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问题及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实践_发展中国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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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国际社会,人权是一个具有强烈国际政治色彩、广泛涉及国际关系和倍受各国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并逐渐跃升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法律原则。任何谋求发展和进步、向往文明和法制的国家、民族和人民,都在积极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实现。

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是一个发展的概念。

众所周知,人权是人按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在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人权思想,产生于被压迫、被剥削阶级追求自由、平等和正义的理想与实践中,而人权作为一种思想理论体系,则确立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宗教神权和封建统治的产物。在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在以人道对抗封建主义神道特权的同时,提出了人权问题。这在历史上具有革命的、积极的进步意义,是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社会非常重要的一步,它意味着人类社会对于自身的认识有了更大的提高,表明了人性权利和法理公正的思想。人权思想划时代的发展,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及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的诞生。从此,人权被赋予政治和法律的庄严外衣,逐渐升华为国际性的法学概念。

在近代西方人权概念的产生过程中,有两种人权推定方式。其一是以英国法为代表的经验论的方式,推定的根据是某种既成事实,包括权利主体的社会地位、财产、利益、权力以及有关的习俗、法律和社会规范;其二是以法国法为代表的先验论方式,按照自然权利的逻辑推论,把人权看成是一个驾于现实社会制度之上的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原则,亦称为“天赋人权”。这两种人权推定方式表明,人权是人类按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固有的、特定的人的基本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资产阶级正是通过现实利益权力和“天赋人权”的论断,赋予人权以普遍的意义和内容,使它成为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

历史发展到今天,对于人权概念我们应该全面地认识和分析。一方面,人权是人类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最基本的权利和原则。首先,按照人权的自然属性,它“把全世界所有的人融入都是共同的人类的道德,再加上‘人性’原则,就构成了人权的渊源”。(注:〔英〕M.米尔恩著,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3页。)因此,尽管各个国家、民族、阶级、派别和个人,在经济、政治、文化、民族习惯、价值取向以及相应的历史和现实发展水平等各方面不尽相同,但是,凡有人群的地方,必有人权存在。人权作为全人类所共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原则,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成为现代国际社会的一条基本原则。这就是人权的一般性。另一方面,“一切现实的人都是社会人,每个人总是某种具体社会和文化环境的产物,而由于社会的不同和文化与文明传统的不同,必然形成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重大差异”。(注:〔英〕M.米尔恩著,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8 月版,第5页。)因此,按照人权的社会属性, 人权只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只能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发生作用。对于人权的具体理解和作用,必然受不同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不同条件和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同时,每种具体的人权观,都必然反映着不同国家、民族、阶级、党派和群体的实际利益和思想意识,从而使作为人类共同基本原则的人权概念,在具体解释和使用时,却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

以上两方面,反映了人权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两面性,即人权的一般性、共同性和具体性、多样性。这两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偏废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权问题。

在以往的历史中,人权是欧美发达国家的“专属品”,而与亚、非、拉大多数国家和人民无缘。从16世纪到20世纪上半叶,这些国家的人民一直处在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统治之下,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状况,自然无人权而言,他们的人权不仅得不到保护,连其生存权都受到西方国家的歧视和摧残。几百年来,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饱受了西方国家的剥削、压迫和凌辱,使他们比曾压迫、剥削过他们的发达国家更加渴望独立和人权,对人权的追求有着更强烈愿望和热情。因此,发展中国家根据自己过去悲惨的历史和贫困的现实,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现在,发展中国家正成为世界政治舞台上的重要力量,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等现代国际人权观念,已被大多数国家认同。现代国际人权具备了广泛的代表性和世界性,人权的标准也随着人权内涵的扩大而从“欧美式”向“合理共同式”发展。发展中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比较,发展中国家人权理论及其实践有如下的特点:

1.强调人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些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并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西方国家把人权看作仅仅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只强调人权的政治内容,而贬低和忽视人权的经济、社会、文化内容。发展中国家认为,公民权利与经济及社会权利是互相依赖、互相支持的,充分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保障是实现人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物质条件,生存和发展是实现自由的条件。因此,发展中国家把实现人权的重点放在工作权、受教育权和适当生活水准等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拿中国来说,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社会经济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落后,因此要实现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就必须以解决和保障近12亿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基础或前提。在国际范围内,当前则要把争取和实现人权的斗争同反对强权政治、种族主义、霸权主义的掠夺和剥削结合起来,打破富国剥削穷国、强国欺侮弱国的旧的国际秩序,建立公正、平等的国际新秩序。这是当前国际社会真正实现人权所必须坚持的正确方向。正像在第14届联合国大会上津巴布韦代表发言时所指出的那样,“只有公民权和政治权利是不够的,人民还应拥有经济和社会权利,身体健康的权利,获得食品和住房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获得起码生活条件的权利。任何人也不应该受文盲和贫穷之苦。”(注:转引自刘楠来主编:《发展中国家与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2.在人权概念上,发展中国家认为人权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以往,西方国家认为人权的社会主体只能是个人,因此在人权概念中绝不应包括非个人的集体权利。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在一个还存在着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国际社会里,要实现人权,必须首先铲除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使得被统治、被压迫民族和人民取得民族自决权,并实现民族和种族的平等,而争取民族自决权和推进非殖民化过程的本身,就是一种广义上的集体的人权运动,这种包含集体权利的人权对于被压迫被剥削人民来讲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发展中国家认为,人权概念的内涵,随着国家的社会经济和国际形势的发展而趋于扩大和深化,可以概括为三类:第一类主要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人权含义,即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宗教自由、发表意见、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普遍平等选举权等;第二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社会保障权、休息权、组织工会权,受教育权等;第三类是集体人权,主要有人民自决权、人民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以及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发展权。后两类权利是人权范围的新发展,是对人权内涵的拓展和丰富。

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视人民自决权,认为当一个民族处在外国统治和压迫下的时候,这个民族的每一个人是不可能真正享受人权的,而只有当他们作为一个社会集体行使自决权,建立自己的国家以后,他们的人权才能得到保障。1968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在第1 条作了如下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依凭这一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这种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确认自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并赋予它以法律权利的性质,确立了自决权在人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3.在人权的国际保障措施和方法上,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的观点也有差别。西方国家强调,人权原则已载入《联合国宪章》,并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那么人权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应该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保护人权的国际机构,以处理人权问题。发展中国家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是由每个国家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公约,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和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从理论上来说,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同国际法其他问题一样,是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或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结果,那么如果没有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或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人权的保护仍主要是国内法问题。所以,人权问题由国际法或国内法管辖,应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并区别对待,人权的实施只有在国家主权的原则基础上,才能获得切实的保障。人权内容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国内因素和条件,而并非单靠国际人权机构的保证。

4.在发展中国家看来,无论西方国家如何宣扬其人权的平等性、自由性,其实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都是以资本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为社会经济基础的。例如,他们的自由权,归根结底是私有财产的自由;平等权是对财产在自由条件下进行交换的法律形式;参政受益权则是财阀势力集团运用政权的一种方法;而社会权利不过是为已掌握巨额资本的“贵族”提供有效的法律,并为其进一步扩大剥削和掠夺社会财富行为合法化而进行的粉饰。如此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西方国家的人权,是一种表面上平等,而实质上掩盖了人剥削人的社会权利,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尖锐提出的那样,“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首要的人权”。(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产物”。(注: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7页。)马克思主义反对以唯心主义历史观把人权绝对化、抽象化,主张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认为人权是由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同时强调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状况、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不同,因此不可能有绝对统一的人权观点和完全相同的人权标准。在当今世界,西方某些发达国家总是把自己的人权观视为“正统”,并把自己的人权观强加于别国,甚至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这种试图把自己的人权观和人权标准奉为绝对真理,并强加于人的做法,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其实质是强权政治的表现。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政府一贯赞赏和支持联合国为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所作的努力,积极支持符合发展中国家人民利益的人权概念,并为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和充分实现而不懈努力。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政府对保护人权是一贯重视的,中国维护和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人权,并且认为保护人权必须根据各国的国情进行。纵观中国的近代史,就是中国人民争取独立权和生存权的历史。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统治,浴血奋战,前仆后继,终于争取到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建立起人民的政权,从而才使广大人民充分享有人权。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路线都是为了解决广大人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衣食温饱的生存权问题。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努力,中国终于基本解决了12亿人口的温饱。当今的中国,政治上安定团结,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正是这些举世瞩目的成就,客观而公正地向全世界表明,中国是尊重并重视人权问题的,同时也进一步证实,赋予现代国际人权以生存和发展的内容,是发展中国家实践人权的根本所在。

从社会主义人权在中国的实践也可以看出,社会主义人权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为实现全体人民利益的人权,是最广泛而有物质保障的人权。在中国国内,人权是通过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形式实现的,而在国际领域里,中国则为实现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利益,促进其自决权和发展权的实现而不懈努力。

1993年11月19日江泽民主席在西雅图正式会晤美国总统克林顿时曾说过,“我们这个地球上有上千个民族,两百多个国家,多种多样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各国人民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应该受到尊重。世界丰富多彩的多样性是件好事,不是坏事。各国之间,各种文化之间可以互相交流,取长补短,共享人类文明的成果。”(注:转引自《“人权卫士”的第七次惨败》,《半月谈》1997年第9期,第23页。)江泽民主席的讲话,再次强调了世界多样性的论点。现在国际上有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凡是西方国家,人权状况都好,凡是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则不好,这是不符合事实的。自冷战结束以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了72个国别决议,几乎全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一些西方国家以人权“法官”自居,妄图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变成发达国家审判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庭”。然而,在人权会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不畏强权,不受诱惑,勇敢地阐明自己的主张,坚决支持中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正义立场。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友好国家的支持下,中国多次挫败了西方的反华提案,取得了人权斗争的胜利。今年3月, 美国政府明智地声明,今年不再提出关于人权问题的反华议案。这个趋势充分表明,解决人权问题上的分歧,只有对话的道路,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我们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需要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对人权制度予以确认和保护。尊重主权与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包括人权这个领域。因此,任何国家都不应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更不应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中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态度是:“尊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宗旨,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保护和促进中国各族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根据人权的普遍性质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在依法保障人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同时,努力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断提高人民享受政治、经济、社会、文体等权利的水平”。(注:《外交部发言人就美〈人权报告〉答记者问》,《光明日报》199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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