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辩逻辑学”解构(下)——从《小取》的逻辑矛盾看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学论文,逻辑论文,矛盾论文,区别论文,看墨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2)07-0057-06
三、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
墨辩为什么会受语言现象和墨家意识形态的支配呢?追问下去,我们就会发现墨辩与逻辑学有根本的区别,它们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都是相对立的。
(一)两种对立的推理理论:墨辩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的根本区别
本文所谓逻辑学指形式逻辑,形式逻辑以思维形式主要是有效的推理形式作为研究对象,目的是提供一个可以为全人类共享的思维工具或推理工具,有关推理的理论构成了逻辑学的核心。墨家也研究推理,其目的正如郭沫若所说,主要是为“辩敌致胜”,而不是“专为寻求真理”。(注:郭沫若:《十批判书》,第298页。)目的的不同决定了研究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通过墨辩与逻辑学主要是传统逻辑的推理理论的比较,来揭示墨辩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的根本区别。
众所周知,逻辑学的推理理论具有这样的特点,就是撇开推理的具体内容,只研究推理的形式及其语义解释,并且以推理形式的是否有效作为判定推理是否有效的标准。与逻辑学相反,墨辩只研究具体推理,而不研究推理形式;并且以推理的具体内容的“是”或“非”作为判定推理的标准。
具体推理与推理形式有什么区别呢?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指出:“一个具体的推理是由作为前提的具体判断与作为结论的具体判断组成的;而一个推理形式则是由作为前提的判断的形式与作为结论的判断的形式所组成的……推理形式是用概念变项或判断变项去代替具体推理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判断的结果;推理形式是由概念变项或判断变项所组成的一组判断形式。”(注:金岳霖:《形式逻辑》,第141页。)可见,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下文把“判断”改称“命题”):具体推理含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它们构成了具体推理的具体内容;推理形式含概念变项或命题变项,而不含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所以没有具体内容。
有效的推理形式是推理形式的一个真子类,具有这种形式的推理,结论可以从前提必然得出。在传统逻辑中,一个三段论式是否有效,取决于它能否在三段论系统中获得证明(即能否化归为第一格四个“完善的”三段论式或者其中的AAA和EAE两个式),或者是否符合所有的三段论规则。有效的推理形式及其证明方法和判定规则(即推理规则)就是传统逻辑的推理理论的基础。
可是,翻遍一部《墨经》,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具体推理的例子,却找不到任何一个推理形式或有效的推理形式,找不到任何一个推理规则,更谈不上证明。不仅如此,而且墨辩的推理理论与推理形式有效性的概念也是相矛盾的。《小取》说:
是故辟(譬)、侔、援、堆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诡),远而失,流而离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作者指出了“辟、侔、援、推之辞”所产生的谬误,就是“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但这一切仅仅与推理的具体内容有关,因而是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的。怎样才算“危”、“失”、“离本”,还不是以墨家的意识形态或者墨家对语言的理解为谁?“辟”、“援”、“推”暂且不论,就“侔”所包括的混合关系三段论而言,它们属于演绎推理,只要推理形式是有效的,在任何解释下所得出的推理都是有效的,为什么“不可常用”呢?“不可常用也”这一结论的实际意义,就是对建立普遍有效的推理形式的可能性表示否定,其理论根据就是“言多方”(一个语词有多个意义)、“殊类”(事物有不同的类)和“异故”(立论的理由有多种),这些理由都属于语言语义学或推理的具体内容的范畴,与逻辑学无关。
由此可见,墨辩的推理理论与逻辑学的推理理论是根本对立的。墨辩的根本缺陷就是缺乏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研究,因而无法划清有效推理与无效推理的界线。
(二)直观方法与抽象方法:墨辩与逻辑学的研究方法的根本区别
墨辩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的对立,必然导致墨辩与逻辑学的研究方法的对立。
逻辑学研究推理的方法是抽象方法,其主要的子方法是二分法。逻辑学不但对推理的内容与形式进行二分,而且把推理内容也一分为二,即分为具体内容与抽象内容,后者亦称“基本内容”。(注:程仲棠:《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第386页。)具体推理中的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所表示的就是推理的具体内容;推理形式没有具体内容,但并非没有任何内容,概念变项或命题变项经过语义解释之后,就被赋予某种抽象的内容。以三段论式为例,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在解释下,每一个变项S、P、M都表示任意的一个非空非全的类,构成三段论式的命题形式即“所有S都是(不是)P”、“有的S是(不是)P”,则表示类与类之间的某种关系,这种抽象的类及其关系就是推理或思维的基本内容。从本质上说,“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思维的基本内容,就是一定范围内的客观事物的最普遍的属性即基本属性……的反映”。(注:程仲棠:《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第386页。)在我国有一个被人们广泛接受的看法,即“形式逻辑只研究思维形式而不研究思维内容”,如果所谓“思维内容”包括了思维的抽象内容或基本内容,那么这个看法是片面的,它“只适用于语形学而不适用于语义学”。(注:程仲棠:《逻辑与思维》,《哲学研究》1993年增刊(逻辑学研究专辑)。)
抽象方法是科学的基本方法,一切科学都用抽象方法,但表述的工具不同,一般科学以自然语言作为主要的表述工具,逻辑学的抽象方法的特点是以形式语言或半形式语言作为主要的表述工具。现代逻辑用的是形式语言,即由符号组成的语言,形式语言的运用使抽象方法升级为形式化方法。传统逻辑用的是半形式语言,即由符号和自然语言中的逻辑词(例如“所有”、“有的”、“是”、“不是”、“如果……那么”、“或”、“并非”等)组成的语言,“组成半形式语言的基本单位是变项(名词变项或命题变项)和逻辑常项,变项用符号……表示,逻辑常项用日常语言中某些语词表示”。(注:程仲棠:《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第393页。)变项是半形式语言的关键性因素,是刻画逻辑形式的重要工具,以变项代替具体概念或具体命题,就可以从具体命题得出命题形式,从具体推理得出推理形式。
墨辩研究推理的方法是一种与逻辑学的抽象方法根本对立的方法,就是直观的方法。首先,与逻辑学的二分法相反,墨辩的直观方法是“不分法”,就是把具体推理当作一个整体,内容与形式浑然不分的方法。不过,我们对墨者研究具体推理的方法却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在思维的具体内容方面,墨者主要是以墨家意识形态为依据;在逻辑有效性方面,墨者则全凭直觉。应该说墨者的逻辑直觉是有一定水平的,《小取》之所以能够从日常思维中识别一些有效和无效的具体推理,就是靠墨者的逻辑直觉。但当逻辑与墨家意识形态发生冲突时,墨家的意识形态往往战胜了墨者的逻辑直觉;不过有时在逻辑直觉的指引下,墨者也会超越墨家意识形态的控制。例如,“臧,人也,爱臧,爱人也”和“获,人也,爱获,爱人也”两个有效推理与“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的观点是不相容的,墨者却肯定两个推理,而背弃墨家的价值观,可以说是逻辑直觉的胜利。但这是以陷入另一个矛盾——对这两个推理的肯定与对“盗,人也,爱盗,爱人也”的否定是相矛盾的——作为代价的。可见,逻辑直觉是靠不住的,它不是一种科学方法,不用区别推理的具体内容与逻辑形式的科学二分法,就无法对推理进行合乎逻辑的判定,更不可能建立逻辑科学。
其次,墨辩的直观方法所使用的表述工具是自然语言,用不含变项的自然语言只能表述不含变项的具体推理,而不可能刻画含变项的推理形式。有人说,《墨经》使用了指示代词“彼”、“此”、“之”、“是”来表示变项。但不能把语法上的指示代词混同于逻辑上的变项。指示代词是自然语言的构成部分,与作为人工语言的变项有原则上的区别:变项表示值域中一个任意的事物,其意义决定于人为的解释;指示代词不表示任意的事物,而只表示上下文范围内一个特定的事物,其意义决定于自然的语境,没有值域,也不能另作解释。
由此看来,墨辩不但缺乏研究推理形式的意愿,也缺乏研究推理形式的手段。
墨辩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就是墨辩陷于自相矛盾的根本原因。墨辩既然缺乏有效的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就不免以推理的具体内容作为决定推理取舍的标准,因而不能不受日常语言和墨家意识形态的支配,以致产生逻辑矛盾。可见,墨辩的逻辑矛盾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是从它的根本即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中必然地产生的。任何一个被称为“逻辑”的理论,都要满足正确思维最基本的必要条件,即矛盾律;反之,凡是蕴涵矛盾的理论包括推理理论,都不属于逻辑学。
四、“墨辩逻辑学”的论证不能成立
按照“墨辩逻辑学”的概念,墨辩就是逻辑学。“墨辩逻辑学”的论证有两种相反的方式:一种是传统的方式,就是承认墨辩缺乏推理形式的研究,但认为这正是“墨辩逻辑学”的优点;另一种是时尚的方式,就是力求证实墨辩研究了推理形式。但无论用哪一种论证方式,“墨辩逻辑学”的概念都是不能成立的,墨辩与逻辑学的根本区别是不可抹煞的。
(一)有不研究推理形式的逻辑学吗
传统的论证方式来源于胡适。他写道:“墨家名学(引者按:与“墨辩逻辑学”是同一概念)所有法式上的缺陷,未必就是他的弱点,未必不是他的长处。”(注: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198页。)随后更明确断言:“有学理的基本,却没有法式的累赘”,是墨家名学的“第一长处”。(注: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东方出版社,1996年,第198页。)胡适所谓“法式”,主要是指推理形式。墨辩缺乏推理形式的研究,究竟是“弱点”还是“长处”呢?这还只是一个表面问题。胡适的论断深藏着一个可疑的预设,即:存在不研究推理形式的逻辑学,它有“基本”的逻辑“学理”,但没有“累赘”的推理形式。这就引发一个深层问题,即:存在不研究推理形式的逻辑学吗?这是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它关系到我们对逻辑学这一学科的根本性质或存在方式如何正确理解。并非一切研究推理的学问都属于逻辑学,一切借助逻辑思维建构的学问都要应用推理,而推理的应用必以推理的研究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说,哲学(包括神学)和一切科学都不能不研究推理,但它们所研究的是具体推理,着眼的是推理内容。只有逻辑学才用抽象方法研究推理形式,也只有以推理形式作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才属于逻辑学,因为不研究推理形式,就无法得出推理的逻辑规律,逻辑的“学理”也就失去“基本”的依据。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就是以他在《工具论》中明确给出并加以系统化的14个“累赘”的三段论式(亚氏所说的“式”是指基本式,一个基本式可以包含几个分支式,亚氏的14个式实际上包括了传统逻辑全部24个有效的三段论式(注:程仲棠:《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第78-79页。))为“基本”的。逻辑的“基本”“学理”离不开推理形式,没有“累赘”的推理形式就没有逻辑学,如同没有“累赘”的数学公式就没有数学一样。所以,不存在不研究推理形式的逻辑学。缺乏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研究,是墨辩的最不幸的弱点,是墨辩的全部问题的总根,它带来的后果,就是使墨辩的推理理论始终停留在逻辑学的预备阶段,而不可能有进一步的发展。
胡适的论法有一定的影响。杜国庠就发挥了胡适的观点,说“墨家重实质不重形式,这正是他们的优点”。(注:杜国庠:《先秦诸子的若干研究》,三联书店,1961年,第177页。)温公颐则合取了胡适和杜国庠的观点,颂扬“墨辩逻辑”“注重于实质问题的研究……不纠缠于形式逻辑的烦琐形式”。(注:温公颐:《先秦逻辑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7页。)所谓注重“实质问题”的研究,就是指注重思维的具体内容所涉及的问题的研究,但是,思维的具体内容是指学和其他具体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不是逻辑学研究的对象。如果认为逻辑学不应该撇开思维的具体内容去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或者不研究逻辑形式的学问也算是逻辑学,那就违背了我国逻辑学者经过几十年的争论与反思,顽强地抗拒了“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严厉指责之后所取得的基本共识。形式逻辑注定要研究逻辑形式,“不纠缠于形式逻辑的烦琐形式”的“墨辩逻辑”,自然可以免受“烦琐”的贬斥,却不属于逻辑学。
(二)墨辩研究了推理形式吗
与传统的论证方式相反,“墨辩逻辑学”的时尚是力求证实墨辩研究了推理形式,但墨辩本无推理形式,结果“证实”变成了虚构。
一位研究者断言:“《墨经》中不仅讨论了推理的形式问题,而且用自然语言揭出了推理形式方面的理论和学说”。(注:周云之:《〈墨经〉逻辑是中国古代(传统)形式逻辑的杰出代表》,《孔子研究》1992年第2期。)据说《小取》的“或”、“假”、“效”、“辟”、“侔”、“援”、“推”,就是七种推理形式或“论式”。他写道:
这七种论式中已经包括了传统逻辑中三种基本的间接论式——假(假言)、或(选言)、效(直言)。此外,还包括了直接论式……侔;包括了三种……演绎类推式——辟、援、推。(注:周云之:《名辩学论》,第83-84页。)
有必要对七种所谓“推理形式”或曰“论式”逐一剖析,看看它们是否名符其实。
《小取》说:“或也者,不尽也”。“不尽”意即:“并非全部……都是……”(等值于“有的……不是……”)。根据“或”即“不尽”的定义,“或”是一个表示全称肯定命题的负命题(等值于特称否定命题)的逻辑词,但不是一个表示选言命题的逻辑词,它不能表示析取或者严格析取。如果把“或”看作析取词,那么“不尽也”与析取的意义相悖,因为它排除了支命题全部为真的可能性。如果把“或”看作严格析取词,那么“不尽也”只说对了一半,即支命题不能“尽”真,但说漏了更重要的一半,即必有一支命题为真,这是一切析取词或选言命题共有的基本意义。认为“或”指选言推理,是没有根据的,“不尽也”三个字连析取或严格析取的意义也没有说清楚,更没有关于前提和结论的任何提示,“选言推理”又从而何来?来自墨辩研究者的生花妙笔,而不是来自墨辩的本文。
《小取》说:“假者,今不然也”。这是对假言命题的前件(假设)的一个片面的语义分析,因为“今不然也”即“现在是假的”,只符合反事实条件句(假言命题的一个真子类)的前件的语义,其他假言命题的前件都是真的。断言“假”指假言推理,也是没有根据的。在假言推理中,不管假言前提的前件是真是假,都要设前件为真,才能推出后件为真;反之,如果断定前件“现在是假的”(“今不然也”),即否定前件,那就推不出任何结论。《小取》的说法应该修正为:“假者,今设其然,而无论其然不然也”。这里要区别两个语义学概念真(“然”)和假(“不然”)的语言层次。当我们说反事实条件句的前件“现在是假的”(“今不然也”)之时,“假”(“不然”)属于对象语言;当我们在推理中设反事实条件句的前件为真(“设其然”)之时,“真”(“然”)属于元语言。可见,在推理中所运用的真假概念属于元语言,而在“假者,今不然也”这个定义中,“不然”却属于对象语言,所以,这个定义不能揭示假言推理的逻辑特征。
《小取》说:“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这是说,“效”就是为命题立“法”(建立法则),据以判定它为“是”或者为“非”:合“法”即“中效”者为“是”,否则为“非”。可以说“效”指演绎推理,“法”相当于前提,对有关命题的判定就是结论。但“效”的概念没有揭示“效”的推理形式。“中效”或“不中效”,是就被判定命题与法则的具体内容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从逻辑的观点看,“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并不完全符合演绎推理中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蕴涵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若前提真,则结论必真;若前提假,则结论可能假,也可能真。墨家的所谓“法”或法则无非是经验的概括,都是可真可假的实证命题,当法则(前提)为真时,“中效”的命题必然是真的,“不中效”的命题必然的假的;但当法则(前提)为假时,“中效”的命题未必就是真的,“不中效”的命题未必就是假的。有人说:“‘效’式推论……相当于三段论式的第一格(“中效”)和第二格(“不中效”)”,(注:杨芾荪:《中国逻辑思想史教程》,甘肃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17页。)这完全是牵合附会。周文英就实话实说,承认《墨经》“对‘效’的具体形式没有说明……究竟怎样去具体进行必然性的推论,我们还不太容易把它说清楚。”(注:周文英:《中国逻辑思想史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8页。)
《小取》说:“辟也者,举他物以明之也”。就“辟”的实际意义而言,指的是类比推理;但作者辞不达意,把类比推理说成了譬喻。有两种譬喻,一种是“明”物即描写事物的,一种是“明”理即说明道理的,从逻辑学的观点看,用以“明”理的譬喻就是类比推理。但类比的逻辑学定义与譬喻的修辞学定义不同,至少应该指出此物与他物之间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并根据此物有某种情形,推出他物亦有此种情形。《小取》的说明没有揭示类比的推理形式,与修辞学的譬喻(比喻)定义没有原则性区别。
从前述(上篇)可知,并非所有的“侔”都是推理。就其中的推理而言,主要是混合关系推理,其次是时态推理,例如,“止且出门,止出门也”,就是一个有效的时态推理。《小取》说:“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这个定义没有揭示“侔”所包括的任何一种推理的逻辑形式或逻辑特征,而只是概括了它们的语言形式或修辞学特征。因为“比辞而俱行”不过是一个笼统的修辞学术语,它没有给出“辞”的命题形式及其关系。有趣的是,正因为“比辞而俱行”的笼统,“侔”的逻辑谜底引起了墨辩权威的纷纷猜测,梁启超回答是“比较”,(注:梁启超:《墨子之论理学》,《梁启超全集》第6册,第3187页。)胡适归结为“命题之间的比较”,(注:胡适:《先秦名学史》,第89页。)张纯一说是“双关体归纳法”,(注:张纯一:《墨子集解》,成都古籍书店,1988年复制,第405页。)章士钊认为包括了“换质、换位诸律令”(注:章士钊:《逻辑指要》,《中国逻辑史资料选·现代卷(下)》,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19页。)……要不是《小取》提出的具体推理都披着“比辞而俱行”的修辞学外衣,使人还可以认出某些“侔”的逻辑身份,恐怕至今还不知“侔”为何物。
《小取》说:“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根据这个定义,“援”可以表示为:“‘子’之命题为‘然’(真),所以,‘我’之命题亦‘然’(真)”。但这只是“援”的语言形式,而不是它的逻辑形式,我们看不见前提与结论的命题形式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援”的语言形式掩盖着两种不同的推理形式:一种是演绎推理,其形式有效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前提蕴涵结论。另一种就是逻辑类比(不同于一般类比推理),即论者所谓“演绎类推”,这是演绎推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形式有效的必要条件与演绎推理相同;其形式有效的充分条件是:前提与结论具有相同的命题形式。“援”的定义没有揭示任何一种推理形式的有效性条件。《小取》的“援”是指逻辑类比,但如果不满足其形式有效的必要条件,“援”就只算是一种辩论术,不免流于诡辩。且看《小取》的一个论证:
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无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必毋空乎?
研究者认为,这是“援”的适例,其实是无效推理。其中“若……则”相当于“所以”,前面四个命题就是前提,后面三个命题就是结论。从前述(上篇)可知,四个前提都是A集中的真命题,而在三个结论中,中间的一个是A集中的真命题,其余两个是B集中的矛盾命题。可见,这个“援”从真前提推出了假结论。其症结在于任何一个前提与任何一个结论的命题形式之间都没有蕴涵关系,更不必说同一关系。《小取》说:“此与彼同类”。可是,“此”(结论)与“彼”(前提)两类命题只是含有一些相同的概念(“盗”、“人”),而没有相同的形式,有的甚至没有相同的真值,又怎能说“同类”?这个“援”在语言上咄咄逼人,在逻辑上却毫无根据。无怪乎郭沫若讥之曰:“援来援去,其实只是诡辩”。(注:注:郭沫若:《十批判书》,第299页。)
《小取》说:“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从这个定义看来,“推”也是指逻辑类比或“演绎类推”,但用于反驳,就是以对方的主张(“其所取者”)作为前提,推出一个对方所不能接受的(“其所不取之”)结论,其根据是前提与结论有“同于”关系。但《小取》没有揭示这种关系的逻辑形式,而只是给出它的语言形式,即用“是犹谓”表示前提与结论有“同于”关系,用“吾岂谓”否认它们有“同于”关系(要反驳对方的“推”,就要用否认这种关系)。按照墨辩研究者的诠释,“同”就是“同类”。从上文可知,《小取》所谓命题“同类”,是指它们含有相同的概念即相同的具体内容,但这不能作为逻辑类比的根据,逻辑类比的根据是前提与结论的命题形式相同。“推”的定义没有揭示其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条件,同“援”一样,“推”也不过是一种辩论术。
综上所述,“或”和“假”不反映任何推理;“效”、“辟”、“侔”、“援”、“推”则分别从辩论的角度描述了某种推理的某些特征,主要是语言形式的特征或修辞学特征,可以断言,在这七个概念中没有任何一个概念刻画过任何一种推理的逻辑形式。研究者关于在《小取》本文中存在着种种推理形式或“论式”的说法,完全是出于附会和虚构。
结束语
总之,墨辩不是逻辑学,而是墨家的辩论理论。墨辩也研究推理,但多半停留在修辞学水平,而没有达到逻辑学水平;墨辩也包含逻辑学的萌芽,但未能从语言现象和意识形态的纠缠中脱颖而出,形成独立的逻辑体系。这就是本文的主要结论。
何以墨辩的逻辑萌芽未能变为逻辑学成果,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了解中国古代文化的历史原貌,正视它的缺陷,这比之用“墨辩逻辑学”的虚构来满足民族虚荣心,对于中国现代文化的建构更有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