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ABC,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结构论文,ABC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一般的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
有一种十分流行的说法:公有制是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许多人这样说,本意是为了简化。但是我认为应该先把本义准确地交代清楚才能作这样的简化。即宪法第五条上的公有制前面的“社会主义”四个字是不应该随便“简化”掉的。理由为不加上“社会主义”四个字或“社会主义的”五个字,容易被人理解为“一般的公有制”,而一般的公有制的存在,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的特点。中国古代人们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里说的“王”就是奴隶主国家和封建主国家,那是“公”不是“私”。《诗经·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不论这里说的“公”是怎样的“公”,反正是“公”不是“私”。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有制或资本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在国家所有制外,在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也会有其他各式各样的公有制。比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有某一个奴隶主、封建主家庭的公有的财产。当然从阶级的观点来讲,奴隶主、封建主乃至资本家只是居民中少数统治者,但在统治者阶级内部还是有“公”、“私”之分的。比如小说《红楼梦》中所写的宁国府和荣国府的财产就是这两府的主子们公共所有的。而掌握荣国府大权的王熙凤又有她本人私有的小金库。在资本主义国家也还有宗教团体、社会团体的公共财产。就是在这些阶段和社会中不属于统治阶级的人们,如俄国农村公社的农民们,也有公共财产。这种古代农村公社的残余,在旧中国农村也不是没有表现。所以说“一般的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是同历史的现实不相吻合的。在正式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时,必须把“社会主义”四个字加在公有制之前才行。我认为在1982年通过的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中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进步。我们不要忽视这个历史性的成果。
在建国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那段历史中,我国曾强调抽象的公与私的对立,曾强调“一大二公”,把是否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置于被忽视的地位。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已经摒弃了这种错误观点,可是至今在我国还有一些人不顾大局,对改革开放中的基本路线持相反意见,企图用姓“公”姓“私”抽象的对立,来代替“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把“公有”强调到很不适当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在使用“公有制”这样的语言时,在逻辑上马虎不得,要严格。要把“一般的公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区分开来,否则很容易被主张以抽象的“公”与“私”的对立,抹杀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的那些人所利用。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国家机器是一个从中央到省、地、县、乡多层次的庞大的系统。全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的财产,就归这个系统所有。但这全部财产中的各个部分,又同时分属这个系统的各部分所有,因此在中国经济学家中有人曾使用“地方国有”和“部门国有”的说法,这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不论地方或者部门都不可能是财产的“完全的”所有者。因为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自己制定的政策和法令,特别是自己制定的税制,去实现自己的所有权。
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只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一般的国有制与一般的公有制相似,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国家产生后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的东西。因此,“社会主义的”五个字也必不可少。我还特别写清楚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为的是指明,不论这种所有制形式何等重要,不能在它和社会公有制之间划上一个等号。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国家都是该社会中统治者的组织,是统治者的权力机构。在理想的状况下,当国家机器未消灭之前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只能做到绝大多数居民是社会的统治者,而不可能是全体居民。在民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居民的意志有时并不能充分地表达出来和正确地集中起来。这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不能划等号的根本原因。同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能成为统治者的这些居民们,不仅拥有国家这一组织来代表他们的利益,他们还拥有其他组织。这些组织同他们的利益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即使社会成员的总的利益和长远利益可以很好地由国家来代表,但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时也由国家之外的其他组织来代表。而且社会成员在其利益问题上也会有其本人的立场和态度。从这一点也可以说明不能在国家所有制和社会所有制之间划等号。
三、社会所有制的一个主要形式是股份制
我认为将来我国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之一是表现在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制这种社会所有制的混合形式。为什么能这样说呢?
从历史上说,在《资本论》第3卷中, 马克思提出这样一些论点:资本主义本来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也就是本来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但是以前的资本主义一直采取私人资本主义这种形式。而股份公司的成立,使得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化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马克思说“股份公司中的这种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首先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生形式的单纯过渡点”,“股份制度——它是在资本主义体系本身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的扬弃;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马克思还讲道:“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
当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公司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股份公司,在性质上是有根本的区别的,但是作为一种形式,股份公司是应该受到充分重视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应该采用。
在比较社会所有制各种形式时,我们可以看到,第一,股份制这种所有制形式,在接纳各种社会所有制的形式方面是最不受限制。第二,股份公司还适合把私人财产吸收进来使之联合起来变成社会财产。第三,股份公司也可以接纳外来资金,可以在境外发行股票。同时,股份公司这种社会所有制形式可以适合于各种生产经营的规模。股份公司的规模可以比较小,也可以很大很大;可以是单个的企业,也可以是集团;可以是我们中国一国的公司,也可以是跨国公司。因此我的看法是,从发展趋势来看,将来股份公司这种混合的形式将发展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所有制中的一个主要形式。
我还认为股份公司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将发展得更完善。我相信经过实践中的长期探索,经过不断总结经验和科学探讨,我们会创造出更适合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股份制的公司(包括股票市场)的新经验,进行这种创造,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性的课题。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股份制的地位问题非常重要,涉及的问题也复杂,研究这个课题需要投入很大的力量。
凯恩斯曾说过:“在人类几千年的商业文明中,最大而精巧的发明,就是股票。”股份公司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可能改造得更加完善,更适合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生产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强调股份公司的时候我决不忽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重要意义。我赞同恩格斯多次表述过的一个观点:他认为资本主义使大量生产资料不得不采取股份公司这种社会化的形式,而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时;国家又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不过马克思逝世后的历史经验表明,即使在国家所有的这些特大企业中,也并不是不允许实行股份制,吸收社会上和外来的资金。因此这种情况并不妨碍我们作出股份公司是社会所有制的一种主要形式的判断。
四、私有制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地位
几年前我写过这样几句话:“社会主义社会也是私有公有并存在的社会”。“现状如此,而且应该看到,这样的局面的延续不是几个世纪(指两三个世纪)的事情。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只有想早日消灭私有财产的思想和行为,没有把私有财产消灭了的事实。只有把不论公有、私有都视作神圣财产,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存在,才能进步。”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私有财产必然向社会财产转化。在这里只存在社会化而不存在私有化。同时为了需要,会有新的私有财产不断产生出来。就是在高科技生产的领域中,除了由公司或科学研究机构进行开发这条主要的途径外,也会有由科学技术工作者在自己的家庭里先进行私人研制和进行事实上带有中间试验性质的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在取得成功后,然后再集资办大厂、大公司的情况。肯定私有财产、私有制存在的长期性,并不意味着私有的比重会得到增长。主张把公有私有都视作神圣财产,在法律上予以保护,是一回事,提倡私有化又是一回事。两者决不应该混同。故意把它们混同的思想背景,还是由于强调公私的抽象对立,而不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不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出发,这是不正确的。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作为社会所有制补充和助手的私有制,在思想上和生活中,歧视的错误观点必须纠正。
在我国某一些地区,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在某些行业中,在改革中的某个特定的短时间内,如有必要,推行适度的私有化,也不必大惊小怪。
五、改革中如何解决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
改革后的中国究竟应该有怎样的所有制结构,是继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已经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尚待解决的又一个重大问题。要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首先要对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状况作深入的研究。我在上面对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若干名词概念作了自己的解释,自以为澄清了一些糊涂概念并且提出一些新概念、新思想,对于将来比较彻底一些地解决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也许会有些用处。我认为,在各种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的概念澄清之后,做好调查和统计工作,恰当地进行分析,就可以对当前我国社会的所有制结构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清晰的了解,便于确定改革的方向和步骤。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最重要的,那就是要回答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这件事情上我们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怎样的阶段。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回顾一下1979年到现在近十九年的历史。
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方面的改革开始得很早。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中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农村中针对“一大二公”的思想进行了批判,摒弃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这种所有制方面当时的现行政策和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或称包产到户、大包干。这就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方面的重大改革。那一个农村中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以后在农村中乡镇企业兴起,也属于所有制方面的改革。与此同时在城市所有制方面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国有经济在变化发展中,民营经济兴起得很迅速有力。在各地区改变了过去全国“一制一式”的局面,出现了“一制多式”。其表现为深圳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建立发展,以及许多经济开发区的建设;还表现为出现了苏南模式、珠江三角洲模式、温州模式等。在这些年中开放了股票市场,有越来越多的公司的股票上市,但对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方面的改革要列举完全是很困难的。在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今天人们正在实践中推进着这方面的事业。不少有关所有制改革的问题在探索中,在实践中试验着,有一些措施步骤正等待着作出决定,总之应该承认十多年中我国所有制改革方面进步是很快的。
在认识方面,人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觉悟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举方针,也已获得广大人民、广大知识分子、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共识,许多理论问题、原则问题——包括基本理论问题和根本原则问题也在研究中。
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实在太重要,涉及的面太宽广,还有许多问题并没有解决,同时在这方面人们有各种各样的议论。由于不少问题还没有在理论上讲清楚,加上经验不足,有些重要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甚至由于一些人的行为,把本来早就已经解决的事情,当作“问题”又重新提了出来。总之,现在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问题,不仅涉及某种所有制形式比较具体的问题,尚没有解决,而且整个说来,对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这一重大问题也还存在系统性理论还很不足的问题。连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所有制”这样最基本问题上的看法尚未取得共识。在“一制多式”问题上也没有从理论上明确地肯定。至今有人不满意给以特殊政策,中央多次会议提出特区政策不变的问题仍未解决。股份制、股票市场、产权转移等问题更是议论纷纷。对公与私、国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问题,对民营经济歧视的观点,仍然时有表现。看来现在到了作好准备,系统地全面地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十八九年的进步应该视为解决这个问题所积累下来的成果,应该把前十八、九年的经验很好地进行总结,再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刻研究和广泛讨论,作出像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样的历史性、理论性的结论。
这就是研究当前有关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发展阶段问题所应该考察的历史和当前的事实。根据我的观察和思考,我认为,为了解决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需要在以下三方面作出重大的努力。
一是要在指导思想上求得更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那就是要坚决贯彻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原则。对各种性质的所有制和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以及整个所有制结构,都要遵循这个指导思想,而不能接受其他错误思想。有人散布一种错误观点,即用公与私的抽象对立来取代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其实这就是改革前“一大二公”思想的翻版。这是一个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解决这种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可以说是最容易的,因为这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也不需要培养众多的合作人才,而且效果是会非常显著的,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南巡讲话前,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势并不特别好,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可是那些重要讲话一传出来,解决了许多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问题,一下子出现了经济大发展的形势,这也是大家都看见的(唯独有些‘左’得可怕、别有用心的人至今不赞成)。但是解决意识形态的问题也许又是“最困难”的,因为往往思想上没有开窍,或者被不正确的观点束缚了,思想认识上不去。下不了决心,经济的发展就受到影响。
二是要深入进行理论探讨。目前在有关所有制结构改革方面,理论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我就感到有些问题自己也还没有说得十分清楚。现在许多事情我们做了,也收到了成效,但是没有说清楚其所以然。还有一些事情可以看出必须进一步在理论上深入和发挥,拿出新的创造性成果来。只有在这些方面有进展,才能使人们获得共同的认识,以坚定的步伐把这个事业推向前进。
三是勇于创新、勇于试验。这是改革的本性决定的,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拒绝实行市场经济,有许多事情没有经验。比如在我国发展股份公司势在必行,如果认为股份公司还可能是改革后我国社会所有制的主要形式,那就更需作好准备。发展股份公司的一个条件便是要有股票市场,由于我们对股份制和股票市场以前毫无经验,只有向西方国家学习,学习他们一百多年来的经验。但是我又觉得资本主义国家股票市场的状况恐怕难以同中国以后发展起来的相适应,还必需有很大的改进。可是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随便去做这种改进,是带有很大冒险性质的,必须十分慎重,决不能鲁莽从事。这就要长期积累经验和进行深刻的理论思考。这样的工作现在恐怕还不可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是精神上需要有这种准备。
现在,读者们从上面论述中可以看出,我只是提出社会所有制、私有制这种ABC的问题。总之, 贯彻和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下所有制结构方面的改革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又一个重大的改革课题。首先要在理论上认识这个问题的本质和重要性,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对行之有效的措施继续推进。
(本稿由南方现代市场经济研究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