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期对日国民政府的构想--以对日和平条约审议委员会为中心_国民政府论文

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日讲和构想——以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日论文,国民政府论文,和约论文,战后论文,会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之所在

      中日战争结束已经70周年,关于战后中日关系之研究成果不胜枚举。但是,大多数学者都以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起点讲述战后中日关系,或者以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以下简称“《日华和约》”)之签订为起点讨论战后日台关系(指战后日本与中国台湾之关系)。因此,关于战后初期即国共内战时期中日关系之研究明显不足。既有研究大多将焦点集中在蒋介石的“以德报怨”政策①、国民政府对日政策(包括对日占领问题)②、赔偿问题③、战犯处理问题④,以及日本人留用⑤等问题上,但关于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日讲和构想之研究还很薄弱。

      石井明、袁克勤主要阐述国民政府关于对日讲和会议之立场。⑥殷燕军的研究自战时国民政府对日讲和政策谈起,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对了解中日战争遗留问题的处理过程很有助益。⑦左双文与朱怀远之合著论文主要阐述外交部部长王世杰与对日和会的关系。⑧曹艺以美国外交文书为线索,讨论了1947-1948年对日和约程序问题。⑨但是,这些研究都没有关注当时具体负责对日讲和准备工作的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石源华的《国民政府外交部对日和约初步审议述论》一文,讨论了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制定的一些政策。⑩但是,该文并没有详细阐述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从系统理解国民政府对日讲和构想的角度来说,不免缺乏清晰感。基于此,本文利用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出版之相关资料,以及《蒋介石日记》等新资料,考察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之组织结构及其所制定的对日讲和政策,揭示国民政府对日讲和构想之全貌,从而加深人们对那段历史的理解。

      众所周知,中国未能参加1951年9月召开的旧金山和会,中日战争之战后处理以《日华和约》之签订告一段落。但是,战后初期国民政府的对日讲和构想几乎都成为纸上谈兵。笔者认为,那些没有得到实现的构想,时至今日仍然是影响中日关系的重要因素。在中日战争结束70年的今天,我们有必要重新翻开那页历史,重新思考战后中日关系的来龙去脉,以史为鉴,面向未来。

      二、“以德报怨”与对日讲和之方针

      1945年8月15日,昭和天皇发布投降诏书。同一天,蒋介石在重庆发表广播演说,强调“‘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声言“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呼吁“不要报复,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污辱”。因为蒋认为“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11)这篇演讲稿由蒋介石本人撰写而成,文中所言皆发自其肺腑。(12)蒋在其日记中自认该演说“对今后世界和平与中日关系当有莫大之影响”。(13)诚然,这篇演说后来被称为“以德报怨”演说,对战后中日关系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为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日讲和政策定下了框架。

      1946年3月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召开,通过了《对于外交报告之决议案》。(14)该决议案首先指出:“我国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之一,所负责任特别重大,今后应根据一贯政策,与美苏英法诸大盟邦及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密切合作,以加强联合国之组织。”关于对日政策,该决议案指出:“我国管制日本之政策,应着重培植其民主力量,使侵略主义与机构,不能死灰复燃,以永久杜绝太平洋上之祸患。”此点与蒋介石“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之想法是一脉相承的。该决议案同时还指出:“我国抗战最久,损害最重,日故(应为“故日”——引者注)对盟国之赔偿,我国自应享有优越的比额,与优先受偿之权利,政府应按照此项原则,提出整个赔偿方案,对于盟国行将设立之赔偿机构,更应获得有利之参加,以求我赔偿要求之实现。”

      1946年7月,巴黎和会召开,外交部部长王世杰亲自率团参加。8月9日,王世杰在巴黎通过美国之音(The Voice of America)发表广播讲话,阐述中国对巴黎和会之态度。(15)由于巴黎和会主要讨论对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芬兰五个国家和约的有关问题,不包括对德、日和约问题。但是,王世杰认为巴黎和会的组织和程序可以作为对德、日和会的蓝本。和会所制定的和约里面关于领土、军事和经济方面的条款,对与德、日和约的内容必然有重大关系。所以,王世杰引用孔子“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句话,明言应该将其作为和会的指针,强调“关于和约里面的军事条款应该严格,但是政治和经济条款就不应该太严格”。这一观点,成为此后国民政府对日讲和政策之指针。

      1947年3月,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对于外交报告之决议案》,重申以下对日政策。“对于日本不取报复主义,但对其武力侵略主义之复萌,必与各盟邦合作,加以防制,并促其政治之民主化。至于中国在日本侵略战争中所受生命财产之惨重损害,基于正义公道之合法要求,当责成其切实赔偿”。(16)由此可知,在对日战后处理问题上,当时国民政府最重视的是日本的民主化和赔偿问题。国民政府强调与盟国合作,同时也意味着中国的对日讲和政策必然要受到盟国的影响。

      三、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之成立及其组织结构

      1946年10月,蒋介石在日记《本月大事预定表》中写道:“对德和议之预期与对日和会之准备”。由此可知,蒋从此时开始着手对日讲和准备。

      1947年初,蒋介石在日记中写下《本年艰巨之预想》,共11项,其中第四项写道:“对日本和会,俄与英对我必多制[掣]肘与损害我利益。”由此可知蒋介石在对日讲和问题上对苏联和英国充满不信任,也就是说蒋已经意识到对日讲和问题之艰难。

      1947年1月17日,蒋介石致电王世杰,令其在本月内拟定对日和会之准备与组织方案,确定具体人选,向其呈报。(17)1月23日,王世杰致电蒋介石,告知计划在外交部内设立对日和约委员会,由外交部次长刘锴负责,参事叶公超、条约司司长王化成、亚东司司长杨云竹、顾问董霖、专门委员黄正铭、秘书胡育庆、秘书高荫棠担任该会委员。(18)1月25日,外交部亚东司起草了一份致蒋介石电文,准备将《关于对日和约之起草及和会召开程序之方案》呈送签核。但是,王世杰要求“此件缓发”。(19)个中原因,不得而知,很有可能是因为王世杰受到国际局势影响之故。

      1947年7月11日,美国政府提出于8月19日召开对日和约预备会议。(20)外交部为周详审议对日和约草稿,俾能提出于将来之对日和会,拟具了《缔结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呈送行政院核示。8月19日,行政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该组织规程。(21)组织规程规定,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外交部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次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部长指派简任人员兼任,并指定亚东司司长和条约司司长为当然委员。另外,组织规程还规定,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设指导委员10—14人,由外交部部长聘请。除酌调外交部内人员外,聘任专门委员6—10人,专员6—10人,助理8—10人,雇员8—10人。

      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指导委员如表1所示,共17名,超过了组织规程所定之14名。其成员大多为国民党元老,而且很多人都曾留学日本。民社党张君劢和青年党曾琦也名列其中,表示外交部对在野党之重视。

      

      除了指导委员以外,笔者于2014年9月在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发现一份《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专任审议委员名单》,详见表2。(22)《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并没有关于专任审议委员之规定。外交部是如何选定这些审议委员的,不得而知。从表2中可知,专任审议委员共50名,主要由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国民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以及各大报社负责人组成。

      

      另外,外交部将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成员分为军事、政治、经济、赔偿、领土、管制和综合七组(详见表3)。(23)其中,经济组人数最多为20人,其次是政治组和赔偿组各14人,领土组9人,军事组和综合组各8人,管制组人数最少为2人。有的人身兼数个小组成员。各小组成员除外交部工作人员外,还有陆海空军总部、国防部、教育部、内政部、交通部、财政部、全国经济委员会、资源委员会等机关工作人员。

      

      

      1947年9月13日,外交部致电行政院司法行政部、社会部等,向其征询有关对日和约之意见。(24)可以说,外交部为准备对日和约动员了国民政府各个部门的人力资源,足见其对对日和约之重视。不仅如此,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还收集了大量报纸、杂志刊登的有关对日和会和对日和约的文章,充分显示其对当时舆论的重视。(25)

      1947年9月27日,外交部向指导委员颁发《对日和约审议事项》,以征求其意见。(26)《对日和约审议事项》包括领土条款、政治条款、军事条款、赔偿条款、一般经济条款五个部分。其中,领土条款包括日本领土、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之处分、千岛群岛与北海道间诸岛之处置和朝鲜疆域问题。政治条款包括整肃令、日本人再教育问题、日本工业水准问题、日本所参加之国际条约和中日两国间之条约问题。军事条款包括对日管制机构及其职权之协定、占领军撤退问题。赔偿条款包括中国境内敌产之接收问题、日本国内资产问题、日本现行生产计划、中国对日债务抵偿问题。一般经济条款包括伪组织及台湾各经济事业在日本之资产、日本国际贸易限制问题。以上这些条款可以说是当时外交部准备起草的对日和约的主要内容。

      1947年10月8日,叶公超次长亲访监察院院长于右任,于就以下三个问题发表了意见。(27)第一,天皇制问题。于认为“能取消固佳,但美国不欲取消我是否可唱取消之高调,颇成问题。且蒋主席曾言听任日本人民自择政体。故究应取消与否可提交中央政治委员会秘密讨论。国务会议亦应讨论,并需听取各党派领袖之意见”。第二,琉球问题。于认为“蒋主席曾言不要甚[什]么,但仍不妨提出要求,以待美国还价。俾若干年后可归还我国,或由我国参加共管”。第三,“要求日本生产品充供赔偿之办法甚善。但因此而产生之保留日本工厂问题,应周密考虑”。由此可知,围绕天皇制是否应该取消问题以及琉球问题,于右任与蒋介石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关于此点,下文还将详细论述。

      10月11日,叶公超访问考试院院长戴季陶。戴认为蒋介石的“以德报怨”演说在日本收获很大,“但以后直接和间接执行的方法,却没有处处和他的话相符”。戴指出“国内舆论总是批评麦克阿瑟的对日政策”,但是他认为麦克阿瑟的做法与他十年来所想的相同。也就是说,戴季陶跟蒋介石一样,也是主张对日宽大的。(28)

      笔者没有发现其他指导委员关于对日和约的意见,但是,于右任和戴季陶两人的观点极具代表性。

      四、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

      1947年9月,外交部在南京和上海举行了三次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出席者除外交部有关人员外,大多为专任审议委员。(29)50名专任审议委员中先后共有28名出席,22名缺席。另外,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指导委员莫德惠、陈立夫、邵力子、许世英、胡适、张君劢等人也出席了谈话会。

      三次谈话会,外交部每次都将远东委员会1947年6月20日公布的《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提供给与会人员。(30)可以说,这份文件是外交部制定对日讲和政策的基本依据。

      下面看一下三次谈话会的主要内容。

      第一次谈话会于1947年9月4日在外交部举行,由王世杰主持。王世杰指出目前亟待商讨的主要有领土问题、赔偿问题、管制问题、和约起草程序问题。这些都是对日和会中要讨论的问题。

      关于领土问题,王世杰认为日本领土问题较之德国领土问题简单,因为《波茨坦宣言》已经限定为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其附近之若干岛屿。所成问题者为千岛群岛南部之诸小岛、琉球尤其是冲绳岛、小笠原群岛等,以及非联合国托管之本土附近小岛、对马岛。

      关于赔偿问题,王世杰认为“此问题内容复杂,我国不仅对战时损失不易调查,即已接收之日方物资亦无确切统计”。王世杰指出:“我国此次财产损失大约为580亿美金,人员死亡除间接死亡者外,约有1100万人。”1946年8月19日,王世杰在巴黎草就《中国对日本赔偿问题提案纲领》七条,电请行政院通过,要求日本对华赔偿应占其总赔偿额之40%。(31)此时,王世杰认为可能分得30%。王世杰认为“赔偿之基本问题,不在比额数之多寡,而在我国是否主张日本以后将其生产品作为赔偿,倘作此主张,即须保留一部分日本工业,如是则必将促使日本恢复其生产力而与我国工业竞争。……如不主张生产品赔偿,则日本现在之赔偿力量至为有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世杰认为必须遵循以下两个标准:“一除含有危险性之工业外,允许日本保持若干生产力,以使盟国获得较多之赔偿品。二维持日人相当生产水准,使不致饥饿而向共产主义。”当时美苏对立不断激化,国共内战正酣,如何防止日本走向共产主义已经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对国民政府来说,从日本争取更多赔偿与防止日本共产主义化成为一个两难的选择。

      关于对日管制问题,王世杰指出有以下五个问题。1.废撤日本海、陆、空军;2.撤除日本有关军事工业;3.取消日本军事训练;4.限制日本警察使用武器;5.限制日本民用航空人员。对于解除日本武装,消除日本人侵略思想,实施赔偿、拆迁、改革政治制度、改革土地制度,以及实行再教育等问题,王世杰认为“仅恃条文规定实无济于事,其最重要者乃须予以有效之管制”。由此可知,王世杰比较倾向于对日本加强管制。

      关于和约起草程序问题,美国政府主张召开11国会议,采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制,但是苏联则主张先由四国外长会议讨论。对此,国民政府主张在11国中采三分之二之多数制,惟须包括中、英、美、苏四强中之三强,不过四强中如果有一国不同意这个办法时,中国仍然保留重新考虑之权。王世杰认为“缔结和约虽有困难,但美、苏之间并非无和解之可能”,对缔结对日和约持乐观态度。

      第二次谈话会于9月15日在外交部召开,由外交部次长刘师舜主持。会议主要议题仍然为领土、赔偿、管制、和约起草程序四个问题。除此之外,国民政府文官处处长吴鼎昌提出了天皇制问题。吴鼎昌指出:“天皇制度是一个罪大恶极的制度,天皇若不取消,威胁不能避免。但《波茨坦宣言》规定,日本政体由日本人民自己决定,取消天皇已经不可能,但天皇的天字对于日本人具有神道的意义和迷信的力量,实在是麻醉日人从事侵略的根源。”吴鼎昌认为西方人不了解这一点,应该向西方人宣传“天字的魔样的力量,以便将来把日本宪法上天皇的名称加以修改,称为国王或国皇都可以”。

      监察院监察委员张庆桢指出:“军国主义也是日本发动侵略的思想根源。我们应该消除一切有关军国主义的心理、思想和制度,中小学教本和各种刊物、杂志、报纸中的此类思想必须取消,天皇制、神社、神座等荒谬制度必须根绝,中小学教科书应该经过严格的检查。”

      关于领土问题,《救国日报》社社长龚德柏指出济州岛和对马岛因其地理位置重要,不可以再归日本所有。对此,胡焕庸也持同样的看法,他还认为将“琉球归还中国是上策,由中国托管是中策,由中国托管而以冲绳作美国基地是下策。我们应该绝对反对将琉球局部或全部交给日本”。胡焕庸强调指出“中国若不收回琉球,就不能成为太平洋国家。琉球若给日本拿去,台湾就危险了”。基于此,胡焕庸建议支持美国对硫磺岛和小笠原群岛的领土要求,支持苏联对千岛群岛以南诸小岛的要求,以换取美、苏对中国收回琉球要求的支持。但是,监察院监察委员万灿则认为“要琉球归还我国似不合法,只可主张由中国托管,成为一个缓冲地带”。胡焕庸和万灿在对待琉球归属问题上存在分歧,但二者都不同意将琉球划归日本。

      第三次谈话会于9月30日在上海举行,由叶公超主持。会议主题除了解除日本武装问题、管制问题、领土问题和赔偿问题以外,还增加了日本工业水准问题和日本国民再教育问题。除此之外,《大公报》总编王芸生指出“对于战犯的追究太马虎,很多与中国有关的战犯都没有办”。《东南日报》社社长胡健中对冈村宁次至今没有受审提出质疑。外交部亚东司司长黄正铭回答说“远东法庭曾经再三要求引渡冈村宁次,国防部都没有答应”。由此可以看出在战犯处理问题上国民政府确实庇护了冈村宁次。后来冈村宁次组建白团,帮助蒋介石反攻大陆,与此不无关系。

      五、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各小组之构想

      外交部在听取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指导委员和专任审议委员意见的同时,也加紧准备对日和约有关材料。经过为期三个月左右的讨论,各小组分别制定了专题审议结论(详见表4)。(32)关于赔偿问题,已经有很多研究成果。因此,本文仅对领土、政治、经济和军事四组之主要结论作一概观。因为这四组所讨论的主要问题,直到今天仍然是影响中日关系的主要因素。

      

      (一)领土组

      领土组主要研究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即日本领土范围问题、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的岛屿处置问题、哈火马涩群岛(即齿舞群岛——笔者注)处置问题、朝鲜疆域问题。(33)

      上述这些问题中,当数琉球问题最为重要。1943年11月23日,蒋介石与罗斯福总统会谈时讲到琉球问题,为了避免在领土问题上引起美国的怀疑,蒋明确表示:“琉球可由国际机构委托中美共管。”(34)但是,外交部亚东司第一科科长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专门委员张廷铮指出:“琉球在地理上为我东方海上之前卫,在历史上曾与我有遣使入贡,奉正朝,受册封之关系,且毗连台湾,屏障东南,就我国防安全言,对我关系实极重大。我国如不欲兴海军出太平洋则已,否则琉球实为我必争之地。如万不得已,我似应主张将毗连台湾之八重山及宫古列岛划归我国。”(35)可以说,这是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内部对琉球问题最有代表性的意见。

      关于琉球群岛界限问题,领土组认为应该依照盟军总部指令,即北纬30度以南起为琉球群岛范围,口之岛、北大东、南大东、冲大东均应该划归琉球群岛范围。(36)

      那么,琉球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领土组提出了四种方案。(37)第一种方案为归还中国或交中国托管。关于此点,张廷铮认为“要求归还,理由不够充分”,而且《开罗宣言》中写道“三国决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扩张领土之意”,不过,他认为“要求托管,理由充分”。(38)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1.琉球曾为我属邦;2.琉球问题迄今仍为中日外交悬案;3.琉球之种族、文化、风俗、习惯均与我有深切关系;4.琉球毗连台湾,为我东南海疆之屏障,就国防安全言,对我关系重大。”为此,张廷铮提出以下三个步骤,希望实现由中国托管。1.与美国先行协商,先要求归还,如果美国不同意,再主张由中国托管;2.由对日和会决议琉球由中国托管;3.中国提出托管琉球之协定草案提请联合国校准。

      第二种方案为中美共同托管。张廷铮指出:“如和会中反对归还我国或交我托管,则此为退一步办法。因基于我与琉球之地理历史关系,美在实际上之力量与贡献,合作共管,当为较妥善之办法。”

      第三种方案为美国托管。究其理由,张廷铮指出两点:“(1)美国在冲绳岛一役,牺牲惨重,故甚重视琉球在战略上之价值,但绝不能出于合并之方式,只有要求托管。(2)美国以对太平洋战争之供[贡]献及加强其本身在西太平洋和平之责任为理由,主张将琉球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下,而由美国托管。”对此,张廷铮建议中国应根据历史、地理之理由加以反对。

      第四种方案是琉球为联合国保护下之自由领土。张廷铮分析指出:“如美国坚持单独托管,甚至拒绝中美共同托管,则我似可援引脱里斯脱(即“脱里斯”——引者注)自由区之办法,主张琉球为联合国保护下之自由领土。”

      由以上四种方案可知,领土组对琉球之最大要求是归中国托管,其次则是中美共同托管。

      领土问题中,朝鲜疆域问题也很重要。领土组建议“韩国疆界应以1895年时之疆界为准,其在日本合并时代,凡由日本在中韩边界上所非法侵夺之中国领土及权益应俟韩国独立政府成立后由中韩两国派员实地勘定及解决”。(39)

      关于济州岛、对马岛、郁林岛和竹岛之归属,领土组认为济州岛应属于朝鲜。由于济州岛对中国国防甚关重要,领土组建议中国政府应该与朝鲜政府商酌使用问题。鉴于对马岛与朝鲜关系最深,应主张归属朝鲜。郁林岛和竹岛仍应归属朝鲜。

      关于千岛群岛及南库页岛,领土组建议在对日和会上要对《雅尔塔协定》保留态度,关于南千岛之归属可支持日本之要求。如果由联合国托管,中国亦应该参加。最后在外交运用上,必要时也可支持苏联。由此可知,中国政府对于损害中国利益的《雅尔塔协定》一直持保留态度,同时又计划将南库页岛之归属作为外交筹码。

      关于伊豆南方诸岛,领土组建议北纬30度以北伊豆及南方诸岛(包括霜妇岩)分两个办法处理,一个是归还日本,另一个就是脱离日本,并入小笠原,一并处分。具体情况由参加对日和会代表相机运用。关于小笠原群岛及其附近各小岛(中岛、南岛、硫磺诸岛)应主张交联合国托管,而哈火马涩群岛则可以划归日本。

      从以上内容可知,战后遗留下来的很多领土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二)政治组

      政治组自1947年10月15日至12月17日共召开九次会议,主要讨论以下六个问题。(40)1.日本过去所订条约存废问题;2.日本参加国际组织问题;3.整肃(即清除之意)日本军国主义分子问题;4.废除天皇制及裕仁天皇战争责任问题;5.日本教育改革问题;6.日本土地改革问题。

      关于日本过去与中国签订之条约、协定及合同等,政治组主张在中日签订新条约之前,应全部废除。至于日本与其他国家所订双边条约暨国际条约,可分别存废。其中,凡直接或间接与中国大陆和台湾、朝鲜、琉球、千岛群岛、太平洋托治岛屿有关者应一律作废或修正。(41)

      关于日本参加国际组织问题,政治组主张“和约签订前日本不应参加任何国际会议或组织”,对日和约生效若干年(3—5年)后,盟国召开会议,根据日本在此期间履行和约情况决定是否支持日本加入联合国及准许其参加其他政治性之国际会议或组织。在上述期间,日本应先经盟国监督机构之许可,方得参加一切代表官方之非政治性之国际会议或组织。

      关于整肃问题,政治组主张对日和约生效后,日本政府应制定法令,永久防止并惩处任何公私职务人员有军国主义、极端国家主义,以及违反民主政治之言论及行动。(42)

      关于天皇制,政治组要求永远废除。其理由如下:“1.天皇制为日本彻底民主化之一大障碍;2.天皇制蕴藏迷信神道,助长强权,侮辱人类之反民主思想;3.天皇制曾为日本军国主义之侵略工具,倘欲利用天皇制度以谋安定日本,克服共产主义,实为含有充分危险性之政策;4.废除天皇制方符合盟国对日政策之基本精神。”(43)

      关于天皇之战争责任,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专员林健民起草了一份说帖,从四个方面列举天皇应负战争责任之理由。(44)第一,明治宪法有关条款(第一、四至六、十至十二、五十五、五十六条)关于天皇权力的规定。例如,第四条规定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第十一条规定天皇有统帅陆海军之大权;第十三条规定天皇有宣战媾和及订定各种条约之大权等。第二,从天皇以下行为说明其应负之责任。如,颁行大本营令(1937年11月18日)、颁行国家总动员法(1938年4月1日)、缔结日德意三国同盟(1940年9月27日)、1941年12月1日御前会议决定对英美开战、1941年12月8日颁发对英美宣战诏书等。第三,“裕仁领导日本侵略战争之结果”,使“(1)世界和平秩序受破坏;(2)国联宪章国际条约直接间接受破坏;(3)我国及盟国之领土属地人民统治权、公私财产、人力物力资源及人民生命安宁、国家秩序受侵害,尤以中国为最大”。第四,天皇接受《波茨坦公告》,而公告第六条规定“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权威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

      尽管蒋介石在开罗会议强调战后日本国体由日本人民自己决定,但是,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对天皇制和天皇的战争责任持有严厉的态度。由此可以看出蒋介石之对日讲和理念与国民政府的其他人员之间存在差异。其实,不仅国民政府内部,当时中国舆论界几乎都要求废除天皇制,追究天皇战争责任。关于此点,笔者计划另文详述。

      关于日本教育改革,政治组认为对日和约签订后,盟国对日管制机构应该继续督促日本政府彻底实行下列改革。“彻底废止有关神道主义之设施及教材;继续纠正并肃清鼓吹军国主义、神道主义、极端国家主义之图书及充满神话,歪曲史实之史地教材;继续编纂切合民主、提倡和平之教科书及参考书;不得设立或恢复有关军事训练或研究之机构设备学科及讲座;鼓励各学校设立有关民主主义及国际和平之课程或讲座;纠正对于女子之教育歧视;初等及中等教育实行地方分权化;贯彻有关文教人员之整肃措施;推行教师之民主再教育;着重师范学校之民主教育;鼓励日本教育文化界包括电影、戏剧、广播、新闻、出版各方面人士宣扬民主与和平思想”。(45)

      从上述内容可知,当时国民政府对日本学校的史地教材之内容很重视。1982年围绕日本中学历史教科书关于战争的记述,中国、韩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纷纷展开批判,由此引发教科书问题,时至今日仍然没有平息。(46)

      政治组认为为了“解放日本农民,使其脱离封建制度之压迫,并扶植其民主之权威与势力起见,日本土地制度应予彻底改革”,具体提出了以下六点建议:1.为使耕者取得其耕地所有权,“出佃出租耕地应全部重新分配”;2.“皇室贵族及其他持有土地及农场应全部重新分配”;3.“可耕地限期开垦,垦竣后应即予以分配”;4.“以上三项分配以创设自耕农为原则”,借以安定农民家族生活;5.“经重新分配之土地价格应尽量减低,以减轻领地自耕农之负担”;6.“市町村有关土地分配之组织,佃农之代表应占绝对多数”。(47)

      盟军总部认为要彻底清除军国主义之影响,必须改革日本经济结构。其主要采取了两个措施:一个是解散财阀,另一个就是土地改革。战前日本人口之45%为农民,由于生活贫困,容易接受并支持军国主义思想。在盟军总部指导下,日本于1945年12月和1946年6月进行了两次土地改革。其结果,1941年只有28%的自耕农,至1955年增加到70%。(48)但是,1965年5月,佐藤荣作内阁制定了《农地报偿法》,日本政府向土改时期放弃土地的旧地主支付了补偿金。

      (三)经济组

      经济组主要讨论了以下七个问题,即解散日本财阀问题、限制日本工业水准问题、中国经济事业在日资产之接收问题、限制日本对外贸易问题、日本尚未履行之契约问题、对日本经济动员之取缔及经济制度之改造问题,以及日本民用航空限制问题。

      关于解散日本财阀问题之理由,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专员简柏邨指出“日本财阀集团之资本积累向未经过正常之自由竞争阶段,而系假藉封建特权之政治方式及直接间接之对外掠夺以完成其特殊之积累过程,从而建立其特具军事性与侵略性独占权利”。“此一独占性之财阀集团乃构成近代日本军国主义之主要环节”。(49)基于此,经济组提出以下四点要求:“(1)没收各参战财阀集团之资产,作为提供赔偿及改善日本人民生活之用。(2)解散具有独占性质各财阀集团之经济组织并分散其保有资产之所有权及经营权。(3)在盟国监视下、实施解散处置之日本执行机构须包括广泛之社会阶层分子,并不许财阀及其有关人员参加。(4)禁止日本政府或个人参加国际卡特尔之组织及活动。”

      关于限制日本工业水准问题,经济组之态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1)根据开罗、波茨坦宣言与远东委员会消灭日本战争潜能之决议,以解除日本工业及经济之武装,防止其再起侵略。(2)解除日本国民经济上由来已久之军事重荷,使战后日本人民得充分从事其和平生活之建设与复兴。(3)在规定水准下之日本国民经济活动,须不致形成对其邻国人民经济活动之威胁,同时亦不加重战时盟国对日之经济负担。(4)限制后之日本工业须与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有适当之配合。凡我具有充分发展条件之各项基本工业,如钢铁、造船、火电及酸碱工业等次,对日限制应予从严。对其他轻工业及较高级之精致工业,则不妨予以合理放宽,俾得平衡其国际收支。”(50)

      基于上述态度,经济组提出以下八点要求:“1.禁止生产、装配、储藏,或输入任何战争武器之最后制造品及有关军事工业建设之一切设备、维持或使用物资。2.禁止发展、制造、装配输入或保有任何特殊用途之机器与设备。3.禁止日本政府及人民在日本国土以外保有或经营任何有关战争之重要设备。4.禁止工业生产之集中,各种类型之大工业组合应予解散。5.凡对于发展战力有直接贡献之一切特殊研究与教学应予禁止,其以发展和平生活为目的者,应受监督。6.为保证日本人民之和平需要,及参与世界贸易关系起见,日本各项工业之规模及其生产能力应予规定。7.建立严密之监督与管理制度,以保障此项限制目的之完满达成。8.凡超过第六条限制水准之现有工业设备及资材,应全部拆充赔偿。”

      关于中国经济事业在日资产之接收问题,经济组根据以下四种情况制定了对策。1.关于战前中国经济事业在日资产或在日分公司之资产,待和平恢复后,应即交还中国。2.战争发生后,凡属伪政府之一切财产,不论其存于国内或存于日本者,应由国民政府接收。3.关于沦陷地区由伪组织许可登记所设之公司,国民政府当然须承认其存在。4.关于台湾经济事业在日之资产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即关于台湾公产由国民政府接收;关于在台湾登记之总公司其在日本分公司所有之财产可要求接收,充作赔偿;关于台湾人民存在日本之资产,国民政府可代为向日本政府追偿,然后分别交还持有权利之台湾公司或人民。

      关于限制日本对外贸易问题,经济组提出四点要求。1.日本输入应限于平时生活所需,由盟国管制机构核定并分配之。2.日本不得故意压低其人民生活水准,或减低币值,减少工资,增加工时,核减运费,或以其他各种奖助办法,或利用垄断性质之组织,对签约国输出实行倾销,由盟国对日管制机构监督执行之。3.日本对盟国人民在日本有关通商、往来、居住、旅行、营业、制造及其他一切经济活动,应给予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进口货物之内地税,签约国应享受国民待遇及无条件最惠国待遇。4.日本对缔约国人民在日本有关通商、往来、居住、旅行、营业、制造及其他一切经济活动,应给予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

      那么,为什么要限制日本对外贸易呢?具体原因有以下三点。1.为了防止日本工业生产超过其生活所必需。2.为了使盟国慎防有关战争潜力原料输入日本。3.为了避免中国工业生产受日货倾销之影响。(51)

      关于日本尚未履行之契约问题,经济组分别就买卖契约、保险契约及再保险契约、合伙契约、持有敌公司之股票所发生之契约关系、战时中国自由区与日本商人所订之契约、沦陷区民众与日本商人所订契约、台湾人与日本人所订之契约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对日本经济动员之取缔及经济制度之改造问题,经济组首先要求彻底取缔日本国家总动员。将与国家总动员有关之人员、粮食、实业、交通、贸易、财政、警备,以及精神与金属等有关之计划法令、文件、表册、资料及存版,一律移交盟国对日管理委员会接收并销毁;要求彻底全部解散一切国家总动员机构及类似动员性质之组织,如战时之企划厅、统监部,平时之调查局、资源局等,以及其辅助机构,并永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掩饰设置。另外,经济组还要求对日本经济体制进行改造。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点。1.不得采用国家统制及贸易集中之垄断式工业组合,对已有者要彻底解散。2.凡允许日本保留之重工业及化学工业,均应分别由日本人民自由经营之,并受管制机构之密切监督。3.日本不得参加国外经济集团。

      关于日本民用航空限制问题,经济组提出以下七点要求。1.日本政府及国民不得保有民航飞机或者任何用途之航空器。现有各类飞机之损坏不堪使用者,应销毁之,可用者应作为赔偿物资处理。2.日本政府及国民不得经营任何国际及国内航空业务。3.日本之国际民航由和约签字国分别自行经营之,其国内民航由和约签字国依协议合组公司经营之。4.日本政府及国民不得设厂制造民航飞机。5.日本国民不得为民航驾驶员及技术员,现有该类人员得由和约签字国分别征用之。6.日本国民不得研究航空学术及其他有关航空事宜。7.日本之国际及国内航空邮运、民用机场、通讯助航设备等由和约签字国派员组织委员会或授权第三条所称之合组公司管理之。

      (四)军事组

      根据现有资料,军事组从1947年10月17日至12月2日先后召开了七次会议。(52)军事组主要讨论的问题有防止日本重整军备问题、管制机构问题、占领军撤退问题及战犯问题。

      关于防止日本重整军备问题,军事组提出了以下要求:1.彻底解除日本武装及废止其一切军备;2.日本应停止军事教育与训练,以防止其重整军备及消灭其战争潜力;3.日本之警察制度、训练人数及装备应受严格限制。

      关于对日管制机构之组织与功能,军事组建议在对日和约生效以后,在东京成立“缔约国管制日本委员会”,以监督日本切实履行条约义务。该委员会由远东委员会之11国各派代表1人及专家若干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中美英苏四国代表轮流担任。第一期对日管制期间暂定30年。管制期届满前由缔约国协商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延期。由于中国为四强之一,所以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希望在对日管制方面发挥中国的作用。

      关于占领军撤退问题,军事组认为为使对日管制确能有效,盟国应继续驻军30年。该驻军定名为“盟国管理军”,受缔约国管制日本委员会主席指挥。管理军之兵种由中美英苏四国派遣陆海空军部队组成。所有缔约国管制日本委员会及管理军一切费用与给养,全部由日本政府负担。

      关于战犯问题,军事组提出以下三点要求:1.对日本主要战罪嫌疑犯应依法审讯处以严刑,对于其他战罪嫌疑犯应迅速侦讯;2.被盟军总部指令剥夺公职者永远禁止参加公共职务;3.和约签订后盟国仍然有责任检举曾经支持侵略阴谋者,以战罪追诉之。这些要求都很严厉。但是,后来的历史已经证明,很多战罪嫌疑人被释放,曾经被盟军总部剥夺公职者又重新回到政府高位。

      综观领土组、政治组、经济组和军事组之讲和构想,可以看出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对对日和约提出了比较严厉的要求。但是,这些要求几乎都没有得到实现。因此,为后来的中日关系埋下了对立的种子。

      六、未见天日的《对日和约草案》

      笔者于2014年9月在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发现一份由国民政府驻比利时大使金问泗、外交部欧洲司司长吴南如和外交部专门委员黄正铭起草的《对日和约草案》,日期为1946年10月7日。(53)当时金、吴、黄三人均在巴黎参加巴黎和会。草案有中英文两个版本,由黄正铭亲自带回。由此可知,外交部此时就已经开始准备对日和约。

      但是,不知何故,该条约草案似乎没有得到王世杰重视。1947年1月13日,王世杰在日记中写道:“予近日督促部中同人加紧起草(1)对日赔偿之提案;(2)对日和约。”(54)同年7月17日,王世杰又在日记中写道:“外交部完成对日和约初步草案”。(55)很明显,王世杰在这里所说的《对日和约初步草案》与金、吴、黄三人所起草的《对日和约草案》是不同的版本。事实上,1947年9月30日,叶公超在对日和约审议会第三次谈话会上曾坦承“有好几个”对日和约草案。(56)不过,笔者查阅了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大量的外交部档案,未能发现其他版本。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的“外交”部分,收录了一份《对日和约草案》,日期为“1948年”。(57)笔者仔细对照了金、吴、黄三人起草的《对日和约草案》,除个别字词不同外,二者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从1946年10月到1948年,将近两年时间,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进行了大量准备工作,却没有制定出更完整的对日和约草案,令人费解。今后有待进一步发掘新的史料。

      七、对日讲和构想之挫败

      1948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以往的研究大多将焦点集中在此次大会所举行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上。其实,该大会还通过了关于对日和约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国民大会代表富德淳等71人所提出的《为请政府确定对日和约原则,以资奠定世界和平而卫国权案》(提案第108号)。该提案于4月21日经审查修正通过,决定“请政府采择施行”。(58)笔者认为,该提案代表了当时中国的民意,有必要在此详述。

      首先,提案指出“我国对日本帝国主义之抗争为时最久,牺牲最大。战时损失几达三百亿美元以上,军民死亡总数尤难估计。在日寇投降之初,主席昭示全国军民对日以宽大为怀。吾人于崇敬主席眼光远大之余,不能不严正指出宽大并非马虎,德化并非放纵。须知和约为抗战之最后一章,祖国之复兴,子孙之安全在此一举。莫在光荣上遗下黑暗,莫在胜利后造成耻辱,以慰藉国父及诸先烈在天之灵,取得十四年军民牺牲之代价”。由此可知当时国大代表对和约之签订寄予很大期望。正因为如此,提案呼吁“政府确立对日方针,促醒国人注意。不当应声苟合,自弃权利,以申正义而保和平。庶不致遗我国子孙万代之羞也”。基于此,关于和约表决方式,提案建议中美英苏四强应完全保有否决权,并建议和会在中国境内召开。

      关于和约序文,提案要求“叙明中国首受侵略,牺牲最多,贡献最大”,“日本之侵略战争,始自九一八沈阳事件非自珍珠港事件”。

      关于和约内容,提案分别就政治、经济、军事、领土、赔偿、思想、管制、监督及执行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原则。关于政治方面,要求废除天皇制,确立日本和平民主政体,解消日本一切民间之秘密组织。经济方面,要求彻底消灭日本军事工业之潜力,日本工业之保留水准应以1928年至1930年为度。军事方面,要求彻底实施日本宪法中规定之“废弃战争”条款,取消兵役制。领土方面,要求日本之领土应限于本州、四国、九州、北海道四岛,“琉球群岛问题应本琉球与我国历史关系及我国国防之需要为合理之解决”。关于赔偿,“以吾国对日作战时间之长,贡献之大,至少应得赔偿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关于思想,要求“对日本之学校教材及文化活动应彻底扫除军国主义思想及侵略之余毒”,“捣毁日本国内一切帝国主义思想心理之寄托物,如神社等”。管制方面,提案认为“为彻底铲除日本之军国主义思想,管制时间应为50年”。关于监督及执行,提案建议“由四强组织监督执行机关”,“联合国军驻扎日本重要地区,保证和约条款之全部实施”。

      从以上内容可知,当时富德淳等国大代表对对日和约所提的要求与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的要求基本一致。可以说,这些要求代表了当时中国的大部分民意。但是,这些要求与蒋介石所主张的对日宽大政策是有一定距离的。

      1948年5月20日,蒋介石在就任总统演说中重申对德、意、日应该采取宽大政策,呼吁盟国尽最大的努力,“辅助日本真正民主势力的成长,使日本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与人民思想,能获得真正的改造,以根绝军国主义的复活”。同时,蒋介石还强调“中国对日本并无过分的要求,但中国是一个饱受日本侵略,而抗战八年以上的国家,在决定对日和平条款的时候,自不能不要求其他盟国承认我国在和会中应有一种特殊的地位”。(59)由此可知,此时蒋介石仍然对对日和会抱有期望,希望对日和会能还中国一个公道。

      但是,由于战后美苏对立不断升级,美国从1947年开始逐渐改变对日政策。国民政府与苏联之间因东北、新疆和中共问题,矛盾也不断激化。加之,国民政府在国共内战中逐渐处于劣势。美国政府逐渐对国民政府失去信心,开始扶植日本,希望将日本作为防止共产主义扩散的“防波堤”。

      1949年1月21日,蒋介石辞去总统职务。3月5日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余认为我国外交应以印度与日本之联系、亲善为惟一之根本政策。”(60)为了保全国民党政权,蒋介石开始将目标转向印度和日本。

      1949年6月3日,行政院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外交部代理部长叶公超以下提议。“关于日本参加国际合作、发展对外贸易、提高工业生产等若干方面,似须酌情予以放宽,以资适应”。(61)面对国内外形势,外交部、行政院进一步放宽了对日政策。

      1949年12月10日,蒋介石由成都飞往台北。也许从那一刻起,中国通往旧金山和会的大门就已经被关闭。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和会召开,中共政权和国民党政权均未能参加。1952年4月28日,《日华和约》签订。但是,其内容与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当初的构想大相径庭。对此,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中日和约本月时陷停顿与决裂之势,而以月初为甚,最后至廿八卒告完成,然已横遭侮辱,实已为忍尽人所不堪忍受之苦痛矣。”(62)面对条约交涉过程中所经历的屈辱,蒋介石只有在日记中发泄,才能聊以自慰。

      《日华和约》宣布中日两国结束战争状态。但是,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当初所提出的关于领土、政治、经济、军事和赔偿等方面的要求几乎都成为纸上谈兵。这些问题,至今影响着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中日两国之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这些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在中日战争结束70年的今天,我们应该重新回到历史的原点,认真思考这些问题,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①家近亮子『日中関係の基本構造』、晃洋書房、2003年、第2章第7节;袁成毅:《战后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政策的几个问题》,《抗日战争研究》2006年第1期;冯全普:《战后初期国民党政权对日“以德报怨”政策之原因分析》,《东方论坛》2006年第2期;黄自进:《蒋介石与日本:一部近代中日关系史的缩影》,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年版,第6章。

      ②主要有:石井明「中国の対日占領政策」、『国際政治』第85号、1987年5月;翁有利:《战后初期国民党政府对日处置政策述论》,《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陈奉林:《战后初期中国对日占领问题的来龙去脉》,《历史教学》2005年第2期;汪朝光:《抗战胜利的喜悦与对日处置的纠结》,《抗日战争研究》2013年第3期;吴淑凤:《抗战胜利前后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态度的转变》,台北《国史馆馆刊》第38期,2013年12月;饶品良:《蒋介石确立的战后对日处置政策与方针的根由及影响》,《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

      ③主要有:迟景德:《战后中国向日本索取赔偿研究》,《国父建党革命一百周年学术讨论集》编辑委员会编:《国父建党革命一百周年学术讨论集》第3册,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版;迟景德:《从抗战胜利损失调查到日本战败赔偿》,庆祝抗战胜利五十周年两岸学术研讨会筹备委员会编:《庆祝抗战胜利五十周年两岸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册,台北,中国近代史学会1996年版;殷燕军『中日戦争赔償問题』、御茶の水書房、1996年;吴淑凤:《战后中国对日求偿之交涉(1945-1949)》,台北《中华军史学会会刊》第13期,2008年9月。

      ④宋志勇:《战后初期中国的对日政策与战犯审判》,《南开学报》2001年第4期。

      ⑤楊大慶「中国に留まる日本人技術者」、劉傑、川岛真编『1945年の歴史認識』、東京大学出版会、2009年、第5章;鹿锡俊:《蒋介石与战后国共相争中的日本人角色》,《抗日战争研究》2013年第1期。

      ⑥石井明「中国の対日占領政策」、『國際政治』第85号、1987年5月;袁克勤『アメリ力と日華講和』、柏書房、2001年、第3章。

      ⑦殷燕軍『日中講和の研究:戦後日中関係の原点』、柏書房、2007年。

      ⑧左双文、朱怀远:《王世杰与战后对日和约问题的交涉》,《抗日战争研究》2007年第3期。

      ⑨曹艺:《1947-1948年关于对日和约程序问题的讨论——以美国外交文件为中心所作的探讨》,《抗日战争研究》2011年第1期。

      ⑩石源华:《国民政府外交部对日和约初步审议述论》,《聊城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11)《抗战胜利告全国军民及全世界人士书》,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32卷,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版,第123页。

      (12)《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8月14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所藏,以下不再注出,特此说明并致谢!

      (13)《蒋介石日记》(手稿),1945年8月18日,“本周反省录”。

      (14)《对于外交报告之决议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暨中央全会文献汇编》第35册,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351页。

      (15)《王外长世杰向国人广播巴黎和会之性质》,《当代文献》第5卷合订本,1947年9月,第119—121页。林美莉编校:《王世杰日记》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12年版,第807—808页。

      (16)《对于外交报告之决议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编:《中国国民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暨中央全会文献汇编》第38册,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第189页。

      (17)《蒋中正致电王世杰》,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部档案,012.6/0097。本文所引用之外交部档案均为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以下不再注出,特此说明并致谢!

      (18)《遵令呈报对日和约委员会组织人选及工作由》,外交部档案,012.6/0097。

      (19)《谨拟具对日和约之起草与和会召开程序之方案乙件呈请签核由》,外交部档案,012.6/0097。

      (20)西村熊雄『日本外交史27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平和条約』、鹿岛研究所出版会、1971年、12頁。

      (21)《本部呈准设立缔结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外交部周报》第36期,1947年9月3日。

      (22)《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专任审议委员名单》(原件日期不详),《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会》,外交部档案,012.6/0141。

      (23)《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工作人员分组名单》(原件日期不详),《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谈话》,外交部档案,012.6/0141。

      (24)《司法行政部公函》,《对日和约各方意见辑要》,外交部档案,071.1/0102;《社会部代电》,《对日和约各方意见辑要》,外交部档案,012.6/0099。

      (25)参见《对日和约各方意见辑要》,外交部档案,012.6/0103。

      (26)《对日和约审议事项》,《访问对日和约审议会指导委员》,外交部档案,012.6/0024。

      (27)《于院长右任对和约意见》,《访问对日和约审议会指导委员》,外交部档案,012.6/0024。

      (28)《戴院长季陶接见叶次长公超之谈话记录》,《访问对日和约审议会指导委员》,外交部档案,012.6/0024。

      (29)《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会谈话会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外交”,第363—391页。本节引文均来自该记录,不一一注释。

      (30)《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田桓主编:《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8页。由于篇幅所限,关于远东委员会和GHQ对中国对日讲和构想之影响,在此暂不详述。

      (31)《外交部抄送对日赔偿问题中国提案纲领七条呈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外交”,第215—217页;林美莉编校:《王世杰日记》上册,第810页。

      (32)《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分组专题审议结论》,《对日和约》,外交部档案,012.6/0030。本节引文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该文件,不一一注释。

      (33)《对日和约领土方面主要问题》,《对日和约:领土问题》,外交部档案,012.6/0138。

      (34)参见段瑞聪《太平洋战争前期蒋介石的战后构想(1941-1943)》,台北《国史馆馆刊》第32期,2012年6月,第145—146页;《蒋介石日记》(手稿),1943年11月23日。

      (35)《日本领土处理办法研究》,《日本领土问题》,外交部档案,072.4/0001。

      (36)《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领土组关于日本领土处置问题之建议》,《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7。

      (37)《关于琉球问题审议结论摘要》、张廷铮:《琉球问题》,《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5。

      (38)张廷铮:《琉球问题》,《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5。

      (39)《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领土组关于日本领土处置问题之建议》,《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7。

      (40)《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会政治小组历次会议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外交”,第391—435页。

      (41)《关于日本过去所订条约存废问题审议结论摘要》、《关于日本过去所订条约存废问题说帖》,《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6。

      (42)《关于整肃问题审议结论摘要》、《对日和约审议委员会政治组关于应被整肃之日本公私人员类别之说帖》,《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6。

      (43)《关于废除日本天皇制度问题审议结论摘要》、林健民:《关于废除日本天皇制度之说帖》,《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5。

      (44)林健民:《日皇裕仁对于侵略战争应负责任之说帖》,《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7。

      (45)《关于日本教育改革问题审议结论摘要》,《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6。

      (46)段瑞聡「教科書問题」、家近亮子、松田康博、段瑞聡编「改訂版岐路に立つ日中関係』、晃洋書房、2012年、第3章。

      (47)《关于日本土地应行彻底改革之说帖摘要》,《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6。

      (48)石川真澄、山口二郞『戦後政治史』、岩波書店、2010年、15—16頁。

      (49)简柏邨:《解散日本财阀问题说帖》,《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7。

      (50)简柏邨:《限制日本工业水准结论》,《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7。

      (51)李捷才:《日本对外贸易之限制问题》,《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6。

      (52)《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会军事小组历次会议纪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外交”,第461—474页;《军事组关于解除日本军备问题审议结论》,《对日和约说帖》,外交部档案,012.6/0136。

      (53)金问泗、吴南如、黄正铭:《对日和约草案》,《对日和约草案》,外交部档案,012.6/0107。吴南如于1946年10月30日被免去外交部欧洲司司长职务,就任驻瑞士公使。黄正铭于1947年就任外交部亚东司司长。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第522页;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第1050页;《人物新闻》,《外交部周报》第21期,1947年5月10日。

      (54)林美莉编校:《王世杰日记》上册,第843页。

      (55)林美莉编校:《王世杰日记》上册,第874页。

      (56)《外交部对日和约审议会谈话会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外交”,第384页。

      (57)《外交部拟对日和约草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3编,“外交”,第484—511页。

      (58)《提案审查委员会第三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告第一号》,《国民大会会议记录(三)》,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1143-0007。

      (59)《宣誓就第一任总统职致词》,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2巻,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年版,第462页。

      (60)《蒋介石日记》(手稿),1949年3月5日。

      (61)《院会议决酌情放宽对日政策》,《有关对日政策重要文件》,外交部档案,071.1/0001。

      (62)《蒋介石日记》(手稿),1952年4月,“本月反省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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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初期对日国民政府的构想--以对日和平条约审议委员会为中心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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