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行性论文,农村论文,养老保险制度论文,社会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民政部自1987年开始在中国农村部分地区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曾一度被列为民政部农村工作的“头等大事”。十几年来,民政部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这项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1997年,试点推广到了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00多个县(市、区)。总计有8280万农村人口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基金140亿元,约55万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发放养老金约1.6亿元。同时,还建立了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近3万个,配备专职人员近4万人。
从1998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了转折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按新的职能规划,原来由民政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将转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来履行。但目前为止,这项工作仍未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管,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牵扯面却已经自然而然地从民政部门内部扩散到了整个农村宏观经济管理领域,各级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去留之争、性质之争、管理模式之争、基金管理形式和经办机构之争以及风险程度之争成为焦点。尤其是关于取消还是继续举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根本问题的争论,即对举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行性的质疑相当激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行性争论的核心是经济可行性问题。认为没有经济可行性的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国家财政应付城市养老保障的隐性负债尚且艰难,不可能有剩余的财力来兼顾农村,故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缓行;但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具备经济可行性,至少现在就可以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举办。针对这一问题,本研究将运用保险精算技术,对经过一系列改进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以期为管理实践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依据。
二、经济可行性论证
1.条件设定
(1)领取条件设定
农民在x岁的时候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m年后开始于每年年末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为n年,若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后的m+n年内死亡,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权继续领取剩余年限的养老金,但这时领取的养老金只能存入受益人的养老金专门账户,作为受益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专款专用,若被保险人领满n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则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在本研究中,我们设定n=10。
被保险人缴费期自投保之日开始,至领取养老金之日为止,若在缴费期内死亡,个人交纳的全部本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允许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剩余年限养老金的目的在于吸引农民参加保险,降低部分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不久即死亡而在农民中造成负面示范效应,同时也可以调动年轻的家庭成员为年老的家庭成员缴纳保险费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家庭的和睦稳定。但允许被保险人的受益人领取现金形式的养老金可能导致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则限定受益人领取的养老金必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制内循环,受益人领取的养老金只能再以保险费的形式回流到养老保险基金中来。
(2)保费假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率构成与商业保险一样包括纯保险费率和附加费两部分,不同的是附加费率中除了风险加成和管理费用率外不含利润率,这是社会保险管理的基本特点。
纯保险费部分由农民交纳的保险费和政府的补贴构成,政府对纯保险费补贴的最低数额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附加费用总额。附加费用从农民交纳的保险费中支付。
不沿袭国际上由政府补贴社会保险附加费用的做法仍缘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政府补贴附加费用容易使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弱化,具体的经营者可能会以“吃皇粮”为由增加乃至浪费管理费用,农民也似乎缺少对管理费用支出进行监督的理由,这同时也不利于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本与效益的核算、不利于降低管理成本。此外,政府直接补贴纯保费可以大大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当农民知道自己每缴纳1元保险费就可以从政府“赚到”几毛养老金的时候,其积极性将被极大地调动起来。
这种做法类与城市经济改革中把“暗补”变为“明补”有异曲同工之妙。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在计算保险费补贴时,设定政府对纯保险费补贴的最低数额与附加费用相等。
(3)死亡率假设
选用中国经验生命表编制委员会所制“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养老金业务男女表”,死亡率、平均余寿等指标由此确定。
(4)预定利息率假设
预定利率的下限选定为当前保监会规定的寿险预定利率2.5%:预定利率的上限选定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利率上限的平均值6.0%,与中国逐渐走向成熟的市场经济状态相吻合。
(5)交费年龄与领取年龄假设
设定20岁为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年龄。虽然很多农民会在20岁以前获得收入,但考虑到中国农民婚嫁花费普遍较多的风俗习惯,故假定农民20岁以后才具备参加保险的经济实力和动机。
多项入户调查显示,老年农民除患严重疾病外,一般在60岁之后仍参加一定的农业生产劳动,但老年农民的劳动生产力显著不降,同时考虑到既让农村老人老有所养,有经济依靠,又有利于农业劳动力年轻化,促进农业生产率提高的双重目标,则应选择一个恰当的“退休年龄”,让农民在退出土地的同时获得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这个年龄即为最佳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当然这个年龄最好由参加保险的农民自己选定。在测算中,我们设计三个领取年龄档次55岁、60岁和65岁。
(6)保险金额假设
当农民老年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养老金能够保障领取者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样的养老保险系统才是一个有效系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标准。那么,按照各地当前农民生活消费水平,同时考虑交费期间通货膨胀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则可推算出领取养老金时,农民每年至少应领取的以能够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险金额。
2.保费计算公式
按以上条件设定,保险费实际上是由延期m年期末付n年确定年金和延期m≠n年期末付终身年金的保险费两个部分构成的。其中:
延期m年期末付n年确定年金的趸缴纯保险费公式为:
延期m+n年期末付终身年金的趸缴保险费公式为:
以上之和为:
根据上述所选定的条件及计算公式,我们分别计算了延期m年期末付10年确定年金和延期m+10年期末付终身年金的趸交及年交保费率。
根据上述假设,在推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时,我们主要将采用预定利率在2.5%和6%两个水平下,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的保险费率值,结果见表1。
表1 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保险费率
开始领取年龄 费率(预定利率为2.5%) 费率(预定利率为6.0%)
趸缴 年缴
趸缴
年缴
20
5.31670.1907
0.95660.0608
30
6.85260.2778
1.72600.1204
40
8.85740.3816
3.12410.2629
50 11.61200.5704
5.74430.7530
3.交费能力分析
农民人均总收入减去农民人均总支出,即得农民人均净收入。人均净收入乘以农村居民家庭规模可以得到家庭净收入,家庭净收入除以家庭中适保人口(这里定义为20~60岁的家庭人口),即为每一适保人口可以支付的保险费的最高限额。
以各地区不同时期的农村居民平均消费额作为保险金额,乘以预定利率分别为2.5%和6.0%两种不同假设下的保险费率,得出的纯保险费值与各地区20~60岁人口平均可使用的家庭净收入相比较,即可以得到下列结果。
全国有17个省具备20岁投保条件,占到所有省份的54.9%,有16个省份具备30岁投保条件,占到56.1%,14个省份具备40岁投保条件,占45.2%,14个省份具备50岁投保条件,占45.2%。其中东部地区12省中的11个具备20、30岁投保条件,有10个省份具备40、50岁投保条件。中、西部地区在20、30和40岁均有程度不同的可保省份(见表2、3所示)。
除了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外,影响一个地区投保经济可行性的关键因素还有养老金给付的预定利率(注:这里需要特别注明,预定利率(Assumed interest rate)是保险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保险公司计算准备所使用的利率,是保险公司对客户在保险公司积累的保费进行计息的利率。)和当地生活消费的增长速度,而预定利率是更重要的因素。从计算结果中我们看到,即使生活消费年递增5%,但只要把预定利率提高到6%,具有可保性的省份仍然要多于预定利率为2.5%、但生活消费年递增3%时的省份。这清晰地显示了资金运用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运做中的重要意义。因为预定利率的高低既取决于货币市场的利率,更取决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良好的投资绩效将大大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而良好的投资绩效最终决定于一系列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政府对纯保险费的补贴保持在最低标准,即等于附加费用的情况下,我国当前总体上不具备全面建立农民社会年金保险的条件。从分地区看,东部地区基本上具备投保条件,中部地区个别省份具备投保条件,合理的方案是选择部分发达地区试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先行和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接。
表2 不同年龄层具备投保条件的省份比重(生活消费年递增3%)
20岁 30岁 40岁 50岁
比重 省份数 比重 省份数 比重 省份数 比重 省份数
全国 54.9% 17
51.6%
16
45.2% 14
45.2% 14
东部 35.5% 11
35.5%
11
32.3% 10
32.3% 10
中部 19.4% 6
16.1%
5
12.9% 4
12.9%
4
西部 0
0
00
0
00
0
表3 不同年龄层具备投保条件的省份比重(生活消费年递增5%)
20岁 30岁 40岁 50岁
比重 省份数 比重 省份数 比重 省份数 比重 省份数
全国 80.7% 25
80.0%
22
42%
13
3.2%
1
东部 35.5% 11
35.5%
11
32.3% 10
32.3% 10
中部 25.8% 8
22.6%
7
9.7%
30
0
西部 19.4% 6
12.9%
4
0
0
0
0
因东部地区对各年龄层均有较高投保能力,因此,在东部地区对一定年龄层的人口采取强制保险,即对符合投保年龄且具备投保条件的农民实行强制投保,各级政府视财政能力对纯保险费进行补贴,补贴的最低限额不应少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附加费用。
又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也表现在地区或省内部,就是富裕地区也可能会有贫困户。例如,烟台市1995年上半年年人均纯收入不足400元的贫困户约占总户数的1%~2%,约2万户。这些贫困户参加投保确有一定困难。但是贫困户所在乡村或县、省若给予补贴,则也可以投保。如广东宝安县横岗镇52个自然村,那里投保率达到96.2%,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具体做法是,比较富裕的地区个人交纳保险费的70%,集体补贴部分占30%(由村委会和自然村共同负担)。较贫困的地区个人交纳保险金的60%,集体补助部分占40%(以村委会为主,镇给以适当补助)。可见在富裕的地方对贫困者补助是可能的。
对于投保年龄过大者如50岁左右农民,因保费过高而交不起保费者,政府可以采取灵活的办法,如实行低给付年金,低保费(也可以同20岁年龄农民交相同的保费),结合家庭赡养或社区养老等联合形式,进行平稳过度,这样,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也可以建立较全面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民的养老完全步入社会养老的轨道。
在中西部有条件的省份(或地区)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
在完全不具备经济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备财政补贴能力的省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宜等待时机成熟方可推行,此时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极有可能导致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