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放松保险费率管制_保险费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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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管制的理论基础

研究放松保险费率管制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对保险费率进行管制?

”公众利益理论”、“利益集团理论”、“政治家理论”、“减小冲突论”和费率管制的“代表假说”等构成了费率管制的理论基础。

其中,“公众利益理论”认为费率管制能通过纠正保险市场失灵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从国内外费率管制的实践来看,费率管制的初衷在于防止恶性费率竞争这一市场失灵现象,维护保险经营的安全性。因而,费率管制的“公众利益理论”与费率管制的实践是相吻合的。但事实上,它以保护“公众利益”为借口,保护的却是保险企业的利益。

我国实行严格的费率管制,意在保护和培育市场,促进保险公司发展初期的资金积累和快速发展壮大,它保护的并不是公众或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但在目前的保险市场结构下,保险企业并不会去自觉遵守这种管制,保险企业的真正利益所在是要求放松费率管制,保险消费者也有这样的要求。

中国费率体系改革的本意

就目前中国进行的费率管制改革而言,存在着“保险费率市场化”、“保险费率自由化”和“放松保险费率管制”等一些极易混淆的概念。实际上,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谈论较多的“保险费率市场化”本质上只是费率厘定主体由国家向保险企业的转变,很多自愿性保险产品的费率在使用前仍要得到监管机关的批准,这在形式上仍属于严格的费率管制类型。因此,“市场”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监管机关如何实施费率的事先审批。实行费率的事先审批,既可以例行地批准所有的上报费率,也可以使用这一机制来延迟或压制费率。因而,抛开监管机关的费率管制行为来强调“市场”的作用是无任何意义的。“放松保险费率管制”这一概念取意为严格管制形式下事实上管制的放松,它比“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概念更能体现目前中国实施的费率体系改革的本意。保险费率自由化主张监管机关对保险费率不加任何管制,是费率管制的彻底放松,是放松保险费率管制的终极模式。

放松费率管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环境

放松保险费率管制也需要一定的理论做指导。经济自由思想主张市场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干预,是放松费率管制的直接论战武器;金融抑制——金融深化——金融自由化理论认为政府的金融管制导致经济发展受到抑制,应该放松管制,进行金融深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改革;制度变迁理论将放松费率管制看成制度变迁的过程;而中国的过渡经济学立足于中国当前经济转轨的现实,是费率管制制度由“严格”向“宽松”过渡的直接理论指导。

理论的指导还需要一定的现实环境做基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趋势的增强;中国加入WTO,按国际保险惯例运作,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银行利率市场化迈出坚实的步伐,费率厘定的银行利率基准丧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显著;各要素市场都已实现了市场化等构成了中国放松保险费率管制的外部环境。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保险业深化体制改革到了攻坚阶段,需要借助市场的力量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等,则从内部市场环境的角度来阐释了放松保险费率管制的现实基础。

放松费率管制的产业组织理论论证

进一步地,产业组织理论的SCP模式(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模式)对放松保险费率管制也有着很强的说服力。就中国保险业的市场结构而言,和HHI等一些衡量市场集中度的指标值都非常高,但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中国保险市场的高集中度有很大的特殊性,这是因为它是特定历史阶段政府干预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国有大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网点是在政府“有形之手”的有力操纵之下建立起来的,一开始甚至占有100%的市场份额,其他公司难以在短期内占据市场规模上的优势。重要的是,国有大保险公司的市场势力并不是在规模经营或市场竞争所导致的资源集中过程中形成的,并没有强大的资本实力作为后盾。这决定了其市场势力必将因为规模实力的有限而受到限制。

这种缺乏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洗礼的高市场集中度并不是一种市场均衡状态,随着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的不断进行,中国目前保险市场集中度逐年下降的趋势必将得到不断强化。再加上随着中国加入WTO,保险市场的进入壁垒逐渐减少,而且保险业并不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本人认为,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结构正处于向竞争性市场的转型时期。然而,竞争性的市场能自动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明显的市场失灵现象并不存在,因而它与保险费率管制的经典理论依据——公众利益理论是冲突的,在竞争性市场上并不需要费率管制。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向竞争性市场的转型还有一个过程,放松费率管制要与这个过程相适应,分阶段、逐步实施。

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结构转型时期中国保险企业一方面面临的竞争压力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竞争的空间和层次还都很有限,因而其价格行为多表现为一种对抗的竞争,缺乏竞争的宽容性和合作性;保险价格的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并存,缺乏有效竞争;转型时期保险企业的企业化经营意识有所增强,保险价格行为由强烈的依附性逐步过渡到相对的独立性。保险企业价格行为上的这些特点归根到底是由市场结构向竞争性市场转型这一特点所决定的,保险费率的管制不仅无法改变这些市场行为,反而会助长市场的不规范现象,花费巨大的监管成本;会导致有效竞争更加不足的局面,导致保险企业工作重点本末倒置;限制保险经营的灵活性,降低了保险市场的吸引力。只有放松费率管制,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保险市场才能尽快完成向竞争性市场的过渡,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上述价格行为。

从保险市场绩效的角度来看,保险费率的管制导致保险监管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致使保险市场“价格信号”失灵,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缺乏畅通的传导渠道。此外,费率管制还导致严重的激励机制扭曲;存在着监管的委托——代理问题,监管者会损害其委托人——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费率管制实际上承认了监管者的无限理性,具有较高的信息成本等。

从新制度经济学看放松费率管制的变迁过程

放松保险费率管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监管机关减少对保险费率的人为干预,更大程度上,它还要以保险企业的内部机制的健全、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保险监管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为其基本条件。当这些条件并不完善时,放松费率管制的风险可能会较大。保险市场上存在着市场机制失灵的风险;保险企业面临着难以准确定价的风险、核保的风险,以及解约和退保的风险;保险消费者面临着难以比较保险产品价格的风险,高风险的被保险人也难以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放松费率管制也会给保险监管机关带来较大的挑战。然而,这并不构成推迟放松费率管制的理由,只有放松费率管制,同时加强相应风险的防范,才能在发展中不断促进市场条件的完善。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则将放松保险费率管制看成一个由国家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性质,因此,放松保险费率管制的初始路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我们认为,首先,要在当前实行的事先审批制中逐步实施事实上的宽松监管,即较少使用否决权和修改权,缩短审批时限,可考虑尽快过渡到报批后一定时间内不否决即可自动执行的费率管制模式;其次,在事先审批制实行一段时间,保险企业的技术水平得以提高、市场规范和理性之后,即可放弃事先审批,只要求新费率使用前进行上报备案;最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采用先使用再上报,或者完全自由化的费率管制模式。即使就当前实施的费率由国家统一制定向保险企业自主制定的转变而言,也必须分阶段、逐步实施。实行危险保费制度,对保险费率的构成加以明确区分应是这个过程的第一步。

就保险企业而言,要加强新产品开发,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尽快建立起一套高效、完善、可行的市场费率定价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保险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系统;大力发展和提高保险精算技术水平。就监管机关而言,要转变监管方式,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进行最大程度的市场信息披露;大力发展保险经纪市场,降低保险交易的成本;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投资绩效。此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行为理性化所依赖的环境以及加强对建立剩余保险市场的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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