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经济制度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470(2012)04-0011-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列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科学认识和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
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产生和根本宗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概念,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中正式提出来的。他把我们党90年取得的主要成就概括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①在这里,“道路”指的是,在一定经济条件和一般规律作用下,有一定区别的路径和方式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首先是相对于以苏联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主义道路和其他所谓社会主义道路而言的,而社会主义道路又是相对于资本主义道路而言的。“理论体系”指的是,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的理论思想构成的一整套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始创立以来,全党经过不断探索、发展和创新而积累起来的,指导我国改革、发展和党自身建设的一整套理论思想和指导原则。“制度”一方面是理论思想在经济社会制度上的体现,另一方面是现实经济社会关系在法律形式上的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改革发展实践中形成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规范。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讲话》中的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这个制度体系包括:(1)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4)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5)具体制度——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②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地位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内容来说,和以往所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相同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第二次革命”的制度成果
新中国建立以后,就社会形态和经济制度的演变来说,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开始阶段是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直接成果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和新民主主义制度。但因为急于消灭私有制、商品生产和资本关系,新民主主义制度便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而提前终止了,我国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为参照系,建立了和前苏联类似的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由于这种经济制度具有超阶段的性质,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对它进行根本性变革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第二次革命”的产物,是合乎规律地出现的,标志着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否定之否定。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宗旨在于同现实的生产力相适应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是从下述认识出发的:第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伟大的文明作用”③,具有“巨大功绩”④,是人类社会的“必经之点”和“必经阶段”⑤,共产主义社会只能建立在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发展阶段是不能简单地“跨越”的。第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固有的基本矛盾和内在限制,资本主义的社会问题一再证明,失业、两极分化和经济危机不可避免,而且,价值形式不可能永远同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相适应,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是一种永恒的形式。第三,当前百年一遇的国际经济危机表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其发展中,在贪婪本性的驱使下和政府的纵容下,资本有可能发生扭曲和变异,这不仅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威胁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的存在,说明社会不能放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自由”地发展。第四,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和国际环境中,中国已经走上了一条特殊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社会主义道路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意味着,取得了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政党,在发展“资本的生产力”⑥的同时,有责任适当节制资本,遏制同生产力发展要求相背离的扭曲和变异的资本,保护雇佣劳动者阶级和个体生产者(主要是农民)的权益。无论是发展“资本的生产力”,还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都是为了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⑦从这种认识出发可以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不仅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在经济方面的制度保障,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不断变革和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全过程,但现在我们可以预见到且具有现实意义的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一种不断变革和完善的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能是一种固定的和一成不变的社会形态,而是在批判地继承以往历史遗产(特别是传统社会主义遗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自我变革、发展和完善,直到以直通车的方式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那样一种社会状态。现在,我国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可以预见,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将来接近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时的经济制度相比,会有很大的区别。既然我们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那么,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文献的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切地说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1.以公有制为主体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其中,所谓“公有资产占优势”,固然不能没有量的优势,但更强调的是质的优势和布局合理。所谓“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就是使国有经济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处于支配地位,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起关键性作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这里所说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以独资企业形式存在的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还包括混合企业中资产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以及有偿出让了使用权(经济所有权)的公有资产。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要求,是就全国来说的,而且是动态的和发展的;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产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而且应当有所差别,甚至应当允许有特殊性和例外。
2.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所谓“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公有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的形式。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公有制本身的不同形式(例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是不同的概念。公有制有两种基本的实现形式:第一种是产权统一的形式,或直接的实现形式。在这种实现形式中,所有者同时是企业主。其中,有两种不同的资本组织形式:一种是公营独资企业(单质型企业),另一种是多种所有制的混合型企业。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条件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将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第二种是产权分离的形式,或间接的实现形式。在这种实现形式中,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发生分离,经济所有权被让渡,所有者不再是企业主。分离可有不同的具体形式或经营方式(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变,必然涉及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改变。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同时也是公有制同现代市场经济相结合或相适应的形式。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以公有资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完全不包含公有资产的企业也就谈不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私人财产和私人企业的社会化(私人股份公司或公众公司)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
3.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所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不同形式的公有制经济和不同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共存、混合生长、各得其所、优势互补,在各自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都得到相应的发展。在这里,重点强调的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有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企业形式和投资方式。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本身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它是我国现阶段整个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是整个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它已经不再是“补充”性质和“从属”关系。
和传统社会主义时代(计划经济体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所有制方面的变革。其主要倾向是:降低了公有制的比重,提高了私有制的比重,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越来越成为主要的形式。总体而言,这种变革是同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的。但是,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和思考:第一个方面——理论方面,经济学界对“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为主体”本身涵义的说明是否准确和科学,我国现阶段按其经济条件和社会形态的性质是否能够做到公有制为主体。第二个方面——实践方面,经过所有制方面的初步改革所形成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同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是否基本相适应,那些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经济社会问题是如何产生的。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需要在理论上再认识
经济学界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认识方面,在对有关经济范畴的理解和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不能离开生产力性质和生产方式谈论社会主义公有制
按照有关文献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说明,它只要求“公有资产占优势”和“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至于公有制建立在什么样的生产力基础上,在公有资产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实体(企业)内部是何种经济关系(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是否分离,以何种方式分离;公有资产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生产方式和劳动方式),都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这就会使人以为,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生产力水平没有关系,任何公有制形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第二,国家所有制就是公有制,而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三,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生产方式没有关系,只要存在公有资产,只要保持一定的公有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不管企业内部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如何,都是“公有制经济”。第四,只要做到公有资产具有相对优势,国有经济发挥控制力,就实现了公有制为主体。
上述理解是不确切的,需要从理论上加以澄清。第一,不能离开生产力性质谈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把公有制形式本身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不同的历史形式,不是任何公有制形式都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只有建立在现代高度发达、高度社会化、高度科学化基础上的生产力,才有可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基础。第二,不能离开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谈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制不是单纯的资产所有权,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和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形成的是劳动者共同体的关系,包含共同占有、共同生产、联合劳动、共同分享生产成果,不存在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的问题。第三,不能把国家所有制和国有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所有制和国有经济本身虽然具有“社会所有制”的外在形式,但不属于本来意义的公有制,更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于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我国来说,国家所有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仍然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包含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可以成为未来社会所有制的基础和雏形。因此,如果“公有制”本身缺乏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内涵,即使在形式上做到“公有制为主体”也没有意义。传统社会主义就是如此。
(二)所有制形式及其结构的变革是否突破了公有制为主体
除了对“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涵义的理解以外,我们还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在实践中是否能够得到落实。从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算起,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已经进行了将近30年。到现在为止,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农村,已经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村社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家庭经营;就生产方式来说已经是个体经济,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在农民之间有偿转让(实际上是有限的土地买卖关系),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种粮大户(私人农场)也不是个别现象。在城市,国有经济的绝大部分已经成为股份制经济——公私混合经济,国有资产已经采取了国家资本的形式,无论企业的所有制结构(股权结构)如何,都采取了雇佣劳动的形式,其直接目的都是为了资本增值。至于原来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早已不复存在,已经变成私营企业或者股份公司(其中有些保留了少量集体股份)。此外,外资经济在我国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可见,无论是从量的方面看还是从质的方面看,我国目前的所有制关系已发生重要变化。这种现实说明了什么?是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偏离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因而必须纠正,还是这一原则脱离实际,因而必须加以修正?我们必须作出正确的判断。这种判断,首先来自科学的理论依据,同时也来自改革实践的检验。
(三)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需要有科学的理论依据
我们必须以唯物主义历史观为基本理论依据,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的历史定位,把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要求统一起来。
1.必须把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区别开来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以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理解为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中国版”的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现阶段的条件下,不可能产生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主义,所体现的是一条和资本主义道路相区别的特殊发展道路。
2.必须把两种不同意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区别开来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合理定位为依据。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关系和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有质的区别。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切地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初级阶段”,它处在人类社会第二阶段——物的依赖关系阶段,而不是第三阶段(自由联合关系阶段)。这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同处于人类社会第二阶段,二者承担许多共同的历史任务;在经济制度上有一定质的区别,但不是对立物。
3.在同其他经济制度的比较中认识我国现阶段经济制度的特殊性
从理论上说,和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有关系的经济制度主要有: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经济制度。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所有这些经济制度相比,都有一定的历史联系、共同点和质的区别。就基本性质而言,更接近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从比较中可以看到,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一定的特殊性。
4.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应当同两个方面的要求相适应
首先,应当同社会主义道路相适应,主要在于保护雇佣劳动者和劳动群众的基本权益,保证共产主义的前途;其次,应当同现代市场经济形式相适应,主要在于利用价值形式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生产力。这两个方面都不能偏废或顾此失彼。
从上述理论依据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在于和资本主义制度相对立,而在于同社会主义道路和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
四、调整和变革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思路
对于理论认识中的偏差,对于现实经济制度和经济关系中的不合理成分,必须加以纠正。
(一)深刻理解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宗旨和内涵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但也不同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意义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有一定的过渡性质和为完成形态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做准备的性质。就其宗旨来说,它应当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充分利用“资本的生产力”、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制度。就其内涵和特征来说,它应当是公私并存、社资兼有、劳资两利、各得其所的复合经济制度。
(二)按照经济合理和比较优势原则调整国有经济的定位和比重
从理论上讲,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最重要的不在于公有资产数量的多少,而在于国有经济处于支配地位和发挥主导作用。但这种地位和作用必须以自身具有的比较优势为前提。
1.国有经济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
在提供共同生产条件和公共产品的非盈利性领域,私人资本既没有积极性也没有充分的经济条件,国有经济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重点解决好居民住宅、公共教育、公共医疗、公共交通、公共通讯等方面的问题。国家不能以“产业化”、“市场化”的名义,把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私有化和资本化,向人民群众转嫁财政负担。
2.国有经济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应当发挥控制力。但是,发挥控制力不等于全面垄断,进入的领域不能过宽,不能进入和“安全”、“命脉”无关且具有充分竞争性的产业和产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所有制和国有经济有很大的特殊性:没有人格化的所有者,资产(资本)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投入,同行政权力相结合,通过行政架构管理和经营,承担一定的社会目标。这就决定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在非盈利性、非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具有非国有经济所没有的独特优势;而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不仅缺乏比较优势,而且会产生很多弊端。实践证明,国有资本过多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不仅导致微观(企业)效率低,而且最有可能造成非科学发展。
(三)建立健全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经营制度
“国有资产”主要包括:非金融业中的国有产业资本,金融业中的国有金融资本,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国有单位中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等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所涉及的,主要是进入市场的经营性、资本性国有资产。十六大报告曾经系统地阐明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但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看,还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第一,应当把国有资产事实上的分级所有(体现在所有者权益上),变为法律上的分级所有,同时改变国有资产管理的隶属关系。第二,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资本)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能应当是所有权管理(资本所有者),而不是直接充当既管资产又管人管事的“企业主”。由一个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众多国有企业的人和事,既不合理也无可能。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最大限度的“资本增值”,而不是“保值增值”。第三,进入市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资本化,经营过程中资产的监护人必须成为资本的人格化,使国有资本具有资本的共性。为此,应当改变目前的行政性授权的经营管理制度。第四,要割断经营性国有资本和公共财政之间的经济联系,并逐步实现不同形态的国有资本(实物、货币、土地)的统一管理,以适应互相转化的要求。第五,通过资本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分离,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使包含国有资本的任何企业(独资、控股、参股)都拥有独立的产权和经济自由,把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同经营者的产权联系起来。
(四)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
鉴于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在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和困难,为了使私有制经济能够真正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并发挥“重要作用”,必须从多方面为其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首先要坚持同等待遇。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则规定,清除各种体制性、政策性和观念性障碍。在竞争性领域,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不同类型的企业待遇一律同等。其次要实行统一市场准入政策。所有竞争性领域原则上都应当全面向私人资本开放,对国家资本、集体资本、私人资本、外国资本一视同仁。再次要给予支持和引导。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内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先天不足和困难,政府的有力支持、积极引导和有效监管是不可缺少的。要引导私人资本更多地进入实体经济,而不是虚拟经济。最后是有效保护私人资本。重点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被剥夺,进而保护私人资本所有权和合法取得资本收益的权利。
(五)合理发展虚拟资本和有效控制投机资本
随着信用制度和金融资本的发展,虚拟资本也必然发展起来。虚拟资本是资本运动和资源配置不可缺少的形式。但是,虚拟资本的发展不能脱离现实资本和实体经济,不能单纯成为投机资本的工具。在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条件下,资本都具有一定的投机性。但是不能容许资本成为危害社会的单纯的投机资本。因此,应当限制投机资本过多地涌向股市、房市和大宗商品生产,限制国有商业银行对投机资本的支持。
(六)按照生产力发展和统筹城乡关系的要求进一步变革农村土地制度
农村土地制度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已经确立了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并将长期稳定不变。但在新的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缺陷和局限性:第一,土地“集体所有”名不副实。往往变成了实际上的基层政府所有,甚至基层干部所有,而农民则没有在实际上成为土地的主人。这就为滥占耕地和剥夺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了可能。第二,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变化了的情况。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要素市场化和流转、离开土地的农民有偿让渡土地经营权、统筹城乡发展等等,是农村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化、城乡一体化提出的新要求,农村土地制度必须与此相适应。家庭承包经营曾经以小生产方式解放了被公社制度束缚的生产力。现在,情况的新变化正在呼唤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变革,变革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应当是:在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已经分离并实行税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经济所有权),把承包经营关系变成实际的占有关系,使土地在实际上成为农民自主支配的土地和基本财产。在此基础上,实现土地产权和劳动力等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同时也是对传统的小农业经济和落后的生产方式的变革。
收稿日期:2012-06-26
注释:
①②⑦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7,8-9,8.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6上):393.
④⑥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596-697,53.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49):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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