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大研讨的基本分歧与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价值论论文,分歧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大会上,江泽民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之后不久,我国经济理论界围绕价值创造源泉与价值分配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开展了一场广泛的基础理论大研讨,各种学术刊物上相关研讨文章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各种不同观点色彩纷呈、百花齐放,沉寂多年的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再次掀起了热潮。
一、这场劳动价值论大研讨的社会根源
这场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大研讨绝不是偶然的,江泽民“七一讲话”起到了引出话题的作用,其背后的根本原因乃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1)从生产力方面看,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科技进步一日千里、日新月异。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周期大大缩短,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何认识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怎样评价科技工作者的劳动?这类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实践的发展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2)从生产关系方面看,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大量存在和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那么,如何看待我国现阶段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私营经济的生产是否还存在剩余价值的生产?怎样评价私营企业经营管理者酌劳动?这类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在个人收入分配中要不要向有较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倾斜?这些成为经济理论界的重大课题,实践的发展也需要对这些问题做出科学的回答。总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对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础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否还依然适用?还要不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一系列基本问题要求经济理论界做出科学的回答。这些问题能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解决好,关系到我国能否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以及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能否顺利有效推进的大局。这场基础理论大研讨就是顺应这种客观实践发展变化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关于价值创造源泉问题的基本分歧
在这场大研讨中,虽然研究成果上百成千,但最根本的问题也即分歧最大的问题是价值创造的源泉问题,也就是“什么创造了价值”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具有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生产商品的劳动同样也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注:“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参见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注:“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参见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抽象劳动(活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注:在《资本论》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没有明确表述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但这一基本经济思想始终贯穿于《资本论》之中,学界在涉及此问题时一般都这样表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倒有相关论述:“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这个商品独特的使用价值,即它是价值的源泉,并且是大于它自身的价值的源泉。……我们的资本家早就预见到了这种情况,这正是他发笑的原因。”参见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219~2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只是借助活劳动把它的原有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不是价值的源泉。(注:“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像不变资本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机器不创造价值,但它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上。”参见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6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但由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家利用手中占有的生产资料雇佣工人劳动,在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中,由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剥削关系,揭示了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在经济利益上的根本对立,进而揭示了由这种阶级矛盾所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必然为无产阶级革命所灭亡的历史趋势。这就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价值。这场基础理论的所有研讨,都是在这两个基点上展开的。
(一)基本分歧之一: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
关于价值创造的源泉问题,在这场大研讨中,有学者提出这样有代表性的观点:科学技术也能创造价值。其中以卢希悦教授的观点较为集中鲜明而有代表性。卢希悦教授认为:活劳动是创造新价值的重要源泉,但不是“唯一源泉”;科学技术是创造新价值的另一重要源泉,“特别是高新科学技术,是创造新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巨大源泉。这是本文的一个最重要的新结论。”(注:卢希悦:《关于新价值源泉的几个理论问题——新价值源泉概念含义探析》,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2)。)“作为‘一般劳动’的科学劳动,无论是在以单独形态出现的技术专利,即‘技术商品’中,还是渗透到生产资料中的‘物化了的知识力量’,即科技劳动的物化商品中,由于这种劳动既是前人大量复杂劳动的历史积累和长期凝结,又是今人大量复杂劳动的广泛协作和现实积累,所以它本身就蕴含着难以计量的大规模的人类复杂劳动,从而也是科学技术成为创造价值、新价值和剩余价值巨大源泉的内在原因。”(注:卢希悦:《关于新价值源泉的几个理论问题——新价值源泉概念含义探析》,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2)。)因此,在新价值源泉问题的研究中,“把科学技术这种‘物化了的知识力量’排除在外,不仅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是说不通的。”(注:卢希悦:《关于新价值源泉的几个理论问题——新价值源泉概念含义探析》,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2)。)在现代社会生产中,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不仅使得单位商品中活劳动份额和数量减少,而且使得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活劳动份额减少,但创造的新价值却更多了,这是“在科技进步过程中到处可见的历史事实。”(注:卢希悦:《关于新价值源泉的几个理论问题——新价值源泉概念含义探析》,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2)。)如果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又如何理解因为这个“唯一源泉”的减少而创造出更多的新价值呢?
1.对于科学技术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陈承红副教授认为,科学技术要区别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科学技术从知识技能形态上看,掌握的主体是人,是脑化或人化的知识,属于人的因素,人的科技劳动是人类抽象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成为创造价值的主要因素。科学技术从物质形态上看,表现为现实生产工具,是物化的知识,属于物的因素,是价值生产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实是“谁也离不开谁”。但是,只有现实的人类活劳动才是生产过程的唯一的能动因素。(注:陈承红:《新情况、新问题,新认识——关于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探讨》,载《皖西学院学报》,2003(6)。)杨国昌教授认为,应该明确创造价值的是包括科技工作者在内的劳动者,而不是科技本身。科学技术知识是人的劳动特别是复杂劳动和创造性劳动的凝结,科技的迅猛发展极大地延展了人的体力和智力,从而增加了人的劳动能力,但劳动能力不等于劳动,因而科学技术也不等于劳动本身,所以科技知识本身并不创造价值。(注:杨国昌:《深化劳动价值论的研究要正确理解价值的源泉》,载《中国经济问题》,2002(2)。)
2.对于社会生产中活劳动份额的减少却创造了更多价值的事实,一些学者认为这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和主要标志,并大同小异地引用了马克思的话:“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正是在于:活劳动的份额减少,过去劳动的份额增加。”“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特征正好是:不变资本的固定部分大大增加,因而其中由于损耗而转移到商品中的价值部分也大大增加。一种新的生产方法要证明自己实际上提高了生产率,就必须使固定资本由于损耗而转移到单个商品中的追加价值部分小于因活劳动的减少而节约下来的价值部分,总之,它必须减少商品的价值。”(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3卷,2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邓先宏教授等认为,活劳动的比重越小,它支配的物化劳动越多,说明它的作用越大。不能把活劳动的比重下降看作是活劳动的作用下降。(注:邓先宏、傅军胜,毛立言:《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几个问题的思考》,载《经济研究》,2002(5)。)陈征教授认为,现代科学劳动这一范畴,可以说明高科技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论新的本质和一系列问题。由于现代科学劳动能充分利用自然力并融入生产过程,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这是高级或超高级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大量倍加,因而在同一时间内能够创造出相当多的大量的新价值。(注:陈征:《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关键所在——四论现代科学劳动》,载《当代经济研究》,2002(11)。)
(二)基本分歧之二: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
关于价值创造的源泉问题,在这场大研讨中,有学者又提出这样有代表性的观点: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其中以钱伯海教授和卢希悦教授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钱伯海教授认为,“物化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主要源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技人员把他们科技劳动的成果——创造发明,凝聚在物化劳动上(这本身是一种科技,一种应用性科技),体现为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压缩必要劳动时间,延长剩余劳动时间。也就是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创造剩余产品、剩余价值了。而且日积月累,不断发展,就能达到上面引用的、同样数量的劳动力,(注:指作者在该文中引用邓小平1978年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所说的:“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巨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的力量”(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显然,邓小平在这里所说的是产品的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依靠科技的力量,钱伯海教授借此证明科学技术物化为生产设备后是创造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主要源泉或主要力量,将产品生产与价值创造混在一起,是极不高明也是不应该的。)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依靠科学的力量和技术的力量,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来。……这说明必先利其器,器就是物化劳动,是创造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主要源泉或主要力量。”(注:钱伯海:《论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根本关卡》,载《经济学动态》,2001(9)。)物化劳动是本期生产的,“是本期活劳动的物化。这样,活劳动是本期的,物化劳动又是本期活劳动的物化,因此讲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归根结底还是活劳动创造的。一句话,它始终坚持活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唯一源泉。”(注:钱伯海:《论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根本关卡》,载《经济学动态》,2001(9)。)卢希悦教授认为,作为可变资本的活劳动的现在物化,即由活劳动转变为物化劳动,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是创造新价值的源泉;而作为不变资本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即过去活劳动的物化,同样也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它们都是构成价值实体的同质性人类一般劳动,因而同样也是创造新价值的源泉。“如果只承认现在活劳动的物化是创造新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而不承认过去活劳动的物化也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在理论上和逻辑上就等于说:活劳动既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又不是创造新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这不仅是理论和逻辑上的不能自圆其说,而且是理论和逻辑上的混乱。”(注:卢希悦:《关于新价值源泉的几个理论问题——新价值源泉概念含义探析》,载《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2(2)。)
如果说科技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通过辨析在科技后面加上“劳动”二字可以澄清可以取得共识的话,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则是受到了彻底的普遍的批判,正如有的学者在形容这种境况时曰之“受到了围攻”。因为这里牵涉到了经济学界长期存在分歧的最为敏感的基本理论命题。秉承亚当·斯密遗志打着整理解释斯密混乱经济思想招牌的萨伊(注:“亚当·斯密博士的著作,只不过是一大堆杂乱地放在一起的……不齐整的奇妙的创造性理论”,“许多地方都欠明晰,全部著作几乎都缺乏条理。要想透彻了解他,就必须把他的见解加以整理,细细体会。”参见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文版,19、4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摒弃了斯密经济学说中的“错误”观点(注:“他(指亚当·斯密——引者注)认为,只有人的劳力才能创造价值,这是错误的。更严密的分析表明,一切价值都是来自劳力的作用,或说得正确些,来自人的劳动加上自然力与资本的作用,这从本书下面可看得出来。”参见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文版,3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把斯密经济学说中“最精彩的部分”(注:“至少,超出大多数读者理解能力的几段,理解起来非常吃力。的确,这些章节是那样难懂,以致对其他地方都能领悟的人,虽然自称能理解和赞美这些段节并写了关于斯密所讨论的题目,即关于租税和作为货币的辅助的银行纸币,但事实上他们完全不领会他的关于这些问题的学说。然而,这一部分的学说也是他的学说中最精彩的部分。”参见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文版,41~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独立出来,经过加工,创立于旨在为资本主义剥削性质辩护的要素价值论。萨伊的要素价值论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是生产的三大要素,也是价值创造的三个源泉。“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文版,75、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是创造产品所不可缺少的因素,但是,这三者并不是必须属于同一个人的所有。一个勤勉的人可把他的劳动力借给另一个拥有资本和土地的人。资本所有者可把资本借给只拥有土地和劳动力的人。地主可把地产借给只拥有资本和劳动力的人。不论借出的是劳动力、资本或土地,由于他们协同创造价值,因此他们的使用是有价值的,而且通常得有报酬。”(注: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文版,75、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按照萨伊的要素价值论,在收入分配中,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息,地主得到地租,三者各得其所,并不存在剥削关系。这次有学者提出的“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无论是自觉或不自觉,其实是二百多年前萨伊的要素价值论在当代的翻版。不同的是,这些学者没有像萨伊一样彻底否定劳动价值论,而是打着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招牌的,是披着劳动价值论外衣的,这是此次大研讨的一个特点。即便是正面公开主张和宣扬萨伊生产要素价值论的晏智杰教授(注:晏智杰教授在2001年出版的《劳动价值学说新探》一书中论述了萨伊生产要素价值论的科学合理性,并说:“生产要素价值论是对现代社会生产发展规律的科学概括,是人类的共同思想财富,接受这种理论并没有什么不好。”参见晏智杰:《劳动价值学说新探》,1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也还是给自己贴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标签”,由此引发了一场“卫晏之争”。卫兴华教授认为,如果晏教授只是正面主张和认同萨伊的要素价值论,表明不赞同劳动价值论,那么我认为没有必要与之商榷和争论。问题在于他以《劳动价值学说新探》为书名出版的新著,以《重温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等题目发表的论文,是以完全背离马克思有关理论原意的解释,进行所谓“新探”与“重温”,然后进行缺乏说服力的批驳与否定。(注:卫兴华:《深化劳动价值理论研究要有科学的态度和思维方式——兼与晏智杰教授商榷》,载《高校理论战线》,2002(3)。)刘思华教授表示赞同卫兴华教授的观点,从学术探索看,晏教授完全有权正面坚持和发展萨伊要素价值论而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这一点我们不会反对,也无权反对。现在问题在于,晏教授硬把他所主张和宣扬的萨伊要素价值论贴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标签,说成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劳动价值学说新探”,这是我们不赞成的,分歧就在这里。(注:刘思华、赵凌云等:《“‘劳动价值论争鸣’学术座谈会”部分发言摘要》,载《经济评论》,2004(2)。)支持生产要素价值论的学者认为,我们应该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正确认识马克思当年批判庸俗价值论的历史动因,在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中勇于合理地吸收西方经济学的有用成果,跳出动辄将多元价值论与庸俗价值论挂上钩的认识论误区,从而拓宽我们研究问题的视野,真正将劳动价值论的深化和发展推向深入。我们不但不应强求在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之间划清界限,而且需要研究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从而深化和发展劳动价值论的结果达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目的。(注:郭克莎:《再论深化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载《改革》,2002(5)。)这些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价值创造源泉问题的调和论者。
对于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纷纷撰文进行批驳,但仔细研读,殊途同归,就是用要素价值论这顶在中国经济学界曾经被批臭的早被扫地出门的帽子给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们戴上。很少有学者对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能够创造价值这一论断的荒谬性进行有说服力的分析论证,也很少有学者对活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这一论断的科学性进行有说服力的分析论证,我想这是两年多来经济学界对这一基础理论问题争论不休并将持续下去而没有取得共识的基本原因。也许是这两个命题的论证难度比较大的缘故吧,学者们只好避重就轻、舍本逐末,绕开价值源泉问题的艰难纠纷,纷纷从理论价值的角度阐述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要性。笔者作了初步归纳,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党性和维护大局的需要。学者们认为,开展和谐的学术争鸣、学术分歧无需政治化,但并不意味着无需划清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界限。在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中国,一个优秀的经济学家,尤其是作为共产党员的优秀经济学家,必须划清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与非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原则界限,防止和认识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假发展”,这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责任。(注:刘思华、赵凌云等:《“‘劳动价值论争鸣’学术座谈会”部分发言摘要》,载《经济评论》,2004(2)。)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的对立,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在根本理念上的对立。我国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不必要也不可能由要素价值论来论证,更不能以否定劳动价值论为代价。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的,否定劳动价值论,就是否定共产党自己。在我国现阶段,只有劳动价值论才能成为主流的观点。(注:蒋学模:《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应用》,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2.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批判剥削制度的需要。有学者认为,在当代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还是资本主义制度,西方发达国家虽然经过调整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但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矛盾和发展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是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科学基石。如果否定了劳动价值论,认为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观点过时了,要确立多要素共创价值论,这就势必导致否定资本主义的剥削性质,进而否定资本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代替的历史必然性。不仅如此,否定劳动价值论还会导致歪曲人类社会发展史。因为按照多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逻辑,其他社会的一般财富也必然是由劳动和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共同创造的,这样一来,封建制度与奴隶制度的剥削性质也不存在了。(注:陈承红:《新情况、新问题,新认识——关于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探讨》,载《皖西学院学报》,2003(6)。)
3.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理解和贯彻国家战略方针的需要。学者们认为,当前我国推行“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提高国民素质。只有坚持人的活劳动是价值创造唯一源泉的观点,才能把尊重科学、崇尚科学和发展科教落实到不断提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以及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上来。(注:杨国昌:《深化劳动价值论的研究要正确理解价值的源泉》,载《中国经济问题》,2002(2)。)“如果说‘要素价值论’是正确的话,我们为什么还要花大力气执行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呢?”(注:张朝尊:《私营企业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理论依据——兼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载《经济界》,2002(3)。)从外国多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国民经济不就自动增长了吗?
4.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需要。学者们认为,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石,马克思的全部经济理论都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就曾说过,它“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如果否定了劳动价值论,我们就无法理解马克思在此基础上创立的剩余价值理论、资本有机构成理论、资本积累理论、资本主义再生产理论、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等一系列基本经济理论。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固然是我们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因之一。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之所以要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马克思关于活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的观点仍然是正确的、科学的。我们之所以要批判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并不是因为它为萨伊的要素价值论翻版叫屈,也不是因为它为剥削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而是因为它本身是错误的、不科学的。因此,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劳动价值论进行科学发展是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马克思的活劳动是价值创造唯一源泉的论断仍然是正确的,只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活劳动范畴的重心发生变化了
1.从商品价值的质与量的规定性中看抽象劳动(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观点的科学合理性。商品的价值是质与量的统一。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学说揭示了价值质的规定性,揭示了构成价值实体的内容“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阐明了“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这是马克思价值学说的一个基本观点。不仅在经济学领域,而且在语言学领域,这一观点已经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同。现代汉语词典对“价值”一词的第一注释就是“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显然是吸收了马克思关于价值学说的研究成果。马克思不仅揭示了价值质的规定性的根本问题,而且进而解决了价值量的规定性问题。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所决定的。那么,是不是一个人越懒,生产技能越不熟练,它生产商品耗费的劳动时间越多,该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了呢?当然不是这样。这里的劳动量不是指个别的劳动量,而是指社会平均劳动量。“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可见,商品价值的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价值的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价值的质和量都与抽象的人类劳动紧密相联,都只能由抽象的人类劳动来解释和说明。因此,在商品价值源泉问题的研究中,我们也只能从抽象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这里得到科学的答案和说明,其他任何物的因素都不可能形成价值,新价值中没有任何物质的因子,因为它与价值实体的内容无关。在这次大研讨中,有学者认识到了要确立价值源泉多元论,应从根本上对“价值”概念进行重新界定。“我提出应当重新界定经济学的价值概念,主张将它定位于商品与消费者的需要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商品价值是一个关系概念,不是一个实体概念;商品体和人的需要两者的组合构成价值,离开其中之一,价值关系便不能成立;商品有没有价值,价值是多少,以其能否满足人的需要及其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种需要为转移;衡量商品价值量的是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决定于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关系,等等。(注:晏智杰:《本本主义不是科学的研究态度和思维方式——答卫兴华教授》,载《经济评论》,2003(3)。)这到底是科学发展还是将价值与使用价值等不同概念混在一起?是求实精神还是现代童话?确实是一个引入注目的有趣的新问题。
2.创造商品价值的活劳动范畴的重心发生变化了。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以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虽然也指出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共同创造价值,但在研究中更多地偏重或简化为体力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马克思说,不同形式的生产劳动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都是人类劳动。“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正如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将军或银行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人本身则扮演极卑微的角色一样,人类劳动在这里也是这样。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57~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而现在,不仅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创造了价值,而且物质生产领域的非体力劳动如管理劳动尤其是科技劳动更能创造更大的价值。当今社会,随着生产现代化、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发展过程,生产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需要面向市场,及时调整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存亡。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劳动形态。由体力劳动为主逐步转向脑力劳动为主,反映了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已经逐渐成为价值创造的主要劳动形式,它执掌和支配生产资料的能力越来越强,能创造出比简单劳动更多更大的价值,这就是现代生产中随处可见的活劳动份额减少却创造了更多价值的真实原因。
(二)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观点的错误性与荒谬性
持这种观点的钱伯海教授是这样论证的:活劳动是本期的,物化劳动又是本期活劳动的物化,因此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持这种观点的卢希悦教授是这样论证的:物化劳动同样也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因而也能够形成价值。关于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经济学界早已形成了基本的共识,把它叫做死劳动或过去劳动。如果承认了这种提法,则意味着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是不能创造价值的,只起到一种转移价值的作用。在工人生产生产资料的过程中,也就是在本期活劳动的物化过程中,活劳动创造了价值;当生产资料生产出采以后,也就是本期活劳动的物化完成以后,价值的创造已经完成了。业已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量不会由于被用于生产领域而有所增加,更不会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了新价值,这是马克思早就论述了的。(注:“同商品体的可感觉的粗糙的对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像不变资本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机器不创造价值,但它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上。”参见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4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是本期活劳动的物化,是来源于活劳动,但它毕竟不是活劳动,而只是过去劳动。它只能作为生产资料被新的活劳动抓住和运用,由新的活劳动去创造新价值,而它自身是不可能创造任何新价值的。至于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同样也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因而也能创造价值,这种提法虽然抓住了价值质的规定性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这个基本观点,但在表述上是不严整的,必须作点补充,就是它只是过去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是死劳动,它的价值创造已经完成和停止了;它不是现在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不是活劳动,不会创造出新价值。活劳动是本期的,物化劳动又是本期活劳动的物化,因而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和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物化劳动同样也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因而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将过去劳动和现在劳动(活劳动)混为一谈,犯了过去劳动能够不断地无限地创造新价值的错误。关于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观点的荒谬性,李铁映有一段精彩的论述:“如果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而不是仅仅保存、转移价值,其结果就是人类劳动的创造物反过来决定人与人的关系,死劳动统治活劳动,‘机器统治人’,物统治人。如果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意味着资本创造价值,也就意味着物质财富统治人、资本统治人是合理的”(注:李铁映:《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读书笔记》,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1)。)。
(三)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拓展劳动的含义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在继承前人优秀成果、批判资产阶级庸俗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科学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发展趋势。在研究劳动价值论过程中,当学者们试图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所“深化和发展”,又往往陷入当年马克思批判的要素价值论的圈子。因此,我们必须跳出这个怪圈,不能重新回到要素价值论里去,我们对待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沦的基本态度应该是坚持和发展。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呢?根据当今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拓展劳动的含义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其基本内核应该坚持,即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物不创造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一点,整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就会遭到彻底破坏。在坚持的基础上应该发展,以保持劳动价值论旺盛的生命力,发展的方向是,根据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劳动’概念进行科学拓展。”(注:李铁映主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前沿报告》,5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如何对“劳动”概念进行科学拓展呢?第三产业的劳动,应该从总体上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科学技术决定一个国家实力,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应该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市场经济越发达,经济关系越复杂,分工越细,管理劳动就越重要,管理劳动应视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注:李铁映主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前沿报告》,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这个观点是比较中肯和科学的,对经济理论界关于价值源泉问题的一些模糊观点和认识误区,坚定地提出物不创造价值,并提出了拓展“劳动”概念的科学意见,与马克思关于劳动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的生产耗费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注:“不管有用劳动或生产活动怎样不同,它们都是人体的机能,而每一种这样的机能不管内容和形式如何,实质上都是人的脑、神经、肌肉、感官等等的耗费。这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真理。”参见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8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四、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现实之间矛盾的解决与分配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矛盾与学界关于两者关系的意见分歧
在讨论了价值创造的源泉问题之后,接下来的基本问题便是:价值应如何分配?价值分配的依据是什么?这是价值创造理论必然要回答的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导致价值创造理论存在重大分歧的主要原因。正如有学者所说:“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之所以如此激烈,实际上是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密切相关。一些经济学家试图用价值创造来判断价值分配是否合理。” (注:李铁映主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前沿报告》,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按照马克思主义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的观点,应当按劳动者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大小,实行按劳分配,那才是合乎事理的。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不用说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都没有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则是实行按资分配的分配制度,价值的创造者只能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格的工资。科学研究的成果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自然形成(这是导致价值创造理论存在重大分歧的现实原因),如何阐释价值创造与价疽分配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经济理论界争论的又一热点问题,学界阐释的观点可归于三种。为使论证集中,这里只介绍他们在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关系问题上的看法,避开他们在价值创造源泉问题上所持的观点。
1.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统一论。易文彬、胡传明认为,劳动价值论作为价值生产理论,本身就蕴含着价值分配的内容。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这近乎常理的东西,为什么有人就是想否认它呢?如果劳动价值论仅仅是价值创造的理论,而没有彻底贯彻到分配领域,又怎么能成为真正的科学理论呢?分配只不过是生产的继续而已。我们又怎么能说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动分配的关系,就是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理论的内在统一。劳动决定价值,也决定价值分配。(注:易文彬、胡传明:《究竟是按所有权分配还是按贡献分配?——与〈关于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几个问题〉一文商榷》,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4)。)许成安认为,实际上,研究分配问题的逻辑起点应该是价值创造理论。众所周知,经济学(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观点是:分配理论实质上是价值创造理论的延续或者说是价值创造理论在分配领域的具体运用。换言之,揭示社会生产成果或商品价值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解为各种收入的逻辑起点(或基础)应该是研究取得收入的各社会成员(即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是否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过程。(注:许成安:《对价值理论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再思考》,载《中国经济问题》,2001(6)。)
2.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分离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价值分配不是由价值创造所决定,而应当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1)要素所有权论。刘义甫、黎祖谦认为,分配关系是所有制关系的实现,它决定于一定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结构。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与之相适应。(注:刘义甫、黎祖谦:《当代中国所有制结构变迁下收入分配制度探析》,载《萍乡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3(3)。)邹东涛认为,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不是一个完全对应的问题,价值的创造是与劳动相联结的,而价值或财富的分配则是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及其权重相联结的。(注:邹东涛:《劳动价值论:把创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载《经济评论》,2003(4)。)(2)要素贡献论。蔡继明认为,早在14年前自己和谷书堂先生就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观点。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注:关于财富与价值的概念,偶有学者混同使用,此一问题没有存在很大的争议。一般认为,财富是指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的创造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各自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作的贡献相一致,就不存在剥削关系。严格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这也就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注:赵人伟、蔡继明、高书生、刘秉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群言》,2003(6)。)(3)要素所有权与要素贡献论。孙咏梅认为,要素所有权决定了按要素分配的必然性,要素在财富创造中的贡献则决定了按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注:孙咏梅:《“要素所有权”与“要素贡献”——论“按要素分配”问题的实质与衡量标准》,载《经济学家》,2003(3)。)余甫功认为,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依据的是产权,不是依据价值来源,但价值分配应当反映要素对价值形成的贡献。资本、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不仅是生产使用价值的现实源泉之一(注: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卫兴华研究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讲构成财富的最终源泉或实体是劳动和自然界,直接构成财富实体的非劳动要素是原材料,财富的源泉或实体并不包括厂房、设备、机器、工具等劳动资料,也不包括货币资本。参见卫兴华:《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载《经济学动态》,2004(4)。),而且是生产价值的必要条件,这些要素具有稀缺性,从而其属于一定的所有者或一定的经济主体对其拥有产权。(注:余甫功:《关于社会主义收入分配问题的再思考》,载《理论前沿》,2002(16)。)
3.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对立统一论。郭克莎认为,第一,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是具有内在联系的,首先,价值生产决定价值实现;其次,价值实现又决定价值分配,只有已经实现的价值才能在企业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在社会各阶层中进行再分配。因此,价值的生产也决定着价值的分配。第二,价值生产、实现与分配的实际过程又是彼此分离的,分配过程因经济关系的特点而发生变形,在经济和社会的运行中表现出自身的特点。价值分配方式与价值生产方式可以独立存在,分开运行,因此,即使坚持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理论,也不影响同时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注:郭克莎:《再论深化对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载《改革》,2002(5)。)蒋宏宾、王建润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是结合在一起的,创造价值的劳动应当参与价值分配。区别在于,价值分配与价值创造并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价值创造最终说明的是价值的决定问题;而现实的价值分配实际讲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即以货币计量的国民财富的分配。分配理论不能完全由价值创造理论来说明。(注:蒋宏宾、王建润:《价值创造、资本收入与收入分配——深化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研究三题》,载《江海学刊》,2002(4)。)
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虽然看到了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实际存在的不一致性,并试图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关系的不同解释中,论证现实社会分配关系的不合理性或合理性。但由于他们都没有站在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高度来考察,没有揭示出价值创造源泉与价值分配关系存在矛盾的生产根源,自然也就没有能够科学地提出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比如有学者认为价值分配应由价值创造所决定,但为什么现实社会中价值创造决定不了价值分配呢?又比如有学者指出价值分配的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但为什么由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却要由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作为分配的依据呢?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在哪里?如何解决这种矛盾?他们都没有作进一步的探讨或无法回答,而只是在理论与现实需要的关系中做些解释说明的工作。
(二)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存在矛盾的生产根源、解决途径与分配制度的发展趋势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价值创造的理论告诉我们,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新价值中没有任何物质的因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价值分配的理论同时告诉我们,“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卷,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那么,马克思一方面认为价值是由活劳动创造的,另一方面又认为价值分配由生产方式所决定,马克思的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理论是不是就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了呢?一点都不是。在马克思那里,价值创造理论与价值分配理论是顺理成章、符合逻辑和符合现实的。一方面由于价值是由工人活劳动创造的,而另一方面又由于资本家手中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撰写《资本论》的直接目的就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合理性和剥削性质,从中也揭示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价值的创造者不能按劳分配的制度根源,进而指出应该消灭这种剥削制度,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只有在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才能实行按劳分配,价值创造源泉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才能得到根本解决。但是,这种社会制度的建立是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条件的(注:“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历史上出现以来,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常常作为未来的理想隐隐约约地浮现在个别人物和整个整个的派别的脑海中。但是,这种占有只有在实现它的实际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正如其他一切社会进步一样,这种占有之所以能够实现,……是由于具备了一定的新的经济条件。”“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的高度发展阶段为前提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439、44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所以马克思曾设想社会主义制度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建立起来的,马克思认识到了建立以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需要漫长的自然的发展阶段,他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就说道:“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第1卷,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但是,后来世界历史的发展出现了特殊性,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没有像当初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在已经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却在承受没有分娩的痛苦的资本主义国家里发生,而是在生产力相对落后刚刚摆脱沙皇专制统治不久的资本主义俄国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如中国等)里“早产”了社会主义制度。(注:按照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制度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建立起来,属于“早产”。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由理想到现实的成功实践,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只要这些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能够结合本国国情,自觉把握客观经济规律,适当调整现实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部分,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这终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我们尊重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统一的辩证法。)这些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建立起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使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一时得到解决。这也从中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矛盾的解决除了依靠充分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途径之外,还可以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推翻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方式来解决。不过由于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缺乏建立以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和实行单一按劳分配方式的经济条件,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逐步认清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现阶段的这一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单一存在为前提的;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完全确立,是以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为前提的。因此,社会生产力没有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是当今世界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生产根源,也是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互分离的社会生产根源。只有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在社会生产力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之后,当某一社会阶层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已经成为多余和累赘的时候,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便自然实现,几千年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况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根本改变,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才能得到根本解决,社会才能完全实行按劳分配。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说法:“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笔者认为,如果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样在生产力充分发展,具备了建立以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再用于交换,市场经济的确是没有了。由于我国是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生产出来的产品还必须通过交换,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将长期存在。)“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4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笔者认为,如果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样在生产力充分发展,具备了建立以单一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再用于交换,市场经济的确是没有了。由于我国是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生产出来的产品还必须通过交换,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所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将长期存在。)由于在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出来的产品已经不再用来交换,也就不再是商品生产,商品经济消亡了。到了那个时候,不仅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得以根本解决,而且“商品”及其特有属性“价值”之类作为一定社会发展阶段(商品经济社会)的历史范畴也就随之失去了意义,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矛盾也就随之消失了,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同以前的按资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比,按劳分配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它还不是最理想最公平的。正因为它是按劳分配,自然就有“劳”的差别,还存在如何计量“劳”的问题以及如何折算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问题,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对立还没有完全消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社会的产品分配制度也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当到了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发展阶段,”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实现共产主义社会最理想最公平的分配制度,是人类社会分配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全人类的共同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