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制度约束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经济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我国农村的各种经济组织经历了20几个年头的发展,需要为自己定位时,被认为创造“奇迹”的生力军乡镇企业的发展却遇到了重重障碍,以致于许多乡镇企业不得不寻求更加明确的产权关系和更有效的治理结构。这些都引导人们去思考某些问题,这一问题的讨论对于中国乡镇企业未来的发展有战略意义。本文拟从非正式制度约束对农村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影响展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一、经济组织的效率基础
经济组织的效率基础是一个一般性理论问题,以科斯的观点,经济组织(如企业)本身就是效率驱使的产物,但是这并不是说任何经济组织的内部效率都是一致的。根据科斯的观点,市场与企业的结构存在着差别,科斯认为企业内部是科层治理结构;威廉姆森和张五常也认为企业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而存在,但是企业与市场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威廉姆森强调,企业是一种契约或生产组织;张认为它的本质是交易,企业的存在只不过是以要素交易代替了商品交易。但无论企业的性质如何,企业生产的效率基础都离不开产权的明晰,即使合作制及合伙制企业也不例外。产权较为明确的界定对效率的促进不但适用于企业内部,同时也适用于企业外部。
在一个社会里建立形式上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并不困难,但是治理结构存在不能等同于结构的完善。当一个社会,企业内部产权关系的混乱及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与这个国家的文化存在明显的关系时,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就不仅仅是一个局部问题了。一般而言,它还会带来企业外部交易成本的上升。因为文化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体现一个社会的价值观、信任结构、权利倾向。他们是企业产权结构的内生决定因素,一方面对产权归属的决定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他们对产权的交易同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的信任结构与权利倾向有可能对企业从正反两方面产生影响,一般而言具有普遍价值观及统一信任结构的社会对企业的内部和外部都产生有利的影响,反之,消极面则会占主导地位。世界存在多种文化体系,由此决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无疑存在差别,但从大类划分不过两类:一类为普遍信任社会(福山称为高信任度社会),另一类为局部信任社会(低信任度社会),西方大多数国家属于高信任度社会,中国则被福山界定为低信任度社会。
这样的社会里并不一定缺乏政府建立的“第三方裁定”体系,但是常常缺乏第三方裁定的实施环境,这是因为低信任度社会非正规合约制约着正规合约的实施,而非正规合约的特点是“自我实施”。虽然由第三方裁定的交易费用高,但是第三方裁定的稳定性较强。当组织内部或组织间的“自我履约”协议遭到破坏时,假如此时由第三方裁定,正式制度安排就会充当隐性合约的裁决标准,这时隐性合约与正式制度规则发生激烈的冲突。违约一方会依照网络关系原则通过各种渠道软化正规制度约束,使其在执法者手中向已方的利益天平倾斜。在长期内,如果人们根据正规制度安排形成稳定的信任关系,将会增强交易双方预期的稳定性,从而促进交易费用的节约。许多国家存在的家族性、地域性、宗法性都是非正规制度生存的沃土,当企业外部面临恶劣的竞争环境时,外部的不信任关系会加强组织内部的信任原则的作用,如若在市场运作中,正规制度安排不起主导作用,就容易导致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与外部特殊信任关系的恶性循环,这也可能形成坏的“路径依赖”。无论从企业的内部还是外部看,信任度都是契约存在的必要条件。缺乏信任的社会意味着市场缺少了营养素、缺少了契约的粘合剂。企业内部的高信任度与企业外部的低信任度(或曰特殊主义)使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充斥着任人唯亲的现象,外部交易隐藏着欺诈的可能性,市场交易的规模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交易与分工是不可分的,在斯密那里分工是财富增进的推进器。所以,福山认为家族关系浓重的社会比较难以创建大规模的经济组织,规模的限制终将阻碍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这一结论的远见卓识非常人可比。
二、农村中非正式规则与经济组织的特征
非正式制度安排问题并不是农村经济独有的问题。但乡村中所谓的非正式规则比城市中要复杂得多,因为,农村比城市传统文化的浸透更为严重,对市场的感知和理解还受到很大的局限,因此更缺乏对规则的尊重。而且,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创新过程掺杂着集体、家族和政府等诸多的主体。其中家族和地方政府的因素要比城市里渗透得广泛而深刻,就目前整体企业组织存在状况,人们可以看到,目前民营大企业中,绝大多数是家族性或乡集体产权,而其中很多都是从农村中发绩而后走出乡村的,所以讨论农村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效率问题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农村范围。
这里所分析的农村经济组织主要是农村的股份合作经济和乡镇企业。农村最初的经济组织是在缺乏正式制度安排的条件下形成的,被看作是贫困的农村为寻找致富之路而自发进行的制度创新。主要依靠非正规组织与当地政府的合作来抵御未来各种合约达成和实施中的不确定性。我们可以将农村经济组织的特征描述为以下几点:一是产权模糊,特别是集体出资及利用集体积累而形成的组织,这种特点尤为明显。二是家族色彩浓厚,劳动力流动性差,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纯家族化的倾向。三是企业的行为包含大量政府因素,企业本身的形成自动创造了政企不分的格局。总之,家族、集体、政府的关系在乡村内缠绕不清,即使私人企业,集体的影响也不能幸免,因为亲情和乡情本来就是一种集体关系,而其中家族是这个三角的核心,因为家族是中国人活动的中心。中国向来是家族和国家比较强大,而中间组织比较弱小。非正式制度安排对经济组织效率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组织内部产权关系难以理清;外部要素稀缺及流动性差,不存在企业之间的协调分工体系,难以构成广泛的交易体系。
由于制度缺失和文化的封闭性,农村的经济组织是在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滋养下成长起来的,在娘胎里就带有浓重的野性。在城乡二元的竞争环境下,乡村的经济组织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不得不将非正式合约替代正式合约,久而久之这种做法就逐步嵌入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何况,中国农村本身就是滋养差别交易的沃土。在正式制度安排不断强化时,非正式规则不可避免地与正式制度规则产生冲突。
正式制度安排的不健全和扭曲固然是非正式制度大行其道的原因之一,但是,我们不回避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为非正式制度安排提供了更大的回旋余地,而这块土地的养分来源根植于农村的泛家庭化的倾向及特殊信任结构。亦即中国农村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泛家族化倾向上,家族化在中国是文化沿革现象,而泛家族化则比家族化的含义要宽泛得多。它通常是指人们习惯于以家族式的思维去构筑家族与外部人之间的关系,一旦家族内部与他人结成良好的固定关系时,家族内部通常以家族成员的身份对待他们,也就是说整个社会关系以家族板块为结构。一般地说,家族与家族之间的价值观容易存在冲突,家族以外缺乏普遍的信任关系,家族与家族之间彼此看成竞争对手而不是合作对象,所以泛家族内部的交易广泛存在,而家族之间的交易则不易形成。由此造成市场交易半径狭小,同时市场容量受到很大限制。而市场的大小、市场关系是否普遍是影响分工的最重要因素。在一个社会中,众多的市场群体会造成交易关系和信息交易处于极不对称的状态,相应地产权交易遭受阻碍。那由市场推动的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必然受到限制。生产发展所要求的企业规模扩大空间有限。所以中国的网络关系虽然“为企业的创建提供了社会资本”,甚至原始的资本积累,“但阻碍了它向永久性大组织的演化。”而且极不稳定。福山(Fukuyama)认为“只有当人们能够创造的运作公司组织时,现代经济才可能出现。”我们并不否认在组织演进过程中,家族式企业会以公司制的形式出现,但是这并不改变家族式企业的本质。这种缺少“正规契约”特征的交易关系会使正式制度安排遭到歪曲,为达到目的而选择的“不择手段”的行为,反而会大大损伤交易方的利益和信任度。于是由正式制度安排所引导的全方位的交易关系以及普遍意义上的合作便难以实现。当乡村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想要冲出村庄走向全国和世界时,共有产权关系的弊端就突出地显示出来了,而且当地政府所给予的也许不是支持,而是阻挠。因为,作为曾经对乡镇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政府,此时在博弈中已经不再是一个重要角色。当经济组织不断壮大时,狭小的市场空间、非正规契约模式就不再能为企业提供稳定的保障。
三、农村与城市之间的比较
乡镇企业在我国的农村工业化进程中起重要作用,目前乡镇企业的产值已占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也不否认部分乡镇企业的产品畅销全国,但是极大多数的乡村经济组织的根据地是农村,乡镇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后发展得如此迅速,与我国巨大的农村人口及市场分不开,而交易双方也彼此习惯于人格化的交易活动。在我国的城市中,除了国有企业外,私人企业大多也为家族制控制,它当然也具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但是这部分家族制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去,必须改变其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因为价格所提供的信息结构与企业内部提供的信息结构是不对称的,这些企业意识到了稀释家族企业的所有权的重要性,不及时认知和处理这些问题的后果可能带来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虎头蛇尾。就经验而言,家族式的企业的典型特征之一是创业容易,守业难。
中国的农村和城市同属一个文化系,农村中存在非正式规则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城市中,它同样困扰着城市中企业的成长。城市虽然是人口高度聚集的地方,但是城市中的人际关系相对农村而言却是较为松散的。因为城市中的优势就在于形成稠密的交易网络,节省交易费用,频繁的交易会造成多个网络关系。因此,为了保持交易的稳定性建立持久的信用与合作关系,接受正式规则对交易双方相对有利。此外城市还容纳了多元文化和观念,虽然不能摆脱大一统文化的影响,但是外来文化和观念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力推动着人们彼此之间合作观念的改变。不难理解,城市中的非正规制度因素的作用对经济组织的约束比之农村要弱小得多。
农村中有两类典型的企业组织,即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集体企业并没有明确的产权结构,内部劳动力实际上是企业的所有者,管理阶层也并非公开化,大多已经发展成家族化的统治,权力实际上集中在亲缘上相近的人的手中。而即使向现代企业的组织方式跨越也非常不易,因为企业内部劳动力的非流动结构、管理层次上关系的错综复杂,使职业管理者无从施展重组生产要素的才能,先进的管理知识和手段在这种组织中全被淹没得无影无踪,而且这类企业在乡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在改革以后首批形成的乡镇企业大都属于这种类型。迄今为止我们极少看到已经成长起来的此类企业进行了较为彻底的企业改制,也难以察觉出两权分离的痕迹。
另外一类就是私营企业,一般地说,这类组织都存在浓重的家族背景。与第一类企业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着差别。家族企业有较为有效的激励机制,但其约束机制中,在貌似完美的表面掩盖着重大缺陷。感情是家族的纽带,而利益则是企业的指南针,当感情与利益间存在着冲突,约束机制里就会掺杂了不协调因素,而家族内部由于产权分配的不确定引发的利益冲突会使约束机制的效率大打折扣。这样的例子已经清楚地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冲突的结果不是通过改变企业的治理结构,两权分离所能解决的问题,所以人们常看到的结果是家族企业不断长大,也不断地分离。然后又形成更多新的家族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双方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此类的拆分并不是由于企业规模过大以及违反了反垄断法,而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过程中的拆离。福山在《信任》一书中指出家族制企业很难长大,与现代经济组织有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家族制企业为主的社会里可以存在社会内部的竞争体系,但是却难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担当重要角色。
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和农业股份合作的改制和向中心城市迁移,应该说是对农村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积极抵制的一种选择。如果说,信息闭塞,市场狭小,分工基础薄弱,人才匮乏,能够解释乡镇企业向城市转移的问题,那么它并不能有效地解释乡镇企业在90年代中期以后为困境所迫而纷纷改制的问题。第二种现象的出现实际上与乡镇的内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有重大关联。先不要只考察这种改制的最终结果到底如何,现在正在江浙兴起的乡镇企业的改制,其实质是内部治理结构的改制,是摆脱特殊主义价值观的一种尝试。有的企业不仅在股权结构上,而且在治理结构上打破了家族垄断,试图形成执行机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家族制的全面突破,这种改造虽然不彻底,但是这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家族制企业,打破了地域观念和宗法观念。比如温州的正泰集团、天正集团和新华集团都在这方面作出了尝试,努力从家族治理结构走向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有益尝试的最终结果还不得而知。不能否认,乡村经济组织的这种改制会使家族气氛得到稀释,但是在农村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和土地制度下,想使企业泛家族化的特征迅速消退是不可能的。从已知的资料看,实行家族企业改造的乡村企业有的并没有取得良好结果。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城市中成长起来的私营企业既有与农村经济组织类似之处,也有较大不同。企业存在的外部环境看,城市中的市场比农村市场更为发达;分工协作关系、资本与劳动力市场较成熟;劳动力的流动性较强;信息丰实,而且获取信息的途径比农村广阔,在签订合约的谈判时更具优势,这样的外部环境比农村更有利于经济组织的成长。从企业的外部讲,非正式规则对企业的约束相对较小,因此有利于企业节约交易成本;而从企业的内部来讲,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上并不比乡镇企业特别是乡镇里的私营企业具有优势。而农村的乡镇企业中的集体共有部分,在这些方面又远远不如私营企业。只能说乡镇企业既然在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都不如城市中的私营企业,那么,虽然在过去几年和现在都还说得过去,但这并不是一个长久的趋势,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内部的成本和外部的交易成本都缺乏降低的空间。由于家族关系和农村中自然形成的区域分割限制了企业规模和外部交易范围,使市场狭小,对分工协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它实际限制了人们获取更多的外部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创新的改革是空洞的,它缺乏最基本的推动力。想将家族资源变成“企业持久性、权力和持续增长的源泉”是很困难的。
我们将农村的经济组织与城市经济组织作比较,既不是说城市里的正式制度安排比农村对经济组织本身存在更大的推进力,也不在于表明我国正式制度安排完美无缺。而是有意说明农村的非正式规则比城市而言对经济组织有更大的负面影响。
四、结论
阐述非正式约束对农村的经济组织存在负面影响这一事实,并不是要顺水推舟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要消极对待农村经济组织的产生与成长。如果是这样,农业产业化生产和农村城市化问题将离我们越来越遥远。本文着眼点不在于短期内消除农村经济组织的依存的非正式规则带来的弊端,或者消除农村经济组织产生的土壤。其主旨在于分析长期内如何减弱由非正式规则引发的农村经济组织较高内耗和外部交易成本。其中包含两个基本的层面:一是使农村的经济组织渐渐地淡出集体、家族及其它泛家族主义的网络关系,解除其外在的非正规制度的枷锁;二是割断农村经济组织与政府的直接关系,减弱寻租和正式规则弹性化程度,减弱地方保护,提高乡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将其引入竞争性市场,以增强经济组织的竞争力。
实现这些目标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关键在于淡化非正规约束,强化以法律为中心的正规制度约束,使经济法治化和普遍化。后者一方面与政治制度及法治的健全有关,但是后者的强化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非正式约束的弱化。由此而言,在乡村中,要真正地改善经济组织的生长环境、使之完全融入市场,修正非正式制度约束是中心环节。而所谓修正非正式制度涉及道德观、价值观的革新,总结起来说它要求广泛的文化的扬弃,不但要求对旧的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而且还要吸收外来的文化。而在农村要实现这一点并不是仅仅依靠新文化传播和教育的推广能够自发改变的,它应该表现为人们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更加自主选择。
本文认为,稀释传统文化的消极面,不但有利于新知识、新文化的传播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让农村的生产资源在乡村和城市中自由流动,打破农村的“差序格局”和亲情网络局限性。要使文化观念得到改变,创造一个普遍广义的平等竞争环境,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十分必要的,这一点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条件也是不谋而合,现在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主要表现为从农村向城市化的单向流动,而异地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的流动却未成潮流。农村人口向大中城市流动固然是一件好事,也是减弱网络关系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城市与农村存在着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距,很难公平地参与到社会竞争中,因此在城市中也广泛地结成了亲情关系网络,如北京的“浙江村”、“河南村”就是典型代表。而且这种单向流动只是更有利于城市,而对农村的资源配置起不到太大的作用。
目前,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因素除了浓重了乡土观念和宗族关系外,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在农村中,比资本更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动力。因为土地历来是小农经济中的主导要素,即使在从小农经济向产业化过渡时期,它依然也没有完全改变这种地位。目前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农民只对其所分配的土地拥有部分产权——使用权,而无完全的收益和支配权。农民对土地缺乏明确的产权地位,意味着农村基本不存在着土地的产权交易。众所周知,农民在资本的积累上不具备优势,劳动力的人力资本积累也处于劣势,在所有要素中,他们手中唯一货真价实的优势要素就是土地。这使他们处于一种极其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土地资源不能合理流动,不存在推动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条件,在农副产品收益低下之时,农村大量土地撂荒。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劳动力本身的社会和经济选择空间,相当于给农村劳动力戴上了一幅枷锁。以上条件决定了农民在组织演进过程中的角色,要继续耕作土地,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规模经济的农业生产组织的制度选择只能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合作生产,这也应该算作一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如果不解决农地的私人产权问题,想使这种组织演化为大规模的农业机械化,生产将成为一大难题。另一种办法就是为了提高收入水平,创办乡镇企业,但是在这样的土地制度及乡村特有的信任关系条件下,乡镇企业在治理结构,劳动力流动上将受到很大限制,况且还存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问题,这样既不利于农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城市化的进展。
总之,农村现行的要素产权形式,将是农村产生多元化经济组织和现代经济组织的最大障碍之一。
此外,户籍制度也使他们难以成为市场上的一个完全独立的个体,既想出卖自身的劳动力,同时又要顾及和他们的户籍联系在一起的土地。即使未婚的年轻人外出打工,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最后也不得不回归乡村,回归农田。这种身份限制了农民在劳动力的市场成为一个完全自由的劳动力供给者,这同时意味着农民对自身的劳动力不具备完备的产权。也就是说,农民对所使用的两种最主要的生产要素都不具有自主的产权形式。如若国家法令允许农民私人占有土地,而且允许土地的自由交易,取消户籍制度,农民流动枷锁将逐步被打碎,农民在城乡要素市场上的自由流动将指日可待。这将带来多重可期待的结果。其一,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使人尽其才;其二,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化耕作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甚至还有利于农村的工业化。其三,在长期内,有助于弱化农村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消极影响,改善经济组织内部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在乡村建立起普遍意义的平等交易秩序。
对此,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就是:
第一,建立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使土地能够自由交易,超越土地的分散经营,为劳动力自由流动创造条件。
第二,为使农村经济组织健康成长,正视农村的民间借贷市场,推进乡村小额资金的借贷,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第三,在乡村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减弱乡村政府的干预权力,打破农村经济中的政企不分,建立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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