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券商非系统风险的成因与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券商论文,风险论文,我国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券商非系统风险的一般解释
要解释券商非系统风险,首先要对券商风险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对于券商风险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述:
第一种表述:券商风险是指由于资金筹措和运用所产生的风险,即由不确定性引起的券商在资金筹措和运用中形成损失的可能性。表现为:(1)流动性风险。 指券商由于流动比率过低而使其财务结构缺乏流动性,在经营不利时,由于头寸和金融产品不能迅速变现,券商缺乏足够的流动资金而陷入财务周转危机。据统计,截至1996年底,中国十大证券公司中,流动比率无一接近90%,而美国的摩根·斯坦利这一比率为98%。(2)资本充足性风险。这一比率可以通过净资产负债率来衡量。我国对券商的净资产负债比率的最高限额为10:1。然而,某些中小券商的净资产负债比率过高,一旦经营困难,这些券商将首先陷入资不抵债,甚至濒临破产,面临较大的资本充足性风险。
第二种表述:券商风险一般是指证券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违规扩张、债务人违约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使其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体现在:(1)信用风险。 指券商不能满足客户提取现金或不能按时偿还流动负债而引发客户产生的信用危机。主要由于券商透支客户保证金账户而引起。据统计,全国证券机构共有客户保证金余额1450亿元,占证券公司资金来源总额的50%~60%。(2)发行风险。 券商在承销业务中常常需要对发行公司进行融资安排,如果发行人到期无力或不愿偿还贷款,券商就会面临融通资金的本息不能收回的信用风险。发行风险与券商承销方式的选择有关。若为代销方式,则风险较小;若为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则风险较大。
券商风险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我们根据马科维兹和夏普的现代投资理论,把券商风险分为两类: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有些专家将其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注:沈沛:《我国证券市场高风险的形成及其规避》,载《中国期货》,1997年第7期。) 非系统风险是因某一特殊因素对某个证券或某一类证券产生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它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本风险、结算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非系统风险与市场整体没有关联,只影响某个证券品种的价格,这类风险主要来自上市公司本身,因而也称为“微观风险”或“个别风险”。(注:徐士敏:《投资风险“大家庭成员”》,载《中国期货》,1997年第6期。)非系统风险是一种可分散风险, 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来规避。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因素(如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可能引起的收益损失,包括:政治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供需失衡风险、政策风险等,这种风险表现为所有的证券都出现价格变动,(注:西南财大金融系课题组:《证券市场风险评估及防范体系的研究》,载《金融体制改革》,1998年第3期。) 因而很难通过投资组合来规避。系统性风险涉及面较大,往往会使整个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的价格发生较大幅度的下跌,这类风险因素往往会因宏观因素的变化而对市场整体发生影响,因而这类风险又称“宏观风险”或“整体风险”。(注:徐士敏:《投资风险“大家庭成员”》,载《中国期货》,1997年第6期。)
二、券商非系统风险的成因
我国券商具有较高的非系统风险,其成因既受宏观的行业性因素影响,又与券商的微观经营现状分不开。
1.行业分析
券商的高风险财务结构与非对称信息下不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是券商非系统风险产生的行业性因素。
(1)财务结构呈现高风险特征。表现在:第一, 筹资结构与银行类似,公众资金在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较高;第二,投资结构中风险性投资所占比例较高。这里以某证券公司199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为例说明(表1)。 该证券公司的筹资结构中“应付代理证券”款项所占比例高达38.3%,这部分资金多是个人、机关和企业存款,性质类似银行的社会公众存款,风险较大。如果发生信用危机,就会产生类似银行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公众对整个证券机构的不信任,甚至发生“挤兑”,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另外,该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中风险性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应收账款净额”的比例高达33.2%,其中极可能隐含了较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自营证券”与“代理证券”两项总计占总资产比例达29.1%, 在我国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换手率高达300%),这种资金运用策略隐含了券商较高的投资风险。
表11997年12月31日×××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资产 金额(占总资产的比例)
现金及银行存款
620763(12.2%)
拆放同业款项 313300(6.1%)
应收账款净额 1695578(33.2)
自营证券 736814(14.4%)
代理证券 748937(14.7%)
其他流动资产 94324(1.8%)
流动资产合计 4209752(82.5%)
长期资产 874362(17.5%)
其中:长期投资净额463109(9.1%)
无形及递延资产
资产总计 5100778(1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金额(所占资产的比例)
同业拆借 207000(4.1%)
应付代理证券 1954664(38.3%)
应付账款 1018838(20.2%)
应交税金及利润
87109(1.7%)
其他流动负债 7619(0.1%)
流动负债合计 3274230(64.2%)
长期负债 504649(9.9%)
其中:发行长期债券
504649(9.9%)
所有者权益:1321899(25.9%)
其中:实收资本
918000(17.9%)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5100778(100%)
(2 )非对称信息下券商不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具有较大的外部效应,即券商倾向于选择可能带给外部投资者较大损失的高风险项目,以使自身收益最大化。由于非对称信息下,券商现金流量的概率分布不独立于它的所有权结构,因而券商可以执行比向股东承诺的更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而将财富从股东转移给自己。而且,外部效应与券商在所有权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有关,地位越低,其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外部效应就越大。我国券商的所有权结构中自有资本的比例较小,因而其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外部效应更为明显。如表1所示, 该证券公司自有资本比例仅为17.9%。在券商比投资者拥有更充分内部信息的情况下,其委托——代理行为呈现高风险倾向。
2.经营模式分析
我国券商的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效益低下,业务范围偏窄,使得自身抗风险的实力不足。
(1)经营规模较小,行业集中化程度较低, 导致行业整体抗风险的能力不高。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截至1996年底,我国96家专业证券机构总资产为1590.53亿元,平均每家仅为16.57亿元,不及美林证券2130亿元(人民币)资产的1/10;(注:《中国证券报》,1998年4月 17日)证券兼营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共有244家,1996年10 月底总资产为6161.78亿元,平均每家仅为25.25亿元。而且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极为分散,其中的投资银行业务不超过2000万元。这种规模偏低、且较为分散的行业分布格局,使得中国券商缺乏整体抗风险的资本实力。
(2)经营效益低下,资本的积累过程较为缓慢, 导致券商抗风险的资本实力短期内难以提高。与西方的投资银行相比,我国券商的净利润偏低,排名第一的中国君安证券的净利润仅占美国第一证券摩根·斯坦利公司的3.5%(表2)。而且,随着市场竞争格局向垄断竞争的转化,中小券商的净利润会进一步降低。表2以净利润计中国与美国十大证券商排名表
排名 公司名称 净利润(亿元)
1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7.409
2 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 5.012
3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 4.978
4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3.810
5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3.043
6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2.984
7 福建兴业证券有限公司 2.779
8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2.732
9 广发证券有限公司 2.454
10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2.203
排名 公司名称 净利润(亿美元)
1Morgam Stanley,Dean Witter Discover & Co 25.86
2The Goldman Sachs Group,L.P
23.99
3Saloman Smith Barney Holdings Inc 19.76
4Merrill Lynch &.Co,Inc
19.06
5The Bear Stearns Companies Inc.
6.50
6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6.47
7Paine Webber Group Inc.
4.15
8Donaldson Lufkin &.Jenrette Inc. 4.08
9The Charles Schwab Corporation2.70
10
A.G.Edwards,Inc. 2.56
资料来源:《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交所《市场统计月报》、上交所《市场统计月报》、《巨灵信息系统》以及BusinessWeekly 等相关资料。
(3)业务范围偏窄,业务创新的缺乏使得券商风险较为集中。 西方投资银行除承销业务和交易业务外,资产管理与投资组合业务是收入的主要来源。1996年美林证券资产管理与投资组合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高达17.2%,超过承销业务2.4个百分点。 这种多元化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投资银行的非系统风险。而我国券商的业务范围大多集中在一级市场的承销和上市推荐,以及二级市场的经纪与自营业务,其他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服务等创新业务很少展开。券商资产在窄小区域流动的单一经营模式使其非系统风险高度集中。
三、券商非系统风险的控制
对券商非系统风险成因的分析表明,券商非系统风险受行业性的宏观因素影响,同时与券商的微观经营现状有关。因而,建立我国券商非系统风险的控制机制也应从宏观面和微观面入手,建立相应的约束与防范体系。
1.券商非系统风险的微观控制
券商非系统风险的微观控制是券商非系统风险控制的内部基础,主要包括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和设立内部风险管理部。
(1)非系统风险评估体系。主要由四个评估指标组成:
指标一:资本充足性。反映券商自有资本的绝对数和相对数。
——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
——自有资本率=股东权益/资产×100%
指标二:投资结构。反映券商投资资产的潜在非系统风险。
——风险投资比率=风险性投资/长期投资×100%
——自营业务比率=自营证券/资产×100%
——或有项目比率=或有项目合约总额/资产×100%
指标三:资产流动性。反映券商资产的可变现风险。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应收帐款净额)/流动负债
指标四:获利能力。反映券商抗非系统风险的经营实力。
——主承销业务收益率=主承销业务利润额/募集资金×100%
——交易业务收益率=(股息+利息)/有价证券市价总值×100%
(2)券商风险管理部。 券商风险管理部是西方投资银行有效控制非系统风险的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部职权广泛,包括:参与对证券包销、贷款与抵押融资等融资业务的审批;制定自营业务的交易限额,并有权要求自营部门减少对个别高风险产品的持有量;参与对公司开拓新业务,增设新的营业网点的审批。鉴于风险管理部对非系统风险的全面而有效的控制,我国券商可考虑在内部设立类似机构,以促进券商非系统风险的控制由被动向主动的转换。
2.券商非系统风险的宏观控制
券商非系统风险的宏观控制构成非系统风险控制的外部压力。
(1)约束体系。 我国券商的非系统风险约束体系主要体现在《禁止证券欺诈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和《刑法》等法律规则以及证券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章。根据对券商约束的不同方面,这些法律规则又可分为:券商报告制度、券商财务保证制度以及券商行为的禁止三个方面。
除法律规则外,证券业协会的内部规章也是券商约束体系的一个方面。理论上认为,行业自律组织由于拥有更充分的行业信息而较政府法律制度的约束效率高。现实中,由于我国证券业协会自身定位的偏差,以及规章制度不易操作等原因,行业自律组织对我国券商的非系统风险的约束目前难以产生太大效果。
(2)防范体系。就券商非系统风险的宏观控制而言, 其约束体系具有政策含义,而可操作部分则体现在券商非系统风险的防范体系中。一般而言,券商非系统风险的防范体系由券商保险体系和券商监管体系两部分构成。其中,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基金的来源以及最高清偿限额的规定。针对我国证券业的现状,券商保险体系可考虑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设立,基金来源可采取税前经营毛利百分比的提取办法,同时应规定损失的最高清偿限额,以免除保险机构的无限清偿责任。
券商监管体系较为复杂。根据各国实践, 监管模式可归纳为:(1)由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如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2)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监管,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日本的大藏省管理体制。与成熟的券商监管体系相比,我国的券商监管体系在机构改革前处于一种“分层次,多部门”的分割状态。目前的机构改革正朝着统一监管主体的方向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