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走出国有商业主渠道的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误区论文,主渠道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商业主渠道”提法由来已久,至今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基本成了固定模式。事实上,在有些完全放开竞争的商品行业及饮食服务业,国有商业企业基本上已失去了主渠道地位,这是不容回避的现实。但是,社会各层面仍时有“国有商业主渠道”之论。学习了党的十五大有关文件精神之后,我认为在这方面主要是在认识问题上存有误区。
——关于国有商业企业主渠道的四大误区
误区之一:国有商业企业=主渠道。在长达数十年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市场率高达95%以上,故国有商业企业一直处于垄断市场的地位,当属主渠道无疑,由此在人们的脑海里留下了“主渠道就是国有商业”的深深烙印。而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市场竞争加剧且市场过大震幅时有出现的今天,政府部门要求国有商业企业加强稳定重要商品市场之忧患意识日重,由此在人们潜意识中“国有商业是主渠道,主渠道就是国有商业”的概念定势更得以强化,甚至于将“主渠道”视作“国有商业”的代名词。实际上,自80年代初改革流通体制,逐步放开生活资料商品经营之后,在“四多”(多渠道、多成分、多形式、多业态)激烈竞争的市场大潮中,国有商业企业市场占有份额普遍步步缩小,逐一退出主渠道。90年代初我国开始进入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大多数生活资料商品经营的全面放开,市场竞争度加剧,国有商业企业便陷入了市场全线大幅萎缩的局面。除极少数重要商品由国家垄断市场,国有商业企业仍保持主渠道地位之外,其余完全竞争性行业国有商业企业已基本退出主渠道。从以下数字便可窥视一斑。国内贸易部系统(含粮食系统)商品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94年为11.23%,1995 年为10.05%,1996年为9%。从分类商品行业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之后,从另一面即关系国计民生的6 大类商品如粮、棉、油、肉、菜、糖市场反证:粮食,国家指令由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占到社会商品粮的70%—80%。棉花,按国家规定由供销社专营(不放开棉花市场,不放开棉花经营,不放开棉花价格)。食油,国家指令由国有粮食企业掌握主要油源,规定在保证完成计划收购之后才放开由社会经营。食糖,国家不允许个人、私营企业批发经营。于是,国有糖酒企业市场占有率由1994年的40%,上升到1995年的70%。猪肉,国有食品企业的批发和零售环节市场占有率均不足10%,而个体私营企业市场率达90%以上。蔬菜,批发环节国有蔬菜公司市场占有率不足10%,零售环节国有菜店市场率平均仅10%(经营最好的城市如上海市也仅达20%),而集市个体菜贩市场率达90%。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一个统计指标概念问题,即国有蔬菜企业的蔬菜批发经营量的统计口径。商业部门往往把国有蔬菜公司主办经营的批发市场的蔬菜交易量,算作主办者的经营量,由此得出其蔬菜经营量占社会经营总量为20—40 %, 上海市甚至高达60—70%,故是主渠道的结论。其实不然,蔬菜批发市场的交易主体即买方卖方大多是菜农、个体贩运户和个体菜贩,主办者国有蔬菜公司在批发市场中只充当服务管理者角色,既不自营也不代销,因此,批发市场的蔬菜经营交易量不应算作主办者的经营量。国有蔬菜公司在统计上也不应将自己主办批发市场的蔬菜交易量含括于蔬菜批发经营量之中。
上述可见,除国家垄断经营和限制性经营即不完全竞争的商品行业之外,在充分性竞争和基本放开竞争的商业行业,总体上讲,国有商业企业已非主渠道。这是有目共睹的现实。
误区之二:调控载体=主渠道。人们往往认为,只有主渠道才能成为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载体。多年来国有商业企业一直承担调控载体的职能,显然,“国有商业主渠道”提法理所当然。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宏观调控市场的载体之所以由国有商业企业承担,这是由它的国有性质和专事商业的职能所决定的。换句话说,调控市场是国有商业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是它的天然使命。然而,调控载体并非主渠道莫属。能否达到调控效果,关键看载体企业内在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载体企业的实力规模、经营机制和管理水平是否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外部环境上宏观调控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政府调控手段和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等。这并不说明调控载体唯主渠道而不能。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载体往往由独资或控股的国有企业承担,然而这些国有企业却非主渠道。
误区之三:发挥了调控作用=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国有商业企业发挥调控市场职能,在特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增加供给、稳定价格的作用。由此在人们观念里印上了国有商业企业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国有商业主渠道”毋庸置疑的概念痕迹。然而,发挥了调控作用,并不等于就发挥了主渠道作用。这实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一,二者在时空概念上所指不同。发挥调控一般指在淡季、节日及灾害期间特定短时期内等所发生的行为;发挥主渠道则往往指一年以上时间内所发生的行为,具有相对稳定性。第二,动机与效果的一致性不同。发挥调控受载体企业自身因素和环境因素的制约,不一定能达到稳定市场价格的效果;发挥主渠道却不然,由于占居相当市场份额的优势,总体上对市场价格具有支配性作用,如果有稳定市场的动机,往往可以达到相应效果。近年来,由于载体企业普遍包袱沉重、机制僵化、组织化程度低、实力弱、经营萎缩、市场率下降,加上有时政府调控手段政策难以及时到位,因此,宏观调控市场的力度大大削弱,调控效果也并不明显。
误区之四:没有主渠道市场不稳=没有国有商业企业市场不稳。“没有主渠道市场不稳”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即80年代初流通体制改革拉开帷幕之时提出来的。显然,其中“主渠道”特指国有商业企业。由于改革开放之初国有商业企业市场占有率仍高居榜首,且雄居主渠道已有悠久历史,因此在当时来讲主渠道特指国有商业企业是无可非议的。也就是说,改革开放初期没有主渠道市场不稳,意即没有国有商业企业市场不稳。而进入市场经济之后的今天却不然,国企市场地位已大相径庭。在大多商品行业及饮服业中主渠道早已易位,国有商业企业由于市场占有率一泻千里而成昨日黄花,不再能够象征主渠道,已不合适继续保持主渠道称谓之“专利权”。的确,没有主渠道市场不稳,但并不意味没有国有商业企业市场不稳。稳定市场,有赖于流通规模经济的形成,同时也有赖于市场体系的成熟和完善,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有赖于整个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也有赖于消费者消费理念之素质的提高。
陷入主渠道误区,将由于理念上的混淆而误导实践,不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不利于有效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具体体现在,以“国有商业主渠道”为导向的传统观念和决策行为,必然导致“高投入、低产出”的后果,并且不得不为此付出巨大的成本代价。根据西方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在一定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为实现某个经济目标而发生的交易费用越小,该经济体制运行的效率即资源配置效率也就越高,反之亦然。如果说,政府干预由国有商业企业对生活资料商品,即便是仅局限于被视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如粮、油、肉、菜、糖等,采取政策限制性经营或干预市场等行为,那么,后果往往是要付出巨大的成本代价。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代价。当市场结构存在垄断因素时,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就会失灵,因而市场运行的效率就会降低,不利于加快完善市场机制的进程。二是财政代价。多年的实践证明,国有商业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背后往往是要以巨大的财政支出作代价。换句话说,“主渠道”要靠财政资本鼎力支撑和烘托。其结果,财力代价无限,稳定市场之效果却相对明显微弱,二者并未成正相关关系。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商业企业普遍负债高、包袱重、观念陈、机制僵、效益低。三是企业代价。由于不断的资金注入和政策倾斜,不仅不能使步履维艰的国企发挥稳定市场的高效机能,相反,更滋长了国有商业企业的“等靠要”思想,强化了负面效应,却弱化了其市场、竞争、危机意识和竞争能力,从而埋下了随时遭市场淘汰的隐患。
由此可见,走出主渠道误区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国有商业企业客观正确地估量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地位,及早地树立和强化市场、竞争和危机观念,而且有利于加快商业资本结构、组织结构调整和企业制度改造的进程,有利于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现代科学管理水平,从而达到提高国有商业企业总体的规模实力和规模效益。
——如何走出主渠道误区
首先,在理论上澄清“主渠道”与“主导”之概念混淆。主渠道,是商品流通中流量和能量最大的通道。换句话讲,是市场流通量最大的商业组织序列。主渠道是客观的,具有严格的量的规定性,它不以主观意志所决定。关于主渠道的标准,过去通常讲市场占有率达50%以上则为主渠道。我认为,在充分性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地市场占有率达35%以上,基本可算作流通量相对最大的通道了,即可称之主渠道。按传统划分法,多将经营网点数和职工人员数也作为衡量是否主渠道的考核指标。我认为,这两项指标并不能说明实质问题。如果经营网点多但资本规模和企业规模小,职工人数多但劳效低和人均创利水平低,则反而更加影响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实现,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水平。当然,主渠道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过去长期位居主渠道,而今市场占有率滑至低谷,其显然已退出主渠道。何谓主导?它是指流通组织借助外部力量如政府扶持,以及自身规模实力和规模效益,达到引导市场价格走向、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从而实现稳定市场供求和价格的主观愿望。“主导”没有严格的市场占有率之量的规定性。位居主渠道,必能发挥主渠道作用和主导作用;不是主渠道,便发挥不了控制和左右市场的主渠道作用,但它可以借助外部力量达到引导市场走向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商业企业虽然不是主渠道,但通过自身改造,提高企业组织规模化程度,同时凭借政府扶持,完全可以发挥主导作用,实现宏观调控市场的目标。
其次,在实践上明确市场流通并无迫切要求国有商业企业位居主渠道之势。商品流通是竞争性行业。但我国商品流通目前还不是充分竞争性行业,而是处在按关系国计民生重要程度划分的分类商品行业垄断性经营、不完全竞争、充分性竞争并存阶段。从动态发展看,随着我国生产力的长足发展,流通规模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消费者对物价波动耐受力的增强和消费观念的逐步更新,那么,世纪之交的我国生活资料商品流通,完全可以实现消除垄断,以完全性竞争为主,辅以不完全竞争的流通模式。具体讲,粮食系唯一真正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重要商品,可局限于不完全竞争性行业,支持国有商业企业发挥主导作用。而对于目前被视为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并实行限制性经营的食油、食糖等,基于上述前提条件,实际上其已转化为非真正意义上的特殊重要商品,即不会构成对民心稳定、社会稳定的威胁因素,不应再享受等同于粮食的“特殊待遇”。对于猪肉、蔬菜两大支柱商品,由于其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心稳定,因而有必要在淡季、节日及灾害期间对其大路品种,由国有商业企业承担宏观调控职能,对市场进行引导。其他包括油、糖等在内的绝大部分商品则完全可以彻底放开,全部列入充分性竞争行业,完全真正地由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当然从长远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入充分或成熟阶段,我国商品流通应可全面实现充分性竞争行业的模式。
基于上述,国有商业企业位于主渠道、发挥主渠道作用,不具备充分的必然性。如果国有商业企业意欲夺回主渠道、重振雄风,纯属企业行为,当须采取提高企业组织规模化程度,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竞争实力的途径,通过市场竞争的办法来实现;而决非是依赖政府的财力扶持,或通过政府行为“包办”来实现。当然,政府也有责任为国有商业企业卸掉政策性历史包袱,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