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区域贸易协定框架下“能源服务”的定义_能源论文

WTO/RTAs框架下“能源服务”的界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能源论文,WTO论文,RTAs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03(2007)01-0028-07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尤其是能源服务贸易,已经成为WTO成员方高度关注和重视的潜在议题之一。许多成员方在多哈回合的谈判和磋商中,已经将能源服务部门自由化的建议提交到GATS的谈判议题中。在能源服务谈判的问题上,由于GATS的重要文件MTN.GNS/W/120未将能源服务作为独立分类,使得能源服务的定义和范围的界定成为WTO能源服务谈判的三个主要分歧点之一①。与能源服务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对能源服务的界定也缺乏统一标准。此外,由于能源部门的绝大多数产业,传统上表现为纵向一体化且自然垄断的国有公用事业,他们从事能源商品的生产、传输、配送和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贸易和竞争的环节几乎不存在,因此,在传统能源产业的上游、中游和下游,哪些属于商品哪些属于服务并无清楚的界限。这也导致对能源服务进行定义和分类非常困难。最近各国纷纷对其能源产业放松管制,实行民营化和自由化改革,将能源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从传输和配送环节中分离出来,结果形成了若干独立的能源经济活动,其中在这些经济活动中产生了能源勘探、开采、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的服务,这些服务很可能成为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主要内容。

WTO具体承诺委员会(Committee on Specific Commitments,简称CSC)已经聚焦于是否需要设立“能源服务”这一具体部门。美国在其2000年5月提交的建议中,提议对能源服务进行综合分类,以涵盖能源产业链中的所有服务环节,并建议将其作为“示范目录”的基础,以便能使WTO成员方就示范目录中涵盖的整个能源服务部门进行磋商并作出承诺。加拿大、挪威、委内瑞拉、日本、印度尼西亚等国也已经提出了各自的谈判建议框架,希望在能源服务谈判中通过主动提出要价,并在磋商中作出切合其本国利益的具体承诺,以此推动多哈回合能源服务的谈判进程。

一、WTO/GATS关于能源服务的界定

(一)WTO/GATS关于服务贸易部门的界定

由于在乌拉圭回合没有关于能源部门的初步分类,成员方在能源服务方面的具体承诺非常有限。《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并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将服务贸易划分为12个部门及其下属160多个分部门或独立的服务活动。这12个服务贸易部门分别是:(1)商业服务(包括专业服务和计算机服务);(2)通讯服务;(3)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4)分销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9)社会服务;(10)娱乐、文化、体育服务;(11)运输服务;(12)其它未包括的服务。GATS没有将能源服务单列一类,而是将能源服务分别归入“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运输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服务”部门中。

(二)GATS的“服务部门分类清单”关于能源服务的界定

GATS的“服务部门分类清单”(MTN.GNS/W/120文件),并未将能源服务设立为独立的一类。重要的能源服务如传输、配送、建筑、咨询和工程建设等,被分别列入横向分类中,而一些与能源相关的服务则被列为独立的分部门。例外的情形是,11(G)(a)“燃料的管道运输”被列为运输服务中一个独立的分部门。1(F)“其他营业服务”中的几个分类则涵盖了包括能源服务在内的相关服务,包括:(e)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h)开采附加服务;(j)能源分销附加服务;(m)相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n)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三)能源产业链与GATS分类对应的能源服务

从能源资源的勘探、开采、配送到销售给最终用户这一链条的每个环节都存在能源服务。能源服务构成能源产业链条中的附加值:(1)上游环节的能源服务,包括能源资源的勘探、开采、钻井、井架搭建服务,以及GATS分类中的“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相关的通过收费或者根据合同进行补偿”的其他建筑服务。(2)中游环节的能源服务,包括与能源运输相关的服务,如GATS分类中所指的“原油、成品油和石油产品以及天然气的管道运输”。(3)下游环节的能源服务,包括将能源供应给最终用户所涉及到的服务,如GATS分类中的“能源分销附加服务”,这类服务指的是“通过收费或者根据合同对居民、工业、商业和其他用户进行的电力、气体燃料和家用蒸汽或热水的传输与配送”。

(四)能源产业部门与GATS分类对应的能源服务

1.煤炭行业的能源服务。该行业的能源服务包括各种煤炭(硬煤、褐煤、泥煤)的开采及其附加服务,如煤炭的洁净、磨碎、过滤和筛分,以及相关的运输服务②。对于距离煤矿较远电厂的煤炭交货义务,通常经由铁路干线或铁路专线的运输得以履行。公路承担的煤炭运输量则相对较少,而且,对于近距离的煤炭运输,一般通过专门的运输系统如煤浆管道或传送带进行。

2.石油行业的能源服务。该行业的能源服务包括原油的勘探和开发,石油勘探和与生产相关的钻井、完井和井架搭建,以及石油产品(汽油、煤油、蒸馏燃料油、残余燃料油、润滑剂等)的加工等服务活动。

3.电力行业的能源服务。该行业涉及的能源服务包括:电站建设和发电;发电燃料运输;输电网和配电网的改扩建;电网的运行和维护;大宗电力输送(既包括国内输送又包括国际输送);售电装置的安装与抄表;计算并出具账单的电费缴付系统。在竞争性电力市场中,重要的电力服务往往从电力主业中分离出来,不同的供应商在增值链中介入不同的环节,如通过高压主干网将电力从发电商传输至配电公司和大工业用户的输电服务;通过低压主干网将电力配送至最终用户的配电服务;与售电相关的电表安装、读表和缴费服务等。

4.天然气行业的能源服务。该行业的能源服务包括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及其附加服务,以及根据合同或通过服务费提供的天然气的传输、配送、储存和销售等相关服务。天然气的开发和生产与石油的开发和生产密切相关,而且从事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企业同时还从事天然气的传输和配送。然而,天然气的传输和配送环节呈现出与石油相当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与电力更为相似。天然气的运输服务涉及:(1)经由从购气地点到主要需求地区的高压和高容量的天然气管道运输;(2)为了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或供需负荷平衡目的所做的天然气储存;(3)天然气配送涉及到天然气通过当地低压管道输送至居民、商业和工业领域的最终消费者的活动。(4)其他与分销有关的服务,包括读表、开发票和管理账户等。

5.核电行业的能源服务。核电行业的具体环节涉及:(1)从露天矿坑或按地下采矿的方法生产铀;(2)将铀氧化物转化为铀六氟化物,以达到铀浓缩和铀炼制所要求的化学纯度;(3)通过空气扩散或离心分离实现铀浓缩;(4)燃料炼制。在这一环节,浓缩铀被用来生产最终的燃料成分以供放进反应堆;(5)从核反应中生产二次能源;(6)储藏(处理)和再处理废弃核燃料。如果说核燃料以及二次能源的生产环节属于商品领域,那么整个核原料的转化过程则属于服务领域,特别是,如果转化、浓缩、炼制、再处理和处置由不同的服务提供商来从事时,则更是属于能源服务。

6.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能源服务。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能源服务主要表现为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工程建设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二、UNCPC和WCO关于能源服务的界定

(一)UNCPC与能源服务分类

《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UNCPC)未将能源服务列为独立的分类。然而,该分类系统的“附录一”规定了能源相关产品的类目,分列在UNCPC不同的标题下,其中包括能源服务。这些类目有:1.汽车燃料的零售(61300);2.以服务收费或者合同为基础销售燃料、金属、矿石、木材、建筑材料、工业和技术用化学物品(62113);3.固体、液体和气体燃料及相关产品的批发贸易服务(62271);4.燃料油、罐装气、煤炭和木材的零售(63297);5.通过管道的运输服务:石油和天然气的运输(71310);6.采矿的附加服务(88300);7.以服务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焦炭加工、石油产品提炼以及核燃料提炼(88450);8.能源分销附加服务(88700)③。

在UNCPC分类中,“能源分销附加服务”(88700)及其相关的解释和注释尤其值得注意。这类标题的字面含义,特别是“附加”一词似乎指的就是诸如咨询、管网维护、读表等之类的服务。然而,解释性注解的说明是:“以服务收费和合同为基础,向居民、工业、商业和其他用户所提供的电力、汽化燃料和蒸汽以及热水的传输和配送服务。”这似乎指的是电力、天然气和供暖的运输和服务,但这类运输和服务是由独立的服务供应商经营的,而不是由纵向一体化的生产商提供的。

联合国统计委员会于1997年2月通过的UNCPC修订版第1版,显然考虑到了能源产业结构的变化,该版本为独立服务环节的出现预留了空间,如设立了运输、传输和配送的分类。UNCPC修订版第1版包括了重要的能源服务分类,如“电力配送服务”(69110)和“通过主干管道网进行的天然气分销服务”(69120)。另一方面,能源运输服务仍然被保留在运输服务的水平分类中。

(二)WCO与能源服务分类

世界海关组织(WCO)在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中将电能与其他能源商品如煤炭、天然气以及石油一起列为商品。然而,与其他能源商品不同的是,电能在WCO的HS中是作为可选择性标题列入的,WCO的成员没有被要求为了关税的目的而将其作为商品进行归类。电能作为可选择性标题进入HS分类,说明电能的分类归属可以由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的实际需要,决定将其或作为能源商品或当作能源服务。

三、RTAs关于能源服务的界定

(一)EU与能源行业的分类

欧盟(EU)将其内部能源行业的活动分为:1.煤炭和褐煤的开采,泥煤的抽取;2.原油和天然气的开采;3.与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相关的服务活动,但测量除外;4.铀和钍矿石的开采;5.焦炭的加工、石油产品和核燃料的提炼;6.发电、输电和配电;7.天然气的加工和通过主干管道网进行的石油产品的分销。

(二)NAICS与能源服务分类

北美产业分类制度(NAICS)对能源部门的分类为:1.发电、输电与配电;2.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3.煤炭开采;4.天然气的分销。根据GATT的规定,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生产并不构成服务。但作为结果的产品,其贸易则接受GATT的调整,这是因为生产服务已经融入到所生产物品的价值中。根据GATT的规定,能源的运输和分销,如果是各自独立提供的,则构成服务。在从能源的生产到销售给用户的能源增值链中涉及到的其他服务则包括能源的建筑、工程以及咨询服务。然而,这些服务一般被界定为能源相关服务而不是能源服务。

(三)NAFTA与能源服务分类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及此前的《加拿大美国自由贸易协定》,将电力归入商品贸易的分类中。目前,大多数的意见是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生产并不构成GATS中的服务,但是,如果将能源全部归入商品所产生的问题是,在能源产业纵向拆分后,能源商品的输送和分销是否应受GATT规则的调整。一般认为,能源的运输和分销,如果是由独立供应商提供的,则被GATT认为是服务。

(四)ECT草案与能源服务分类

《能源宪章条约》(ECT)草案对能源服务的分类是:1.各个能源分部门均存在的服务,如仪表校验、调试与维修,地质与地震勘测,危险分析与风险评价等。2.能源效率方面的服务,如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服务公司),能源价格分析,能源测试、绝缘设计与安装。3.石油与天然气方面的服务,如库容仿真与评价,钻井和勘探服务,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4.石油运输服务,如海上油轮租赁。5.石油下游服务,如燃料库存,石油的管道运输。6.天然气下游服务,如管道监控、修理与维护,天然气贸易。7.煤炭方面的服务,如煤井钻探与坑道掘进,露天开采合同。8.电力方面的服务,如电力工程人员培训,系统设计。9.核电方面的服务,如燃料浓缩。10.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服务,如资源评价,能源林业等④。

四、WTO成员方关于界定能源服务的建议

WTO中有关能源问题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现行谈判的框架中。在多哈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能源服务的谈判是各成员方磋商的重点之一。美国、欧盟、加拿大、挪威、日本、智利和委内瑞拉提交了有关能源服务部门的谈判建议。各成员方提出这些建议,旨在获得能源服务部门自由化贸易与投资的具体承诺。

(一)美国的建议⑤

美国提交的文本建议称,能源服务是指涉及能源、能源产品和燃料的勘探、开发、采掘、生产、发电、输电、运输、配电、配送、营销、消费、管理及效率的服务。美国以其之前提出的版本为基础,加进了一个“能源服务索引”,以确定一个包括能源服务在内的宽泛的分类,即既在W/120又在CPC中规定的分类清单中的能源服务,包括“建筑设计服务”、“工程建设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安装工程服务”和“批发贸易服务”。

(二)欧盟的建议⑥

欧盟列出了许多能源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并要求成员方在这些部门的各种供给方式上均应作出承诺。这些承诺应当涵盖与下列活动相关的服务:与勘探和生产相关的服务;与能源设施的建设相关的服务(建筑、安装、维护和修理);与管网相关的服务(运输/传输以及配送、通讯和辅助服务等);仓储服务;能源供应服务(能源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交易和经纪服务);终端使用服务(如能源审计、管理、读表和付费服务);与能源设施退役相关的服务;其他与能源相关的服务(能源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上述清单是纯粹能源性质的,但在考虑分类工作和能源来源的特殊性后,这些清单可以修改。

(三)加拿大的建议⑦

加拿大建议,石油和天然气服务包括范围广泛的服务,油气建设服务,如钻井服务;井架的竖起;修理和拆除;开采石油和天然气所需的服务,如油井的勘探,黏结,抽取和堵塞以及专门的灭火服务。加拿大避免阐述能源市场下游问题,而是主要集中于石油和天然气的上游服务,鼓励WTO成员在能源供应的所有模式中拓宽并增加其自由化承诺。除了具体的“开采附加服务”的分类外,有关石油与天然气的服务可以在现行的分类清单(如不动产服务、租用/租赁服务、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的部门和分部门中找到。

(四)挪威的建议⑧

挪威建议,能源服务包含所有涉及能源、能源产品和燃料的勘探、开发、采掘、生产、发电、运输、输电、配电、营销和消费的服务。挪威同时起草了一份能源服务初步“磋商清单”,用来作为协助成员方在承诺清单上进行谈判的工具,该清单包括工程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发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批发贸易服务和环境服务等。

(五)日本的建议⑨

日本认为,磋商清单应当覆盖能源服务的所有领域,从能源的批发到终端消费。在谈判初始阶段,重点应放在“核心”能源服务领域,即能源的批发、运输(输电与配电,油管运输和暖气的传输与配送),以及能源的零售。尽管讨论“非核心”能源服务,如与能源有关的工程和建筑服务,也是可能的,但若将“核心”能源服务与“非核心”能源服务分开讨论将会效率更高,因为这样可以将讨论简化,避免混淆。

(六)智利的建议⑩

智利建议,磋商清单应当包括能源服务的全部领域,包括与电能开发、转化、传输、配送和市场营销相关的服务,以及与碳氢化合物及其派生物相关的服务。智利还强调,“补贴”在能源行业扮演着重要角色并阻碍了开放和竞争性市场的发展。补贴问题应当在有关能源服务部门自由化的谈判中进行讨论。

(七)委内瑞拉的建议(11)

委内瑞拉以能源资源的弹性原则和具体性原则为基础,提议应当根据三个标准对能源服务部门进行分类:(1)能源资源(如石油、天然气、水电);(2)能源运输与销售(如与传输、配送和销售相关的服务);(3)区分“核心”能源服务与“非核心”能源服务。

五、关于上述WTO成员方所提建议的分析

上述成员方关于如何界定能源服务的建议,有一些共同的认识或者说基于一些共同的前提即:1.完善能源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应对所有国家产生积极的影响;2.关于能源服务行业的自由化谈判不应当涉及讨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问题;3.能源行业将在确保实现公共目标的基础上继续受到监管;4.承认各成员方的能源服务行业处在不同的监管发展阶段,而且其各自的承诺将反映其各自现行的能源市场改革和开放的进程。

绝大多数成员方在其建议中要求对GATS的重要文件W/120中的各种分部门进行重新分类,以便对能源服务部门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使谈判各方能够对能源服务中的贸易与投资的综合性问题进行阐释。挪威和委内瑞拉的建议提出,能源服务市场的开放应当促进所有成员方的贸易,并重点保障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份额。美国和挪威的建议要求准备出“参考文件”,该文件与WTO的基础电信参考文件相似,其目的是在能源服务贸易规则的制订和实施方面确保透明度,并且在整体上防止出现能源服务领域的反竞争行为。欧盟建议促请WTO成员国为能源服务行业建立适当透明、目标明确和有利于竞争的监管框架。欧盟和美国所指的能源活动不考虑能源资源、政治和战略敏感性以及不同监管制度的存在。美国建议废除与能源相关商品的关税。

大多数成员方建议将能源服务部门定义为涵盖整个能源产业链的部门,并提出了新的分类建议。例如,挪威将能源服务具体定义为涵盖能源资源的勘探、生产、运输、传输和配送、销售与营销。其他的建议则认为,能源服务只涵盖上游环节(加拿大)或下游环节(智利)。还有一种建议试图将能源服务分为“核心服务”与“非核心服务”(12)。更多的讨论则以“商业实际”(" commercial realities" )为基础,集中探讨了能源服务部门及其分部门的界定。

大多数成员方的建议提出将能源服务部门分为下列分部门:(1)地质勘探;(2)油气井的钻探与完井;(3)与油气生产相关的服务;(4)能源生产、转化和供应设施的设计与建筑;(5)包括能源的运输、传输和配送的能源设施和能源管网的经营、管理与维护;(6)能源产业的环境服务;(7)能源的批发营销;(8)能源的零售供应。

然而,与勘探、开采、传输、配送、贸易与营销等能源服务的准入与管制相比,似乎对于能源本身的准入与管制至关重要。关于上游服务的准入,主要的观点是,能源服务部门的上游环节、输送环节或下游环节是否得以顺利解决,对于贸易与发展问题会大相径庭。在GATS谈判中提出的所有这些建议,其目标都是“上游”服务部门的自由化。加拿大已经将其定义为“石油与天然气部门”(13),或者说Carlos M.Aez(14) 已经将其定义为“油田服务业务”(15)。这些专业术语涵盖了与能源,尤其是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和输送相连的服务,以及与上述环节相关的各种服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试井和架线服务、完井和注浆服务以及生产服务。

委内瑞拉则建议寻求额外承诺,目的是要在能源服务部门实施GATS第4条和第19条(2)项,以允许发展中国家制定并执行影响能源部门的政策。同时,委内瑞拉的建议认为,确保对主要石油公司的油气管网和配送渠道的准入,使发展中国家能源服务企业能够以全球为基础提供能源服务。其建议的目标是调整能源贸易的“南北”问题。上述建议中有几份已经提到这一问题。这些建议认为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提供的是原油和天然气,而相关的能源服务、能源产品和能源技术几乎全部来自发达国家。能源服务提供商必须适应需求剧烈波动的市场变化,同时顾及世界整体能源需求与地区能源需求的稳定和平衡。因此,他们必须有能力在任何时候为世界任何地方提供多样化的能源服务。

六、中国在能源服务谈判方面应当考虑的若干问题

UNCTAD举行的能源服务专家会议(16) 阐述了发展中国家开放其能源服务行业应考虑的战略要素,能源服务谈判战略目标的制定应当考虑:1.确保各类人群对能源的效率准入;2.加强能源服务供应商在能源产业链条中各个环节的竞争地位;3.在多边服务贸易谈判中就能源服务的承诺和附加条款进行磋商并支持上述目标。围绕上述战略要素,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能源服务市场对外开放中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包括:

1.在国际能源服务市场开放方面,为了确保普遍和可靠的能源准入,中国应当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能源法律和政策,确保中国能源行业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有利于中国能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整体进程。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中国应当构建相应的国际能源合作框架,研究发达国家放松其能源服务行业的管制为中国能源服务出口商提供的具体的能源服务市场准入机会。

2.在国内能源服务行业相关政策配套方面,中国应当重点考虑:根据中国在WTO框架中的具体承诺,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国内能源服务法律和政策,以增强能源服务企业的竞争力;为了确保国际能源服务技术向中国充分转让并有利于中国能源服务产业的发展,要抓紧研究需要配套采取的相应政策和措施。

3.运用GATS第4条、第29条等培育中国能源服务产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方可引用的条款是GATS第4条和第19条。第四条即“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Increasing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主要有三层意思:(1)有关成员应作出具体承诺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的增强;改善其进入分销渠道和利用信息网络的机会;增加市场准入方面的自由度。(2)发达国家应在GATS生效之日起2年内设立“联络点”(contact points),以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有关服务供给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信息。(3)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least-developed country members)予以特别优惠。第19条规定:“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应取决于各成员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各成员方包括它的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对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程度等方面,应根据它们的发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灵活性,……旨在达到本协议第4条(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所述的目标上。”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些条款都可以用来合法保护和培育国内能源服务产业。中国应当考虑并确定在能源服务谈判中的关键因素与一般要素,为了实现这些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应当考虑充分利用中国所涉RTAs如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框架、亚太经合组织等能源合作机制采取相关的配套措施,在既考虑到能源服务出口商又考虑到能源服务进口商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中国在能源服务方面的谈判目标。

总之,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获得能源服务出口市场更大份额时,将面临着外国能源服务提供商进入中国能源服务市场的严峻挑战。及时跟踪并客观分析其他WTO成员方提出的能源服务谈判建议、能源专家会议提出的目标和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的相关问题,摸清中国现行能源服务产业的“家底”,对于正确决定中国参与能源服务多边贸易谈判的立场和策略,主动提出中国在能源服务谈判方面的建议,切实维护中国能源服务部门的利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另外两个分歧是:(1)能源的传输与配送问题;(2)能源准入问题。See Murray Gibbs,Energy Service,Energy Policy and Doha Agenda,Energy and Environment Service:Negotiating Objectives and Development Priority,UNCTAD/DITC/TNCD/2003/3.

②虽然从事煤炭开采及相关附加服务的公司同时又是向消费者分销和销售煤炭的供应商,煤炭行业大部分业务涉及的是货物贸易。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根据合同或通过服务费向其他公司提供煤炭开采及其附加服务。

③在行政管理服务方面,UNCPC还包括:1.行政用燃料和能源相关服务(91132);2.采矿和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加工和建筑相关服务(91133)。

④ECT草案对能源服务的分类虽然未获得成员国通过,但是该草案为了与WTO的W/120和UNCPC的分类相一致,将关注重点转向了能源相关服务,而不是能源行业的传输和配送这类核心服务活动。

⑤Se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Energy Services 20001218,WTO,S/CSS/W/24.

⑥Se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their Member States-GATS 2000-Energy Services 20010323,WTO,S/CSS/W/60.

⑦Se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anada-Energy Services,WTO,S/CSS/W/58.

⑧See Communication from Norway-Negotiating Proposal on Energy Services,WTO,S/CSS/W/59.

⑨See Communication from Japan-Negotiating Proposal on Energy Services 20031127,WTO,S/CSS/W/42/Su-ppl.3.

⑩See Communication from Chile-Negotiating Proposal on Energy Services,WTO,S/CSS/W/88.

(11)See Communication from Venezuela-Negotiating Proposal on Energy Services,WTO,S/CSS/W/69.

(12)Communication from Japan-Negotiation Proposal on Energy Services,WTO,S/CSS/W/42/Su-ppl.3.

(13)WTO,Communication from Canada.Initial Negotiating Proposal on Oil and Gas Services,S/CSS/W/58,14 March 2001.

(14)Mr.Carlos M.Aez,Cámara Petroleray Alianza Empresarial,Venezuela,UNCTAD,TD/B/COM.1/42.

(15)See C.A.ez," The trade of technical services for oil and gas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Observations by an old Venezuelan contractor" ,Energy Service,Energy Policy and Doha Agenda,Energy and Environment Service:Negotiating Objectives and Development Priority,UNCTAD/DITC/TNCD/2003/3.

(16)联合国贸发会议2001年在日内瓦举行的能源服务专家会议。Report of the Expert Meeting on Energy Service in International Trade:Development Implications,TD/B/COM.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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