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理想、乌托邦思想与现实--论前南斯拉夫的解体_南斯拉夫解体论文

民族平等:理想、乌托邦思想与现实--论前南斯拉夫的解体_南斯拉夫解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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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世界民族问题时,民族平等问题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般说来,狭隘的、排他的民族主义是不主张民族平等的。当然,今天恐怕鲜有人公开反对民族平等,但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民族平等的企望、要求和呼声从未停止过。可以说,民族平等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未真正解决。

1989年,一位日本学者在认真研究了前南斯拉夫的民族政策以后认为,前南斯拉夫的民族政策是非常公正的。但他同时预言:“南斯拉夫也许很快就会瓦解。”(注:〔日〕柴 宜弘著、郑信哲摘译:《南斯拉夫的民族问题》,载《民族译丛》,1991年第1期。 )他的预言不幸言中了,前南斯拉夫不仅很快就四分五裂,而且其境内的民族冲突愈演愈烈,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内战旷日持久。前南斯拉夫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对民族平等问题必须加以深入分析和认识。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发表一孔之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

民族平等首先是一种平等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平等观念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而发展的,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孤立地谈论这一问题。恩格斯说:“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难道谈得上有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吗?”(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9页。)法国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空想社会主义者为之热烈欢呼。应该承认,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的提出是针对封建等级制度的,在历史上有进步意义。但它维护资本主义剥削的自由,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在美国南部农场主的反对下,删除了谴责奴隶制的条文,因此这种平等观念有其阶级局限性。连费尔巴哈也承认:“皇宫中的人所想的,和茅屋中的人所想的是不同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38页。)由此可见,与自由、 博爱相联系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是虚伪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有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可见,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7~448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劳动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同时又指出:“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7~448页。 )这些就是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经典阐述,它虽然被写于一百多年前,但其深刻的内涵至今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值得认真研究。笔者认为,所有这些归结为一点,就是平等(包括平等的观念、平等的要求、平等的选择)从来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平等的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这意味着,它同上层建筑体系中的其他观念一样,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平等的要求,有经济的、文化的。但在阶级社会里,平等的要求归根结底是阶级的政治要求。从这一点看,它就不是普遍的、绝对的。

平等的选择,也不是绝对的、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条件就是尺度或参照系。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就是条件、尺度或参照系;“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真理就是条件、尺度或参照系。然而法律是人制定的,它总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某种意志。而真理也不是永恒的,世界上并没有终极真理。再比如“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公平竞争、机会均等。如同奥运会那样,大家都面对同一条起跑线和终点线。然而批评者说,竞争的起点从来都是不平等的,大家从未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有人质疑:“即使我们愿意承认并愿意为天赋及个人的努力所带来的更多成果付出更多报偿,又怎么可能将这两个因素同少年时期的教育区分开来呢?一个富翁或教授的子女无疑比一个穷汉或文盲的孩子成长期占了便宜。既然竞争从一开始就是不公正的,为什么不可以在终点时让占先的人作出补偿?”(注:郑也夫:《代价论》,三联书店,1995年,第62页。)还有人建议:“要实现平等,我们今天是让每个人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呢?还是给予少数申请者以先跑的资格呢?当然设计这种先跑资格是为了弥补这些申请团体过去受到的歧视和不公正及其可能的不良后果。”(注:〔美〕路易斯·亨金·阿伯尔等编:《宪政与权利》,三联书店,1996年,第131页。)笔者却认为,奥运会似乎是个最极端的例子。它对于不同国家、不同肤色、不同宗教信仰和不同政治观点的运动员来说,都是同一条起跑线和终点线。但男、女却是分别进行比赛的,举重、摔跤、柔道等项目是按体重分级进行比赛的。这里的问题是尺度、参照系或规则是否公平。但在复杂的社会里,对公平本身又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马克思在批驳《哥达纲领》中的所谓“公平的”分配时诘问:“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其实,从逻辑上讲,用“公平”论“平等”是循环论证,并无价值。

当然,我们强调平等的相对性,并非对平等本身持虚无主义态度,而是注重它的复杂性。平等,一方面是从一定的平等观念出发,提出平等的要求;另一方面是面对各种平等要求进行选择。如果涉及民族领域,那末民族平等的要求就是理想追求的理论问题;民族平等的选择就是代价权衡的实践问题。这就是下面将要集中讨论的两个问题。

二、民族平等的理论:理想还是空想

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一般的平等理论有过精辟的分析,那末,面对俄国复杂民族问题的列宁、斯大林则对民族平等理论进行了认真的探索。

面对沙皇俄国存在的民族压迫和歧视,列宁在1914年提出《关于民族平等的法律草案》,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1.居住在俄国境内的一切民族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2.对俄国的任何一个公民,不分性别和宗教信仰,都不得因为他的任何民族出身或族籍而在政治权利和任何一般权利上加以限制。”(注:《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43页。)就是说,公民平等, 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民族平等的要求而言,它强调的是个人不应因民族出身而受到歧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列宁关于民族平等的理论并不局限于公民平等,关于这一问题,他阐述道:“我们社会民主党人决不容许对任何民族实行哪怕是极轻微的压迫,决不容许一个民族享有任何特权。我们社会民主党人要求政治上的民族自决的自由(见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纲),即分离的自由。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注:《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69页。)据此,当时列宁的民族平等的要求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公民平等;一是法律面前民族群体的平等。前者,自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在形式上承认了这一要求;后者,则是列宁首次提出来的,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的伟大创造和贡献。对少数民族特别是被压迫民族的平等要求给予充分肯定,这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考虑过的问题。但是,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第一,“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它虽然表达了列宁对民族平等要求的高度热情,但“绝对”二字难以排除“民族平等绝对化”的误解。第二,把民族群体的平等与民族自决权联系在一起,其出发点是实现非殖民化。这虽然是对沙俄殖民主义民族压迫的否定,但容易被民族分立主义者误解和利用。尽管列宁为此不断地进行解释,但误解却一直存在。(注:参见拙作:《民族问题与民族分立主义》,载《世界民族》,1997 年第1期;《苏维埃民族加盟共和国模式:一场失败的试验》,载《中亚研究》,1996年第3—4合期。)

十月革命后,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铲除了剥削制度,也消除了民族压迫,但民族问题远没有解决,这就是列宁、斯大林提出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列宁认为:“……压迫民族……的国际主义,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对于无产者重要而且极其必要的,是保证在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中取得异族人最大的信任。那末需要什么呢?不仅需要形式上的平等,而且需要这样或那样用自己对待异族人的态度或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过去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注:《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第527页。 )列宁的所谓“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是“不信任”、“猜疑”、“侮辱”之类的民族感情问题。他在另一处指示:“必须特别谨慎地对待民族感情”;“要帮助从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注:《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第456页。 )这里列宁甚至提出“要以对待自己的不平等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体现了列宁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的博大胸怀,同时也生动地说明列宁所说的“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关于这一问题斯大林也谈得相当多。这里引证一段经典论述:“我们已经宣布了法律上的平等,并且正在实现这种平等,这种平等虽然在各苏维埃共和国的发展史上有极重大的意义,但是它毕竟同事实上的平等还相距很远。所有落后的民族和部族在形式上和我们联邦内其他一切先进民族享有同等权利。可是不幸的是:有些民族没有自己的无产者,没有经过甚至还没有开始工业的发展,文化上极端落后,完全没有力量享用革命给它们的权利。同志们,这是一个比学校问题更重要的问题。我们有些同志认为,只要把学校和语言问题放在第一位,问题就解决了。同志们,这是不对的,单靠学校是无济于事的,学校本身在发展,语言也在发展,可是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是一切不满和摩擦的根源。在这里单靠学校和语言不能解决问题,还需要我们给文化上和经济上落后的各民族的劳动群众以真实的、经常的、真诚的和真正无产阶级的帮助。”(注:《斯大林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00 ~201页。)看来列宁和斯大林的共同认识是:(1 )法律上的平等(个人的和民族群体的)即“形式上的平等”,在革命胜利后已经或正在实现;(2)革命胜利后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3)“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列宁、斯大林的这一思想对于刚刚夺取政权的无产阶级如何认识民族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同时也应看到,列宁和斯大林关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的认识和思路并不一样。列宁把“事实上的不平等”大体归结为“民族感情”问题,实际上是从政治上看待这一问题,所指出的“让步”、“温和”、“抵偿”也是从政治角度考虑的。斯大林则把这一问题简化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经济、文化上的不平等=经济、文化上的落后、差距。当然他主张经济、文化上帮助少数民族的思想是极其可贵的。这一问题也只有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才第一次被提出并认真着手解决,是有划时代意义的。但是把经济、文化上的差距等同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并归结为“一切不满和摩擦的根源”,这是值得斟酌的。恩格斯就说过:“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阿尔卑斯山的居民和平原上的居民的生活条件总是不同的。”(注:恩格斯:《给奥·倍倍尔的信》,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5页。)在经济、文化发展过程中,差距或大或小总是绝对地存在,如果将“一切不满和摩擦”都归结为或大或小的差距这一论点能够成立,那末,哪里还有民族和谐与团结可言呢?

列宁和斯大林都说“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也就是说,造成这种状况是资产阶级和旧的社会制度,而不是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看,也只有从这个意义上看,“事实上的不平等”只是新、旧社会交替中的暂时的问题。这正是斯大林自20年代后期以后不再提这一命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套用列宁、斯大林的上述有关论述,大谈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甚至由此而推论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族间在政治上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是违背列宁、斯大林的本意的,亦是不可取的。

然而,如果把“形式上的平等”严格地界定在“公民平等”的范围,而把“事实上的平等”看成是民族群体间的平等,那末只要处在多民族的环境中,这两个方面的平等要求就可能存在。前者要求,作为公民的个人在法律上平等,不因民族出身而受到不同待遇。形象地说,就是要求人人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不应因民族、种族或肤色而排斥其参赛资格。后者要求,作为民族群体,特别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民族群体,在某些方面应得到照顾、优惠和扶助。形象地说,就是要求不同的起跑线。这两个方面的平等要求应是对民族平等的理想追求。然而如果存在强烈的民族群体意识,且站在狭隘的民族主义立场上看问题,那末,这两方面要求的对立和矛盾就可能格外突出,在民族主义浪潮的背景下更是如此。过分强调其中一个方面的要求而无视或排斥另一个方面的要求,只能激化民族对抗和冲突。因此,均衡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是理智的。民族平等的理想境界应是实现“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之间的最佳均衡状态。

三、民族平等的实践问题:代价的选择

如果说民族平等是一种要求,那末,就有从公民个人角度或民族群体角度提出的要求;如果说民族平等是一种选择,那末,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政府在处理民族关系时,就有面对各种要求的选择。而无论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即实行什么样的民族政策,都要付出或大或小的代价。

一个多民族国家政府的选择首先是平等还是不平等的选择。它可以宣布自己实行的是民族平等的政策,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比如斯大林曾坚定地宣布:“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地位,每个民族都是与其它任何民族平等的”。(注: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381页。)但与此同时, 斯大林举杯感谢俄罗斯人民,说俄罗斯人民是苏联各民族中“最杰出的民族”,是公认的“苏联各民族的领导力量”。(注:《斯大林文选》,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428~429页。)。苏联领导人和苏共的报刊则鼓吹俄罗斯人民是苏联的“第一民族”、“老大哥”。(注:参见赵常庆等:《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37页。 )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是大俄罗斯主义的表现,而不是民族平等的选择。

在刚刚独立的哈萨克斯坦,也有人把哈萨克民族说成是“尊贵”(титулъная)民族、“核心”民族。尽管哈萨克民族主义者以此自诩,并声称哈萨克民族“优先”,但其他民族对此厌恶至极、难以容忍。(注:参见王智娟等:《哈萨克斯坦民族问题焦点:双重国籍和第二国语》,载《东欧中亚研究》,1996年第3期。 )亚洲的一些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实行“土著主义”。“土著”即当地人,他们在经济、文化上拥有优先权、特权。比如,斯里兰卡的民族关系紧张,民族冲突旷日持久,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泰米尔人被当作“非土著”,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受到歧视,是其中重要的因素。笔者认为,苏联解体前夕民族关系紧张,斯里兰卡的民族冲突不断升级,在很大程度上是民族不平等的选择所付出的沉重代价。

民族不平等的选择要付出沉重代价;民族平等的选择,无论是“形式上的平等”,还是“事实上的平等”,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形式上的平等”就是坚持公民平等的原则,这是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被普遍承认的原则。然而欢呼这一原则的皮埃尔·勒鲁也承认:“作为事实的平等和作为原则的平等之间,存在着如孟德斯鸠所说的‘天壤之别’”。(注:〔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商务印书馆, 1996年,第20页。 )另一位资产阶级学者也尖锐地抨击“堂而皇之的法律:‘形式平等’,实际上极不公正”。(注:〔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等编:《宪政与权利》,第118页。)比如美国的黑人问题、 印度的种姓问题及许多国家经常发生的类似问题,正是这一极端选择所付出的代价。

“事实上的平等”就是考虑到某些少数民族群体处于不利地位这一现实,在政策上给予照顾、优惠和扶助。近年美国官方也开始考虑到这一问题,对某些种族集团实行极有限的“照顾”,如在教育机构中为他们保留一定的工作位置。这种照顾虽极其有限,但也受到广泛批评。有人说:“这种‘反歧视’把真正符合条件的人拒之门外,却允许那些不怎么够格的人用他们这个团体很早很早以前受到的歧视来‘捞好处’。”(注:〔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等编:《宪政与权利》,第 131页。)印度也是如此,近年对表列种姓、表列部落及教育上“落后”的群体给予“优惠”,如在教育机构中保留位子、在公职上保留位子,这也引起广泛不满。一些人认为,好处全让那些不够格的人得去了,这使“落后性”成为既得利益的一种理由。照顾性保留政策的扩大甚至激起反对者的骚乱,1985年在古吉拉特邦的骚乱持续了将近4个月, 严重的暴力事件导致多人丧生。(注:〔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等编:《宪政与权利》,第131~133页。)再如巴基斯坦,自立国后不久就实行按民族分配名额招聘文官的制度,后来这种照顾政策扩大到国营企业、自治或半自治公司的职工招聘和高校招生等方面。自它被实行以来,要求废止这一制度的呼声不止。批评者认为:它的问题在于“给了一些民族以公平对待,另一些民族则失去了公平对待,也许更重要的是,这种考虑所暗示的地区或民族集团哪些为优等、哪些为劣等的令人反感的比较”。(注:〔美〕查尔斯·H·肯尼迪著、 王士录译:《从招聘文官的名额分配制看巴基斯坦的民族政策》,载《民族译丛》,1985 年第3期。)所有这些表明,以民族平等自诩的西方社会所关注的至多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照顾、优惠、扶助在资本主义国家被认为是一种福利性事业。如有的论者所言:“倘若是为老、弱、贫、残谋福利而制定一些特殊的措施,适用这一原则该不会有什么严肃的反对。但倘若分类是基于种族(美国)或种姓(印度),则不免引起严重的争吵。”(注:〔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等编:《宪政与权利》,第131页。)实际上, 只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才会相当严肃地考虑和实现这种选择。在苏联,由于列宁、斯大林的努力,进行了这方面的可贵的尝试。十月革命前列宁反复强调:“国内各民族绝对一律平等,任何属于一个民族或一种语言的特权都应认为是不能容许的、违背宪法的事情。”(注:《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第156页。)十月革命后, 列宁在这方面的活动主要是同大俄罗斯主义作斗争,他疾呼与之“进行决死战”,“绝对坚持”由各个民族的人轮流担任联盟中央主席,并主张“对少数民族多让步一些,多温和一些”,“对待民族利益的唯一正确的态度就是予以最大限度的满足”。(注:《列宁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殖民地问题》,第522、523、528页。 )如果说列宁主要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对少数民族进行扶助的话,那末,斯大林则主要是基于经济、文化上的考虑帮助少数民族。他提出的实际措施是:“1.研究落后民族与部族的经济状况、生活方式、文化;2.发展它们的文化;3.向它们进行政治教育;4.逐渐而慎重地使它们与最高的经济形式结合起来;5.建立落后民族与先进民族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合作。”(注:斯大林:《马克思主义与民族、殖民地问题》,第169页。)

苏联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帮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许多少数民族从处于殖民地地位的封建落后时代一步跨越到社会主义阶段。他们在经济和文化方面也取得了迅速发展,同1913年相比,1940年大工业的总产值在乌兹别克斯坦增加了6倍,在哈萨克斯坦增加了19倍, 在格鲁吉亚增加了26倍,在吉尔吉斯斯坦增加了152倍, 在塔吉克斯坦增加了323倍。(注:参见赵常庆等:《苏联民族问题研究》,第98页。 )许多地方在从前人们几乎都是文盲,而在苏联时期则基本上消灭了文盲。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发生了根本改观。一位塔吉克作家说:“过去,也就是革命前,我们村里毛拉被认为是最有文化的人。不久前,我回到故乡,了解到如今那里没有文化的人只剩下了一个毛拉。”(注:转引自王沛:《苏联中亚地区的宗教现状》,载《中亚研究》,1984 年第1期。)

首先,有关“绝对平等”、“最大限度地满足”民族利益和轮流担任联盟中央主席的“绝对坚持”的提法,其可贵之处在于对大俄罗斯主义的批判和否定,但未免多少带有空想成分和脱离实际,因为世上没有绝对的平等,也没有抽象的民族利益,有些民族利益与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统一的要求并非吻合。况且对于大俄罗斯主义来说,族籍或许并不特别重要。斯大林是格鲁吉亚人,却常常表现出大俄罗斯主义的心态。

其次,让步、照顾、扶助是必要的,这对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某些时候,照顾如果异化成了民族“优先”,也会带来负面效果。1987年哈萨克共和国科学实践会议披露的材料表明,哈萨克族学生在高校的比例已上升到75%,而当时哈萨克族人仅占共和国人口的38%。(注:参见《苏共民族政策的列宁主义原则和族际主义教育的紧迫任务》,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89年,第97页。)苏联学者批评这种“放宽条件”的照顾政策使一部分居民产生了民族的特殊感和优越感,而在另一部分居民中则不断引起不满。(注:参见贺国安摘译:《苏联民族关系四人读》(1988年),载《民族译丛》, 1989年第2期。)总的看来,这还不是全局性问题,但在各民族的心理上却是个不祥的阴影。

再次,“语言平等”、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虽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把它当作一种僵死的教条也有问题。有的学者指出:“这一政策还有一些离奇可笑之处。有时会碰到这种情况,即在20年代建国时命名的某个民族实际上没有自己的语言,或者已习惯于使用别民族的语言。然而,苏维埃政权却硬性规定,作为行政单位的每一个民族都必须拥有并使用一种自己的语言……更离奇的是,他们还组织一些语言学家把只有几百人的小部落才讲的一些地方方言变成书面的文学语言。尽管很穷,苏维埃国家却把大量的力量和费用用于这种文化发展,有时甚至去无中生有地生造文化。”(注:〔法〕埃娜·卡·唐科斯:《分崩离析的帝国》,新华出版社,1983年,第14页。)苏联政府盲目地“弘扬”、“繁荣”民族历史、文化,却对历史、文化因素也可能激励封闭、狭隘、排它的民族分离意识这一点缺乏基本认识,其灾难性后果是始料不及的。连西方学者都已看出:“这点不可否认地应归功于苏联的制度,而这一制度得到了苏共二十大和在民族问题上鼓励自由化的人的推广,但这种功劳隐藏着危险。”(注:〔法〕埃娜·卡·唐科斯:《分崩离析的帝国》,第270页。)

苏联的瓦解是历史的悲剧。造成这一悲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民族平等的角度略加分析:一方面大俄罗斯主义搞民族不平等要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没有疑义的;另一方面,民族平等,特别是“事实上的平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问题,同样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最后,我们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前南斯拉夫的民族问题上。

前南斯拉夫地区的民族和民族关系历来就特别复杂。直至本世纪初,在那里才出现第一个统一的南斯拉夫王国,但那是一个谁都不满意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铁托领导的南共和前南斯拉夫各族人民高举民族团结的大旗建立起了南斯拉夫联邦。前南斯拉夫的民族政策是国内大、 小民族一律平等的政策, 这一政策的坚定实施至少在建国后的前20年使这个民族和民族关系特别复杂、民族矛盾特别尖锐的国家大体上实现了民族和谐。但是,前南斯拉夫的平等是基于民族群体的平等,即我们所说的“事实上的平等”,其特点是不断趋向极端化、绝对化。铁托在一次谈话中甚至“坚决反对关于少数民族的提法”,“因为,当人们谈到少数民族问题时,这本身就使人感到有一种不平等的味道,似乎指的就是二等公民”。(注:《民族译丛》,1981年增刊〔1〕, 第11页。)前南斯拉夫学者解释说:“在南斯拉夫的各级《宪法》中,非主体民族一词被用来指国外通常称之为少数民族的民族集团,避免使用少数民族这个比较通用的词,是因为少数和多数从来不可能处于平等的地位……”(注:〔南〕基罗·哈季瓦西莱夫著、冯锡友摘译:《民族平等与社会自治》,载《民族译丛》,1981年第6期。 )这种说法本身就令人困惑不解。“少数”和“多数”只是关于数量、比例的客观说法,何以有什么不平等的味道呢?“主体”与“非主体”之说反倒有主、次之分,何以更平等呢?

其实,前南斯拉夫的主体民族有“本土民族”、“南斯拉夫的民族”之意,指的是塞尔维亚人、斯洛文尼亚人、克罗地亚人、马其顿人和黑山人,1971年后增加了“穆斯林族”,是为六大主体民族。非主体民族包括“其祖国是南斯拉夫邻国的民族成员”,或“其成员生活在南斯拉夫而其种族发源地在其他国家的民族成员”,如阿尔巴尼亚人等。“主体”与“非主体”、“本土”与“非本土”、“南斯拉夫的”与“非南斯拉夫的”之区分是根本的区分。其理论意义在于,前者有建立民族共和国,并有从南斯拉夫分离出去的权利;后者则没有,至多也只有建立自治省的权利。在许多塞尔维亚人看来,黑山、马其顿及穆斯林族都是塞尔维亚人。如果此说成立,那末塞尔维亚人在前南斯拉夫的总人口中就不是占40%左右,而是占70%左右。这种看法一直被南共批判为大塞尔维亚主义。对此,塞尔维亚方面总是不以为然。一位塞尔维亚著名院士著文道:南共“用党的决定制造新的民族,首先是黑山族。然后又用自治社会主义的名义制造出穆斯林族——全世界第一个这样的民族。这样就加深了南斯拉夫各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及历史的分歧与对抗,从而导致了今天的四分五裂”。(注:〔南〕多布里察·乔西奇著、许万明译:《南斯拉夫民族矛盾的历史与现状》,载《民族译丛》, 1991年第5期。)这种说法无论带有多大的情绪,但它生动地表明:大塞尔维亚主义在前南斯拉夫地区的民族关系中是一个敏感而严重的问题。它的存在是南共实施“绝对的”、“事实上的平等”政策的最大障碍——至少以铁托为首的前南共联盟是这样认为的。问题是历史上不仅有大塞尔维亚主义,还有大克罗地亚主义、大阿尔巴尼亚主义,等等。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克罗地亚的“乌斯塔沙”、塞尔维亚的“切特尼克”、斯洛文尼亚的白卫军、阿尔巴尼亚的民族阵线,对其他民族都有过民族压迫的残暴记录。在南斯拉夫各民族中,塞尔维亚的经济、文化也仅仅是处于中间状态,它的唯一而重要的优势就是人口占“多数”。前南斯拉夫民族平等实践的主要倾向是通过分权、分立来抑制塞尔维亚族。

前南斯拉夫是仿照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是由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马其顿、波黑、黑山6 个平等的自治共和国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此外,在塞尔维亚共和国还建有伏伊伏丁那和科索沃自治省。6个共和国中的5个是按民族特征组建的,分属五大“主体”民族,因此共和国与共和国的关系大体反映了国内的主要民族关系。人口几乎是其他几个主体民族人口总和的塞尔维亚族与其他5 个主体民族处于绝对平等的地位。在联邦民族院中,塞尔维亚族的席位和黑山族的席位是一样的,而黑山族的人口只是塞尔维亚族的零头。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大,各共和国政府徒有形式,缺乏实际权力。中央集权可以把任何形式的民族分立主义消灭在萌芽之中。

“情报局事件”发生后,前南斯拉夫开始抛弃苏联的集权模式,这首先从经济分权、自治着手。地方主义随之开始膨胀,染上民族色彩后,民族分立主义由此而生。60年代的经济改革使联邦中央失去了宏观调控的职能,在下放权力的过程中,各共和国实行“权力截留”。到70年代形成了8个权力中心(6个共和国、2个自治省)、8个市场,民族间经济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并迅速政治化。

60年代的修改宪法大大地扩大了自治省的权力,塞尔维亚共和国实际上被一分为三。70年代初的修改宪法进一步提高了自治省的地位:自治省也按对等原则参与联邦机构;联邦的主要领导职务轮流担任,自治省也有一份;塞尔维亚和两个自治省在塞议会中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重大问题必须同自治省协商,否则决议不得通过。塞尔维亚族的不满情绪由此日增,在铁托去世后便公开化。与此同时,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的民族分立主义也随之急剧膨胀,彼此的怨恨发展为公开的辱骂,最后在民族冲突和种族清洗的内战中共同葬送了前南斯拉夫。

因此,前南斯拉夫和苏联有着两种相反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官方支持的做法:一是贬低塞尔维亚人;一是抬高俄罗斯人。贬低塞尔维亚人,意在遏制大塞尔维亚主义,以求“事实上的平等”;抬高俄罗斯人,引向大俄罗斯主义,造成了民族不平等。但由于二者都是站在狭隘、排他的民族主义立场上,并走向极端,因此未能达到民族和谐,而是削弱民族间的向心力而陷入了不可挽回的民族分裂。前南斯拉夫与苏联殊途同归,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四、民族平等的方向:选择的导向

民族平等是人类的美好愿望和追求。但民族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是人们从不同角度对民族平等理想的追求,重要的是应该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均衡状态。如果把民族平等比作一把双刃剑,那末,“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就是它的双面刃,无论选择哪一面都可能对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或既得好处造成损害。这就是说,如果片面地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根本不考虑“事实上的平等”,那末,处于落后状态的民族群体就无法摆脱落后状态,甚至可能会越来越落后。因此必须通过让步、照顾和扶助等方式来消除民族差别,力求达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但是,民族差别的消除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不可能在短时期内一蹴而就。也就是说,民族平等的实现程度是渐进的、逐步的,这并不在于口头上怎样说或政策上怎样规定。苏联、前南斯拉夫、中国以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讲民族平等,但国情不同,社会制度有别,民族平等的实现方式和实现程度也不一样。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它所倡导的民族平等是完整意义上的民族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的完美结合,或者说是“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之间的最佳均衡状态);它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及其他各项与民族有关的政策就我国的国情而言,乃是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民族平等的有效途径。然而我国又是一个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民族差别将长期存在。谁也不能说我国的民族平等已经达到了理想的境界,而只能说我们正在朝着这个方向不断努力。事实上,我国的民族平等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都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向或偏差。

笔者认为,在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民族范式的淡化乃大势所趋、人心所向。那种强调不分族籍的公民平等的要求更能推动民族范式的淡化;而一味强调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势必造成事与愿违,使“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之间的失衡日益突出。在这里,对民族平等要求的选择导向基本上有两种:一种选择是长期固守、甚至不断强化“事实上的平等”这一口号和要求,导向民族之间互相攀比、相互抱怨,甚至发生争吵和冲突,最终导致民族分裂、国家崩溃。这不是危言耸听,苏联和前南斯拉夫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另一种选择是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努力寻求“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之间的最佳均衡状态,导向民族关系和谐及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后者才是民族平等要求的可取的选择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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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平等:理想、乌托邦思想与现实--论前南斯拉夫的解体_南斯拉夫解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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