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1937年我国民营手工艺经营形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手工艺论文,民营论文,形态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0]11-0093-05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我国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逐渐由封建专制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受到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强烈冲击,我国逐步成为世界资本主义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廉价原料的供应地。同时国内民族资本主义机器工业也在这一时期逐步发展起来。在外来商品倾销和本国民族资本主义机器工业产品销售的双重冲击下,我国民营手工艺面临新的危机和挑战。一部分手工艺行业如手工纺纱、踹布、土针、土烛、木版印刷业等被国外的倾销商品和国内工业产品或摧毁或替代,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大部分手工艺行业如土布业、丝绸业、土纸业、陶瓷业、铁锅制造业等却在国内外工业产品的冲击夹缝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此外,在国外市场需求带动下也产生了许多新的手工艺行业,如抽纱、花边、草帽辫、发网业等。总体说来,1840年至1937年抗战前夕这一时期,在夹缝中发展的民营手工艺生产达到了近代史上的最高水平。之所以能够出现这种情况,适应当时民营手工艺生产的各种经营形态的出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民营手工艺的经营形态主要存在依附经营、自主经营和联合经营三种类型。
一、依附经营
依附经营指手工艺人由于原料、资本、技术、工具设备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的限制,依赖他人而开展生产的经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生产者丧失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形成对他人的依赖。简单来说,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等不能由自己掌握,皆服从他人的安排。依附经营是1840年-1937年间许多手工艺在国内外工业产品冲击夹缝中寻求生存的重要形态。鸦片战争以后,伴随各种商埠的建立及铁路、海运等新型商路的开辟,近代市场的扩大刺激了手工艺商品生产的发展。然而多数个体手工艺生产者,由于家庭经济的贫困,既没有足够的资金买进大批原料保证生产的延续性,也缺乏跨区域销售的能力和经验,无法扩大生产规模,很难形成对国内外工业产品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资本雄厚、市场经验丰富的商人开始利用自身的优势介入到手工艺生产和销售环节,赚取利润。他们最初仅向手工艺人销售原料,后来发展成向手工艺人赊卖原料或者借贷资金给生产者,同时规定以产品偿还,最终渐渐变成直接向手工艺人提供原料和劳动工具,回收制品,付给艺人工资,在这里,手工艺人也最终成为依附于商人生产、赚取工资的工人,形成对商人的依附经营。这种生产经营方式被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学专家学者称为商人雇主制,也可统称为包买主制。张世文在1936年出版的《定县农村工业调查》中对定县当地手工艺分析时认为“在家庭工匠制下的工业,其需要之资本也有多少,因此其来源亦有不同。多数的家庭所需资本很少,所以都是自家所出。但是,有的工业需要资本较多,如织卖布的家庭,做杆杖的家庭,选猪鬃的家庭,他们多由村中富户借贷,将货物制好卖出后,再归还本利。……因为富户看到有利可图,就想用资本购买大批的原料,雇人制造,与以工资,出品发卖,得到全部的利益。定县南北木楼两村的富户先是借给选猪鬃的家庭资本,取得利息。继则与选猪鬃的家庭搭钱股力股合伙,得利按几成互分。最后则有自出资本贩买猪毛鬃,雇村中妇女选猪鬃,按斤与以工资的。所选的猪鬃由他们卖出,得到利益”。①以织布业为例,“农民织布如欲自产自销,在工具和原材料方面必须具备三捆纱约合两担米的资金,才能应付周转。广大农民长期以来,受尽封建地主、高利贷与商业资本的层层盘剥,衣食不继,一般不易筹措,不得已只能向布商领纱织布;小生产者也经不起纱价涨跌和布价上落的损失,领纱织布可以避免风险,工资虽极低微,也只好忍受剥削”。②对包买主来说,“放机”给依附经营者比开办工厂更加有利,“以一千台布机算,假如集中生产,不但厂房要很大,即使把一千台机的用纱染色晾干,就得有几十亩的土地;还得置备千台布机,招用千余工人,这样就绝非一家土布庄所能胜任。而放一千台机却只要几十件棉纱周转就行,显得轻而易举”。③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依附经营的出现及发展是市场需求扩大的基础上商业资本介入生产领域的结果。在这里,复杂的社会环境则是手工艺人与包买商各求所需,形成依附经营的重要外部条件。
中国传统丝织业中的包买主制由来已久,清朝初年包买主制就已经在丝织业中出现。这些包买商,杭州称为“绸庄”,南京称为“缎庄”,苏州则称为“账房”。据史料显示,苏州丝织业中的“账房”最早出现于清康熙年间。鸦片战争之前,“账房”发展并不快,数量也不多。鸦片战争以后,“账房”数量激增。据调查数据统计,1899年,苏州一地“账房大者有一百余户(资本十万元以上),中者有五百余户(资本一万元以上),小者有六百余户(资本二三千元)”。④20世纪初年,苏州丝织业内为“账房”代织绸匹的机户,已经占到丝织生产者总数的90%以上,“按机户人数计算,现卖机十不得一,况非一定,今日现卖,明日代织,视为常事”。⑤到20世纪20年代,其它手工艺行业也出现了依附经营的形式。如上海有很多制伞业的手工工场或作坊,“这些伞的全部或者至少绝大部分,通常都是接受大商行的定货而在各家作坊里分别进行生产的”。⑥“北京的漆雕局,1928年时尚存6家,工作分为上漆和雕刻两部分,纯为手艺工业。各局除了雇工在局内劳动外,亦将原料承包给局外工人在家制造”。⑦“安徽陶瓷业采土制器,俱由村民办理,包采瓷土一万斤,可得四五元,包制瓷土砖一万斤,可得八至十元”。⑧江苏省江阴县出产各种竹器工艺品“全部的生产由五家店铺控制着,城内及近郊的竹器工匠或在店铺内或在店铺外为其进行生产”,⑨是典型的依附经营开展生产。
近代不同手工艺行业内部的包买主制都有自身特点。关于丝织业、土布业中的包买主制研究者众多,王翔在《中国资本主义的历史命运——苏州丝织业“账房”发展史论》一书中对苏州当地的“账房”进行了研究,彭南生在《半工业化——近代中国乡村手工业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一书也对高阳地区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在此,对于这些行业的包买主制不再赘述。此处以草帽辫行业中的具体情况为例来分析包买主制的操作模式。草帽辫是用麦草加工、编织成辫,用来制作草帽,此项手工艺并非中国传统工艺,在道光、咸丰年间由国外传入,是鸦片战争后为适应国外市场需求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手工艺。⑩草帽辫主要为外向型手工艺生产,因而其一开始就受到洋行、买办商人的控制,属于典型的包买主控制下的依附经营。草帽辫的生产范围较为广泛,福建、浙江、天津、河南、山西、山东都有生产,其中以山东较为著名。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国外市场对草帽辫的需求量比较大,又值国内各省大力倡导实业,因而,草帽辫发展十分迅速。天津、山西等地,以草帽辫为重要副业,“山西潞城县从事草辫编织的妇女约有2万人,年收入总计不下20万银两”。(11)山东龙口、登州、掖县(今莱州)等处,“四乡农民,几无户不兼操斯业……产额甚巨,每年总额约达2000万元,输往国外者每年由数百万元增至一千万元之谱,30年来为我国出口货之大宗。”(12)草帽辫生产的兴盛吸引了众多商人投资经营,专门从事草帽辫生意的“辫庄”、“辫行”逐渐增多,在山东掖县的沙河镇甚至出现了草帽辫的专业市场,当地草帽辫产量能占到山东省产量的三分之二。“辫庄”是在集散市场经营草辫的买卖者,多为普通商人,资本大小不一,多者有超过20万两的,少者不过2万、3万或更少。辫庄购进草辫后,加以打包整理,然后通过辫行售给洋商,或者直接接受辫行的订货,在规定期限内为辫行收购一定量的草辫。“各草辫产区都有大量辫庄存在,其中山东商人尤为活跃,浮丘、宁阳等地各有辫庄10余家,沙河镇的辫庄竟达40余家。还将辫庄分号开设到其他省市,在河北南乐县坐庄收买草辫的山东商人不下50人”。(13)在辫庄之上又有辫行,辫行多开设在草辫的集散地或通商口岸,方便草辫的收购与运销。在各地辫行中以沙河镇商人实力最为雄厚,一战前他们在青岛设有10家辫行,甚至在日本神户、大阪也有沙河草辫行正祥栈的分号。(14)辫行之上,则是洋行。洋行需要辫行来为其收购草辫,辫行需要通过洋行才能将草辫运输国外。可见,外商正是通过洋行→辫行→辫庄→草辫加工者这样一条路径来控制草辫的生产。由于草辫从一开始就是外向型手工艺,因此从其产生以来就处于包买商的控制之下,草辫加工者完全依赖于洋行。也正因为草辫依附于外商,其市场的发展变化完全由国外市场决定,一战期间,草辫在欧美的销路大受影响,国内草辫业也随之萎缩。出产草辫最盛的山东掖县(今莱州)及河北南乐等地,1919年只剩编结草辫妇女2万余人,10年以后更减少到不足八九千人。(15)沙河镇辫庄由40家减为20家,勉强营业,朝不保夕,新城、安乐、寿光等处的草辫交易则全然终止。
在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中,经营者对包买主的依附方式有直接依附与间接依附两种。直接依附是指由包买主店内的雇员直接向生产者发放原料、回收成品。采取这种方式的包买主与生产者可以直接接触,便于更好地监督产品质量和规格。间接依附则是由包买主聘用的中间人为生产者发料收货,包买主与生产者不直接联系。当生产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包买主单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控制更多的生产者时,往往从各生产区域中选择一两人作为“中间人”,由中间人代为管理放料收货事宜,发展到后来也有作坊、商号成为中间人。这种间接依附也被称为“中人制”,苏州刺绣业中就存在较为典型的“中人制”。“在中国工业中,吾人欲择一实例,以为研究中人制之用者,苏州之刺绣工业最为适当。苏州各顾绣商号(即放料绣庄——引者注)之锦绣工作,经过号内工人剪裁整,缀成各种品件之后,再分送于各种女工。女工均在自己家中,从事刺绣。分送工作之事,往往由另一种商号任之,所谓代绣者是也。代绣商号,包揽顾绣商号之工作,再分配于技能适当之女工。代绣商号,对于某妇娴于何等工作,以及各女工有无暇时之情形,知之甚悉。一俟各种货品制成之后,即由代绣商号交予顾绣商号,以便出售”。(16)代绣商号往往只设一间账房,雇佣若干散活员,这些散活员不仅熟悉刺绣业务,能分辨各种针法与各类刺绣的派别、风格,而且熟知各个家庭刺绣手工艺者的特长。散活员将品件送往刺绣手工艺者家中,并规定好绣品质量与交活时间,成为代绣商号与手工业者之间的联络人。代绣商号将零星收来的绣品集中交给顾绣商号,抽取佣金,其中一部分分割给散活员。一般来说,当市场旺盛,需求量较大,生产者分布范围较广时,包买主往往采用“中人制”,反之,包买主则选择直接控制生产者。当然,这两种依附经营方式也不是对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包买主往往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有些情况下包买主也可能交替采用两种依附方式。
生产者与包买主之间除依附方式不同以外,在依附程度上也有差异,彭南生根据依附程度的不同,将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划分为三种类型:
(1)资本依附,即由包买主贷款给生产者以必要的生产资金,具体生产环节由生产者自行安排,包括购买原料、生产何种规格的产品等,但是规定以制品偿还本息。陶瓷业中此种情况较为常见,如广西宾阳各窑厂与碗行之间常有借贷关系。“据在老窑村之调查,该村向行家借款者约占全体十分之八。又如在东窑村之调查,该村共有厂十六家,借款者计九家,亦占二分之一以上。……各厂向碗行借款数额不一,利率不等,但在名义上并不取息,偿还时即以烧成之瓷器折价归还,价格较通常特为低廉”。(17)可见,此时的贷主不仅要获得放款利息,而且以获得产品销售权为放款附加条件,进而获得部分产品的销售利润。
(2)原料依附,在包买主制下有两种原料依附形式,一是由生产者向包买主赊购原料,以市价计值,待制品出售后再偿还,偿还后的余资即为生产者的报酬。高阳地区染线场的主要业务之一就是“赊售色线与资力较大之织户,织户于布匹售出后,再行清付”。二是以制品换原料,如织布业中的“以纱换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包买主所付原料往往多于制成品所需,多余部分即为生产者的劳动报酬。在高阳织布业中“资力较厚的织户,往往亦可向高阳各布商赊购棉纱,自行织布,但其织就之布匹,则须售与该赊纱之商号”,河北宝坻是由布商供给织户定量的棉纱,织户按规定标准织好后交给散活的商人,“设一切相合,则给以讲定之报酬,酬报物未必均为货币,有时亦酬以棉纱”。(18)
(3)原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的双重依附。在双重依附之下,生产者既被割断了与原料市场的联系,又被剥夺了销售市场上的自主权,变成了为包买主加工产品的工资劳动者,生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工资,生产者几乎没有独立性可言。双重依附是近代手工业中最为普遍的依附形式,如苏州丝织业云锦公所的文件记载:“逊清同(治)光(绪)之间,纱缎业之营业状况,可称鼎盛时期。……机工织造场所,均皆向承揽之庄(即‘账房’——原注)取料包工,在家织成匹,交送‘账房’之惯习,致机工散分,附郭四乡者为多,竟有距城五六十里不等,然在苏城内织造者,亦达四成以上。其时机额总数达约一万五千座,而苏府属工商各业,附带赖造织业以安生者,何止数十万人。”(19)
以上三种依附关系的划分仅是为了阐述的方便,在实际的依附经营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其实是很难判断是哪一类型的依附关系。比如在制扇业中,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制扇所需要的纸、竹、木等原材料,都是由商人所控制并提供给手工业者的。“相当多数制扇手工作坊和个体劳动者,其原料已由商人供给,而且依靠这些商人所付给的定金,才能使生产得以进行。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则是制扇手工业者的产品由批发商或零售商所包买,在一些都市的近郊,各户农家制作的扇子都由代理商收买集中,农户本身已经不再与市场发生联系”。(20)依此来看,制扇业中商人要提供生产所需原料,可算作原料依附,但同时还需要提供定金,否则部分生产者依然无法进行生产活动。另外的情况则是,那些自己购买原料、自己生产的制扇者也将自己的产品卖给代理商,而不是直接面对市场,销售给消费者。由此可见,手工艺生产中的依附经营关系是个较复杂的发展过程。
就上述三种类型的依附关系而言,其实质都是对商业资本的依附,手工艺生产者由于自身资金的不足而以自身的某些权利换取生产资金,这些权利包括原料的购买权、产品的销售权等。由资本依附而原料依附以致原料与销售的双重依附,其依附程度是逐渐加深的,至双重依附阶段,手工艺生产者已丧失独立性,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来获得工资,这与雇佣工人已十分相近。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这时的商业资本已经接近或转化成工业资本,手工艺生产也已带有资本主义生产性质。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的发展,使得包买主逐步控制了生产者,并分割了生产者的部分利润,实际上,造成了对生产者的一定程度上的剥削。从根本上说,包买主制活跃于手工艺行业并获得初步发展是近代中国手工艺在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压迫和打击下得不到顺利发展、畸形繁荣的产物。但是,从特殊历史时期的现实情况出发,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方式对手工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自主经营
自主经营,是指手工艺人自己掌握生产经营的主动权,自行调配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即自己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劳动多长时间,投入多少资金和原料,使用何种劳动工具,产品如何销售等等,其核心是强调生产经营的独立自主性。自主经营是鸦片战争以后至抗战前夕手工艺发展的主要形态。由于我国人均耕地占有率低,农民单靠土地收入无法生活,必须寻求其他副业才能保证正常的生计,同时近代国内机器工业发展水平较低,还不能够为农村及城镇剩余劳动力提供足够的工作机会。在比较利益的驱使下,农民大多选择手工艺开展经营。开埠通商及新型交通工具的使用使工业产品充斥沿海及沿江及交通便利地区城镇的各个角落,这些地区的许多手工艺行业采取了依附经营的方式寻求生存。然而在工业产品冲击较弱的广大偏远贫困地区,多数家庭手工艺仍然未脱离农业,他们多选择自主经营开展手工艺生产,依托家庭自行组织生产、自己购买原料、自己销售简单的手工艺产品,实现生活的基本满足。此外,近代发展起来的有实力的大作坊和手工工场仍然以自主经营方式为主,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一种情况是由家庭手工艺直接发展起来的大作坊或工场,对生产工艺、市场行情熟悉,有能力独立组织生产、进行销售,其经营方式多选择自主经营。例如江阴华市的工大布厂,“在1930年以六十元买了一台脚踏铁木机,在家里开了工大‘布厂’,专织斜纹。最初无论浆纱、穿综、染色都是自己家庭成员搞的。到具有三台织机时,才雇用女工织布。……织布机由三台而六台,十二台,二十四台,二十八台,到1937年时已有三十台脚踏铁木机,雇工四五十人,成为一个中型的手织工场”。(21)还有一种情况是商人或富户看到手工艺行业有利可图,也可能直接投资办场或作坊。因为拥有强大的资金和原料作支撑,往往采取自主经营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南通地区,“富裕农户有田颇多者,往往备置布机四五架至十余架不等,人称机房,户主自己及其雇工均于农闲之时从事机上之工作”。(22)商人投资建场者也很多,常州一地较有名的大型工场有钱授祺、钱授昌兄弟二人在横林镇设的益勤布厂,洛阳福泰布庄唐杏生创办的益民染布厂,永昌布庄查秉初和赵志海在丁堰镇设的益民染织厂等。富农或商人往往资本较为雄厚,尤其是商人对市场十分了解,也善于经营之道,因此,在可能条件下,也大多选择自主经营方式。大型作坊或工场的出现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小手工业者通过联合方式,几家几户通力合作,创办作坊或手工工场,这种情况下属于联合经营的范畴。
实际上,除了规模较大的家庭手工艺者、富农、商人都有其自主经营的先天条件和自身优势才从事自主经营以外,有的家庭手工艺生产者在资本相对充分和市场销售兴旺的条件下,也会摆脱对包买主的依赖,自己购买原料、生产手工艺产品,自由销售,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以织布业为例,条格布市场销路好,高阳织布区内的赵官佐村“自从改织条格布后,各织户改为织卖货。由于织卖货赚钱多,这村很快由穷村变为富村”。(23)西王果庄“大部分织户都是织卖货”,“织卖货所用色线大都从城里买回,自己染、自己织,织出布自己到城里集市上去卖”。(24)比如定县制高香的家庭手工艺在高香销路好时,集中家人从事做香、晒香、封香等工艺,然后拿到集市销售。(25)据《中外经济周刊》1926年《南昌土布洋布之近况》报道,“土布皆为南昌四乡农民所织。……各家皆有织布本机,且所备机数皆按各家人数之多寡,所有摇管牵线织机等事,悉由本家之男妇老幼同力合作。其开始织布之期,大率在每年农事毕时,至翌年将行栽秧,始行停止。……每日织出织布,则由家中男丁负入城中,向各专卖土布店零售,随时复在城内纱号零买洋纱归家以纺织”。(26)
与依附经营相比,自主经营有诸多优势,可以自己购买原料,自由组织生产,完全自主决定产品卖给谁等,其结果是生产者可以独享利润,一旦采取依附经营形式,生产者的很大一部分利润会被包买主占有。因此,商人总是试图控制手工艺生产者,而生产者总是试图摆脱对商人的依附。但是,商人的强势与手工艺生产者的弱势决定了家庭手工艺者多数情况下处于依附经营,而工场主、作坊主多半选择自主经营。
三、联合经营
联合经营是手工艺生产者为实现在钱、财、物、力方面的互补,联合起来,互助合作,共同应对市场、扩大生产规模的经营形态,它起源于我国古代面对困难时互助合作的传统。近代以来,手工艺生产面临着剧烈的冲击,市场情况也愈发复杂,作为单体的生产者越来越难以应对市场变化。在这种背景下,共同应对风险、共同面对困难的联合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联合经营往往是建立在熟识的人际基础之上的合作,它是对自主经营和依附经营的重要补充。近代手工艺行业的联合经营形式多样,依据联合要素的不同,大致可分为资金联合、生产联合与销售联合三种类型。
在资金需求量较大的手工艺行业中,大多数生产者扩大规模发展的主要障碍是资金问题,实行资金联合不失为解决资本短缺的一种方式。据史料记载,1892至1901年间南京丝织业中一家织缎作坊拥有四台织机、且摇丝与织缎同在一处进行的情况就较为常见。这些具有较大规模的作坊称为机房,他们都是资本联合的结果,以较雄厚的资本作支撑,都拥有一个宽大的场房,并且自购原料,自行加工,以一种特有的牌子把成品售给缎商。(27)四川留日学生陈崇功,1905年集资2万元创办“制瓷新厂”,所造瓷器“坚白光莹,比诸进口洋瓷殆无差异”,一时“商贩麋集,行销极为畅旺”。(28)清宣统年间,有人创办川瓷股份有限公司,拟先在成都、重庆等处设立分号,以此推广。先集1000股,每股50元。(29)1907年,山东商人合资兴办了济南永阜草辫公司。与此相似的,还有潍县的合丰公司、黄县的草辫公司等,这些皆属于资金联合经营的情况。有了强大的资金支撑,手工艺生产便拥有较强的发展后盾,为扩大生产规模提供重要条件。
除资金联合之外,联合经营的另一种方式是生产联合。生产联合主要指凭借各生产要素如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开展合作生产的形式。有技术没资金的艺人可以与有资金的人联合经营,一方出技术,另一方出资金,利益按照合约分红。这种联合方式往往出现在技术性较强的手工艺行业中,因为产品对手工艺技术的依赖性较强,手工艺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产品的好坏,工艺技术可作为独立生产要素与劳动、资金等其他要素进行合作,较为典型的手工艺行业有陶瓷业、砖窑业等。例如近代广西宾阳瓷器业中的经营方式中就有生产联合的形式,“数家合组,规模狭小,是以雇工甚少,多系家庭父子兄弟,尚不脱离农家副业之形式。间有雇用者,工资计算,亦采用合作制,即将成品数目内扣除材料及燃料费外,东伙均分”。(30)河北定县的砖窑业也存在生产联合的情况。“近年来定县砖窑的掌柜,因恐看火匠不好好看火,致影响烧出来的砖的品质,所以有与看火匠合伙经营烧窑者”。(31)近代南通土布业中亦存在生产联合形式,联合生产者“组成机户,或有旧机者,先行改装,有资者买纱,有技术者织造和染色,临时集合,劳资互助”。(32)生产联合是参与手工艺生产的各要素在工业产品冲击下实现产量最大化的优化组合,这种经营方式的采用保证了部分手工艺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种联合经营方式是销售联合。这种合作方式提高了个体手工艺产品应对市场的能力,可以为合作者在销售环节争取更多的利益。据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20世纪20、30年代在河北高阳手工棉纺区,为了应对商人剥削及市场的大规模需求,农村织户中“平时熟悉并较投合的数家,联合一起,公推有才干者一人,兼任对外事务接洽”,同时根据市场对产品尺寸、重量、颜色、花样及原料种类的要求,与布线庄订约,此后无论原料或产品如何变动,双方必须如约履行。“高阳城南的西田果庄,1929年有3家织户联合起来,共有织机7架,代同和工厂织四斤半平面麻布,此后加入的逐年增多,1930年有7家织户,织机21架,1931年增至8户,织机23架,1932年达到9户,织机25架。承接订单后,按照布匹种类,依各织户的技术特色分配生产任务,或织麻布,或织条格布,所需原料及产品交货,由合作组统一采购或出售,没有订单时,各织户自主生产,合作组不加干涉”。(33)虽然以上三种联合经营方式较依附经营具有更多优势,合作主体相互之间剥削程度低,可以实现生产经营的最优组合,但近代手工艺中的联合经营形态却并不多见。这主要与农民小农意识较重有关,有的个体手工艺人对联合经营缺乏足够认识,宁愿维持小规模的自主经营,也不愿参与合作。正是这种意识的存在,单纯以传统信用体系为基础、依靠农民自发性组织的联合经营注定难以实现。
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对1840年-1937年间的手工艺的三种经营形态进行了区分,但是在手工艺的实际运转中它们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在市场旺盛时家庭手工艺者也会积极选择自主经营,当市场需求衰弱时,大型手工作坊甚至工场也可能选择依附经营,当需要分担市场风险、共同面对困难时联合经营成为较好的一种经营方式。因此,历史的真实远比文字的描述丰富、复杂。
注释:
①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四川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②③徐新吾:《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89-490页。转引自彭南生:《半工业化:近代中国乡村手工业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34页。
④《苏州事情·泽东一月通商汇纂》,《东西商报》,商67,1900年,第3-4页。转引自王翔:《中国近代手工业的经济学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⑤苏州市档案馆藏:《霞章公所就现卖机业另立文锦公所事致苏州商务总会函件》,民国七年。转引同上,第87-88页。
⑥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17,1928,P215。转引同上,第85页。
⑦彭泽益:《近代中国工业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工场手工业》,《近代史研究》1984年第1期,第125页。转引同上,第83页。
⑧杨大金:《现代中国实业志》(第一册),《制造业》,华世出版社,第397-407页。转引同上,第285页。
⑨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No.200,1924,P2。转引同上,第82页。
⑩也有一说认为草辫工艺由来已久,为中国传统手工艺,而非国外传入。
(11)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1957年版,第924页。转引同上,第297页。
(12)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98页。
(13)王翔:《中国近代手工业的经济学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页。
(14)《山东草辫业》,《商务官报(戊申第30册)》,1906年,第34页。
(15)(16)(17)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3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8页,第224页,第738页。
(18)彭南生:《中间经济:传统与现代之间的中国近代手工业(1840-1936)》,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237页。
(19)苏州市旧工商联档案:《纱缎业沧桑回忆录》。转引自王翔:《中国近代手工业的经济学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20)王翔:《中国近代手工业的经济学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21)徐新吾:《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496页。
(22)蒋赓霖:《南通附近农村经济面面观》,《中国经济》1944年第8期。转引自彭南生:《半工业化:近代中国乡村手工业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96页。
(23)(24)(25)(26)河北大学地方史研究室:《高阳织布业简史》,第43页。转引同上,第337页,第44页,第338页,第338页。
(27)参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27页。
(28)《四川官报》乙巳第28册,“新闻”;丙午第12册,“新闻”。转引自王翔:《中国近代手工业的经济学考察》,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页。
(29)《商务官报》乙酉第32册,“公司注册各案摘要”。转引同上,第283页。
(30)千家驹、韩德章、吴半农:《广西省经济概况》,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47页、第151页。转引自彭南生:《半工业化:近代中国乡村手工业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46页。
(31)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四川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32)(33)林举百:《近代南通土布史》,南京出版社1984年版,第252页。转引自彭南生:《半工业化:近代中国乡村手工业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44页,第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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