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变化的几个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居民收入论文,特征论文,农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1980年,我国农业总产值为1922.6亿元,1995年达到20340.9 亿元,比1980年的产值提高了9.58倍,1981—1995年期间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6.7%〔1〕。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稳步提高,就能够反映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人均纯收入来说, 1978 年为133.57元,1996年达到1926元(见表1),1996年比1978年提高了13 多倍,从1978年到199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速度为15.98%。
表1 1978—1996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单位:元
年份 人均纯收入 年份 人均纯收入 年份 人均纯收入
1978133.571982270.111986423.76
1979160.171983309.771987462.55
1980191.331984355.331988544.94
1981223.441985397.601989601.51
年份 人均纯收入 年份 人均纯收入 年份 人均纯收入
1990686.311994
1220.98
1991708.551995
1577.74
1992738.991996
1926.00
1993921.62 —
—
资料来源:1978—1989年数字摘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第35页;1990—1992年数字摘自《中国统计年鉴》1993年第312页;1993—1995 年数字摘自《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第300页;1996年数字摘自《1996年统计公报》。
从表1可以看出,在1978年到1996年期间, 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收入增长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4年,人均纯收入由133.57元提高到355.33元,货币收入年平均增长17.6%(见表2),扣除掉物价上涨因素后, 实际收入年平均增长14.58%,货币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都比较高, 而且比较接近,只相差3.09个百分点。第二阶段是从1985年到1996年,人均纯收入由397.6元提高到1926元,货币收入年平均增长15.42%,扣除掉物价上涨因素后,实际收入年平均增长4.41%,货币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相差9.58个百分点,差距较大,它表明这一阶段的通货膨胀率较高。从货币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来看,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低2.25个百分点,两个阶段基本接近;但从实际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来看,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低10.17个百分点, 第一阶段实际年平均增长速度是第二阶段的3.3倍,两个阶段的增长速度明显不同。
表2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指数(上年=100)单位:%
年份货币收入指数实际收入指数
1979
119.91 117.56
1980
119.06 112.69
1981
116.78 114.05
1982
120.89 118.63
1983
114.68 112.99
1984
114.71 111.58
年份货币收入指数实际收入指数
1985
111.9
103.94
1986
106.58 100.45
1987
109.15 102.78
1988
117.81 100.27
1989
110.38
99.97
1990
114.10 109.18
年份货币收入指数实际收入指数
1991
103.24 100.92
1992
110.65 105.68
1993
117.56 103.39
1994
132.48 107.36
1995
113.55 109.97
1996
122.07 109.0
注:货币收入指数根据表1的数字计算得出;实际收入指数根据表1的数字及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第225页)计算得出:1996年实际收入增长指数摘自《1996 年统计公报》。
2、不同区域之间的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区域间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同。东部地区农村经济比较发达,乡镇企业发展速度快,城镇化水平高,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较高;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比较落后,发展速度慢,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较低。在两个区域之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 这种收入差距不是缩小, 而是逐步扩大。1978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东部地区最高的,甘肃省和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中西部地区最低的省区,通过对比分析上海市与甘肃省、河南省之间的人均纯收入差距,可以看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纯收入差距的变动情况。由表3可以看出,1978 年上海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95倍,是河南省的2.86倍; 1995 年收入差距分别达到4.82倍和3.74倍,分别比1978年扩大1.87倍和0.61倍。与同期不同区域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差距相比,不同区域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明显偏大。
表3上海市与甘肃省、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
项目 人 均 纯 收 入 (元)
年份上海市 甘肃省 河南省
1978 290.00 78.40
101.40
1980 397.35 153.33 160.78
1985 805.92 355.22 329.37
1991 1907.32 430.98 526.95
1995 4245.61 880.34 1231.97
项目收 入 差 距 ( 倍 数 )
年份上海与甘肃 上海与河南
1978 2.95 2.86
1980 2.79 2.47
1985 3.16 2.45
1991 4.43 3.62
1995 4.82 3.41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第302页。
3、家庭经营纯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明显上升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在人均纯收入中,来自家庭经营收入所占的比重逐步提高(见表4)。1978 年家庭经营纯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26.79%,1985年达到74.44%。1990年以后,尽管家庭经营纯收入在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占70%以上。它表明,家庭经营纯收入已成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经营已成为农民获取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只有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搞好,才能有效地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
表4 家庭经营纯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年 份1987
1980
19851990
1995
家庭经营纯收入(元)
35.79
62.55 295.98 518.55 1125.79
占纯收入的比重(%)26.79
32.69 74.44
75.5671.35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第301页。
4、人均纯收入在人均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下降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指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中扣除掉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和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那一部分收入,人均纯收入与人均总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差额。在改革初期,人均纯收入在人均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比较高,达到88%;1980年以后,人均纯收入在人均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减少,到1995年下降到67.49%。这种变化表明,在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中, 能用于安排日常生活的纯收入减少,有相当一部分收入不能用于日常生活,而是以各种名义被用于其它各方面的支出。
表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占人均总收入的比重
年份 1978 1980 1985
人均纯收入(元)
133.57191.33397.60
人均总收入(元)
151.79216.22547.31
所占比重(%)
88.00 88.49 72.65
年份 1990 1994 1995
人均纯收入(元)
686.311220.98
1577.74
人均总收入(元)
990.381789.38
2337.87
所占比重(%) 69.30 68.23 67.49
资料来源:表1;《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第301页。
5、 从集体组织获得的劳动报酬在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减少
改革前,农村经济主要是由集体经济单位统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农民的收入主要来自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农村经济中高度集中的生产经营方式为家庭承包经营所代替,农村居民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劳动报酬收入明显减少,在1980年为100.44元,1985年下降到17.45元,1985年以后虽然有所提高,但仍大大低于改革初期的水平。农村居民从集体获取的劳动报酬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由1978年的63.82%下降到1995年的4.36%,在人均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由56.16 %下降到2.94%。它表明,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决不能削弱农村集体经济的力量,今后必须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在提高农民收入方面的作用。
表6农村居民人均从集体组织获得的劳动报酬及其所占比重
年份197819801985
从集体组织获得的劳动报酬(元)85.25
100.44 17.45
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
63.82
52.50
4.39
占人均总收入的比重(%)
56.16
46.45
3.19
年份19901995
从集体组织获得的劳动报酬(元)
27.02
68.73
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
3.944.36
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2.732.94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第301页。
注:此表中的从集体组织获得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从乡镇企业中获得的收入。
6、货币性收入在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提高
改革初期,农村经济中自然经济的成份比较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比较落后,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中,货币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较小,只有50%左右,其余为实物性收入。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人均货币性收入在人均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到1995年已达到68.25%(见表7),比1980年将近提高了16个百分点。它表明,农村经济中商品经济的成份越来越多,自然经济的色彩逐步淡化,农村经济的发展已经走上了商品化的轨道,农民的收入已经以货币性收入为主。
表7农村居民人均货币性收入占人均总收入的比重
年份19801985 1990
货币性收入(元)113.12
357.39
676.67
人均总收入(元)216.22
547.31
990.38
所占比重(%)52.3265.30
68.32
年份
1993 1994 1995
货币性收入(元)910.15 1233.48 1595.56
人均总收入(元)
1333.75 1789.38 2337.87
所占比重(%)68.2468.9368.25
资料来源:表5;《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第300页。
注释:
本刊收到稿件时间:1997.09.15。
〔1〕《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