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诚信维度_政治论文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诚信维度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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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5)03-0023-08

      腐败作为人类政治生活中永恒话题,是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难以避免的社会变态现象,与公共权力共生共长。“中国的腐败是有明显的体制性因素。它现在已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许多官员对于卷入腐败行为没有什么的负疚感。……腐败也在官员中间滋生了玩世不恭的态度,使来自这种政治体制的集体荣誉感逐渐消失”[1]。在治理腐败中,无论是对财富占有或利益分配方式的调整,还是对权力监督和制约制度安排的完善,都属于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毫无疑问地蕴含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

      一国治理现代化水平的考量在于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治理能力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执行力,治理体系涉及权力来源、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等多个方面。中国共产党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治理起着决定性作用,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能否顺利实现现代转型,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因此,厘清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廉政维度,对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治国理政的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治理现代化的廉政价值维度

      腐败产生和蔓延首先是从人们的世界观、权力观、价值观开始的。封建宗法思想和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是导致腐败产生的思想源渊。因此,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转型,要从确立与之匹配的治理现代化的廉政价值维度开始。

      (一)公共精神的价值维度

      “公共精神是孕育于公民社会之中的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公民和社会为依归的价值取向,它包含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负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命题。”[2]公共精神是人们对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和行动自觉,也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同并在客观行动上的自觉遵行,其主要特征在于其公共性、底限性、政治性。实践证明,公共精神是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社会成员能否自觉地发扬公共精神,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文明水平和成熟程度的表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正是这种公共精神的表现,“集中力量办大事”既是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也中国共产党倡导弘扬社会公共精神的具体表现。

      因公共领域的差异,公共精神会有不同的内涵呈现。一般民众比较关注与自己利益紧密联系的公共事务,但也会有社会成员超越自身利益去关注全人类利益。历史证明,一个专制的国家是难以培养公共精神的,各级官吏仅仅是最高统治者的奴仆,公众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计划经济体制下,公益私利都归之于国家,执政党和政府垄断着所有的资源,公共生活空间狭窄,公共精神缺少生长空间和土壤。改革开放以来,个人、市场的利益需求和利益能量充分地释放出来,但是公共活动的空间建构迟滞,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权益意识淡薄,熟人社会的基本格局没有出现颠覆性变化。“人脉”“关系网”仍然是人们获得利益的重要手段,社会志愿者活动还没有成为一种公民的行为自觉。当权力涉入、挤占公共生活空间,无偿获取公共资源时,公共精神就开始衰败萎缩,腐败就难以避免了。

      当代中国面临着公共利益追求、公共责任观念等价值因子的现代公共精神的缺失。探寻培育现代公共精神的途径,对重新唤起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自觉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现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不断形成与发展,我国的公共空间在不断扩大,公共精神根植于社会公共生活之中,公民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机会变多、空间变大。具有现代公共精神的公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能够合理有序的表达,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由于利益固化的藩篱首先保护特权,而受到保护的特权必然会失去对社会的责任。在当前的社会境况下,利益固化诱发的公共精神缺失,表现为人们对公共利益的无视、对公共事务的冷落、公共关怀的稀缺、公共道德的沦丧、个体缺乏自律。通过改革打破社会利益固化的藩篱,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是矫正不良政风和世风的需要。

      (二)协商民主的价值维度

      西方协商民主的社会背景“是在应对全球化、文化多元主义、社会复杂性、大规模的社会不平等对代议制民主的挑战,适应行政领域民主化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3]。断点式的选举民主诱发了公民对于选举投票的厌倦冷漠,并且由于深刻的政治文化困境、政治共同体的分裂,需要在政治层面加强社会团体、公民间的合作与对话,消除分歧,形成政治共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要义主要在于,倡导包容性、参与性,强调程序正义,以协商达到共识和实现决策。协商要解决的问题是政治的正当性和利益的多元性。所谓政治的正当性,即如何保证政治权力真正由民当家作主,维护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所谓利益的多元性,即如何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冲突和分歧。在当代中国,通过协商民主式的制度建构,有助于提升信息交流、意见表达的公正、公共品质,矫正个人主义和自利性道德倾向,形成个体之间、社会与公权力之间良性互动的格局。

      协商民主是一种比选举民主更具空间的民主治理形式,除去政治协商正式制度安排外,在中国还广泛地存在于各个层级的公共治理过程中,协商治理正在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形态。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利益群体的政治诉求与利益诉求,都希望能得到充分表达。随着利益主体多极化、社会价值观多元的迅速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权益意识、自主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公众更为关注改革成本分担和发展成果共享的问题。如果社会没有合适的公民自由表达的机制,社会能量会无序释放,诱发社会动乱。

      现代治理理论是在西方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范式和公民社会的现实场景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其主要形塑的对象是社会力量中的自由主义中发展出来的个人主义。因而,中国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协商民主,只能在既定的政治架构下推进,“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鼓励探索创新,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会议、座谈、论证、听证、公示、评估、咨询、网络、民意调查等多种协商方式”[4]。上述多种、多样、多元的协商对加强公共权力制约和监督,促进决策民主化,改善干群关系,完善基层民主和群众自治制度,保障政治清明和政府廉洁,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三)人民至上的价值维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人民群众的生产活动及其成效是人类社会其他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基本力量。不言而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毛泽东认为,党和政府的全部合法性完全来自人民的认同,所有权力都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5]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至上的价值维度是支持国家政权权威和公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依据,构成了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政权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逻辑起点。

      党的基本性质、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本质上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解放和幸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宣告:“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6]毛泽东同志说:“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7]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学习和掌握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紧紧依靠人民推进改革。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要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推进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国家治理,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国家治理体系是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国家治理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担负着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使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必须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基层社会生活,需要有充分的自由空间。人民群众、各类社会主体在基层社会生活中通过制订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人民群众通过参与立约、监督践约、自我守约,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的道德人格成长、发育、完善。基层社会的立约、守约实践,会使人民群众形成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责任意识,加深对主人翁的自我道德义务、法律义务的认识,提升关于权利的获得、权利的享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律的观念,从而在发生利益矛盾、冲突时,形成依法维权、依法寻求保护和救济的理性行为习惯。只有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才能真正形成对公权限定和私权保护,营造对国家有效治理的合适的氛围和合法性基础。

      二、治理现代化的廉政结构维度

      廉政结构维度是治理现代化框架性要求,社会转型的背后实际上是结构转型和优化。腐败最容易发生在单一主体、超强国家、权力至上社会背景下,要规避廉政风险,必须调整和优化权力结构,确立治理现代化的廉政结构维度。

      (一)多元主体的结构维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8]539从国家有效治理体系角度看,在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畅通公民参与渠道。因而,要注意发挥好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的多元协同作用,形成党委和政府与社会力量互联、互补、互动的社会治理网络。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冲破了原有的治理结构,在国家体系与市场体系之间,新生出日趋独立的社会组织体系。尽管当下中国国家、市场和社会三大独立的构架尚未成型,但是市场和社会组织独立性的功能日益显著。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以政府或市场为主的一元治理模式已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由政府、市场与社会组成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社会共治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走向。

      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不是封闭的,而是包容的,也就是说这个治理体系主体不仅是多元的,而且还应具备不同层面和不同类型的公民和社会群体的争取、接纳与吸收的能力。国家治理体系的包容性与社会极化成反比例关系,治理体系的包容性越强,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离心力就越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基础越坚实,合法性的基础就越扎实。国家治理的包容性体制,有利于拓展和扩大政治体制的弹性空间,增强公民的政治信任感,提高国家的有效治理能力。

      现代社会复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使现代社会的决策变得愈加困难,需要更多的专业经验、海量信息、专门知识和不同意见者的合作参与,需要社会权力更多地参与秩序整合。因而,国家有效治理结构,既要把多样性的治理对象纳入到治理体系中来,也要让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之间通过功能性的合作和互补而把整个社会治理成一个和谐高效的社会。具体地说,就是政府与政府外的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各样的社会自治力量一道去合作治理,在多元化的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建立起一个共洽的、网状互动治理结构。

      当下,公共领域和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形成的私人领域已经发展成熟起来,社会领域还有广阔的发挥空间。社会领域的参与主体——公众和社会组织,由于其社会性、民间性和相对独立性,有着摆脱正式制度和体制失灵的资源优势,它们与既有的党政体制存在天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又独立于体制之外,能较多地吸纳来自社会的公益或共享资源,成为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一种新的和有效的制度资源,促进公共政策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价值,并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与国家建制对等的监督力量,有效约束公权力的扩张。

      (二)权力制约的结构维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8]520这里,转变职能的主要内涵是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中全会上的讲话指出:“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实际上就是要处理好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还是政府起决定性作用这个问题。”[8]499这对于建设清正廉洁的权力制约结构有直接意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领域严格的管制和干预,限制了市场竞争,形成了资源的垄断和稀缺,由此产生的非正当利益、溢出利益成为市场和社会追逐的对象,权力寻租的空间由此产生。我国的党政体制是“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积极型体制,能够集聚资源把想做的事情做成。欧美是保护型的防范体制,是从限权的角度进行设计的。如果一种体制的积极资源过剩而限权资源不足,会诱发生成政治系统离散溃败的风险。现代国家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是防止权力垄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9]。有效的监督以合理的分权为前提,如果被监督者权力过大,监督者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监督。从人类政治文明的实践来看,权力的合理分置需要达成权力的某种对称与平衡。因此,从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入手,在国家治理中着力调整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厘清权力界限,客观上是在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筑起了一道防火墙,有助于减少社会转型期的腐败机会与腐败蔓延的条件和土壤。

      党的十八大以来所披露出的腐败大案要案,多与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边界模糊密切相关。透析这些现象不难发现,权力扩张的内在倾向与权力限制的外在力量是天然的悖论。消解悖论、走出困境根本出路在于约束权力,而约束权力又以分权为基础。从权力结构的现状来看,一是横向分权不充分。当下,横向权力主要是不同工作领域的分权,并非依据权力的功能进行划分,从而导致国家治理过程中,部门间相互扯皮,部门内缺乏制约。二是纵向分权不科学。权责对等是分权的基本原则,目前权力和责任在上下级之间的分配不均等,越是向下权力越小、责任越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增强监督权力和实效。”[10]19但是,具体要建立什么样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才能有效地建立监督和制约权力还在探索之中。

      当然,分权并非简单的权力切分、划拨,还要以分类为基础。在当前,各种廉政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应将效率与廉洁统一起来。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必须要强调效率,在正当正义的前提下,权力需向市场精英集聚,因此需要集中权力和资源;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强调公平公正,而民主和分权是建构公平公正的权力结构的基本手段。两种不同类型的控权逻辑,所匹配的不同内涵的权力监督和约束,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高效、廉洁的应有效应。

      (三)社会自主的结构维度

      社会主义国家集权体制构建,一般都认同这样的理论假设:一是执政党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执政党利益是三位一体的,全社会的目标就是执政党的追求。二是执政党的成员和政府官员是没有任何个人私利的人民公仆,其价值取向始终是人民利益最大化。国家有充分的理由和能力让权力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和每个细胞,整个社会从个人到组织都成为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国家附属物。由于国家垄断着社会权力和权利,因而国家组织和人员畸形膨胀,国家治理处于低效率高成本状态。与此同时,社会权力萎缩、社会主体单一、社会张力缺失、内部分化不够,整个社会始终没有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完善机制。国家从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生活呈现出高度政治化。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明确的边界,户籍制度把社会固化成城乡二元结构,最终完成对社会的绝对控制。所有社会生活几乎都按照国家科层制的程式来操作,社会生活是对政治逻辑的适应和充实。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尽管当下,多元化尤其是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多样性日渐流行,但是社会生活的基本面并没走出这种总体性的控制。

      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被束缚时,整个社会将缺乏生机和活力,经济与社会本身以及两者之间难以达到均衡全面发展。官僚组织在运行中,会获得来自外部环境和内部组织的海量信息。面对源源不断潮水般的庞杂信息,如何实现高效运用政治权力及对社会的全面控制,现有做法是,将党的基层组织在相应组织级别之上,配以战斗堡垒或政治核心的功能和资源,党的各级附属组织(工青妇、自治组织等)协同党和政府中心或重点工作,确保及时、高效和精确地将党和政府精神迅速有效地传递落实于社会底层。这种国家与社会关系失衡的场域下,诱发社会结构失重变形,陷入治理低效和无效的困境。国家自主性超出社会自主性,社会自主发展程度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没有起到对国家约束、监督的应有作用。

      如何释放社会的自主性,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均衡。第一,社会逐步摆脱国家的强势控制,增强公众和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现代宪法最基本含义是对公共权力约束、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支持和保障。增强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现代性在于,要将规则和秩序统一于社会,整个运作及其结果符合并统一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考虑到利益关系的多元走向,社会权力的分散制衡,组织形态的异质独立。因而,公共组织目标定位于弥补市场缺陷、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第二,聚合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理性,放大社会政治共同的公共空间。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均衡和谐逐渐成为占主导性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是现代社会政府行政创新的趋势,两者合作是围绕公共利益进行的。当下,政府行政无法有效地回应日益增多的公众需求,而第三部门包括民间的非营利性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低成本的、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在管理者多元化的背景下,国家与社会的均衡中,多元合作治理才能使得国家治理更为有效。第三,完善社会多元合作机制,实现社会的共建、共享。倡导治理是因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同时存在,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仅仅依靠国家计划和命令手段,无法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两者最终都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共享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仅是分离的,更应是合作的。政府与公民应在对公共生活的参与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将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到最佳状态,克服和减少社会转型时期现代性障碍,压缩寻租的空间,提升国家治理的有效性。

      三、治理现代化的廉洁政治维度

      对文明国家和廉洁政治的追求源自人民信任和制度自觉,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8]42这一论述表明了治理现代化的廉洁政治的基本要求和政治维度。

      (一)廉政文化的政治维度

      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管理理念和具体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规律的反映和运用。现代国家的治理有两个基本属性:体现国家管理共同规律的自然属性和体现国家性质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反映的是对公共事务治理的共同性规律要求,社会属性体现的是国家制度的政治属性。自然属性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是可以互相借鉴的;社会属性与一定的生产关系紧密相连,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和属性。不同文明形态、不同性质国家在具体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手段上能够相互借鉴,诸如“听证制度”“一站式服务”“政府问责制度”等。学习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治理理念和经验,是我国治理现代化的需要。

      人们无法想象在一个民主缺乏、政治冷漠、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缺失的社会生态中,能够对公共权力形成有效的规范和制约,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效果。公民文化就是建立在公民意识基础上的一种政治文化,一般认为公民应具备的基本意识或素质有:权力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并且由此引发出参政意识、议政意识、督政意识、公德意识。1962年,阿尔蒙德和西德尼·维巴合著了《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作者将政治文化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地域型(或村民)政治文化、依附型(或臣民)政治文化和参与型(或公民)政治文化。[11]在这里,公民文化被定义为参与型复合政治文化。当公民参与成为社会常态时,就形成了对高效政府工作的最好支持,也是最好的监督,从而有效地防止腐败的滋生。中国传统的廉政文化中心思想是讲:“为政者廉以洁己”、“为政者慈以爱民”、“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从洁己、爱民、任贤等三个方面构建廉政文化思想体系。[12]在中国古代,清廉是对为官为吏者的基本道德要求,即不取不义之财,不贪不义之利。

      廉政文化是人们在政治生活中,围绕怎样保证公共权力用来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被掌权者用来谋取私利,形成了由相关思想、价值观、制度等构成的文化价值和体系。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督促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在全社会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使清风正气得到弘扬。”[8]135廉政文化的建设者和承载者是全体公民,廉政文化建设中,要区分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科学设置教育内容,注重把握人们在不同阶段的思想状况,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廉政文化建设不仅是教育掌握公共权力的组织、个人规范地行使自己执掌的公共权力,还要能规范和引导着公民对执掌和运用公共权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评价和监督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好地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

      (二)放权限权的政治维度

      动员力强是我国政治权力结构的优势,即在重大事变、事件面前行动迅速,执行力较强。但是,也有弱势的一面,横向结构中防错纠错功能较弱,纵向结构中下级对上级监督较弱。如果决策失误,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实现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建构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预防重大失误的发生。

      简政放权是释放市场潜力和能量重要之举,也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部门大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放宽市场准入,不仅激发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而对于防治腐败有着釜底抽薪的作用。事实证明,权力集中的地方往往腐败频发和多发。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在国家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腐败问题具有复杂性、反复性、顽固性,必须从源头抓起,强制度、建机制,既治标、又治本。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坚决消除审批的“灰色地带”、扎紧管权限权的制度“围栏”。[13]

      放权就是理顺政府和市场、社会、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让权力回归市场、回归社会、回归地方、回归公民。限权就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监督权力,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从而形成“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权力格局。放权、限权的前提是分权,从而实现权力制约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相互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权力运行机制是权力之间动态关系的流程性、程序性的呈现,放权、限权、分权目的在于权力的运行机制设计更合理、更有效,能够更充分体现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真正解决少数人、少数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权力太大难以制约问题,以科学的权力架构、体制机制确保反腐倡廉达到较高水平。

      公开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限权的过程,对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员都需要申报个人财产,其内容包括个人的收入、财产,配偶和子女的财产状况等也要申报,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让人民群众真正能够行使监督权、知情权,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提供有力的社会支持。

      (三)宪法约束的政治维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0]9宪法的权威是国家中最高的权威和最后的权威,人民意愿、国家意志、执政党主张高度凝练统一在宪法规范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只能在宪法的框架内活动,受宪法的约束、制约、监督。这个层面的约束、制约、监督具有至高性、最终性,如果不具备这一特性,那么权力就会超越宪法,导致社会秩序的溃败和破碎。

      现代文明国家将国家的治理置于宪法之下。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政治的基本要求在于保障私权和限制公权,人类社会之所以建立国家,是因为希望公权力保护自己,但是如果公权力不受约束的滥用,会成为社会的祸害。扩张性、侵犯性是权力的负面德性,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否则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宪法是对公权力监督和约束的有效方式,以最高法律权威对重大政治、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和协调,合理配置公共权力,划分权力边界,限定和规范权力的运行。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执政党与国家政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形成具有包容性和约束性的宪法框架,明晰和保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廉政维度十分必要。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14]显而易见,包括宪法在内的制度资源影响并决定着社会历史变迁的进程。在转型国家,受历史遗产因素的限制,廉政资源对于宪法及其实施存在严重不足,腐败现象容易滋生蔓延。宪法政治本意应该是限制公权,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应存在不受限制的权力。因此,宪法政治的设计、实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应是同步推进,二者都需要调整契合来重构原有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制度变迁和创新过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廉政对于宪法而言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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