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调查报告_银行论文

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调查报告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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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武汉分行辖内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目前已开办了各类代理业务、银证通、外汇买卖、网上个人银行、自助贷款、消费贷款等6大类个人银行业务,开办或扩大了仓单质押、网上企业银行、保函和住房、汽车按揭等4大类公司银行业务。通过业务创新,提高了竞争力,扩大了市场份额,培育了新的利润增长点,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制度创新。但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加大了经营管理和金融监管的难度。

一、金融业务创新使商业银行面临新的经营风险

1、流动性风险。目前金融创新大都是以表外业务的迅速扩张为特征。如银行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买卖、外汇担保、信用证业务,贷款承诺和银证通等新的交易工具和中间业务方兴未艾。表外业务的发展,导致金融业务交叉渗透,功能综合化。由于表外业务具有自由度大、透明度差的特点,在经营规模快速扩张时,很可能导致银行自有资金不足或资金头寸紧张,当资金来源链条中断,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时,将导致银行亏损乃至引发支付困难。

2、财务风险。有的股份制银行总行经营体制和观念还没完全转变,其创新动机不在于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扩大市场份额,分支机构考虑的是没有个人风险责任前提下的业绩;金融创新的市场调查权、研制开发权多集中在总行,自上而下推动,统一部署,基层金融机构只有被动地贯彻执行而并不关心业务创新的实际效果;创新品种少、范围窄、规模小、收益低,多围绕负债等传统业务展开,中间业务发展缓慢,规模偏小,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国际金融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等方面还处在待开发阶段;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足10%,与国外同行40-50%的比例尚有很大差距;现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创新,劳务型、广告型的业务品种较多,有些创新工具实际上是市场炒作、招揽客户的广告招牌,产品宣传经常与产品的实际功能脱节,市场需求情况堪忧;售后服务跟不上,普遍存在重视产品开发、忽视产品维护,重视售前工作、轻视售后服务,部分新业务客户满意程度不高。这些都影响了新业务的收益。

3、政策风险。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操作无据可依,业务创新常常要冒较大的政策风险。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从事业务创新,往往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等一些敏感问题,再如,企业以正常的应收账款做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的保理业务市场需求很大,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没有具有法律效应的权利凭据,办理抵押、质押登记便成为问题。

4、技术风险。一是技术投资风险,由于网络银行等技术创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而网络发展日新月异,一些软硬件开发不久便被淘汰,从而形成损失或浪费;二是系统安全风险。以网络银行为例,利用互联网络进行金融服务使银行的系统暴露在所有互联网用户面前,系统自身的安全受到严峻挑战。一旦发生线路故障或信息失真,将对银行带来不良影响。如:2001年6月29日晚,由于路透社咨信系统发生故障,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外汇宝”交易接收系统对外报牌汇价产生异常,错误地报出1美元=124.4775港币的汇价,比正常汇价高出16倍,使外汇投机者得到意外的暴利,引发银行和客户双方的纠纷,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5、信用风险。由于银行受短期利益的驱动,急于推广新业务,放松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使信贷质量下降,形成新的呆坏账。如股份制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上存在以下问题:(1)对企业开票开证应提供的保证金要求较低,不到20%,有的甚至完全是信用开票开证;(2)对企业及担保方的资信、抵押质押物的兑现性不做认真核查便为他们开票开证;(3)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和远期信用证或备付信用证等。

6、市场风险。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央行对利率的管制将逐渐放松,银行将不可避免地置身国内外利率多变的风险之中。同时,由于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各国汇率波动的风险也日益增大,从而增加了银行面临的汇率风险。而新的金融产品往往是银行根据利率、汇率运动的期望值来对金融资产进行新的组合,如果市场出现突变,就会引发市场风险。

7、道德风险。一是银行有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套取银行资金或信用,谋取私利。如以假合同为企业开立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银行承兑汇票,以假增值税发票为企业办理贴现,贴现资金流入股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利用现代信用工具或技术犯罪。如篡改或泄漏计算机中信息,伪造克隆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人为操作性风险。

二、金融业务创新对监管工作的挑战

(一)对现行监管制度、法规及政策的挑战。

一是分业体制的制约。随着中国加入WTO,建立全能化的金融超市将是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而目前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无法对资金的流动进行全面的连续的跟踪,判断其隐藏的风险,往往一刀切,遏制了银行的创新冲动,限制了银行业务领域和业务规模的适度扩张。

二是金融法规政策的滞后。多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几大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几乎没有涉及到金融创新的问题。对金融机构间有效的资产重组、兼并、业务交叉等创新活动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对新工具、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运用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等缺乏应有的界定。比如,对网上银行客户与银行的权利与义务、数字签名、电子票据的合法性与真伪等技术问题都未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虽然颁布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但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商业银行要求开办诸如银证通等业务无法操作审批,造成了有的商业银行已在办理银证通业务却未取得合法资格的状况。目前我国银行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于快速发展的金融创新的需要。

(二)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的滞后。

一是缺乏鼓励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监管理念和整体规划。对金融创新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比如哪些新业务可以开办,哪些金融创新当前不宜开办等等。人民银行在发挥其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时,对金融创新方面经常出现监管协调不力、价格纷争难断、秩序紊乱难管等问题。

二是监管手段和方式的滞后。金融管制过严,制约了金融创新发展;监管不力,又影响金融创新的质量。金融监管模式由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转变是大势所趋,但近年来,在直接监管弱化的同时,间接监管模式并没有得到有效建立和加强。对迅速发展的金融创新的监管,监管依据、法律标准、监管手段等已明显滞后。各地人民银行推出的金融监管责任制等监管手段仍停留在对传统业务的监管上,对许多领域的创新都仍然实行严厉而呆板的审批制,对创新中的各自为政、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缺乏统一的协调与管理;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重点仍集中在国有银行和有支付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上,往往忽视了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创新活动的服务与监管。

(三)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的滞后。

一是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管人员进出通道。目前监管人员一部分来源于高校,是银行监管的主要力量,素质较高,但实践经验不足。在分布众多、经济欠发达地市中心支行高素质的人才则更为缺乏;另外,通过各种关系,甚至是对银行监管所知甚少的人员被充实到最需要严格把关的监管部门。因此,造成一方面高素质人才与监管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脱节,另一方面,低素质人员又难以发挥作用的问题。二是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监管者单一的知识结构已经滞后于金融监管工作本身。随着新工具、新技术、新业务、新系统的运用与开发,金融监管将涵盖一系列越来越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监管者不仅要有现场检查能力、场外分析识别能力,还应能对相关的市场信息进行评价与预测。网络化金融时代的到来,还要求监管者具有了解掌握银行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及其安全性的能力。金融创新的发展,要求监管者具备经济金融、财务会计、计算机、数理统计等方面的综合知识,金融监管呼唤真正复合型的人才。

三、对策建议

基本方针是:鼓励创新与加强风险监管并重,实现股份制银行金融创新的良性发展。

(一)商业银行要从自身入手,进一步推进金融创新。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积极开展金融创新。要积极创造推动金融业务创新的条件,以传统业务优势带动新业务的发展,通过新业务的发展壮大来支撑和促进传统业务的巩固和发展,使二者相互依存,形成一个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2、建立有效的创新推动机制。一是商业银行总行应站在与国际金融接轨的高度,制定中短期金融创新的总体规划。下达创新指导序列,包括金融创新的目标、框架、内容、要求及实现形式等。二是调整机构设置,构建高效的组织机构。各级分行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按照决策参谋系统、市场拓展系统、服务保障系统和监督考评系统重新调整内部机构,提高创新效率。三是建立吸收国内外高新人才,鼓励金融创新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制度。四是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考评制衡互动的科学管理制度,加强金融创新的激励和风险约束的统一。

3、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一是确立风险管理意识,制定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二是明确风险管理原则。在创新新产品、推出新业务时,必须遵循谨慎决策的原则,切勿盲目从事,急于求成;遵循分散风险原则,扩大经营范围,实行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兼顾市场需求和稳健经营的原则,避免从事高风险业务,规避风险;三是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全面提升业务创新产品开发设计、销售和售后服务水平,实现创新效益的最大化。一是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进行产品的开发设计,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要,做到创新产品有市场、有客户、有效益。二是加大创新产品的销售力度,拓展履盖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使推出的每一项创新产品都能进入百姓之家。三是要重视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注意跟踪调查和质量改进,并对客户的建议和投诉设立有效的接纳渠道和快捷的处理程序。

5、加快科技创新步伐。一是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知识培训和提高,培养一批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银行经营管理,既懂货币市场业务又能融会贯通资本市场业务、既能开发设计新金融产品又懂市场营销的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金融人才,形成金融创新的人才优势;二是树立品牌观念,立足于自身优势、客户需求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把科技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产品创新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金融产品的档次和质量;三是应用现代科技,加快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迅速推进网络金融工程,抢在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中国之前,发展一批具有忠诚度的网上银行客户群,建立起客户对国内银行网上业务的信任和依赖。

(二)人民银行要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1、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支持、指导。一是要加快金融创新的立法,出台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指导意见。二是进一步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体制改造,加快上市步伐,使金融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中,以此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现代化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抵制来自各方面对商业银行的干预和压力,使商业银行真正以盈利为目的,增强创新发展意识。三是制定金融创新业务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支持和推动各金融机构开展符合自身实际的金融创新。

2、搞好协调,规范市场,改善创新环境。一是加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适应金融业发展中的渗透、交叉和协作的趋势,为商业银行开办代理证券、代理保险等业务创造条件。二是协调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防止过度竞争,维护同业利益。建立健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联网体系,完善银行卡网络,切实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服务水平,增强商业银行开展创新业务的动力和活力。三是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同业公会虽出台了中间业务收费标准,但各家商业银行都没有认真执行,人行应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金融创新业务的竞争,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得到贯彻和实施,为商业银行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创新的氛围。

3、改善和提高监管水平。一是积极借鉴和推行国外的风险监管。要对银行实行本外币、表内外业务全面的风险监管,从其运作流程上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特别对表外业务应建立科学的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对表外业务创新活动进行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统计分析和评估,最大限度地控制业务创新中的风险。二是根据创新业务不同品种的风险度差异,实行分类监管。对商业银行不动用自身的资金,以中间人的身份为客户提供收付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应全面放开,由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管理;对担保、承诺以及衍生工具类的中间业务,鉴于其有可能形成客户对银行的负债,应要求商业银行将其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加强风险管理;对一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发展条件、投机和虚拟性较大、超出了目前金融监管水平的金融创新,严格控制,审慎发展。

4、加强金融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监管人员政策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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