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与政治参与_政治参与论文

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与政治参与_政治参与论文

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和参政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民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政治参与和参政权:概念辨析与界定

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是政治学的重要术语,也是发展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将政治参与界定为“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① 这个定义将非自愿的及非法的政治活动排除在外。有的学者认为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行动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它是政治关系中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地位、作用和选择范围,体现着政治关系的本质。”② 有的学者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公民试图影响和推动政治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③ 这个定义摆脱了合法与非法、自愿与动员等限定性概念的限制。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对政治参与的解释是指参与制订、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活动。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动的任何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这一定义并不包括这样的含义,即政治参与必须成功地或有效地影响公共政策,尽管人们会指望这类行动具有超出纯象征性的作用。各处抗议活动,包括请愿、示威游行、抵制行动、抗税、甚至还有政治暴力,均可看成是政治参与的形式。④ 也有的学者将政治参与定义为“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这一定义包括五个要点:第一,政治参与包括活动而不包括态度;第二,政治参与是指平民的政治活动,这就把政治参与者和政治职业者区别开来;第三,政治参与只是指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第四,政治参与包括试图影响政府的所有活动,而不管这些活动是否产生实际效果;第五,政治参与不仅包括行动者本人自发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而且包括行动者受他人策动而发生的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前者称之为自动参与,后者称为动员参与。⑤ 这也将非法的政治活动排除在外。

上述有关政治参与的不同定义均有其学理意义,在观察实际政治参与时不应拘泥于诸如合法、自愿等限定性概念的局限。就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实际活动来说,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既有自愿的,也有动员的;既有制度化的,也有非制度化的等多种形式。

当前,学界研究政治参与的著述多而论述参政权的则较少。作为一项基本的政治权利,参政权亦即政治参与权。有的学者将参政权定义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组织和管理活动的权利。”⑥ 有的学者认为,参政权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生活的自由度。这里的“国家生活”主要指政治生活,由此参政权一般被称为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参政权概念包含三层含义:(1)公民有依法享受国家生活的权利;(2)公民有依法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3)公民有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⑦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看,参政权等同于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民主管理企业组织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近代以来,人民主权原则成为世界各国立足的政治基础。在中国,孙中山倡导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提出:“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⑧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率先将人民主权原则载入宪法性文件,该《约法》第2条在中国历史上破天荒地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⑨ 此后各种宪法文本无不申明人民主权原则。1954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⑩ 现行中国《宪法》在载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同时,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17、34、35、41条对有关参政权作了明确规定。(11) 可以看出,社会主义中国的公民依据宪法规定应当享有十分广泛的参政权。

规定和保障参政权已纳入国际人权宪章的框架之内。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对参政权的规定具有相对狭义的含义:“(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12) 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13)

在一些学者看来,政治现代化最基本的要素是,“整个社会的各个集团在超于村镇层次之上参与政治,以及创立能够组织这种参与的新的政治制度。”(14) 政治参与的扩大以及参政权的保障,是政治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二、农民政治参与:方式和趋势

政治参与和参政权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但二者亦有明显差别。政治参与是一种活动和行为,参政权是一种资格和能力。政治实践经验表明,并不是所有的政治参与活动都能被法律确定为公民的参政权。政治参与有合法参与和非法参与之别,但未被法律认可的非法参政活动就不能成为参政权。参政权与政治参与密不可分,一定的政治参与活动是公民行使参政权的表现形式,参政权要通过一定的政治参与活动来体现。

20世纪70年代以前,研究政治参与的学者大都把政治投票作为政治参与的唯一形式加以关注。美国学者西德尼·伏巴领导的调查小组于70年代初公布了他们关于政治参与方式的报告后,学界研究政治参与的视野逐渐拓展开来。(15) 就中国的政治参与方式来说,阿尔蒙德和小鲍威尔曾列举出中国四种最重要的公民参政方式:(1)国家机构里的正式参政活动,主要是选举人民代表;(2)参加群众运动;(3)政治学习和讨论;(4)参与基层单位的内部事务。(16) 有的学者从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显性参与和隐性参与、主动参与和被动参与、合法参与者和非法参与、输入性参与和输出性参与五个方面考察了政治参与的一般形态。(17)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不少学者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活动作了探讨。有的学者将1978年以来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形式分为投票活动、接触活动、投诉活动、诉讼活动、抗议和暴力对抗活动等几种。(18) 约翰·P·伯恩斯(John P.Burns)在1988年出版的《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一书中考察了1949—1985年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状况,重点研究了1979年前中国农民诸如个人接触(反映情况)、写控告信、上访、请愿、大小字报、游行示威以及行贿等个体化的政治参与行为。(19) 有学者借助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框架讨论了1949—1985年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认为毛泽东时代存在公认的国家对基层社会的严密控制,同时也存在基层社会对国家的改造和重构,这个时期被动员起来的农民政治参与成了国家的一部分(党)对另一部分(政府)进行改造和重构的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获得了一定的自主生长空间,村民自治的导入,构建了农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的制度化渠道。农民政治参与发生了根本的变化,(20) 也有学者从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二维视角探讨了农民的政治参与,将农民从事的人大代表选举活动和村民自治活动归入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将农民的家族或宗族活动(修家谱、祭祖、建宗祠)、人格化参与(个人结交、行贿、宴请等)、非正常参与(合法或非法上访、投诉、法律诉讼、抗议、暴力对抗、私人报复等)视为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21) 还有学者将1949—1985年中国的政治参与界定为政治卷入(political involvement),认为政治卷入是毛泽东时期农民政治参与的基本形态,其基本特征是人治取向、工具主义和阶级斗争。农民的这种政治卷入实质上是国家通过阶级斗争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政治控制。(22) 也有学者将1979年前农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概括为参与各种政治运动、参与人大代表选举、参加农会组织、对村级政权的参与;1979年后农民的政治参与方式主要有村民自治、人大代表选举、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接触活动、投诉活动,其特点是:参与程度和水平仍然很低,但较改革前有显著提高;基本上是工具性参与而非目的性参与;总体上是合法有序的参与,但抗争性暴力性参与有所扩大。(23) 一些学者注意到网络政治参与已日益成为公民表达利益的重要手段。(24) 当前,农民政治参与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多方面探讨了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的状况。(25)

上述有关农民政治参与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依据中国国情和农民实际,我们不妨从革命性参与和建设性参与、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合法性参与和非法性参与、自主性参与和动员性参与、工具性参与和价值性参与、权力主导性参与和权利导向性参与等向度对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作出梳理归纳、概括总结和展望。

(1)革命性参与和建设性参与。政治参与也具有“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的特性,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政治参与模式,随着中共执掌全国政权,很自然地在全国得到推广运用。农民在1949年以后的政治参与在很大程度上承袭了革命时期的特性,只是规模和声势更为浩大。无论是暴风骤雨般的群众运动,抑或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加的人大代表选举,都可以用革命性将其联系起来。革命性政治参与的显著特点是狂热性、运动性、非理性和不可预期性。1979年以来,建设性的政治参与日益成为农民政治参与的主题。1982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奉为“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新形式”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政治参与从革命性参与转向建设性参与,是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一个值得肯定、可以预期的政治走势。

(2)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凡在正式制度框架内的政治参与活动可称为制度性参与,超出现有制度框架的政治参与活动则称为非制度性参与。大多数论者对非制度性参与保持警惕。这虽有必要但没有看到中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着制度变迁明显滞后的特性。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农民的非制度性参与构成了政治参与的重要方面。注意到非制度性参与的消极影响无疑是必要的,但如果看不到非制度性参与对政治体系输入的正面功能和推动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则是不可取的。诚如有的学者看到的那样:“非制度政治参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政治参与行为。在社会转型期,非制度政治参与呈现一种扩大的趋势是正常的,关键是政体的制度化能力。”(26) 农民非制度性参与有其自身的制度逻辑和现实理性。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农民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将长期并存。尽可能地将农民非制度性参与纳入制度性参与,是政治体系不断更新的现实要求。

(3)非法性参与和合法性参与。农民非法性政治参与亦多为论者所忧虑和诟病。一般地说这无可厚非。但如深究就会发现对此很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对农民非法的政治参与可以细分为若干子项,比如符合宪法规定但却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没有法律依据的政治参与,像依据《宪法》规定农民有结社的自由,但现实法律没有保障农民行使组建农会的权利。再比如说农民依据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规定可以依法就农民负担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一些法院迫于地方党委政府的压力或司法本身的腐败而不能公正司法,农民就会在依法参与的制度之外寻求正义。一些合宪、合理但不合法的政治参与行为,对于处在建设法治进程中的政治体系来说,无疑加大了制度变革的压力。不过,这种压力也是改革的动力。

(4)动员性参与和自主性参与。1949—1979年农民的政治参与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动员性参与,改革以来农民基于个人或公共利益的自主性参与显著增强。从动员性参与到自主性参与,这是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发展趋势,也是政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但这并不意味着自主性参与将完全取代动员性参与。有的学者认为动员起来的政治参与并不一定就没有自主性,决定参与自主性的关键因素不是“动员”,而是参与过程中的“选择机会”。(27) 从逻辑上说,动员起来的参与,其参与者的“选择机会”必然受到动员者的“预期约束”。动员性参与可能有三种形态:一是参与者受到动员者严格约束而没有任何自主选择机会的参与活动,二是参与者在动员者程度不同的约束内获得有限自主选择机会的参与活动,三是参与者突破了动员者的约束而演变为自主性参与的活动。就当前农民的政治参与来看,不管是自主性参与抑或动员性参与,关键问题在于两者都缺乏稳定有序的法制化的制度规范。

(5)工具性参与和价值性参与。工具性参与是把参与当作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价值性参与则是把参与本身当作目的。有一些论者对时下农民手段性(工具性)参与活动大于目标性(价值性)参与活动的现象视为当前农民政治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28) 应该说这是当前农民政治参与的一个显著特点,至于它是不是一个“主要问题”,还需对此作具体分析。从事物的性质来说,与其他公民权利有所不同的是,政治参与以及政治参与权是实现其他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换言之,政治参与本身具有比较突出的工具性特征。在社会生活中,没有一定的政治参与,就很难实现其他各项公民权利。当然这并不否认政治参与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性存在。我们认为,农民政治参与的工具性特征不应简单否定。

(6)权力主导性参与和权利导向性参与。革命性参与和动员性参与都是一种权力主导性的参与。权力主导性参与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权力对参与者的操纵,使参与活动朝向权力者预定的目标。这种权力主导性参与可以直接称为权力操纵性参与。权力主导性参与的另一个特征是权力对民众政治参与活动的规范化行为,这也可称为权力规范性参与。改革开放以前,农民政治参与是一种典型的权力主导下的权力操纵性参与,一切政治参与紧紧围绕权力指挥棒运转。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政治参与开始从权力主导下的权力操纵性参与向权力规范性参与转变。这种转变同时又开始逐渐凸显出权利导向性参与的迹象。所谓权利导向性参与,简而言之,就是彰显和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政治参与活动。权力导向性参与并不一定与权利主导性参与根本对立,特别是权力主导性参与中的权力规范性活动也可能有助于维护和实现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判定,权利主导性的政治参与将成为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主要诉求和可能趋势。

三、农民参政权:特征及张力

我国现有政治体系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为动员农民提供制度化的框架。如果一个政府没有得到农村的支持,就没有安定的可能。而实现政治稳定的关键,是能否动员农村民众在承认现存政治体系而并非反对它的条件下参与政治。(29) 任何政体的稳定都依赖于政治参与水平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关系。要保持政治安定,就必须在政治参与发展的同时,一个社会政治的复杂性、自立性、适应性和凝聚性也必须随之提高。在有的学者看来,政治参与的水平会随着现代化的推进而越来越高,政治参与的急剧增长,就必然要求政治体系能组织和疏导这种日益扩大的政治参与,并且能将现代化所产生的新社会势力成功地吸引到政治系统中来。否则,若把这些集团疏远于政治体系之外,就会造成公开的或隐蔽的内部冲突和分裂。为解决此问题,必须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30)

公民对参政权的拥有和行使状况,体现了政治制度化水平的高低。在中国,根据“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应当享有广泛而充分的参政权。参政权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体现,农民充分有效地行使参政权,也是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主人的根本途径。农民参政权的实质就是亿万农民参与讨论和制定游戏规则、参与执行和监督游戏规则、参与反馈和修改游戏规则。从宪法上说,中国农民享有参与国家和社会经济事务的广泛民主权利,但众所周知,事实上农民的参与权表现为虚弱的特性。农民参政权的虚弱性与农民利益诉求扩展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

(1)农民参政权领域的狭隘性。需要指明的是,参政权不同于政治参与,政治参与的广泛性不等于参政权的广泛性。政治参与可以是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也可以是合法性参与和非法性参与。但参政权必须是制度化、合法性的,否则参政权就不成为参政权,至少是不完整的。同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的参政权也有可能与宪法规定的参政权存在着不对称甚至脱节。在民主法制健全的社会,公民政治参与的幅度与公民参政权行使的幅度的重叠会尽可能地趋向一致。在当今世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选举被视为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马克思、恩格斯对普选制都给予高度评价。恩格斯就明确说过“普选制是测量工人阶级成熟性的标尺。”③邓小平1987年4月16日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说:“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32) 根据现行宪法,农民的参政权主要局限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二是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是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四是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即使是这四个方面,农民参政权行使的质量和保障程度也常常令人困惑。

(2)农民参政权层级的低下性。政治参与的目的在于影响政府决策。农民行使参政权,从积极意义上说是为了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消极意义上说是为了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过多的损害。这就意味着,凡是与农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决策,农民都应当参与其中。然而,村民大量的政治参与,大部分(可以说80%)仍集中在村一级。的确,作为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中国农民所享有的行使参政权的层级,主要“集中在村一级”(至于在村一级农民参与的实际效果又另当别论)。农民对乡镇和县级政府的决策几乎很难发生直接的影响。

(3)农民参政权规制的失衡性。公民平等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这是不言而喻的。中国宪法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囿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农民的参政权受到多方面体制的限制,其中城乡不平等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我们可以从公民行使参政权最重要的体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窥见一斑。1953年《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个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城乡有别的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个代表的人数统一规定为4∶1。这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只相当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在农村是按人口每96万人选举产生一名代表,城市则按人口每24万人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从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来看,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有67人,占5.46%;第三届有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2.9%;第五届有720人,占20.59%;第六届有348人,占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届有280人,占9.4%;第九届有240人,占8%;第十届与工人代表共551人,占18.46%。在十届全国政协2238名政协委员中,真正的农民委员只有一人。(33)

(4)农民参政权机会的限制性。国际人权宪章规定“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中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特有的二元户籍制度将全国人口区分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而国家各级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均以户籍制度为基础,从城镇居民中录用。拥有城镇户口是国家“招工招干”的首要条件。这样,广大农民就完全失去了平等参加本国公务的机会。这种限制农民平等参加本国公务的做法延续了半个多世纪。2002年9月8日山东省1413名农村青年与城市考生一样参加了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这是山东省农民第一次获得竞考县级党政机关工作的权利和机会。从2006年起中央国家机关报考公务员首次对招考职位不设户籍限制,为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平等的报考机会。从此,农民平等参加国家公务的机会出现了历史性转机。但要使亿万农民充分达到宪法所规定的广泛参加管理国家公务的权利和机会,还有许多体制弊端与习惯做法亟须革除和改变。

(5)农民参政权行为的单个性。马克思在论述法国的小农时,生动地将单个的分散的原子化的小农比喻为“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这样的小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保护自己的阶级利益,无论是通过议会或通过国民公会。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34) 中国的小农社会历史悠久,难免具有马克思所阐述的那种小农社会的显著特征。工业化、城市化、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冲击和改变着传统的社会结构。但传统适应小农社会的制度安排未能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相应的变化。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博弈中,工人有工会,商人有商会,学生有学联,妇女有妇联,惟独人口最多的农民却没有自己的农会组织,所以尽管农民人数众多,却没有与之相配比的话语权。经验表明,没有组织起来的农民不可避免地要在利益博弈格局中边缘化、在社会分层结构中底层化。农民单个的参与行为既增大了农民参政的成本,也钝化了国家整合社会的能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日益深化,社会利益分化急速加剧,诱发农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参政,“依法抗争”(35) 和“有组织抗争”一时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焦点。(36)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农民维权抗争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冲突的重要表征。(37)

四、前景展望:新农村、新农民

在古代社会中,农民远离政治权力的中心,被视为“无政治阶层”。政治共同体的游戏规则完全由政治精英决定,农民要么只是被动地服从,要么就暴烈地颠覆。这种传统的社会政治结构,形成了农民在顺民和暴民双重角色之间的剧烈转换。回溯历史,一般情形下,农民被动地接受上层政治精英单方面确立的政治共同体的规则,并在这单边规则中俯首听命做顺民,这常被视为“天下太平”。在特别情形下,不堪忍受的农民振臂一呼,揭竿而起,暴烈地颠覆现存的游戏规则。两千多年来,中国历史就在这“一治一乱”的历史周期率中循环,农民则在“兴亡百姓苦”的历史怪圈中沉浮。

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38) 回顾50多年来,农民政治参与有两大经验教训值得吸取:一是改革前,服从于革命意志的权力动员型的政治参与,使中国亿万农民在第一次普遍尝到政治参与滋味的同时,却以非理性、非法制的群众性运动的方式展现出来,给整个国家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二是改革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了社会利益的分化,而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整合的制度变革明显滞后,制约了农民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选择,从而助长了一些地方农民的非理性参与行为,引发了诸如群体性事件等严重的社会冲突。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中,如何引导和规范农民理性、有序地参与政治,正当、合法地行使参政权,是一项极为紧迫的现实课题。

(1)培育和塑造具有权利和责任共识的新型农民。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也是天生的社会动物。每个人都不可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生存和发展,社会也是由每个人天然组成的共同体,离开了个人的存在就无所谓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一代代新型的农民的积极参与。没有农民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建成新农村。新型农民,应该是知悉自己合法权利,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农民。新型农民,是共和国中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并积极捍卫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公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既是为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离不开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个人意愿,抛弃那种自上而下强迫命令的官僚主义作风。新的时代要求农民既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各项合法的参与权利,又明了参与政治生活的相应责任。将权利与责任结合起来,将热情与理性融合起来,是时代对农民提出的新要求,是农民实现自我提升和转型的新契机。家庭、学校、社区、单位、社会和政府,对此都负有重大的责任。

(2)改革和拓展满足农民现实需要的参政渠道。当前农民体制外的甚至非法的政治参与,不符合国家现代化、法制化的基本要求,但其责任并不全在农民,更根本的原因在于体制改革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市场取向的改革,极大地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摩擦和冲突加剧。如何将人口数量庞大、日渐活跃起来的亿万农民纳入到体制内来,确保农民依法、有序地参与政治并维护其自身利益,是时代发展对我们提出的新挑战。一段时期以来,农民大规模上访所形成的“上访洪峰”,以及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已有的参与渠道不能满足农民现实政治参与的结果,是过于狭窄的制度管道发生“参与拥挤”和“参与膨胀”的表现。正如国家适时将私营企业主纳入制度化的参与渠道一样,应当通过改革和立法,扩大和规范农民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种渠道。为确保农民参与的有序性和参与效率,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允许和支持农民成立维护自身利益的农会组织,使农民在与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博弈中,既壮大自身的组织力量,又有序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从而降低农民政治参与以及国家治理和社会整合的成本。

(3)保障和提升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参政权利。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农民参政权利也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多地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中来。在长期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结构中,农民被人为的二元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参政权的享有和行使。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城乡二元体制将逐渐打破,农民的参政权利将有一个明显的发展。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创新农民在各个层次和领域的民主选择、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障、实现和提升农民的参政权利,既符合农民的个人利益,也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因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最终体现在对每个公民权益的保障和维护上。当前,保障和提升农民的参政权,有两重含义,一是保障农民已有的参政权利,二是与社会与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不断拓展和提升农民参政权的范围和水平。

注释:

① 《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第485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

② 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第20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③ 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第104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④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第608—609页,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⑤ 塞缪尔·P·亨廷顿、琼·纳尔逊著:《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第5—7页,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⑥ 李步云主编:《人权法学》,第200—201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⑦ 林喆:《公民基本人权法律制度研究》,第4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⑧ 《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7页,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⑨ 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740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⑩ 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819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46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 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963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3) 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第978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4) 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37页,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15) 陈振明主编:《政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第32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 阿尔蒙德、小鲍威尔主编:《当代比较政治学——世界展望》,第594—596页,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17) 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第125—131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8) 程同顺:《当前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一个比较政治学分析》,《江海学刊》,1995年第1期。

(19) John p.Burns,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Rural China,Berkerley:Universiy of California Press.1988.

(20) 周晓虹:《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秋季卷。

(21) 宋维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长白学刊》,2001年第6期。

(22) 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动机及社会效应》,《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3期。

(23) 高武平:《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研究》,载中国农村研究网http://www.ccrs.org.cn,2005—09—30

(24) 中国自1994年接通国际互联网以来,网络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到2002年中国网民的数量居亚洲第一、全球第二。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5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4年年底,中国上网用户总人数已达到9400万。网络政治参与为国家政治生活注入了新的活力。参见贺东航、郭细卿《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特点》,《河北学刊》,2006年第2期。

(25) 王志强:《当前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研究综述》,《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4期。

(26) 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以转型期中国农民为对象分析》,第85页,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7) 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动机及社会效应》,《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3期。

(28) 苏丽娜、郑立敏:《关于农民政治参与的思考》,《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6期。

(29) 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74页、第365页、第418页、第420页,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

(30) 转引自燕继荣主编:《发展政治学——政治发展研究的概念与理论》,第194—1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2)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3) 相关数据参见刘智、史卫民、吴运浩:《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第339—37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3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5) 有关农民“依法抗争”的讨论参见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吴国光编:《九七效益:香港与太平洋》,(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

(36) 有关农民“有组织抗争”的分析与讨论,参见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H县调查》,《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

(37) 有关转型期中国社会冲突的见解,参见于建嵘:《转型期中国的社会冲突——对当代工农维权抗争活动的观察和分析》,《凤凰周刊》,2005年第7期。

(38) 参见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第31—32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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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与政治参与_政治参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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