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应进一步完善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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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包括两部分,对内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外资企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不统一,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而这些不足在入世后将更加突出。当前人们讨论最多的是优惠政策和费用列支两个问题。

(一)优惠政策不同,外资企业享有更优惠的条件。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某些特定地区、产业的外资企业降低所得税率,对新办企业、出口创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给予定期减免,以及再投资退税,对外资企业免征投资调节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优惠。与内资企业相比,具有层次多,内容杂的特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整体性与统一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攀比,执法的严肃性被弱化。

我国吸引外资的目的在于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发展我国的基础产业和瓶颈产业。而对外资企业实行超国民的税收待遇并未实现以上目的。主要表现为: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引进外资的总体质量偏低。投资类型绝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小。

二是加剧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地域性的优惠政策,按“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内地一般地区”从低到高设计梯级税率(15%、24%、30%,经济特区中最低为10%),而且特别优惠地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已存在很大的东西差距,这种歧视性的地域性优惠政策将进一步加剧地区间的不公平竞争,使经济的发展愈加不均衡。

(二)费用列支的差别对内资企业不利。

第一,工资和福利费的列支不同。国内企业工资的列支不按实际发生数,而是按计税工资列支,计税工资月扣除额最高为550元,个别地区经批准可最多按高于20%的工资即660元扣除。相应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扣除。而外资企业按工资、福利费的实际发生数扣除。由于近年来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企业的工资发放有很大一部分不能扣除,因此增加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第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不同。国内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分企业的经营性质,按四个级次,分别按5‰、3‰、2‰、1‰的比例扣除。而外资企业分为生产性企业、经营性企业两类。生产性企业按年销售净额分为两个级次,分别按5‰、3‰扣除。而经营性企业按业务收入总额分为两个级次,分别按10‰、5‰扣除。

内资企业扣除级次多,扣除比例低,因此扣除额少于同类的外资企业。试举例说明:若某企业年营业收入为7500万元。

(1)该企业为内资企业,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为:

1500×5‰+3500×3‰+2500×2‰=23(万元)

(2)该企业为国外企业,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数额为:

生产性企业:1500×5‰+6000×3‰=25.5(万元)

经营性企业:500×10‰+7000×5‰=40(万元)

由于费用列支方法的不同,内资企业税负普遍重于外资企业。据统计,内资企业税负约为28%,而外资企业税负约为8%,二者相差近20%,这造成了我国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增加了税式支出。

二、所得税制的完善

现行所得税制中存在的优惠政策和费用列支问题带来了税收的非国民待遇问题。使得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减少了财政收入,不利于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我们应抓住入世这一契机,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

(一)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制定详细、具体、规范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保证税基的规范和税收政策的统一,使内外资企业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做到“内外无别”,达到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随着我国各项制度、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环境已明显改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定期优惠政策和一些地域性优惠政策应逐步取消,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属财政支出性质的优惠政策如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等的减免税,以及对第三产业和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逐步取消。

(二)确定外资优惠的重点,逐步由地区性优惠转为产业性优惠,将资金引向本国相对短缺的经济部门。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迎接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要求,我国目前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在于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优先发展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加大调整改造加工工业的力度,提高其素质;有重点地积极发展高技术产业尤其是电子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的信息化。涉外税收优惠作为调节手段,应进行重点转移,由过去的区域导向型过渡到产业导向型上来,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实行与国内企业同等的税收待遇;对于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要实行限制型税收政策。

(三)实行灵活的优惠机制,以适应宏观因素的多变性。在世界各国尤其是一些主要经济大国出台以降税率为主的改革方案的时候,我国现行的单一的低税率优惠机制会丧失一部分作用,而且增加了税式支出,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多变的环境。我国应采取多种形式的优惠方式,如采取投资准备金制度,加速折旧,投资减免等多种方式。

(四)争取和资本输出国签定税收饶让协议,使税收优惠能真正落到投资者身亡。

(五)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坚决依法征税,减少税款非正常流失。第一,狠抓税收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收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依法征税。第二,积极推进征管手段现代化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进程,通过微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防范骗税和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注意借鉴国外的先进征管技术,为入世后税收征管的接轨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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