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国内的建筑市场发展迅猛,工程施工中的索赔事件也被大家所熟知,但是施工企业单位不懂也不善于进行工程的索赔。本文从基础上介绍了工程索赔的几个要素。为了让施工企业对工程索赔得到一个全面的认识,在今后的施工中保障自己的权益。
关键词:工程索赔分类;工程索赔条件;工程索赔计算方法;工程索赔现状
引言
工程索赔指在工程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已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避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最后手段。工程建设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许多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些工程的索赔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就国内而言,索赔及其管理还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希望通过本文对工程索赔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工程施工中获得有效的维权方式方法。
工期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按照其目的和要求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是指工程合同履约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
2、费用索赔是指工程合同履约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费用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增加费用要求的行为。
工程索赔按照其事件性质可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索赔、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不可抗力事件索赔和其他索赔。
1、工程延误索赔是指承包人对由于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向发包方提出的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对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是指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是指承包人对由于发包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4、合同终止索赔是指发承包双方对非己方原因造成的非正常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是指在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符时提出的索赔。如:不可预见的地下水、溶洞、断层、地下障碍物等等。
6、不可抗力事件索赔是指在施工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遭受损失的一方,可根据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
7、其他索赔是指因汇率变化、货币贬值、政策法令变化、物价上涨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1、索赔事件已造成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2、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此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的前提下索赔才可成立。
例如:某某工程在施工中发生了事件A,经过确认事件A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并且事件A的发生不是承包人自身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则丧失要求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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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索赔报告包括: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证据部分。
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现场管理、总部(企业)管理费、保险费、包含手续费、利息、利润、分包费用组成。
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分项法)是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因能客观的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被国际工程中广泛采用。
2、总费用法(总成本法)是指索赔金额是在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实际总费用,再从实际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该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的基础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为合理。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是指直接将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计算法是指已知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工程量价格和原合同总价及工期,工期索赔值=原合同工期*(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价)。
3、网络图分析法是指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相关线路做出的分析。
共同延误
实际施工中由两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造成工期拖期的称为“共同延误”。
共同延误的处理原则:确定“初始延误”者,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则在发包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不能得到)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等到费用补偿。
例如:某某工程在施工中发生了事件B,事件B已造成了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承包人已经按照相关程序和期限提交了索赔报告。在判定过程中发现事件B是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设备供应方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属于“共同延误”事件。这种情况下需要分析事件B的源头问题,源头因谁而起谁负责任,其他人不负责任。
工程施工中大多数索赔事件都是被认定为“共同延误”事件,很少有现场索赔事件是一方原因造成的。这就要求在施工中齐全准确的整理文字资料、影像资料等较为直观的证明资料。
工程索赔现状
承包人不敢进行索赔
国内的建筑市场发展迅猛,出现“活少人多”的现象,竞争激烈,关系工程较多。工程索赔对承包人来说敢想不敢做的事,大多数合理的索赔事件不能得到解决。大多数应该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只能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就算有少量的索赔事件承包人也不敢以正式的方式进行索赔,唯恐得罪业主。
承包人不愿意对发包人提出索赔,也不敢进行索赔,这是因为施工企业缺乏对建筑行业内索赔的正确认识,片面地认为索赔不利于与建筑单位合作,怕搞坏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怕影响后续工程承包,从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甚至有时候发包人都认为某索赔事件应该赔偿承包人,但是承包人却不主动去实施。不会合法索赔的承包人是被发包人看不起的,认为其管理能力低。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建筑行业的法律环境不好,人们也不习惯用法律手段和合同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各个承包商发展历史较短,大多受到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束缚,没有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意识,不明白买卖双方的双向选择关系。不懂得合同管理与索赔的重要性,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承包人就不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也分不清依法赔偿和依法惩罚的界线,很难有效的应用法律手段进行合同管理,不能对自己项目的损失进行工程索赔。
很多的承包人不懂索赔,因为长期以来施工企业缺乏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很多人认识不到自己的权力,不会利用索赔来补偿自己遭受的损失,不会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实际上施工企业的盈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懂得索赔和是否善于索赔。施工企业不会索赔,这是因为施工企业管理落后,不熟悉工程索赔的程序和方法,企业基础工程薄弱,缺乏索赔必需的有关资料、数据和记录等。
论文作者:赵占垒,杨威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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