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财产申报:改革趋势与制度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产论文,官员论文,趋势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09)03-0005-08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政治参与的强化,近年来每次全国人大、政协会议都会引发若干公共议题。在今年3月份举行的全国“两会”期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成为舆论聚焦。社会公众所表现出来的对制定、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关切,甚至使温家宝总理感到意外①。鉴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成为重要公共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执政党、政府以及学术界应当对此作出及时的回应。
一、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现行
政策和地方案例
1.现行政策及立法状态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首先是作为适应议会民主政治发展的具体机制出现在西方,并已在很多国家实施多年。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实施了一系列被统称为“阳光政策”的旨在促进政治公开性的法规,其中包括候选人和政府公职人员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提供公民了解查询的规定。一些后发的民主国家也多有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于1993年7月颁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后历经4次修订,目前共计20条。俄罗斯于2008年12月正式颁布《反腐败法》,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申报本人及家庭的财产收入情况。
我国的情况与实行竞争性民主制度的国家存在较大差异。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个人财产的普遍缺乏,收入来源的单一透明,基本上不存在要求官员申报财产的观念。改革开放后,个人经济自由度日渐放宽,收入差距开始拉大,掌握公权者钱权交易的可能性和实际案例均大大增加。规范官员收入来源的客观必要性和理论必要性都迅速凸现,对此,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首先对干部的经营性活动作出限制。
在1980年代,中共中央先后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等5个党内纪律,禁止党政官员(包括家人)利用职权或职权影响兼职和参与经济活动,规范干部收入。根据中央精神,各级纪检机关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集中检查和纠正。
1992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党政官员实际收入来源多样化的趋势不可避免。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曾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属“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由监察部负责具体研究和起草工作。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95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其中规定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年申报收入。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由纪检部门负责检查落实。鉴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实行住房改革,证券市场也刚刚起步,因此作为我国第一份要求党政官员“申报收入”的政策性文件,没有涉及其他动产不动产内容。应该说,党和国家在市场化方向确定之后较早开始研究制定对官员经济收入进行规范和监控的机制,其积极意义是应当充分肯定的。这份《规定》意味着我国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的正式启动。1997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其中将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和参加集资建房”纳入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首次涉及了官员除工资劳务收入之外的财产申报问题。2001年6月,又一党内法规出台。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该规定将特定申报主体的报告内容正式扩展到“家庭财产”。
与此同时,干部财产申报的立法研究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但进展不快。1999年,监察部向国务院上报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的立法项目,建议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列入。2005年《公务员法》出台,其中没有涉及财产申报的内容。200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将“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2007—2010年度工作规划中,属“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起草制定的法规制度项目”。2008年10月通过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再度出现“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项目,但仍然属于“有关方面继续开展研究论证,视情况作出相应安排”的研究项目,没有纳入立法项目。②
新世纪以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相关立法建议始终不断。已经连续四次向大会提交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议案的重庆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韩德云,2009年的议案是“关于请求将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计划的建议”。他说,我希望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能把这个事情列入立法计划,让它进入一个倒计时状态。他解释说,第一目标不是马上立法,而是能够排进立法规划。③显示出对现实复杂性的一种认识。
2.地方案例及其特点
2009年年初,新疆阿勒泰地区和浙江慈溪市开始公开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尽管两地的有关部门都比较低调,但他们的实验显然具有破冰意义,并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引起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关注。
2008年5月25日,中共阿勒泰地区纪委出台一份文件:《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这份由该地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制定的《规定》共有8章23条,宣布将于次年在阿勒泰全地区实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12月22日,地区纪委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县(处)级领导干部首次财产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财产申报工作,并要求申报对象确保申报的真实性。阿勒泰地区预防腐败办公室作为申报工作的具体负责机构,专职受理关于申报不实、财产收入来源不明、合法财产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等问题的检举和调查。
阿勒泰“方案”呈现出四大特点或称“亮点”:第一,明确了是“财产申报”而不仅仅是“收入申报”。第二,申报的干部范围扩展到部分科级,并由个人申报全部延伸为家庭申报。除县处级干部之外,财政金融、税务、公检法等重要职权部门的正科级干部也需要申报,总共约涉及近千人。第三,采取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公开申报的内容主要是工资、劳务收入和福利费等,这部分内容将向社会公开。秘密申报的内容为历年来全部财产情况,含“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等。这部分申报内容仅供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部门掌握。第四,首次将离任申报延后三年。阿勒泰规定财产申报分为三种形式: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离任申报指退休三年之内的同级别干部的申报。
2009年1月1日,首批初任申报的55名干部的申报材料全部按姓氏笔画在阿勒泰地区廉政网上公示,这是该地区2008年12月3日新提拔的有关正科和副县级干部。与此同时,其他在职的达到申报条件的干部,非领导职务和退休三年之内的县(处)级干部的财产申报工作也同时展开。
阿勒泰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工作“一石激起千层浪”,除了“破冰”意义外,它的范本意义值得关注。该《规定》内容设计比较规范,其体现出来的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应该肯定。按照阿勒泰纪委书记、始作俑者吴伟平的说法,就是要通过完善制度来“预防腐败”。此外,舆论较多赞誉的还有它的公开性——网上公示。阿勒泰将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认知和制度水平往前推进了一大步。
从2009年2月4日起,慈溪市开始实行被称为领导干部“廉情公示制”的“类财产申报”制度。据慈溪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主任杨智峰介绍,这套制度针对全市700余名现任副局(科)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廉情信息。基本做法是先由干部本人按要求填表,然后在本单位公示,每年组织一次,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的内容有四个大类:第一类是被公示者的基本情况,分为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私家车拥有情况,以及出国(境)求学(定居)、经商办企业情况等8个小类。第二类是被公示者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包括因公因私出国(境)、有否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收受钱财以及参与赌博等5方面情况。第三类是遵守廉洁从政准则的情况,分为有否利用职权职务便利或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11个方面的情况。第四类是本人认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廉情信息”十份详细,从干部本人的家庭住址到各人从业经历,包括配偶在哪里上班,子女在哪里上学等;一些家庭活动如出国(境)求学(定居)也需要说明,是因私还是因公出国,什么时候出去的,去了哪里,何时回的国,费用是多少等,都要求填写得清清楚楚。廉情信息的真实性有四道程序“把关”。首先是填表者诚实填写(自查);然后由干部所在的党组织审核;再次是内容公示后由干部所在单位职工无记名投票考验其真实性;最后是,如果有三分之一以上票数认为其不真实,由慈溪市纪委和组织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旦证实公示内容作假,将对干部本人作出党纪和政纪的严肃处罚。如果被发现对真实情况有所隐瞒,将作为个人诚信问题在今后的干部晋升考核中列为依据。
慈溪“廉情公示制”是该地廉政建设的重要步骤。它要求申报的内容甚至超出财产,包括了干部家庭活动情况,以及干部操行的情况,并且全部公开(没有秘密申报一说),因此它对干部本人的压力和干预性可能要超过阿勒泰。公开性也是慈溪模式的亮点,它无疑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有益探索。
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难点和风险
1.认知方面存在分歧
尽管社会舆论对官员财产申报问题十分关注,但是各方观点和认知有较大差异。例如对这个制度必要性、公平性的认识。从民间来看,公众对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及公开制度的期盼十分迫切,但是作为申报主体的干部阶层似乎有比较大的抵触。调查显示,在阿勒泰和新疆其他一些地区的干部中,反对财产申报者占七成,无所谓者占两成,支持者占一成;另外一项针对官员的调查结果显示,反对财产申报者竟达到97%。④“两会”期间,甚至有一位政协委员反诘提问的记者:为什么老百姓不公布财产?有网民听说后,马上在网上“晒出”自己的财产,试图“倒逼”官员申报和公开财产。还有,与强烈期盼不太相称甚至矛盾的是,公众对官员财产申报是否有意义、是否可信、能否持续又存在很大疑虑。慈溪的申报公示,有人认同,也有人认为这只是“走走过场”,没有意思。⑤这种评价不免使人泄气。
而干部阶层对财产申报制度的抵触,其原因也较为复杂。“经济人”的自我保护本能显然是重要的原因,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不露财”意识和维护家人的意识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从哪个方面考虑,这一制度的对他们来说“弊大于利”的结果是再清楚不过了。但是舆论中的某种倾向也可能引起他们不安,即无形中对官员的“有罪推定”,使他们产生严重的不公平感,似乎他们的财产都有问题,觉得即便诚实申报老百姓也不相信,等等。官民之间对财产申报制度认知的不对接、不对称,已经给这一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带来了困难。而一项制度如果遭到主体对象的普遍抵触,或者在一种普遍的不信任中推行,社会成本和制度效率将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实施存在较多难点
就财产申报制度的结构要素而言,一般应当包含财产申报的主体及受理机构、申报的内容构成、申报资料的公开程度、申报的真实性审查及惩处等。而这些内容的创制不可能是孤立的,受到整个社会体制和社会文化千丝万缕的影响。基于中国的现实,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现在的确有诸多难点和复杂之处。
财产申报主体的确定。
一般而言,西方国家财产申报的主体主要限定在由竞选产生的公职人员,主要是议员和行政、司法机构的政务官。美国包括由总统任命的联邦政府官员,有些国家扩大到一定层级的公务员。所以这个制度也被称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延伸的家庭成员,主要是配偶和生活在一起的未成年子女。总体而言,申报的人口比例在总人口中不会太高。
我国人大代表不是专职的,不属于公职人员(代表中的党政官员等除外),我国也没有政务官与公务员的区分。不过我国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体系庞大。《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实际情况是,不仅行政机关人员,而且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共产党、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所有这些履行公职、纳入编制、由国家财政供给的人员都属于公务员的范围。韩德云曾经将财产申报主体确定为“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担任主任科员以上级别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已正式退休但不满五年的人员;同时,公务员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也需要申报财产。”⑥李成瑞等提出,申报主体应当包括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各级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⑦他们不仅行政级别的设定不一样,公务员与“公职人员”显然也不是同一个概念。理论上说,“公职人员”的设定更合理些,它包括所有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但是鉴于趋势中的事业单位改革,这个涵盖范围恐怕会在实践中出现复杂化。还有,国有(控股)企业相应级别的干部似也应该纳入申报主体。
需要纳入申报的家庭成员如何确定存在较大争议。阿勒泰要求将父母纳入申报。激进者甚至建议将申报人的父母、岳父母、成年子女都纳入申报(韩德云等)。很多网民表示赞成,理由是中国人的财产转移太容易了,不把这些亲属纳入很难搞清申报人的真实财产。这话说得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若如此,对这些亲属是不公平的,因为申报人的父母、岳父母、成年子女也是独立的公民,他们有自己的权利。
我们还看到,在阿勒泰和慈溪的版本中,申报的官员实际上已扩展到乡(科)级,引来一片叫好声。阿勒泰涉及近千人,慈溪是700余人,如果以此类推全国,可能会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字,再加上干部亲属,恐怕在总人口中占到的比例将达世界之最。社会牵涉面太广,引起的社会震动会比较大,这是一个需要认真评估的问题。
申报的受理机构。按照现在的体制,一般是由纪委、监察机构受理,属于同体监督。社会上比较大的意见是,纪委、监察机构受理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官员的申报,会不会有监督不力的问题。于是有人建议将监察部和纪委升格,前者直接向人大负责,后者向党代会负责(李成瑞等)。但是这就等于要改变现行体制和现有权力结构,它需要通过严肃审慎的法制程序,不是哪个人哪个机构说变就能变的。还有人提出,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各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的常设机关,同时明确一定级别的申报主体(如县处级)应向上级登记机构(如司厅级)进行申报登记;对于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等党政机关国家级正副职领导人的财产申报,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专设一个特别受理机构负责受理登记(王明高等)。⑧
申报内容的确定。台湾地区公职人员应申报的财产规定的十分细致,包括岛内外的不动产、船舶、汽车及航空器;100万元(新台币,兑人民币4∶1,下同)以上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价值20万元以上的珠宝、古董、字画及其他具有相当价值的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采矿权、渔业权,甚至名贵的盆栽、高尔夫球证、高级会所的会员证等,还有100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及各种投资等。在申报时,有些财产还要一并申报取得的时间、原因以及价格等内容。这是台湾经过15年左右的实践经数次修改后确定的。在他们的体制中,大量的竞选官员基本上都有其他的从业背景,个人经济状况差别很大;社会在有形无形资产的确定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所以对有形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采矿权、债权、高级会员证等)的申报规定比较详尽。从我们的实际情况看,绝大部分的干部来自行政单位和本系统,社会背景相对单一,财产概念基本还停留在有形资产。因此财产申报主要针对工资收入、房产、汽车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家庭大额资产交易及其资金来源,无形资产则很少提及。此外珠宝、字画、古董等是否纳入有一定疑义,因为事实上较难确定和检查。境外资产等以现在的配套制度也是难于查清。但从法规的前瞻性而言,这些财产如果不纳入,极易留下漏洞。
如何平衡财产申报和公民隐私权。慈溪的“彻底公开”使不少官员觉得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被暴露的太多了,孩子和家人的安全令他们担忧,尤其是干“得罪人的事”的干部。还有一些干部家庭情况有这样那样的缺憾,他们并不想让人知道,公开后反而使他们产生心理障碍。应该说,慈溪与阿勒泰在公开性方面是有差别的。阿勒泰采取公开申报与秘密申报相结合,就是出于保护干部隐私的考虑,但是舆论普遍不予认同。慈溪也不能说完全不顾干部的隐私,它采取的是单位内公示,范围有限,不像阿勒泰是网上公示。
社会基础和配套制度。首先是配套制度缺位,例如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登记、流通方面。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在2009年“两会”期间针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表态时也讲到这个问题,认为在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财产登记等制度等相关基础条件方面,我国目前还不完善。⑨时此,有关专家指出,近年来储蓄、证券交易上已相继实行(金融)实名制,而且金融机构之间已经联网,因而要摸清金融资产,95%以上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现有的金融实名制确实覆盖不了现金交易。我国目前仍大量通行现金交易,这毫无疑问会带来申报漏洞和核查困难。⑩像民间的收藏品(含珠宝、字画、玉石、古董等)交易,动辄成千上万元甚至数十数百万元,常见私下现金交易。还有如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准备,我国虽然颁布了物权法,但其重要配套措施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并没有出台,这一情况就导致了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备,肯定影响财产申报的真实性。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的认识还很不成熟,其定价、登记和核查制度更不完善。另一个不得不正视的社会现实是,社会法制意识和信用意识普遍缺乏,违规成本较低,存在一定的“全民违规”现象,形成法不责众。这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甚至使守规矩的人受到很大压力,违规被查处者反而受到同情,组织部门也有无形之中妥协于“现实”,致使很多制度缺乏刚性。在这样的情况下,也确实不能对官员自觉如实申报财产太过乐观。
3.潜在风险不可忽视
客观而言,不管申报主体延伸到何种程度,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肯定会引起一定程度的财产流失、财产转移及隐匿情况,比如登记在他人名下、向境外转移、以现金形式存放(隐匿)、夫妻离婚、分家、消耗浪费等。
深层次风险在于政治方面和社会稳定方面。近年来社会分化明显,贫富差距拉大。无论是学者的研究还是社会观感,我国干部和公务员属于中高收入阶层大概是没有疑义的。尤其是高级干部,除了收入较高以外,还有一系列待遇享受。一旦财产详尽公示,有可能引起社会非议。老百姓看到干部收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或普遍财产较多(慈溪干部家庭普遍有两套房,两辆车),如果还有官员子女从商甚众等,他们是否会理性平静地接受?即便是干部所有的财产都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仇富”情结的客观存在,财富“原罪”意识的一定影响,都可能导致人们心中不平。多年来的宗旨教育和廉洁奉公形象宣传,主导了社会公众对干部和公务员阶层的“政治正确”期望,一旦与“官员普遍比老百姓富”的现实形成强烈反差,极有可能被敌对势力利用,挑拨引发对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质疑,埋下影响政治稳定的因素。此外,近年来腐败居高不下的社会现实,的确产生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不少公众对官员的满意度、信任度下降,这个因素也需要充分评估。
由于财产申报毕竟牵涉到干部群体的感受和切身利益,属于“革命革到自己身上”的性质,能否顺利实施,他们的态度至关重要。如果该群体消极抵触情绪严重,将大大增加制度成本。另外就干部阶层本身而言,内部利益也存在不均衡。他们因级别、地区、领域的不同而事实上存有较大的收入差别,尤其是大中型国企负责人的经济收入普遍高于其他干部。如果一并申报和公开,会不会引起干部队伍内部的心理失衡。笔者就亲耳听到东北地区的一位省级领导干部,将自己的收入与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同级干部比较之后说,“高干内部也有两极分化”!
三、稳步渐进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1.积极准备,势在必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西方各国,随着普选权的实现,在传统的公民自由权中逐渐引申出知情权。政治理论家强调,知情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知情”是他们进行选择、监督、判断的前提和条件。公众理应享有对候选人、公职人员乃至国家政治生活的“知道的权利”。作为对公众知情权的回应,政治人物、政府必须承担“告知”的义务及责任,国家政治过程必须尽可能“公开”。政府应该是透明政府,民主政治应该是“白箱政治”或“玻璃箱政治”,不应该是“灰箱政治”或“黑箱政治”。在社会不断的吁请中,保障信息公开、信息自由的法规普遍得到强化。这是各国逐渐推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开的社会和政治背景。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作为公众人物的基本情况,被纳入公众视野并接受监督。
对政府公职人员来讲,向公众公布个人财产并遵守相关的财务规定也被视为其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是其成为公众人物所必然要承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在实践中,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范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确实有较好的监控作用。
作为来源于西方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及其理念,我们首先必须承认它所体现出来的趋势性,一个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一个是权力接受社会监督的必然。资本主义国家竞选公职、任命公职人员需要向选民报告官员基本情况以供选择和监督,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更要求掌握公权的干部群体自觉置身于国家和社会的监督之中。所以从应然性上讲,这一制度的实行是势所必然,无可推脱。目前的难点和干部群体的种种顾虑乃至抵触,毕竟主要是从政府自身层面和干部自身利益出发的,不足以构成无限期推迟该制度实施的理由。相关部门应当认清这一点,积极准备,法制建设和正面教育并行,不要让社会等得太久,越久越被动。
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与网民在线交流时说,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当然,这件事情要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就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长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11)这一表态受到人们普遍欢迎,也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2.稳步渐进,“让一部分制度先动起来”
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既然是势所必然,那最稳妥、最可行的做法就是稳步渐进。
首先,法规层级应该由低到高渐进。卸任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的看法比较务实:“事实上,这些年来,党中央对反腐败一直是高度重视,并且加大力度。对于官员财产申报这个制度本身,大家基本已经形成了共识,这个制度要搞,要推行。但怎么搞,怎么申报,哪些财产要申报,这个还有很多分歧。而且也需要时间和配套措施来进行准备。不可能一下子全推开”。他提出,“我们的申报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只要认准这个方向,我们的制度就能实施开。我理解这项制度是分步走,渐进式的。从制度设计上看,按照惯例,应该是先有党的文件,然后是政府出台规章,最后是人大立法,当然也不排除党和政府规章同步进行。当然,力度最大还是立法,依法治国,法律对全体人都有约束力。”(12)如前所述,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际上已经启动。1995年至2001年五年间出台了三个与财产申报有关的法规,其中1995年的“收入申报规定”和1997年的“重大事项报告规定”都是以中央和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具有党内法规与行政条例同一的性质。在内容方面,关于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申报管辖方面也已形成了初步的框架,可以说在财产申报问题上已经具备了制度基础。
目前最重要的,一是强化落实已有的政策法规。这无论对于官员群体还是对政府能力都是一种适应和训练,党和政府借此积累经验,观察效果。二是社会各界对于立法的迫切呼唤应该得到回应。所以有关部门的政策研究力度应当加大,并且要鼓励学界、社会各界参与研究和讨论,发挥人大政协委员的推动作用,重视媒体的意见平台作用。社会参与和不同意见之间的辩论其实就是一种社会适应性训练和观念准备。
其次,在制度的完善性方面应该由易到难。一项制度的拟定,固然力求完备,但是因过于求全而犹疑迟滞将适得其反。因此无论是申报主体、申报内容都应务实对待,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申报主体方面,目前最具共识的是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国家立法当应以此作原则,但给予地方酌情扩展的权力,然后根据实践效果再作调整。在申报主体的延伸方面,建议按国际惯例,父母、岳父母及成年子女不应当纳入。在申报尤其是公示的推进方面,不妨首先从初任申报开始,这样阻力较小,可操作性更强。在申报项目方面,似应以最具现实性的内容为主,不易确定的海外资产、无形资产等留待以后完善。财产公示的范围,笔者认为阿勒泰的“部分公示”和慈溪的“本单位公示”都有长处可以吸收,前者的优点在于既顾及了干部的承受力,又昭示了公开的方向性,而且公开的内容的确可以逐渐增加;后者的优点在于采取熟人圈子内的公示,使真实性更易保障,核查也比较容易。一般而言,不同层级的官员,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应当是有区别的。什么层级上选举(选拔)的官员,就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向社会公布财产情况。在这方面,国际社会已有成熟经验可以参照。
再次,积极鼓励地方实验。类似阿勒泰和慈溪这样的地方性实验,其实是整个国家的福音。鼓励地方实验至少有几大好处:第一,进行局部试验,积累经验。不同的版本、不同的形式都可以实验,通过比较、互相补充寻找最有利的方案,即便出现问题负面影响也不是全局性的,纠错容易。第二,随着地方案例的增多,官员财产申报及公开就会由点到面,由一隅向全局蔓延,这就是地方倒逼机制。第三,整体上有利于边设计边实践,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和干部群体的认知会逐渐接近,干部的承受能力也会逐步增强。
总之,就财产申报而言,制度的出台无法齐头并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认为,“正如小平同志讲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可以让一部分制度先动起来,解决部分问题,又把更多问题带出来,形成制度的良性循环。”(13)这应该是一条现实的思路。
3.深化改革,配套联动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因此它的推进及完善一定要从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格局来把握,在各项体制改革中联动配套,以便建构互相支撑的制度体系。从政治体制角度而言,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关系密切的当属干部选拔与任用机制。从十六大到十七大,我们干部制度改革的进展,首先是不断扩大“公推公选”、“竞争上岗”的范围与层级,有效增加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了干部任用中的民意基础,实际走了一条融选拔与选举为一体的路子。第二是不断加强在任监督、离任监督,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干部用权、关键岗位用权的监控。我们设想,如果在这两个环节中都将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公示的机制结合进去,对于干部制度的整体创新、坐实官员财产申报是极为有利的。
作为财产申报制度的配套改革,现行干部收入制度和福利模式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干部的收入和福利模式多少还有计划经济时期的遗存。从“供给制”递进而来的计划经济模式,是低工资、高福利。经过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改革,低工资慢慢增加为中高工资,但是高福利不退反进。干部按照级别分别享受的专车、住房(低于市场价的“经济适用房”)、生活(各种补贴、干部食堂等)、医疗、出国等,几乎都保留并且范围不断扩大,水平不断攀比上涨。这种情况损害社会公正,助长阶层分化,已经成为社会不断诟病的对象。作为执政党,一定要从事业的高度严肃认识这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产申报制度其实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你要不想损失执政基础就必须痛下决心,干部个人如果还想在“位子”上干下去必须在经济待遇方面降低期望值。从公平性上说,公务员不能期望兼有稳定和高收入,有稳定(收入)就得承受偏低(收入)水平。但是经济待遇具有极大的刚性,如果没有强大的理由和制约,不可能轻易削减。财产公示就是一个强大的理由和制约,这里的确存在一个社会倒逼机制。应当顺势而为,慎重考虑改革干部工资和福利制度,逐渐分离工作待遇和私人生活。干部的工资体系应接受人大审批。当然,改革时有必要分老人、中人、新人区别对待,以兼顾历史性和减少阻力。
除了加紧进行经济、政治、社会体制的配套联动之外,还要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舆论引导。公职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应当扎实有效,持之以恒。文化观念方面要培育尊重权利、守法诚信意识;倡导社会各阶层各守其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要营造自由、宽松、信任、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社会氛围支撑。
注释:
①温家宝总理与网民在线交流[OL].新华网实时报道,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的意思,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肆虐的当下,还有那么多的公众把注意力集中于反腐败和官员财产申报.
②汤耀文.财产申报路坎坷[OL].中国价值网,2009年3月5日.
③记者刘砥砺访谈韩德云[OL].人民网,2009年3月8日.
④顾希奎.喜见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走下楼梯”[OL].人民网,2009年1月9日.
⑤CCTV《东方时空》2009年2月4日播出:干部廉情如何公示.
⑥覃旭.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求法[J].财经.2008(6).
⑦李成瑞.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几点意见[OL].新华报业网—论坛,2009年3月3日.
⑧覃旭.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求法[J].财经.2008(6)
⑨汤耀国.官员财产申报求解[J].瞭望.2009(11).
⑩汤耀国.官员财产申报求解[J].瞭望.2009(11).
(11)温家宝总理与网民在线交流[OL].新华网实时报道,2009年2月28日.
(12)廖卫华.原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谈官员财产申报将渐进式实施[OL].凤凰资讯网,2009年3月13日.
(13)姜明安等就官员财产申报接受《瞭望》记者采访[OL].北大公法网,200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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