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作风建设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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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61.3/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14)03-0044-05

       一、社会主义法治与从严治风的价值契合与时代统一

       2013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实现作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这是一个崭新的命题。新时期,为什么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呢?能不能“以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呢?这在理论界仍存在一些疑虑。一般说来,政党属于政治组织,国家机关属于公权力机关,政党与国家机关在组织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治党与理政的理念、制度与方式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国家机关而言,一般坚持“职权法定”“法不允许皆禁止”的原则;对政党而言,在“坚持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基本原则前提下,具有“法不禁止皆自由”的自主性,政党对思想政治教育、政策制定等具有一定自主权。尤其对党的作风而言,理论界一般认为,这是传统的、典型的党建内容,主要依靠党性修养、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来解决,用国家法制是难以规范的。

       从表面看,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然而,世界各国政党政治有其差异性,中国政党政治有其特殊性。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领导党、也是唯一的执政党,执政党的作风建设与非执政党的作风建设具有一定差异性,执政党及其干部的权力行为或公共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法纪的约束。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新时期,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具有内在统一性,法治理念与从严治党、从严治风具有价值契合与时代统一性;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方式,也理应成为执政党从严治党、从严治风的基本理念与重要方式。具体说,“以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之所以可能、之所以可行,其主要根据在于:

       首先,由执政党作风建设的实质与问题症结所决定。党的作风是观念的外化与行为化,包括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许多方面。对执政党及其干部而言,这五个方面的作风或多或少地都与公共权力有关;特别是工作作风与领导作风,直接与公权力行为密切相关。从现实角度看,领导干部作风问题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与生活作风”方面。目前的“四风”问题,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恰恰是党员干部“工作作风、领导作风与生活作风”的不良表现。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即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也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领导作风与生活作风”而言的。从“四风”问题的根源看,既有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更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这种制度根源关键在于“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与领导方式;只有深化改革、转变党和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层面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问题、克服“官僚体制”的固有弊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公共权力行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才能从体制机制上堵塞滋生不正之风的漏洞、根治干部“四风”问题。

       其次,由法治的本质特点与普遍适用性所决定。法治是“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的社会秩序[1]。“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可以说,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系统性、稳定性、一致性、遵从性、非溯及性、强制性等都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在我国,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把依法执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我国,法治已经深入党心、民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治党理政的主流话语。要“建设法治中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们就必须坚持法治的普遍适用、致力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实现依法治国、从严治党、从严治风的时代统一,要实现“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要求执政党与干部的公共权力行为在受党纪约束的同时,也必须受国家法律的规制。总之,通过全面而严格地践行法治,可以有效地限制权力、约束权力、防范权力滥用;也可以有效地防范“人性的弱点”,从根本上防范与克服“四风”问题、促进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建设,因为任何人“都不是圣人而是凡人,都不是君子而可能是小人,都有人性的弱点、缺点和局限,都有可能犯错误、出问题,甚至滥用权力谋私。”[3]

       最后,由社会主义法治、从严治党、从严治风的价值统一性所决定。“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这是法治精神的实质;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实现社会成员在法律面前的真正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4]进一步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性质、宗旨,从严治党、从严治风的目的价值,具有根本一致性。首先,从党的性质与宗旨看,“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性质与宗旨最集中的概括,这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人的尊严、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精神是基本一致的。其次,就从严治党的目的与价值看,从严治党的根本目的在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执政党建设目标,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进而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最后,就从严治风的目的与价值看,党的性质与宗旨决定党的作风建设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作风建设的根本价值所在;从严治风的目的就在于克服不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使党员干部努力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可以说,这与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在根本上也具有一致性。

       二、法治思维与作风建设体制机制的系统性

       法治思维是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是“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6]具体到各级领导干部而言,其实质就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7]一般说来,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公权力拥有者或行使者,其标准是实质合法性,其目的是保障人权,其过程是具体化思维[8]。就其特点而言,法治思维是规范性思维,是“限权思维”,是“权利思维”[9]。从“人治思维”到“法律思维”、再到“法治思维”,“反映了我国治国理政方式的历史嬗变,法治思维是社会转型期治国理政的应然向度”[10],也是一个必然向度。今天我们强调法治思维,就必须坚决反对与遏制“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因为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根本对立、具有不可调和的内在冲突,这种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为“法律至上与权力至尊、保障权利与漠视权利、规范权力与放纵权力、注重程序与拒斥程序、公开透明与暗箱操作”等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11]。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领导党与执政党,若要在国家建设、政府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坚持法治理念、奉行法治,而党的领导与党的自身建设不讲法治理念、不讲规则之治,则无法以执政党建设引领国家与社会建设。因此,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抓作风建设,全党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性观念的时代统一,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理念,并以此来指导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与作风。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既要加强党性修养,也要加强道德修养与法治修养;既要严格遵守党纪与党的规章制度,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纪;既要履行党员义务,更要履行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而且,要把这种理念制度化甚至法律化,使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2]新时期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思维抓作风建设,要求我们必须用系统观点来看待作风建设,注意作风建设体制机制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全局性,克服“就事论事、就作风而谈作风”的传统思维。具体说,法治视阈中的作风建设常态化体制机制所具有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作风建设工程具有系统性,是治党理政系统工程的一个子系统。以前,在理论上,人们往往把作风建设作为党建工程的一个分支来对待,甚至是孤立地看问题;在实践中,党的建设条块分割很明显,组织部门管干部、宣传部门抓思想舆论、纪检部门抓党风廉政,容易出现“各负其责、彼此孤立、各管各的”现象。从系统性角度看,作为思想行为的外化,党员干部的作风体现在整个政治系统、政治环节、政治过程中;作风问题不仅是党建工程的一个分支、党建内容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一项事关党群关系、治国理政、党的事业的全局性问题。因此,作风建设实际上是治党理政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只有从治党理政全局着眼,紧密围绕治党理政这个大系统工程来看作风建设、分析作风建设的体制机制,才能看清作风问题的制度性根源、从根本上解决作风问题,才能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作风建设”单兵突进问题。

       二是作风建设体制具有系统性,是治党理政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根本上或整体上看,作风建设涉及整个治党理政的体制与机制,涉及整个党的领导制度与执政体制;只有深化改革,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政府体制改革、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配套进行,才能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作风建设的根本问题。比如,只有改善党的领导体制、破解权力过分集中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家长制”与“人治”现象;只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服务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才能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确保干部清正、政治清明;只有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权治”、破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等;只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效解决“四风”与腐败问题;只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从严治党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乃至法治政党一体建设,党风、政风、社风齐抓共管,才能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以良好党风推动政风与社风、以良好政风与社风巩固党风建设成效。

       三是作风建设的相关制度与行为规范具有系统性、而非单一性。无论党风还是政风,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具体体现在各个政治环节与权力运行过程之中。因此,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必须用科学的制度与法律来严格规范各个政治环节与权力运行过程。一般说来,政治环节与权力运行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选举环节与选举过程、决策环节与决策过程、执行环节与管理过程、监督环节与监督过程四个方面。只有建立健全这四个环节的相关制度与行为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有效解决作风与腐败问题。比如,只有在一定层面实行民主选举、依法选举,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领导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一致性”问题;只有实行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完善的科学决策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密切联系群众;只有实行民主管理、依法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扩大民众参与,才能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等;只有实行民主监督、依法监督,建立科学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杜绝不良作风。

       三、法治方式与作风建设模式的现代化

       法治方式是在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指导下,理性地运用规则和程序解决有关问题的一种方法,是指“公权力执掌者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手段。”[13]广泛而言,法治方式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及其方式,也包括对法律所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的运用与适用,而不是简单地运用现有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相较于人治,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人的作用,重视规则的作用甚于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重视普遍性、原则性甚于重视个别性和特殊性,重视稳定性、可预期性甚于重视变动性和灵活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14]法治方式强调广泛运用立法、司法、普法等各种方法进行治理,突出强调法治实践和行为准则,在操作层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时期用法治方式抓作风建设,一方面,要求我们必须努力建立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与常态化模式,努力克服用“人治方式”“权治方式”“运动方式”来推进作风建设的传统思维、传统模式与传统方式,实现作风建设的模式与方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的确,以“整风形式”加强作风建设是党的传统模式,在战争年代乃至改革开放以前曾经发挥过很好的作用,在今天也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它也明显存在着“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弊端。因此,作风建设不应主要依靠该传统模式,否则将无法适应当今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大趋势,与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基本要求相冲突。为了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从严治党的时代要求,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久大业,我们必须把过去所习惯的“整风运动方式”等置于法治之下,努力学会用法治方式抓作风建设。只有如此,才能突破“作风问题常抓常有”的困境,才能尽早实现作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必须在思维创新、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方式方法创新,充分运用法治方式抓作风建设。比如,当前的“四风”问题,从法治角度看,形式主义的要害在于工作不实、履职不到位,官僚主义的要害在于对人民利益的“忽视与不作为”,享乐主义与奢靡之风的要害在于公款吃喝、挥霍享乐、骄奢淫逸与特权现象,而由“四风”问题引发的“腐败问题”更是违法乱纪。对这些现象与问题,仅仅靠教育与廉洁自律远远不够,必须通过加强立法、规范权力、强化责任追究来惩治。因此,“根治‘四风’为主要内容的作风建设,本身就是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领导干部履职行为的一项基本要求。”[15]再比如,要使“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也需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抓,只有使“为民、务实、清廉”制度化法制化,用法治方式来保障党的宗旨的落实,实现党员干部的党内义务与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有效衔接,才能使“为民”落到实处。只有用法治方式来规范党员干部的工作流程与权力行为,实现党内纪律与国家法纪的有效衔接,才能使“务实”落到实处[16]。只有用法治来限制与规范权力,把权力置于法律与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才能使“清廉”落到实处。只有如此,才能做到干部清正、政府廉洁、政治清明。

       综上,法治视阈中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应是理念、制度与方式的有机统一。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是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的。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抓作风建设,就要坚持理念、制度与方式的统一: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党性观念与法治理念的时代统一;更要用法治思维来构建作风建设常态化的体制与机制,注意作风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还要学会用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致力于作风建设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从而实现党的作风建设“从抽象到具体、从局部到整体、从孤立到系统、从粗放到细致、从模糊到明确、从人治到法治、从运动式到常态化”的时代转变。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抓作风建设,必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政党的一体化建设,进而全面落实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原则,以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收稿日期]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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