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问题综述_国民收入分配论文

我国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问题综述_国民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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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偏大现象是困扰新时期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一大社会矛盾。防止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趋势,既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可以运用政府财政政策的“第二次分配”机制,还可以运用慈善事业等“第三次分配”机制。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优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体系,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目前,以社会慈善为主要手段的第三次分配方式被理论界高度关注,并在全国各地形式多样地开展起来。然而,在我国第三次分配调节手段仍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其内涵、功能、运行机理、管理模式在理论界认识不尽一致,现将不同观点综合如下:

一、第三次分配功能与内涵界定

最早提出第三次分配方式的是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他在《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场按照效益进行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通过税收、扶贫及社会保障统筹等方式来进行第二次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分配。① 他认为在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之后,社会发展方面依旧会留下一些空白,需要第三次分配来填补。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在现阶段,社会上可能只有少数人自愿转移出一部分收入,从而对缩小收入差距的影响很小,但从长期来看,道德力量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会逐渐地(尽管是缓慢地)增大的,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卢汉龙则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各种各样的利益和需求多元化了。政府不可能提供全能的服务和管理。而且,政府本身就是一个“昂贵”的公共物品,它的再分配作用也是有成本的。它只能保证满足最基本的社会需要,而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就有了第三次分配的需要。第三次分配主要靠的是“互惠机制”。那就是对维护社会关系,表达自己对社会有用和自身价值的一种愿望。这是有别于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的第三种激发人们去行动的机制。他们追求的回报是心灵的满足和自我存在价值的社会认可。因此市场一次分配讲求效率,政府二次分配追求公平,社会三次分配依靠慈善。慈善是市场分配、政府税收分配之后的第三道分配程序,起着调谐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甚至可称为社会保障“最后一道防线”。② 实现社会和谐,就需要让爱心充分涌流,成为激活“第三次分配”的动力。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邓国胜撰文指出:毫无疑问,中国经济发展的引擎是市场经济。正是市场经济通过竞争配置资源提高了效率,推动了经济的发展。然而,也正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局限——残酷的竞争导致了贫富的分化。也就是说,市场有失灵的一面,通过市场实现的第一次收入分配并不能有效解决贫富差距问题,而这恰恰是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杠杆进行调节,实行第二次分配。客观地说,中国政府在实行第二次分配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短短的20多年里消除了2亿多贫困人口。然而, 从近年来贫富差距的扩大也可以看出政府有失灵的一面。毕竟政府的财力有限,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多。与此同时,政府还需要兼顾和平衡各个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虽然政府在提高税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方面还有潜力,但其阻力与难度也可想而知。而基于民间自愿捐赠实现的第三次分配正可以大有作为。“如果说第二次分配是第一次分配的补充,即政府弥补市场之不足,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第二次分配的补充,即民间捐赠弥补政府之不足。基于自愿的民间捐赠作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方式,其价值不仅在于它有助于缓解贫困、缩小贫富差距,还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提升国家和社会的凝聚力。③

商文成认为在市场经济和生产社会化及生产专业化条件下,社会竞争较为激烈,社会经济领域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运作,不可能完全顾及“弱者”的利益。政府机制追求的是公民的普遍权利保证,即从最普遍的意义上关怀公民的现实生活,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公民或者某些特殊群体的方方面面。于是,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之间就出现了一定的“剩余空间”,或称“内在缺陷”。在这个空间内,一些弱势群体既是市场所不能顾及的、也是政府无力关注的。另外,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存在资金不足、内容有限、覆盖面狭窄、服务保障薄弱等问题和不足。这些都需要志愿服务来弥补社会弱势群体在物质、服务和精神保障方面的需要。社会公众期盼第三次分配也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郭建新在赞同这一观点的同时进一步认为,道德力量不仅在第三次分配中起作用,而且在整个分配体系中都起着不应被低估的作用。分配制度的公正、合理与配套政策的有效,需要以一定的道德含量作为基础,在分配政策的导向上如果忽略了伦理手段的作用,那么分配问题以及经济问题是解决不好的。现实中出现的决策层的计划、意图在实行过程中被扭曲,或者达不到预期目标等现象正说明,我们除了充分认识第三次分配中道德力量的作用和地位之外,还必须从伦理调节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上对整个经济领域及分配体制的作用和地位进行认识。

朱福建、朱德伟认为,在当前体制转轨时期,经济处于新旧制度的“空洞”或“缝隙”之中,是两种制度都没有分析的“缝隙”经济。正因为如此,在社会协调发展过程中,由第三次分配来填补空白,效果更为显著。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出于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因此它的影响是广泛的,它所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或者说,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力所不及的。不仅如此,第三次分配对各部门还存在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直接影响是指当一些人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或财产直接捐赠给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或捐赠给发展这些事业的基金会之类的团体后,这些部门由于得到了追加的投入而能较快地发展。间接影响是指当一些人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或财产用来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时,或用来帮助贫困地区的人们脱贫时,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了,人均收入提高了,这样也会促进当地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发展,从而第三次分配也有助于各部门发展的协调。

印华清、王宝明认为,在加速转型期,中国社会呼唤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志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它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以社会中介组织为功能载体的第三次分配非常必要,它与构建和谐社会在目标上是一致的。

唐钧教授反对“第三次分配”的提法。他认为社会捐款和慈善事业属于“第二次分配”,并具有与纳税和公共福利支出同样的性质。他的理由是一个成熟的社会都会给予公民和企业两种选择:公民和企业可以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税收交给政府,然后通过“税收—财政—公共支出”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同时,公民和企业也可以将自己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通过“社会捐款—慈善基金—慈善事业”的途径用于公益事业或福利事业。这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优劣的差别,而是在同一制度层面上的,用于交税或捐款只是由于个人或企业偏好的不同而作出的社会选择不同而已。唐钧教授说,当我们把慈善事业定义为“第三次分配”的时候,就意味着它是排在“第二次分配”之后的,也就是说,慈善捐款必须从“税后”的收入中付出。这样,建立在习惯和道德影响之上的慈善事业形成的资金规模和成就,其作用不可能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无法比拟”的大业,“从理论上来说,应该肯定厉以宁提出的‘第三次分配’,在理论上起的是搅混水的作用,在实践中恰恰是不利于社会捐赠和慈善事业发展的。”④

二、第三次分配运行机制探讨

厉以宁指出,习惯或道义调节作为资源配置的第三种方式,它是介于“无形(市场调节)”与“有形(政府调节)”之间的。习惯或道义调节与市场调节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也来自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内部,即来自每一个行为者本身,表现为各个行为者按照自己的认同来配置资源,而不像政府调节那样,靠来自外部的行政力量对资源配置进行干预。习惯或道义调节与政府调节的相似之处在于:政府调节表现为对资源配置有意识的和人为的约束、限制或引导,习惯或道义调节也表现为对资源配置有意识的和人为的约束、限制或引导,只不过政府调节之调节者是政府,是外部的行政力量,习惯或道义调节之调节者是行为者本身,是行为者认同的一个群体。⑤

钱箭星认为道德调节是一种传统的社会调控方式,也是一种超越市场和超越政府的调节。道德调节不同于市场调节。它可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通过积极的激励和约束个人的行为来达到社会经济和生存环境的协调。道德调节也不同于制度调节,制度调节是以某种社会整体为主体的利益关系。对以个人为主体的关系和活动,道德既可以作为辅助力量调节制度所及的活动,也可独立地调节制度所不及的关系和活动。另外道德很可能是法律之后个人的最后一道防线;道德调节可以节约制度调节的成本。道德调节机制包括道德他律和道德自律,两者都具有约束功能和激励功能。环境道德调节是种低成本的调节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失灵和制度失灵,保障了环境法规实施的有效性。现代社会需要培育环境道德,这不仅是道德自身的丰富,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

朱福建、朱德伟分析了第三次分配的特点:无偿性,表现为货币与实物的单向流动;赋予性,捐赠者捐赠的目的不在于任何回报;非行政性;决策自主性;非预算性;有其固有的社会目的,即在政府处于“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这样的两难境地时,来缓解政府的压力;有其特别的中介组织机构,既非行政又非盈利的组织机构。

印华清、王宝明认为,有别于前两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有自身的显著特征。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市场与政府而言,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总体构成的“非政府组织”。(NGO)建立在志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让社会分配更趋于公平,即“以志愿机制提供公共物品”,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以NGO为功能载体进行第三次分配,运行成本较政府低,服务质量、效率较政府高。并且NGO成员本着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价值观,致力于解决被主流社会组织所忽视或所顾不及的重大的社会问题,作为道义性的社会组织力量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上更为积极主动,更体现人道主义和关爱的精神,更能体现道德感化和精神扶助的巨大力量,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政府由于“经济人”的特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淡和忽视。

三、构建第三次分配体系建议

1.慈善理念的培养。邓国胜建议第三次分配需要各方参与(企业、富人和普通公众),普通公众地位最重要。整个社会慈善理念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要逐渐意识到第二层面的社会责任——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以及第三层面的社会责任——对社区和社会的公益责任,进行战略性捐赠。如此,企业才能在承担公益责任的同时,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例如,通过捐赠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的凝聚力,培养企业的拥护群体和忠实顾客。富人要懂得回馈社会,慷慨捐赠,普通公众要能够对陌生人表示关爱,积极进行小额捐赠。

民政部长李学举建议,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一方有难、八方援助的传统美德,着力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要加快慈善事业立法步伐,通过完善和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有效地激发各类组织、人士参与社会捐赠的积极性。要加强慈善组织的能力建设,提高慈善机构的知名度、公信度,创新募捐方式,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多方努力,使我国慈善事业走上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轨道,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增添新的社会资源,为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第三次分配”方式。要大力发展社会工作和社会服务,形成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整体合力。

卢汉龙提议,发展第三次分配,需要建立一种公益社会的文化。这是中国文化中“五伦”以外的第六伦,也就是一种对“陌生人的伦理”。商文成提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为培育积极健康的社会财富观创设良好的氛围。需要对社会公众,尤其是对社会富有阶层进行卓有成效的道德教育,对他们固有的陈腐观念进行深刻改造和引导,使之与不断发展的社会相适应。

2.制度上的支持。邓国胜认为中国现代捐赠事业不发达的原因与国内捐赠制度不完善有关。如虽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或个人捐赠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税,但比例较小,即便如此,一些地方也没有很好地落实。而中国捐赠事业不发达的另一原因则在于当前中国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度不高。个别慈善机构滥用或贪污公众捐款的丑闻使得整个慈善部门的形象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以至于国内很多企业、公众不愿意将钱物捐给民间组织。从制度上支持考虑,国家要制定为企业和个人捐赠减免税的政策,包括制订遗产税制度,鼓励企业和个人的捐赠;通过落实对慈善机构的监督评估,提高民间慈善机构的公信度,引导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商文成建议,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慈善公益组织。故要积极培育公民社会,为慈善公益组织创设适宜的发展空间。慈善公益组织的形成、发展、成熟离不开相宜的社会宏观环境,即公民社会的发育成熟。精心设计社会制度与作好制度安排,为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创设政策保证,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对创建慈善公益组织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与制度上的倾斜。

印华清、王宝明认为,加速转型期中国社会呼唤的第三次分配是NGO。 建立在志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分配,它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发展NGO 为功能载体的第三次分配须法律、制度支持和公民社会意识的培养。首先,政府要为公共物品的NGO供给提供法律制度环境;其次,政府提供帮助、补贴和各种优惠政策。规范各类社会性募捐活动,落实好国家规定的捐赠优惠政策,以利于慈善组织开发更多的社会慈善资源;再次,非营利组织也应该加强自身的能力建构,实现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政府要对NGO进行监管,但这种监管并非加强控制,而是保证NGO的活动不偏离其宗旨。

卢汉龙认为,基金会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人类道德奉献的制度化设置。基金会得到发展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私有财产一定要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社会的诚信程度,还有赖于一系列配套的社会立法。所有这些都促使我们建立一种公益社会的文化。公益捐赠产生的基金会组织,这是向陌生人奉献爱心的组织,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从这个意义来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施行将为公益文明开道。基金会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配套的产物。虽然用自己的财富来帮助别人是人类的一种美德,所谓乐善好施自古就为人称道,但是真正成为一种制度,并且通过基金会来实现还是一个理想,并且是近代社会的一种特有的方式。

注释:

① 厉以宁.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② 卢汉龙.让爱心激活“第三次分配”.解放日报[N].2005.01.26

③ 邓国胜.反贫困面临新挑战,中国呼唤第三次分配.半月谈内部版[J].2004.5

④ 唐钧.评厉以宁先生的“第三次分配”理论.中国乡村网.2005.03.20

⑤ 厉以宁.论习惯与道义调节.光明日报[N].199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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