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人史研究中的制度与文化:一条新的路径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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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09)04-0119-07

关于中国古代商人及商业资本历史的研究,是20世纪中国历史学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成果很多。学者们对于中国古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的考察,大多集中在商人阶层的形成、发展与经营活动范围上,特别是由商人及其资本所引发的商品运销和市场网络即所谓的商品经济发展规模,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商人及其资本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等问题,曾引起长时间的热烈讨论。学者们一方面为中国古代所出现的一次又一次的商品经济发展高潮而感到自豪,另一方面又不能不为中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最终未能突破旧体制的束缚而形成新的生产方式备感惋惜。这种两极化的矛盾格局,至今依然困扰着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的学者。于是,人们近年来又试图从社会经济基础、思想文化传统以及国家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的各个层面来探询这种矛盾格局形成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这当然对推进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是十分有益的。然而,如果我们换一种视角来思考,是否有可能从这一弥久常新而又令人困扰不已的问题中得出新的认识呢?

一、预设的理论前提与中国历史事实之间的差异

20世纪以来,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的研究虽然成果众多,但这种研究基本上已经预设了一个理论与方法论的前提,这就是把欧洲中世纪或者说欧洲封建社会里的商品交换历史以及商人与商业资本的历史作用,作为中国古代商人及商业资本发展历史的参照标本。由于有了这样一个预设的参照标本的研究前提,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古代商人及商业资本应该同欧洲中世纪的商人及商业资本一样,具备如下的两大基本特征:其一,在欧洲中世纪,由此推及到中国的古代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的交换是相当原始甚至是不存在的。我们所熟知的恩格斯的著名论断是这样描述的:

在中世纪的社会里,特别是在最初几世纪,生产基本上是为了供自己消费,它主要只是满足生产者及其家属的需要。在那些有人身依附的地方,例如在农村中,生产还满足封建主的需要。因此,在这里没有交换,产品也不具有商品的性质。……以交换为目的生产,即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因此,交换是有限的,市场是狭小的,生产方式是稳定的,地方和外界是隔绝的。①

特别是在古代中国,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特征的生产方式,集中体现在地主经济与小农经济之上。其二,从古代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特征出发,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市场关系,势必成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对立物,两者难以相容;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导致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瓦解,从而催生出新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社会。

把欧洲中世纪的社会经济发展变迁历史作为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变迁历史的参照标本,其实并不吻合中国古代商业及商人历史的发展轨迹。首先,中国古代商业及商人的产生历史很早,至少可以溯源到商、周时期(大约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475年),更遑论所谓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初始阶段——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前221年)。即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前期阶段西汉时期而论,私营商业的发展,民“皆背本趋末”②,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政府的赋役财政体制,出现了“商与君争民”、“市与野争民”的现象。唐宋时期,商业的进步使得区域间的商品流通日益扩大,南方的商人远涉于塞北之外,而“北界商旅辄入内地贩易”。③至于与海外各国的商贸往来,也都到达相当繁荣的程度,正如诗人们所描写的那样,“草市迎江货,津桥税海商”④。这种情况,在欧洲中世纪的前期阶段是不太可能出现的。

其次,中国古代商人的身份界限是比较模糊不清的,并不像欧洲中世纪的商人与封建主、农奴那样有着比较严格的区别。在中国古代有些王朝的户籍制度中,虽然在“民户”中或有“市户”、“行户”等的差异,但其划分的依据,基本上是按照居民所居住的地点,而较少是按照居民的不同阶层分类的。所谓的“市户”,主要是规范居住在城市里坐堂贩卖的“坐贾”以及游街串巷的小商贩。这种“坐贾”,绝大部分是资本少,买卖小。而那些经营长途贩运的富商大贾,则往往是在市列管理之外的豪民⑤,较少受到“市户”等户籍制度的限制。特别是“市籍”法与“市户”在唐代中后期即基本废弛了,以后虽然间有回光返照,但未再有全面实行。换言之,宋、元、明、清时期,虽然有市场管理制度,但“市籍”在制度上已不存在了,列贩坐商也不再受市籍的限制了。这就使得中国古代商人往往可以变换自己的身份与职业。尤其是宋代以来的商人,大多是多重身份的组合,既是商人,又是农户,同时也可能是士绅官僚。他们既关注于经商从工的经济收入,同时也着眼于经营土地的经济所得,农业经济和工商业经济可以在中国古代商人身上得到比较和谐的结合与互补,那种完全脱离农业经济的中国商人是很少数的。特别是那些经营工商业经济比较成功的富商们,由于有了经营工商业的财力支持,往往又能成为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在中国传统的古代社会里,商品经济与农业经济在更多的场合,是作为经济的共生体而长期存在的。甚至可以这样描述:中国古代社会里的大地主不一定是商人,但是绝大多数的富商大贾一定会成为大地主。即使是学者们最关注的商人们参与商品生产领域的活动,从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与法律习俗诸方面看,也并不存在有硬性限制的因素。因此,商人们参与商品生产的活动,自汉唐以至明清时期的文献记载中也是时有所见。

虽然说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曾经对部分商人实行诸如不得入仕等等的身份限制,但是,一方面是这些限制政策的执行时断时续,难以长远而严厉地规范整个商人阶层;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基本没有限制商人购买土地的禁令,这就为商人们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而转换身份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方便之门。商人们一旦拥有土地,其身份就更具不确定性,因为奔忙于四海的商人可以摇身一变成为农户,更不用说他们的子孙们可以各随所愿地读书、食租、经商以获取其他的社会身份。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对于商人们如此善变的身份的确定也是一道难题。正因为如此,中国古代社会里所谓“士、农、工、商”身份的形成及其转换,相对而言是比较没有严格的制度限制。即使是在西汉武帝时期实行比较严厉的抑商、勒商措施的关头,政府还特意为一部分商人进入官员阶层开启了制度上的某些通达的途径。北宋中期尤其是南宋之后,历代政府已经基本上放松了商人入仕的限制⑥,特别是当中国古代政府有了捐纳入仕的制度之后,商人们通过这一途径进入士绅阶层的高比例,是任何其他社会阶层所无法比拟的,更不要说是一般的贫困农民可以与之相提并论的。

最后,为了证实中国古代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农业经济与商业经济之间关系的矛盾及相互排斥,学者们往往都十分强调中国古代历朝政府的重农抑商政策。事实上,我们只要认真地分析中国古代政府所施行的某些“抑商”政策就不难发现:中国古代政府所推行的“抑商”政策,绝大多数是出于财政收入与社会控制上的考虑,而不是出于所谓维护“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需要。因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所谓“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本身就是一个变异了的想象形态,并不真正符合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实际。以中国古代政府施行“抑商”政策最为严厉的西汉时期为例,著名的贾谊、晁错提出“抑商”的建议,其出发点既有传统观念中的“天下均平”的意识,同时又主要是出于对当时弃农经商者众而导致“市与野争民”、“商与君争民”的忧虑。因为商人们东跑西闯,政府对其管理与控制相当困难;商人们可以买卖土地又经营商业,身份也变幻不定,让政府十分为难。而不像地道的农民,耕种田地,不离乡土,政府稽查起来一目了然,管理方便,政府的赋役征收也就有了固定的来源。这种出于社会控制和财政收入的两大考虑目标,始终是中国古代政府及一部分士大夫知识分子试图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基本模式。而这样理想化的模式在实施的过程中自然是阻碍良多,甚至是托诸空言,在当时并没有收到十分明显的社会效果。西汉武帝时期,政府实行“算缗令”,大概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最为严厉而且具有实效的“抑商”行为了。但是,汉武帝实施“算缗令”,最直接的诱因是迫于当时为了抗击匈奴的侵扰所造成的财政困难。从实施的后果看,严厉的“算缗令”同样也是短暂的,并没有形成长期的抑制商人的经济政策制度。中国封建社会国家财政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非制度性的临时额外征派经常会跨越制度的门槛而肆意泛滥,这种非制度性的政府财政等方面的勒索殊求,并不仅仅针对于商人。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基础的农民经济,其所受到历代政府的额外搜刮,更是不绝于书,时有发生,丝毫也不亚于社会的其他阶层。中国古代的政治议论中,经常有所谓“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主张,近现代学者们据此作为古代政府排斥商人及商品经济的证据,实在是有些过于注重形式而忽视其实效性。如果我们从另一个侧面来思考,古代社会的这种议论形式的标榜与政策措施的落实之间的不相称,不也正说明了商人阶层的经济优越性吗?

毫无疑问,国家体制对于生产形态以及行业经济的扶植与限制,主要地应该从制度性的层面去考察。而非制度性的强制措施,往往掺杂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难以得到长期的延续。从长时段的制度层面上来考察,大概是受到儒家以民为本的“轻徭薄赋”观念的影响,从唐宋以降,政府对于商业的课税和限制要比对农业宽松许多。北宋初年,政府实行恤商政策,各地对于商税的征收不得擅自增损及创收,小商小贩交易细碎物品,不得收其税。明王朝建立后,基本延续这样的商业政策,明太祖时期,曾一度下令罢天下抽分竹木场,“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⑦虽然在其后的政策实施中,商税有所增加,但是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高峰期,商税的征收始终处于低水平的状态。在一个制度化健全的政府里,财政赋税的征收,应当随着经济总量的增长而同步增长。然而,无论是宋代还是明代,都未能做到这一点。明代商业税收的布局,基本延续着宋代的原例。而当明代中后期中国南方广大区域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的时候,政府的税收政策显得十分的迟缓与冷漠。明代后期为祸一时的矿监、税使,一方面固然是中国传统的非制度化搜刮的再次肆虐,而另一方面,却也从逆态中反映出商税征收与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实际水平是不相适应的。

所以,纵观中国古代商业及商人的历史遭遇,大体可以这样表述:在国家政府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政策的管理和约束下,中国古代商业及商人的发展轨迹,基本上是与历代政府的清明与贪酷程度成正比,同时也是与社会环境的基本稳定与战争动乱程度成正比的。在政治清明时代,制度性的政策得以比较正常的执行,商业及商人可以得到较快的发展;而当政府堕落为贪酷虐民的时代,各种非制度性的搜刮层出不穷,商业及商人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摧残。同样地,每当王朝政治所导致的社会环境相对稳定时,商业及商人也同农业和农民经济一样,可以得到稳步的进步,而当战乱蜂起、王朝更替之时,商业及商人也往往玉石俱焚,再次受到严重挫折。贪酷政治所引起的民众暴乱或王朝更替,并不能推动社会经济向前稳步发展。再者,无论是国家政府的制度性管理还是非制度性约束,每当政权对于民间社会的控制能力有所衰落下降的时候,其效率势必出现相对混乱的状态,商业及商人也有可能突破各种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限制,而得到某种程度的发展与进步。如此不断地经历着周期性的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重复,中国古代商业及商人也就呈现出波浪式的发展轨迹。这一发展轨迹,其实是与历代农民的遭遇基本吻合的,农民身份与土地占有形式的管理控制的严厉与宽松程度,农民经济的发展与衰败,同样也是经历了这样的波折,两者没有太多的差异。正因为如此,在中国古代时间延续较长的王朝里,商品经济及商人的发展历程,一般都经历了王朝前期随着社会经济复苏而复苏、王朝中期社会经济发展而发展甚至形成一个高峰、王朝末期政治腐败加剧社会动乱蜂起而遭受严重挫折的由低到高,再由高到低的循环。尽管从长远的时段来考察,这种循环有着逐渐从低级向高级进步的趋向。但是这种波浪式的循环进步,毕竟大大地削弱了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向前快速发展的势头,从而使得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虽然出现了诸如盛唐、两宋、明代中后期、清代中期的发展高峰,但它始终无法形成直线上升的局面。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及商人历史的这一发展轨迹,是建立在中国特定的地理环境、经济格局以至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等的基础之上的。我们要解释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及商人历史的这一发展轨迹,无疑还是应该从中国本土自身的体制中去寻求起内在的因素。

二、商品经济兴衰的多元制约关系

商品交换、商业经济与商人的形成和发展,自有其自身演变的内在规律。中国古代商业与商人的表现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与欧洲中世纪的商业及商人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这是勿庸置疑的。然而,由于中国与欧洲的地理区位不同,各自的社会经济发展历程和政治体制、文化价值观的演化历程均有着诸多的差异。因此,假如我们在考察研究中国古代商业及商人的发展历史时,一定要按照欧洲中世纪的商业及商人发展模式作为参照标本,那么就难免存在许多不相吻合的地方,从而也就难以对中国的商业及商人的本来面目作更为精确而深入的了解。再者,我们以往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商人及商品市场经济演变历史时,较多地关注于所谓经济基础对于社会进步、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思想观念等等所谓上层建筑的推动影响力。从长远的历史发展进程而言,这种推动影响力当然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如果过于单纯地从经济学的层面来考察经济史的发展历程,恐怕是远远不够的。这种单线的理论思维,尚不足以全面地解释错综复杂的时代现象的。事实上,经济史所表现的发现轨迹及其特征,只是整个时代社会整体构架的一个多面体之一。历史时代的进步与变迁,应该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精神观念等等的诸多层面与因素所组合而成。这诸多的层面与因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促进而又相互牵制,形成共同的合力,从而决定这个时代的地域历史将往哪个方向前进。

就中国古代的情景而言,早在两千多年前,以儒家为核心的文化伦理观念已经形成。它成为规范中国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走向的固定模式,一直延续到近代社会而无所变化。从国家政治体制来看,大一统中央集权专制的社会控制格局,尽管经历了大大小小王朝的不断更替,但是两千多年来也是万变不离其宗,甚至其专制的程度益演益烈,鲜有改变。在这样的近乎一成不变的文化伦理与国家政治体制之下,经济史的变迁,只能基本上被规范在比较稳固的体制之内,经济基础的推动影响力就不能不被大打折扣。这种规范,既有严厉的一面,也有自由的一面。从传统的文化伦理观念出发,所谓“天下为公”、“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无论士、农、工、商,至少在统治观念上说,身份是平等的,是可以自由转换的。中国传统社会里商人与其他社会阶层身份界限的模糊与可变性,为中国古代商人及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欧洲中世纪更为自主的空间。但是,中国古代商人如果试图突破这种传统体制的规范,却是十分艰难的。而只有当其体制内自觉或不自觉发生变化的时候,经济史才有可能,同时也是自然而然地脱颖而出,显露出崭新的面貌。正因为如此,笔者在这里对于学术界以往的中国古代商业及商人历史研究作一基本的反思,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说到这里,人们不禁要问:中国社会怎样才能形成有助于商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甚至促进商品市场经济发生从量变到质变飞跃的社会环境与制度保障呢?事实上,从20世纪中期中国学术界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讨论,到后期的“早期工业化”讨论,学者们都一直无法忘怀于这一遗憾命题的思索。学者们遵循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将推动历史社会向前迈进的理论思维模式,期盼着中国的所谓“资本主义萌芽”或“早期工业化”能够在中国的土地上开花结果,而遗憾的结果不能不引起学者们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学者们对于遗憾命题的讨论,往往导致一种无解的结局。然而,如果我们暂时抛开经济基础与社会进步的固定单向的思维模式,或许也可以为我们对于更广泛地讨论这些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探索空间。

中国商业及商人的悠久发展历史,已经在明清时期积累创造了规范宏大⑧具有一定的全国性联系甚至与国际联系的商品市场经济⑨。同时,这种历史悠久的商业及商人发展历程,以及宋明以来商品经济高峰期的市场磨练,也在中国人的文化意识中培植和滋长了容纳多元经济成分特别是商品经济与传统农业经济相辅相成的价值观念。因此,我们或许可以说,到了明清时期,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及文化观念等领域的上层建筑,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社会进步与转型的基本条件。但是,中国的社会终究未能进入人们所期待的这种进步与转型。这就不能不从国家体制与政治体制上去寻找原因了。

中国的专制国家与政治体制已经有了两千多年的历史了,随着时代的变迁,专制体制日益完善,国家政治成了主宰与引导社会一切的唯一核心。即使中国古代社会里的各种经济成分、文化成分如何地能动与活跃,但是其最终都将屈服于国家体制与政治体制。这种极为强势的专制国家与政治体制,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改革进步必须走自上而下的道路,自下而上的改革之路在中国是没有前途的。

那么,中国承继传统的国家与政治体制,是否存在这种自上而下实行社会经济改革的内在动力呢?从文化观念上讲,并不存在过多的障碍,因为中国文化的发展具有相对宽容的包容性,与时俱进、自强不息一直是中国文化核心的信条之一。再者,中国基本上没有出现保守排他的宗教意识以及政教合一的政治管理体制,社会的弹性发挥存在着一定的可变空间。然而,从大一统的皇权统治上看,皇帝及其所属的政府,首先必须考虑的是政治上的稳定,尽可能多地控制人口和田地是保障政治稳定的首要前提。其次,在与西方近代国家接触之前,国家与政治体制缺乏危机感,保成守旧是维持统治的最简便稳妥的办法。因此,延至清代后期,中国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市场经济虽然有了重大的发展,经济体制内的某些变革也已出现端倪,然而它基本上无法形成足以推动商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甚至促进商品市场经济发生从量变到质变飞跃的社会环境与制度保障。而当传统的体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进入近代以来,一方面是西方帝国主义的入侵,给传统的中国社会和政治统治带来了空前的危机意识;另一方面,西方帝国主义入侵所带来的各种新的经济组织和管理体制随之而来,诸如近现代企业的资本集中与管理制度、企业经理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风险投资制度、企业监督制度,等等。在这种情况之下,中国文化传统中的能动包容性格,明清时期所形成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市场经济的意识积累,逐渐得到了释放与发挥,中国传统的经济经营方式开始了显著的变化。

三、自上而下变革的社会适应性

从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及商人阶层自身的发展历程及其文化价值观念形成的层面上看,至少到了明清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内部构造中,已经滋长了某些适应于自上而下变革的社会基础。

众所周知,明代中后期是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高峰。在这一高峰期里,以农村经济的新变化为背景,国内外贸易的繁荣,城镇经济的发达,商品货币流通的拓展,社会行业及其分工的扩大,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及其经营方式的变化,社会经济走上了以往各个历史时期都未曾出现过的带有某种“近代以前的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从而引发了社会习尚乃至思想文化领域的一系列变化。毫无疑问,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及商人历史的高度发展,一方面是中国历经两千多年来商品经济及商人演化发展的历史积淀,另一方面,尽管这个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空前的高度,但是它也逃脱不了再度衰落的命运。到了明末清初之际,中国商品经济及商人阶层的发展又一次进入低潮。入清以后,商品经济及商人阶层虽然在清代中期得到一定程度的复兴,具有全国性意义的商品经济运销网络再度活跃。然而也是好景不长,随着清代后期政治的腐败及社会动乱的加剧,商品经济的发展也随之有所衰落。⑩

明代中后期社会经济变迁及其新因素发展进程的中断固然令人扼腕叹息,然而我们也不能不乐观地看到,中国古代商业与商人历史的源远流长,明代中后期社会经济的变迁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与滋长了人们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模式的重新审视。尤其是明代中后期社会经济的变迁发展对于当时思想文化与民间社会习尚所产生的冲击,已经在中国人的文化意识中培植和滋长了容纳多元经济成分特别是商品经济与传统农业经济相辅相成的价值观念。学术界在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明代社会经济史的时候,往往忽略了对于这一价值观念的重视。实际上,一种社会价值观念的形成,往往比起一种社会的经济生产模式更具有历史的长远意义。因为当这种容纳多元经济的价值观念的存在,一旦有了适应的社会环境与社会制度相为匹配,价值观念将很快地发挥其潜在的社会功能,为社会经济的转型起到极为强劲的推动作用。入清以来,中国的社会环境与社会制度更趋保守,虽然说曾经在清代中期兴起一个新的经济发展高峰,但是从社会经济的结构格局来观察,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并没有对明代中后期的经济发展模式有丝毫的突破。因而清代的社会经济,也必然难以寻找到更为有效的发展途径,它的逐渐衰败也是必然的。近代以来,中国历经苦难,明代中后期所滋长的这种多元经济的价值观念,依然无法得到正常的发挥。尽管如此,我们从这数百年来的经济发展轨迹中还是不难看出,中国人对于多元经济特别是商品市场经济的追寻与实践从未间断过。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探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演变历程的时候,千万不能再度忽视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包含的特别是明代中后期滋长起来的多元经济价值观念的作用。否则任何一种经济政策的推行,无法得到社会普遍价值观念的呼应,那么这种政策的实施势必是步履艰难的。

两千多年来中国强势的国家大一统专制体制,基本上决定了各个时期商品经济及商人发展历史的兴盛衰败,也导致了中国历代的商人们逐渐地在潜意识中形成了依附于国家政治的服从心态。而悠久的商品经济及商人的发展演化历史,特别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及商人的高度发展,又使得中国民众的社会心理上已经普遍形成了容纳多元经济成分特别是商品经济与传统农业经济相辅相成的价值观念。这两者因素的相互结合,自然而然地营造了适应自上而下实施变革的社会基础。这也正是中国近现代以来社会经济自上而下变革得以逐步实行的重要内在机制之一。

当然,市场或商业活动的规律,毕竟与国家行为是不一致的,有其自身的运行方式。比如,国内市场体系的形成与有效运作,固然有赖于统一国家的存在与相对稳定的政治社会局面;对外贸易的发展,必须以广阔的国内生产基地和消费区域为前提。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腐蚀着国家政治体制的稳固性。中国地方商人集团的形成,兼及地理自然环境、民风性格、区域文化传统的多种因素。以中国地域之广大、社会经济区域之多元性,市场或商业经济的发展固然需要一个统一的国家和制度,局部的发展不足以带动整个国家的进步。然而,市场商品经济的多元化趋向以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因素,都将在中国古代的商品与市场经济的演变历程中发挥起各自的影响力。尽管如此,我们从国家政权的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角度,来思考数百年来中国商品市场经济所走过的自上而下变革的道路的历史经验教训,应当不无学术上与现实上的意义吧。

注释:

①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②班固:《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③脱脱等:《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

④王建:《汴路即事》,见《全唐诗》卷二九九。关于宋代草市镇的发展和繁荣,可参考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

⑤张一农:《中国商业简史》,第100—101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又,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载《中国史研究》,1998(3)。

⑥朱瑞熙:《论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历史作用》,载《历史研究》,1986(2)。

⑦张廷玉:《明史》卷八十一《食货五》。

⑧美国学者麦迪森(August Maddison)的《世界经济二百年回顾》近年在中国出版,该书声称,在清代嘉庆末叶的1820年,全世界的GDP大约是7150亿美元,而中国占有2190亿美元,将近达到全世界的三分之一。这一估计可能过于夸大中国当时的经济规模,但由此亦可见17、18世纪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在世界中的地位。

⑨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又,吴承明:《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

⑩陈支平:《明代后期社会经济变迁的历史思考》,载《河北学刊》,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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