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的干部路线理论表述形式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路线论文,形式论文,干部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干部路线是党和国家干部建设的总的指导纲领,它规定了干部的德才标准,决定了干部队伍建设的具体方针,对现实的干部制度改革也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和前瞻性。正因为如此,对干部路线的理论表述形式要科学、准确,否则,在理论上容易产生岐义,实践中也容易发生偏差。
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论上一直把党的干部路线表述为“任人唯贤”。它是马克思主义干部思想与我党特定时期干部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凝结了党在干部建设上的经验与智慧,反映了党的干部建设的特殊规律,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点。党在长达数十年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也正是依据“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培养和任用了大批治党治国治军的栋梁之材,使党保持了高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所以时至今日,我们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然而,“任人唯贤”毕竟只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党所处的时空条件的巨大变化,已不能完整、准确地揭示党和国家各级各类干部产生的多种形式与干部德才标准的高度统一性,其理论表述形式也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局限性,所以,现在提出一个新的理论概念代替“任人唯贤”,从而更科学地表述党的干部路线,不仅是理论发展的需要,也是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制度改革对理论的要求。
鉴于目前党和国家各级各类党政干部均由选举、委任和聘任产生,我们认为应该把党的干部路线表述为“选任唯贤”。“选”既选举;“任”即委任、聘任;“贤”即干部德才标准与条件。“选任唯贤”既坚持了“任人唯贤”的合理原则,又扩大了干部路线的内涵,从而把党的干部路线表述得更为科学、严谨,且切合实际,同时对干部制度的改革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具体地说:
第一,“选任唯贤”的理论表述形式与党和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产生的实际形式相一致。党和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产生形式从来就是选举与委任并用的,即使是先提出“任人唯贤”作为党的干部路线的毛主席也是充分注意到这一点的,所以他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就特地在“任人唯贤”一词上加了引号,以表示它只是一个形象的借用语,其确定性并不严格。从实际情况看,党即使在民主革命时期,各级领导干部也都是民主选举和上级委任产生的。纵然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极端不正常,民主选举被异化为形式主义的情况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产生仍然采用选举与委任两种形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有了全新的认识,反映在干部路线的具体实践中,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选举制在党和国家政权建设中的运用,在党和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产生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并因此制定了许多相应法规给予保障。而且随着党内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深入发展,选举制在党和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产生过程中将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见,“任人唯贤”这个特定概念已经并将会越来越显示其局限性和滞后性,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产生形式的多样性。而“选任唯贤”则不同,“选任”是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产生形式的规定与要求,它可以包括选举与委任两种形式;“唯贤”则是对干部路线的本质规定与要求;把“选任”与“唯贤”两者有机结合,则集中体现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本质与法定实现形式的高度统一。
第二,“选任唯贤”的理论表述形式与《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党章》第十条明文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条规定确立了民主选举成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产生的一项普遍原则和确定的法律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党章与国家宪法不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而且前者通常成为后者产生的基础,所以,《党章》规定的选举原则理所当然地在《宪法》等有关法律中得到另一种形式的权威反映,从而成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的法定原则和形式。党和国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的细胞与关键要素,所以,各级领导机关选举产生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举产生的过程。当然,在党和国家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产生的形式上,选举制虽然是一种法定的形式,但并非唯一的形式,委任制同样具有合法性与必要性。正因为如此,《党章》在明文规定选举原则的同时,又作出了关于委任的重要规定,如派出的代表机关,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党委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临时调动的各级领导干部等不必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委任制。这些原则在《党章》的其它条文中也得到了明确的反映。《党章》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此条主旨虽在反对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但在其叙述过程中则明确地传达出两个信息,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或由民主选举产生,或由领导机关任命产生。
同样,《宪法》也规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也可以进行委任。由此看来,“选任唯贤”的表述形式与《党章》和《宪法》的有关原则是高度吻合的。
第三,“选任唯贤”的理论表述形式适合干部制度改革的需要。我国现行干部制度是在建国以后逐步确立起来的,在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具体情况的变化,其内在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特别是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对干部制度改革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从根本上说,干部制度改革的目的,一是要使大量年轻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二是要杜绝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防止政治腐败。然而,就其具体性而言,干部制度改革又是一个极为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各行各业,所以,必须按照十四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首先抓住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制度的改革,力争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四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目前,在各类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方面,我们主要采用选举、委任、聘任三种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来说,其选拔、任用还是因袭传统的选举、委任两种制度,这无可厚非,更不必否定。问题在于要真正发挥选举制与委任制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产生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必须深入改革选举制与委任制,其重点则又在选举制的改革方面,也就是要真正落实《党章》、《宪法》和《选举法》中所规定的各项选举制度与原则,使选举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这是建立选任各级领导干部民主机制的核心问题。围绕这一点,我们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民主选举已经发展到县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与县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阶段。党的代表的民主选举亦大致如此。而农村村级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党政领导则由直接选举产生。这种改革的进程仍将逐渐深入发展,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更大范围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选举与委任。另外,近年来我国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中实行聘任制,也大大扩展了干部路线中“任”的内涵。这个制度既是改革的产物,也需要在改革和干部制度的运行实践中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推进。面对变革了的客观现实,从理论上把党的干部路线表述为“选任唯贤”,不仅适应干部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也能使这个理论表述更好地指导干部制度改革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