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经济(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之二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四、宏观调控
(一)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经济和经济管理(调节与控制)可以有宏观与微观之分。宏观经济一般是指本国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动,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或调控就是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微观经济一般指个别经济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在这种单位中的管理就称微观管理,通常又称企业管理。据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的解释,微观经济学“集中于研究构成整个经济制度的各个单位的行为--厂商、家庭和个人的行为”;宏观经济学“集中于研究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的行为,尤其是那些总体数字的变化,如总的失业率、通货膨胀率、经济增长率和贸易差额。”“要记住的是这两种经济观察角度只是看同一事物的两种方法。微观经济学代表由下而上的视角,而宏观经济学则为由上而下的视角。”(注:斯蒂格利茨著:《经济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7页。)
在我国近年来发展的有关经济方面的重要文献和论著着重研究的是宏观调控。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对经济的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宏观调控。据前不久新闻报道:世界银行在1997年6月25 日发表的《在变化世界中的国家》的报告,强调要重新认识国家在国民经济中的职能,认为“高效率的国家”是成功发展经济的基础。世行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家机构的职能主要应包括以法律为基础,保持有效的宏观政策环境,对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环境等。(注:转引自1997年6月28日《人民日报》 新闻报道。)
实行市场经济,必须要有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这首先是因为市场本身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例如,市场一般体现短期的需求,市场调节是不确定的,往往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它也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这也就是说,市场不仅不是万能的,而且还会发生偏差和失效,所以必须有国家的宏观调控对市场作用的不足和偏差加以弥补和制约。但宏观调控并不贬低或排斥市场作用。健全的市场体系和有效的宏观调控是相辅相成的。
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了宏观调控的任务及其使用的手段,“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要深化金融、财政、计划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和协调机制。”(注:十五大报告单行本第27-28页。)
宏观经济调控的方式,一般有以直接控制为主和以间接控制为主两种方式。在以直接控制为主的方式下,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企业的活动都由国家(通过主管国家机关甚至个别领导者)直接决定。在以间接控制为主的方式下,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控制和调节经济的运行。
中共中央第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就强调了间接宏观调控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宏观调控近年来的实践
我国自1992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目标后,经济建设大踏步前进。但1993年,同时出现了经济运行过热的现象,通货膨胀率迅速上升到两位数。同年6月, 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1993--1996年,中国的宏观调控取得了使全世界瞩目的成就,既成功地降低了通货膨胀率,又保持了经济的高增长。从1993--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11.6%。(注:《人民日报》记者吕贤如:《驾驭全局平稳着陆--喜看我国宏观调控取得显著成效》载1997年8月11日 《人民日报》。)
国家统计局《关于1996年经济形势及1997年展望》的公报在总结这一轮宏观调控成就时讲到,“总起来看,1996年是我国宏观调控成效最为显著的一年……,基本上达到了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预期目标,成功地实现了经济的‘软着陆’。这次宏观调控之所以能取得明显成效,一是调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二是调控力度适中,坚持总量适度从紧和灵活调节相结合;三是调控手段灵活多样,强调市场导向和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四是调控与改革相结合,通过深化宏观经济体制改革,提高了宏观调控能力;五是注重各项政策目标之间的协调、统一,较好地兼顾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注:国家统计局:《宏观调控成效显著、优化结构势在必行》载1997年1月22日 《人民日报》。)
经济的“软着陆”是指一国的经济既能高速度发展,又能低通货膨胀,这是很了不起的成就。在经济发展领域中,与“软着陆”相对比的一个现象是“泡沫经济”,它也是近年来经济界广为关注的一个经济现象,其大意是指以土地和股票为代表的资产价格迅速膨胀,其增值速度大大快于国民经济基础指标的增长,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经济现象。由于这种价格的膨胀是虚构的,仅仅表现为资产帐面价格的上升,故形象地被称为“泡沫经济”。这种反常的经济现象最终造成收入下降,消费萎缩,严重的经济衰退。
我国近年来在经济领域中的巨大成就表明党的十四大作出的决策是正确的,党在国内外复杂形势下驾驭局势的能力。
(三)宏观调控与法律
前面已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应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这里讲的经济手段主要是指利率、汇率、信贷、税收、价格等手段;法律手段则指制定和实施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等。自1993年以来,我国相继实行了财税、金融、外汇外贸、价格、投资、社会保障等重大宏观改革,为此广泛地使用了各种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从而创造了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
在1992年至1996年时期,我国的立法速度是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来最快的几年。而且立法的重点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例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预算法》、《农业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法》等。在这一期间修改的、直接有关经济领域的法律有《商标法》、《专利法》、《经济合同法》等。至于民商法或经济法领域以外的、规定经济问题的法律也有不少,例如宪法第3--11条的修改。
这里我们不妨以1995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例说明金融宏观调控与法律的密切关系。该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它的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蓄、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等。因此它的法律地位与商业银行不同,后者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其设立、变更和终止均应由人民银行批准;其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这两个银行法说明了金融体制改革是通过货币、财政政策与法律、法规、规章来间接引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决策,以及群众的经济行为,宏观调控的责任,主要落在中央银行和财政部身上。近几年来,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一点,只要从群众对银行储蓄利率变化的感觉中就可以表明。
(四)机构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机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机构设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最近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现有政府机构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不仅滋生文牍主义、官僚主义,且助长贪污腐败,给国家财政,造成沉重负担。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不可能没有阻力和风险,但改革势在必行。这一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一改革的首要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为此,应加强行政组织体系的法制建设,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要防止出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五、对外开放
(一)一项长期基本国策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曾长期处于同世界基本隔绝的状态。直至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才进入了对外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曾明确指出,“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孤立起来,闭关自守是不可能的,不加强国际交往,不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先进科学技术和资金,是不可能的。”(注:转引自中共中央宣传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1995年第45页。)我国的对外开放,是对全世界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开放。不仅是经济领域的开放,还包括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开放。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因为我们现在面对的是经济、科技全球化趋势,所以我们应从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在近20年中,我国对外开放的突破是从沿海建立经济特区开始的。兴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以后,又相继开放沿海十几个城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东南地区、环渤海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批准海南建省划定海南岛为经济特区。以后又决定开发开放浦东,开放沿江、沿边城市和全国各省省会以及一些有条件的城市,全国范围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注:转引自中共中央宣传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1995年第45页。)
在同一期间,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增长,进出口额由1978年的206 亿美元增至1996年的2890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第32位升至第11位,外汇储备突破千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投资累计近2,000 亿美元,引资数量连续四年稳居世界第二。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度从未象现在这样紧密。中国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已逾29万家,就业人员达1700多万,上交税收占整个工商税收总额的1/10强, 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值的约40%(注:《人民日报》记者龚雯:《基本的国策--坚定不移地对外开放》载1997年8月9日《人民日报》。)。
以上情况和数字的变化都证明,对外开放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这方面的成就就是举世公认的。
在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过程中,我们还应正视有关对外开放中的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正确处理对外开放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关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扩大对外开放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途径,但中国的现代化归根到底还是要靠我们的自力更生,因此,我们必须把对外开放建立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必须“把引进和开发、创新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优势;把引进的资金和自身创造性劳动相结合,力求高效益的产出,真正增强我国自力更生的能力。”(注:胡平: 《正确处理扩大开放与坚持自力更生的关系》载1995年11月9日《光明日报》。)
又例如“与国际接轨”的问题。近年来在对外经济领域中,“与国际接轨”是一个常用的术语,其最重要的含义是按国际通行做法(国际惯例)管理本国经济。但应注意,“与国际接轨”是加强对外开放必然要逐步实现的,但与此同时,也应认识到,实现“与国际接轨”必须改变我们的传统观念,才能适应这一要求。以下我们且以1997年小浪底工程为例。
1997年我国的巨大成就之一是黄河小浪底工程截流成功,这是中华民族治黄史上带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个伟大工程。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这一工程中经常听到的两个法律术语:合同与索赔。
小浪底工程的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与国际工程管理的全方位接轨。工程引进了11.09亿美元的国际贷款,按照世界银行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结果是意、德、法三国的一些公司中标。它们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国和外国公司,因而在小浪底工程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生产关系和法律关系。工地上,共有51个国家的700 多名外商和上万名中国建设者参加进来。外商众多,在管理形式上也形形式式,有中-外-中,中-外-外,也有中-外-外-中,错综复杂。
这里没有说了就算的领导,也没有绝对的权威,大家都必须遵循的唯一准则就是合同--国际通用的菲迪克土木工程合同条款。在合同面前,无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一律平等,谁违反合同,谁受罚。于是,便发生了一系列让中国工人心绪难平的故事:一个例子是:一个中国工人在施工中掉了4颗钉子,外方管理人员马上派人拍照。不久, 中方收到了这样一封信,浪费材料,索赔28万元。
水利部和小浪底建管局领导及时告诫施工单位,“索赔”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我们应调整情绪,适应国际惯例。索赔权利对缔结合同各方是对等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工人先是从心理上,后是从行动上渐渐适应这种管理模式。(注:《人民日报》记者:《筑起的不仅仅是一座大坝……写在小浪底截留之际》载1997年10月29日《人民日报》。)
以上讲的合同--索赔问题是国际接轨活动中的法治问题,即订立了国际合同(契约),必须依合同条款行事;违反合同,就应负责赔偿。在小浪底工程的国际接轨中,我们既了解到法治的力量,也深感法治与人们法律意识的密切关系:实行法治首先要改变观念,而且可能还要付出巨大代价。
(二)对外开放与法律
我国在坚持对外开放方面已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七个法律中就有我国最早制定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改),以后有《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其中专章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自确定市场经济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有关民法、商法、经济法,特别是涉及对外开放方面的法律更逐步增多,其中最突出的是1994年制定的《对外贸易法》。它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大的管理体制框架,确立了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规定我国奉行统一、公平和自由的对外贸易原则,包括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等。正如当时外经贸部负责人吴仪所讲的,“这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注:吴仪就《对外贸易法》获准通过答《人民日报》记者问,载1994年5月14日《人民日报》。) 这一法律的主要特点可归结为两点:一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二是向国际惯例靠拢。这两个特点相当于前面讲的正确处理扩大对外开放与坚持自力更生的关系。从中国国情出发,主要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企业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换、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放弃外贸企业许可制,将导致外贸秩序的混乱,因此,外贸法中仍规定了外贸企业许可制(第9条),另一方面,向国际惯例靠拢, 也即通常讲的使我国与国际接轨。我国在1986年就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自80年代初开始直至90年代初,我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成为相应公约的成员国。《外贸法》中充分体现了我国向国际惯例靠拢的决心,例如在对国内产业给予适当保护上,放弃了过去实行的行政审批等制度,而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制度,放弃了过去实行的各种外贸补贴制,而规定外贸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在这里,经济体制改革与加强对外开放是同步进行的。
六、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
1996年《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都有这样一个标题:“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据前一个报告中的解释:“实施这两大战略,对于今后十五年的发展乃至整个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快科技进步,优先发展教育,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注:李鹏:《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96年单行本第30页。)
由此可见,这两个战略包括的范围很广。在这里,我们仅简单地论述科技进步与可持续发展以及有关法律问题。
(一)科技进步
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二战后,科技发展一日千里,日新月异,科技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越来越密切。近年来,我国科技界提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稳住一头’是指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等重大研究开发,增强我国科技实力与后劲。‘放开一片’是指通过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放开放活科研院所,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加速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注:《光明日报》记者刘敬智:《稳住一头、放开一片--喜看科技加速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载1997年8月22日 《光明日报》。)
这一方针的根本目的是要打破旧的封闭型科研管理体制,将经济建设作为科研工作的主战场。
我国法律为促进科技进步起了重要作用,例如对科技发展的组织管理、科技成果的转让与推广、科技合作的促进和保障以及在预防和制裁危害科技发展的不法行为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技术合同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多法律、法规等。 其中最实用的是1987年制定的《技术合同法》, 它是与《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并列的三个合同法之一。
《技术合同法》使技术成果成为有价值的商品,可以投入市场,进行合法交易成为人们的共识;它保障了技术市场的合法交易,使技术成果得以“公平、公正、公开”地竞争,加快了技术成果的转化。在这一法律实施之前一年的1987年,全国签订的技术合同13.16万项, 成交总金额为33亿元人民币,该法实施后,1988年全国签订的技术合同26.5万项,成交总额达72.4亿元,比上一年翻一番。到1996年,全国签订的技术合同22.69万项,成交总额突破300亿元,虽说合同的份额没有多大变化,但平均每份合同的成交额从1987年的2.5万元,1988年的2.7万元,上升到1996年的13.23万元。”(注:《人民日报》记者陈祖甲: 《为技术交易保桥护路--〈技术合同法〉实施十周年述评》载1997年11月3日《人民日报》。)
(二)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近年来在我国有关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等事项的文献中常见的一个词语。它的含义在1994年出版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的第一章序言中有一个简明的解释:“人口剧增、资源过度消耗、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南北差距扩大等日益突出,成为全球性的重大问题,严重地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继而威胁着全人类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在这种严峻形态下,人类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社会经济行为和走过的历程,认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注:《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1994年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从以上解释中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这一词语所包含的思想是极为重要的,其范围也是很广阔的,它与我国法律的关系是密切的,在该白皮书的第三章“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与实施”有很多原则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