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份制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国有经济调整战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股份制论文,国有经济论文,形式论文,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定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国有经济调整战略的全面部署,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有经济调整战略进行了重大发展和完善。中共中央这三个重要文献,标志着我国国有经济调整战略的确立、部署和完善。
一、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目标和方针
十五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我国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中长期目标:(1)从调整实施的时间看,到2010年要基本完成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2)从调整所要实现的战略目标看,主要包括形成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国有企业的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使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等五方面。[1]
根据十五大精神,十五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2]为了规范和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一方面,这是对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方针的重申,因为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都明确指出国有经济“进”和“有所为”、“退”和“有所不为”的调整都要“以资本为纽带”、“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另一方面,这又是对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方针的完善,因为正是针对国有经济调整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国退民进”、“一卖了之”、“一送了之”等种种误解和偏差,十六届三中全会才有针对性地强调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以便于既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又有利于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3]
二、国有经济比重和布局的战略调整
只讲进不讲退,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国有经济的比重越大越好、布局越广越好,是片面的;只讲退不讲进,把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理解为国有经济比重越小越好、布局越窄越好,也是不正确的。
(一)国有经济比重的调整
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4]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更要有分布的优化和质的提高;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总量将会继续增加,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分布更加合理,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会有所减少。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这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5]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不同地区的比重会有所差别;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是动态的,变化的,不能一成不变,也不能一劳永逸。在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中,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会有所减少;但是,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这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国有经济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总量将会继续增加。
(二)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
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在坚持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和地区的比重可以有所差别,其布局要相应调整。”[6]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非重要行业和非关键领域(大约相当于人们通常所说的“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战略调整的政策原则,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国有经济退出竞争领域”的错误观念和做法;而且,还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和完善管制性垄断行业和自然垄断行业国有经济的调整、改革和重组,要求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国有经济可以和应该独占垄断性领域的错误观点。[7]
总之,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不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的前提下,国有经济要更多地分布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企业也可以在其他非重要行业和非关键领域中依据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存在和发展,但这些领域不是国有资本的投资重点;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有经济布局要相应调整,不能一成不变,也不能一劳永逸。
三、国有经济主要实现形式的战略调整
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8]
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标准,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在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上迈出新步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来实现。”“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引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9]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10]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以股份制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及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政策方针,为非国有经济积极参与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为加快国有经济的调整进程指明了方向。
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必须决定于和服务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的社会主义方向;必须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股份制代替传统的国有制成为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重要的企业要由国家控股。国家控股的程度,区分不同的情况可以有三个控制级别,即国有资本独资(100%)、国有资本绝对控股(50%以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低于50%)。
股份制是有利于实现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随着经济市场化趋势的深化和发展,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企业将会是极少数量;即便是全资国有企业,其股权结构也越来越会朝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方向发展,这是我党确定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国有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将转换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等股份制形式,这是我党确定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的基本政策的必然结果。
为了在规范和加快推进以股份制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定义了产权的概念,并提出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11]这有利于依法保护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产权有序流转,加快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进程。
随着股份制转变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目标的逐步实现,传统形式的国有企业将越来越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有制地位的削弱;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转而普遍地、主要地以股份制的形式存在(在企业形态上表现为国有独资股份制企业、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有利于国有经济更快、更好、更有效地发展和壮大,有利于更灵活、更柔和、更快捷、更平稳地依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要求调整(包括扩张和收缩)国有经济的布局、结构和比重,从而可以极大地增强和放大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
总之,必须正确理解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政策方针,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抓大要强、放小要活,全面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