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行为的道德观念_道德论文

自觉行为的道德观念_道德论文

道德的自觉行为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觉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道德观的历史变迁

道德观是关于道德的包含着种种差异性的一般观点,是道德自身观念性的规定标志,也是道德与非道德的观念性的区别标志。建立一定的道德观是各个时代的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也是全部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归宿。

我国古代有丰富的伦理学思想,多方论及了道德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古代的用语中,伦理与道德是不同的。“伦”有同类、同辈、伦常、纲纪等多种意义;伦、伦理,多以群体内的关系为对象。“德”主要指道德、品行、节操;德、道德,多以个人行为为对象。汉代的董仲舒提出三纲五常之说,而冯友兰先生则指出:“五常是个人的德行,三纲是社会的伦理。”(注: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31页。)在中国古代的用语中, 伦理与道德分别概括社会纲常与个人德行,这个区别是十分重要的。伦理实际上是作为社会组织、制度的道德,明确了这一点,在建立道德观时,就不会仅仅概括个人道德了。

在古希腊有εθοS一词,最初指驻地或公共场所, 后来又延伸为风俗、习惯,相当于汉语的伦理一词;到亚里士多德,刚专门表示研究人们德行的科学。此后,又演绎出性格、品质、德行等意义。古罗马历史学家西塞罗(Marsus Tullius Cicero,前106~前43)把亚里士多德著作中的εθοS一词译为拉丁语的Moralis。到公元4世纪, 从这个词又派生出专指道德的Moralitas一词。从语源上看, 伦理与道德有同有异。如康德就把伦理与道德混用。把伦理与道德明确分开的是黑格尔。他认为,伦理是属于客观的所谓绝对观念,它调整个人生活的各个环节的伦理力量就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与伦理不同,“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1页。)。 “道德主要地包含着我的主观反省、我的信念、我所作的遵循普遍的理性的意志决定,或普遍的义务”(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3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36页。)。黑格尔把伦理和道德分别置之于客观和主观两大不同的领域,这个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黑格尔的绝对观念被合理地抛弃了,作为道德的绝对观念的伦理也遭到同样的命运,剩下的就只有作为人主观存在的道德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阐述自己的历史观时就清楚地把道德归结为意识形态:“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来考察现实的生产过程,并把与该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然后必须在国家生活的范围内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意识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43页。)又说:“观念、思维、 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道德属于意识形态的观点经过前苏联伦理学家的阐发,在社会主义国家得到广泛的认同。我国的伦理学家也把道德视为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如罗国杰教授等主编的《伦理学教程》一书就指出:“从质的规定性来看,所谓道德,就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这就是说,道德是社会范畴,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它不同于其他社会范畴的主要特征是:第一,用善恶标准进行判断和评价;第二,依靠舆论、信念和习俗来维持。”(注:罗国杰等编著:《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5年版,第8页。)道德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说在理论上有一系列漏洞。第一,“从质的规定性来看,所谓道德,就是……一类社会现象”。把这个定义模式加以整理就可得到“道德的本质是……现象”以致“本质是现象”的简化形式。显然,在哲学上是不能成立的。第二,此说把道德称之为上层建筑,是不能成立的。论者也承认道德包括道德活动现象,包括群体活动和个体行为。如果道德真的是上层建筑,这样,全部作为道德的群体活动和个体行为,包括生产劳动,都是上层建筑;那么,还有什么经济基础?第三,把道德称之为意识形态也是不成立的。论者承认道德包括道德活动或道德行为;如果道德是意识形态,那么,作为道德的道德行为也应当是意识形态;如此,就把意识等同于行为,这也是违背常识的。第四,此说在论及善恶时认为:“每个民族,每个时代直接用以判断善恶的标准,都是那个时代或阶级通行的或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注:罗国杰等编著:《伦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84页。)道德以善恶为评价标准,善恶以道德(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为评价标准,二者互为评价标准,便失去了标准。此外,作为道德的善恶和作为意识形态的道德,都属于意识形态,在这种互为标准的评价中,其标准都是一种主观的存在。以主观的东西为道德和善恶的标准,便最终否定了道德的客观标准。第五,此说把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活动(行为)三者外在地加以并列,割裂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缺乏理论上的内在一致性。总之,道德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说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

近十五六年来,我国伦理学界也几次讨论道德的所谓本质问题,阐述了某些不同的道德观(注:参阅姜建强《关于道德本质研究述要》(《社会科学述评》1988年第4期)、蔡子文《十年来道德理论研究概况》(《毛泽东哲学思想研究》1990年第5期)、 罗国杰《十年来伦理学的回顾与展望》(《道德与文明》1991年第1期)等文。)。 特别是肖雪慧和和夏伟东的争论,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肖雪慧认为,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道德正是人探索、认识、肯定和发展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注:参阅肖雪慧:《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载《光明日报》1986年2月3日。)。后来肖女士又提出了道德是一种工具性存在,它产生于人们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自我肯定与生存发展的需要(注:参阅肖雪慧:《论道德的工具本质》,载《江海学刊》1990年第1期。)。夏伟东则格守道德的规范性, 认为规范性和约束性才是道德的真正本质(注:参阅夏伟东:《略论道德的本质——兼与肖雪慧同志商榷》,载《哲学研究》1986年第8期。)。无疑,肖女士的观点打开了道德观研究的一个新思路,但对道德观的阐述还是乏力的。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现代我国既有的道德观有三个弱点:一是把道德归结为意识形态,而没能定位在人的自觉行为,致使所概括到的三部分对象没有内在的一致性;二是主要着眼于个人道德,而未能概括群体的、制度的道德;三是逻辑上的种种混乱,如没有为道德找到合适的属概念,没能建立起科学的道德分类体系,没能以道德观为核心建立起伦理学的科学体系等。由此看来,建立科学的道德观,仍是伦理学研究的首要任务。

二、道德的自觉行为观

笔者的道德观可称之为道德的自觉行为观: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环境中的人的体根源于种种需要的涉及彼我利与害的自觉行为。这个道德观具有如下六方面相互联系着的内容。

第一,道德是人的自觉行为。行为是主体在自身整合力作用下结合外部条件而实现的自主又适应的整体性活动。主体是能自主行为的生命机体,包括动物和人。人是能自觉行为的主体;自觉行为是人整体性的运动规律,是在人意识控制下发挥内在结构孕育的潜能并结合、运用外部条件而实现的行为,是有计划、有目的、有选择、能预见其后果并随时在意识调节、控制下实现的行为。所谓自觉行为的自觉,就是指统一在行为中的意识。意识是由于语言的创造和习得而在心理范畴实现了内在对象化关系的自控自知的心理。心理是主体的一个内在构成要素,其功能是借助信息而实现的对主体自身器官和相应外部对象的控制、反映与反应(注:参阅拙作《心理本质新探》,载《心理学探新》1984年第1期。)。由于语言的创造和习得, 在人的心理范畴内便区分出手段心理(如构音动作、语音等)和对象心理(语音等手段心理把握、结合着的其他观念)。语言的创造、习得和运用就意味着在人心理中实现了内在的对象化关系,即对控制的控制和对反映的反映。这样,人不但能以自己的肢体和外部事物为对象,而且能以自己的心理为对象。人能控制自己的心理,觉知自己的心理,塑造和改造自己的心理。这样,便使动物似的心理发展为具有自觉这一新质规定的心理——意识。所谓自觉,就是人对自己的心理和行为的自控、自知、自塑、自正的规律。作为道德的自觉行为统一着的意识是为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是从内容的角度来分类命名的意识,包括人掌握着的道德知识、道德规范、道德范畴、道德信念、道德情感、道德行为方式等。人观念体系中的道德意识是道德的内在规定因素。作为行为的道德内在地蕴含着相应的道德意识。但须明确,道德意识并没有脱离开一个个活人的独立的存在,道德概念概括了道德意识是统一在人的观念体系和其自觉行为中的意识。道德意识是道德的有机构成部分,而道德是一种自觉行为。说道德是一种自觉行为就统一地把握到道德的具体存在,揭示了道德的根本规定性;同时为道德意识、道德规范找到了恰当的归宿。像道德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说那样,把道德归结为意识、道德意识或意识形态,显然是不适当的。

第二,作为自觉行为的道德是人的道德,人是道德的承担者。人是一个概称,这里的人包括个体人和群体人。在传统的伦理学中,谈及道德主要概括个人的道德,而把群体的,特别是制度性的道德——传统理论思想中的伦理——给忽略了。显而易见,群体,特别是有组织有领导的集体不是一个个人的代数和,而是一种具有高于个人的质的规定性的复合体。群体行为是群体发挥其内在结构孕育了的潜能并结合外部条件而实现的行为。如企业的生产、军队的作战就是一种群体行为。这种行为也涉及彼我的利与害,也是道德。日本鬼子在南京进行大屠杀,是集体的恶德,是集体的犯罪。国家按照教育法办学校,对年轻一代进行教育,是一种普遍的善德,是制度性善德。群体道德、制度道德是不能归结为个人道德的。因而,在概括道德时必须明确,道德的承担者不但有个人,也有群体。当然,群体有复杂的组织机构,有复杂的行为方式,有众多的层次。作为群体行为的道德也有不同的层次、表现方式,群体与个人也有复杂的关系,等等,这都是专门研究的课题。但不论如何,道德的承担者是人,包括个人与群体。这样概括道德,就把思想史上的伦理与道德都概括其中了。

第三,道德是涉及利与害的自觉行为。利与害都是价值概念。利或利益是有益于个体或群体生存发展或有积极价值的条件。利益多种多样,从来源上看有自然利益和人创利益;从具体内容上看有物质(狭)利益、政治利益、文化(狭)利益等;从受益者的角度看有个人利益、他人利益、集体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人类利益等。害、灾害或灾难是有碍于个人或群体生存发展的种种条件。害也有多种,从来源上看有自然灾害(天灾)、人为灾害(人祸)。从具体内容上看有经济灾难、政治灾难、文化灾难等。从受害者的角度看有个人灾难、他人灾难、集体灾难、民族灾难、国家灾难、人类灾难等。利与害是相对于具体的个人和群体来说的。某一事物在特定的条件下相对于特定的个人或群体来说,其利与害都是确定的。利与害,包括潜在的利与害,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但不见得完全被人们认识到。作为道德的行为中涉及的利与害是人们认识到的利与害;作为道德的行为是能预见行为的利害后果,并用一定方式涉及此利与害的自觉行为。概括地看,避害趋利是个人和群体行为的一般规律。在作为道德的行为中人们究竟如何涉及利与害呢?在复杂的利害关系中,人们的态度和做法是不一样的。对于利,有创利、授利、分利、互利、竞利、受利、夺利、骗利、霸利、毁利等。对于害,有避害、除害、化害、嫁害、造害等。不论如何,作为道德的行为都是以一定方式涉及利与害的自觉行为。

第四,道德是人的涉及彼我利与害的自觉行为。道德作为涉及利与害的自觉行为,总是涉及特定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是有利或有害于特定对象的自觉行为。概括地看,不论是个体或群体,其作为道德的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无非是彼我两方面。从个人的角度看,个人的作为道德的行为可能是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如劳动、学习、锻炼、卫生、娱乐等;也可能是有害于自己的行为,如吸烟、酗酒、吸毒、自虐等。也就是说,个人自觉实现的有益于或有害于自己的行为反馈于其自身,个人是道德的授体,同时也是道德的受体。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对于个人而论,善待自己是个人道德生活的起点,也是个人道德生活的最终归宿。作为道德的个人行为也可以有利于或有害于他人和群体。从群体的角度看,作为道德的群体行为可能是有利于或有害于自己群体或群体内成员的行为;也可能是有利于或有害于其他群体或个人的行为。总之,作为道德的行为是有利于和有害于彼我的自觉行为。

第五,道德是根源于个人或群体的种种需要的自觉行为。进入文明时代以来,道德之声不绝于耳;这难道是偶然的吗?道德,特别是善德,是公认的好事;人心向善是普遍的心理倾向。因而,道德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刻的个人根源和群体根源。最一般地看,自我肯定是个人和群体的根本追求。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和作为社会组织的群体,其自我肯定又各自有其独具的特点。人的自我肯定不仅仅是苟活于世,而是要生活得更幸福、更完善。从个人的角度看,个人生活不但要长寿,还要乐生。要生活,首先要满足自己的种种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等低层次的需要。正如《管子·牧民》篇所言:“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在低层次需要的基础上,人们逐渐发展起高层次的需要,如劳动、求知、创造、负责任、尽义务、自我完善等,这些高层次的需要就是道德的需要、善德的需要。种种恶德的根源也是行为者个人的需要,是在生理需要基础上形成的贪欲、淫欲、支配欲、扩张欲等畸形欲望的驱使下形成的一种需要。正是个人的种种需要,推动人们自觉实现相应的种种行为,实现种种不同的道德。在这一点上,肖雪慧女士的见解是十分卓越的。从群体的角度看,群体要生存发展,同样需要创造、占有、分配、利用种种有益的条件,祛除种种不利条件;同时需要协调群体内部的人际关系、群体外部的社会关系;一句话,需要道德。综上所述,不论从个人的角度看还是从群体的角度看,道德都根源于需要,根源于个人和群体的需要。所以,道德具有深刻的内在规定性,而决不是硬性外加的什么强制力量。

第六,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环境中的人的自觉行为。人不是一种孤零零的抽象存在,而是生活在一定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的具体存在。自然环境中的种种存在有的有益于人的生存发展,有的有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人的生活一方面依赖自然环境,同时也会这样那样地变革自然环境。人对自然环境的变革有积极、建设性的变革,也有消极、破坏性的变革。特别是当代人类生产生活中对自然的巨大破坏,造成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土地荒漠化等,已严重地危及人类的生存发展。人对环境不应该负起重要的道德责任吗?生活环境中的种种具体存在对个体和群体同样具有两重性。处在复杂社会环境中的人既要适应社会环境,又会努力变革社会环境。革命、改革就是变革社会环境以造福人类的道德行为。所以,道德既承受着环境的深刻规定,也对环境有着深刻的规定作用。

上面,我们从六个方面论述了道德的自觉行为观。比较一下这个道德观与道德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说就可以发现,这两种道德观起码有如下四点差异。第一,道德的自觉行为观统一具体地把握到应然的研究对象——作为自觉行为的道德,同时给道德意识、道德规范等以科学的地位。道德的意识形态说只合逻辑地把握到观念形态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而不能给道德行为一个恰当的科学地位。第二,道德的自觉行为观把握到道德的承担者,即个人和群体。道德的上层建筑说笼统地把道德推到上层建筑的地位上,变成令人难以捉摸的东西。第三,以道德的自觉行为观为核心来建构伦理学的科学体系,可以建构起道德的分类体系,可以使道德行为、道德教育、道德评价、道德修养、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情感、个人道德、群体道德、制度道德、善德、恶德等内容各得其恰当的理论地位,可以形成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科学理论体系。而以道德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说为核心建构理论体系,免不了内在的逻辑矛盾,不能达到内在的一致性。第四,道德的自觉行为观既把握了道德的内在规定,也把握到道德的外在规定。道德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说主要把握到道德的经济基础规定或外在规定,而未能把握到道德的内在规定。

三、道德的特点

道德的自觉行为观揭示了道德的一般规定性。在道德的一般规定性统一着的不同维度的关系中,还有许多不同的特殊规定性、特殊规律或特点。道德具有如下六方面的特点。

第一,在作为道德的行为统一着的人的意识倾向的维度上,道德具有趋与避两极对立的规律。意识倾向即人的意识对特定目标的追求和指向,是人行为目标、方向的内在规定因素。意识倾向的基本规律就是趋与避,即趋向、追求某种目标和躲避、排斥某些事物的规律。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人的趋与避千变万化。走路避车祸,趋安全的好路;穿衣避不适、丑陋,趋舒适、美观;在社会生活中,追求成功和荣誉而避免失败和耻辱等。概括地看就是避害趋利。但人既是社会的人,又是生物的人,其害其利又是有层次性的。作为生物的人,其趋与避的一般规律是避苦趋乐,即倾向于满足人生物性需要,而排斥、避免不能满足需要的状态。满足了人的食、性、安居等生物需要,其心理效应是舒适、快乐;不能满足其生物需要,其心理感受是不适、痛苦。避苦趋乐是作为生物的人对相应利与害的趋避规律。作为社会的人,其趋与避的基本规律是避下趋上,即追求受社会肯定、赞许、有积极人生和社会价值的事物,如创造、贡献、名誉、权位等,而避开受社会否定、唾弃、有消极人生和社会价值的事物,如作恶、犯罪等。人们心目中的上与下是社会价值观念,是社会性的利害观。在不同人的观念中,其“上”与“下”既有共同性,也有个性差异性。但概括地看,避下趋上是作为社会的人的一般意识倾向。避苦趋乐与避下趋上有一致性,也有矛盾。这种矛盾正是在作为道德的自觉行为中决策如何对待利与害、进行动机斗争和自觉选择的重要根源。

第二,在人对作为道德的行为的自我控制的维度上,道德具有行与止两极对立的规律。道德是在意识控制下实现的自觉行为。人如何控制自己的行为呢?无非是行与止。行即作为道德的行为的发动、持续;止即作为道德的行为的拒绝实施或中途停止。孰行孰止,这就看一个人的自觉选择了。一般说来,一个德行高尚的个人或群体,总是善行则行,恶行则止;从时机上看,总是当行则行,当止则止。一个道德败坏的个人或集体,往往是恶行则行,善行则止;不当行则行,当行则止。当然,具体情况是复杂的。在当行与当止之间,有许多中间过渡状态;在发动和终止行为时,犹豫、徘徊等状态都会存在。行与止只是概然之论。

第三,在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的具体性质或行为的品质的维度上,道德具有善恶两极性的规律。作为道德的行为是涉及利与害的行为。个人和群体如何处理和对待这些利与害,这就是行为的具体性质或品质。在此维度上,道德便具有善与恶两极对立的规律。善是在不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创造、争取、维护个人、集体利益和有利于他人、社会的自觉行为。善是个人和集体的自觉行为,这种行为的前提是不妨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为害他人与社会。在此前提下创造、争取、维护个人利益、集体利益,都是善的。同时有利于他人和社会更为善。利益都是具体的生存条件,它不会自动从天上掉下来。辛勤劳动、努力创造利益是善中之善,因而,万善勤为首。此外,学习、休闲、孝敬父母、抚养子女、教育学生、解人危难、为国家尽义务等,皆为善行。恶是以危害他人、社会为手段来索取、维护个人或小集团利益的自觉行为。敲诈、欺骗、失信、抢劫、造谣中伤、图财害命、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虚报浮夸、巧立名目搜刮民财、造假、贩毒、炮制黄色读物、发动侵略战争、屠杀无辜等,均为恶。在众多恶中,违背了法律的恶即为罪恶,此恶也就是犯罪。总之,善与恶两极对立,这是道德在品质上的两极性规律。在此善恶观中,我们充分肯定了创造与维护个人、集体利益的合理性。利己是个人、集体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有的道德理论中,把利己一概斥之为恶,这种观点是非常有害的。问题在于,如何利己。同为利己,善与恶的根本差异在于如何对待他人和社会利益。利己(包括利自己的集体)若以不妨碍他人和社会利益为前提,则为善。若以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前提,则为恶。这一善恶观为评定善恶提供了一个具有客观内容的标准。

第四,在作为道德的行为得以实现的主导性条件是个人还是他人、社会的维度上,道德具有自律性和他律性相辅相成的规律。自律即行为者自己自觉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对自己行为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道德作为自觉行为,大多数是由自我控制得以实施的,是自律的。对于自律的个人和集体,外部条件当然也起某种作用,但它是次要的。也有另外的一种情况,即主导性的规定因素在外部,这就是所谓的他律道德。他律即行为者在他人、社会集体、社会控制体系的指示、监督下被迫地按照一定道德准则对自己行为的规范、约束。如士兵按照命令行动、劳改犯在监督下被迫劳动等,都属于他律。对于成长中的儿童来说,他们的自律能力尚未形成,家长、教师对他们的指示、监督起着重要作用。一般说来,他们大都是从他律到自律。一个具有高尚道德的个人或集体,一般说来都是坚定的自律者。

第五,在道德的个体与集体的发生、来源的维度上,道德具有习得性和创造性相辅相成的规律。在个体与群体身上的道德,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学习得来的。学习是人主动索取外部对象的信息和以此为摹本来塑造、改造自己的行为的过程。个人或集体周围的人、集体、社会,对该人或集体提供道德方面的种种信息。该个人、集体则可能索取相应信息,并以此为摹本来塑造和改造自己。通过学习,把他人、他集体行为中的道德转化为个人、本集体的相应行为,从而习得相应道德。通过学习而得来的道德是个人与集体的道德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这里,学习的摹本、榜样是十分重要的。语曰:跟着好人学好人,跟着巫婆学下神,此之谓也。学习是道德的一个来源。另一方面,在个人和集体生活中,人们也会开展多种多样的创造。在不同的生活情境中,人们如何处理复杂的利害关系?其根据、目的、方法是什么?这些都需经过人们的深思熟虑,进行相应的创造,创造出新的态度、规范、方法,形成新的道德。创造也是道德的一个重要来源。习得性与创造性相辅相成,使道德有着具体可寻的历史踪迹。

第六,在道德的历史存在形态的维度上,道德具有稳定性与变异性相辅相成的规律。作为个人和群体自觉行为的道德有着深刻的内在与外在的规定性。道德的核心规定因素是道德意识。道德意识包括道德知识、道德规范、道德信念、道德情感等。这些观念形态的存在经过宣传、教育、学习、实践深入人心,甚至转化为风俗习惯等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在潜移默化中代代相传,从而使道德具有某种相对稳定的存在。道德的相对稳定性即道德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稳定存在的规律。另一方面,随着一代代新人的出现,随着科学、技术、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变革,人们的利害关系不断变化,道德也会相应变化。改革开放中的中国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大变革的时期,中国人民的道德面貌也正经历着一场新的革命。主体意识、平等竞争、劳动致富、科学意识、民主意识、创新开拓等善的因素正在崛起,贪污、行贿、腐败、诈骗、巧取豪夺等恶的现象也大量出现。正如章太炎先生所说的:“善亦进化,恶亦进化。”总之,道德既具有某种相对稳定性,也有历史变异性,这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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