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转让权、劳动力迁移与城乡收入差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劳动力论文,城乡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典的发展经济学理论表明,经济发展就是大量人口和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迁移、城乡收入差距缩小以及城乡二元经济向现代一元经济转变的过程(Lucas,2004)。然而,中国城乡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却与经典发展经济学理论的描述不尽一致。首先,尽管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从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流动规模在不断增长,但与发展经济学理论所描述的完全意义上的农民脱离土地、向城市永久迁移的模式不同,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非永久迁移(Liang,2004;陶然和徐志刚,2005),大量农村劳动力虽然转到了城市就业,但在城市却处于收入不确定、就业不稳定、生活不安定的“三不定”状态,他们依然保持着与农村土地的联系,很难在城市永久定居成为城市市民(Henderson,2007;万广华和朱翠萍,2010)。显然,这种非永久迁移模式隐含着巨大的经济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结构转型(Au & Henderson,2006)。其次,中国的城市化和农村劳动力流动也没有带来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相反,改革开放以来,城乡间收入差距在持续扩大(陆铭和陈钊,2004;陈钊和陆铭,2008;孙宁华等,2009)。
针对上述情况,现有研究普遍认为户籍制度是造成我国农村劳动力非永久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制度根源。例如,万广华和朱翠萍(2010)认为,以户籍制度、城乡差别化福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二元体制阻碍了农村移民转化为真正的城市居民,并导致城乡收入差距加剧。陈钊和陆铭(2008)、刘晓峰等(2010)认为,中国的户籍制度及其背后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歧视是导致农村劳动力难以永久迁移、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重要制度原因。白南生和李靖(2008)的研究也表明,户籍制度的存在导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受到就业、生活和交往等多方面的排斥,提高了他们的迁移成本,并使他们无法进入具有高工资和高福利的正式部门就业,因而导致劳动力流动没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Whalley & Zhang(2007)则从数值模拟的角度证实了户籍制度对劳动力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存在显著的负面影响。
户籍制度无疑是影响劳动力迁移决策和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取消户籍制度限制将有助于推动劳动力永久迁移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这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但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中国户籍制度已经大大放松,户籍对劳动力迁移的限制也在不断减弱,甚至有部分城市已经完全放开了户籍限制。从理论上讲,这将有利于劳动力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但我们观察到的现象却是,劳动力非永久迁移的格局没有改观,城乡收入差距也没有表现出缩小的趋势。这说明户籍制度并不能完全解释我国农村劳动力非永久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现象。除了户籍制度外,可能还存在其他深层原因有待进一步挖掘。事实上,在城市化和城乡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经济发展历史表明,有效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促进农业生产率提高、推动农村劳动力迁移、以及促进城乡二元经济转型的重要前提(North,1981)。这意味着,为了理解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劳动力非永久迁移、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现象,我们还需要重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作用。
鉴于上述认识,本文将从农村土地转让权不完全的视角①,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劳动力非永久迁移、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现象提供一个新解释,这对于我们探索有效推动劳动力迁移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一般来说,农村财产的可转移性有助于提高农村移民在城市投资的机会,因而有助于推动劳动力永久迁移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在很多国家,大部分农村移民可以自由地卖掉他们在农村的土地,或将土地出租,或以土地作为抵押资产,获得一笔资本进城安家(Henderson,2007)。在我国农村中,土地(准确的说是土地使用权)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如果土地财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农村移民能够较自由地将他们在农村的土地财产转移到城市以用于承担城市的生活成本,那将有助于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永久迁移意愿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而农村土地财产的可转移程度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转让权,只有完整的土地转让权才能实现土地财产的有效转移。因此,完整的土地转让权对推动劳动力迁移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具有极大的正面影响。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转让权是不完全的:即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和抵押,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也主要局限于村集体和村小组范围内。这种不完全的土地转让权极大地限制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所应有的资产属性和流动性,影响了农村移民将土地财产转移到城市以在城市创业、安家、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导致农村移民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无法在城市永久定居,只能选择出卖简单的劳动力在城市进行非永久迁移,这一定程度上又导致了移民在城市的贫困,加剧城乡收入差距。
综合来看,与本文有关的文献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关于农地产权对劳动力迁移决策的作用。这类文献主要集中于分析土地使用权稳定性对劳动力迁移决策的影响,如刘晓宇和张林秀(2008)的研究表明,农地使用权稳定性对农村劳动力迁移具有显著正面影响,农地使用权越稳定,劳动力迁移的意愿就越强烈。Maёlys et al.(2009)的研究发现,土地使用权不稳定是制约中国农村劳动力永久迁移的严重障碍。Mullan et al.(2011)也指出,由于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农村移民会因长期居住于村外而承受较大的失地或换地的风险,基于这种风险,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可能会对劳动力迁移产生抑制作用。Valsecchi(2012)对墨西哥农村劳动力迁移行为的研究发现,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导致迁移劳动力总是刻意与农村保持联系,很难在城市永久定居。然而,一些经验研究却表明,土地使用权稳定性效应可能被高估了(Carter,姚洋,2004),抛开转让权而孤立地讨论使用权稳定性可能是不够的。而且就当前中国的现实而言,农民已经拥有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只是使用权的可转让性仍受到诸多限制。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土地转让权对劳动力迁移行为的影响。另一类文献是关于财富积累对就业结构和经济增长的影响。这类文献认为,由于资本市场不完全,穷人因为缺乏初始资本而只能停留在传统部门就业,只有那些拥有足够初始财产的富人才能进入现代部门成为企业家。因此,一国的就业结构、产业结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都高度依赖于该国国民财富的初始分布状况(Banerjee & Newman,1993;Ghatak & Jiang,2002)。本文扩展了这方面的研究文献。我们认为在资本市场不完全条件下,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完全的土地转让权将有助于农民克服资本约束,获得支付迁移成本的资金,从而推动农村劳动力永久迁移,实现城乡经济发展。最后一类文献则是关于农业对二元经济结构转变的作用。这类文献主要聚焦于讨论农业技术进步对二元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变的“推力”作用。例如,Matsuyama(1992)、Laitner(2000)、Hansen & Prescott(2002)的研究表明,随着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会在农业部门的“推力”作用下向非农部门流动。这样的流动导致农业部门劳动力数量减少,而非农部门由于就业人数的扩张,会出现持续的收入上升和经济增长。与上述文献不同,本文侧重于讨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进对二元结构转变的推动作用。由于农业技术进步本身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存在紧密关联,因而本研究更具基础性。
本文余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建立理论模型,分析土地转让权不完全对劳动力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第三部分在理论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数值模拟分析;第四部分是结论及相应的政策含义。
二、理论模型
我们考虑一个包含传统农业部门和现代非农部门的城乡两部门模型,其中农业部门在农村生产,非农部门在城市生产,劳动力可以在两个部门之间流动,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主要分析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因此,这样的两部门模型可以刻画城市化进程。由于我们的目的是探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所出现的劳动力非永久迁移与城乡收入差距现象,因此,在模型中我们假设两个部门的生产函数都只包含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而关于物资资本、人力资本等要素则都纳入全要素生产率上。相应的生产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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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城市部门的收益在扣除支付给农村迁移劳动力的工资之外,余下的均归城市居民所有。这样,城市家庭的预算约束为:
上式的经济学含义十分直观。它说明城市非农部门的技术进步(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对劳动力迁移具有促进作用,而迁移成本的提高则对劳动力迁移产生抑制作用。正是在这两个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导致我国城市化进程中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另一方面这些迁移劳动力又因为面临高昂迁移成本而无法在城市永久定居,只能通过出卖简单的劳动力进行非永久迁移。(20)式隐含的另一重要意义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的提高对农村劳动力迁移具有促进作用。一方面,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性的改善能增强农民土地财产的流动性,有助于迁移劳动力将土地财产转移到城市以承担各种迁移成本。另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可转让性的改善有助于推动土地集中经营,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因而对农村劳动力迁移具有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得出如下命题:
命题1:在农村劳动力流动存在迁移成本的条件下,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增强土地财产的流动性和推动农业技术进步而对农村劳动力迁移产生促进作用。相反,农村土地转让权不完全则会抑制劳动力迁移。
(三)劳动力迁移动态
这里,我们把称为劳动力迁移的稳定状态。该式表明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的提高,增强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收入和土地抵押融资水平,因而提高了农民承担迁移成本以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使得迁移成本不再产生作用。此时,劳动力在两部门之间的配置将取决于两部门劳动的产出弹性和农产品的消费权重。也就是说,随着农村土地财产流动性的增强和两部门的技术进步,农村劳动力的迁移量在长期将达到稳定状态。
命题2:在农村劳动力迁移面临高昂迁移成本的背景下,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的提高和经济中两部门的技术进步将有助于推动农村劳动力迁移。同时,在农民能够凭借土地使用权获得资金以承担迁移成本的情况下,两部门技术进步的共同作用将促使劳动力迁移趋向稳定状态,此时经济中两部门的产出也趋向稳定增长。
(四)城乡收入差距
从理论上说,如果不存在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那么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过程,也就是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伴随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村和城市的劳动报酬将趋向均等化,因而也就不会存在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因此,当我们观察到中国城乡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时,就意味着存在制度障碍以及由这些制度障碍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扭曲和生产要素错配。从现实来看,户籍制度无疑是限制劳动力流动、导致城乡收入差距加剧的重要制度原因。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也对劳动力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现行土地制度导致土地的细碎化,极大地限制了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使得农业生产依然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不依赖技术进步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转让权不完全,造成农民土地财产的流动性不足,从而导致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迁移过程中因缺乏资金支持而无法承担迁移成本,因而难以在城市永久定居成为真正的城市居民。下面我们进一步在以上理论模型基础上讨论城乡收入差距问题。
考虑到我国农村劳动力迁移大多是非永久迁移,即劳动力虽然转移到了城市就业,但户籍还在农村,还同农村土地保持紧密的联系,不能算作城市居民。因此,我们将农村和城市的人均收入分别作如下计算:
命题3:在两部门技术进步、迁移成本和农村土地转让权的共同作用下,劳动力迁移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因制度障碍而存在的迁移成本是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而通过明晰土地转让权,增强土地财产的流动性,则能有效缓解迁移成本对城乡收入差距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农地转让权对劳动力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数值模拟
为了能够解释和预测农地转让权对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劳动力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本节我们通过校准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的相关参数对上节的理论分析结果进行数值模拟。我们采用已有文献的研究结论来确定模型中的参数取值,这样可以避免参数设置的任意性并使参数的取值接近现实。首先,关于两部门的初始就业人数,在模拟时,我们将总人口数N标准化为1,并将农业部门和非农部门的初始就业人数用社会总人口在两部门的分配比例来度量,劳动力迁移量也以劳动力迁移人数占社会总人口数的比例来度量。根据刘雅南和邵宜航(2013)的研究,1978年的农业就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0.745,城市就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0.255。因此,我们以1978年作为经济的初期,取初始农业就业份额为=0.745,初始城市就业份额为=0.255,在经济的初期劳动力的迁移量为零。其次,关于两部门劳动的产出弹性。白重恩和钱震杰(2009)的研究表明,1978年以来,我国农业部门劳动的产出弹性为0.9左右,非农部门劳动的产出弹性为0.5左右。因此,我们这里取μ=0.9,θ=0.5。再次,关于效用函数的参数。类似于刘雅南和邵宜航(2013)的做法,我们将维持生存的基本消费量设为0.1853,而将农产品的消费权重设为0.5。最后,关于单位土地租金收入和土地抵押融资水平,我们将其总和设定为1。各参数的取值见表1。
我们从数值实验的角度出发,先确定模型参数的合理值,并通过不同变量在数值上的变化来分析影响中国农村劳动力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因素及其影响程度。表1给出了部分参数的基准值,剩下的需要确定的变量分别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δ),两部门的全要素生产率(A)和(M),以及迁移成本(G)。
我们先考察一个基准模型经济,其中δ的取值设为0,G的取值设为0.2,而A和M分别设为1和1.2,M大于A是因为一般来说城市非农部门的技术进步速度要快于农业部门的技术进步速度,因此导致两部门的全要素生产率存在差异。在这一基准模型经济下,通过计算可以得到农村劳动力迁移量(即农村劳动力迁移人数古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为0.146,城乡之间的收入比为2.995∶1。以上面的模型经济为基准,我们通过变动δ,G,A和M来考察这些变量对劳动力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
表2-表5的数值模拟结果显示了各变量对劳动力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情况。我们首先考察劳动力迁移量的变动情况,由表2-表5的数值模拟结果可知:
第一,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可转让程度对劳动力迁移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如表2所示,在其他参数不变时,随着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的提高,劳动力迁移量将不断增加。如果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提高一倍(δ从0.2提高到0.4),那么劳动力迁移量将提高3.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的提高对劳动力迁移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土地使用权的可转让程度可以视为是推动劳动力永久迁移、促使移民真正成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一结果的经济意义在于:农民是一个受资本约束相当严重的群体,而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如果农村土地财产能够自由流动,那将有助于农民克服资本约束,获得进入城市生活、创业和安家的资金,因而提高其永久定居城市的意愿。相反,在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使用权不能买卖和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范围也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显然是对作为土地产权的核心——转让权完整性的分割,是对农民土地权益的限制,抑制了土地的资产属性和流动性,导致农民既不能通过土地抵押的方式获得就业迁移所需的信贷资金,也难以通过有效的土地租赁市场获得可观的土地租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由于无法负担城市生活的迁移成本,因而无法实现其永久定居城市的目标。
第二,迁移成本对劳动力迁移的影响是负向的。由表3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当其他参数不变时,迁移成本的提高对劳动力迁移量具有显著的负效应。如果迁移成本提高50%(G从0.4提高到0.6),那么劳动力迁移量将下降6.3个百分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迁移成本的持续提高将出现劳动力的回流。这说明由制度因素导致的高迁移成本对劳动力迁移决策的影响非常重大,可以说是阻碍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这同我们的理论分析结果是一致的,同现实的观察也是吻合的。因此,要想使农村移民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推进城市化进程,那么消除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和改变对移民的政策性歧视以降低劳动力迁移成本,将是十分必要的政策措施。
第三,两部门生产率的提高对劳动力迁移量的影响均显著为正。如表4所示,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条件下,劳动力迁移量随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而不断增加,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对劳动力迁移具有推动作用。这一结论与我国现实相吻合,根据李静和孟令杰(2006)的研究,自1978年以来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以年均大约2.2%的高速增长,其中技术进步是这一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见,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高速增长构成了我国农村劳动力迁移和城乡二元经济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城市非农部门生产率的大幅增长对农村劳动力的迁移同样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表5所示,伴随城市非农部门生产率的大幅增长,劳动力迁移量稳步上升。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比较表4和表5可知,M对劳动力迁移的影响程度小于A对劳动力迁移的影响程度,这初看起来不符合人们的经济直觉。我们对此的解释是:当城市非农部门产业升级、生产率水平提高时,相应地对劳动力技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因不适应城市部门产业升级对高水平劳动技能的需要,而面临难转移或下岗的威胁。这可能是导致M对劳动力迁移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小的一个重要原因。郑江淮等(2007)对苏州的调查和理论分析支持了我们的判断。
下面我们进一步考察城乡收入的变动情况。首先,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表2的数值模拟结果显示,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的提高,城乡收入差距将持续下降。我们进一步模拟了当其他参数不变时,土地使用权可以完全转让的情形(δ=1),此时城乡之间的收入比降到1.475∶1。由此可见,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化与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的变化趋势密切相关,提高土地使用权的可转让程度可以显著地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这一结论背后隐含的意义是: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农民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的价值,而土地的价值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土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大小。因此,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通过提高土地使用权的可转让程度,赋予农民更自由的土地转让权,将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其次,迁移成本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这一模拟结果揭示了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事实。如表3的模拟结果所示,伴随迁移成本的不断增长,城乡收入差距呈持续扩大的趋势。这意味着高昂的迁移成本是导致城乡收入差距持续加剧的重要因素。而出现这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高昂的迁移成本降低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生存、创业以及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使得他们只能在城市获得简单的劳动力边际收益,而不能分享城市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好处,因而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我们进一步模拟了在土地使用权可以完全转让并且迁移成本为零的情形(δ=1,G=0),此时城乡之间的收入比为1.321∶1,城乡间收入趋向均等化。由此可见,对于城乡收入差距问题,长期的解决办法在于综合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户籍制度的联动改革,促使农村移民能够克服资本约束,顺利实现身份转变成为市民并真正融入城市。
四、结论与政策含义
中国城乡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劳动力非永久迁移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现象,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问题。现有文献普遍认为户籍制度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因。本文从农村土地转让权不完全的视角,通过一个简单的城乡二元结构转变模型,为这一现象提供了一个新解释。模型分析和数值模拟的结果表明,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对劳动力迁移决策和城乡收入差距都具有显著影响。在农村劳动力流动存在迁移成本的条件下,农村土地使用权可转让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增强土地财产的流动性和推动农业技术进步而对农村劳动力迁移产生促进作用,并由此带来城乡收入差距的显著缩小。相反,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不足(转让权不完全)则会抑制土地的资产属性和流动性,导致农民既不能通过土地抵押的方式获得迁移所需的信贷资金,也难以通过有效的土地租赁市场获得可观的土地租金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由于无法负担在城市生活的迁移成本,而难以实现其永久定居城市的目标,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本文的政策含义是: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农民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土地的价值,而土地的价值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土地使用权的可转让程度。因此,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除了要进一步放松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外,还应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土地使用权的可转让程度,赋予农民更自由的土地转让权,否则将不利于促进劳动力永久迁移以推动城市化进程,不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不利于城乡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发展。当然,如何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种方式赋予农民自由转让权,仍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也是我们以后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①在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本文中的土地转让权指土地使用权中的转让权。从理论上说,土地使用权中的转让权与所有权中的转让权一样,也是对一种独立资产的永久性或暂时性转让。永久性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这项资产的出售;暂时性转让则是指土地使用权这项资产的出租、抵押或入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