价值观或原则时而具有的信任, 同善良人们之间的友谊相类似,双方彼此尊重,没有利用对方的欲望——最持久和最能 够经受挫折的信任关系。虽然,契约型信任关系也可以被认为包含着一种价值,一种人 们在相互依赖之间承诺付出与兑现的诚信,但这种价值是由双方的交换利益所引导的, 是契约联结起了人们之间利益而使人们付出自己的信任。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以说 契约是人们之间信任危机的结果,但反过来,我们也应该看到契约把人们之间的偶然的 信任危机制度化为必然的信任危机,在整个社会的一切方面排斥着人们之间的信任,强 化着人们之间的信任危机”(注: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03年版,第97、40页。)。如卡西尔所说,“国家是完全独立的,但同时它又是完全孤 立的。马基雅维里的思想就如快刀斩乱麻一般,割断了前人将国家拴系在人类存在的有 机整体之上的麻绳。政界不仅失去了同宗教、形而上学的联系,而且也失去了与人的道 德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一切其他形式的联系。它孤零零地站立在一个空寂的空间里。不应 否认这种完全的孤立所孕育的危险后果。忽视或缩小这些后果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必须 正视它们”。(注:[德]卡西尔:《国家的神话》,第173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年版,第173页。)

三、契约型信任关系所实现的变革

契约型信任关系的确立,使社会信任关系本身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具体表现在这样几 个方面:

其一,信任关系由模糊到清晰。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信任是自然的,也是模糊的、混 沌的,是风俗、传统、道德混合状态下的心理付出。而进入到工业社会,契约型信任的 要求具体而明晰,无论在经济或其他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往往伴有量化的指标来衡量信 任(用)关系的实现程度和可靠程度。

其二,信任约束机制由弱到强。在习俗型信任中,传统社会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宗族 观念、权威体认、个体自觉来为信任提供保证。在工业社会中,信任主要是借助协议、 契约等形式带来的允诺及强制性的法律权威来监督和保护。当信任关系遭到破坏时,往 往会对责任者实施惩罚和要求赔偿,依靠的是具有一定强制力的制度、“法规”的力量 来建立和维系信任关系的。

其三,信任关系作用范围由小到大,由狭窄到宽泛。在传统社会里,信任起作用的范 围基本只限于朋友、亲戚、邻里、宗族之间或较为熟悉的人之间,带有较浓的人情色彩 ,所以是一种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基础上的信任关系;在工业社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作为一种开放的外向型经济,商品的交换、人员的流动突破了原来狭隘的时空限制, 与此相适应,信任起作用的范围也日益广泛,突破了血缘和地缘的限制,扩展到更大的 范围,从封闭走向了开放。

其四,信任价值取向由“情”到“利”。在传统社会里,信任关系更多地在人伦的层 面上展开,基本受风俗、习惯所支配。在工业社会,在信任的价值取向上更多的是强调 利益关系,尤其是针对不同权利主体在各自活动中因对自身利益的看重可能存在的风险 带来的不确定状态。而契约型信任的作用就在于使不同主体对将来的行为能够获得可以 预期、更为确定的感受,进而避免或减少风险。

契约型信任关系所实现的这些变革意味着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信任关系的现代化。 因为,自启蒙运动以来,人们已经形成了“进步就是无限完善”的信念,在“进步”的 观念中,“传统”声名日下,积存于传统中的习俗、信念和制度几乎都成了落后、陈腐 、过时的同义语,改变或抛离传统被视为源自理性的必然命令。到了马克斯·韦伯那里 ,有关传统与现代性的分离被当作现代社会合理化行为的必然结果。于是,现代性就成 为西方社会发展的合理化进程。对这一过程的分析表明,一方面,行为的选择标准是合 理化的计算,而合理化的规范则要求把可计算性扩展到生活的所有领域,从而显示出与 传统的分离和差异;另一方面,根据合理化原则组织起来的官僚制是造成现代政体、现 代经济和现代技术管理的一个特殊工具,在合理化进程和官僚制体系中,传统被淹没了 。

按照吉登斯的看法,现代社会制度的发展中存在着两种把社会关系从彼此面对面互动 的地域性关联中抽离出来的抽离机制(注:英文“disembeding”在田禾译《现代性的后 果》中为“脱域”,在周宪等译《自反性现代化》及北京三联版《现代性与自我认同》 中为“抽离”,笔者取后者译法。),一是象征标志,指相互交流的媒介,能够传递信 息,却不用考虑任何特定场景下处理这些信息的个人和团体的特殊品质,包括象征政治 合法性的符号、货币符号等;一是专家系统,是指由技术成就和专业队伍所组成的体系 ,它构成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物质和社会环境的巨大范围。这两种机制都是与信任相关联 的,在这里,信任被赋予的是抽象能力,这种信任模式是在对“知识基础”的模糊不清 和片面理解的前提下,建立在信赖(那些个人并不知晓的)原则的正确性基础上,而不是 建立在对他人的“道德品质”(良好动机)的信赖上的。在这里,信任是对一个系统和系 统的代理人的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 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的正确性的信念,在现代社会机会和风险同时出现的情况下, 在所有信任的环境框架中,个人和团体总是在信任和经过估算的风险之间寻求着一种实 际上的平衡。

需要指出,在吉登斯的分析框架内,信任关系是属于契约型的信任关系,无论在对符 号的象征系统还是专家系统的信任中,对它们的依赖,不仅关系到系统之外的人们或团 体如何从彼此孤立的事件的普遍性中获得安全感,而且更关系到在专业知识不仅提供如 何算计得失的方法并实际创造出事件的普遍性的情况下,人们总是不断反思这些专业知 识的结果,如何算计利害得失的问题。在这种信任中,普通大众对专业的、技术化的抽 象系统在无知的前提下,以怀疑和保留的态度为基础,表现出的对技术知识的尊重通常 与对抽象系统持有实用的态度,在对象征系统与专家系统投信任票的时候,许多人似乎 在“与现代性做交易”(注:[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南京:译林出版社,200 0年版,第78-79、33-34页。),但不同的是,这种交易又与日常行动的延续性相关,也 就是说,这种信任的付出在很大程度上是被日常生活自身的环境所强化的,是对某种类 型的环境的不得不为之的默认,因为其他种种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被排斥了。

随着现代性的出现,反思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它被引入系统的再生产的每一基础之 内,致使思想和行动总是处于连续不断的彼此相互反映的过程之中,……所谓已被证明 为合理的传统,只有从对现代性的反思中才能得到认同,而对整个反思的认定,也包括 对反思自身的反思”(注:[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年版,第78-79、33-34页。)。于是,到了20世纪后半期以后,人们开始全面意识到自 己的前景是如此的不确定,因为,用来建构现代性的必然性知识不过是一种人类的理性 的盲目自信罢了,在这个完全通过反思性地运用知识而建构起来的世界中,人们似乎身 置其外,不敢确定其是否需要修正,或者说,对于这个世界的认识本身,存在着不稳定 性和多变性。正如齐格蒙特·鲍曼转引汉斯·乔纳斯的话所说的那样,“我们这个时代 不适宜于信任的产生,更为一般地也不适宜于远程的目标和努力,因为世俗生活中有价 值的一切事务(或几乎是一切事务)都具有明显的瞬时性和脆弱性”。(注:[英]齐格蒙 特·鲍曼:《个体化社会》,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97页。)也就是说,“我们生 活在一个共同的多变的世界中,在一个严重的、没有希望的、不稳定的危险的状况下, 这一不稳定渗透进了个体生活的所有方面……。信任的安全港湾非常稀少,而且大多数 时间里,显然在徒劳地寻找自己的避风港时,就像一艘没有抛锚的船只一样,在四处漂 泊”。而在个体间的信任无所着落的世界,对公共服务机构的信任也就无从谈起,“首 先,是能够‘推动世界前进’的公共服务机构的明显缺乏。所有的政治生活机构,依然 停留在‘流动的现代性’建立它们的地方。停留在权力之流达不到的、像从前一样束缚 在它们各自之地的地方。其次,在这一公共机构——任何公共机构——有足够的力量去 做到这点的不同情况下,对于在改进这个世界的存在方式上,它应该做什么,已经变得 越来越不清楚”。(注:[英]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现代性》,上海三联书店,200 2年版,第213、208-209页。)

我们知道,信任他人、信任制度、信任自己是构建社会秩序的三个要素,它们是相互 支持、互为条件、缺一不可的,去掉其中任意一个或两个,另外两个或一个就会虚化并 遭致崩塌。在对他人、对政府丧失信任的同时,个体的本体性安全也受到了威胁,大多 数人在自我认同的连续性问题上、在对自己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的恒常性问题上不再 具有信心,存在性的焦虑和忧患产生了。恐惧、焦虑和信任同时产生,信任成为承受焦 虑的方式。这种“存在的孤独”(注:[英]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北京三联 书店1998年版,第8页。)是人际间的孤独、离散状态、是无对话无依托无所信赖的本体 论孤独。在制度的层面上,现代性把人作为独立的、自治的,因而在本质上是非社会性 的个体,一种缺乏社会性的孤独。而这种人类本质的“发现”,使国家意愿作为单独的 立法者代替了惯例和习俗。新的人造秩序,如霍布斯、洛克所设想的那样,个体仅仅在 外部和工具意义上与全部的社会(国家)关联:不把“作为社会一部分”这个事实,看作 是具有“以根本的或者有意义的方式改变或者改造个体”的一种能力,而是认为社会机 构的存在是为了维护、保护和保卫个体的自我利益。根据这个观点,个体也同时解除了 对他者的所有义务,成为了密封的、关闭的、孤独的单子,在众多的他者中,虽然近得 可以触摸,却又无限地遥远和疏远。于是,当鲍曼说,“在一个没有道德亲近的公共空 间里,亲近是隐私和道德的范围;距离是疏远和法律的空间”(注:[英]齐格蒙特·鲍 曼:《后现代伦理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8、97页。)时,他印证了舍勒 所描述的现代社会:世界不再是温暖的、有机的“家园”,而变成了计算和工作进取的 冰冷对象,不再是爱和冥思的对象,而是计算和加工的对象。(注:[德]舍勒:《死与 永生》,转自刘小枫编《舍勒选集》(下),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988页。)

总之,从现代性的角度来认识信任关系,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现代社会,作为实质 性的信任关系已经很难立足,取代它存在的是人们之间的工具性的信任关系,是以契约 的形式确立起来的和包含着契约精神的信任关系。契约型信任关系取代习俗型信任关系 是一场变革,也是人类信任的退化。认识现代社会人类信任关系的这一契约性质,将会 促使我们努力寻求赋予人类信任关系实质性内容的途径,以求超越这种契约型信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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