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对传统会计监督理论的突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法论文,传统论文,理论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是会计工作的核心。通过会计监督,可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管理作用;可以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合理使用资金和物资,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资,提高经济效益。会计监督具有强制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保证社会经济生活有秩序地进行的重要手段。
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的内容构架体系上出现重大变化发展,在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返响很大,为深入领会新的会计监督构架体系内容,本文拟对新《会计法》出台前后的会计监督体系作一归纳比较,梳理出新《会计法》对传统会计监督理论的突破之处,以便深入贯彻执行新《会计法》、有效地进行会计监督工作。
一、传统的会计监督理论
传统的“会计监督”是指通过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的监督,它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能。
1、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人员,只有会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才属于会计监督;
2、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是同时进行的,两者不可分割、互相补充,通过反映来进行监督,用监督保证反映真实性;
3、会计监督的客体是本单位,即“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4、会计监督的对象是经济活动,从理论上看既包括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也包括对经济活动合理性的监督,从法律规定看仅包括对合法性监督。
二、新《会计法》中有关会计监督的条款变化
首先,在新《会计法》第一章第四条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条款为新增加条款,这一条款的出现是整个新《会计法》及其中的会计监督体系变化的根本原因之一;新《会计法》第一章第五条指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其次,新《会计法》会计监督章节中,共有九条,其中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内容是新增的,第三十条一一三十四条,为新增社会监督部分,
这些新增内容变化发展了传统会计监督理论,在传统会计监督理论基础上重新构筑了新《会计法》的会计监督体系。
三、新《会计法》的会计监督体系
新《会计法》的“会计监督”是指利用会计资料和信息反馈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监督。新《会计法》关于会计监督问题的修订,主要是立足于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其主要内容是: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包括职责分割制度、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是“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2、社会监督。新《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对注册会计师质量进行再监督的内容,以保证会计中介机构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注册会计师在保证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被西方国家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以注册会计师法为依据,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被审计单位应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说明。财政部按照《会计法》要求,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尽心再监督。
3、对于国家监督。新《会计法》明确了财政部门为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并对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监督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职责权限作出了规定,既强化了国家监督的力度,也避免了权责交叉、重复查帐。
四、新《会计法》出台前后的会计监督对比分析
新《会计法》重新构造了会计监督的主体、客体、对象和过程,给原有的会计理论带来很大冲击。
1、会计监督的主体发生变化
以前会计监督的重点放在狭义的会计监督上,即会计监督主体仅为单位财会人员,单位内部财会人员代表国家对会计活动的全过程等进行监督。与原来作法相比,新《会计法》会计监督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会计监督的主体队伍比原来大为扩充,首先是单位内部主体: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其次是社会监督主体:注册会计师队伍;再次是国家监督主体: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
2、会计监督的层次性、监督严密性发生根本变化
以前的监督体系可谓无层次。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混淆了会计监督职责分工、会计监督组织机构的层次性,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能放大,会计人员不仅被赋予了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职责,而且还要求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对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会计监督被作为政府监督的基础环节,会计人员被赋予“双重身份”。由于会计人员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人事关系、切身利益从属于所在单位,因此无法很好地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对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履行监督职责,往往会受到单位负责人的阻挠,甚至打击报复,便会计人员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要求会计人员站在国家立场上对本单位实行监督,实际上将会计这一内部管理活动从单位内部分离出来,既缺乏理论基础,在实践中更是难以履行,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搞乱了管理体制。
正本清源,新《会计法》的会计监督体系层次分明,第一层次为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内部会计监督,第二层次的监督分别赋予社会监督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第三层次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社会监督队伍的再监督。这种体系,能避免从前完全有财会人员进行会计监督产生的监督弱化现象。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变化
新《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基本精神——这与原来规定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明显不同。
4、社会监督有法可依、地位发生变化
新《会计法》把注册会计师队伍、财政等纳入会计监督主体后,从法律的高度、会计活动公认标准的范畴,对社会监督赋予更高、更直接和更现实的地位,起到加强社会法律的严肃性、重要性的作用。把以前各个独立体系的工作,统一在《会计法》的大旗下,强化对社会监督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社会监督的威慑力。
如在社会监督方面,要求委托审计的单位必须将审计所需要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原原本本、完完整整地提供给注册会计师,并将此作为一项严格的法律义务,这就弥补了只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而委托人的行为却没有法律约束的不足。
在新《会计法》颁布之前,财政监督主要是依据1987年颁布事实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门在许多违法会计法、会计制度等财务会计制度行为方面,往往因缺少法律武器而显得束手无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政监督的功能。新《会计法》为财政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极大地促进财政监督工作,并使财政监督工作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综上分析,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理论有重大突破,新《会计法》在会计监督方面,构建、完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会计监督体系,为会计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