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准备金论文,保险公司论文,财务论文,实证研究论文,IBNR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IBNR赔款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报告的赔款给付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我国各保险公司目前普遍按照现行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计提IBNR准备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下旬及2005年2月份又相继出台了两个关于准备金的重要文件,即《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规定了计提IBNR准备金的精算方法。
在上述前提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问题是,应该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计提,还是应该按照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精算方法计提IBNR准备金?这其实也是我国保险业经常碰到的问题,通常的处理办法是协调两个机构的规定,并在过渡期间按“两者孰高”的方式计提。事实上,中国保监会在2003年3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指出:对于IBNR准备金,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取大者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表数。
无论是按财务制度、按精算规定、还是按照“两者孰高”的方式处理,都无法回避一个问题: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计提办法是恰当、偏高、或是偏低?这里的“恰当、偏高、偏低”的含意是与实际状态进行比较。如果现行办法普遍偏高,或是普遍偏低,则按“两者孰高”的处理方式没有意义。
我国保险实务界人士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赵卫星(1997)和孙刚(2001)曾分别在《保险研究》上撰文指出,按照标准精算方法得到的IBNR准备金与按照我国财务制度计提的值相差较大。然而,赵卫星(1997)和孙刚(2001)都没有提供详尽的数据、具体的估算方法及其论证过程,并不能使人十分信服其陈述的结论。
因此,为了充分论证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对IBNR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是否合理,本文先从理论上对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关于IBNR准备金的计提规定进行了探讨,然后重点分析其计提基础与计提比例对于财险公司是否合理;最后得出本研究的初步结论和建议。
二、对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规定的理论分析
首先明确,我国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关于IBNR赔款准备金的计提要求,适用范围包括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和非寿险业务。但寿险公司的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有关寿险精算规定计提,IBNR主要针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险业务和寿险公司的短期人身险业务。在全都非寿险保费收入和赔款总额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所占比重较大,因此,要回答我国现行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计提办法是否合理,以车险业务为对象较有意义。
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IBNR准备金的计提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这一规定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假设:第一,仅规定了计提IBNR赔款准备金的上限,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低于或等于这个上限来计提该项准备金;第二,以当年实际赔款支出为基础计提IBNR;第三,计提比率上限为4%。
因此,需要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现行财务制度关于IBNR准备金计提规定的合理性。对第一个方面的分析,所牵涉到的是评估准备金的目的,只需要在本节内作适当的理论分析即可。对第二和第三方面的分析,则应针对有代表性的业务进行实证研究。
我国财政部制定《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险公司核算其经营成果提供依据和规则,包括为保险公司支付企业所得税制定标准。如果对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有可能出于利润的考虑而过多地计提该项责任准备金,以达到少交或递延所得税的目的;另一方面,IBNR准备金是各项责任准备金中不确定程度相对较高的科目,对其进行评估的主观性程度相对较大,国际上通常采用专业性较强的精算方法评估,税务机关一般很难判断该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因此,财务制度更倾向于对准备金规定提取值的上限。事实上,在财务核算时,各家保险公司通常按照上限来计提该准备金。但仅仅规定一个计提上限还不能满足保险公司审慎经营、保证偿付能力的基本要求,最好能够具体规定计提IBNR准备金所使用的方法、谨慎性要求和相应的披露说明。
三、关于计算基础的选择
采用“当年实际赔款支出”作为计算IBNR准备金的基础,从理论上讲,特别是对于业务量不大的短尾业务,应该说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但存在两个问题:
1.我国财险业务规模近些年来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长,许多保险公司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保险公司在资本金的压力下,有可能通过调整账面赔付支出额来达到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
2.国内财险公司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险统计制度,使得保险公司利用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来进行这种调节的行为常有发生;而且更重要的问题是赔案的理赔延迟和报案延迟本身就客观存在,实际很难区分真正客观的理赔延迟和人为“恶意”调整的理赔延迟。在实务中,常用的手法是通过赔付支出延迟和立案延迟来调整当年的实际赔款支出额。下表1是我们对某财险公司车险业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的一个例子,用以说明保险公司如何调整年末的实际赔款支出。
立案延迟期
事故发生月
0123 456
2003年6月112
20 000
2003年7月
266 146 3991485
2003年8月
219 237 27
181036
2003年9月
394 214 51
27 988
2003年10月 386 176 67
142262
2003年11月 386 170 34
432271
2003年12月 339
84 99
351385
表1中的数据是某财险分公司车险业务在2003年下半年的立案数记录,其中加粗黑体的数字表示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立案数延迟流量,在此只选择了6个延迟期的流量记录。从这个表可以算出,延迟月2和延迟月3对应的加权平均延迟因子分别为0.238034和0.461538,但是在2003年的事故发生期12月,其延迟期2和延迟期1对应的立案数分别为99和84,明显可看出99/84=1.17857比0.238034大得多;而在事故发生期11月,其延迟期3和延迟期2对应的立案数分别为43和34,而43/34=1.2647也远大于0.461538。上述数据说明,在2003年11月和12月立案水平是异常的,这与从该公司业务人员处了解到的情况刚好吻合,在2003年最后一个季度确实存在故意压案或异常延迟立案的现象。于是,通过人为调整立案速度的做法就可以达到最后一个季度减少实际赔付支出额的目的。从保险公司业务部门这个层面来看,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业务人员要达到公司内外部下达的各项赔付指标;从保险公司管理层来看,下达一定赔付指标的主要动机在于满足预期利润的要求。
因此,现行制度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实际赔款支出额进行操纵,导致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可能不真实。
四、对IBNR赔款准备金计提比例的实证分析
关于将计算比率定为4%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保险赔案的年度平均报告延迟时间不超过半个月,这半个月约占每年365天天数的4%。因此,这4%的规定是否合理,主要看两个方面:其一,从出险到报告赔案的时间差,平均是不是15天左右;其二,应该计提的IBNR赔款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之比是否会超过4%。以下将通过实证分析两个样本来回答这个问题。
本研究选择国内两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一家较小公司的分公司称为A公司,考察其车险业务,A公司规模小,但保费收入增长很快,在国内小型财险公司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另一家大型财险公司称为B公司,2003年底在香港上市,业务规模占中国财险市场份额70%左右,选择该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除了业务规模的影响外,还因为可以采用其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的数据信息。
1.A公司的例子
A公司的车险业务约占总业务的70%左右,其他单独各险种的份额都较小。因此,在综合考虑各险种的市场占有率和赔付额的占比两个方面之后,这里只考虑它的车险业务的IBNR准备金计提比率。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车险业务的IBNR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个角度是基于赔案报告延迟来考虑IBNR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额的比例;另一个角度直接从计算实际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入手,进一步分析它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关系。
由于数据的有限性的限制,本研究仅考察该公司从2003年1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的车险赔案数据。这期间,车险赔案总数为6478件。这些赔案于2004年10月22日全部结案。但是由于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到2003年5月31日期间的赔案数很少,只有11件,情况异于通常年份的车险业务表现,所以在考虑车险赔案的报告延迟时将这11件赔案剔除,实际只考虑从2003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6467件赔案。
此外,该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对车险理赔的处理是按分级权限进行的,该公司只能处理10万元以下的赔案,10万元以上的大赔案由总公司来处理。该分公司的赔案一般只有在立案之后才进入公司的业务信息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没有立案的案件在信息系统中没有相应的记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算人员以及财务人员所考虑的赔案报告时点实际不是事故通知日期,而是立案日期。因此,该分公司计提的IBNR准备金,具有已发生未立案索赔额的含义。
一般来说,金额小的赔案报告比较迅速,报告延迟时间较短;而金额较大的赔案报告延迟较长,因此大小赔案件数的分布直接影响赔案报告延迟的统计特征。为此,首先要看从2003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6477件车险赔案数的分布情况(见表2)。
表2:A公司车险赔案件数及赔案金额分布
(金额单位为万元)
赔案金额分布
区间 [0,0.2) [0.2,0.5) [0.5,10)
[10,30) 30以上
赔案件数
5069770 61019
9
赔案金额 293.02446 239.99503 1087.20561 289.70469351.4598
赔案件数与总
索赔件数之比
78.3% 11.9% 9.37% 0.29%
0.14%
从表2可以清楚地看到,尽管小赔案(2千元以下)占所有赔案件数的大多数,但是大赔案(5千元以上)的赔案数也不容忽视,毕竟它的占比在10%左右。更重要的问题是大赔案的索赔金额比较大,大约在1600万以上,而中小型赔案的索赔金额总和才500万左右,所以大赔案的报告延迟对IBNR准备金的影响最大。接下来将这6477个赔案的报告延迟统计结果列示于表3。
表3:报告延迟时间统计
(单位:天)
统计量 报告延迟时间
简单算术平均值
30.0
最小值0
最大值
423
中值14
标准差 45.99
以赔款额为权的加权算术平均数44.0
以赔款额为权的加权标准差 65.53
其中,以赔款额为权的加权算术平均数与加权标准差这两项指标的设置正是考虑了表2的分布。由该表可知报告延迟的简单算术平均约为一个月,而加权平均则达到44天,这说明大额赔案的延迟平均说要高于小额赔案。究其原因在于该公司对理赔实行分级管理,越是难以确定保险责任的案件,特别是大赔案,在每级机构的报案延迟也就越长。
为了更详细地说明这一点,笔者对大、中、小三类赔案的报告延迟时间分别进行了统计并汇总于表4。表4表现出两个明显的特点:(1)报告延迟时间的平均值随着赔案金额的递增而递增;(2)报告延迟时间的简单算术平均值都低于相应的加权平均值。这两点都印证了上面所说的观点:赔案金额越大,报告延迟时间越长。于是综合表2~4的统计结果可知,赔案报告延迟平均时间基本上为一个月,中等和大的赔案的平均延迟时间超过40天,它们都超过半个月。这意味着,根据本文在第二节的讨论,IBNR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比例应该超过8%,而不是4%。
表4:报告延迟时间统计
(延迟时间单位为天;金额单位为万元)
赔案金额分布区间 [0,0.2) [0.2,0.5) 0.5以上
统计量
报告延迟时间
简单算术平均值27.6
30.6 48.5
最小值 0 0 0
最大值372423
423
中值 111528
标准差
43.7
44.0
59.7
以赔款额为权的
加权算术平均数
27.8
31.5
48.2
加权标准差2 42.2
45.2
70.4
由于在2003年度发生的赔案到2004年10月22日全部已结案,所以可以根据这些赔案信息,直接计算出在2003年12月31日该分公司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以及相关的数据,其结果如下表5。
表5:2003年度车险业务赔案索赔及准备金汇总
(单位:万元)
科目
总索赔额未决赔款
实际支出额 IBNR准备金
金额 1032.93191 812.316759 220.615151 333.053262
由表5可看出,IBNR准备金的值明显大于2003年度的实际赔款支出额,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之比达151%。
通过对A公司赔付数据的统计分析表明,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对IBNR准备金的计提规定,对于像A公司这样的小财险公司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按照财务制度来计提IBNR准备金会严重不足。
然而,由于大小公司处理赔案的效率不同,大公司,理赔效率可能比较高。为此有必要考察B公司关于IBNR准备金计提的情况。
2.B公司的例子
2003年11月,B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根据国际惯例要使用精算方法评估责任准备金以反映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于是一家著名的国际咨询公司对其责任准备金进行了精算评估,并帮助其发布了招股说明书。本研究根据所获得的公开信息,特别是关于B公司1999、2000、2001、2002年度以及2003年上半年度(评估日为2003年6月30日)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评估报告,将其精算评估结果整理如表6。
表6:B公司各年度应该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净额
(金额单位:百万)
财务年度2002 2001 2000 1999
未决赔款
准备金净额 10278.191 8472.911 7441.605 6644.941
B公司公开信息中没有提供IBNR准备金的数据,而且除了航空险和能源险,其它各险种的各年度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数据也没有披露。为了计算应计提的IBNR准备金,首先要计算出各年度的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其过程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根据《中国保险年鉴》提供的数据,整理出B公司这几个年度的相关数据,如表7所示。
表7:B公司各年度财务报表的相关数据
(金额单位:百万)
财务年度 2002
2001
2000
1999
未决赔款准备金净额7463
7162
7409
6705
实际赔款支出净额22708 20351 19744 19345
第二步,根据B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计算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由于受到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约束,B公司按当年实际赔款额的4%来计提IBNR准备金,因此,当年的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当年年末财务报表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值-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4%,于是得到表8中的结果。
表8: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金额单位:百万)
财务年度
200220012000
1999
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净额 6554.68 6347.96 6619.24 5931.2
至此,可以根据精算方法计算出的各年度应该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净额值来推算出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净额,即: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净额=各年度应该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净额值-各年度的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净额。得到表9中的结果。
表9:B公司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净额
(金额单位:百万)
财务年度 2002 2001 2000 1999
LBNR准备金净额3723.511 2124.951 822.365 713.741
如果考虑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净额与各年度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的比例,则有表10中的结果。
表10:B公司各年度IBNR准备金净额与各年度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的比例
财务年度 2002200120001999
IBNR净额/当年实际赔
款支出
16.4% 10.44% 4.17% 3.69%
表10显示,各年度应该计提的IBNR准备金净额与当年实际赔款支出净额之比差异较大,而且除了1999年外,其它各年度的比例都超过4%。因此,如果B公司按照财务制度来计提IBNR准备金,就会导致该公司准备金的计提不足。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文的分析和实证表明,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已经不符合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IBNR赔款准备金的现实情况,低估了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并且以“实际赔款支出”为计提基数由于易受到保险公司的操纵而使得财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关于IBNR准备金计提的规定是不合理的。
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重新考虑财务制度中关于计提IBNR的4%上限的规定,代之以指定明确的精算方法评估,并根据险种的分类、风险特征以及经验数据选用至少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评估该项准备金,然后基于谨慎性要求获得IBNR准备金的最佳估计值。
2.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要求保险公司在评估IBNR准备金时披露多种流量数据基础,并建立更完善和科学的责任准备金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