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法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在全党要“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1](P51),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其执政地位的珍惜与重视。要完成这一任务,首先必须思考和解决的就是:在中国为何只有中国共产党可以执政、能够执政?中国共产党又如何能保持执政地位、经久不衰?对此可以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思考和回答,而仅从法学角度看,总体上可归结为一句话——中国共产党执政有其法理依据,表现为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政治合法性,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表现为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政治合法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具有法理依据的政权才是合法的。因此,绝大多数执政党都会竭尽全力去寻求其执政的法理依据,且会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导致其法理依据的内涵与外延的迥异。所谓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是指它得以进行合法政治统治的法理依据,从这一层面看,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属于政治合法性问题。因此,人们往往会把执政的法理依据与政治合法性混用或互相替代,我们在此也是持这种观点的。一般来说,对“政治合法性”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来理解:从形式上看,政治合法性是指在国家的现行法律中确认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此时的政治合法性也就是指“合法律性”,仅此而言,凡是主张实行法治的现代国家的执政党都基本上能做到,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明确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执政地位;从实质上看,政治合法性则是指由广大民众给以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即是政治统治的法理依据,在政党体制下是指执政党执政的法理依据,即执政党之所以能得到国内大多数民众对自己的认同和支持而上台执政的、证明自己执政具有合法性的“理由”。不容置疑的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执政党都有一定的实质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但它们在具体涵括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方面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本文所要剖析的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政治合法性,但又主要是从实质层面来展开的。
关于政治合法性,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许多思想家都有一些相关阐述。如亚里士多德说:“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2](P210)“这一公理,实质上就相当于合法性。他还提出了具体的政体合法性的标准是“正义”,“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到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2](P148)近代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人民的公意是合法性的惟一基础。马克斯·韦伯主要是从政治统治的角度论述合法性,认为统治是一定人群服从特定命令的可能性,统治(权威),“在具体的情况下,可能建立在服从的极为不同的动机之上:从模糊的习以为常,直至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考虑。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外在的和内在的)利益。”[3](P238)在韦伯看来,对于任何既定的统治来说,都有其合法性的基础,只存在着合法程度的不同,而不存在合法性与非合法性的区别。人们服从的基础不仅包括习惯、个人利益、休戚相关的纯粹感情或理想动机,而且更重要的是对合法性的认同。美国学者李普赛特认为合法性基础仅有韦伯所列举的这些精神上的价值是不够的,还应考虑到有效性。政治统治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共同影响着一种政治统治的稳定程度,“任何一种特定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有效性是指实际的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4](P55)“有效性一再丧失,或长期丧失,则会危及一个合法性系统的稳定性。”[4](P58)而“几代人时间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也可以给予一个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在当代世界,这种有效性主要是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4](P59-60)
综观上述观点,从某一层面或角度来看都有一定道理,但从全面客观的角度看又都有片面性,亚里士多德过分关注理想中的“正义”标准,忽视了客观存在的合理性;卢梭只认准人民“公意”而没有看到权力主体为合法性所做的努力;韦伯认为任何政权都有其合法性,强调了客观性,却忽略合法性的道德标准或政治原则,陷入暴政、恐怖政治和法西斯专制亦合法的悖论;李普塞特的理论涉及公众个人、权力主体的努力的有效性、权力主客体的契约等多方面对合法性的影响,相对来说是比较全面的,但仍然忽视了价值标准的作用。
我们认为实质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是政治权力主体和客体多方沟通、交涉和协调的结果,最根本的是执政主体的执政有效地满足了执政客体的多方面需求而得到执政客体中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由于执政客体及其需求是一个随时随地而变动的体系,故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政治合法性的来源、标准会有所侧重和不同。但总的来说应涵括意识形态领域、经济基础领域、纲领政策的价值取向与历史发展趋势的要求、民众利益的满足程度等的吻合度,其目标就是实现政治统治的“有效性”。所以,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形成一个综合指标体系来界定和实践其政治合法性——即全面客观的法理依据指标体系:符合历史发展趋势、为最广大人民认可和接受的意识形态、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充分满足的纲领政策等都是其法理依据的应有之义;而且也只有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调整自己的执政法理依据,满足不同时代人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才能不断地增强执政基础,巩固执政地位。
二、中国共产党对其执政法理依据的探求
综观中国共产党八十多年的历史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对其执政法理依据的探求贯穿于其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全过程,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观努力与中国国情和最广大人民不断磨合的结果。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成功转变,主要得益于确立了最有说服力的意识形态及其产生的实际效果。鸦片战争以来,清王朝统治者和取而代之的北洋政府由于无法解决内忧外患问题,以致威信扫地,存在着严重的实质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的缺陷与危机,因而均以灭亡的结果告别了历史舞台。国民党政府上台执政后,由于其推行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及其在解决民族独立,主权完整等问题上的无能,特别是其自身机制的严重官僚腐败化,其政治合法性问题也必然受到朝野上下的怀疑,最终导致被赶出中国大陆。中国共产党在苏俄共产党十月革命成功的鼓舞下,以其最革命的意识形态,以实现民族独立和主权完整、推动中国民主进步和民主发展为首要目标,承诺领导中国走向大同,令在苦海中挣扎的中国民众耳目一新;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还始终如一地实践着自己的政治承诺,由此获得了中国民众特别是中下阶层广大民众的信任与拥戴,其实质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逐步得到举国上下的认同、接受和支持。这种政治合法性一直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执政。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环境和任务的变化,促使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兑现最初政治承诺、满足中国民众对民族独立和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必须再次通过开发、配置新的政治合法性资源,为自己执政获得更多的合法性“理由”。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意识形态的“标新立异”和对经济增长的执著追求,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即政治合法性的新的主要来源。
到目前为止,中国共产党仍然把意识形态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主要来源,并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根据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也因此不断夯实了其执政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应当说,在刚刚获得民族独立和受到外部封锁的特殊历史时期,强化意识形态在民众中的灌输和导向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二战结束后形成的两极国际政治格局,世界范围内的意识形态的非此即彼思维,第三世界日益兴起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支撑并强化了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所确立的意识形态的深信不疑。即使是在坚决倒向社会主义苏联的一边,到勒紧裤带拯救地球上三分之二的人类、现在看来十分令人啼笑皆非的特殊时期,绝大多数中国人民也始终没有对中国共产党所确立的意识形态产生过任何怀疑,执政党的意识形态功能因此发挥得淋漓尽致。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由于在谋求经济增长上中国共产党的决策层未能很好地按客观规律办事,再加上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意识形态上的过度偏执——以阶级斗争为纲,使国家和民族陷入了灾难的深渊,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也得不到满足,以致人们在经受物资危机的同时产生了信仰危机,并进而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及其执政能力产生怀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依靠自身力量纠正了这些错误,果断决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代“以阶级斗争为纲”。特别是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为突破口,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形成了邓小平理论;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又进一步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它们所蕴涵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等思想精髓,使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执政党意识形态在时间和空间上得以实现创新,进而使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执政获得了新的政治合法性来源。与此同时,改革开放的巨变以铁一般的事实使中国共产党重新赢得了最广大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充分展示了其卓越的执政能力及其治理社会的有效性,不仅很快消除了“文化大革命”带来的政治合法性的危机,还使党和国家安然经受住了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一系列国内外严峻政治局势的考验。
现代政党实践证明,谋求长期执政的政党只有以经济增长及其取得的绩效为主要途径,真正实现党在谋取执政地位时期的政治承诺,满足民众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才能获得真正实质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也进一步印证,只有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在国际形势处在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中居于不败之地。近20多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使中国共产党获得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为此中国共产党也付出了极为艰辛的努力。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承受来自意识形态领域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开山鼻祖、两极国际政治格局中的重要一极——苏联解体易帜,十几个国家相继丢掉了社会主义旗帜,几十个实行权威政党体制的国家纷纷易弦更张。但是,中国共产党由于紧紧抓住了经济增长这个关键,在第二、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韬光养晦、运筹帷幄之下,通过举国上下的齐心协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较好地化解了来自意识形态领域的压力,党的威信也由此得到了极大提升。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对经济增长的不懈追求和经济增长产生的良好绩效,特别是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中国经济社会更是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为中国共产党在国内赢得了更有说服力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同时也得到西方政治势力的关注和认同。针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态势,西方社会中的敌对势力,纷纷抛出了不同版本的“中国威胁论”,它们实际上已成为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绩效所带来的积极影响的逆向印证,也暴露出了西方敌对势力对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的政治合法性产生的“有效性”的恐惧与不安,进而使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执政的政治合法性影响扩大至世界更大范围。
综观中国共产党执政五十多年的历史,对意识形态的深信不疑和经济增长的不懈努力,成为中国共产党获得其执政法理依据的主要途径。始终坚持信奉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并不断与时俱进,使执政党获得了来自历史和主流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使执政党获得了来自现实和开放社会的共鸣和反响。两者的紧密结合,使中国共产党执政赢得了最大层面的支持和理解,从而获得了更多更强的政治合法性支撑。实践证明,能否主动地跳出政党的“历史周期率”,从法学角度来看,关键在于政党是否善于与时俱进地为自身寻求合法性“理由”,从根本上赢得民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因此,中国共产党应在继承和发扬其过去开创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积极部分的同时,还应注重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吐故纳新,与时俱进。
三、面向21世纪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法理依据
21世纪伊始,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便席卷而来。这种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网络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以跨国公司为载体、以新技术革命为动力、以地区一体化为依托的全球资源共享型的国际潮流,使世界各国的执政党都面临着一个同样严峻的问题:执政党如何在全球化进程中立于不败之地。由于在思考的成熟与否及应对得当与否上的差异,结局也大为迥异,一些不善思考和应对的政党纷纷下台甚至衰亡,而另一些善于思考和革新的政党却都能保住或获得执政地位。世界范围内执政党的兴衰引起了中国共产党的格外关注。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十五届五中全会上告诫全党,90年代以来,一些执政几十年的政党先后下台,有的已经衰亡。其中的根本原因是党的内部出了问题。认真分析这些政党的兴衰,加以借鉴,对我们加强党的建设很有意义。他结合经济全球化和“四个多样化”条件下党的建设的现实情况,总结了全球执政党的经验教训,认真履行和实践邓小平“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的政治交代,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际与国内的结合点的分析入手,得出“只要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就能够永远立足于不败之地”的经典结论。为此,我们认为必须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进行重新审视和界定,使之与时俱进,为巩固其执政地位奠定基础。
首先,从形式层面看,必须进一步强调和完善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律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肯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其治国方略,并在其建议下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宏观上完成了“合法律性”的形式要求(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及法治的地位);十六大又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所有这些,都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承诺和实践以“依法治国”为总纲的、崇尚和推行法治的决心。就此而言,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就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其落脚点就在于完善民主法治和维护社会公正,弥补单纯依靠意识形态和经济增长所带来的不足(有学者称之为“政绩合法性困境”),为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寻求民主政治层面的合法性。对此,中国共产党正在本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率先垂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的统一起来”。[1](P31)
其次,从实质层面看,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的实质内容予以清晰界定。对此,我们认为至少应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抓住当前第四次全球利益分配的有利时机,承诺并实践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长期执政寻求来自经济增长及其良好绩效层面所产生的政治合法性。为此,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总纲部分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十六大也提出“必须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1](P13)从生产力的发展进程来看,以技术创新为动力的科技革命先后使人类社会历经蒸汽机时代、电气时代、微电子时代和网络时代。在不同的时代,全球利益分配都会进行重大的调整,一些世界大国也因此潮起潮落、兴衰更迭。在前三次全球利益分配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都失去了参与全球利益分配的机会。而在当今的网络时代,全球利益分配格局又将重新洗牌。对中国来说,这是一次不容再失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良好机遇,只要能够抓住机遇使中国在此一役中成为赢家,中国共产党就能够得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中国共产党抓住机遇,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经过15年的奋斗,中国在2001年11月加入WTO这一“经济联合国”,取得了参与制定全球利益分配规则、更大范围地开展国际贸易和更有效地调解国际贸易争端的主体资格;从确定改革开放至今,始终坚持以追求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手段,以促进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决心和信心来赢得中国最广大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第二,面对网络时代带来的世界文明的冲突和各种思想的交锋,承诺并实践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为长期执政寻求来自文化和历史层面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不同民族、地域、宗教基础上的文明冲突以及基于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基础上的思想交锋,一直是长期困扰执政党对自身意识形态定位的重要因素。世界文明史充分证明,每一次世界文明的冲突和各种思想的交锋,都会逐步融合出越来越多的人类社会文明和价值的共同体。因此,国外许多政党的意识形态均已摒弃了“非此即彼”的简单思维,呈现“中间化”趋势。它为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的务实化选择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创新,便于人们在反映先进文化和尊重中国历史传统上找到最佳结合点,使基于不同民族文化和不同利益诉求的中国民众都能从中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从而为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提供了新的现实支撑。
第三,根据现阶段社会各阶层群体利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承诺并实践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长期执政寻求来自于社会基础层面的政治合法性。在现阶段,任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都在尽量避免让外界把自己看成是某个单一阶级或阶层利益的保护人和代言人,而是力图让人以为自己是一国社会中大多数阶级或阶层利益的保护人和代言人(尽管有些政党实质上不愿也不是如此,但为了保住或获取执政地位也要“粉墨登场”)。具体来说,在实行轮流执政的国家,执政党为了巩固其执政地位,往往致力于在多种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或其拥戴者,把它们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表达经过筛选、综合,反映到自己的纲领和政策中,最终通过执政来实现对其拥戴者的意志;而在野党为了寻求执政机会,则会千方百计地挖掘执政党的破绽、瓦解其阵营,在孤立或削弱执政党的同时不断合纵连横壮大自己,达到取而代之的目的。轮流执政的国家政党的这些做法充分揭示了执政党必须代表大多数阶层利益,才能获取相应的政治合法性的基本规律。中国不是搞轮流执政的国家,但是执政党要实施自己的政纲,也必须想方设法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否则就不能兑现自己对人民的政治承诺。综观世界政党发展史,如果执政党不能兑现自己的政治承诺,从短期内看,也许能够苟且偷安,但从长远看,则必然会失去其执政地位乃至衰亡。为此,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特别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根本目的”。[1](P55)有的学者也因此专门撰文论述了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根本要求。[5]根据政党执政的基本规律和报告的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和行动中都要始终坚持把代表、保护和增强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密切联系群众的切入点和归宿,决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必然会失去执政的社会基础。
总之,对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不但要从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角度予以整体把握,还要充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法理依据既是中国共产党探索、抉择的结果,也是中国最广大人民认同、接受和支持的结果,两方面缺一不可。同时,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和指导我们的理论、行动的目标、纲领等一样,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