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方向_政企分开论文

论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方向_政企分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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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的传统国有企业制度下,并不存在企业产权这个概念,我们甚至不承认产权概念。实际上也无需产权概念介入中国经济。因为产权概念是与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这就是说,如果没有市场交易,我们不搞市场经济,那么,产权似乎是没有多大意义的。中国经济的改革实质上是市场取向或市场化的改革,产权概念也是日益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被广泛接受,从而启动了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然而,由于有关产权理论的准备不足,虽然我们也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认识到产权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是绕不过去的企业制度的现代门坎,但对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方向并不十分清楚,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本文便尝试从产权结构配置优化从而实现企业(公司)治理高效的角度,提出并论证国有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应当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方向的观点。

一、国企产权改革:绕不过现代企业制度门坎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观点很早就被一些处于中国经济改革理论前沿的经济学家提出来了,但由于改革理论和改革实践的不成熟,一方面没有对此进行较为系统的论述,而是局限于应当搞股份制而不是承包制的政策主张上,另一方面,也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从而没能成为党和政府的文件精神。因而,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大多数人并不知道现代企业制度为何物,甚至鲜能听到这个术语。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现代企业制度才广泛流行起来。道理就在于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走到了需要制度创新的时候,而且,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制度创新的方向以中央文件的形成被肯定下来。然而,广泛流行并不直接等同于认识统一,更不直接等同于认识明确。实际情况是,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旗帜下,对现代企业制度有各种各样的理解,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有清楚的,也有模糊的。道理也很简单:中央文件只是原则性地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样原则性地将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不可能对其进行更加详细的规范和界定;经过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和经济理论争鸣,在我国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利益集团和不同政策主张的经济学流派,各派经济学家和各种社会利益集团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去诠释现代企业制度并非不符合他们各自的经济理性。

由于在传统计划经济的理论指导下,如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早在1985年就指出的那样,“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几乎不存在企业”(注:转引自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中国也就几乎没有自己的企业理论,因而,我们不得不将视线转向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理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理论是本世纪20~3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的,有着各种不同的流派,如产权与交易费用学派,经理革命学派,委托人——代理人学派等。虽然各学派主张的侧重点不同,但其中都贯串着一条主线,研究和解释近乎相同的问题,这就是研究现代企业中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缘何分离以及分离之后所有者如何对经营者实施激励和监督约束。

实际上,西方企业理论没有给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定义,而仅仅是从大公司内部管理的角度说明现代企业与传统企业的区别。如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指出:“由一组支薪的中、高级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即可适当地称之为现代企业。”(注:钱德勒:《看得见的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3页。)钱德勒把经理人员控制的企业叫做经理式企业从而也将经理式企业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叫做经理式资本主义以区别于传统的由资本所有者控制企业的所谓传统资本主义。再如美国著名企业理论学家阿道夫·A.伯利和加德纳·C.米恩斯在1932年合著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以200多家大公司的实证研究为背景,得出结论认为,现代大企业的管理权不可避免地从私人资本所有者手中转到了有管理技术的管理者手中。他们认为,在现代股份公司制度基础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取得了较为普遍和较为规范的形式,以致于使经营权几乎脱离了所有权并凌驾于所有权之上。也就是说,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的权利安排不同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单个资本家投资办厂时的权利安排,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经营权)在相当程度上发生了分离。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发生了这种两权分离之后所有者怎样激励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

西方企业理论研究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监督实际上是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其制度前提的,因为只有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才存在所有和控制的分离,从而才可能谈得上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激励和监督。由于我们的国有企业除了加强内部管理之外,还面临企业制度的重新塑造,因此,我们必须将这一隐含的前提显性化。首先将现代企业制度的含义和特征搞清楚,将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造成具备这些特征要求的现代企业,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探讨企业内部的治理,探讨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才是有意义的。

现代企业制度是与产权关系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的。企业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至今为止,已经出现过三种较为典型的企业制度,即业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一种公司制的企业制度,其典型形态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风险的增大,单个业主已经无力单独投资办企业,出现了集资的需求,而用合伙的方式集资办企业,又摆脱不了无限责任和无限风险,于是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在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关系由原来的一元所有权转变为多元所有权,由产权的集中变为产权的分散,即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分散由不同的权利主体所拥有和使用。

概括起来讲,可以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有三大最基本的特征,即产权结构的多元化、责权的有限性和公司治理的法人性。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不是指经营企业的各种权利被分散在多元主体身上,而是指狭义所有权的多元化,或者通俗地讲,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关于产权这一被大家使用得比较混乱的术语的含义我们在第二部分内容中会作较为细致的诠释。责权有限包括责任有限和权利有限两个方面。有限责任是指公司出资人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治理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和有限权利是对称的,出资人同样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享有有限权利。公司治理的法人性是指公司作为一个法人,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公司正是依据其法人财产权对外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可见,从结果论也是从企业内部治理层次的角度来看问题,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企业制度的根本不同点就在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关系表现为出资人财产和法人财产的分离从而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而在传统企业制度的产权关系中,只存在出资人财产和出资人所有权,根本没有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存在的合理性。如果牵强附会地把企业的经营性财产看作是法人财产的话,结论也只能是出资人财产和法人财产的合一从而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合一。

显然,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是一种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合一的产权制度。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政企完全合一,国有企业既是一个行政组织又是一个社会组织,唯独不是一个经济组织,企业虽然有技术上的边界,但没有真正的经济意义上的边界,这与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格格不入的。没有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产权分离,也就谈不上现代企业内部的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激励和监督,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代替企业产权改革搞国有企业的做法也注定是难以奏效的。既然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那么,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便是绕不过去的国有企业的现代门坎。

二、产权清晰:解决了的和没有解决的

传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在国家与企业关系上的基本特征是:以政权与财产权直接相结合的政府为产权主体,排斥个人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有,国有企业仅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以及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而存在,国家以行政系统为依托,对全民财产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统一的指挥和领导。这种产权制度的突出缺陷是与市场经济的运行不相融合,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回顾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虽然我们至今还没能取得根本性的突破,但在产权清晰方面已经迈出了相当的步伐,取得了一些实绩。

众所周知,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一种市场化的改革,也就是将原来的一切听命于政府指令的国营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虽然马克思等科学社会主义的经典作家不承认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但无论如何在逻辑上有一点他们的理论是科学的,那就是当一个社会只存在一个产权主体的时候,这个社会是不可能发展起市场经济的。因此,我国的国企改革首先在产权划分上开始启动,以推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这表现为放权让利的改革战略。改革至今,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走过了放权让利、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阶段,但改革的路径依存决定了国企改革的主线是在国家与企业之间重新划分产权,或者说叫作政府最终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其目标取向是实现政企分开。可见,沿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思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与从现代企业管理层次上透视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产权安排是一致的。因此,我们有理由作出这样的论断: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实际上同样是产权改革的历史。而这种产权改革的重点就是清晰产权。

由于人们对“产权”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统一或不完全统一,为了避免误解,有必要对产权概念加以解释。在这里,我们把产权定义为:所谓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的所有权——包括狭义所有权(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这样一组权利束。显而易见,产权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含义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经济组织形式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变迁而发展和变化。从产权变迁的一般轨迹来看,由于产权在实际上表现为一组权利束,各种具体的权利可分可合,因此,产权的变迁主要表现为产权束的分合关系。从企业这种组织经济的形式看,不同的企业制度安排,企业拥有的产权是不一样的,或者换句话说,企业到底拥有哪些独立的权利,并没有统一和固定的界区。例如,独资的业主式的企业,拥有全部资产的全部产权,包括产权定义所规定的一束权利的全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拥有全部资产的经营权,但是没有任何所有权;采取承包制或租赁制的企业,其所拥有的只可能是经营权,而且不一定是全部经营权,拥有多大范围的经营权,取决于谈判从而签订的契约上的规定,而且显而易见的事 实是这种经营权是有期限的。

那么,我们又应当怎样来理解产权清晰呢?从产权的这一权利束概念来看,所谓的产权清晰便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情况下,在狭义所有权层次上进行产权界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弄清所有权的归属;其二是狭义所有权与其他产权拥有主体的产权界定,笼统的讲,也就是划分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如果以上两个方面的产权都界定清楚了,就可以说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基本上完成了。

回过头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清晰进展状况又是怎样的呢?由于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是近年来新建企业和股份制改制企业方发生的事,大多数仍然是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在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改革中,由于政府和企业所拥有的产权模糊不清,人们讨论和实践较多的是在坚持政府一元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如何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划分产权。当然,其间也夹杂着国有企业的产权归政府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拥有,不存在所谓产权模糊从而也不需清晰产权的噪音。但改革的实践还是沿着两权分离的路径艰难地往前推进着。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主要定位在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产权清晰上,应当说,抓住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因为这是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企业制度在管理层次上最根本的不同点。但是,由于这种产权清晰的初始条件不是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而是政府一元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企业,仅靠这种产权清晰,虽然能够解决一些国有企业的问题,但也有一些问题注定是解决不了的。那么,在一元投资主体前提下的产权清晰能够解决什么又不能够解决什么呢?

总结这些年来产权清晰的实践,给人的印象或许是产权清晰对于企业治理的功效主要表现在以下这样三个方面:

第一,初步树立起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观念,为严格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打下了初步的基础。从经济运行的现实看,政企不分的观念无论是在政府那里还是在企业那里都是根深蒂固的。将政府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混在一起的模糊产权明晰化,区分政府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无论是对政府还是对企业都是一次经营理念和管理理念的更新。企业不是面向市场而是背靠政府的想法,政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行使有限权利而是包揽企业的全部经营事务的做法,都是与上述两权分离的思想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当这一两权分离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的时候,虽然不一定马上就会产生实实在在的巨大功效,但至少为这一功效的发生创造了思想条件。况且,两权分离从而政企分开的事实也正是在思想观念逐步解放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慢慢地实现着。

第二,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落实了企业的部分经营权,并且形成了《企业法》、《公司法》这样的重要民商法,使企业经营权的获得有了法律依据,使企业抵制政府的任意干预有了法律支持。虽然在落实企业经营权的过程中,有的被层层截留,有的根本就落实不下去,仍然悬浮在政府手中,但无论如何,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大大增强了。这可以看作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实绩,也是明晰产权的实绩。

第三,企业的激励机制有了明显的好转,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了,而且产权的清晰使得寻找责任主体有了可能。权力与责任、权力与利益都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则导致滥用权力;只有权力而没有利益,则没有行使权力的积极性,这样的权力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当我们谈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时,这个权并不是指权力,而是指权利。既然如此,赋予企业一定意义上的经营自主权,企业可以追求自身的利益,激励机制便得到了改善。同样,在产权清晰状态下,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责任清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有资产无人关心、无人负责的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里,我们缘何总是偏好使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这类模糊的词语呢?这便是因为,在一元投资主体条件下明晰产权不可能达到绝对的产权明晰,产权的模糊状态仍然是十分常见的。既然如此,我们便有必要换个角度看一下产权明晰不能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因为这正是产权不能彻底明晰所带来的结果。

首先,一味地强调产权明晰,不可能真正做到产权明晰,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权利边界难以做到十分清楚,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难以从根本上避免(注:关于这个问题,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中还将展开进行更为周详的论述。)。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来看,呈现在人们面前的事实是,政府一方面在推动政企分开的国有企业改革,想尽各种办法、采取各种措施使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一样成为拥有法人财产权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又总是会有意无意地利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去干预国有企业的内部经营事务,经常出现从政企分开到政企合一的反复;从经济学理论看,法人财产权只不过是出资人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当出资人所有权只有一个主体的时候,又有谁来监督这个出资者不去任意干预法人财产权,造成对法人财产权的侵蚀呢?政企分开必须解决政府从国有企业退出后,政府所有权应当在什么地方得到体现的问题。虽然我们在《公司法》中规定出资人可以享有重大事项决策权、收益权和经营者的任免权三项出资人权利,但这三项权利的边界并不十分清楚,且这三项权利与其他企业治理权利的边界也是模糊的,政府的越权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的阻滞。

既然产权不可能做到真正明晰,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便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权利模糊必然造成责任的不清。在这样的状态下治理企业,我们所刻意追求的经济效率难以提高,企业治理的低效甚至无效仍然会继续困扰着我们的国有经济。因为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健全使得监督无力、激励不强,西方经济学家在分析“队生产”状态下的“搭便车”、“偷懒”等“机会主义”的“道德风险”(注:参见A.A.阿尔钦、H.登姆塞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一如既往地存在着。

其次,企业应当是企业家的企业,最优秀的企业家应当运营最优质的资产,所谓资源配置的优化,实际上就是让最优秀的企业家去使用最好的资源以便使得社会产出最大化。但是,国有独资企业的这种产权明晰,没有为货币资本从而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结合创造适宜的制度条件,西方企业理论家所论证的在现代企业中“指导各级工作的支薪经理这一职业,变得越来越技术性和职业化”,并且“被经理人员所控制的……经理式的企业”(注:钱德勒:《看得见的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8页和第10页。),很难仅仅通过在企业内部明晰产权而出现。

可见,仅仅是在国有企业内部明晰产权,虽然从结果论和内部管理的角度看抓住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但是,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件并不存在,制度的创新不够,企业的治理难以高效。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仍然存在一个方向和突破口的重新选择问题。

三、产权结构多元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再定位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的再定位,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对产权结构安排的要求。我们在本文的第一部分说明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时,曾提到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是产权结构多元化、权责有限性和治理法人性的公司性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制度在管理层次上表现为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产权明晰的企业制度。既然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我们已经得出结论认为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仅仅定位在管理层次上的产权明晰上,解决不了国有企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从而也很难带来企业治理的高效,那么,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方向的重新选择似乎就应当是定位在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上。正如以前已经指出的,这里所说的产权结构多元化是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亦即出资人的多元化,或曰狭义所有权的多元化。

产权多元化为解决国有独资企业一元产权安排所固有的一些弊端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这些弊端的概括称谓就是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被人们斥责的政企不分。在这里,我们便首先将分析的触角转向这个政企不分,进一步说明国有独资企业的一元产权安排,缘何注定分不开政企,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又怎样为政企分开开避了道路?然后,分析产权结构多元化为企业家的成长创造了环境,指出产权的多元化从而企业的社会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谈到政企分开,人们往往奢望政府远离企业,一切自由,放任不管。实际上在国有制的范围内,这种政企分开是无解的。在国有制的框架内,不管政府过多地干预企业是怎样的不合理,但有一点无论如何是符合经济学逻辑的,那就是政府利用自己手中的出资人所有权行使权利是无可非议的。这是因为,作为经济关系中最基本的所有权关系不可能退出经济领域,不对经济生活产生作用,否则,政府所有权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了。我们认为,所谓的政企分开,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指作为宏观经济管理者的政府与经济运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分开,是指政府不能以宏观经济管理者的身份将政府的一些社会目标通过行政手段强加在企业身上。然而,在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制度设定内,这一目标是很难达到的。

综观世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公营企业与官营企业),无有不承担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承担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实际上正是这些企业存在的合理依据。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这些国有企业是作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弥补市场的不足而服务。它们在根本上是非市场性的。虽然我国的国有企业有自己独特的存在依据,但作为那些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同样是承担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政策工具。既然如此,在这里企求政企分开便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绩效。

实现不了政企分开,也就实现不了产权明晰。产权明晰是以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为前提的。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实际上这并不是一种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虽然我们在名义上也可以将之称为国有独资公司,但它们并不具备公司制的基本要件。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只不过是业主制、合伙制这种自然人企业在资本规模上的延伸而已,在本质上并不是法人,而更多地带有自然人的特征。既然如此,又怎能谈得上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明晰和分离呢?

将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改革,使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贯彻其行为目标遇到了其他产权主体的抵制,从而可以有效地推动政企分开的进程。在多元投资主体存在的前提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有了良好运转的基础,公司的治理法人性方才真正体现出来。既然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有助于政企分开,有助于法人财产权的建立,那么,它也就有助于企业家的职业化,有助于优秀的企业家更多地利用别人的资本,有助于出资人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优秀的企业家运营自己的资本以增进社会产出。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正确地理解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这种分离不是对出资人所有权的背叛,而是出资人所有权追求自身利益的逻辑结果。正因为这样,才会有西方企业理论中出资人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的大量研究文献。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实际上是所有权(产权)的分散化从而产权(所有权)的社会化和企业的社会化。

产权的社会化和企业的社会化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这里又一次体现出否定之否定的经济哲学。在产权社会化和企业社会化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超越私有制的逻辑来看待资本的运营。这时,资本的运营主要不是资本所有者的职能,而是资本经营者的职能,主宰和控制企业的不是远离企业的股东,而是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的企业家。在出资人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经营者并不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因此,不能按照私有制的逻辑,象对待小业主、个体户那样,从对私有财产的关切度出发关心企业,而是建立起企业家的职业利益——风险机制。在产权结构多元化条件下,谁来运营资本、经营资产,应当由多元出资人根据企业家市场上对企业家的考核、评价来确定,而不是象国有一元产权结构前提下那样由政府任命。这样,那些经营业绩好、市场评价高的企业家就更有可能被一些有实力的大企业所聘用,实现货币资本与人力资本的结合,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社会产出。

总之,为了真正建立起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在企业家的治理下尽可能大地增加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是最基本的产权制度安排。当然,将产权结构多元化极端化也是不科学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在这里我们还必须指出:第一,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应当分类进行而不能一刀切,我们强调多元产权结构,但不等于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改成多元产权结构,一定数量的一元产权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存在对于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可能是必要的;第二,多元产权结构本身也有一个合理化问题,产权结构的配置是否合理对于企业治理的高效并非无足轻重,不能认为所有的多元产权结构都是合理的,产权过于分散和过于集中可能都会导致企业治理绩效的降低,产权结构配置状况对企业治理绩效的影响以及如何安排产权结构的多元是摆在国人面前的另一个重大研究课题;第三,产权结构多元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发展速度应限制在由此而造成的信息沟通成本和协调成本上升的速度低于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上升的速度范围内。限于我们的论题和篇幅,在此仅仅提出问题,略而不论。

最后,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重新定位在产权结构多元化上,并不否定产权明晰化的改革。在这里,我们无意认为产权明晰不重要,也无意认为产权明晰不正确。但是,我们要特别强调,没有产权结构多元化,没有产权结构配置合理化的制度前提,产权明晰难有太大的作为。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矫正一味的产权明晰而是将更大更多的精力放在合理配置产权结构的多元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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