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分开:煤炭出口体制的合理取向——兼评一家经营出口煤的弊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弊端论文,取向论文,煤炭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何正确评价我国出口煤管理体制的分分合合,不仅需要有个评价标准和认清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去向,而且重要的是还有个作者所处环境的问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立论的是否正确与所据资料的是否具有代表性。因此,作者在论证适当分开经营是我国煤炭出口管理体制的必然选择时,将最大程度地以数据和事实说话,并愿与对此问题感兴趣的同志共同研究。
一、应冷静客观地分析1988年的多家经营
1988年国家有关部门授权五矿、中信工商联、康华、华能等几家公司经营出口煤炭业务,从而打破了由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一家经营我国煤炭出口业务的格局,形成了6家经营煤炭出口业务的新局面。但一年过后,国家有关部门又取消了上述五家公司经营出口煤炭的权力,我国煤炭出口经销权重新归于中煤公司一家经营。对1988年的多家经营出口煤管理体制,有人认为“糟得很”,应该重新实行一家出口制;有人则认为,一年时间的实践,未必就能“出真知”,结论下得太早。评说差异之大的根由,在于缺乏一个合理的评价标准。笔者认为,评价多家经营出口煤管理体制的优劣标准应是:①看其是否扩大了我国的煤炭出口量;②看其是否扩大了我国煤炭出口的对外影响力,市场有无增加;③看其是否影响了当年煤炭出口计划任务的完成,④看其是否切实存在或发生过自相削价、肥水外流争用户的问题。如果前三个问题都能得到肯定的答复,并否认了第四个问题,那我们也就不难得出多家经营出口煤管理体制优于一家经营体制的结论。否则,便必然是一家经营出口煤体制优于多家出口煤体制。至于国内各环节的不够衔接,如多家经营存在的,有的公司有销售合同,而无能力组织货源,或者货源不足;有的公司有货源,而无运力(车皮)或运力不足,煤炭无法运到码头;有的公司有货源、有运力,但在港口无堆场,出口煤炭无法及时集港;有的公司有运力、有场地、有销售合同,而货源不足等现象确实有之。但究其原因:一是问题发生在国内,煤炭出口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大宗出口商品,需要货源、动力、港口等国内各环节的密切配合,赋予经营出口煤炭权时,就应一并予以解决。否则,产生问题就成必然,而这本身的责任不在多家经营出口煤体制,而在环节不配套。二是打破一家经营出口煤管理体制,并非意味着不顾主客观条件地赋予要求经营出口煤权的公司。关键在于选好选准赋予经营出口煤权的公司,如产煤大省等。这都不是多家经营出口煤管理体制的不足,而是赋予经营出口煤权时决策部门的考虑不周。故笔者认为,评价多家经营好,还是一家经营好的标准,重在看上述四个标准的考核结果,不应在国内各环节的不够衔接上做结论。原因就在于,国内各环节的不够衔接不是主要影响因素,一旦解决就能达到扩大我国煤炭出口的目的。
那么,1988年多家经营出口煤管理体制的情况究竟怎样呢?①从出口数量的增减看,1987年一家经营时全国出口煤量为1344.45万t,1988年多家经营时全国出口煤量1625.97万t,比一家经营的1987年增加出口量281.52万t,而1989年重新实行一家经营出口煤管理体制时全国煤炭出口量1516.42万t。比1988年多家经营时减少出口量109.55万t。说明多家经营出口煤体制促进了我国煤炭出口的增加。②从出口国别数量的增减看,以山西地方煤为例,1987年一家经营时山西地方出口煤进入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4个,1988年多家经营时山西地方出口煤进入的国家和地区共15个,其中,中煤公司代理市场有香港、日本、菲律宾、泰国、法国、意大利、丹麦、芬兰等8个,工商联、新兴、五矿、中信等4家公司代理市场有荷兰、泰国、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印度、土耳其、香港、菲律宾、台湾、马来西亚等10个,而1989年重新实行一家经营出口煤体制后,山西地方出口煤进入的市场仅有香港、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荷兰、德国(原西德)等7个,1990年仅有香港、日本等2个,1991年仅有香港、日本、韩国、法国等4个,1992年虽增至8个,但一直未恢复到1988年的市场数量。说明多家经营扩大了我国煤炭出口的对外影响力,有利于实现出口煤市场多元化。③从完成国家出口计划任务程度看,1988年多家经营出口山西地方煤炭没有影响全年计划任务的完成。全年出口338.9957万t,完成年计划的103.67%;创汇9442.84万美元,完成年计划的104.96%。4家代理山西地方大同煤的公司1988年共出口79.37万t,创汇2004万美元,取得了明显成效。④从平均吨煤创汇价格看,扣除中煤公司对日本出口执行的政府间协议,卖价较高,而其它公司不能经营对日本出口大同煤的不可比因素后,各公司代理山西地方大同煤出口的情况是:中煤公司FOBT24.51美元,工商联FOBT24.81美元,新兴公司FOBT26.54美元,五矿公司FOBT26.39美元,中信公司23.88美元。工商联、新兴、五矿、中信等平均FOBT25.25美元。再从对同一出口国(地区)的平均卖价情况看:五矿对香港FOBT26.08美元,中煤公司对香港FOBT25.13美元;五矿对菲律宾FOBT26.76美元,中煤公司对菲律宾FOBT24.64美元;五矿对泰国FOBT26.77美元,中煤对泰国FOBT24.99美元。说明1988年国际煤炭市场价格处于低谷,而五矿、工商联、中信、新兴等在初涉市场的情况下,五家公司的卖价差距不大,不存在削价竞销的问题。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煤炭作为大宗商品,贸易方式对价格起着相当大的决定作用。一般规律是:政府间煤炭长期协议价格最高,其次是企业间长期协议价格,再其次是煤炭现货价格,最后是煤炭试烧价格。上述四家公司在一年的时间内不可能从事前两种贸易方式出口煤炭,而普遍情况是长期协议价比现货价高5~8美元,他们在从事后两种贸易方式出口煤炭的情况下,卖价仍然较高,是十分不易的。
因此,笔者认为,1988年的多家经营出口煤炭体制功大于过,应该取其成功之处。1989年虽重新实行了一家经营的体制,但也正是在这种曲折、反复中,经过比较,才更好地看到了多家经营体制的可取之处。
二、独家经营出口煤体制的不足之处
1.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没有充分发挥各大煤炭企业和产煤大省各方面的积极性。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面前完全平等,没有竞争便没有了活力。一家经营出口煤炭管理时体制便无从谈起竞争,无法利用各种条件,共同拓宽市场,扩大煤炭出口。煤炭工业部部长王森浩同志于1994年初指出:“我国1992年生产原煤11.15亿t,其中出口煤2020万t,仅占煤炭产量的1.8%,这与年产11亿t 的产煤大国很不相称。重要原因是出口体制问题,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一家经营出口煤,没有充分调动各大企业和各产煤大省各方面的积极性,这种状况必须改变,煤炭应该成为我国出口创汇的主要来源。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煤炭出口政策,打破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一家经营的煤炭出口体制。要适当放开,逐步赋予重点煤炭企业出口自主权,扩大煤炭出口数量,为国家多创外汇。”在1994年全国煤炭工业工作会议上,王部长再次指出:“改革出口体制,扩大煤炭出口,在目前实行煤炭代理出口制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适当放开经营单位,逐步赋予重点煤炭企业出口自主权。”讲话集中和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一家经营煤炭出口体制的弊端。
2.一个国家只有一个煤炭出口经营企业,在各主要出口煤大国中绝无仅有,不符合煤炭用户购买时货比三家的心理活动规律。纵观国际煤炭市场卖方,不是老牌出口煤大国,还是新兴煤炭出口国,到目前也无一是独家经营煤炭出口业务。澳大利亚、南非,尤其是发展迅猛的新兴煤炭出口国印度尼西亚等,都是多家独立经营自己私有煤矿的出口煤业务,多家出口体制促进了他们国家的煤炭出口数量的增加。从我国产煤大省看,往往存在着不少国外客商前来洽谈煤炭进口事宜,而产煤大省由于没有出口经营权不能签约,丧失用户,失去扩大煤炭出口量的机会。原因就在于一家经营我国煤炭出口业务与国外用户要求的分散进口渠道,多卖主交易方向相违背,致使难以达到扩大我国煤炭出口量的目的,影响了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3.一家经营煤炭出口在港口实行的是按煤种混合堆放,而非按货主单独堆放,致使出现质量亏吨等问题后责任难分,货主之间互为推诿,不利于出口煤质量的提高和亏吨问题的解决。
4.独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出口煤体制,极易形成煤炭出口代理企业与煤炭生产出口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迫使煤炭生产出口企业别无选择地只能求助于煤炭出口代理企业,否则,便无法将其煤炭产品出口国外。由此形成了一定的官商作风,不利于煤炭出口代理企业树立为煤炭生产出口企业服务的思想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
三、适当放开煤炭出口经营权的原则和好处
1.适当放开煤炭出口经营权的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煤炭出口经营权不宜全面放开,赋予煤炭企业出口经营权时必须考虑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①该企业在国内煤炭生产和供应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赋予煤炭出口经营权可推动该省区的对外开放程度,便于走上外向型煤炭工业的发展道路。
②煤炭出口历史久远,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影响,而且从现有经营力量看,具备外语、外贸、经济、煤炭、法律等外向型人才,保证赋予煤炭出口经营权后,就可在短时间内达到扩大煤炭出口的目的。
从以上条件看,山西省是我国目前最具备煤炭出口自营的省份。储量大、分布广、煤种全、质量好、产量大、外调量大、出口历史久远,是山西省开展煤炭自营出口的优势。1993年产煤3.09亿t,占全国总量的27.11%,净外调量占全国总净外调量的26%以上。山西省煤炭先后出口到26个国家和地区,对外影响久远,尤其是在东亚和东南亚市场更受欢迎。也正是基于以上综合因素,1992年7月初,国务院批准赋予了山西煤炭出口自营权。
2.适当放开煤炭出口经营权的好处。
①有利于共同提高我国煤炭在国际市场的占有量。目前,我国有煤炭出口经营权的是山西省煤炭进出口公司和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两个公司在港口互相调剂,保证装船需要,共同维护中国煤的出口信誉。山西省获得年200万t地方煤炭自营出口权后,在开拓市场上不与中煤公司在同一海外用户上开展价格竞争,与中煤公司早已出口的用户开展贸易活动时,也以不减少其出口量的前提。如最近山西与香港某用户签订为期3年的出口协议时,双方就达成了以年30万t为起点,增加量以不减少中煤公司数量为准。山西公司还在国家不准许200万t地方煤自营出口全部进入台湾省和大同煤种进入日本,而日本又是大同煤主要市场的困难条件下,广泛宣传,灵活成交,很快理顺了现货出口渠道,并于5月份签订了长期协议。
②有利于有煤炭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改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为煤炭生产出口企业服务的思想,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1993年山西省煤炭进出口公司提出,供煤矿点到公司办事任何人和环节都不得拖延,能不过夜的绝不过夜,一切为基层服务,一切为矿点服务是其指导思想。中煤公司在1994年全国煤炭进出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给生产企业提供五种服务,即提供有关国际市场信息、价格服务;做好销售服务;请企业代表一起参加谈判;做好财务经营服务;维护出口企业利益,反对不合理收费等。这无疑增加了煤炭生产出口企业对煤炭出口经营企业的支持,改变了煤炭出口经营企业的工作作风。
③有利于加快产煤大省的对外开放步伐,利用出口煤炭为筹码,引进资金和技术,把产煤大省建成外向型煤炭大省,促进产煤省的经济发展。
四、要坚定不移地建立健全适当分开的煤炭出口经营体制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1988年的多家经营、1993年的适当分开和多年来独家经营体制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适当分开是我国煤炭出口体制的合理选择。但有人仍利用国务院赋予山西从“八·五”后3年,每年自营出口200万t地方煤中的“3年”大做文章,赞成独家经营,反对适当分开。认为多家经营和适当分开造成了削价竞销、肥水外流的问题,要求“统一经营”。其实问题的症结在于独家经营并不能等同于统一经营,统一经营也不在于是否为独家经营。要解决压价出口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也不能依靠独家经营体制。出路用王森浩部长的话讲是:“为了对外出口煤炭不打乱仗,协调各煤炭出口企业各方面工作,统一煤炭出口对外政策,可以考虑成立中国煤炭进出口商会,研究制定煤炭出口政策,规定最低限价和价格波动幅度,搜集和提供国际煤炭市场信息,调查和研究国内煤炭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以提高我国煤炭出口竞争能力,监督和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为煤炭出口企业做好协调煤炭对外贸易活动和服务工作。”
山西省获得煤炭自营出口权后,经过1993年的艰辛努力,已完全摆脱无市场、出口难的困境,不仅理顺了现货贸易渠道,而且签订了3年出口煤协议。说明贸易渠道日益拓宽,贸易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求购商日益增加,贸易数量完成国家计划有足够把握。重要的是,适当分开的煤炭出口经营体制增加了我国的煤炭出口量,扩大了市场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