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再现纳粹大屠杀--海登183号怀特历史相对主义分析_相对主义论文

如何再现纳粹大屠杀--海登183号怀特历史相对主义分析_相对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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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登·怀特认为,史学家将零散琐碎的单组历史事件转化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的蕴涵开头、中间、结尾的完整的故事这一过程,势必伴随情节化解释、形式论证解释、意识形态解释,这个过程无法绝对摆脱史家个人的主观好恶和情感偏好,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诗性构筑。相比于传统史学对以确定性和准确性为标准的客观真实的追求,怀特更注重追求历史阐释的增殖,这使得包括历史编纂在内的学术研究方法论呈现多元化、多样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贡献。

可是,由此而来的问题是,标准何在?也就是说,不同的史学家对同一组历史事件的解释是不同的,甚至会互相矛盾,一个史学家将某一事件看成悲剧或史诗,另一个史学家则可能将同样的事件看成是闹剧。那么,我们如何看待不同的史学家对同一事件所持的不同甚至矛盾立场,如何处理对于同一事件的多种叙事?正如伊格尔斯所担忧的,怀特对同一事件可进行多种解释且这些解释具有相同价值的相对主义的立场,否认了历史解释的合理标准。①同时存在的问题是,如果说历史的诗性特质必然导致历史阐释及历史研究的多元性,那么这种多元是否意味着漫无边际的无限多元?相对主义是否必然会走向虚无主义?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大屠杀(Holocaust)这一事件的特殊性,无疑为我们考察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因而,本文将以纳粹屠杀为例,探讨海登·怀特的历史相对主义思想。

一、如何再现纳粹屠杀

毫无疑问,“种族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场空前的灾难和悲剧,不管历史学家如何对它进行描述和解释,都无法用其他形式如浪漫史诗或喜剧来处理。那么,史学家究竟应该如何再现这一事件呢?

怀特在论文《历史的情节建构和历史再现中的真实性问题》中提出了纳粹主义和“最后解决”(Nazism and the“Final Solution”)的论争和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即关于纳粹主义和“最后解决”的描述和故事是否有极限的问题。②也就是说,纳粹大屠杀这一历史事件是否与其他诸如法国大革命、苏联革命、美国内战等历史事件一样,能够被不同的史学家以多种方式进行情节建构?或者纳粹大屠杀这一极端事件在本质上不同于历史上发生过的任何其他事件,只能够以一种方式进行情节建构和解释,表达一种意义?

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纳粹大屠杀是人类历史上极为罕见极为特殊的巨大灾难性事件,因而不能将之等同于其他诸如美国内战、法国大革命等历史事件,其特殊性决定了不能像对其他历史事件那样进行多元的情节建构,而只能以一种排除了任何比喻、修辞因素的“字面意义”的写实方式去描述和表达。譬如,贝瑞尔·朗认为,不能将纳粹大屠杀类同于历史上其他的事件,应把它作为极其特殊的一个历史事件。在贝瑞尔·朗看来,对于历史上如此罕见的纳粹大屠杀,不能用小说或诗歌创作来表现,因为任何比喻性的语言都会导致对事实的某种偏离或歪曲,他坚决反对用比喻性的语言来再现纳粹屠杀事件,认为只能用最拘泥于字义的史实来再现。怀特指出,“朗认为种族灭绝不仅仅是一个真实的事件,一个真正发生过的事件,还是一个字面意义上的事件(literal event),也就是说,这个事件的本质使它成为一种只允许我们用‘字面的’方式来讨论的事件的类型”。③因而,贝瑞尔·朗提出了纳粹种族屠杀事件本质上是“反再现的”(antirepresentational)。这并不是说它们不能被再现,或者不可被理解,而是说它们属于那种只能从事实或字面意义上去再现的事件类型,即采取一种直接的,字面意义上的,排除任何隐喻、转义和修辞语言的写实性的再现方式。就纳粹屠杀这一事件而言,已经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事件与事实的区别了,因为对这一事件的描写是字面意义上的写实性的客观陈述。

不同于贝瑞尔·朗所提出的对纳粹屠杀只能进行字面意义上的史实性再现的观点,罗伯特·布朗代表了另一种观点。他认为,对过去实在(reality)的再现是与身份认同、个人和群体对合法性的寻求、当下的主流文化等密切相关的。传统的真伪标准已经不再适应对过去进行历史再现的需要,纳粹屠杀的再现也面临着政治、道德、智识上的挑战,因而“奥斯维辛之后,可以写诗,但作为对过去的‘实在论的’(realistic)解释的历史,却不能写”。④汉斯·凯尔纳则指出,对纳粹屠杀的再现没有特别的限制和要求,可以采用历史编纂的方式进行再现,也可以用诗歌、小说、电影、戏剧等方式来再现;再现纳粹屠杀事件的意图并不是为了仅仅将其作为一个事件来重现,而是用一种适当的变化的形式去重现这一事件,以迎合复杂、矛盾的一系列现实需要。⑤

由上,贝瑞尔·朗、罗伯特·布朗等学者的观点表明了,纳粹屠杀事件可以用两种形式的叙事模式,即字面意义的史实性的叙述模式与隐喻意义的叙述模式。前种叙述方式只能以一种方式(历史的字面意义的方式)进行情节建构,而后者则可以采用多种再现方式(小说、诗歌、戏剧等)进行多种情节建构。问题在于,如果可以用多种情节模式去建构纳粹屠杀事件,那么如何在这些“竞争性的叙事模式”(competing narratives)之间进行选择?也就是说,对于这一事件,史学家是用喜剧还是悲剧或者浪漫剧、讽刺剧来进行情节建构呢?在此,如果按照海登·怀特的历史诗学理论所一贯倡导的历史情节建构的多样性、历史阐释的多元化、历史意义的增殖性而非单一固定性,那么我们就可以推论出纳粹大屠杀和任何其他历史事件一样,都可以根据史学家的主观意图进行情节建构,这种建构本身是一种诗性的、文学化的行为,可以用悲剧或讽刺剧的模式去再现纳粹屠杀,也可以用喜剧或田园牧歌的模式来再现,且不论史学家选择了哪种情节建构模式,他们的阐释都具有相同的真理价值,都是为无限地接近最本真的历史事实的烛照和增殖,也就没有是非对错、高低优劣之分。按照纯粹的逻辑去推演怀特的历史阐释理论,无疑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可以用喜剧或者田园剧的方式去再现纳粹屠杀这一人类历史上的灾难性事件。

然而,在现实中,怀特似乎没有忠实并坚持自己的理论和相对主义的主张,没有遵照其一贯的学术立场和逻辑推理,而是有所改变。正如希梅尔法布所说的,在纳粹屠杀这一独特的事件上,怀特出人意料地放弃了对其理论的重要性的强调,改变了他一贯凌厉激进的批判态度,采取了一种比较温和的立场。⑥怀特的立场转变引起了诸多学者的批评,认为他在贯彻自己的理论上前后矛盾,以至于减弱了他之前对天真的历史实在论所做的有力批判,是对早期立场的退却。贝瑞尔·朗曾这样评价怀特:“与他早期史学编撰的代表作相比,纳粹屠杀的现象使他陷入一种值得尊敬的但是被误解的困境”。⑦那么,怀特在现实语境中对纳粹屠杀采取的到底是什么立场呢?他的这种看似前后不一致的态度是否就表明他放弃了之前的理论主张,是否就是一种彻底的让步?

在《历史的情节建构和历史再现中的真实性问题》一文中,怀特是通过历史事实对“竞争性的叙事模式”的限定作用来回应上述批评和问题的。一方面,从字面意义的角度来说,怀特认为,尽管史学家在进行编纂的时候,对于同一历史事件可以在多种“竞争性的叙事模式”中选择不同的情节模式和叙事方式,但是历史事实对史学家的叙事模式的选择有限定作用。他指出,既然历史事件已经被史学家以某一情节建构的方式记录下来,并作为历史事实而存在于文献中,“所以可以根据对事实记录的精确度、它们的全面性以及它们可能包含的所有论证的连贯性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批评和分等”。这样,纳粹大屠杀的历史事实本身,就决定了史学家不可能违背这一事件的内在性而任意地进行情节设置,“事件的事实限制了能准确地(在真实和适当的意义上)讲述它们的故事的种类”,⑧从而将“喜剧”或者“田园牧歌”作为显然是错误的故事类型从纳粹屠杀的历史叙事中排除出去。由此也可看到,怀特对历史事件真实性的认可程度,并非如坊间所通常认为的那样,即:他将历史完全等同于文学,彻底取消了事实与虚构的界限。

另一方面,怀特在有条件地认可贝瑞尔·朗的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除非历史叙事是对真实事件的字面而非比喻意义上的再现时,事实对历史情节模式的这种限制才有效。即如果一个历史故事是对某一事件的字面意义的再现,我们就能评价这种再现是否与此事件的真实性相符合,不能用喜剧或田园剧来再现纳粹屠杀;如果以比喻的意义来再现,那么,这一情节设置的限定原则就不再适用。怀特认为,历史再现不仅包括“字面意义”上的再现,还包括“比喻意义”上的再现。历史叙事不仅包括作为单一存在的事实性陈述和论证,也就是所谓的字面意义,也包括种种诗性和比喻修辞因素,一系列的单一存在的事实正是通过这些因素才转换成具有前后逻辑关联的故事。这些诗性和比喻修辞的因素可以在不违背事实记载的情况下,使得同一组历史事件具有不同的情节形式和意义。比如史学家在忠于史实的情况下,既可以赋予法国大革命以悲剧意义,也可以赋予其喜剧意义。就此而言,赋予历史事件以不同意义的主要是不同的情节建构模式。史学家对于纳粹屠杀的情节模式的选择也并不一定要局限于字面意义的再现,只以悲剧方式描述这一灾难性事件,还可以用比喻或反讽等方式来进行。因而,限定史学家的历史叙事的不仅仅是事实因素,还包括故事的情节建构模式,正是后者赋予故事不同的意义。怀特指出,“竞争性叙事之间的区别就是在它们中占主导地位的情节模式之间的差别。由于叙事总是要进行情节编排,所以它们才有意义上的可比性;由于叙事以不同方式编排情节,才可能区别出不同的情节模式”。⑨

所以,在对纳粹大屠杀进行字面意义上的再现时,大屠杀的事实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以喜剧或田园牧歌的方式去设置情节,因为其情节模式是与大屠杀的事实相矛盾的。但是,如果对这一事件的再现以非字面意义,用比喻或反讽的方式进行,就不应该由于与事实不符而将某些情节模式排除。

综上可见,在以何种方式再现纳粹大屠杀这一问题上,怀特并没有按照其历史阐释理论进行纯粹的逻辑推演,而是在现实中有所改变。他的观点是,既承认“字面意义”的再现方式,又坚持“比喻意义”的再现方式。前者强调对史实的拘泥,排除其他诗性修辞因素和再现方式。后者注重发掘历史再现的种种诗性特质,强调历史再现的多元化、相对性。怀特对“字面意义”的承认,以及在“字面意义”的再现方式之下事实对情节模式的限定作用的认可,表明怀特对他一贯的历史诗学思想做出了某种修正和一定的让步,尽管这种让步是有前提的。

怀特在纳粹屠杀事件再现问题上做出的让步和修正,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在此,我们需要弄清楚的是怀特在什么地方做了让步,什么地方没有让步,为什么做出这种让步。有些学者认为怀特的让步在于原来不承认事实,现在承认纳粹屠杀的事实存在。王晴佳、古伟瀛持此种观点:“显然,怀特在此作了不少让步。在他的《元史学》和《话语转义论》中,他几乎不承认事实,认为它与他所讨论的问题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在这里,他不得不用事实来做衡量各种叙述的标准。”⑩伊格尔斯在对怀特的批评文章中也说道:“怀特并不否认历史事实的存在。迫于大屠杀的压力,怀特承认发生过这件事。……怀特在大屠杀的现实性问题上求助于事实主义的做法,与他在著作——从《元史学》到1993年与埃娃·多曼斯卡(Ewa Domanska)的访谈——中所坚持的全部历史编纂都是虚构的立场自相矛盾。”(11)那么,怀特的让步真的如上述学者所言,在于他以前不承认事实,认为历史叙事是全部的虚构,而现在承认事实的存在吗?

怀特确实主张历史书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等同于文学创作,但这种“等同”有其具体的语境,也有其理论前提。就历史书写与文学创作所使用的非技术性语言来讲,就两者都需要进行情节建构、形式和意识形态的论证来讲,两者无疑是相似的。但是,他从来没有否认过历史与文学之间所存在的最根本的不同,即历史不可以虚构,而文学可以。在《事实性再现中的虚构因素》一文中,怀特写道:“为了预先考虑到史学家在看到下面的论述时所会产生的反对意见,我愿从一开始就承认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历史事件和虚构事件就因它们之间约定俗成的不同特征而区别开来。史学家关注的是可以被归置到特定时空地点的事件,是原则上可以被观察或理解的事件,而富于想象力的写作者——诗人、小说家、剧作家——关注的既有这种事件也有那些想象性的、假设性的或者发明的事件。”(12)此外,从他在《回应马威克》一文中对事件与事实的区分可以看出,他所指出的并不是历史事实等同于小说虚构,或者没有所谓历史真实存在的可能性,而是任何真实的历史事件在被史学家进行历史叙事的时候,都不可避免地会被故事的讲述方式所同化,不可避免地带有虚构、想象的因素。(13)

因而,怀特并非否认纳粹大屠杀这一事实的存在,也不是认为对纳粹屠杀的历史叙事可以完全等同于文学虚构,他做出的让步并不在于原来不承认历史事实而现在承认,而在于纳粹屠杀这一事实对历史再现的情节建构的模式有限定作用,能以此排除用喜剧或田园牧歌的方式来再现这一大屠杀事件。当然,如上文所分析的,他的这种让步是有前提的,即只有在对纳粹大屠杀进行字面意义上的再现时,事实才能起到限定情节模式的作用。那么,怀特为什么不坚持自己一直倡导的学术立场和理论逻辑,而是要对早期的理论主张进行这种修正,做出这样有前提的让步呢?

二、再现纳粹屠杀的底线:有边界的历史相对主义

怀特在纳粹大屠杀再现模式问题上的修正,是由纳粹大屠杀这一历史事件的特殊性决定的,作为人类历史上的公认的灾难性事件,如果以喜剧或者田园剧的情节模式去再现,肯定会引起人们的反感和非议。这决定了不能将这一事件类同于其他历史事件,由不同的史学家进行不同的情节设置,只要符合学理上的逻辑推论就可以。正如唐斯坦纳所言:“我们用以使过去产生意义的叙事策略为了获得和确认历史事实而独立于既定的规范发展。这样的‘相对主义’情况适用于所有的历史再现,但是当考虑再现纳粹的语境时,就非常令人烦恼不堪了。”(14)因而,怀特如果继续坚持其理论主张和相对主义的阐释立场,就会得出可以用喜剧或者田园剧去再现纳粹屠杀这样的推论,这无疑会使他在道德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遇。为了避免道德困境,怀特对其理论立场进行了修正和让步。

那么,纳粹屠杀这一历史事件为什么具有不同于一般历史事件的特殊性呢?这种特殊性是它本身就具有的,还是人们赋予的?是谁赋予了它这种特殊性?历史事件总是会涉及人们对这些事件的看法、价值判断,不同时代不同立场的人的道德评判标准不同。任何学术研究都不可能是完全纯粹的,而受限于当时的整体舆论倾向,时代不同,评判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可能完全不同。这种相对主义的立场,恰好证明了对某一历史事件的道德和价值判断,是因人因时而异的,时代语境、舆论倾向、史学家的个人特质等都会对历史事件的界定有所影响,这些限制和影响就是相对主义的边界。

有学者指出,不能把相对性绝对化,任何相对性都是有底线的,正是某种普遍性作为底线和支撑,相对主义才能成立。就纳粹屠杀而言,纳粹对犹太人惨绝人寰的种族灭族和杀戮,作为一种恶,作为一种灾难,作为一种悲剧,已经成为人们进行道德和情感评判时的“常识”。后现代主义者关于再现纳粹屠杀的观点之所以备受批评和质疑,无疑是因为他们的主张与时代公认的善恶评判标准不同,怀特之所以要转变立场,对其理论进行修正和让步,也是因为他不能不考虑和顾及同一个文化语境中的人们的评判标准,不能将公众普遍认为的一件灾难性事件再现成喜剧或田园剧,不能仅仅从学理上去研究和推理。因而,怀特尽管提出了对于历史事件阐释的相对主义主张,但是他在纳粹屠杀再现问题上的立场转变不仅不能说明相对主义的“退却”,反而更加明确地证明了历史认识的相对性。即关于纳粹屠杀的追问及其解决方式,不是一个学理的、逻辑的解决,而是一个道德善恶与基于当下社会主流价值“政治正确”的一种抉择,历史学家的研究不可能仅仅是封闭的书斋里的推理和论证,总是有意无意地受制于时代、现实、个人的诸多复杂因素,这也表明了相对主义是有边界和底线的。

就此而言,怀特的历史阐释理论虽然是一种相对主义,但他的相对主义是一种有边界的相对主义,这个边界就是他承认历史阐释的相对性要受制于历史事件本身的客观性以及人类基于是非善恶而形成的道德价值底线,他承认历史事实,进而认为历史事实本身能够限定历史叙事的情节建构模式。可以说,怀特不同于完全否认历史事实存在的极端虚无主义者,也不同于认为对历史事件可以随意阐释、没有限制的绝对的相对主义者。伊格尔斯等学者批评怀特的相对主义立场否认了评判历史事件的是非标准问题,而怀特的相对主义恰恰是在承认历史事件是非标准的前提之下的相对主义。对于纳粹屠杀而言,怀特的相对主义立场表明了,尽管可以用比喻的反讽的模式去再现这一事件,而不一定要拘泥于“字面意义”的再现,比如斯皮格曼(Art Spiegelman)以漫画和讽刺的方式表现了纳粹大屠杀,将德国人描写成猫,犹太人描写成老鼠,波兰人描写成猪。但是,这并不等于可以随意地选择再现模式,不等于可以歪曲事实,不等于作为犹太人的“老鼠”可以吃掉作为德国人的“猫”。关于纳粹屠杀的一切相对主义的阐释和论述都是基于这一事件是恶的这一前提之下的。因而,伊格尔斯等学者所批评的所谓怀特的相对主义立场,与怀特的相对主义立场本身,是两回事。

针对一些学者认为他是绝对的相对主义者的攻击,怀特曾解释道:“我理解的历史相对主义,仅仅是指,至少在历史研究中,对过去一个特定领域的特定再现的真值和权威必须由它和产生它的文化语境、社会情境的关系以及探究它的视角所评定。这并不是说,特定的社会历史学家对于特定的‘事件’,在‘什么是事实’这一问题上不可能达到真实一致的意见,尤其当他们的多种研究是限定在相同的普遍观点,或者建基于相同的思想前提上。”(15)相对主义,不意味着史学家可以对历史事件无所顾忌地发表言论,随意怎么说都可以,不意味着指向虚无主义的绝对的相对主义,不意味着彻底取消了客观存在、史学家之间对某一特定的历史事件不可能达成一致,而是说,史学家对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事实、某一历史现象的充分再现或者解释,必须放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视角和文化情境中去考察。怀特所言的相对主义,应该理解为一种主张多元、包容的社会宽容的基础,而非任意为之的放纵和虚无。正如基思·詹金斯所认为的,怀特反对、批判一切的真理符合论、本质论、目的论和基础论,为了一种乌托邦信念,他将历史解放为“我们要它成为什么,它就是什么”的相对主义立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过去的实在性荡然无存。(16)

伊格尔斯等学者在指出怀特认为对历史事件可以进行不同阐释,这些阐释都具有同样价值的相对主义立场时,并没有同时指出怀特的这种相对主义立场是在何种前提下提出的,没有意识到怀特是承认历史的客观性并将之作为一种常识性的认识以构建其相对主义的大厦。确实,如果我们抽除掉怀特的这些理论前提,那么他的这些结论很容易被看成为某种主观臆造和虚无主义。

事实上,相对性和绝对性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将这二者的关系割裂开去讨论相对性。相对主义经常被等同于虚无主义,认为相对主义不承认事实、客观性,没有普遍标准,一切都是相对的,怎么说都可以。这其实是把相对主义绝对化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历史认识是一种主体的客体化和客体的主体化双向建构的过程,即史学家按照客观图式描述、重构客体的过程,而主体性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客观真实性的消除,“客体的主体化不等于客体的主观化,认识的主体性不等于认识的主观性。历史认识主体的认知图式并不是随意的主观的建构”。(17)历史认识尽管由于主体性的存在而呈现相对性,但是这种相对性是建立在客观的历史事件基础上的,而不是主观随意建构的。在此意义上的相对主义都是有边界和底线的。

综上,如果说历史的诗性特质必然导致历史阐释及历史研究的相对主义色彩,那么这种相对主义并不必然意味着漫无边际的无限多元,也就是说,相对主义并不必然会导致虚无主义。怀特关于纳粹大屠杀再现问题的观点表明了,首先,就认识论而言,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总是会受种种主观因素的制约,有些判断无疑是主观和相对的。但是,主观性的存在并不必然意味着客观性和确定性的完全消失,主观仅是客观基础上的主观,不等于完全的虚构和捏造。相对主义并没有取消客观性,认为一切皆是主观臆造的虚无,否认自然界的客观存在。对怀特来说,尽管他认为由于对纳粹屠杀的再现不仅有字面意义的,还有比喻意义的,因而会含有种种主观建构、修辞性因素的存在,但是怀特是承认纳粹屠杀的真实性的,且比喻性再现中所可能蕴含的建构、修辞因素都是建立在这一事件的真实性基础之上的,并不等于可以不顾事实,怎么说都可以。

其次,从文化道德的角度来看,尽管怀特认为不同的文化体系蕴含不同的道德评价,不同的史学家对同一历史事件可以有不同的情节设置模式,倡导标准的多元化、解释的增殖,但是,这并不等于取消一切基本的道德判断底线、是非善恶的标准,不等于可以颠倒黑白。价值多元化并不等于认同所有的价值取向。江天骥认为,相对主义虽然承认合理的标准并非单一,而是多元的,但是这并不等于没有是非对错的判断基础,不同的标准之间是有着高低优劣之分的,相对主义不等于宽恕一切的虚无主义。(18)普特南也指出,尽管在伦理学中必然存在着语境的相对性,但是伦理探究也具有某种客观性,“即某些‘价值判断’肯定是真的,某些价值判断肯定是假的,更一般地说,某些价值观(和某些‘意识形态’)肯定是错的,而某些价值观则肯定是低于其他价值观的”。(19)对于随意杀人、日本军国主义和德国纳粹,人们应该对它们作出批判和消除的价值判断,那些赞同这些行为的价值判断无疑就是错误的。当我们需要在是与非、善与恶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道德相对主义的多元标准就不再适用,因为人类基本的道德底线都会选择扬善除恶,而不会觉得随意杀人是对的。(20)普特南指出,相对主义主张价值的多元化并不等于认同所有的价值取向,“相信一个多元化的理想,不等于说相信每一个人类兴盛的理想都与其他理想同样美好,我们拒绝错误的、幼稚的、病态的、片面的人类兴盛的理想”。(21)怀特在纳粹屠杀的情节再现模式上的立场转变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怀特并没有因为主张历史诗学理论,并没有因为其相对主义立场而取消客观性,亦没有将相对主义绝对化、走向虚无主义。

三、在事实与价值之间

海登·怀特认为纳粹屠杀这一事实的限定,使得史学家不能以喜剧或田园剧的情节模式去再现它。无疑,怀特是承认历史事实的,但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和质疑怀特的问题是:他所承认的历史事实又由谁来判定呢?就纳粹大屠杀而言,这一事件已经过去,我们凭什么来判定所谓的纳粹屠杀的事实呢?纳粹屠杀事件本身的客观性由什么来决定?怀特在这一事件上做出的有前提的让步,表明了历史事实并不是一种中立的存在,而是蕴含着价值判断。

普特南指出,事实和价值的二分法是没有根据的,两者的界限并非完全对立,而往往是模糊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我们赖以决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个事实的科学探究惯例,就已经预设了种种价值”。(22)事实与价值是不可分的统一体,我们对世界的知识和立场使得我们在界定一个历史事实的时候已经暗含了价值判断。就纳粹大屠杀而言,我们在说纳粹大屠杀这一历史事实的时候,其实已经蕴含了我们对它的价值判断,即我们认为它是一种非善的不道德的行为,因而称之以“大屠杀”(Holocaust)。正如卡尔所说:“当我们想知道事实的时候,我们的提问以及所获得的答案都受我们的价值体系的限制。我们对周围事实的看法是由我们的价值铸造的,也就是说,通过这些价值范畴我们接近这些事实……价值进入事实,而且是事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3)

由于价值判断受制于一个时代的整体语境、个人的知识、经验等,因而不同时代不同的人对于同一历史事实的评判会不同,诸如自由、正义、平等这样含有价值判断的词的内涵也是不断变化的。因而我们在关注历史事实的时候,需要追问的是,是谁在评判?对于纳粹大屠杀而言,当大家都在谴责纳粹,谴责艾希曼这样的战犯时,齐格蒙·鲍曼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如果二战中德国战胜了,那些纳粹战犯中还会有人因为良心的负罪而感到痛苦吗?他认为,“最恐怖的发现就是答案一定会是断然的‘不会’,而且我们找不到证据说明为什么不会是这样的答案”。(24)如果德国是战胜国,那么,我们对目前的“纳粹大屠杀”这一历史事实的评判将会完全不同,不会将之作为人类历史上的灾难和恶的历史事件;同样,海登·怀特也不会出于道德上的顾虑而违背其历史诗学理论的逻辑推理,做出有前提的让步,可以将之作为在本质上和美国内战、法国大革命等一样的历史事件来进行再现,进行多种的情节设置或意识形态论证,不必担心会助长纳粹式解读这样的批评。

对于伊格尔斯批评怀特主张的对每一个历史事件都可进行多种解释,且这些解释具有相同的真理价值,史学家选择一种解释而非另一种的理由完全是美学的或道德的。(25)怀特曾做出回应,他认为,在评价史学家对同一事件的不同描述和解释时,不能用事实来判定谁对谁错,“首先,这是因为不同的解释所争论的不仅包括事实是什么,而且包括哪些东西可以当做事实,哪些不是。其次是因为,对不同的接受而言,它所要说明的与其说是事实的真相,不如说是被讨论事件的意义”。(26)也就是说,既然历史事实本身并不等于发生过的历史事件,而是包含了价值和解释,因而不能仅仅以事实来判断是非对错。关于大屠杀能否被随意情节化,怀特认为,在西方文学的标准中可以发现全部的情节设置模式,包括喜剧和闹剧,他之所以援用道德或美学的标准而非事实的标准以运用于纳粹大屠杀的历史叙事中,是因为如果把纳粹大屠杀描述成喜剧或者闹剧,无疑会引起大多数人们在道德上的厌恶和反感。(27)由此可见,历史事实包含着道德底蕴和价值内涵,不存在一种超越的抽象的评判标准,我们的价值观、评判标准都是历史的组成部分,因而“历史学家是在事实与解释之间、事实与价值之间获得平衡的。他不能隔离这两者”。(28)

从怀特对历史事实的界定可以看出,他并不怀疑发生过纳粹大屠杀这样的历史事件,怀疑的只是在对这一事件的历史陈述和价值评判层面上具有的种种主观性。(29)也就是说,纳粹大屠杀的时间、地点、手段等都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但对于大屠杀作为一个整体的历史事实的因果解释和道德评价,则不是只有唯一一种正确的解释,而是可以进行多元的合理解释。鲍曼就曾追问纳粹大屠杀是属于犹太人的事件还是人类的事件,“大屠杀经常作为发生在犹太人身上,而且仅仅是发生在犹太人身上的悲剧,沉积在公众的意识里,因此对于所有其他人而言,它要求惋惜、怜悯,也许还有谢罪,但也仅此而已”。(30)鲍曼认为,大屠杀不能仅仅被简化为专属于犹太民族的私有的悲剧和灾难,它不仅仅是发生在犹太人历史中的事件,而是整个人类社会、现代文明和文化的问题。此外,犹太委员会、领袖在“清除犹太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如何评判艾希曼这个纳粹战犯和冷漠的德国民众等问题,也有众多不同的价值判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克霍福才断言道:“‘大屠杀’这个术语本已经是一种复杂的解释,它在表明伟大的故事的同时,也表明一种道德判断。”(31)

拥护怀特的后现代主义者安克斯密特曾写过为主观性辩护的论文,他认为,历史实在与史学家的伦理价值、政治立场等有密切的关系,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整体,后者不仅不会对前者造成歪曲,反而会有助于增进对过去的理解。他写道:“我会毫不犹豫地说,在过去数个世纪中,历史著作史中的一切真正的进步,多少都能在过去的史学大师及有影响的史学家有意或无意采用的伦理的或政治的标准中找到其根源。”相反,一部不带有任何伦理和政治立场的中立的历史作品,会严重削弱我们对过去的洞察,也无法为现在提供任何的借鉴意义,“想想大屠杀的历史吧。很明显,对于这种针对犹太人犯下的无法形容的残暴事件,这种历史如果以一种完全是道德中立或不偏不倚的态度来考察,那么它们就不可能符合甚至是最基本的情感标准和恰当性标准”。(32)因而,以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关于大屠杀的历史叙事,不仅不会阻碍人们认识大屠杀的历史事实,反而会帮助人们在道德层面上理解这一事件对人类的意义。

保罗·利科也曾指出,历史的合理性选择取决于价值判断,正是历史学家的价值判断决定了他对所要叙述的事件和因素的选择,将他认为重要的不连贯的碎片式的事件联系在一起,创造了一种连续性并进而赋予其某种意义。那么,这种包含价值判断的主观性是否会威胁并推翻历史事实的客观性呢?利科的答案是否定的。他认为,历史学家的主观性并不等于客观性的瓦解,因为这种主观性并“不是任意的主观性,而是历史学家的主观性”。也就是说,尽管历史事实蕴涵着历史学家的道德评价和因果解释,具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但是这种主观性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地解释、评价甚至歪曲历史事实;历史学家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在进行道德评判的时候,不可能像普通人那样自由随意地解释自己对历史的看法,而是要遵循基本的学术规范和时代的善恶标准,要接受同行的监督和批评。这些都决定了历史学家的主观性不是“一种没有方向的主观性”。(33)

因而,历史事实的客观性与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并非一种二元对立的关系,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它们是一种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张力结构。我们既没有必要去否认历史事实中存在的价值内涵,也没有必要去否认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历史实在,而是应该努力在这二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

余论

怀特在纳粹屠杀事件上的有边界的相对主义立场,表明了史学家在以单纯的历史事实的陈述、字面意义的方式来再现纳粹屠杀时,不能用喜剧或田园剧的情节模式,时代的道德价值判断、善恶标准会限制史学家对过去的再现。这种基于某些共同的人性和道德感的限制,无疑是我们判断某些历史再现的是非对错的一个底线。违背了这个底线的历史再现和研究,无疑就是错误的,会受到同行和公众的监督、指责。这是怀特的相对主义立场的进步之处。但是,怀特并没有解决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在那些符合标准、底线的历史再现中判断哪一种叙述、解释更加正确、更加完善呢?

不同的史学家面对许多同样的关于纳粹屠杀的文献、人物回忆录、传记、纪念馆等,尽管他们的研究主题完全相同,但是最后他们的研究结论却可能是大相径庭的。比如,纳粹屠杀究竟是属于全人类的事件还是独属于犹太人的事件?这一事件的发生是现代性发展的必然结果还是德国人的某种特殊人格使然,或者是启蒙和理性的失败、人类文明的失败?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存在不同的声音和视角,没有定论,那么,当他们的结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时,我们如何判断哪一个结论和解释更好呢?依据史学家对历史解释的深刻性、包容性,或者真实性、趣味性?正如伯克霍福所追问的:“如果唯一的伟大故事的假设被抛弃,那么历史学者应该采用什么标准去判断一种历史的价值和优点?”(34)

显而易见,所谓历史再现的善恶边界的底线或标准,并不能从其他那些符合这个底线或标准的解释中产生出唯一的解释或者最好的解释。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历史学家对于某一历史事件的叙述与当代的善恶标准、道德底线没有冲突,不论他们以什么方式,从何种视角和立场进行叙述,都同样真实,并具有同等的价值呢?按照怀特的理论来回答上述问题,就是:史学家的这些叙述和解释具有同等的价值,也就是说,在善恶边界的范围之内,史学家对过去历史的再现都具有同等价值,不存在高低优劣之分,也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或者最好的解释。这样的回答正是与怀特所倡导的历史阐释的增殖性相契合的,也与其多元主义的精神一脉相承,因为“对唯一正确的或者最佳的阐释的探求将否定声音和视角的多样化”。(35)怀特的理论主张对于批判传统史学对唯一的标准解释的追求有重要意义,从而解构了宏大叙事,解构了全知全能式的单一的叙事视角,以及包括种族中心主义、西方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等在内的任何形式的中心论。但是,怀特只是在理论层面提出这种构想,他并没有论述如何将这种理论构想运用于具体的实践中。

事实上,这种多元论的主张在实践上将遇到一个关键的难题,即,尽管同一个史学家在进行历史叙述或解释的时候运用多种视角,尽管不同的史学家采用不同的情节建构模式、形式论证模式、意识形态解释对同一个历史主题进行研究,但这种看似多元的历史解释和研究并不一定会形成真正多元、多样的异质性的过去。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文本之中,如何将多种视角和声音完善地结合在一起,仍然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同时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他者的定义和再现,往往不是他者自己去完成的,而是通过他者之外的其他历史学者。尽管历史学者将尽量地超越自身的文化框架去移情和想象他者的处境,但他们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地带着时代的烙印、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判断去实现这种由自身的世界到他者的世界的转换。历史学家在论述性别、种族、民族、宗教、阶级中的他者时,是能够超越自身的权力话语、政治范畴和意识形态系统,克服单一的视角和声音,还是盗用他者的经验,以绝对的权威和讲话的主体心态去表现他者,值得深思。

因而,不论一个历史学家在一个文本中采用多种视角,还是多个历史学家在同样的一个文本中采用不同的声音,都面临着如何解释、贯通文本内的多种视角和声音的关系并做到真正的多元共存。“真正的多义性实验很罕见,因为它们挑战了最终只有一种权威视角的一般历史范式”。(36)这是多元论在实践层面的一个困境,也是怀特的相对主义思想所没有解决的难题。

注释:

①参见格奥尔格·G.伊格尔斯:《学术与诗歌之间的历史编撰:对海登·怀特历史编撰方法的反思》,陈恒译,见陈启能、倪为国主编:《书写历史》第1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12页。

②③Hayden White,Historical Emplotment and Problem of Truth,Saul Friedlander (ed.),Probing the Limits of Representation:Nazism and the "Final Solution",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pp.37-53,44.

④Robert Braun,The Holocaust and Problems of Historical Representation,History and Theory,Vol.33,No.2,May,1994.

⑤Hans Kellner,"Never Again" Is Now,History and Theory,Vol.33,No.2,May,1994.

⑥参见格特鲁德·希梅尔法布:《如其所好地述说历史:不顾事实的后现代主义历史学》,张志平译,见陈恒、耿相新主编:《新史学》第5辑,郑州:大象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⑦Berel Lang,Is It Possible to Misrepresent the Holocaust? History and Theory,Vol.34,No.1,Feb.,1995.

⑧Hayden White,Historical Emplotment and Problem of Truth,Saul Friedlander (ed.),Probing the Limits of Representation:Nazism and the "Final Solution",pp.38-39.

⑨Hayden White,Historical Emplotment and Problem of Truth,Saul Friedlander (ed.),Probing the Limits of Representation:Nazism and the "Final Solution",p.40.

⑩王晴佳、古伟瀛:《后现代与历史学——中西比较》,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44页。

(11)格奥尔格·G.伊格尔斯:《学术与诗歌之间的历史编撰:对海登·怀特历史编撰方法的反思》,第12页。

(12)Hayden White,Tropics of Discourse:Essays in Cultural Criticism,Baltimore and Lond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8,p.121.

(13)Hayden White,Response to Arthur Marwick,Journal of Contemporary History,Vol,30,No.2,Apr.,1995.

(14)Wulf Kansteiner,Hayden White's Critique of the Writing of History,History and Theory,Vol.32,No.3,Oct.,1993.

(15)Hayden White,Response to Arthur Marwick.

(16)参见基思·詹金斯:《论“历史是什么”——从卡尔和艾尔顿到罗蒂和怀特》,江政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56—157页。

(17)张耕华:《关于历史认识论的几点思考》,《历史研究》1995年第4期。

(18)参见江天骥:《相对主义的问题》,李涤非译,《世界哲学》2007年第2期。

(19)(21)(22)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66、167、145页。

(20)这也就是保罗·利科所言的历史学家的好的主观性会战胜坏的主观性的含义。参见保罗·利科:《历史与真理》,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第14页。

(23)卡尔:《历史是什么?》,陈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235页。

(24)(30)齐格蒙·鲍曼:《现代性与大屠杀》,杨渝东、史建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273、3页。

(25)参见伊格尔斯:《学术与诗歌之间的历史编撰:对海登·怀特历史编撰方法的反思》,第12页。

(26)海登·怀特:《旧事重提:历史编撰是艺术还是科学?》,陈恒译,见陈启能、倪为国主编:《书写历史》第1辑,第26页。

(27)参见海登·怀特:《旧事重提:历史编撰是艺术还是科学?》,第27—28页。

(28)卡尔:《历史是什么?》,第236页。

(29)怀特认为,“事实”(fact)同时包括了“事件”(event)和“对事件的陈述”(statement about events),“事件”不是由史学家建构的,必须像原定的那样被采用。“事实”则既包括“事件”的客观性、确定性,又含有对事件进行陈述的主观性和建构性。参见Hayden White,Response to Arthur Marwick。

(31)Robert F.Berkhofer,Jr.:《超越伟大故事:作为文本和话语的历史》,邢立军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83页。

(32)弗兰克·安克斯密特:《为历史主观性而辩》(上、下),陈新译,《学术研究》2003年第3、4期。

(33)参见保罗·利科:《历史与真理》,第9、13页。

(34)Robert F.Berkhofer,Jr.:《超越伟大故事:作为文本和话语的历史》,第87页。

(35)(36)(37)Robert F.Berkhofer,Jr.:《超越伟大故事:作为文本和话语的历史》,第89、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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