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养育研究及对儿童适应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儿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共同养育(co-parenting)在过去十几年中越来越受到发展和家庭科学的关注。大量研究表明,共同养育作为家庭中一个独特的系统对儿童发展有重要作用。 近30年来,随着国内持续的经济发展、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多元文化的冲击、原有经济社会体制的衰落以及生育政策等制度的影响,中国的家庭发生了诸多根本性的变化(刘中一,2012)。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有离婚人口662009,占20%,离婚家庭孩子的父亲和母亲构成了共同养育的问题;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构成了留守儿童的父母和祖辈及其他人对儿童的共同养育问题;由于城市父母在工作—养育之间的权衡,出现了三代直系隔代养育问题;再有服刑人员的缺位,带来了机构和亲戚共同抚养儿童的问题。在这些家庭中,对儿童的日常看护通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人看护者共同进行,父亲和母亲、父母和祖辈(亲戚)、父母和机构构成了不同类型的共同养育。在我国,了解和掌握各种共同养育对儿童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教育对策已迫在眉睫。本文将从共同养育概念的起源与发展、共同养育的评估方法、共同养育与儿童发展的关系以及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总结并尝试分析不同类型家庭的共同养育性质的特殊性。 1 共同养育研究的起源及外部结构 在国外,最早的共同养育实证研究针对离婚家庭。这些研究以离婚夫妻间冲突、养育观念、养育者一致性或者每周与育儿相关的争吵的次数作为养育冲突或者养育分歧指标,结果发现这些指标与儿童的自尊水平、游戏中的行为、交流和抑郁水平等行为问题都有关系(Allison & Furstenberg,1989)。离婚夫妇在儿童养育方面合作与不合作的程度(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测父母的养育热情,也能预测儿童的自尊水平和在游戏中的行为(Ahrons,1981)。有研究者认为这种离婚家庭存在一种不利的动力模式——三方关系(triangulation)。这种模式把儿童卷入父母的冲突中,一方试图和孩子形成联盟而排斥另一方,双方会分别要求孩子对自己更忠诚,并在离婚后新建立的两个家庭中给孩子设立不同的标准。在这种不和的关系动力模式下生活的孩子难以管理自己的行为,并可能出现更高的焦虑和抑郁水平(Whiteside & Becker,2000)。Weissman和Cohen(1985)年提出养育联盟(Parenting Alliance)的概念,将共同养育放在婚姻关系下来考虑,用于描述婚姻关系中与儿童养育相关的成分,将其定义为“父母承认、尊重并重视另一半的养育角色和职责的能力”。 随后,研究者们逐渐认识到父母既是一个团队又有其独立性(McHale & Rasmussen,1998),并开始在完整家庭中考察类似的关系。许多研究结果表明,在完整家庭中,父母养育观念差异越大,学前儿童的问题行为越多(Deal,Halverson,& Wampler,1989;Floyd,Gilliom,& Costigan,1998)。不过这些研究都是在关于婚姻冲突如何影响儿童发展的研究背景下进行的。研究者们推论:与育儿相关的夫妻间冲突可能会对儿童产生独特的不利影响,这种冲突和一般意义的婚姻冲突相比,可能和儿童适应问题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共同养育可以解释儿童发展的独特变异,需要将其和传统亲子过程或婚姻过程进行区分(McHale et al.,2002)。随后许多针对已婚家庭的共同养育研究,都将共同养育定位为从婚姻关系中分离出来的独特系统。 随着养育联盟概念的提出,很多研究者在这个概念基础上陆续提出了“父母共同养育”的概念。McHale(1995)将父母共同养育定义为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父亲和母亲之间相互支持的程度。他提出父母共同养育行为的4个方面:家庭凝聚力(有助于凝聚双亲情感的行为)、贬抑(对配偶教养孩子表达负面观点)、冲突(在孩子面前争执)、巩固(教养孩子时强调配偶所设立的规矩或共同的立场);并从5个变量上进行行为观察:对立、温暖与合作、孩子/成人中心、正向养育参与的平衡、处理孩子行为。随后他又将父母共同养育广泛地定义为父母在养育角色上的协调品质(McHale et al.,2002)。Belsky,Putnam和Crnic(1996)认为共同养育是指当父母其中一人产生具体的教养目标且出现一个牵涉父、母、子三方的事件时,父母一方对对方教养行为的反应。McConnell和Kerig(2002)认为父母共同养育通常指成人之间的相互合作。父母共同养育包括成人之间相互支持的作用(即父母之间加强和支持在儿童养育中的合作和热情)和不相互支持的作用(即相互交流中不一致的养育观点或损害另一方对孩子培养所做的努力)。此外,Feinberg(2003)提出了养育一致性的概念。他认为父母教育一致性是父母在对孩子进行教育时,能够做到一方父母和另一方父母之间在教育目标、教育要求、教育态度和教育方法方面的协调一致。 从共同养育定义的发展中可以发现,针对不同的离婚家庭和完整家庭类型,共同养育研究的侧重点也略有不同。对离婚家庭研究更关注父母采取对抗性的、以成人为中心的敌意竞争,以不平衡、不一致养育作为特征参与儿童活动的方式;对完整家庭的研究更关注合作、温暖、凝聚、儿童为中心或家庭高度和谐为特征的方式。为了使共同养育这一概念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跨文化的适用性,需要对共同养育的外部结构(即什么人可以成为共同养育者、共同养育何时发生等)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共同养育是在已婚、未婚和离婚夫妻中都适用的概念,并且无需考虑双方的性取向及他们和儿童是否有血缘关系(Feinberg,2003;McHale & Rotman,2007;Van Egeren & Hawkins,2004)。 Van Egeren和Hawkins(2004)整合了之前各种观点的优点和缺点,认为之前的研究者只是从共同养育的一方面(内部结构)对共同养育行为进行了研究,这些都是盲人摸象式的探索。他提出应该从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两方面来探讨共同养育的概念。他认为共同养育的外部结构包括:(1)什么人可以成为共同养育者?他认为两个或者更多的个体对一个孩子承担共同的责任时,共同养育关系就存在了。因此共同养育是在已婚,未婚和离婚夫妻中都适用的概念,并且无需考虑双方的性取向(例如同性恋家庭(Farr & Patterson,2013))及他们和儿童是否有血缘关系(Hausfather,Toharia,LaRoche,& Engelsmann,1997)。这个定义也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看护者共同照看一个小孩的情况,比如母亲—祖辈的共同养育(Baker,McHale,Strozier,& Cecil,2010)以及非婚父母的共同养育(

& Carlson,2010)。(2)共同养育何时发生?他认为,在孩子出生前的父母间的相互影响只能对共同养育起到预测作用,明确地讲,共同养育只发生在孩子出生之后。(3)共同养育在何地发生?共同养育并不只是显性的交互作用,不仅仅发生在共同养育双方或者相关的人员都出现的场合。当共同养育者抚养孩子时,任何可能提高或者损害另一个养育者养育效果的行为和想法都是共同养育的范畴。 因此,共同养育概念范畴应涵盖所有家庭,包括未婚、已婚、离婚家庭以及多看护者家庭,外部结构具有多样化与丰富性特点。同时共同养育的内部结构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关注父母养育一致性,以儿童为中心的合作、协调的养育活动对儿童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2 共同养育的维度与评估 除了共同养育的外部结构逐渐明晰以外,对共同养育的内部结构(维度)的探索也不断发展。共同养育被认为是一个多维度的结构,同时不同维度结构伴随着相应的测量(Teubert & Pinquart,2010)。本文中探讨的共同养育维度均是将共同养育作为与婚姻系统区分开来的独立系统进行考虑的。 很多研究者提出了共同养育的维度划分。例如Belsky等人(1996)通过观察法对父母共同养育行为简单的分为支持和不支持两个维度;Margolin,Gordis和John(2001)提出三维度的父母共同养育:冲突、合作与三边关系,在支持与不支持养育行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边关系互动的影响,将共同养育的三方作为互相影响的整体进行考虑。Teubert和Pinquart(2011)据此编制了父母和青少年的共同养育调查问卷(The Coparenting Inventory for Parents and Adolescents,CI-PA),结构效度良好。Feinberg(2003)对前人研究中提出的共同养育的内部结构进行了详细的总结。他提出共同养育包含4个成分:养育一致性(包括道德观,期望和纪律,儿童的情感需要,教育的标准等方面)、劳动的分配(关于日常生活,家务活,育儿活动,与儿童相关的经济、法律和医疗问题方面的责任)、支持—损害(支持表现在对共同养育者的育儿能力进行肯定,承认并尊重对方在育儿中所作的贡献,支持对方的养育决策和权利)、共同管理家庭(指养育者对家庭生活中互动模式的处理,由冲突、共同与平衡三个方面组成)。在此基础上,Feinberg,Brown和Kan(2012)开发了共同养育关系量表(The Coparenting Relationship Scale,CRS),CRS的设计是采用自我报告的方式全面评估一个家庭中的共同养育质量。它是由35个项目和7个分量表构成。分量表包括:共同养育的一致性、共同养育亲密、接触冲突、共同养育支持、共同养育损害、对伴侣养育的认可和家务分工。该量表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理想的在不同的家庭环境中考察共同养育的量表。 与Feinberg(2003)的共同养育维度不同的是,有研究者认为支持与损害是共同养育的两个独立的维度①。支持性的共同养育与损害性的共同养育应该是互相排斥的,因为父母的共同养育在不同时间段上既有支持性的也有损害性的(Margolin et al.,2001;Van Egeren & Hawkins,2004)。所以Van Egeren和Hawkins(2004)综合其对共同养育的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的理解,提出了共同养育的四维度结构:共同养育团结(共同养育的情感方面的特征)、共同养育支持(强化对方完成养育目标的策略和行为)、损害共同养育(阻碍对方完成养育目标的策略和行为,或批评诋毁,不尊重对方的决策)、分担养育责任(实际的养育劳动分工和关于责任分配方式的公平感)。并且改编了家庭经历问卷(The Family Experiences Questionnaire,FEQ)用于评估这4个维度。家庭经历问卷可以划分为一般联盟分量表,共同养育团结性分量表,毁谤配偶分量表,积极强化分量表,分担养育分量表等用于评估人际关系和养育目标及方式。这些分量表囊括了前面提到的共同养育的各维度。 通过以上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共同养育维度包括共同养育关系和共同养育行为两个方面。其中共同养育关系强调在情感方面的特征,包括共同养育者感受到的养育联盟或家庭整体感以及共同养育分歧。养育联盟表示养育者们可能感受到作为一个养育团队的团结性和支持性,共同养育分歧则表示养育者们在育儿有关问题上的不一致性和敌意;共同养育行为强调具体行为方面的特征,包括支持或阻碍共同养育者的养育决策和行为以及育儿活动的分工。同时关于共同养育维度的划分大部分是在完整家庭中针对父母亲的共同养育而展开的。这种针对完整家庭的分类是否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共同养育,如祖辈—母亲组合、离婚家庭、服刑人员家庭、父母—机构组合等共同养育形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共同养育的内部结构的测量除了上述维度划分与评估方法,还有其他的一些经典测量。包括养育联盟量表(The Parenting Alliance Measure,Abidin & Konold,1999)和共同养育问卷(The Quality of Coparenting,McHale,1997)。另外,部分研究者通过在实验室中设置家庭游戏情境对养育者的共同养育进行评估,增加了评估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主要用于对婴幼儿共同养育的观察,如洛桑三方游戏(Lausanne Triadic Play,LTP,McHale & Fivaz-Depeursinge,1999)和共同养育与家庭评定系统(The Coparenting and Family Rating System,CFRS,McHale & Rotman,2007)。 在对共同养育的维度和测量中研究者们一般涉及两类指标:一是关系变量,共同养育联盟的类型或者共同养育双方行为的协调性(如养育联盟测量,家庭经历问卷中的一般联盟分量表及洛桑三方游戏评定系统);二是行为变量,包括由养育者报告的自己或另一方的共同养育行为(如共同养育质量问卷,共同养育量表),或者是由研究者在家庭互动情境中观察到的具体的共同养育行为(共同养育和家庭评定系统)。单独使用这些测量工具可能无法全面考察到共同养育的本质特点,以往许多研究都指出了这一局限(Cummings,Goeke-Morey,& Papp,2003;McHale & Fivaz-Depeursinge,1999)。同时养育者自己报告的共同养育行为与研究者观察到的实际的共同养育行为、共同养育联盟感之间是否一致?与另一方感知到的共同养育支持是否一致?共同养育的情感方面的特征和具体的共同养育行为与儿童的发展关系谁更密切?要理解以上问题,未来的研究者需要结合多种方法对共同养育进行全面评估。 3 共同养育影响儿童适应的理论探讨 虽然共同养育是一个相对新的研究领域,概念的发展和新的实证研究发现:共同养育和父母养育方式及儿童的适应有关(Feinberg,2003;Margolin et al.,2001)。而且,越来越多的研究已不仅仅停留在描述水平,更多的集中于解释共同养育关系如何影响儿童的适应(Teubert & Pinquart,2010)。 家庭系统理论(Family System Theory)是共同养育研究的重要的理论起源。传统的家庭研究关注的最多的是母亲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家庭系统理论认为:在整个家庭系统中,除母亲之外的其他成人养育者(如父亲,延伸家庭中的成员,非家庭成员)的参与,使得母子关系扩展为三方关系。当三方都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使得系统达到平衡状态时,儿童能从中获益(Minuchin,1988)。尽管Minuchin在他的著述中并未使用过“共同养育”这个术语,但他的观点明确地阐述了共同养育的本质。Minuchin强调家庭系统的结构和组织,家庭中个体、两人或者更多人的组合构成家庭中的亚系统,这些亚系统相互联结构成整个家庭大系统。每个家庭成员处于不同的关系和位置中,成员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依赖。他提出,共同养育儿童的多个养育者是作为家庭成员的行为和关系的共同管理者,是整个家庭系统中的一个执行分系统,这个执行分系统能够调节家庭中的互动模式和发展结果,看护者之间的支持性关系起到核心作用。 Bronfenbrenner(1993)在其生态系统理论模型中,用行为系统(Behavior Systems)表示人生活于其间并与之相互作用的不断变化着的环境。这个环境是一个包含了所有影响父母行为及儿童发展因素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理论强调发展是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儿童所在的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因素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养育行为及儿童发展。共同养育不仅存在于养育者和儿童形成的微系统之中,也会受到其他系统的影响。 迄今为止,研究者们在影响共同养育的个体因素(父母的受教育程度、人格特征、教养态度;儿童的气质、年龄和性别)、家庭水平因素(婚姻关系、原生家庭中的共同养育关系)、家庭外环境因素(经济压力、工作压力、社会支持)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McHale,Kuersten-Hogan,& Rao,2004;Schoppe-Sullivan,Mangelsdorf,Brown,& Szewczyk Sokolowski,2007)。这些思想在Parke和Buriel(2007)所描绘的家庭社会化综合模型里得到了充分体现。该模型概括了5个可能的子系统对儿童社会化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如图1)。图中,共同养育子系统对儿童社会化有直接和间接影响(共同养育子系统影响亲子子系统和婚姻子系统)。不过,到目前并没有充分的实证研究来说明这些不同的关系在发挥作用时具体的路径是怎样的。

图1 家庭子系统与儿童社会化结果间可能关系的模型 资料来源:"Model Indicating the Hypothesized Relations among Family Subsystems and Children's Socialization Outcomes", in Socialization in the family:Ethnic and ecological perspectives,R.D.Parke and R.Buriel,2007,In W.Damon & R.M.Lerner(Eds.),(pp.108-110).Hoboken,NJ:John Wiley & Sons,Inc. 另一个共同养育的理论模型是共同养育生态模型(Feinberg,2003)(见图2)。该模型从个人、家庭、家庭外因素三个层次描绘了家庭系统对共同养育的影响以及一些可能的共同养育和儿童发展结果之间的中介或调节关系。虽然这个模型更侧重影响共同养育的个人、家庭和家庭外因素。但在这个模型中,也描绘了共同养育与儿童适应之间的关系。在该模型中,共同养育质量直接影响到父母的个人养育方式和儿童适应,并间接通过父母适应/父母养育方式来影响儿童发展;孩子的适应反过来也会影响共同养育。同时,从父母之间的关系到共同养育和儿童适应之间既有直接路径,也有间接路径,并且存在双向关系的情形。共同养育更可能是夫妻关系和儿童适应之间的一个中介机制。根据Feinberg的共同养育生态模型,

和他的同事研究养育和儿童焦虑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同社会焦虑水平的儿童,父母行为影响的重要性是有差异的(

,Stevens,&

,2011),同时提出了一个专门针对家庭成员焦虑与共同养育的双向关系模型,认为焦虑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家庭的动力系统,父母和孩子的焦虑与共同养育的关系是双向关系(

,de Vente,Feinberg,Aktar,&

,2012)。该模型可以看作是Feinberg的共同养育生态模型在焦虑领域研究中的具体化。 4 共同养育影响儿童适应的机制与过程 根据上述理论模型,可以提炼出3个并非互斥的可选模型来解释共同养育对儿童适应发展的影响。在实证研究中,研究者或者采取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模型来展开相关的研究:(1)直接效应模型,关注于共同养育对儿童发展的直接影响;(2)间接效应模型,假定共同养育子系统通过对亲子子系统(或婚姻子系统)及个人养育质量的影响,间接对儿童适应起作用(Parke & Buriel,2007);(3)中介效应模型,亲子子系统和婚姻子系统通过共同养育系统而影响儿童发展结果(Feinberg,2003)。 4.1 直接效应模型 共同养育作为家庭的独立子系统,可能直接影响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适应。有研究发现,父母在孩子婴儿期时敌意—竞争的共同养育与儿童攻击性有关,而父母养育较大的分歧则与父母评定的儿童焦虑有关联(McHale & Rasmussen,1998),高水平的支持性的共同养育与儿童更少的外显行为问题有关,高水平的损害性的共同养育与更多的外显行为问题有关(Schoppe,Mangelsdorf,& Frosch,2001),在控制了婚姻质量后,共同养育能够独立预测儿童外部和内部问题行为(Kolak & Vernon Feagans,2008)。Teubert和Pinquart(2010)通过元分析挑选了59项研究中的共同养育的4个维度(协议,合作,冲突,三边关系)来考察其对儿童的外显行为问题和内隐行为问题的影响。结果发现:共同养育对儿童适应的影响的效应虽然很小,但在控制了个人教养或婚姻质量后,效果量的大小仍然显著。 同时对6个月婴儿的研究也发现,在控制婚姻关系、个人养育以及婴儿气质的影响,父亲报告的低水平的支持行为与高水平的不支持行为都与12个月时婴儿的高水平行为问题有关(LeRoy,Mahoney,Pargament,& DeMaris,2013)。再有6个月时的共同养育影响婴儿1岁时的自我调节行为(Feinberg,Kan,& Goslin,2009)。足够的证据表明,共同养育对儿童的适应存在直接效应影响,共同养育质量越高,儿童的行为问题越少,儿童的适应越好。

图2 共同养育的生态模型 资料来源:"Ecological model of coparenting",in The internal structure and ecological context of coparenting:A framework for research and intervention,Feinberg,M.E.,2003.Parenting:Science and Practice,3(2),95-131. 4.2 间接效应模型 共同养育除了直接影响儿童适应外,也通过亲子子系统和婚姻子系统间接影响儿童的发展(Parke & Buriel,2007)。然而,该方面的研究更多集中于亲子子系统,而非婚姻子系统。积极的共同养育可能会为儿童营造一个压力水平更低的家庭环境,也能促进婴儿期的父母的养育调适和亲子互动,从而影响儿童的心理健康。改善养育者间的共同养育关系有助于培养儿童更好的心理和行为自我调节能力(Feinberg & Kan,2008)。在该方面的研究更多集中于共同养育如何影响父母个人养育实践进而影响了儿童的发展。Conger和Conger(2002)对非洲裔美国家庭进行的研究表明,共同养育者之间的冲突破坏了看护者的养育实践,低水平的父母养育和投入能够预测10~11岁儿童的更高水平的内化和外化行为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者进一步区分了共同养育的不同维度对儿童发展的直接和间接作用。Cabrera,Scott,Fagan,Steward-Streng和Chien(2012)考察了共同养育的3个维度(冲突、交流和共同决策)与学龄前儿童入学准备(数学、识字和社交技能)之间的直接和间接联系。研究发现:共同养育冲突越大,儿童的学业成就和社交技能越差;共同决策的程度越高,儿童的学业和社交技能越强;同时共同养育交流通过母亲的支持间接地与儿童学业和社交技能关联;共同养育冲突也通过母亲的抑郁症状间接地与儿童的社交技能关联。这就说明共同养育与儿童发展之间既存在直接联系也存在间接联系。Teubert和Pinquart(2011)想了解父母的个人养育方式(温暖/参与和监督/严厉)是否是共同养育(冲突与合作)和青少年生活满意度之间的中介变量。该研究的结构方程模型表明:冲突的共同养育(父亲报告)和青少年生活满意度之间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通过母亲的温暖/参与)。然而,合作性共同养育以及父亲的个人养育行为与青少年生活满意度之间没有关联。可以看出,共同养育的不同维度在影响儿童的适应方面的作用机制可能并不相同,同时它们之间的中介机制也会有差异,这将是未来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除了考察共同养育对儿童适应的间接效应的研究外,一些研究者将共同养育看作一个保护性因素,能够调节危险因素和儿童适应之间的关系。有研究者认为,在父母一方抑郁的家庭中,积极的共同养育可能有助于保护养育质量和儿童适应免受抑郁的消极影响(Floyd et al.,1998)。因为积极的共同养育可以增强抑郁一方的被支持感和效能感,同时也可以保护儿童免受通常与父母抑郁相关的夫妻关系的消极影响。有研究发现,良好的共同养育关系可以减弱父母间冲突对儿童的影响,也就是说只有当共同养育质量很差时,父母间冲突对儿童的影响才是有害的(McHale,1995)。以非洲裔美国母亲和她的青春期前期的孩子作为被试的研究结果发现,母亲和一个她所界定的共同养育者(比如外祖母)之间低水平的共同养育冲突能够缓冲女孩受到邻居暴力的消极影响(Forehand & Jones,2003)。同时另一项对902个家庭(母亲,父亲参与,4岁的孩子)进行家庭互动观察的研究发现:支持性的共同养育行为调节了儿童的努力控制和外显行为(母亲和教师报告)之间的关系,不管外显行为的初始水平如何(Schoppe-Sullivan,Weldon,Claire Cook,Davis,& Buckley,2009)。可以认为:有效的共同养育是孩子低水平努力控制对外显行为影响的一个缓冲区,当父母表现出高度支持的共同养育行为,即使儿童表现出较低水平的努力控制能力,也未必与外显行为的增加之间有必然联系。 共同养育子系统和儿童适应的关系问题上,亲子子系统有可能是该关系系统中的中介过程;但是共同养育子系统也有可能成为婚姻子系统影响儿童适应的中介机制。 4.3 中介作用模型 共同养育经常被认为是父母的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之间(Margolin et al.,2001;Holland & McElwain,2013)以及这些子系统和儿童适应之间的中介机制(Baril,Crouter,& McHale,2007)。家庭系统理论认为,婚姻不和不仅会干扰母子或父子关系,还通过影响父母共同养育儿童的效能而降低母亲—父亲—儿童三边关系的质量(Cox,Paley,& Harter,2001)。共同养育的生态模型也认为,共同养育可能是夫妻关系和儿童适应之间的中介过程(Feinberg,2003)。Belsky,Hsieh和Crnic(1998)采用养育联盟问卷(PAI)对53对母子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共同养育在母亲的婚姻适应和儿童的行为问题之间的关系中起部分中介作用。同时也有研究发现共同养育在婚姻质量和学步儿适应问题之间的关系中起完全中介作用(McHale & Rotman,2007)。也有研究发现婚姻暴力通过敌对—撤回的共同养育对儿童的焦虑和抑郁水平产生影响,婚姻暴力,共同抚养和家庭过程也独立地预测了儿童的发展结果(Katz & Low,2004)。Cabrera,Shannon,Mitchell和West(2009)研究了低收入墨西哥裔美国人家庭中父母文化适应的抑郁症状水平、家人支持、夫妻关系的质量与共同养育冲突的关系以及其对于家庭中婴儿(年龄9个月)的社会性发展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夫妻冲突是共同养育冲突最强的预测源。共同养育冲突显著影响母婴互动和父亲参与。共同养育对父亲的养育行为的作用随着父亲的文化适应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但共同养育冲突不能预测婴儿的社会性发展。此外,共同养育也可能是家庭远端环境与儿童适应的一个中介机制(Kolak & Vernon Feagans,2008)。 综上所述,这些研究结果都在某种程度上证实共同养育代表着养育者关系中涉及养育儿童方面的一个独特部分。比起一般的养育者间关系,共同养育与儿童适应的关系更为密切。就目前的实证研究证据可以大胆的预想,共同养育对儿童适应的发展应该是一个综合考虑的模型,既能够通过影响其他与养育有关的家庭子系统进而影响儿童适应,也能单独对儿童适应进行作用,如图3所示。至于作用的大小,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的调节性的变量将是以后研究的重点。 5 中国文化背景下的共同养育研究展望 5.1 中国家庭类型的多样性与共同养育研究的适用性 在国外,从早期的关注不完整家庭(离异或单亲家庭)到重点关注完整家庭的共同养育,目前逐步发展到关注更多不同类型的父母—祖辈家庭、同性恋家庭、继父母与生父母非婚姻的脆弱家庭等形成的不同的共同养育模式的研究。这些特殊类型的家庭所构成的共同养育反映了其所处的文化环境的特点。有研究者曾指出,在针对美国白人核心家庭的研究中成熟并完善起来的共同养育结构模型并不具有跨文化的适用性。在非西方国家进行共同养育研究时应该考察该文化下的各种家庭模式中共同养育的效用及结构(Kurrien & Vo,2004)。 当前在中国有几种特殊的家庭类型的共同养育需要重点关注:(1)城市的三代直系家庭,在该家庭类型中,父母—祖辈构成了对孩子的共同养育。上海“长宁区0~3岁婴幼儿职业父母生育观与育儿状况的课题研究报告——以华阳社区为例”的调查发现(2012),就职业父母参与带养孩子的现状而言,31.5%表示基本不参与带养或参与很少,68.5%表示与老人、亲戚或保姆共同养育(晚上自己带、周末自己带)。而在国外父母—祖辈共同养育多是由于如父母吸毒、生病、抛弃孩子、无家可归、未婚怀孕、父母死亡或入狱等问题家庭。(2)农村留守家庭: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6102.6万人中,农村留守儿童中,父母仅一人外出的占53.3%;父母都外出的占46.7%,其中32.7%的儿童与祖父母一起居住;这构成了留守儿童的父母和祖辈及其他人对儿童的共同养育问题。共同养育不仅仅发生在共同养育双方或者相关的人员都出现的场合,当共同养育者抚养孩子时,他们可能提高或者损害另一个养育者养育效果的行为和想法都是共同养育的范畴(Van Egeren & Hawkins,2004)。留守在家的祖辈(亲戚)和外出打工的父母构成的共同养育质量将直接影响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3)服刑人员家庭:服刑人员家庭很需要父母、祖辈和其他亲戚或养育机构形成共同养育结构,来实施对儿童的监管。(4)离婚家庭的共同养育:该问题在国外已经是一个传统问题,并开展了较多的干预研究。例如美国2005年的赤字削减法案曾经资助了一个健康婚姻倡议项目,旨在加强夫妻关系的质量并鼓励婚姻。在一定程度上,健康的婚姻努力在促进稳定的婚姻关系上是成功的。

图3 共同养育与儿童适应的假设模型 作为亲代投资的扩展,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祖辈投资对于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和社会适应都有重要的意义(吴宝沛,朱小琴,张雷,2013)。虽然国外研究没有发现母亲—祖辈和母亲—父亲共同养育模式的差异(Barnett,Scaramella,McGoron,& Callahan,2011),但在中国家庭中,母亲—父亲组合与母亲—祖辈组合的共同养育在维度结构和对儿童适应的影响上是否有差异,支持与损害、养育一致性、家务劳动分工等三维度或四维度结构在中国是否具有适用性,是否具有不同于国外的独特的共同养育结构有待研究。国外的研究显示,母亲监禁期间与祖母的共同养育质量越高,儿童的外显行为问题就越少(Baker et al.,2010;Strozier,Armstrong,Skuza,Cecil,& McHale,2011)。对这类家庭,首先需要在政府层面对该类家庭儿童的监管缺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然后针对这类共同养育将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监狱教育计划,以及出狱后的扩展的共同养育干预计划。 总之,这些特殊类型的家庭与完整家庭在共同养育上的异同还了解极少。特殊类型家庭的共同养育对儿童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作用力是短暂的还是长期的?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程度如何?在这些特殊家庭中形成共同养育的过程中,父母的背景、儿童气质、性别、年龄等调节因素是如何不同于完整家庭而作用的?领域特殊性理论认为:没有一种普遍的、遵从所有目标或机制的社会化理论,在每种不同的社会化过程中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都会不同,其中包括不同的规则和不同的影响行为变化的机制(Grusec & Davidov,2010)。扩展相关的理论并对特殊类型家庭进行实证研究,考察家庭类型的个体差异,对不同家庭进行不同侧重的研究,将有助于把握不同家庭类型中共同养育形式和过程的独特性。 5.2 共同养育在家庭/儿童发展的转变期(transition)的作用 当前,中国社会处于一个快速变迁的时代,这种社会的变迁使得家庭发展的轨迹和儿童自身发展轨迹都受到了较大冲击。这对共同养育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埃尔德在其生命历程理论中提出了轨迹(trajectory)、转变(transition)、延续(duration)这3个时间性的概念来解释个体层面的行为、过程及其原因。在该理论中,转变是一种或多种状态的变化,如孩子从依赖发展到独立再到青年期离开家庭。每一次转变,都包括角色的建立和丧失,嵌套在赋予其特定形式和意义的轨迹之中。共同养育研究者认为,在家庭的重要转折期(新婚期、育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青少年时期等),共同养育的作用尤其重要(引自Solmeyer & Feinberg,2011)。 养育的目标和要求、成人作为养育者的能力,会受到不同发展阶段要求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夫妻双方在孩子出生前后父母角色的转变顺畅也会影响共同养育的质量(Schoppe-Sullivan & Mangelsdorf,2013)。国外有研究专门考察一个家庭在有了第二个孩子的时候,父母的共同养育的稳定性问题及其与儿童气质的关系(Szabó,Dubas,& van Aken,2012)。但是,在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背景下,更应当关注家庭从建立、发展、到成熟的发展轨迹是如何嵌套了儿童的发育成长?例如:一个儿童诞生在一个刚建立的小家庭中(早育)和一个儿童诞生在一个已经成熟的家庭中(晚育),其父母的共同养育特征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同样的养育者之间的共同养育是否会随着时间而发生改变?未来的研究应当更重视对家庭进行纵向考查,尤其应当关注家庭发生转变的时期。 此外,从一个发展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就要求共同养育做出适当的调整,那么对于不同时期共同养育的工作机制是否相同?目前只有少数研究关注到了共同养育对青少年期的影响。同时,共同养育如何影响儿童即时认知、情绪和生理功能的具体方面上的研究也值得关注。对这些即时反应或“微过程(microprocesses,Margolin et al.,2001)”的研究将能深入探讨共同养育对儿童社会适应影响的关键联结。例如,有研究者专门探讨了婴儿从出生到3个月时父母的共同养育质量问题,在婴儿期的最初几个月,父母面临最痛苦和疲劳的是睡眠中断(McDaniel & Teti,2012)。 5.3 共同养育子系统与其他子系统相互作用机制的文化特殊性 如前所述,关于共同养育对儿童的适应的作用机制无论是理论是还是实证上都存在的巨大的争议,各项研究有较大的差异,甚至在最新的一项旨在检验3个模型的研究中,也未能得出与之前研究较为一致的结果。例如,有研究考察共同养育质量(由父母双方感知的),父母温和与幼儿的社会情绪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直接效应模型;中介效应模型(共同养育质量通过父母温和影响幼儿社会情绪能力);调节效应模型(共同养育质量调节了父母温和幼儿社会情绪能力的关系)。研究结果发现只有中介效应模型成立,即共同养育质量通过母亲(非父亲)的温柔的指导影响了幼儿的社会情绪能力,而其他两个模型未能得到数据的支持(Kwon,Jeon,& Elicker,2013)。可以推测,共同养育和其他各子系统的相互作用机制可能并不具有跨情境的一致性,或遵循某种普适的内在规律,今后在该方面的研究可能需要分别针对亲子子系统和婚姻子系统各自的系统功能单独做出模型预测,并需要结合考虑共同养育类型的特殊性和文化多样性,揭示不同文化背景下相互作用机制的特殊性。 目前,少有研究同时关注各子系统如何共同影响儿童的适应,也不清楚随着儿童的发展,这些关系的影响是如何变化的。各子系统在不同的家庭所发挥的功能大小是不同的,共同养育子系统在有的家庭可能对儿童适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另外一些家庭,可能婚姻关系主导了儿童的发展,接下来是否能基于不同子系统的相对重要性描述家庭性质?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此外,儿童的适应是否也反过来影响共同养育?对中国不同共同养育类型的家庭开展研究,将能够进一步丰富该方面的实证资料,为完善家庭系统理论下的共同养育理论提供支持。 5.4 家庭干预研究与中国的儿童公共政策 家庭是促进儿童发育、保障起点公平的重要场所。邓小平曾经说过一段话:“家庭的确是个好东西,它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生息繁衍的基本单位,是人类生产、生活、教育、消费的基本单位,也是人类感情的最终依托。随着工业化时代的来临,家庭的生产功能被逐渐弱化,但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家庭仍然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中国人对家、对家庭更是有着特殊的依恋。家庭在中国依然有着极强的人文、社会功能。历史经验也说明,什么时候忽视家庭的功能,企图超越家庭就会带来社会混乱”(见孙业礼,2010)。可见,通过干预研究改善家庭功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共同养育为整合两个典型的家庭干预领域(养育干预和夫妻关系干预)项目提供了概念性框架。Feinberg等人(2009)对一项家庭基础干预项目进行了考查,家庭基础干预项目(Family Fundation,FF)包含的大部分内容是通过促进共同养育关系,从而减少儿童以后产生攻击性和反社会行为问题、焦虑和抑郁问题。与以往关注总体的夫妻关系的干预项目不同,FF关注的是共同养育本身。这项干预研究证实了以往关于共同养育会影响儿童的内部和外部行为的结果。这类共同养育干预目标一般包括:促进父母适应、促进婚姻关系以及促进个人养育行为和儿童发展结果。 令人遗憾的是,在儿童发展和家庭领域,这些基础应用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利用。特别是在当前国内,一方面,既缺乏针对国情的科学严谨的家庭干预项目研究,对国外的干预项目成果在国内的应用也是武断而纷乱。这对当前国内儿童公共政策的制定、完善与实施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中国巨大的社会变迁也对儿童公共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落实提出了要求。公共政策代表与儿童和家庭有关的政策(即在父母和儿童的健康和生产力方面的政府投资),其作用是规范和指导有关机构、团体或个人的行为,其表达形式有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政府大型规划、具体行动计划及相关策略等。社会变化使得家庭和社区的人际关系不稳定、基本技能传承受阻、价值观严重冲突。社会历史学家Fukuyama(1999)将这一现象部分归因为社会快速变化的合理结果。他指出,当社会制度变得缺乏稳定时(如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美国),政府便不可避免地开始确定和测量社会剧变的相关指标,并制定政策和计划以减少那些社会变化可能带来的社会与个人问题(如暴力、酒精和其他药物滥用)。 Richhmond提出在儿童发展方面影响公共政策有三大板块:1)科学知识基础的分析和发展;2)社会战略的分析和发展;3)政治意向的分析和发展。这三者必须是一起工作才能发展并实施公共政策。结合共同养育的国内研究现状,建议如下:第一,支持大型应用项目研究。为了落实相关儿童公共政策,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从政策和资金层面有计划、有针对的扶持特定的基础应用研究项目的开展。在共同养育问题上,如关于留守家庭养育者的干预计划及社会救助,服刑人员家庭的服刑期间教育计划和出狱后的支持计划,机构如何更具专业性的参与共同养育等等都需要专门的研究。结合家庭基础干预项目的研究成果,集中加强父母共同养育孩子的能力的政策干预可能更有效,特别是要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共同养育家庭。第二,搭建监测数据库和网络平台。政府要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进行顶层设计,制定相关策略,搭建家庭研究转化为实践应用的可持续平台与网络,建立21世纪儿童成长、家庭变化(如:共同养育者变化等等)和项目干预效果的大型监测数据库,对基本的发展状况进行科学、严谨的监测、评估与诊断,为下一步科学、客观的政策制定提供依据。第三,要把儿童尤其是婴幼儿的家庭和社区支持作为重要内容,深化相关基础应用研究项目的转化与实施,以家庭为单位,依托社区、村为基础建立干预支持平台,针对不同群体特征,提供不同类别的专业的干预和支持服务;完善机构、人员编制,完善相关的志愿者培训和服务体系。 ①在其2012年编制的量表中,他把支持与损害看作两个独立维度分开评估(Feinberg et al.,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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