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中的所有权安排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治理结构论文,所有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公司制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企业制度。要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经济学家所谓的公司治理通常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2.对董事会、经理层和工人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3.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推行(钱颖一,1995)。本文将着重于与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有关的所有权安排的研究。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人控制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契约制度安排。它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形成科学的自我约束机制和互相制衡机制。目的是协调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经理、职工、客户等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促使他们能长期稳定合作,保证企业的决策效率,并从这种合作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
“内部人控制”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谓的“内部人控制”是指从前的中央计划经济下国有企业的经理或工人在企业公司化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转轨经济中的内部人控制是一种内生的趋势(青木昌彦,1994)。这是公有制经济的遗产演化而来的一个结果。这是因为计划经济中的“企业”只是“社会大工厂”中的一些车间。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可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对这样的企业实施以“放权让利”为主的改革,自然会造成内部人控制。这种内部人控制有“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和“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两种。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在经历一系列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后,人们普遍认为改革的最高原则就是给“企业”(实际上是经理人员)以不受所有者约束的经营自主权。于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等违反公司制的基本要求的做法广为流行,这实际上是把所有者排除在外。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国企治理结构中的内部人控制。而为了对这种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加以控制,在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对企业内部人员的控制力不足、产权行使能力脆弱、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的最佳选择就是直接介入企业的经营。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政府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而这种“政府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是当前我国国企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吴敬琏,1995)。这种治理结构的出现并非中国所特有,在其他一些转轨国家的经济中也不同程度不同规模地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这种内部人控制的企业治理结构对企业经济效率的影响,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我们就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所谈论的主要是我国国企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在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的条件下,内部人掌握着相当大一部分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这两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相匹配使内部人有动因也有条件通过企业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来实现自己效用的最大化目标。但是,另一方面,这两种权利没有达到与资本所有权的统一或者说他们事实上掌握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与他们投入企业的资本(主要是人力资本)之间的比重是不相称的。如果内部人所使用的资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他们自己所有,又得不到这些资本的所有者的有效监控,这样,资源的浪费就在所难免,那么这种内部人控制对经济效率的负面影响也就不可避免。“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权”属于经济学家所说的“无保障的产权”,因为这种控制权并没有法律保障,无保障的产权会导致内部人侵吞出资者资产的倾向,即把“无保障的产权”变为“有保障的产权”。内部人侵吞资产有两种方式:1.整体侵吞,即从法律上认可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将其变为法律上的内部人控制。2.资产分割,即内部人将企业资产一点点地吞食、分割。第二种方式的侵吞资产对企业效率的侵害更为巨大。而在我国的企业改革过程中,这两种形式都有出现。
因此,我们应该一方面对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加以控制,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以此为进一步改革起点的有合理的所有权安排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治理结构所涉及的就是如何使各种投入要素的所有者赖以合作的经济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比较优势,通过企业所有权的合理安排,解决企业内部利益制衡的问题,从而提高企业资产的运作效率。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有两个坚持所有权结构影响企业效率的学派值得关注:一个是占主流地位的新古典产权学派,他们主张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该由出资者单方面享有,他们实际上宣扬的是一种“股东利益至上主义”逻辑;另一个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利益相关者学派。他们站在新古典产权学派的对立面反对“股东利益至上主义”的观点。主张企业所有权应由股东、债权人、职工、供应商、消费者以及社区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应该如何取向,以上两个学派都各有其值得借鉴之处。但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提到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是公有制经济遗产的内生趋势一样,企业治理结构改革中的所有权结构的取向问题也是有其特殊的“路径依赖性”特性的,而不是可以据我们所谓的理性设计而随意选择的。一般地,企业治理结构改革中的所有权结构的取向依一个国家的制度背景、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因其改革的现实起点的不同而不同,从而表现出一定的路径依赖性特征。
一方面,我们看到,无论是在以往其他的社会经济形态下,还是在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形态下,我国的文化传统中都有着浓厚的“共同拥有”的思想意识形态,而这是我们在实现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非经济因素。另一方面,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现实制度基础,法律框架也是认可某种无可追溯最终来源的模糊产权的不同程度上的共同所有的。因此从这一个角度上考虑,似乎利益相关者学派所倡导的共同治理更符合我国的某些现实情况。
另外,在上一部分中我们已经指出,国企治理结构中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将是我们进一步改革的现实起点。我们不可能回避这种现象,对此视而不见而一厢情意地依照某个发达国家的模式而复制出一个模式来。这种改革的取向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的不稳定而最终归于失败。以此为起点,将内部人纳入到所有者的框架中来,并相应地赋予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同的所有权份额从而将其纳入到所有者的框架中来的共同治理的治理结构,将是比较符合我国的企业改革的现状的。
除了以上分析到的历史的现实的“路径依赖性”特性决定我们选择共同治理的治理结构是比较适合的外,还有一些因素也决定了我们的客观选择。
首先,我们还正处于转轨经济之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完全竞争的市场(虽然这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各种生产要素尤其是企业家才能并不能实现完全的自由流动,实现自由的市场定价。所以,对于所有生产要素按市场决定的价格支付报酬后的剩余的最大化,就不可能与内部的配置效率相一致。这时,确认企业的明确的所有者和剩余索取者就没有意义,强调股东利益至上也没有意义。因此,宏观的外部环境的限制决定了我们选择以“股东利益至上主义”逻辑为依托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不现实的。
其次,“股东至上主义”逻辑有其内在的缺陷。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非唯一地追求所有者的资本收益最大化,尤其是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以公司法人为依托,追求一种适应性,以获得企业自身的继续发展。换句话说,企业本质上是一张契约网,是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组成的特殊契约。这意味着组成这一契约的每一产权主体都应具有平等的机会参与企业所有权的分配,即企业的效率首先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平等参与的基础之上。这样才能发挥各利益相关者的比较优势,促使它们长期稳定地合作,从而创造出合作的租金来,也就是说创造出一种个人单独生产所无法达到的合作收益或剩余。对这部分收益的要求权即剩余索取权的安排就构成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共同治理并不否认每个利益主体的自利的追求,而是强调这种制度安排使得每个理性的产权主体都把公司的适应性能力看作是自身利益的源泉。从而又在追求自身的利益的行为中,促进公司适应性能力的增强,实现公司的不断发展。
从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共同治理的治理结构也更符合历史的潮流,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现代企业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团队生产或各种契约的集合。企业的团队本质又取决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在企业中,一些资源的价值依赖于其他相关的资源,依赖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持久合作,任何一方的退出或机会主义行为都有可能使对方利益受损。而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越来越依赖于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地位的不断上升决定了对其采取的激励措施应是产权激励的方式。并且,无论是经理还是职工或是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进行了“专用性投资”。正是这些利益相关者的特定的专用性投资使得企业的实物资本更具有价值,也就是说,企业的财富效益创造活动源自企业“特型实物资本”和企业“特型人力资本”的联合运用。因此公司是一种将这类“联合专业化”资产的运用加以组织和管理的安排。无论是实物资本投资者如股东,还是如经理、职工、债权人、供货商这样的利益相关者所做的相应的投资,都面临着完全相同的风险,并且这些投资的价值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与公司的持续长久的关系。因此,合理地分配所有权,发挥各利益相关者的比较优势,促使它们长期稳定地合作的共同治理的模式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模式,是符合各利益相关者和企业的利益及至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的。而那种视企业为属于股东的资产集合体的“股东利益至上主义”的观点和做法,侵害了企业其他参与者对其投资也应得到保障的期望。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有可能会抑制各利益相关主体对企业的专用性投资。一旦这种情形发生,整个经济将丧失掉由这些利益相关对企业的专用性投资而带来的潜在收益。
因此,在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革中的所有权安排问题上,我们应扬弃“股东利益至上主义”的逻辑,而强调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种所有权的安排将有助于克服普遍存在于我国国有企业中的政府“廉价股票权”的问题,有助于弱化政府的监督失灵问题,从而有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难以监控经营者行为的难题,提高国有企业的治理运作效率。
三、有关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权安排的一些补充说明
共同治理逻辑强调,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的权益,而且要重视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不仅强调经营者的权威,而且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参与。让每个实际上的产权主体都有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机会。但这只是一种机会的均等,而不是权力的平均化,现实的企业所有权分配结构总是不平均的。企业所有权分配的结构取决于产权主体之间的谈判,也就是说取决于他们之间讨价还价能力的强弱对比。
在企业的创建阶段,也说是在各利益相关者初始缔约组建企业的时期,由于物资资本所有者拥有的资本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并且由于创业初期,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较难利用资本市场低成本的融资(这或许是由于财富约束的原因,他们无法让人相信他们的能力),所以,物质资本所有者能取得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信任,从而在缔结企业合约的时候,获得较强的讨价还价能力,甚至完全占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本难以观察的产权特性使其在企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虽然这种产权特性使其有企业缔约的初期处于讨价还价的劣势地位)。他们有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做一些损害出资者利益的事情。这样,人力资本所有者就拥有了一定的讨价还价能力。进一步地,当企业继续发展,企业的内部人如经理职工等因在长期的“干中学”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他们会以此为筹码来要求获得一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更为明显的是,在一些人力资本最为稀缺的如高科技企业之类的企业里,由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专有性人力资本”的存在,他们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将达到更高的程度。因此,当企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市场和技术条件下,各种企业合约的参与者在企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同的。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动态调整的均衡状态必将是某种比例的共同治理结构。
所以,我们选择共同治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我国国企治理结构改革的方向,既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又符合企业发展的内在逻辑。
具体到我国国有企业的现实情况,共同治理的所有权安排,依不同的企业类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技术条件,不同的经营状态等,占主导地位的所有权主体可能会有所不同。国家、大股东、内部人、债权人或地方政府等都有可能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所有权主体,从而对企业拥有较强的控制力。这就是说对不同的国有企业,共同治理的具体模式也将会有所不同。这种企业所有权安排的相机性是提高企业决策效率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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