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驳“寻找半个世纪的辩证逻辑”--对诸葛延通先生的回答_数理逻辑论文

驳《寻觅了半个世纪的辩证逻辑》——复诸葛殷同先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逻辑论文,半个论文,诸葛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6)06-0055-05

读过《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发表的四篇有关辩证逻辑的争鸣的文章,内心十分高兴。在国内开展一场广泛的、深入的有关辩证逻辑的“争鸣”,这是笔者的夙愿,现在终于有望实现了。有不同才能有所鉴别,有争论才能求得发展。笔者坚信,通过这场争论,辩证逻辑一定会得到更广泛的重视,也必然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在“争鸣”的四篇文章中,诸葛殷同先生(以下简称“诸葛”)《寻觅了半个世纪的辩证逻辑》[1](以下简称“诸葛文”)一文让笔者尤为关注。思考之余,将心中的一些想法汇成文字公开出来,既算做对诸葛先生的回应,亦算做争鸣的持续。希望更多的读者参与到本次探讨中来。

一、当今之世,是谁摧残了逻辑科学的发展?

“诸葛文”指出,20世纪30年代苏联和我国的一些辩证论者,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相混淆,把形式逻辑(更准确的说是“传统逻辑”)和形而上学相混淆,以辩证法、辩证逻辑根本否定传统逻辑,以致摧残了逻辑科学的发展。应该说,这一历史事实确实存在。但是,经过20世纪50、60年代苏联和新中国的逻辑问题大讨论,我国的辩证论者已经从根本上认识到了这种做法的错误。据我所知,新中国成立以来还没有哪一位辩证法家和辩证逻辑学者把传统逻辑当作形而上学予以全盘否定的。很清楚,这一历史上的错误是绝不能由我们这一代的辩证逻辑学者负责的。“诸葛文”在讨论当今之世逻辑学界争论的有关问题时,翻出这一历史旧账,真是剑走偏锋了。

我们认为,当前主要应该讨论的倒是下面这样一个事实:在“文革”之后,一些逻辑界人士从狭隘的小逻辑观出发,提出:1.传统逻辑已经陈旧,应该抛入历史垃圾堆了(后来改称为应该进入历史博物馆了);2.辩证逻辑根本不是逻辑;3.归纳逻辑也不是逻辑……总之,只有他们的专业数理逻辑才是逻辑。正是由于这一思潮的泛滥,逻辑科学作为研究思维形式的科学的本质被严重扭曲,两千年来在日常生活和学术论辩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的传统逻辑被人误解,对辩证逻辑的研究也产生了严重障碍。于是,原本在高校文科相当普遍开设的“普通逻辑”课程或者被取消或者课时被大大压缩,原本广大在职干部踊跃参加普通逻辑自学高考的热潮不再存在,辩证逻辑的研究后继乏人,甚至许多原本在高校从事逻辑教学的教师也不得不改行或同时兼教其他课程。总之,我国整个逻辑科学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摧残。我们同样要问,造成这些年来逻辑研究、教学巨大损失的究竟是哪些人?难道是我们这些在这一形势下受到严重伤害的“普通逻辑”教学工作者和辩证逻辑研究者吗?

“诸葛文”几次提到至今仍有人不承认数理逻辑是现代逻辑的问题,其实,我们从来就是承认数理逻辑是现代逻辑的,在拙著《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2]“逻辑学的分类”图表中,就是把数理逻辑称为“现代逻辑”的。但是也必须指出,人们之所以称数理逻辑为“现代逻辑”,乃是相对于传统逻辑而言的。也就是说,数理逻辑之所以被称为“现代”逻辑,仅仅是相对于普通逻辑科学的发展过程而言的(传统逻辑是普通逻辑发展的初级阶段,数理逻辑是普通逻辑发展的高级阶段),如果是就整个人类逻辑科学的发展过程而言,由于辩证逻辑是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的逻辑总结,数理逻辑是人类思维发展初级阶段的逻辑总结,因此,真正应该被称为现代逻辑的应是辩证逻辑。“诸葛文”不是也承认多值逻辑、弗协调逻辑等是辩证逻辑吗?那么试问,把(二值的)数理逻辑和多值逻辑、弗协调逻辑相比,哪个才是真正的现代逻辑呢?当然,我们决不会认为数理逻辑该进入历史博物馆了,我们只是不把数理逻辑绝对化。我们认为,正像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力学出现以后,牛顿力学虽然已不被人们认为是现代力学,但牛顿力学仍然在人类的认识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样地,数理逻辑在辩证逻辑出现以后,虽然也不再堪称为真正的现代逻辑,但它也仍将在人类的认识中发挥巨大作用。由于普通思维将永远存在,并且永远在全人类的认识中占据重要地位,普通逻辑(包括非形式化的和形式化的)也将永远在全人类的认识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说逻辑化的辩证逻辑“是意识形态的产物,其基本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似是而非的”,或者是对辩证逻辑的严重歪曲,或者是对辩证逻辑不甚了了

“诸葛文”说:“辩证逻辑是意识形态的产物,其基本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似是而非的。”[1]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意识形态的产物其基本原则未必就是似是而非的。试看下面的话:“一种意识形态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与科学性相容,取决于这种意识形态所反映的社会集团的利益是否与历史发展的客观趋势相一致……在人类历史上,无产阶级是最为进步、最为革命的阶级,因而作为其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也就是意识形态性与科学性高度统一的理论体系。”[3]显然,如果认为意识形态的产物其基本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似是而非的,就势必会推出一切马克思主义理论其基本原则都是似是而非的结论,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辩证逻辑的产生虽然和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把它和唯物辩证法相混淆,但是,也必须看到,自从我国辩证逻辑的逻辑学派形成以后,辩证逻辑已经从根本上和唯物辩证法区别开来(当然它仍然需要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我的辩证逻辑专著《辩证思维研究》[4]和我的论文《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对金顺福先生主编〈辩证逻辑〉一书的评析》[5]就是实际的例子。

“诸葛文”中也提到了辩证逻辑的逻辑方向。他说:“关于辩证逻辑的逻辑方向,又有两种不同的倾向。一是以20世纪50年代苏联教材中被歪曲了的传统逻辑为模式,寻求辩证的概念、辩证的判断、辩证的推理、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等等。另一种倾向是以一阶逻辑为模式,建构辩证逻辑的形式系统。很遗憾,这个方向的两种不同倾向,虽都有人做了工作,但无法取得他人的广泛认同。”[1]我们认为,说非形式化辩证逻辑系统(例如拙著《辩证思维研究》、《辩证逻辑》[6])与传统逻辑(非形式化普通逻辑系统)在论述的模式上有类似之处,这是正确的。非形式化辩证逻辑和传统逻辑都是非形式化逻辑系统,都是研究概念、命题、推理等思维形式的,两者研究思维形式的目的,也都在于帮助人们正确使用这些思维形式,从而有助于人们正确地进行认识和论辩,这样也就决定了两者的论述模式必然有相似之处。再者,传统逻辑对普通思维形式的研究模式,乃是传统逻辑学家集两千余年研究的经验形成的,它不仅是对普通思维形式研究的正确模式,而且也体现了对各种思维形式(普通思维形式和辩证思维形式)进行研究的共性的东西。例如,逻辑学研究概念这种思维形式,在于帮助人们明确概念,这样就必须对概念的“内涵”、“外延”、“概念的种类”、“概念的关系”、“下定义”、“划分”进行论述;再如,研究某一种思维形式,绝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该思维形式的一般性的探讨上,而是要把这种思维形式加以分类,并进一步对其子类进行具体的研究,总结出它们各自的有关规律。传统逻辑研究普通思维形式时如此,辩证逻辑研究辩证思维形式时也只能如此,这绝非谁模仿谁的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辩证逻辑与普通逻辑的共性(都是逻辑科学,都研究思维形式)决定了它们在研究模式上的共性,而两者研究对象上的根本差别(前者研究辩证思维形式,后者研究普通思维形式),则又决定了它们在科学具体内容上的根本差别。从我近期发表的一些论文中,特别是从拙著《辩证思维研究》、《辩证逻辑》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种根本的差别,这是任何人都无法予以抹杀的。“诸葛文”说:“半个世纪以来,中国也并没有出现过原创性的,能为逻辑学界公认的辩证逻辑。”[1]事实是,如果不按照逻辑学应有的(也一定是共有的)研究模式研究辩证逻辑,它就肯定不是逻辑,当然也不可能是真正的辩证逻辑,而按照逻辑学应有的研究模式研究辩证逻辑,即使在内容上构建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辩证逻辑系统,也不会为根本否定辩证逻辑的一些逻辑学界人士所承认。因此,在中国要创造出“能为逻辑学界公认的辩证逻辑”又如何可能呢?

关于形式化的辩证逻辑系统——数理辩证逻辑系统,“诸葛文”说:“马佩先生郑重推荐的‘数理辩证逻辑’已为张清宇先生证明‘这样的辩证逻辑形式系统(指辩证命题形式公理系统DPA—引者注)是不成功的’。”[2]张清宇先生的证明是否真的能置辩证命题形式公理系统DPA于“死地”,作者限于水平且不作评论。但我不禁要问:难道从辩证命题形式公理系统DPA“是不成功的”,就可以推出我国已有的辩证逻辑形式系统都是不成功的吗?

“诸葛文”罗列了所谓“辩证逻辑专家的意见高度一致”的辩证逻辑9条基本原则,并武断地说这些基本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似是而非的”[1]。其实,第一,这些基本原则并非是辩证逻辑专家一致认同的,譬如,“形式逻辑是形式撇开内容的纯形式的逻辑;辩证逻辑是形式结合内容的逻辑”这一说法就只是一部分辩证逻辑学者的看法,另一部分辩证逻辑学者(本文作者就是其中之一)就是坚决反对这一观点的。这是任何一个读过拙作《辩证逻辑应是逻辑而不是哲学——对金顺福先生主编〈辩证逻辑〉一书的评析》的人都能了解的。第二,有些基本原则从根本上是正确的,只是一些否定辩证逻辑的人不愿承认就是了。例如,“形式逻辑是常数的逻辑、初等逻辑;辩证逻辑是变数的逻辑、高等逻辑”。“形式逻辑是以固定范畴建立起来的逻辑,辩证逻辑是以流动范畴建立起来的逻辑”。“形式逻辑是知性(悟性、普通、抽象)思维的逻辑;辩证逻辑是理性(辩证、具体)思维的逻辑”。实际上这三句话的意思基本上是一样的。普通逻辑是人类思维发展初级阶段普通思维(又被称为知性思维、悟性思维、抽象思维)的逻辑总结,其基本规律是“A是A”、“A不是非A”等,因而它是初等逻辑、常数的逻辑、固定范畴的逻辑。辩证逻辑是人类思维发展高级阶段辩证思维(又被称为理性思维、具体思维)的逻辑总结,其基本规律是“A是(△)”、“A是A(量变阶段),又是非A(质变阶段)”等,因而它是高等逻辑、变数的逻辑、流动范畴的逻辑。第三,有的是由于阅读者对之未能认真了解,只是望文生义所造成的一种误解。如:“辩证逻辑是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一致的逻辑。”辩证逻辑中确实讲的有“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方法”,这一方法乃是建构辩证科学理论范畴体系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理论系统的范畴体系应该以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与历史发展从根本上相一致”[4]。“所谓历史的(东西),是指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本身的历史发展过程和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所谓逻辑的(东西),并非是指逻辑科学,而是指理论体系,它们是历史发展的概括反映”[4]。很清楚,所谓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方法根本不涉及辩证逻辑本身应该如何的问题,因而“诸葛文”中“作为形式科学的逻辑……不可能与历史一致”的批评完全是无的放矢的。第四,有的则是批评者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些论述的曲解。我们知道,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曾经把命题区分为个别性命题、特殊性命题和普遍性命题,并举出“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在每一情况的特定条件下,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能够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转变为其他任何运动形式”三个命题作为这三种命题的例子。恩格斯说:“我们可以把第一个判断看作个别性的判断:摩擦生热这个单独的事实被记录下来了。第二个判断可以看作特殊性的判断:一个特殊的运动形式(机械运动形式)展示出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摩擦)转变为另一个特殊的运动形式(热)的性质。第三个判断是普遍性的判断:任何运动形式都证明自己能够而且不得不转变为其他任何运动形式。”[7]众所周知,恩格斯的这一命题分类与普通逻辑的命题分类根本不同,前者乃是对人类认识史的概括总结,人类认识从个别性判断发展到特殊性判断,最后到一般性判断的过程,乃是人类认识由浅到深、由比较片面到比较全面的过程的反映。后者则仅根据普通命题的形式特征——量项的不同,把命题分为全称、特称和单称三种命题。诸葛先生完全不顾两种命题分类的根本差别,硬是把两者混搅在一起,把“个别性判断”、“特殊性判断”、“普遍性判断”与普通逻辑的“单称判断”、“特称判断”、“全称判断”相混淆,然后振振有词地质问:“连黑格尔都知道‘一切机械运动……’不是特称判断,如果允许这种随心所欲,就可以说,barbara中的大前提是全称命题,小前提是特称命题,结论是单称命题,难道不是吗?”[1]而事实恰好相反,这里随心所欲的恰好不是恩格斯而是“诸葛”自己,难道不是吗?

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谈到一般辩证法的阐述、研究方法时说:“一般辩证法的阐述(以及研究)方法也应当如此……从最简单、最普通、最常见的等等东西开始;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这里已经有偶然和必然、现象和本质,因为当我们说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这是树叶等等时,我们就把许多特征作为偶然的东西抛掉,把本质和现象分开,并把二者对立起来。可见,在任何一个命题中,好像在一个‘单位’(‘细胞’)中一样,都可以(而且应当)发现辩证法一切要素的萌芽。”[8]很显然,列宁这里谈的是辩证法问题(从该文的标题《谈谈辩证法问题》也可以确证这一点),是辩证法的普遍性问题,但“诸葛”却硬是把它曲解为普通逻辑问题,并且对之妄加批评道:“这个说法也是似是而非的,它混淆了元素对集合的属于关系,子集对集合的包含于关系,集合之间的相容关系。”[1]看到这种文不对题的“批评”,真是叫人啼笑皆非啊!

三、驳“与马佩先生商榷两点”

“诸葛文”说:“进入21世纪,中国辩证逻辑研究事实上已经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1]其实,这只是否定辩证逻辑人士的主观想象而已。由于狭隘的小逻辑观思潮的泛滥,辩证逻辑的研究确实受到了影响,但是,由于辩证逻辑学者的顽强努力,我国的辩证逻辑研究仍在不断地发展。仅仅据我所知,近期出版的辩证逻辑专著就有:罗翊重著《东西方矛盾观的形式演算——矛盾解悖反演概论》,云南科技出版社1999年2月出版;马佩著《辩证思维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桂起权、陈自立、朱福喜著《次协调逻辑与人工智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金顺福主编《辩证逻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张清宇著《弗协调逻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马佩著《辩证逻辑》,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出版(这是在我以往辩证逻辑论著的基础上写成的,是我一生从事辩证逻辑教学与研究的心血的结晶)。还要特别指出的是,从2004年、2005年两届全国辩证逻辑讨论会可知,辩证逻辑研究已经走向与各门具体科学的研究相结合、向辩证逻辑的应用研究方向发展!我曾经预言:21世纪是辩证逻辑大发展的世纪。我坚信,这一预言必将会实现!

“诸葛文”说:“这里所谓普通逻辑,实际上是以传统逻辑为体,以现代逻辑为用的拼盘。‘普通逻辑’在国际上仅仅是一门课程的名称,从来不是一门逻辑分支的名称。”[1]我认为,第一,“诸葛”又在偷换概念。我们所说的“普通逻辑”,是指的普通思维的逻辑,是以同一律、不矛盾律等为基本规律的逻辑,是有关“真”、“假”二值的逻辑,它既包括传统逻辑又包括经典数理逻辑,而“诸葛”却把它偷换为我国高等学校文科开设的“普通逻辑”课程。第二,为什么外国人不把“普通逻辑”当作一门逻辑分支,我们就不能把它作为一门逻辑分支?第三,恩格斯说过:“整个悟性活动,是我们和动物共有的。就种类说来,所有这些方法——从而普通逻辑所承认的一切科学研究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可知,恩格斯就是把“普通逻辑”作为一门逻辑科学的名称的,并且是把它作为思维初级阶段的逻辑而言的。我们也正是遵照恩格斯的话作出这一命名的。

“诸葛文”向我们提出了一系列质问,如:1.“包含了辩证概念、辩证命题的推理,是不是就是辩证推理?”[1]我们的回答是:由辩证概念、辩证命题构成的推理就是辩证推理。但是辩证推理的推理形式也有所差别:有的仍然沿用普通思维的推理形式,如:“一切事物都包含着矛盾,商品是事物,所以,商品包含着矛盾。”由于这种推理形式在普通逻辑中已经作了系统的研究,我们不再把其作为辩证逻辑研究的对象;有的则是与普通推理形式不同的辩证思维所特有的辩证推理形式,这些推理形式则是辩证逻辑要研究的对象(对此下文将举例说明)。2.“没有辩证概念、辩证命题或辩证推理的思维是不是就是普通思维?”[1]我的回答是:如果把形象思维除外不加考虑的话,凡不是辩证思维的就一定是普通思维,而辩证思维一定包含有辩证概念、辩证命题或辩证推理,因此,没有辩证概念、辩证命题或辩证推理的思维必然是普通思维。3.“包含了假的辩证命题或不正确的辩证推理的思维还是不是辩证思维?”[1]我的回答是:辩证思维较之普通思维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因为它能更加深刻、全面地认识世界。但是,辩证思维并不能向人们保证它的每句话都是真理。因为,认识是否正确不仅仅是思维方式、方法的问题,还涉及具体知识和一系列其他具体条件问题。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也当是善于辩证思维的人,但并不能保证他根本不犯错误。被列宁誉为辩证法奠基人之一的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过:万物的本原是火,由火变成万物,由万物回到火。这一命题当属辩证命题,但以现在的科学水平看来,就不能说它是完全正确的。

“诸葛文”说:“有没有是逻辑的辩证逻辑,关键恐怕并不在于有没有辩证概念、辩证命题、辩证推理,而在于有没有不同于一般命题形式(笔者按:应是“普通命题形式”)的特殊的命题形式(笔者按:应是“辩证命题形式”)和不同于一般推理形式(笔者按:应是“普通推理形式”)的、特殊的推理形式(特别是后者)。所谓不同于一般命题形式的特殊的命题形式,所谓不同于一般推理形式的特殊的推理形式,是不是首先要有能代表‘辩证性’的‘辩证常项’。”[1]我们认为,这段话是正确的。研究辩证逻辑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在辩证思维中总结出不同于普通命题形式和普通推理形式的辩证命题形式、辩证推理形式,并且总结出不同于普通思维逻辑常项的辩证思维的逻辑常项。在拙作《辩证思维研究》、《辩证逻辑》中就对一系列的辩证命题形式和辩证推理形式进行了论述(它们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逻辑系统),也总结出了其特有的逻辑常项。限于篇幅,此处不再举例,有心者可翻阅上述拙作。

“诸葛文”说,建构辩证逻辑科学系统必须按照他所谓的“现代逻辑”,亦即数理逻辑的“游戏规则”办事。我认为,恰恰相反,建构辩证逻辑科学系统其“游戏规则”必须与数理逻辑不同,因为,辩证逻辑与数理逻辑的根本差别,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表现在“游戏规则”上,如果辩证逻辑要处处按普通逻辑的“游戏规则”办事,所创建的只能是普通逻辑,绝不会是辩证逻辑。

“诸葛文”说:“作为哲学概念的‘辩证矛盾’是不能像数学概念那样用严格的公式表述的,更不能用形式语言来表达。”[1]试问:作为非经典逻辑一个分支的“哲学逻辑”,不正是把哲学概念用形式语言来表达了吗?

“诸葛文”说:“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在现代逻辑中只是定理,一般不把它们当作公理。因之,从纯逻辑的角度看,很难说它们是基本规律。”[1]关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实际上是数理逻辑的元定理或基本规律的问题,我在拙著《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中早已作过详细论证,我这里仅将其中的要点提示如下:1.数理逻辑运用的范畴是固定范畴而不是流动范畴。如:类演算的一个根本原则就是每一个集合必须是完全确定的,一个元素要么属于某个集合,要么不属于某个集合,决不允许既属于又不属于某个集合。2.在数理逻辑中,在未推出同一律等时,实际上已在应用它们了。如:数理逻辑的两个根本规则“代入规则”和“置换规则”规定:当一个变项出现不止一次时,在代入时必须到处都用同一个公式替代,而在置换时当且仅当两个真值相等的公式才能置换。这样做,就在于要遵守同一律,在于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再如:建立数理逻辑的形式系统有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一致性,即要求该系统中不能既推出p,又推出┐p,这就是要遵守不矛盾律。再如:真值表是命题演算的理论基础,而负命题的真值表规定,当p真时,┐p一定假,而当p假时,┐p则一定真,这就是要遵守排中律。另外,“诸葛文”的说法中有一个严重失误,就是把普通逻辑基本规律同一律的“A是A”和普通逻辑分支系统“命题演算”的定理同一律“p→p”相混同。应该知道,前者中的“A”代表任一思想,该规律是说,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关系下,任一思想与其自身等同,亦即每一思想都具有确定性;后者中的“p”仅仅代表任一命题,该规律仅仅是说任一命题p如果是真的,那么由p作前提,推出结论p,则结论p也必然是真的。很显然,“A是A”的内容较之“p→p”要丰富得多。“A是A”断定思想的同一性,思想的同一性包括命题真值的同一性,所以,“A是A”可以推出“p→p”(“p→p”乃是普通思维基本规律“A是A”在命题演算这一逻辑分支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思想的同一性绝不能归结为命题真值的同一性。两个命题的真值相等绝不意味着两个思想相同,因此,“p→p”绝不就是“A是A”。

“诸葛文”说:“马先生给出的辩证思维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律的公式笔者实在看不懂。它是:‘A是()’”[1]这有什么好奇怪的呢?恩格斯就说过:“高等数学中的几乎所有的证明,从微分学的最初的一些证明起,从初等数学的观点看来严格地说都是错误的。如果像在这里那样,要用形式逻辑去证明辩证法领域中所获得的结果,那么情况也不可能是另一个样子。”[9]由于“诸葛”完全局限于普通逻辑的“眼界”看待辩证逻辑,当然会认为它处处“荒谬”也因而感到不可理解了。根据普通逻辑同一律,任一思想A只能是A思想,但是根据辩证逻辑对立统一律,任一思想A都是A与其对立面的思想的对立统一体,只是在这一思想对立统一体中,“A”是矛盾的主导方面,“”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真理”都是“真理与谬误”的对立统一体,其中“真理”是矛盾的主导方面;“谬误”都是“谬误与真理”的对立统一体,其中“谬误”是矛盾的主导方面),在该思想的相对稳定阶段,“”只是潜存于该思想的对立统一体中,未能明确显示出来,因而,人们通常(普通思维)也就只能看到“A是A”。辩证思维能够更加深入、全面地看事物,能够看到任何思想A实际上都是“A”与“”的对立统一体,因此,认为“A是()”。一个人如果局限于普通思维“眼界”,自然觉得“A是()”显然违背同一律“A是A”,是破坏了思维的确定性。而实际上,我们平时说的“A”(思想),其实都是“”,说“A是()”倒是更符合实际的。不仅如此,“()”内的“A”也只能用“A”,而不能改为其他符号,例如,不能改为“B”,因为“()”内如果前者“A”改为“B”,后者“”就只能改为“”,整个公式就成了“A是()”了。这样一来,一个思想A倒成了另一个思想B与其对立面的统一体了,这才真是不可理解啊!“诸葛文”又质问道:“后面的‘’是一个符号吗?其中的‘A’与‘第一个A’、‘第二个A’是同一个符号A的不同出现吗?”[1]我们认为,这样的问话实在是多余的,因为,我所有的论著中都明确指出过,像“”、“”、“”等一类符号,都是一个统一的符号,它代表另一矛盾方面“A”、“P”、“p”等的矛盾的对立面。

“诸葛文”又说:“马先生也还说过这样的话:‘凡是违背普通逻辑的,也一定违背辩证逻辑,凡是符合辩证逻辑的,也一定符合普通逻辑。’(《马佩文集》第533页)这又做何解释呢?”[1]其实,就在“诸葛”所引这段话的上文中,对此已经作了明确的解释。试将这段话的全文抄录如下:“必须看到,普通思维所反映的仅仅是事物相对稳定阶段(量变)的规律,它的基本规律同一律‘A是A’、不矛盾律‘并非(A且非A)’等等正是反映了事物的这种规律;辩证思维所反映的则是事物从量变到质变发展的全过程的规律,它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思维律‘A是()’,质量互变思维律……‘A是A(量变阶段),又是非A(质变阶段)’等等也正是反映了这种规律。正像事物从量变到质变的全过程包括了事物发展的量变阶段一样,辩证思维、辩证逻辑基本规律也包容了普通思维、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在‘A是()’和‘A是A(量变阶段),又是A(质变阶段)’中都包容了‘A是A’。因此,就一定的意义上说,辩证逻辑的内容也包容了形式逻辑的内容(整体上包容而不是具体上包容)。譬如,凡是违背普通逻辑的,也一定违背辩证逻辑,凡是符合辩证逻辑的,也一定符合普通逻辑。”[10]这一段话解释得多么清楚啊,对立统一思维律“A是()”包容了同一律“A是A”。正像相对论力学的公式在日常速度下可以还原为牛顿力学公式一样,辩证逻辑对立统一律的公式“A是()”在相对稳定状态的条件下,也就是“A是A”啊!可见,辩证逻辑并不违反普通逻辑,只有局限于普通思维“眼界”的人才会把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根本对立起来,并用普通逻辑去根本否定辩证逻辑!

“诸葛文”说:“中国许多逻辑学家把同一律等局限为思维规律,而讳言在传统逻辑里思维规律也是事物规律,讳言事物的同一决定了思维的同一,思维的同一反映了事物的同一。进一步,不少人煞费苦心地原创出一个‘客观基础’论来,说同一律等等是有客观基础的,以免陷入形而上学或唯心主义的两难境地。”[1]又说:“今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申明:逻辑规律是事物规律的反映,在这个意义上说,逻辑规律也是事物规律。如果我们坚持唯物主义,应该承认逻辑规律首先是事物规律,然后才是思维规律。”[1]应该说,这些话里既有理论上的错误,也包含有逻辑上的混乱。说事物的同一决定了思维的同一,思维的同一反映了事物的同一,这是正确的。但是说传统逻辑里思维规律也是事物规律,这只能是对传统逻辑的歪曲,因为,一旦把同一律等逻辑规律当作事物规律,形式逻辑也就不再是逻辑科学而是成为了世界观,而这样它就势必要成为和唯物辩证法相对立的形而上学了。说要坚持唯物主义就应该承认逻辑规律首先是事物规律,然后才是思维规律,不对,应该说,要坚持唯物主义,应该承认首先有事物规律,然后才有逻辑规律(思维规律),两者乃是第一性和第二性的关系。

“诸葛文”中还提到了20世纪50年代一些人(其中包括笔者)和周谷城先生的论战问题,为了让年青一代了解当时我和周谷城先生有关这一问题论战的真实情况,特将我当年的文章《再次与周谷城先生商榷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问题》[10]中的几段话抄录如下:“不错,事物规律反映为思维规律是千真万确的,而思维规律就是事物规律,事物规律就是思维规律(引者按:这是周谷城当年的观点)倒千真万确是错误的。”“辩证唯物主义对思维规律和客观事物规律的关系的看法是:客观事物规律是第一性的,思维规律是第二性的,思维规律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但辩证唯物主义从来并不把思维规律和客观事物规律完全等同起来,从来并不认为思维规律就是事物规律,因为反映者与被反映者、相片和本人、复写和原稿毕竟是有区别的。认为思维规律就是事物规律和认为思维就是物质一样这并不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看法,而是庸俗唯物主义的看法。”“认为思维规律就是客观事物规律,就违反了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客观事物规律第一性、思维规律第二性的看法……而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唯物论和唯心论的界限,向唯心论迈了一大步。认为思维规律就是客观事物规律,这乃是只看到了思维规律的内容的客观性的一方面,而抹杀了它形式上的主观性的一方面,这种看法是片面的。”[10]试看“诸葛”今日的观点,不也就是当年周谷城先生的观点吗?我当年对周谷城先生的批评,拿来批评今日的“诸葛”不仍然是十分恰当的吗?时隔半个世纪,作为逻辑学者的“诸葛”竟然会犯50年前一个非逻辑学者(周谷城先生是历史学家)在逻辑学问题上的同样的错误,这是我们不能不感到十分遗憾的。

本文已经很长了,不得不就此打住。对有关这场辩证逻辑“争鸣”所涉及的一些其他问题,我将在以后的论文中论及。

收稿日期:200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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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寻找半个世纪的辩证逻辑”--对诸葛延通先生的回答_数理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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