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现代性视野下的中国法:重访“法律东方主义”对话中的复规范性问题论文

多元现代性视野下的中国法:重访“法律东方主义”对话中的复规范性问题论文

多元现代性视野下的中国法:重访“法律东方主义”对话中的复规范性问题

曹勉之

摘 要: 本文从比较法方法论切入,以“复规范性”回应“法律东方主义”的理论挑战,揭示多元现代性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变革的自身特点。比较视野下的中国法构型体现在三个方面:激活社会历史观念中的分歧、转移规范秩序间的冲突、正视个体的社会公正诉求。“法律东方主义”对话反应了对法律现代化议程的怀疑和焦虑。由于域外经验和本土资源都很难在全球社会转型的背景下继续为中国法律变革进行正当化,如何寻求法律变革的非法律基础成为难题。本文指出,不妨摒弃法律现代化叙事中的一元、单边的现代性立场,以多元现代性的视角和“复规范性”的立场重新理解中国法的变革,尤其关注域外输入的社会历史观念、不断转化的规范秩序间冲突和社会转型的个体公正诉求三者的重要性。复规范性的中国法构型将在规范话语的混沌和均衡中,以及相互竞争与合作的不同历史叙事中得以呈现。

关键词: 比较法方法论; 法律东方主义; 系统理论; 多元现代性; 话语与实践

《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的译介促使中国学者围绕比较法研究的功能等价范式展开对话。① Teemu Ruskola,Legal Orientalism:China,the United States and Modern Law,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3.中译本见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魏磊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 以一种近乎冒犯的姿态,络德睦指出了“位于现代法坐标轴两端的中国和美国法”这个刻板印象(stereotype)的后果与效应,进而指出,借助美国法而建立的参考标尺不但在观察中国法上面可能是低效的(inefficient),甚至是无能的(inefficacious)。② Carol Tan,How a“Lawless”China Made Modern America:An Epic Told in Orientalism,Harvard Law Review,Vol.6,No.128,2015,pp.1677-1705;Teemu Ruskola,A Response to Professor Tan's Review of Legal Orientalism,Harvard Law Review,Vol.6,No.128,2015,p.220. “法律东方主义”始于对西方学者刻板印象的不满,却在大洋彼岸引发了中国学者的自我反省。由于络德睦的“自我东方化”直指中国比较法研究的知识合法性,通过为比较法的使命辩护,中国学者也得以直面“现代法律在中国”的悖论性。“法律东方主义”对话可被视为学术史上的一次事件,具有特别的理论和现实意义。③ 围绕《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有几场比较重要的讨论。《人大法律评论》2017年第1辑组织专辑,文章包括:郑戈:《法律东方主义的两副面孔》;李晟:《超越“西方的东方”——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徐斌:《帝国的法律想象与治理: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金自宁:《东西方相遇之话语与现实:〈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札记》;李洋:《法律帝国主义的另一种叙说?——评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杜金:《飞跃迷雾:东方主义法律话语的反思——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读后感》;殷之光:《作为主体的第三世界:行动中的立法者与现代国际秩序的创造——评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及《交大法学》2017年第3期也有专题讨论。

尽管貌似围绕比较法方法论沿革展开,“法律东方主义”对话的核心乃是中国法学研究者的心态设定(mindset)和知识构成。中国的比较法研究本身就包括了认识他者和理解自我的双重任务。高鸿钧曾指出,当代中国的比较法研究开启于重启门户的改革开放年代,以推进对西方发达国家法律的研究为使命。① 参见高鸿钧:《改革开放与中国比较法学的成长》,《法学》2018年第8期。 在新中国回归世界体系的大背景下,建设现代法治与实现社会公正、国家富强之间有着不言自明的联系。“法律东方主义”质疑了这种联系:取法西方不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反而可能是无心误会或有意误导所致。

本文认为,“法律东方主义”有助于我们从多元现代性的视角去重新认识,而不仅是解构功能比较法。鲁楠准确地指出,络德睦的研究既误用了批判比较法,也误导了中国比较法同仁。② 参见鲁楠:《功能比较法的误用与东方主义的变异——从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谈起》,《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6期。 “法律东方主义”始于法律现代性在对全球社会转型过程中所遭到的阻碍:文化例外论。各国法律在功能分化的条件下正在形式上不断融合(convergence),尽管这种形式上的融合反衬了实质上的不断趋异。各国之间迥异的历史与文化为法律演化提供了条件,然而这种演化是在法律机制跨越领土疆界相互交织的大背景下发生的。

重审比较法研究的复规范性正是本文的用意所在。复规范性将批判比较法视为话语霸权和强势价值的解毒剂,而将功能比较法看作法治秩序间相互对话和彼此沟通的方案。以方兴未艾的多元现代性(multiplemodernity)理论为思考基准,本文试图通过批判和重构的两个层面来审视比较视野下的中国法叙事的参考系:复规范性(multi-normativity)。③ 参见高全喜:《法兰克福“规范秩序”法学派及其启示》,《中外法学》2019年第1期;杜斐:《什么是复规范性》,李富鹏译,《中外法学》2019年第1期。 本文主张,在多元现代性视野下,中国法可以通过复规范性而得以构型(configuration)。

本文首先将“法律东方主义”对话放置在法律现代性的语境下并探究对话发生的内在机理,由于既往用来正当化中国法律变革的域外经验和本土资源在全球社会转型中双双失效,研究者已经意识到了为中国法律变革寻求正当性所遭遇的困境。本文在第二部分转而以多元现代性的立场重新建构对中国法变革的理解。粗糙和不完备的“法律东方主义”批判并未很好的处理中国法变革背后的全球尺度和实践场域,这是因为它并未意识到所谓的法律现代性危机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一套一元、单边的现代性立场。在本文看来,中国法的现代化是通过域外的社会历史观念输入所推动的,其过程是通过将规范秩序之间的冲突加以不断转化而展开的,并通过社会转型的公正诉求而得以正当化。通过这种基于多元规范性的理解,本文在第三部分提出了进一步推进法律变革的规范性主张:在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建构的过程中,应当重视话语的混沌/均衡现象和历史叙事的竞争/合作现象。

一、“法律东方主义”对话中的法律现代性

(一)功能比较法批判中的现代性危机意识

必须指出,“法律东方主义”是在社会批判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涉及了法律移植中的本土资源问题,④ 参见魏磊杰:《妥适理解法律东方主义何以可能》,《交大法学》2018年第1期。 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的关系,⑤ 参见郑戈:《法律帝国主义、法律东方主义与中国的法治道路》,《交大法学》2017年第3期。 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中国际法的作用。⑥ 参见殷之光:《作为主体的第三世界:行动中的立法者与现代国际秩序的创造——评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 它把本土资源和碎片、偶联和不确定的知识权力相联系,将意识形态和法律权威的正当性、说服力和取信程度相观照,将国家建设与全球格局与秩序和强势话语的传播放在一起。在这幅图景里,不但社会的结构是割据的,意义机制也是破碎的。⑦ Oren Perez,Gunther Teubner eds.,Paradoxes and Inconsistencies in the Law,London:Bloomsbury Publishing,2005. 无论在宏观的结构/功能视角,还是微观的意义/诠释视角上,法律都在遭遇一场严峻的现代性危机:不但社会公正很难通过正义体系(justice system)落实,法律决定也很难得到正当化。① 参见贡塔·托伊布纳:《自我颠覆的正义:法的偶联性公式,或是超越公式?》,祁春轶译,《魔阵·剥削·异化:托伊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67页。

首先,不妨重视社会、历史观念的内在张力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影响。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在当代中国的不断涌现,现代文明的多元、复合的风貌已经得以展现,不仅社会想象多元并峙,历史观念也复杂交织。由此观察,现代生活方式的多元特征不但造成了历史观和社会观上的混沌,而且还提供了重新塑造时空观念的可能性。例如,随着线性、进步的近代历史观念的输入,从古到今连续不断、一直向前的“世界历史”(world history)观念得以强化;再比如,随着有机的、整体的近代社会观念的输入,建设完善、全面的“社会建制”(social institution)、开展治理技术改革的诉求也渐入人心。① 线性历史观的发展,可以参考王汎森:《中国近代思想中的“未来”》,《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9期;王汎森:《近代中国的线性历史观——以社会进化论为中心的讨论》,《新史学》2008年第2期;赵妍杰:《面向未来:近代中国废婚毁家论述的一个特色》,《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8期;王汎森:《傅斯年早期的“造社会”论——从两份未刊残稿谈起》,《中国文化》1996年第14期。

现代性危机意识可以帮助我们厘清功能比较法的边界,却无法否定功能比较法本身。络德睦错误地认为,“功能主义将导致认识论上的帝国主义”。② 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第32页。 所谓“批判与批判的对象殊途同归”,恰恰是这种专断地确认因果关系的做法表现了认识论上的霸权。鲁楠已经通过梳理功能比较法的理论传统列举出了络德睦对功能比较法的种种误用。③ 参见鲁楠:《功能比较法的误用与东方主义的变异——从络德睦的〈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谈起》。 对于跨越国家边界而重新构型的法律而言,功能主义可以为全球秩序的后来者提供加入游戏的机会,中国法恰恰借助“自我东方化”把握住了这个机会,主动加入到全球秩序的建构中。

不得不承认,“法律东方主义”反映出功能比较法中失却的平等维度。功能比较法所要求的“功能等价”的思维方式使得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变得均质化、可通约。在既有的经验里,功能比较法理论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怀有强烈的偏见,④ 对此的梳理参见魏磊杰:《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帝国主义与“法治”话语霸权》,《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5期。 一旦将其施加到中国法上,可能会解构掉法的中国性,取消掉内在于法律秩序的社会历史记忆。此外,“法律与发展”运动在拉美和苏东国家也扮演了并不光彩的角色,法律更多和政治、经济的霸权地位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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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幅冰冷的法律现代化的图景未免让人沮丧。对于后发国家来说,走向世界的过程充满了艰辛和苦痛,然而现代化的成就却似乎不与它的代价相称。不但熟人社会的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的脉脉温情都被社会的系统化运作排除在外,个人还要被迫频繁地面对非此即彼、二者择一的选择。法律话语仿佛天降神谕一般,往往需要特定群体的解释才能为一般大众所接近(access),而等待司法判决的当事人则犹如身处卡夫卡小说的情节,只能束手等待不可预知的结局。⑥ Fischer-Lescano,Andreas,Critical Systems Theory,Philosophy&Social Criticism,Vol.38,No.1,2012,pp.5-10.

中国的法律现代性危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治理的技术化对法学研究的冲击。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更多地与治理技术的发展,而非理念的革新相联系。沟通过程只能纳入经验性、本土性与实践性的信息,无法处理更为复杂的“师夷长技”“会通中西”式的理念和情怀;另一方面,法学研究的成果在高等教育体系中需要依据科学符码而重新编码,法律实践在这里被科学系统视为研究的环境而加以区分。⑦ 科学系统与实践的关系,参见Knudsen,Morten,Conditions for Critical Performativity in a Polycontextural Society,M@n@gement,Vol.20,No.1,2017,pp.9-27。 不难看到,随着国家治理的渐趋精致,理论研究会越发地显得边缘,学术的社会回应性将成为更常用的评价标尺。我们将很难看到通过建立严整体系来影响、塑造实践的学术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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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对法律正当化的冲击。法律的正当化需要经过多元语境和复数前提的检验。在社会系统理论的视野里,尽管理解过程为符码化运作的社会系统所影响,主体对法律的感知(perception)则为意识形态所塑造的前见和预设所左右。在众声喧哗、言人人殊的条件下,前见和预设是多元各异的。即使针对特定的生效法律判决,各个主体仍然有不同的感知,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同一主体的法律感知也会改变。

最后,全球化新阶段对法学知识输入的影响。法学知识一般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在这个过程里,发达国家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优越地位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在国门重启之初,学者无需解释借鉴外国既成法律制度与学理的必要性;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西关系发生了调转。在中国的主体性日渐凸显的条件下,国外法治经验的重要性不再“不言自明”。

(二)“法律东方主义”讨论的贡献与局限

在全球竞争的条件下,中国法尤其无需畏惧“自我东方化”。也许是半殖民地历史中的意义“重新赋予”(reconfiguration)的结果,中国文化在现代社会仍然保持了高度的复杂性和发达程度。然而,在东方主义理论诞生之初,东方化研究往往聚焦于前现代的原住民文化(indigenous culture),其批判的对象则是殖民主义的现代文化。和原住民文化相比,中国法既未沦为“博物馆化”的陈列品,也未被化约成日常生活中的仪式。这让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必要的重构,中国法完全有条件在全球竞争中实现“内生现代化“的目标。

首先,一元的规范性理解可能会造成认知上的错误。① 参见鲁楠:《非西方法文化在比较法教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政法论坛》2018年第4期。 正如后殖民研究所指出的,“现代法”的概念建构具有殖民主义和西方中心论底色,通过充满异域风情的东方描写,西方殖民者获得了更加明确的自我身份。在这种一元规范性的强势话语中,东方主义不过是观察者用以自我确证的乡愁(nostalgia)和自我麻醉的幻梦(fantasy)。如果不反思东方主义的影响,观察将偏离实际。在东方更加积极能动地介入全球体系的今天,这种概念建构会带来认知上的困惑和政策上的误判。

其次,二元论的话语可能会造成过度化约的后果。当我们将野蛮、落后、前现代与文明、进步、现代对立起来时,所塑造的是一套非此即彼的二元标准。遗憾的是,无论是“东渡传法”的欧美传教士与法学家,还是“西天取经”的留洋法律人,他们尽管身份各异,但都接受了这种二元的心态设定(mindset)。② 参见Jedidiah J.Kroncke,The Futility of Law and Development:China and the Dangersof Exporting American Law,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 在这样的视野下,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退居次席,丰富多彩的实践经验被选择性忽视。

最后,全球社会转型可能会加速学术的范式革新。中国的崛起对于美国主导的全球秩序的挑战是全方面的。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升级与全球供应链的政治化,中国政府和企业正在以更加强势地态度参与全球治理。中国法日趋鲜明地以全球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和在场者的形象出现。这种中国法本身的地位转移尤其对于西方的知识生产体制形成了刺激。络德睦认为,中国正在成为美国,而绝不是美国所想象的对立面。③ Teemu Ruskola,Should China Be Considered America's Number One Adversary?https://www.usnews.com/debate-club/should-china-be-considered-americas-number-one-adversary/china-is-becoming-more-like-the-us.

这场争论同时也具有相当的局限。尽管讨论的各方不同程度地承认单向度的、不对称的现代化理论已经无法满足需要,但缺乏对于多面立体的、对称的现代化理解的肯定。

在这种个人和社会的历史性分野的影响下,法律体系不但无法维持静止不变、确定可循的状态,相反可能处于对抗、竞争乃至革命的激烈动态中。尽管法律在系统性运作时采取合法/非法二元符码,这种符码仅能确保自身不至流于混沌,而在提供正当性论证方面并无太大助益。一旦让法律体系去直面社会动态的冲击,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很可能会变得更加尖锐。例如,当围绕合法性而做出的法律判决出现时,法律沟通本身的形象必然是不对称(asymmetric)的,即合法不对称地压制了非法,在现实中,这将体现为胜利方不对称地压制了失败方。在这种不对称的状态里,法律沟通行为虽然稳定了社会预期,并终止了自身向未来开放的可能,却也专断地将期待变成了预期,将未来变成了当下。虽然法律体系仍然可以保持外观上的稳定,却无可避免地承受内在的扰动和时间观的紊乱。

首先,这场讨论并未触及中国法的全球尺度。自近代早期以来,借由跨国公司、技术标准、关税等接口,法律机制之间一直在相互作用和彼此影响。④ 参见贡塔·托伊布纳,《顽固的生产体制:资本主义多样性中经济和法的共同演化》,祁春轶译,《魔阵·剥削·异化:托伊布纳法律社会学文集》。 例如,同为商事主体的东印度公司和十三行,共同维系国际秩序的朝贡体系和条约机制。在多样性的资本主义(varieties of capitalism)下,不但经济组织可以在特点迥异、旨趣不同的生产体制之间寻求最大利润,主权政府也不惜采取竞次(race to bottom)的手段将比较优势运用在国际竞争中。

必须指出,现代法并不是实现理想社会的工具,“乌托邦已经失却了”。在社会系统理论的视野下,法律的正当化在社会的系统性运作中是被遗忘的。法律决策并不追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正义,法律过程也带有卡夫卡《审判》式的专断、肆意印记。合法/非法符码的自我指涉造成了法律的自主运作,然而法律的自主是在和正当化相割裂的条件下实现的,这种自主不可避免地给人带来陌生和疏离感。例如,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随着法律系统运作的封闭性不断加强,不但围绕法律问题展开的社会沟通日益严整地围绕合法/非法的合法性(legality)符码而纲要(program)化,从情感、伦理与道德出发的正当性话语也不断被法律系统视为其运作的环境而被区分开来。⑤ 对于合法性与正当化问题的系统理论观察,参见Jiri Priban,Dissidentsof Law:On the1989 VelvetRevolutions,Legitimations,Fictions of Legality and Contemporary Version of the Social Contract,London: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2。对中国法治改革的系统理论观察,参见泮伟江:《当代中国法治的分析与建构》,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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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视野下,络德睦的“自我东方化”不妨被理解为主体化(subjectivisation)的诉求。主体化指的是法律机制生产适应资本化需要的现代主体的过程。① Birla,Ritu,Stages of Capital:Law,Culture,and Market Governance in Late Colonial India,Durham:Duke University Press,2008。 以络德睦所举的公司制度为例,通过国家法所授予的主体资格,中国的经济组织获得了法律人格这个跨越法律机制的“硬通货”,可以在全球的广阔空间里展开市场运作。不难发现,自我东方化的实质是中国法对全球身份的追求,而绝不是带有屈辱色彩的“削足适履”。

在这个意义上说,“自我东方化”的过程也是中国融入世界体系的过程。中国清楚地意识到,如果将百废待兴的国民经济看作资本拓殖的边疆,那么广阔的中国市场就构成了美国这个世界体系中心的边缘。在西方生产体制处于绝对强势地位的条件下,通过接纳和学习,中国迅速地实现了经济和社会上的全面赶超。更重要的是,围绕产业链的全球布局,不同生产体制的互补与衔接已经多于排斥和对抗,随着全球格局重组,中国已经逐渐成为资本输出国和世界体系的新中心。

如前所述,虽然形式上围绕功能比较法批判的主题展开,“法律东方主义”对话反映了中国学者对法律现代性危机的独特思考。这场批评与反批评不失为一套卓有成效的话语策略,不但可以呈现中国法律改革历程里的成败得失,还推进了对法学知识生产体制的进一步审视。

其次,这场讨论并未充分重视中国法的实践维度。批判比较法研究尽管言必称实践,其思想底色仍然是理论的,它无法提供否定辩证法之外的其他认知角度。研究者之所以批评记叙、书写和界定中的意识形态权力,其目的不是提出社会实践的纲领和路线图,而是反思遮蔽相关认识的种种定见。由于方法论内在的局限性,法律文化批评长于追踪东方主义的形象建构和传播效应,却难以反观东方社会的现实状况和法律实践的技术积淀。换言之,除了将中国法形象渲染成一地鸡毛式的碎片状况,这种批判难以提供认识上的增量。正如魏磊杰所指出的,倘若中国学者仅仅抱着对勘的目的来追踪法律的文化批评是否“忠实”,其结果则必然是缘木求鱼。② 参见魏磊杰:《妥适理解法律东方主义何以可能》。

关注实践也有助于理解“法律东方主义”对话背后的社会历史图景。当代学术研究是具有表演性(performativity)的,由于学者有意识地通过编码(program)学术成果来试图介入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实践,学术研究作品也有着鲜明的读者意识和写作针对性。络德睦并不讳言崛起的中国对于美国中国法研究的认知结构的挑战,他重新解读西法东渐历程的做法正是改造这种认知结构的尝试。换言之,这本书是作为海外中国法研究中的“醒世恒言”来写作的。这也给中国读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清醒地意识到“杭州”和“汴州”之间的迥异分别,要谨慎地对待不同学术生产机制下的问题意识的分野。只有和总体认知结构结合起来,个案研究的贡献和局限才能表现出来。

中国法知识生产的独特个性是在法律改革实践中才得以体现出来的。由于中国法的近代转型发生在古今中西不同维度交织的当口,中国的法律改革不仅关涉治理技术革新和个案裁断公正,而且事关知识结构转型和价值体系重组。在这样的条件下,法学知识生产具有规范和描述双重维度上的影响,不但能够提供对待自我的工具,也带来了认识西方的标尺。在批判比较法的拥趸只能通过意识形态批判而不断刺激权力机制时,功能比较法的门徒则拥有一套独特的参与改革建言、介入社会运作的工具。由此而言,在批判法律东方主义对中国法形象的扭曲之外,中国研究者不妨多些经验研究的耐心与技术分析的能力,将批判的武器用到法学知识生产的过程中,从现实和当下的角度去反思自己的概念理解、策略选取和论点展开。

二、构型中国法形象的复规范性

(一)构型复规范性的三重角度

本文接下来试图提出一套多元现代性立场下的理解中国法律变革的视角,它既能够发展功能比较法探究的成就,又能回应来自批判比较法的挑战。这个视角呈现为观察中国法律改革的三重角度:

目前,国内外重介质选煤几乎都采用磁铁矿悬浮液作为分选介质。磁铁矿来源丰富,价格相对便宜,化学性质比较稳定,其密度接近于5 g/cm3,用其配制的悬浮液密度可在1.20~2.00 g/cm3的范围内调节。磁铁矿属于铁磁性矿物,可用磁选机回收复用。用磨细的磁铁矿粉配制的重介质是一种半稳定的悬浮液,当磁铁矿粉粒度较细,并有少量煤泥和矸石泥化物存在时,可以达到比较适宜的稳定性和粘度。这些特性使得磁铁矿悬浮液适合于各种煤炭的分选[1]。虽然磁铁矿容易回收,但在生产过程中,已成为重介质选煤厂的主要消耗材料。在确保工艺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降低介质消耗已成为各个选煤厂努力解决的课题。

1.2.6.1 DNA提取 采取磁珠法利用致善Lab-Aid 820全自动核酸提取仪抽提目标外周血、羊水gDNA。通过Nanodrop微量紫外分光光度计将提取完的gDNA进行纯度和浓度检测,保证其A260/A280在1.8~2.0之间且总量达到单次建库量5 μg。

社会历史观的张力事实上构成了法律改革的正当化理由:借助近代和传统观念之间的鲜明对立和迥异差别,法律改革的进程得以有效推进。近代与传统在观念上的不断区分由此成为了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在走向世界的叙事中,融入世界意味着和以闭关锁国形象出现的过去相告别,走向未来则标示着中国的发展已经成为普遍历史进程的一部分。走向世界的历史叙事和历史循环论或退步论划清了界限,可以作为论证改革决心、表现改革动力的话语策略。同样的,在改革体制的叙事中,国家整合意味着和阡陌交通、温情脉脉的熟人社会告别,制度建设则意味着通过修缮国家机器来建立汲取资源的政治共同体,通过和碎片的、差序的乡土社会想象也形成了迥异的分野。

在中国语境下,社会历史观的内在张力最终演化为“传统中的现代”“普遍中的特殊”等一系列的动态标准。这包括从历史文化传统中寻求符合现代性要求的社会治理方式,比如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中的“新传统主义”,② 关于“新传统主义”,参见汪和建:《自我行动的逻辑——理解“新传统主义”与中国单位组织的真实的社会建构》,《社会》2006年第3期。 也包括将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纳入法律意识形态中、为法律变革提供内生的动力机制的“三元共和主义”。③ 季卫东:《论法律意识形态》,《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强调在和世界接轨规程中自身独特的文化、历史状况的国情论,并且在融入全球经济秩序的同时,仍然坚持和西方国家在政治等领域“和而不同”的主张。

其次,不妨重视规范秩序冲突的不断转移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价值多元的背景下,社会历史观的内在张力是无法在实质上被消除的,如果观念张力得以被翻译为规范冲突,不同观念之间的分歧则通过法律论证的形式而不断转移,最大限度地控制观念斗争所造成的外部效应,塑造不同观念“斗而不破”、对立势力和平共处的外观。这是因为,一旦不同观念之间的张力得以形式化,观念分歧与立场差异,如进步/落后、文明/野蛮、开放/保守、改革/守成等等,也就被转化成了不同原则主张和权利诉求。④ 对于规范冲突的转移和转型动能的释放,参见Roth-Isigkeit,David,Unleashing Conflict:Post-modern Luhmannian Approaches to Global Law,The Plurality Trilemma,Cham:Palgrave Macmillan,2018,pp.129-170。

全球常规油气发现已连续5年下滑,2016年只有约100亿桶油当量(其中52亿桶为石油),是1956年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非常规和深水项目是近年来大型国际石油公司持续净购入的主要对象,常规资源则以剥离为主。低油价下非常规油气项目依靠技术和管理创新实现了降低成本,其对石油公司的吸引力并不亚于常规油气资源。图2为美国主要页岩油区的页岩油成本变化趋势。

1.复规范性下的法律话语

值得注意的是,在转移规范冲突的方案上,存在一元论和多元论的不同思路。一旦规范冲突爆发,立场上的对立将被转化为对所主张的法律请求的支持与否,而观念间的张力则被隐藏到内在于法律请求中请求—抗辩的可消灭性关系中。虽然观念分歧总能翻译为权利诉求和主张,然而,表达权利的过程却未必是有序、可控和可持续的,它很有可能演化成为风起云涌的社会抵抗运动或纷至沓来的族群身份冲突。为了管理权利表达的过程,权利主张的制度化显得不可回避。① 参见季卫东:《法律议论的社会科学研究新范式》,《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曹勉之:《走向法律议论的美国法研究:以对法律确定性的寻求为线索》,《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第2辑。 以将具体的分歧和对立通过论证技术转化成有消灭条件的请求权为前提,在如何通过制度保证请求的可消灭性(defensibility)上面,存在以独立、自治的司法过程为中心的一元论与综合纠纷化解的不同方式的多元论的分歧。在中国语境下,如果前者表现为对独立的司法过程与职业化的司法队伍的吁求,后者则表现为对于社群习俗、信仰体系、公民教育等其他抓手的重视。

④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原则。预算项目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应当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反映项目财政投入的产出和效益,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其中产出指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在详细说明指标内容的基础上,用数学语言明确指标值。预算项目效益指标建设方面,首先还是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提炼的原则,尽量将项目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指标值进行量化。同时考虑到水利预算绩效管理所处的阶段,项目业务领域相关统计数据、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数据不健全的现状下,对于无法量化的效益指标,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进行定性表述。

中国转型的经验肯定了转移冲突的多元论。种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现代化措施具有一个共性:执政者积极能动的移风易俗、改造传统。在解构既存的意义体系的同时,执政者也在积极能动地供给重构的方案。与这种“其命维新”的自我变革相关联,俗成的社会规约与强制的政法权威之间不但存在切割不断的联系,还可以一定程度上共享合法性资源。在这个高度重视传统重构的改革者群体的影响下,中国法律变革始终和“新传统”的建构分不开,从党政体制的沿革、市场机制的建设的经验中,我们都能看到通过重构历史来规范现实这个做法的影子。不难发现,这种新传统主义的径路和后殖民理论中的殖民与反殖民、移植与原生(indigenous)的二元区分截然不同。与之对应的是,中国社会变革的道路也和印度、拉美等国家脱离殖民法律传统的历程形成了鲜明对比。

再次,不妨重视社会转型中的公正诉求对中国法律改革的影响。必须承认,独立自主的个体价值和社会现代化的整体目标之间是存在内在张力的。现代个体是通过剪断宗亲血缘等纽带从社会中脱嵌(disembeddedment)出来的,而个体联合、跨界沟通的现代社会则是通过拟制传统社会的种种团体关系而建构而生的;如果说现代的个人形象彰显了启蒙运动中的个体主义价值,那么,现代化的想象则传递出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社会整体观念,两者之间有历史性(historic)的分野而不能一同而语。② Fischer-Lescano,Andreas,Critical Systems Theory,pp.3-23. 更进一步说,个体价值和现代社会的运作方式之间尤其还可能存在张力,如个体公民接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的平等权利可能在城市化过程中被剥夺,而依赖大数据和信息共享而运作的现代社会治理很可能要建立在个人让渡隐私的基础上。在这种条件下,不但司法机制未必会回应个体的公正诉求,司法决策的导向也未必是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③ Hand,Keith J.,Using Law for a Righteous Purpose:the Sun ZhigangIncident and Evolving Forms of Citizen Ac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Vol.45,No.1,2006,p.114.

高职院校综合素质教育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它要求我们要不断地进行理念的更新,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课程教学上,不仅要重视课程、课堂的活动或者言教,更要重视实践的身教和养成,在着力构建多样性、立体化素质教育体系上还需要下功夫去深入探索和实践。

社会稳定的使命是无法通过抽象、形式的法律体系本身完成的,它需要法律和社会之间的不断沟通、交互才能够实现。① Jiri Priban,Dissidents of Law:On the1989 Velvet Revolutions,Legitimations,Fictionsof Legality and Contemporary Version of the Social Contract,pp.110-114. 这要求我们重视来自个体的公正诉求,并将其视为社会转型阶段最重要的正当性标尺与话语策略。在当今中国,通过阶层、身份等理由来强化法律体系正当性的做法已经难以取信于人,反而只能加剧不满和抵触的情绪。相反,由于平等和独立的个体价值的新颖性,个体诉求可以在法律体系的自治运作与社会环境的外部反馈之间建构某种“超循环”,将转型期风起云涌的社会事件纳入法律正当性的论证轨道,让个人的社会公正成为支撑法律正当性的理由。② 贡塔·托伊布纳:《自我颠覆的正义:法的偶联性公式,或是超验公式?》。

(二)构型复规范性的两个层次

中国社会的法律变革正是通过不同规范秩序之间的竞争关系而展开的。随着近代历史、社会观挑战了旧有观念的合法性,评价规范秩序的合法性标准变得摇摆不定,法律场域由此成为了不同规范秩序的竞技场,中国的法律场域展现出多元知识交织、多重实践并存的复杂局面,使得知识和实践的张力尤其难以纾解。这里既发生过中西的规范秩序之争,如清末的官僚政治、礼法秩序和民族国家、条约体系的冲突,还存在古今规范秩序之争,如共和国家的宪制建设、司法改革与民间社会的会社政治、土地革命之间的碰撞。这种不同规范秩序之间冲突在社会群体、知识框架之间的不断转移,形成了可观的社会动态(dynamics)和高度剧烈的转型动能。

在舶来话语和原生论述间的拮抗和碰撞中,知识和实践之间的张力并非是单线条的,而是多方面的。由于这种多个面向的张力,规范场域实际处于一片混沌的局面,规范主张很难清晰呈现。为了实现在无序中寻求有序并简化复杂性的目的,尤其应当重视规范场域中混沌与均衡间的相互转化。混沌/均衡是一种处理规范冲突的非线性方式,它可以避免在不同规范秩序间分高低、列次序的倾向,较为巧妙地处理转型社会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以宪制话语对混沌/均衡的应用为例。在20世纪初启蒙和救亡的双重变奏中,规范秩序的混沌关系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启蒙所传达的独立自主的个体价值与救亡所代表的国家意志的自我决定形成了彼此排斥又相互关联的关系。在这里,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国家的独立自主分别表彰了不同的规范秩序的诉求,有趣的是,两套规范秩序是相互关联、互相作用的。一方面,个体权利的建构受到了国家本位的条约体系和国际法输入的影响;另一方面,社会契约思想将个体为本的价值追求导向了统一立国的国家主义方向。倘若建立一套法律话语内部的等差位阶,这将导致个体和国家的不同价值标尺互为因果,形成“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样的复杂难题。

在混沌/均衡的视野下,我们既要关注对国际法与宪制文件的翻译和编纂过程,探索舶自欧美的宪政主义话语与帝国原生的官僚政治语汇之间的公约数,又要将这种公约数锁定在形式层面,并尤其侧重两个意义世界间的迥异分别以及实质判断上的明晰分野。在规范冲突的形式已经被确认的情况下,不难发现,近代以来中国的国家建设不仅需要国家—民族主义在形式上推动宪法制度的完善,更需要种族—民族主义在实质上促进宪法治理的落实。例如,在“保种保国”“民族复兴”等话语中,种族—民族主义事实上处于立国叙事的拱顶石位置,国家认同、制度建设等都作为必要工具而服从于这个总体性叙事。③ 参见瑞贝卡·卡尔:《世界大舞台:十九、二十世纪之交中国的民族主义》,高瑾译,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 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里,无论是舶自西方的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等思潮,还是策源本地的保存国粹、乡村建设等设想,都没能主宰中国的国家建设实践。这也导致了中国的宪制建构必然是不同规范秩序之间的“中间值”和“综合体”。

通过网格化管理,精细化管理使党支部工作更加规范,人性化服务于老干部及党员,多元化参与使党员更加充分发挥作用,信息化支撑将离退休5600名党员纳入网格,在支部活动中党员自治,增强了党支部的凝聚力。通过网格化管理,提升离退休党建工作,实现“上面千条线”和“基层一张网”的无缝对接。

宪制话语的混沌/均衡侧面不但有着历史维度,也有着当下效用。这种彼此相互联系的图景中,规范冲突的转移已经无法通过启蒙和救亡的两个规范立场做简单折中就能完成,而是要通过创造能够融合两个规范立场的形式公约数,将规范冲突更多地书写为将来式。这种重视均衡关系的规范冲突转移机制也构成了中国宪制的重要特点。通过在混沌中寻求均衡,中国宪制构造了一个“其言未必然、其理未必不然”的解释空间,为规范秩序的动态茁生提供了基础。

老巴心有些疼,但转念却想,这个时间,一周即够。这是个痛苦过程,必须得扛住。阿里反正是个苕,他会很快忘记这些事。

在当今,应多关注“自我”的观念越来越被老年人接受,这让很多老人过于在乎自己的得失和感受,忽略了子女的现实需要和不满情绪,从而造成了家庭不和谐。

2.多元规范性下的历史叙事

多元现代性不但要求一套更加全面的法律话语建构方式,也要求更加复杂多样的历史叙事的书写方案。在多元规范的视野下,不同规范之间并不仅仅呈现为意识形态的对立,还表现为社会历史观念的张力。通过特定的历史书写,不同的规范立场可以在历史叙事中得以兼容。如果以这样的立场书写中国的法律变革,我们能够看到西方条约体系里的“中国”与官僚政治中的“大清”的碰撞,西方主导的全球经济秩序里的“中国大陆”与苏东策源的共产政治之间“共产中国”在国际政治上冲突等等。这些不同的命名体系和叙事角度可以为展开具有张力的历史叙事提供必要条件。

社会历史观念的张力尤其在立国叙事中的悖论体现的最为清楚。例如,条约保国叙事事实上是围绕“世界体系的后来者”与“天下秩序的中心”这一悖论展开的,革命建国叙事是围绕“现代国家体系的新成员”与“社会革命的策源者”这一悖论展开的,改革强国叙事是围绕“全球社会转型的被动参与者”和“人类共同命运的领衔书写者”这一悖论展开等。正如“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一语所展示的,在复杂多样的立国叙事中,转移规范冲突的努力是一以贯之的。① Gunther Teubner,Dealing with Paradoxes of Law:Derrida,Luhmann,Wiethölter,Oren Perez and Gunther Teubner eds.,Paradoxes and Inconsistencies in the Law.

在不同的价值体系和意义世界之间无法彻底通约的条件下,将冲突和竞争以悖论内化到立国叙事中可以增加临机应变的选项和斟酌决断的空间。在功能和效用上都不失为更加务实的做法。例如,在奥斯曼土耳其帝国19世纪末的凄凉晚景为皇权解纽时代的中国敲响警钟时,知识人开始更加关注民族主义思潮中的种族整合和社会团结的面向;② 参见瑞贝卡·卡尔:《世界大舞台:十九、二十世纪之交中国的民族主义》。 而当休克疗法、香蕉共和国(banana republic)等苏东剧变的症状暴露出来时,当代中国的改革家则更愿意借助民族主义而诉诸国家意志和决断。这种立国叙事虽然具有机会主义的外观,但不失为对多元规范复杂性的充分考量。

由于巨大的体量、多变的社会构成和复杂的地缘政治状况,近代中国的法律变革在东亚各国中面临的处境尤其复杂,困难尤其巨大。既然中国无法与自身的社会与历史传统一刀两断,又必须和近代西方的价值体系和文化意义寻求共性并展开交流,它的法律变革就必然无法采取民族—国家为中心的近代欧洲模式,而只能采用高度自主、灵活的方案。③ 参见章永乐:《从萨义德到中国——〈法律东方主义〉的一种读法》,《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

如同本文所试图揭示的,这种独特的法律变革模式始终保留了多元共生、和而不同的维度,具有独特的规范立场和鲜明的个性特征。通过这种独特的法律变革模式,独特的中国法形象得以登上世界舞台、全球治理的中国风格才能够呈现。围绕多元现代性立场所展开的比较构型,可以作为理解这场变革的角度和提出规范主张的基础。

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包括预算编制、执行、控制、考评与激励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必须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只有高校医院领导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了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才能为其成功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要让高校医院领导参与到预算的制定中,并拥有最终决策权,这样制定出最佳的预算方案,才能保证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顺利完成。

作者简介: 曹勉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

(责任编辑:文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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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现代性视野下的中国法:重访“法律东方主义”对话中的复规范性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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