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政治——韩国总统弹劾案① 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韩国论文,宪法论文,启示论文,总统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91(2006)02—0016—06
韩国总统弹劾案向世人展示了韩国政坛风起云涌、变幻莫测的政治传统,同时也让世人领略了韩国公民狂热的参政激情。在韩国丰富多彩的政治生活背后,有许多宪法与宪政问题值得我们品味和深思。
一、宪法与政治:政治冲突检验宪法
规范和制约政治主体的行为是宪法的首要任务。政治冲突中,政治主体的行为是否遵守宪法是衡量一国宪法效用的重要标志。弹劾元首是国家重大的政治冲突,但我们看到韩国发生冲突的各种政治力量,都在宪法规定的框架内实施自己的行为,并诉求合法方式解决矛盾,没有诉之于法外手段。韩国总统弹劾案的顺利解决,不仅是各种政治力量矛盾冲突的平息过程,而且也是宪法规则成功运用于现实生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韩国宪法经受了严峻挑战,宪法规则所承载的宪法文化通过政治主体的实践活动在全社会得到进一步的复制和强化。宪法与政治的密切联系不仅体现为宪法在政治冲突中得到检验,而且也体现为宪法随着政治冲突而产生、发展和完善。韩国宪法学家权宁星认为:“韩国修宪史实际上反映了统治机构的变化,是适应了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之争的要求。”[1] 韩国宪法历史发展过程充分证明了宪法与政治之间的密切联系。
大韩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宪法由法律学家按照两院制的议会原则起草,旨在建立以总统制为基本形式的政体。此后,大韩民国宪法先后经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宪于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宪被称为“混合修宪”,因为它是综合执政党与反对党分别提出的修宪议案而进行的修改。这次修宪通过了总统直选法和实行两院制。
1954年11月,宪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许大韩民国的首任总统可以无限期担任总统。其结果导致1960年3月15日大韩民国首任总统李承晚寻求第4任总统。
第三次修宪是要建立议会体制。第四次修宪是为惩办那些在李承晚当政时有劣迹的官员铺平道路。然而,李承晚的后继政府没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导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发动了军事政变。朴正熙政变成功后进行了第五次修宪。 修宪由一个名为国家再建最高会议的特别委员会起草。修宪通过了司法护宪复查、立法与宪法一致性的美国式的总统体制。
为竞选第三任总统开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订了第三共和国的宪法。1972年的第七次修宪在“韩国式民主”的旗号下产生了强权总统体制。朴正熙的“复兴改革”政权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后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过渡政府和被称为“汉城之春”的争取民主的艰苦斗争也因军事政变而告终。政变领导人全斗焕成为大韩民国第11届总统。全斗焕政府进行了第八次修宪,修宪的主要内容是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产生,只能担任一届总统,任期为7年。
根据新宪法,全斗焕重新当选总统,下次总统选举定于1987年举行。第九次修宪经执政党和反对党合作由全民公决通过,修改内容见诸现行的宪法之中。
大韩民国第六共和国宪法恢复了总统直选制和总统任期5年而不得连任的规定,并为保护人权设立了宪法法院。这部宪法至今仍在沿用,并已连续有两届政府和平地进行了政权移交。特别在1997年韩国总统大选中,反对党总统候选人金大中获胜,政权和平地移交给一个反对党, 这在韩国宪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现行的宪法代表了大韩民国向全面民主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除了修宪的立法程序外,许多实质性的变化也令世人瞩目,其中包括削弱总统的权力,加强国会权力和进一步保护人权等。特别是创立了新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并成功运作,在促使韩国成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大韩民国宪法由序言、130项条款和6条补充规定组成,共分十章。即总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行政、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政府、经济和修宪。大韩民国宪法的基本准则包括:国民主权、分权、实现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追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以法治国和国家有提高国民福利的责任等。宪法规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在序言中不仅阐明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权力分散和以法治国制度化。宪法涉及到政体的重要两点是:第一,宪法采用了由议会原则补充的总统制;第二,宪法为各政党提供了特别的权力和保护,同时规定它们不得危害自由与民主政治秩序的义务。
现行宪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设立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发起了一次民主运动后,宪法的制订者按欧洲的模式根据现行宪法于1988年9月建立的,以充分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权力。
韩国每次修宪伴随着激烈的政治冲突,甚至还有流血牺牲。宪法不仅成为政治斗争的结果和总结,而且还凝聚了各种社会政治力量参与者的理想和追求,承载着他们的梦想。正是在不断的政治斗争中,宪法越来越成为人们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和手段,宪法精神与宪法文化也随之渗透到人们的世界观中,制约着人们日常生活。
二、宪政与政治:健全的民主体制是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的前提
韩国政坛虽然经常处于激烈冲突之中,但在各种政治势力矛盾斗争中,国家政治运行的总趋势是朝着民主方向发展,国家权力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得到更多的保障。其中明显的变化是宪法监督制度日趋完善,在政治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韩国来说,政治冲突过程是宪政体制的演化过程,特别是宪法监督制度日趋适应本国国情的过程。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韩国自1948年第一部宪法始,就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此后,每次政权更迭的新版宪法都会变更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截止1987年的现行宪法,韩国已经将现有的欧洲型及美国型和混合型的司法审查模式悉数施行一轮,其变化频率之高,举世罕见。
在第一共和国时期(1948—1960),韩国实行宪法委员会模式。宪法委员会拥有审查国会立法合宪性的权力。由于韩国刚刚从日本占领下获得独立,国民的法治意识普遍较淡薄,拥有深厚法律专业技能的职业集团尚未形成,而数千年的专制统治的负面影响极其深远,加上这一时期南北关系高度紧张,威权主义的高压统治思路在韩国占绝对优势。上述因素对韩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宪法委员会在12年的时间里仅仅审查了7个案件,其中包括两个废除国会制定的、旨在限制公民向最高法院上诉权利的法律的案件。
韩国人民发动民主运动,推翻李承晚独裁政权,建立第二共和国(1960—1961)。新宪法按照德国模式设立了宪法法院。但是,1961年朴正熙领导的军人政变使这一制度完全没有机会发挥作用。
朴正熙建立的第三共和国(1961—1972)的宪法采纳了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由于朴正熙政权的威权主义色彩浓重,加之军事专制的性质,使得其无法容忍带有民主宪政性质的违宪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护宪作用。韩国最高法院在其运转的10年时间内,仅在一个案件中判决一项国会立法违宪。该项法律旨在限制军人及警察要求国家给予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一有利于人权保护及法治精神的判决做出后,朴正熙当局采取了措施。所有在该案中赞同法律违宪的法官,均在1972年新宪法生效前被免职,丧失获得连任的机会。而这一判决的主旨也被随后的宪法修正案推翻。从朴正熙执政的第四共和国(1972—1980)到全斗焕执政的第五共和国(1980—1987)的15年中,韩国又回归到宪法委员会的体制。当然,宪法委员会仅仅存在于纸上而非实际生活中。尽管这一时期存在大量侵犯人权的专制性法律,当局也采取了许多镇压人民民主运动的措施,制造了“光州惨案之类”的悲剧。但是,没有一个涉及法律或政府行为违宪的案件被提交宪法委员会,更谈不上有意义的判决及其实施影响。
1987年宪政改革成功后,现行韩国宪法设立了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依据《韩国宪法法院法》的规定,宪法法院管辖下列事项:1、根据普通法院的提请,进行法律、法令违宪与否的审判;2、弹劾案件的审判;3、涉及解散政党的案件的审判;4、涉及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以及地方自治团体之间权限争议的案件的审判;5、宪法诉讼的审判。
韩国宪法法院由总统任命的9名法官(6名为常任法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从国会选出的候任人选中任命,三分之一从大法院院长提名的人选中任命,三分之一从总统提名的人选中任命。宪法法院的法官任职资格十分严格,必须年满4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法官、 检察官、律师15年以上;2、具有律师资格,在国家机关、国家公有或公营企业、政府投资的机构或其他公司中从事法律业务15年以上;3、具有律师资格,在有公信力的大学任教15年以上,具有法学副教授以上职称。根据法令不能被任用为公务员者、被判处徒刑(无强制劳役)以上刑罚者、因弹劾被罢免后未至5年者,不能被任命为宪法法院法官。法官任期为6年,可连任。退职年龄法官为65岁,院长为70岁。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和中立,韩国宪法法院法规定,法官不得加入政党或参与政治;除非被弹劾或被判处徒刑(无强制劳役)以上刑罚,否则法官不能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被解职;宪法法院的经费独立,单独列入国家预算;常任法官不得兼任议员、公务员和法人的顾问、负责人或职员。
宪法法院审理案件须有7名以上法官出席方为有效,参与审判的法官过半数赞成方可作出有效裁决。但法律违宪的决定、弹劾的决定、解散政党的决定、宪法诉讼的裁决、变更宪法法院已作出的有关宪法或法律的适用及解释的先例的决定,必须经6名以上法官赞成。有关弹劾案件和政党解散案件及权限争议案件的审理,以庭审辩论的形式进行;有关法律违宪和宪法诉讼的案件,以书面形式审理,但法院认为必要时,可进行辩论,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证人的陈述。法庭认为必要时,还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如下证据调查:1、讯问当事人本人或证人;2、要求当事人或关系人提交所持有的文书、帐册、物品及其他证据资料,由法院保管;3、向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要求鉴定;4、检证必要的物证、人证、现场及相关实物的性状及状况。审判的辩论与决定的宣告必须公开,但书面审理和评议不得公开。终局裁决在“官报”上公布。参加法律违宪案件、权限争议案件及宪法诉讼案件审判的法官应在判决书上表明其意见。宪法法院有关审判程序除宪法法院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弹劾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权限争议案件和宪法诉讼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当法院向宪法法院提请就法律违宪与否进行裁决时,须报请大法院同意。在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前,中止诉讼案件的审理,如法院认为情况紧急,可适用除终局审判外的诉讼程序。依不告不理原则,宪法法院只决定被提请审查的法律或法律条款的违宪与否问题。但法院如认为法律部分条款的违宪决定将导致不能实施全部法律时,可对整部法律作出违宪判决。有关法律违宪的判决,羁束法院及其它国家机关、地方自治团体。被判为违宪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失效。但有关刑罚的法律或法条的违宪判决有溯及力,根据上述违宪法条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可请求再审。
因公权力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者,在穷尽其他法律的救济程序后,可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有关法律违宪的申请被驳回,可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但不得以同一事由重新提起法律违宪的申请。如提起宪法诉讼者无力选定律师为代理人,可请求宪法法院为其选定代理人,代理人的报酬从国库中支出。宪法法院院长指定包括至少1名常任法官在内的3名法官组成指定审判部,负责宪法诉讼的事先审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根据指定审判部的全体一致意见,驳回宪法诉讼请求:1、有其它法律的救济程序,但未经历其程序;2、请求期限已过;3、未选定律师为其代理人(当事人本人为律师者除外);4、其它诉讼请求不合法,又无法补救其缺陷。如果指定审判部不能就驳回宪法诉讼请求达成一致,必须提请宪法法院在30日内作出决定,否则视为受理。
韩国宪法法院设立之初,韩国内外的学术界及民众均不看好其护宪的作用,认为在经历长期军事独裁和具有专制及威权主义传统的韩国,宪法法院的地位和影响无法和发达的国家相比。但是,韩国宪法法院以其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准及保护人权的判决,赢得了人们的尊重。到1998年7 月31日,该法院共审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与宪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内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为违宪。上述数字表明,该法院一直在积极地捍卫宪法。
弹劾总统是韩国走上宪政道路以来的首次,也是世界宪政史上罕见。总统弹劾案的顺利解决,表明韩国已经建立了先进的民主宪政体制,并且迈入先进民主国家行列。它的发展经历及所确立的宪政体制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正是因为韩国建立了与自己国情相适应的民主宪政体制,所以才保持了国家政治稳定。
三、法治与政治:民主法治观念是维护国家稳定的核心
先进的宪政体制虽然是保证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条件,但仅有宪政体制并不一定能维护国家政治稳定,还必须有先进的民主法治观念。社会成员先进的民主法治观念能保证国家宪政体制稳定地沿着正确轨道运行。韩国社会各阶层先进的民主法治观念在弹劾案中得到充分体现。无论是弹劾案的起因,还是审理过程及社会各阶层的反映,始终是围绕法治轨道进行。弹劾卢武铉虽然是政党之争,但在野党仍然以总统行为违反宪法为由提出弹劾,并且由一定人数议员的同意表决通过,最终还经过宪法法院审理作出判决。政党之争并没有演化为暴力冲突。如,对卢武铉的弹劾在国会通过之后,总理高建马上发表电视讲话表明内外政策保持不变;而提起弹劾案的大国家党、新千年民主党和自民联的主席召开联席会议,提出要把稳定局势作为最大目标,并表态要积极协助高建的工作。对总统的弹劾中,韩国民众也表现出了相当高的民主法治观念,对普通民众来说,虽然许多人不支持弹劾案,但绝大多数人通过理智的行为,如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愿望,韩国并没有出现朴正熙时期的骚乱。他们代表一种社会势力,一种政治诉求,其声音得到了恰当的表达,他们并没有指向政制本身。元首遭弹劾后,总理即刻依宪法代职,国家权力各机关依法运转如常,南北谈判仍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国家经济及社会生活并没有受到多大影响。5月14日,韩国宪法法院作出最终宣判,否决3月12日第16届国会通过的卢武铉总统弹劾动议案,卢武铉从即日起恢复行使总统权力。判决书指出,卢武铉尽管在选举问题上没有严守中立,但他没有支持特定的政党,弹劾理由不充分。自此,长达63天的韩国历史上首次宪政危机宣告结束。宪法法院判决既出,朝野均表示尊法服判,总统复职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向国民解释致歉。这应当是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
韩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及政党领导人的民主法治观念对保证国家民主法治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1948年,在民主制的框架建立后,君主专制理论也被抛弃,威权主义政治也必须借民主的理念为依托,在民主制的框架内活动,从民主的理念中为自己的政权寻求合法性。即使独裁统治者也必须打着诸如“韩国式民主”、“管理民主化”、“行政民主”(朴正熙)或“韩国化的民主”(全斗焕)等旗号。如,朴正熙猛烈攻击张勉政权腐败、在抵御外部和内部共产主义方面表现软弱、在社会和经济发展方面表现无能。按照朴的解释,他领导的革命(政变)是为了“拯救民主”。他批评韩国的民主制度是“向别人借来的”,是舶来的不适合韩国国情的民主制的复制品,西欧代议民主制的“外套”。它仅仅是形式上的模仿,只停留在法律规定上,而没有建立起使其得以生存的最重要的基础,即全面工业化。[2] 他声称要建立适合国情的“韩国式民主”、“革命时期行政民主”。在民主形式下活动的威权主义比起传统的君主制来,毕竟是一个进步,民主法治观念由此在全社会得到传播和弘扬。
1993年入主青瓦台的金泳三,是韩国第一个民选政权,称自己的政府为“文民政府”,即文人执政的民主政府。金泳三从韩国政治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以“政经勾结、官员腐败、拜金主义”为症状的“韩国病”入手,在全国首次掀起了反腐倡廉运动。他在上任后不久就公布了自己和家人的财产状况,政府高级官员和众多国会议员也紧随其后公布了自己的个人财产状况。在他的努力下,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法案》、《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从此以后,韩国高级公职人员每年都要申报财产,说明财产来历。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其财产可疑,就有权立案进行调查。金泳三还切实推动金融实名制、不动产实名制的实施,以期减少偷漏税行为,特别是以此切断政界与企业界的“黑钱”关系。
金泳三任职期间对全斗焕、卢泰愚发起的“世纪审判”最令世人瞩目。因全、卢二人案件而被送上法庭的韩国工业界、金融界和军界重量级人物有30多人。这次审判沉重打击了韩国社会长久存在的腐败积习,推动了韩国的政治改革进程。金大中任总统时,他的两个儿子锒铛入狱,他没有徇私情,相反五次为此向国民谢罪道歉,[3] 这不仅是金大中的人格魅力,也是韩国希望所在,正是由于像金大中这样的民主斗士不屈不挠的斗争才使韩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即使对金泳三这样的民主斗士,也同样受到严格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对卢泰愚收受非法资金案进行调查时惊讶地发现,金泳三竟然也不怎么“干净”。金泳三后来被迫承认在1992年的总统大选中,他所在的党“可能”收受了卢泰愚的巨额政治献金。在金泳三执政的第4年初,韩国检察机关在对韩宝钢铁公司破产案进行调查时,又发现该公司负责人曾向金泳三的儿子和亲信行贿。尴尬万分的金泳三不得不向国民公开道歉,并全面改组政府。
现任总统卢武铉也积极推进国家的民主体制改革。卢武铉总统作为一位协调人,放弃了传统所赋予总统的特权,以使“权力机构”拥有独立运作的权力。自国民参与政府成立一年来,集权制的壁垒迅速崩溃,特别是政界发生的变化可以称作是重大的变革。总统像帝王一样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软硬兼施的手段,通过任命国会候选人和控制财政与情报机构来操纵各党派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青瓦台取消了负责各位部长与政府各机构的首席秘书职位,并改组了作为参谋的总统办公室,总统甚至拜访国会以寻求更大的合作。总理任命内阁候选人的权力也得到了保障。总统的作用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从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总统成为国家事务的协调者。[4]
从韩国宪政发展历史来看,该国政局虽看似波澜起伏,却内藏生机和活力。不断的斗争以及相互制约和监督促进了它的民主制度日趋成熟,最高权力阶层受到越来越严厉的监督和制约。民主法治观念正是在一次一次的政治事件中在全社会得到宣扬、传播、肯定,并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自觉的精神信念。
由于社会民主法治观念的增强,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也明显加快。2004年4月15日,韩国第十七届国会议员选举落下帷幕。在韩国56年宪政史上总统首次被在野党弹劾的特殊背景下进行的这次选举,备受各界关注。选举结果, 执政的开放国民党从昔日小党赢得超过半数国会议席,一跃成为国会第一大党,从而打破了韩国政坛长达16年的“朝小野大”格局。在总共299个议席中,189名新人首次进入政界,代表平民的进步政党一民主劳动党44年来首次打破由保守势力一统天下的政治局面,进入国会并成为第三大政党。韩国政界“大换血”,表明韩国政党政治已进入新的阶段,将给未来韩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韩国过去历届选举,不论是总统选举还是国会选举,一向是金钱开道,贿选猖獗,而本届国会选举情况却发生巨大变化。腐败和贿选除引起民愤外,法律上的惩罚也让竞选者不寒而栗。政府在严守中立的原则下,推出了“贿一罚五十”等一系列法规。凡用金钱贿选者,将受到相当于贿金50倍的重罚,举报人可得5000万韩元(约4.8万美元)的奖赏。法规还规定,凡是被查出有贿选行为的,即使当选议员也将被取消资格。为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韩国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把参选者的个人资料,包括财产、 交税、服兵役、政绩等情况一一通报给选民,绝不许“政治投机者”蒙混过关。政府派出1.2万人组成的现场监督人员,严密监视和检举任何违法和贿选者。韩国2万多民众自愿组成监督网,不讲任何报酬,日夜活跃在选举第一线。参选各政党也打出反腐口号,告诫参选者一定要杜绝腐败行为。据韩国中央选举委员会统计,本届贿选遭到重创,揭发出来的贿选案件共45起,是上届贿选案件212起的1/5。韩国选民一致称赞,这次选举是历史上最廉洁的一次。[5] 正是由于社会各阶层民主法治观念的增强,韩国正朝着现代发达民主国家方向发展。
四、公民与政治:民众对民主自由的追求是推动国家政治进步的永恒动力
韩国公民以顽强而富有激情著称,在追求自由民主过程中,这种顽强精神得到充分体现。他们敢于挺身而出为自己的国家负责,国家大事就是自己的大事,为此他们叫喊、怒骂、辩论、集会游行,绝不容忍国家的运行脱离总体民意的走向。这次总统弹劾案,虽然在国会通过,但民意测验表明,70%的民众反对弹劾总统,因此,政党利益与民意不一致。国会通过弹劾案后,全国各地民众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示威游行,甚至有卢武铉支持者以自焚表示强烈抗议。
韩国人民在建国后数十年中反抗独裁争取民主的斗争,在战后发展中国家中可以说是最为突出的。战后韩国的政治史,大体上可分为四个时期:1948—1960年,为李承晚独裁统治时期,传统政治因素举足轻重;1961—1987年,为赤裸裸的军人政权统治时期,少壮派军人主宰国家命运;1988—1993年,为过渡时期,即由军人专制政权向文官民主政权过渡的转换时期;1993年后金泳三、金大中先后出任韩国总统,开始了文官政权民主化时期。不同时期,韩国民众都显示了顽强的反专制、追求民主自由的精神。
1960年,年届84岁高龄的“国父”李承晚尽管已名声扫地,但仍然再次竞选总统。在竞选过程中,政府调集警察和动用政府官员干涉选举,采取威胁投票人、伪造选票、操纵选票统计等手段。虽然李承晚这次仍然当选,但却激起了全国声势浩大的抗议浪潮。这就是韩国现代史上著名的学生运动“4·19”学生民主运动。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学生运动,也是民主势力与独裁势力第一次大规模的正面交锋。这次民主运动迫使李承晚辞职,扼制了第一共和国向威权主义的方向发展。
第二共和国成立不久,在李承晚时代受到压制的各种社会力量一时迸发出来,民众的参与热情得到充分释放。不成熟的政治参与表现为过份的民主化要求,极端的自由化浪潮,过份强烈的参与热情以及激进的参与方式。据统计,从1960年的“4·19”事件到1961年5月,共发生1836起示威游行,共有96万多人参加。[6] 在此期间,甚至发生过大学生冲进国会并占领国会的事件。1971年7月,朴正熙政权内部发生了司法风波,汉城的民事审判员宣布集体辞职,以抗议中央情报部长期干预和操纵司法。接着,全州、清州、大邱、釜山等地法院的审判员也提出辞职,维护司法权的斗争扩大到全国。司法界要求政府纠正侵犯司法权的7个条款,并由中央情报部有关官员公开承认错误和负起全部责任。事件传到国会,共和党怕事件变成政治问题,责成检察机关认真处理事件,并答应纠正侵犯司法权的7个条款和司法权独立的要求。这次司法波动打击了朴正熙政权的独裁行径。
80年代,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韩国中产阶级队伍已经十分壮大,民众民主观念得到进一步发扬,与军人政权创造的经济奇迹相适应,韩国民主化运动获得新的活力,民主运动的水平较之60~70年代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反对朴正熙维新体制的斗争中,学生仍然是领头羊,但有越来越多的工人和农民加入了斗争的行列。反对派组成了民族民主阵线党“民主统一国民会议”,其中包括工人、农民、学生、神职人员和专门从事政治活动的人,最后发展成了全体国民参与的国民斗争。全国人民在“废除朴政权、废除‘维新体制’、实现民主化”的要求下团结在一起,展开声势浩大的反政府运动。1987年6月声势浩大的全民抗争更把斗争推向高潮,韩国各地共爆发各种示威活动2000余次,参加人数为800余万,警察逮捕抗议者多达1.7万余人,施放催泪弹35万余发,近300个警察机构被示威群众捣毁。民主运动的领袖金大中在80年代初就坚定地预言,韩国民主化的条件已经成熟,在80年代的某个时候,韩国就会实现民主化。[7] 在1987年他指出:“我国已经有无数的人下定决心,甘愿为民主事业作出牺牲。在朴正熙执政的年代,政治犯大约有420人,现在已经增加到2000人以上。我有个粗略估计:在目前的条件下,为了恢复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愿意坐牢的人大约有2万到100万人。”甚至军队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将军和军官们认识到:军方对政治活动必须保持中立,必须远离政治,否则便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信赖。……军方知道,我国人民不会再次接受一个军方的政府。”正是由于民众坚持不懈的斗争导致1988年2 月全斗焕下台,韩国进入转向文官民主政权的过渡时期……
随着科技、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韩国民主形式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南韩互联网的普及率是世界第一,韩国的网吧有17000家,韩国也不像日本的网络受到规制的束缚,未开拓的网络领域成长得很快。总人口数的七成左右在使用互联网,这类网络市民对政治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他们是革新派,对政治有较高的期许,并支持政治变动与改革,例如368世代,② 他们的存在大大地左右了南韩社会的动向与发展。而自称为网络市民同时也自诩为革新派的卢武铉支持者,也正好符合了南韩现在的形象潮流。今天,互联网是左右韩国政治的最大因素。2000年韩国总统大选时就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威力已浮上台面了,那时市民连带团体指名86位不公正并且腐败的议员,互联网展开了落选运动,此次运动造成了59人落选,其中更有政界的大人物今润焕议员(韩日议会连盟会长)。2004年国会议员选举,利用Internet网络族开设了许多的网站,而网络族(Netizen)对韩国的选举有很大的影响力。因为禁止了候选人屋外集合演说会与对候选人街头活动有所限制,所以各党候选人1715人中有84%,也就是1434人都设立了推销自己的网页。[8]
正是由于韩国民众对自由民主的不懈追求,造成韩国政治一直以来都是如此激烈。韩国自1948年独立后已有9位总统交替,9人的政治生涯都浮浮沉沉。朴正熙总统遭到暗杀,3位总统(李承晚、尹潽善、崔圭夏)任期不满半年便被逼退、或辞职,2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退任后被判刑收押进监。金泳三、金大中2人则在任期中受到了儿子因逃漏税被逮捕的耻辱。现在的卢武铉总统则是遭受了弹劾追诉,使职务停止的耻辱。
如果说健全完善的政治体制是实现国家稳定和走向民主的标志,社会成员具有普遍与正确的民主宪政观念是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的核心,那么民众对民主、法治、自由的追求则是推动国家政治向前发展的永恒动力,因为,“政治体系中政治文化的特征决定着该体系存在的状态、运作的方式以及发展演变的道路和方向”。[9]
【收稿日期】2005—09—10
注释:
① 2003年2月25日卢武铉就任韩国第16届总统。执政不久,卢武铉的三名亲信在2002年总统选举中收取非法政治资金被媒体曝光。2003年10月底,大国家党第3个在野党向韩国国会提出一项特检法案,要求任命特别检查官调查卢武铉亲信的非法行为。在大国家党的推动下,韩国国会11月10日首次通过了特别检察法,决定对卢武铉3位亲信收取政治资金问题进行特别调查。25日,卢武铉动用总统否决权否决了这项特检法,要求国会重新审议。但是,控制国会多数席位的大国家党议员以拒绝出席国会会议、该党代表崔秉烈宣布进行无限期绝食等方式,向卢武铉施压。12月4日,韩国国会以三分这二的绝对多数票再次通过了由大国家党等3个在野党提交的特别检察法。对于特别检察法的通过,卢武铉14日表示,如果他的选举阵营在总统选举中使用的非法资金规模超过大国家党的十分之一,他将辞去总统职务并退出政坛。
2004年3月8日,韩国检察机关公布了对非法政治资金的中期调查结果,卢武铉阵营收受了113亿韩元,超过了大国家党收受823亿韩元的10%。大国家党等利用卢武铉此前承诺,以总统违反选举法、总统亲信收取政治资金和总统对经济不振承担责任等三项指挥,于3月9日向国会提交了弹劾总统的动议案。3月12日,韩国国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弹劾总统卢武铉动议案。根据韩国法律,弹劾案获得通过后,卢武铉被中止总统权力,由总理代行总统职责。
根据韩国宪法,国会的弹劾动议案要在韩国宪法法院裁决后才能正式生效,裁决的时限为180天。在此期间,宪法法院的宪法法庭将组成有9名法官参加的审判庭进行合议,并最终作出判决。如果有6名法官投赞成票,弹劾议案即可通过。韩国宪法法院2004年5月14日对卢武铉总统弹劾案作出判决,驳回国会提出的总统弹劾案,卢武铉立即恢复行使总统权力。参见夏勤:背景资料:韩国总统弹劾案始末,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4—05/14/content_1469463.htm
② 386世代就是指现在是30岁左右的人,在80年代开始了他们的大学生涯。他们是在南韩学生运动最蓬勃发展时的一群人,他们对政治有极大的兴趣与重视,而称他们为386世代同时也有「新时代计算机世代」的象征。参见:刘邦信:韩国专题(5)韩国政党的民族主义弥漫了全国各界。载:http://www.japanresearch.org.tw/china/point-27.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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