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残疾人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残疾人是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对这一群体给予特定的制度安排,来保障他们的社会生活权益,是国家与社会的基本责任。我国自1990年颁布《残疾人保障法》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总体水平偏低,难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起点上,重新审视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建立比较健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与社会发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
研究残疾人社会保障首先要厘清相关概念。残疾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语境中,表述有所不同。其一是指向一种能力。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1982)指出:“残疾是指由于缺陷而缺乏作为正常人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正常活动的能力。”其二是指向一种现象。《美国残疾人法》界定为:“就个人来说,‘残疾’一词是指:(A)对一项或者多项主要生活活动有实质性限制的某种生理或者心智缺陷;(B)这种缺陷的经历;(C)被认为有这种缺陷。”1975年联合国大会发布的《残疾人权利宣言》认为,残疾人是指任何由于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心缺陷而不能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而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界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本文沿用这一界定。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特定群体提供基本生活支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本质是社会财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再分配,具有明显的国家性、强制性、再分配性和基本生活保障性等特征。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慈善等内容。
所谓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不同的标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分类各不相同。传统的分类方法往往根据残疾人工作的需要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内容分为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生活保障以及环境保障等五项。这种划分方法源于对残疾人工作的经验性总结,与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不相衔接。根据我国社会保障内容的基本分类,残疾人社会保障应由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含残疾人就业)、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等项构成。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提出,主要是由于残疾人与健全人存在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差异,使之面临身体功能、生活能力或社会能力等方面的障碍,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必须由国家给予适宜的扶助,以保证其作为公民的基本尊严和生活权益。
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即医疗救助模式、社会参与模式和劳动福利模式。
第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是传统公共政策分析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范式。该模式认为残疾人是一个被动、病态且不能独立的群体,是正常社会生活之外的非正常人。残疾人的社会价值因其残疾而降低,残疾人在社会中不能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并发挥社会作用。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应侧重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的医疗援助等特殊服务和供给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以维持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医疗救助模式把残疾人排除在主流社会之外,加深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与消极态度。
第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参与模式。为了改变医疗救助模式对残疾人平等权利的漠视,1982年和1989年联合国先后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开发残疾人资源的塔林行动纲领》,号召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增强残疾人的自立能力,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充分参与社会”的平等权利与机会。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参与模式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各国制定公共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参与模式是以权利为本处理残疾与发展问题的基本模式。该模式承认残疾人是权利的享有者,强调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享有社会尊严和社会生活的自由,确认残疾人在充分参与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中所遇到的障碍是对人权的侵犯。该模式侧重突出国家责任,要求制定社会保障等公共政策,协助残疾人解决融入社区和社会生活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化解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给残疾人造成的各种障碍,保障残疾人拥有均等机会自主行使他们的社会生活权益,以促进全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第三,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劳动福利模式。所谓劳动福利模式是指在残疾人享受一定物质救助的同时,又为他们提供教育与就业的机会,使之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并通过劳动来实现残疾人一定的社会参与。该保障模式介于医疗救助模式和社会参与模式之间,以国家一定的物质福利救助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础,而以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保障和适度的社会参与为支撑,是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该模式把尊重残疾人的劳动创造精神放在首位,把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整个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实现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保障生存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比较适合中国的基本国情。
二、当前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框架与主要内容
根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推算,我国现有6000多万残疾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涉及20%的家庭。其中,城镇残疾人1528万,占25.5%;农村残疾人4472万,占74.5%。按残疾类别分,6000多万残疾人中有听力言语残疾2057万人,智力残疾1182万人,肢体残疾877万人,视力残疾877万人, 精神残疾225万人,多重及其他残疾782万人。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我国建立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当前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与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五个层次。第一,在《宪法》层次,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二,在法律层次,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专门规定主要集中于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的第六章。此外,《劳动法》、《教育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保险法》、《兵役法》等36部法律中都有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在行政法规层次,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相关法规。第四,在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层次,涉及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办法”和“规定”等种类繁多。其中,部门规章主要集中在民政部等部委所制定的相关制度,地方规章则是具有立法权限的各级地方机构因地制宜对地方残疾人社会保障做出的具体规定。第五,在规范性文件层次,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内容规定的具体制度安排多不胜数,如为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各省、市、县层级制定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等文件;还有2651个县和18576个乡镇所制定的扶助残疾人的优惠规定。另外中央和地方各级相关机构制定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残疾人优惠政策、残疾人无障碍规定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性文本更是不胜弥举。
在这一制度框架中,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保障和特别扶助等五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据此,各企事业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确保残疾职工在年老、生病、失业、工伤、生育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部分地方对残疾人从事自由职业、个体就业以及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给予政府补贴等特别支持。至2004年底,全国城镇共有113万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二是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当前对于残疾人的基本社会救助措施是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2004年即有114.46万城镇贫困残疾人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城镇残疾人的7.5%;共有316.56万贫困残疾人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约占农村残疾人的7.07%。为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许多地方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医疗、住房、教育、供暖等多项综合救助制度,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了比较全面的生活保障。
三是社会福利。一方面,《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三无”残疾人应予以供养、救济,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应按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在我国现有福利性收养机构中,残疾人是主要的福利收养对象。截止2004年底,全国福利性收养机构共收养和安置116.5万人,其中约60%为残疾人。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福利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规定社会各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在生产、经营、税收等方面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自主就业予以保护和扶持。当前共有86.4万残疾人在4.8万家社会福利企业就业, 社会各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60多万人,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就业达120万人。此外,当前的残疾人社会福利还包括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这对解决残疾人的医疗问题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四是社区保障。我国有2000多万残疾人生活在城市社区,残疾人生活质量的高低与社区保障水平密不可分。因此社区保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落脚点。当前残疾人的社区保障内容主要有六点:基本生活与帮扶服务保障;社区康复保障;文化生活保障;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再就业服务;心理辅导服务。社区保障为广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证,增强了残疾人对社区的归宿感和认同感,有效促进了残疾人的社会参与。2004年,社区为73万残疾人提供了就业,为103 万残疾人提供了康复服务,为12.5万残疾人或残疾人子女提供了就学服务,为6.8 万残疾人提供了志愿者服务。
五是特别扶助。《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措施:其一,在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措施的基础上,设立专项补助项目,解决特定残疾对象的生活、就业、子女入学、配用辅助用具等困难。其二,城市各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如优先购票或免费搭乘与寄递等(盲人)。其三,各地方政府减免农村残疾人的社会负担,并优先提供救济等福利。其四,逐步实施方便残疾人出行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生活环境。
从保障成效看,至2004年,全国共有800多万残疾人得到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其中,城镇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残疾人113万人,共有431.02万残疾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50.8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院、养老院得到供养;284.5 万残疾人得到临时救济、定期补助和专项补助。总体看来,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发展权益。
三、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路径
尽管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状况与健全人的生活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总体看来,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滞后,实施机制不健全,实际成效不彰。一方面是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数量少,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是现有法律规定权威性不足,规定过于原则,缺少有效的实施机制。二是缺乏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分散而零碎,保障面狭窄,享受社会保障的残疾人数量非常有限。三是过分强调家庭与残疾人的自我保障责任,保障资金严重短缺。现有制度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未曾做出明确的规定,未能体现国家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应尽的责任,致使公共财政投入很少,保障资金严重短缺。四是社会保障功能不足,未能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现有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救济色彩太重,未能起到“安全网”的作用。近3000万残疾人生活状况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一部分生活贫困,许多贫困残疾人未曾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五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环境障碍仍然存在,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参与度低,人道主义、慈善意识与扶残助残气氛不浓。
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科学设计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模式,逐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以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发展思路如下: (一)立足国情,确立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战略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渐进性的演变,前瞻未来,制度变迁的进程将逐步加快。必须在这一大格局中定位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并确定其发展方向。就未来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言,必须确立长期发展战略与近期发展规划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联系我国实际,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应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出发,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权益,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发展权益。就近期发展规划而言,必须正视城乡与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因地制宜,多层次、有步骤地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战略,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保障基本生活和满足特殊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和社会在公民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目的。残疾人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同样享有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同时,残疾人又是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国家与社会应根据他们的特殊需要,适当提供针对性的物质帮助。二是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与健全人共享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实现社会和谐,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目标,因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水平应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三是以国家为保障主体,国家与社会责任共担的原则。残疾人社会保障必须以国家保障为主体,这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同时需要发扬社会慈善和助残扶弱的传统美德,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参与,以体现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公平。
实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近期发展规划,则要把握好两个结合:一是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即由国家负责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而残疾人的多样化服务需求与社会参与的愿望可以通过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的社会化逐步实现。二是做到保障基本生活与扶持发展相结合。保障基本生活是指残疾人社会保障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途径,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扶持发展是指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应扶助发展残疾人自身的社会生存与发展能力。
(二)因地制宜,务实推进,构建城乡相衔接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格局
根据上述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发展战略,在近期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中应务实考虑城乡差别,因地制宜建立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两大子系统,即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现有工作基础出发,在城市,可以切实保障基本生活、逐步扩大社会参与和适度促进社会发展相结合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方向。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是以国家为依托,尝试建立残疾人福利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建立残疾人福利津贴制度是对现有残疾人社会保障内容的充实与完善。残疾人福利津贴制度包括残疾人救助津贴制度和保险津贴制度。残疾人救助津贴制度是配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残疾人设立的一种补充性经济保障制度,主要对象应为中低收入家庭中永久失能的残疾人。残疾人保险津贴制度是对于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主要为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提供适度的社会保险津贴,其补助标准可按残疾等级划分。同时,市、区、街道和相关单位都应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面向残疾人积极开展多种公益性社会服务。
我国有75%(4472万)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其中许多人生活贫困,约占贫困残疾人总数的88%。这些残疾人目前很少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因此,农村应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发展的重点。由于农村与城市存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差距,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建立,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应以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建立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适度扩大社会参与作为发展的方向。具体思路在于:贫困地区应集中力量以扶贫为主,做好邻里互助、村级保障和救灾救济等项工作,鼓励、协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帮助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问题,逐步建立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等相结合的基本生存保障制度;中等发达地区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经济发达地区则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为内容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制度,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同时,适度保障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权益和社会发展权益。
(三)明确保障的责任主体,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国家保障体系建设的大局统筹考虑,构建国家保障、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三位一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其一,明确政府责任,建立残疾人国家保障制度。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救助弱势群体,保障其基本生活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责任。而且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政府行为。加强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管理公共事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就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从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任何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有效运行,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更离不开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持。残疾人是弱势群体的主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促进他们的社会参与与发展更是任何一个责任政府的基本职责。因此,应该明确政府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基本的残疾人国家保障制度。并在此过程中,切实将残疾人社会保障纳入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项内容的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其二,合理界定社会责任,审慎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残疾人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总是生活在社会之中。而且残疾人由于生理、心理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无法维持正常人的社会生活,他们是最需要社会关注的弱势群体。社会对于残疾人具有无可选择的接纳的义务与保障的责任。但这种责任需要合理地加以界定,既不能漠视社会责任的存在,更不能借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趋向而无限扩大社会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障责任。社会对于残疾人的保障责任应该是在国家之下的有力支撑。社会作为主体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可以通过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拓展社区保障、加强家庭保障,来构建社会对于残疾人保障的基本机制,以之作为国家保障制度的有力支持系统。同时,还要倡导反歧视、平等对待和残疾人优先、特别扶助等基本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氛围,逐步改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的社会参与,推动残疾人保障事业的发展。
同时,还要合理界定残疾人的个人责任,尊重残疾人的个人能力,发挥残疾人自身保障的能动性。由此构建国家保障、社会保障与个人保障三位一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四)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与执法,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与规范化进程
法律是制度最为规范化的体现,立法是任何制度实现规范化的根本保证。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必须通过法制化的途经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首先必须从立法层面开始,逐步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一是在宪法层次要明确国家、社会与家庭对于残疾人的保障责任与基本保障方针。二是在法律层次,要针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弊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加快进行《残疾人保障法》之社会保障部分的修订工作,并制定颁布《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三是在法规层次,要配合《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制订与《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相宜制订《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等配套性法规文本;四是在规章层次,应在现有各类规章的基础上,配合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制订或修订与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落实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五是在规范性文件层次,应在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与各地的差异性,适时适地制定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之作为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补充。其次,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与规范化进程,还必须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执法的规范与有效性。再次,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快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政府的相关部门与残联组织要规范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资金来源、缴费费率、待遇水平、发放办法、管理监督程序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机制,保证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与有效性。
(五)结合和谐社区建设,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形成“社区参与”与“融入社区”相结合的残疾人社区保障机制,夯实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础
残疾人社区保障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新发展。当前有1500万残疾人生活在城镇社区,他们不仅在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需要得到社区的扶持和帮助,同时在参与社会生活、行使民主权利、展现自身价值等方面,更要通过社区来实现,因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与社区密不可分。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扶持和帮助,促进其参与社会生活,对于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的路径在于:一是再造社区残疾人保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残疾人社区保障的基本工作原则,形成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合力。并发挥社区居委会的自治作用,以人为本,逐步建立符合社区发展需求的社区残疾人工作机制。二是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提高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使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共创共享社区和谐生活。三是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健全残疾人社区保障网络。应合理规划残疾人社区服务的内容与基本范畴,整合服务网点和服务项目,健全服务功能,逐步建立融康复、就业、教育、文体于一体的微型残疾人社区服务网络。现阶段残疾人社区服务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以家庭为基础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建设社区无障碍环境;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四是依托社区残疾人协会,大力发展社区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的促进作用,引导非营利组织积极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此外,还应该逐步培养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者,以推进残疾人社区保障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总之,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社会转型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未来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全面惠及6000多万残疾人,从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他们的社会参与与社会发展权利,使广大残疾人共同沐浴在和谐社会的阳光之下。而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建构中国特色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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