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在第一次分配中也要注意分配的公平性?_初次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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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个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出现的全新提法,反映了党和国家对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改革实践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这一新的历史阶段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做出的新的理论概括和规律揭示,是我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又一新的理论成果;同时也为今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如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任务。

一、初次分配领域确实出现并形成了分配不公。要求在初次分配中解决

党的十七大报告之所以提出初次分配也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因为在初次分配领域出现并已经形成了分配不公。

初次分配领域的分配不公,不是指由于效率差别,如善于经营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差别、个人人力资本的差别及其决定的劳动差别带来的收入差距,而是特指与效率无关,是由于经济体制、用工体制和逃避或规避政策法律规定等非自然原因而形成的分配不公。按分配不公形成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两大类:

(一)垄断性造成分配不公

垄断性形成的分配不公,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垄断性分配政策造成了垄断企业与竞争企业之间分配不公

垄断性的分配政策是指现行分配体制只允许的特殊企业实行的工效挂钩政策,所谓特殊企业多为垄断企业。目前,国有垄断行业一直享有着特殊的职工工资总额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简称“工效挂钩”)政策,职工工资性收入全部列支成本。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也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外商投资企业,也能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全部工资性支出进成本。唯独内资竞争性行业企业却一直在执行计税工资的规定。按照财税[2006]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这就是说,大多数非国有的竞争性企业,超过计税工资额度支付的工资部分被视为从利润中支付工资,在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同时,企业还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效挂钩与计税工资,到底给企业带来什么不同的结果?这里模拟对比说明。假定甲、乙两个企业2007年的平均工资都为36097元,与北京市2006年的平均工资持平,其不同结果对比如表1。

由于垄断分配政策的原因,最终形成了行业之间的分配不公,垄断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并过大。以北京市16个行业的工资统计为例,以行业工资最低的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为1,工资最高的金融保险业,1993年为1.70,1995年扩大到2.0,2004年为2.45。这个倍数,在1986年只有1.34(当时建筑业工资最高为1850元,商业饮食物资供销业工资最低为1379元)。另据中国劳动学会调查,2000年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水平是最低行业人均工资水平的2.63倍,2005年提高到4.88倍。

2、用工身份垄断造成不同用工人员之间分配不公

以某市电力行业为例,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分为:在编正式员工(大多为计划体制下招收的固定工);社招工(按照劳动合同制办法招收的城镇户口的员工);农电工;派遣工;临时工。这五种身份的员工中,在编员工是一种身份垄断,独立执行着电力系统的工资制度和奖金制度。其他四种用工制度的员工,一般执行市场工资。在编员工的收入与其他四种用工人员相比,同岗不同酬的差距至少在3倍以上。电力行业的情形,在银行、通信行业等垄断行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同样普遍存在。西北某省的移动公司,劳动合同制、劳务合同制用工每月平均收入仅在1500元左右,而正式工平均月工资在4500元左右。到了一定级别(三级经理),则在12万元以上。此外,还有可观的股票期权与分红收入。

3、户口垄断造成农民工和城镇工之间分配不公

城镇户口仍然是另一种形式的身份垄断。到目前为止,多数单位多年来一直在招用农民工,但待遇差别巨大。有些单位规定,管理岗位不准招用农民工,已经招用的农民工不能上管理岗位。有的省市规定了在缴费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都有别于城镇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安排上,政府直接举办和行业举办的人才中心、职介中心都不接收农民工个人的存档和社会保险缴费;没有用人单位出面处理,农民工个人的社会保险无处缴纳。

(二)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造成分配不公

1、资本收益过分压低劳动报酬

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1980年为17%;1990年为16%;2000年占12%。2000年到2003年,徘徊在12%-12.5%。

2007年11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指出:1990年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至41.4%;15年间下降了12个百分点;而同期营业余额占GDP的比例从21.9%增加到29.6%。农民工工资问题是资本过分压榨劳动的典型。全国农民工总数约1.2亿人,在制造业占从业人数的60%,在建筑业占到从业人员的80%。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披露: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主要集中在500元至800元之间。其中,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元至500元的占29.26%;500元至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欠薪,按年领取工资的农民占28.02%;基本能按时领取工资的占47.78%;有时延期和经常延期的比例达到35.68%和15.58%。超时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的占13.7%,10小时以上的占22.5%。

2、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年7月,我应邀到沿海某市一个6000人的大型鱼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在6000名员工中,只有142人订立了劳动合同,成为企业中的“贵族员工”,企业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而其余的5800多人则是一律不订劳动合同、不缴社会保险费,是只发市场工资的廉价劳务工。《劳动法》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了,此种情形如果不是亲眼所见,简直令人难以置信。

二、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某些环节和方面,其本身就要求必须以初次分配公平为起点、为基础

(一)社会保险本身就具有初次分配的属性

按照传统理论,社会保险属于再分配的范畴。而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告诉我们,社会保险不但属于再分配的范畴,更是属于初次分配的范畴。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是:除了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增值外,社会保险基金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在初次分配中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如果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不参加社会保险,再分配就丧失了享受社会保险的资格。

(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初次分配储备性的特征尤为明显

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来说,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养老保险必须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果劳动者不能在初次分配中获得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或者企业为劳动者缴费年限不足,那么,当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却因缴费年限为零或缴费年限不足,则将丧失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无论如何,社会保险都是必须在初次分配中就要解决好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是如此。北京市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只有满足男医疗保险缴费满25年、女医疗保险缴费满20年这个条件的,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没有20年或25年之长的医疗保险缴费储备,即使到达了退休年龄,也没有资格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三、这是进行收入分配政策战略调整,实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目标切实可行的“路线图”,即必经之路

(一)我国具备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有利条件

最近国家统计局报告指出:继2002年我国人均国民总收入首次突破1000美元,达到1100美元后,在短短的4年内,2006年又超过2000美元,达到2010美元。相应的人均国民总收入在世界的位次,也由2002年的第132位上升到2006年的第129位。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步入到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经济总量,200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10871亿元。随着总量的增加,2005年,连超法国和英国,在世界上的位次也由2002年的第六位跃居第四位。各方面的情况表明,我国已经具备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有利条件。

(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提出正逢其时,标志着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由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注重效率改变为注重公平的战略调整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006年3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立足以人为本推动发展,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使发展由偏重于增加物质财富向更加注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转变”。

2006年5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分配会议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在初次分配中就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实现分配公平的切实可行的“路线图”

综上所述,尽管早在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提出了收入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目标,2006年又反复强调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但一直没有找到切实可行的“路线图”。这是因为思想还停留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认识上。在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识上终于有了再一次的质的飞跃,终于揭示了事物的本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终于探寻到了实现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路线图”:“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在初次分配中就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其重要和深远的意义,不仅是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这一新的历史阶段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做出的新的理论概括和规律揭示,更深刻、更重要的是我国在经历了30年改革开放的历程之后,终于找到了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路线图”,按照这个“路线图”,我国将在分配领域开始一场新的革命。这场分配革命,必将引发和带来我国各阶层利益的重大调整和收入分配格局的重大改变,并必将有效地促进我国小康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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