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斯大林的概括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斯大林论文,再认论文,马克思论文,列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我们所认识、理解和宣传的都是“五形态说”: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它直接来源于斯大林的概括。斯大林写道:“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 ”(《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137页)斯大林的这段论述又是继承列宁的。列宁于1919年7月11 日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所作的《论国家》的讲演中,揭示出“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性、常规和次序”是“原始社会”、“奴隶占有制社会”、“农奴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列宁选集》第4卷,第45、46、55页)。
人们总是这样说:列宁斯大林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概括是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理论。大家都举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三段著名论述。对此,我都持有与众不同的看法,现在提出来,供学术界的同仁思考、讨论、商榷。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众多学者都一致认为, 这就是“五形态说”的最早理论来源。实际上,马克思的以上论述并没有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看成为五个社会形态依次演进。我对原著的理解是这样的:
第一,马克思依据是否消除对抗和能否实现人的个性自由全面发展的标准,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划分为“史前时期”和“真正人的历史时期”。“史前时期”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及其以前的一切社会;“真正人的历史时期”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可见,马克思在这里首先是把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分为二”的,分成两个大等份,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对“史前时期”进行划分。人们不能把“真正人的历史时期”看成一等份。再与“史前时期”中的所谓四等份并列起来构成“五形态说”。这样理解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再说也混淆了层次,不符合逻辑。如果用
11 1 1
──+──+──+──
44 4 41
数学来表示的话,那就是1=────────────+──,即
22
11 1 1 11 1
1=──+──+──+──+──, 可是──与── 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88 8 8 22 8
第二,马克思是在对于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再进行划分时,说到“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尽管列举的是四个社会形态,但他在概括时却用“几个时代”,而不是用“四个时代”,同时在前面还用了“大体说来”这个词语。我认为,在马克思看来,他所列举的四个社会形态,既不是“普遍必经”,又不是“十分确定”。这正是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可见,他所列举的四个社会形态并非一定要依次演进或不能超越。人们硬是要把这四个社会形态“十分确定”下来,其心情和用意是好的,但并不是马克思的本意。
第三,马克思所列举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其属性究竟是什么?国内外学术界进行了长期的争论,可谓众说纷纭:原始社会说,奴隶社会说,封建社会说,奴隶制和封建制混合说,最原始国家说,特殊社会形态说,第六种生产方式说等等。在我看来,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就是居住在亚细亚的古代闪米特人和雅利安人社会的生产方式,这本来就是一个地域概念,它与时代概念、性质概念有所不同,而且有着交叉关系。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从自然关系来说是游牧社会,从社会关系来说是家庭公社。人们一口咬定“亚细亚的”就是原始社会,恐怕也只是后人的一种理解,因为在当年,马克思恩格斯都还没有发现原始社会。即使说它就是原始社会,我也不同意把它作为“五形态说”中的一个社会形态,因为它不完全等同于整个原始社会,它只是原始社会中的一个阶段。
第四,马克思所说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的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确实指的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它们都是阶级社会,但在阶级社会之前还有一个无阶级社会,在阶级社会之后也有一个无阶级社会,从而形成无阶级社会——阶级社会——无阶级社会的演进规律。人们把中间的阶级社会中的三等份与前面的无阶级社会和后面的无阶级社会各作为一等份而并列起来,构成五等份,也是混淆了层次,不符合逻辑的。
第五,马克思在这段论述中,根本没有提到原始社会,因为在当年他还没有发现和研究原始社会,同时也没有论述共产主义社会。毋庸置疑,在此之前和之后是论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但在这段论述中只能说是“潜台词”。如果不把其它的有关论述引证过来,而仅仅把这段论述作为“五形态说”的理论根据是不妥当的。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写道:“一切文明民族都是从土地公有制开始的。在已经经历了一定的原始阶段的一切民族那里,这种公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经过了或短或长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但是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生产的桎梏”,“因此就必然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又写道:“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同上第4卷第172页)。人们把恩格斯的上述两段论述综合起来作为“五形态说”的理论根据,骤然看来是十分有力的,但事实并非如此。
恩格斯的前一段论述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是原始的公有制——私有制——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有制,体现着肯定——否定——否定的否定规律。他的后一段论述是对私有制文明时代所作的划分。人们把后一个三等份与前一个三等份综合起来,构成五等份,同样是混淆了层次、不符合逻辑的。
那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论述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三分法”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行了多种多样的划分(详细的论述请参见拙作《从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历史的划分看“一分为三”命题》,《广西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 人民大学资料社《哲学原理》同年第12期全文复印):
以生产力(主要是生产工具)为标准,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划分为使用手工工具的农业社会——使用机器工具的工业社会——使用智能工具的自动化社会。
以社会交换形态为标准,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划分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阶段——社会化的商品经济阶段——社会化的产品经济阶段。
以人类本身发展同社会发展的辩证关系为标准,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划分为人对人的依赖时期——人对物的依赖时期——人的个性自由全面发展时期。
以人的本质是否异化为标准,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划分为人的本质的肯定时期——人的本质的异化时期——人的本质的复归时期。
以阶级是否存在为标准,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划分为无阶级社会——有阶级社会——无阶级社会。
以所有制关系为标准,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划分为原始的公有制社会——文明时代的私有制社会——高级发达的公有制社会。
对于原始的公有制社会,恩格斯一方面沿用了摩尔根的划分法,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另方面又提出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农村公社的划分(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38页)。马克思没有论述原始社会,更没有对它进行划分,但他在阅读摩尔根的《古代社会》所作的笔记中说过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的话。据此,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把原始公社划分为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农村公社。
对于文明时代的私有制社会,恩格斯十分明确地划分为奴隶制、农奴制、雇佣劳动制,这就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
对于高级发达的公有制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都没有专门进行划分。人们把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说是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话,马克思写道:“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12页)
对此,我也持有与众不同的看法。马克思在这里尽管说过“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话,但必须说明,当时根本不是对共产主义社会进行划分,而是在论述分配问题时,说到第一阶段只能进行按劳分配,只有到高级阶段才能实行按需分配。人们以此就认定,共产主义社会只能划分为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这实属望文生义,完全不是马克思的本意。众所周知,“第一阶段”与“高级阶段”不是对称、对应的概念。如果把“高级阶段”理解为“第二阶段”的话,那就不是马克思的本意了。如果把“第一阶段”理解为“初级阶段”的话,那可能符合马克思的本意,但人们也完全可以在“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间增加一个“中级阶段”。列宁就说过:“从共产主义的观点看来,否认党性就意味着不是从资本主义崩溃的前夜(在德国)跃进到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跃进到中级阶段,而是跃进到共产主义的最高阶段。我们在俄国(推翻资产阶级后的第三年)还是在采取最初步骤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列宁选集》第4卷第200页)在这里,列宁说的“最高”是相对于“低级”、“中级”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高级”而言的。在俄语语法中,形容词是分为三级的:原级、比较级、最高级,而没有高级。实际上,俄语中的最高级就是汉语中的高级。我赞成列宁的观点,主张把共产主义社会划分为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而社会主义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
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是多线条的。三种社会形态的多种划分,都是不可超越的,必须依次演进。这些循序递进的普遍规律在所有国家、民族中都起作用。至于在第二个层次上,再进行“三分”,从而构成的“九分”(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农村公社、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中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那是可以超越的、跳跃的。正因为这样,所以我们国家可以超越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但不能超越商品经济阶段、工业社会阶段。因此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反对补资本主义社会的课,但又要老老实实地承认必须补充分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课、补实现工业化的课。
最后还必须说明的是:列宁斯大林创立的“五形态说”,确实培养了一代又一代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其作用是应该充分肯定的,但它只是列宁斯大林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论述所作的理解,而并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本身。
标签:原始社会论文; 恩格斯论文; 共产主义社会论文; 社会发展规律论文; 历史规律论文; 阶级划分论文; 共产主义道德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