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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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里,中国社会一直是一种“大国寡民”的生活格局,在分配问题上强调收入结果上的均等。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表面上看似公平,其实质是一种分配不公。因为平均主义无视劳动者贡献的大小,无视投入劳动量的多少,撇开人的素质和积极性,只追求收入结果上的均等,让不同的人取得相同的收入,这就必然导致多劳不能多得,少劳或不劳者无偿占有多劳者的劳动成果。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损害了社会主义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结果是导致大家普遍贫穷。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然后发展到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内容之一就是结束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伴随着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以及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关系的重新思考,人们对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原则的认识也超越了“唯一”论(即按劳分配)而先后经历了“主体补充论”(即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主体一并存”论(即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结合”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应该说,从“唯一”论向“主体一并存”论、“结合”论的转变,其意义是深远的,至少它承认了非劳动收入的合法性,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分配效率的提高。然而,从80年代中期开始,人们在享受改革开放政策所带来的实惠的同时,又相当普遍地对分配关系的变革和个人收入的差距产生了不满,发出了“分配不公”的抱怨。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平均主义与分配不公是同时存在的:一方面,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在收入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垄断(如地区、行业垄断等)的存在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又导致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过分悬殊。于是,有人认为改革不彻底,还没有废除平均主义,还没有彻底砸破“大锅饭”;但更多的人则认为改革促进了效率却损害了公平,甚至有人开始怀念“大锅饭”所提供的“坚硬的稀粥”。这些认识实际上就涉及到如何摆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而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首先得从公平与效率的含义谈起。

一、公平与效率释义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衡量人类社会是否进步的两个根本的价值尺度。效率,是主体在改造客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能力大小,是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指示器。“公平”按字面意义上讲是指公正、平等,在英文中它有两个单词,一是justice,词义为正义、正当、公正、合理、公道等;另一个是equality,词义为同等、平等、均等、公平、均衡、公正、合理等。这两个词在概念上是极其相似的,在英国和美国尤其是这样,从历史上来看,大多数学者也没有将这两个词作严格的区分<%汤玉奇等:《社会公正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对于公平、平等我们既可以从静态的角度加以考察,也可以从动态的角度加以区分。以静态的角度看,社会公平或平等是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的相互比较,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既有经济地位,又有政治地位和文化地位,还有人格地位等。与此相联系,社会的公平、平等应包括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和人格上四方面的平等。

从动态的角度,把公平作为一个过程来考察,社会公平与否表现在三个方面:条件、机会与结果。

首先是条件的公平或平等。当人们投身于社会生活的时候,他们各自从自己特有的素质、能力以及社会地位出发,这些个人的以及社会的因素形成人的社会活动的前提并深刻地影响着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社会条件的公平或平等意味着人们在相同的基础上从事活动,或者说由此出发的社会条件是相同的。这意味着人们平等地继承了历史所累积的社会力量。相反,条件的不平等意味着人们所从出发的前提不同。资产阶级学者往往把条件平等等同于结果平等,这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因为条件恰恰是以往活动的结果,并且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下,条件的平等与否必然决定结果的平等与否。但是,从逻辑上讲,条件与结果还是有区别的,一个处在活动的开端,一个处于活动的终结。更为重要的是,条件在活动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撇开条件就无法分析机会与结果。

其次是机会平等。由于人与社会相互关联,人面临着多种多样的活动的可能性空间,这种活动的可能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机会。机会平等就是均分活动的可能性,社会上的每个职位向所有人开放,使每个人都具有同等地从事活动和选择职位的权利。西方学者常常把机会平等看成是竞争的公平原则,即所有人都从一个共同的起点出发并遵守相同的规则。这是极有见地的,但是他们混淆了作为活动一部分的起点与作为活动前提的条件的区别。事实上,前提条件与具体活动的形式上的起点不是一回事。以体育竞赛为例:每一个运动员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同时、按同一规则赛跑,这是典型的机会平等,因为这一比赛给予每个运动员以机会相同的参赛权并以同一规则衡量他们的成绩。这里起跑线无疑是比赛活动的起点,大家都站在同一条跑线上同时起跑可以看作是起点平等。但是,所有参赛运动员的身体和心理素质、能力、训练状况、竞技状态是不相同的,我们可以说他们在条件上是不平等的。条件作为活动的前提、出发点也可被看作是起点,在这个意义上的起点是不平等的。作为条件的起点与作为起跑线的起点是两回事,前者是个人内在的素质和能力,后者是一种外在形式和规则。混淆活动形式的起点与活动条件的起点,往往导致机会平等条件不平等的遮蔽,并使人造成一种错觉,好像结果不平等仅仅产生于活动过程中人的能力表现的差异。资产阶级学者撇开条件是否平等不谈,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奢谈结果的平等,实属南辕北辙。他们所使用的手法就是,首先将条件和结果归为一体,然后用形式的起点代替真实的条件,最后将结果的不平等归结为个人的素质和能力的发挥。

最后是结果上的平等。也就是社会的一切财富、权利和利益是否均分于全体公民。如果社会财富和权利均分于全体社会成员,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相同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共同的生活前景,那么,社会就达到了结果上的平等。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和价值取向

公平与效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判断社会主义制度是否优越的根本尺度。我们经过近20年的探索,经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基本形成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共识,并且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这一原则。显然,这是一条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而合理的价值原则。

所谓效率优先原则,就是指分配制度、分配政策要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为首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必须把效率作为优先考虑的价值目标。之所以如此,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之所以优越于资本主义,就是因为社会主义制度可以更快地发展生产力,更大地提高效率。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并战胜资本主义的合理性根据。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这个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列宁全集》第3卷,第509页。%>因此,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努力争取用较少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这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能否提高经济效率,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第二,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效率优先,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低消耗,高产出,使社会财富不断增长和丰富,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水平的公平。因为,只有企业效率提高了,才可能普遍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企业才有能力帮助那些因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人口较多等原因而生活困难的职工。只有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率提高了,可供分配的财富增加了,全体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提高才有物质基础,国家才有可能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贫困地区的人民早日摆脱贫穷;才有可能通过对个人、企业和地区进行收入调节,取得足够的财富收入,通过福利、救济等办法来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防止两极分化。

第三,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价值规律,它要求平等竞争、等价交换。只有在竞争中优胜劣汰,社会资源才能朝效率高的方向流动,从而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目的,与此相适应,它必须要求通过分配制度、分配政策来贯彻和实现效率最大化的原则。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但这并不是说公平的原则不重要,更不能以公平的牺牲为代价换来效率的提高。事实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和效率是统一的。公平和效率都是社会主义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没有效率就没有高水平的公平,而社会的不公平也制约和阻碍效率的提高。因此,社会主义在追求经济效率、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人禀赋不同、劳动能力不同以及企业、个人在竞争中的机会事实上的不平等,人们之间收入上会出现差别,这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贫富悬殊,则必须采取措施加以调节以保证公平。这不仅因为社会主义经济活动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不允许出现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严重的两极分化,而且还因为,收入分配的过于不平等会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效率的提高。

第一,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两极分化,收入高和购买力强的只是少数人,会导致占比重相当大的低收入者消费需求量小,有效购买力低,实际需求与有效需求相脱节,从而导致生产供给过剩和有效需求不足,使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发生资源的巨大浪费。

第二,实现高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这种激励机制的核心内容,就是保证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合理的收入,因而始终具有极大的劳动热情。如果低收入者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不能改善自己的处境,激励机制就会失灵。收入差距过大,便无法激励低收入者的奋斗精神,影响他们的积极性,损害效率,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公平。所谓兼顾公平,其基本含义是在收入分配“合理拉开差距”、“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同时,“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避免由于少数人收入畸高形成两极分化。”

三、如何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要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思想观念和政策措施上必须注重两点。第一,必须把“公平”与“平均主义”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开来。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是古代农民小生产者的平等追求,其实质是追求社会财富和土地占有上的绝对平等。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最后是走向了乌托邦,之所以如此,除了社会历史根源外,还有内在的认识论根源。

小生产者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是试图否认、取消人们之间的一切差别、差异。在他们看来,差别就是不平等。但实际上,人们之间的差别、不平等的存在是绝对的,而平等总是相对的。人们之间的差别、不平等表现在:首先,由于自然遗传和地理环境的不同,每个降生下来的人的身体强弱状况,智商禀赋状况就是有差别的、不平等的;其次,由于社会分工、文化教育程度、机遇等的不同,每个人在社会领域中所处的位置也是有差别的、不平等的;再次,由于每个主体自身的努力程度不同、所付出的代价不同,他们在实际的发展中也是有差别的、不平等的。这三种意义的差别、不平等的存在是绝对的,是无法否认和取消的,它们的存在就构成了现实的每个个体在起点上或条件上的不平等。而小生产者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就是试图否认或取消人们在起点上、条件上的不平等,这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都是无法做到的。人们之间的起点上的平等、绝对平等只有在什么情况下、什么意义上才能做到呢?只有在“上帝”那里、在大家都是“上帝”的子孙的意义上,才能真正做到。循着“天人合一”的思路加以寻找,“上帝”的现实对象化、人格化就是皇帝。只有在皇帝面前、在大家都是皇帝的臣民意义上,人们才是绝对平等的。这就是绝对平均主义的平等观必然走向空想、乌托邦和皇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

我们强调的“兼顾公平”中的公平不等于平均主义,因为公平不仅包括结果上的平等,而且还包括起点上的平等(或说条件上的平等)和机会上的平等(或者说规则平等),只有满足了起点条件上的平等和过程规则的平等,才谈得上结果上的平等。只追求分配结果上的平等而不考虑起点和机会上的平等,只能是平均主义的平等观,而不是社会主义的公平观。

为了进一步弄清“公平”与“均平”、平均主义的区别,我们以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例,作一些分析和说明。在罗尔斯看来,正义也就是公平,正义的原则有二:其一是自由权平等的原则,即每个人都是在最大限度上享有其他人相等的自由权利。其二是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以及赵敦华《劳斯的〈正义论〉解说》,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43页。%>。显然罗尔斯的正义观强调的是“公平”而不是“绝对平等”。因为,既然社会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每个人都可以加以选择和公平竞争,而选择和竞争就得付出代价,就存在机会成本问题,社会就通过“代价”和“机会成本”来实现公平。罗尔斯虽然承认人们之间社会差别的存在,并认为这种差别可以调解以达到“公平”。但是,调解的办法决不是否认和取消社会差别,更不能以牺牲自由权平等的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作为代价,而是在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和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基础上,惠顾最少得利者。

第二,要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还必须具体分析我国现阶段人们在收入与分配上存在差距和悬殊的原因,并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加以调节,使其向合理化方向流动。

现阶段,人们在收入与分配方面存在差距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合理性的收入差距。其表现为在机会均等前提下,由于实力的差距,即要素拥有量的多少、质的高低等差异,即使存在着相同的报酬率也有收入差距的存在;在同一机会面前,人们运用这一机会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有些人可能向社会提供多因素的贡献,有些人则只向社会提供单因素的贡献,按相同的报酬率,就存在着收入的差距。这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是对收入结果均等的否定,这种否定在我国现阶段是不可避免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必须的、合理的。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使市场发挥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此,我们不应该否定和取消这种收入差距。但是,人们收入差距过大,出现两极分化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最终目的,对此,必须由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在再分配中加以解决,即通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税等措施将过高的收入调下来,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将过低的收入补上去,从而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具体的分配原则和操作程序就是:首先在社会的初次分配过程中实行效率的原则,按劳动者的劳动支出和效率高低分配社会财富;其次在社会的再分配过程中实行公平的原则,即国家通过税收形式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教育、社会保障、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再次,在社会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外,提倡伦理和人道主义原则,鼓励先富起来的人向社会捐献,帮助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需要指出的是,造成目前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引起社会成员普遍不满的原因主要不在于上述,而是现阶段市场经济不规范、不公平竞争所形成的各种非法收入和不合理收入。这与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许多关系没有理顺有关。诸如:高度专业化劳动的收入大大低于一般性劳动的收入;商业利润大大高于生产性利润;超过按资分配的限度,压低工人工资、加大劳动强度以及克扣拖欠工人工资的剥削收入;实质是瓜分国有资产的超利益分配;以国有资产作风险的高额收益落入私人腰包;权力介入经济的寻租收入等等。上述种种不公平竞争所造成的收入差距、悬殊既损害了社会主义收入分配的效率优先原则,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兼顾公平原则。因此,引起了社会成员的强烈不满。要解决上述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必须加快社会改革的步伐,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规则和行为,减少和堵塞各种不合理收入的漏洞,从而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同时,对于以权谋私获取非法收入的寻租活动,一方面要依法严厉处罚,通过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打击以权谋私行为;另一方面,要转变政府职能,使企业真正成为有生产经营自主权的独立主体,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更多地让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限制各种寻租活动,从而使社会收入分配趋于公平,使“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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