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背景下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功能与发展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协会论文,功能论文,我国农产品论文,背景下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农产品市场的日益国际化过程中,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受到了人们广泛的认识和重视。200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和应对入世挑战的重大战略举措。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数量迅速增长。据统计,浙江省已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500多家,在18家全省性协会中,有13家是在2002年建立起来的。这些协会在减缓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的冲击,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提升农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研究的领域也很狭窄,特别是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功能缺乏系统的研究,致使农产品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仍然很有限,离市场和企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对江西省上饶市、吉安市、赣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等地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调查中,我们课题组认识到加强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功能研究对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提升协会运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地位和性质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结构基本上形成了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律性管理、企业自主约束的宏观、中观、微观三层结构。可见,自律性行业协会是社会治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协会是指为达到共同的目标,同行企业及相关行业或从事同类型或相关行业的自然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依照上述认识,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了维护和增进共同的利益而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不以赢利为目标的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联系农民、农业企业、市场和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农产品行业协会既不同于政府机关,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民间性 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联合体,会员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它通过制定章程,明确协会的性质、职能、组织活动原则和业务范围;确定协会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置原则;协会负责人由协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等。其所有的活动只要在法律范围内都不受政府的干预,它是真正接民间组织原则运作的带有经济性质的社会法人团体。
服务性 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中介组织,服务是其基本功能,向会员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服务于政府。只有通过提供有效服务,解决单个或少数几个会员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解决政府不便出面或单靠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才能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号召力,才能促进协会本身的发展,才能获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权威性 作为民间组织,虽不具备国家机关的行政强制性和权力性,但它在本行业中具有相当的权威,否则难以协调行业利益,维护本行业秩序。一般来说,农产品行业协会制定的行约行规是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订的,反映本行业的要求和规范。如果个别会员违反了行约行规,损害了同行和消费者的利益,协会虽然没有法律处罚权力,但仍然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如取消会员资格、禁止在本行业从业等。实践证明,这种行业约束是极具权威的,因为受到协会处罚的会员在行业中将难以继续立足,其后果是比较严重的。需要指出的是,这是权威而不是权力,它不是政府部门给予的,而是来源于会员的衷心拥护。
二、新形势下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具备的功能
在WTO的背景下,农业的国际化程度日益加快,我国农业传统的相对封闭的生产经营状态必须迅速打破,而加速这一进程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完善和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功能。就整体而言,我们认为农产品行业协会必须承担起以下功能。
(一)必须成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行业保护政策的组织载体
农业保护仍然是国际社会的普遍现象,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对农业实施了高水平的保护措施,其发达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但不是农业强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业面临着国外规模化、组织化农业的挑战,制定和实施合理的农业保护政策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政府对农业的保护水平受到一定的限制,实施方式也有一定的约束。而世贸组织对民间行业协会没有直接干预的权力,这就为农产品行业协会提供了充分的活动空间。也就是说,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民间性组织可以帮助政府实施不能公开或难以实施的保护措施。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为政府制定行业保护政策提供依据。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本行业的专业性组织,通晓WTO有关本行业的规则,熟悉国外政府对本国同行业实施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了解国外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最新发展动态,与国外进口商建立广泛的联系,能得到官方渠道难以得到的信息。同时,协会作为国内同类农产品市场经营主体的代表,自然知悉行业发展情况和面临的主要问题,掌握农产品经营主体对政府的要求和呼声。通过比较找出与国外同行之间,政府在行业保护政策和水平上的差距。在此基础上,敦促政府实施合理的保护措施,利用自己的优势,帮助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法规。
第二,帮助政府实施“三箱”政策。WTO中的《农业协议》允许成员国采取农业国内支持政策,分别称为“绿箱”、“黄箱”、“蓝箱”。“绿箱”措施共有12项,其中对农业科研的补贴、技术培训、推广和咨询服务的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农业生产者退休或休业补贴、收入保险补贴、农业结构调整补贴等6项我国尚无法使用。在“黄箱”政策中,我国有8.5%的支持水平,即有420亿元人民币,这和我国近年来每年对农业的补贴270亿元人民币相比,仍有相当大的空间。至于“蓝箱”政策(如休耕补贴、宰杀牲畜补贴)则根本没有实施。出现上述诸多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无法将补贴直接送到分散的千家万户,如果通过政府部门转移,不仅使补贴成本高昂,而且补贴效益低下。而农产品行业协会把小规模分散化的农产品经营主体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完善的组织体系,对会员的情况非常了解,会员也把协会当作“会员之家”。所以协会可以利用其组织优势和组织效率,协助政府实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这样,既可以使政府的支持政策由政府行为变为了民间行为,增加政府政策的透明度,也会提升支持政策的水平和效益。
(二)必须担当起维护行业利益的主体
行业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维护农产品行业利益是协会的首要任务。由于农产品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基层会员大多数是势力单薄的农户,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能量非常有限,更需要通过行业协会的整体力量优势,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谋求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国内外市场经营活动中,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行业成员之间可能会发生利益冲突。协会作为整个行业利益代表者,要做好政策性协调、经营性协调和技术性协调等各种沟通工作,正确处理好行业内外关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行业利益。
1.协调国内国际市场价格。近年来,价格竞争成了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以低价销售、削价销售为主要特征的价格大战愈演愈烈。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往往开始以低价打入对方市场,出现竞相压价的短期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整个行业利益,而且很容易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据统计,2002年,我国在1,300多种出口农产品中,有547种因无序竞争而导致价格明显下降,其中绝大多数是我国具有优势的农产品。因此,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在反对价格垄断、保障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统一价格协调制度。首先要实行最低限价制度,在国内市场上,按照平均生产成本加上最低比例利润来规定统一最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以国内价格为基础,参照国际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总体情况,合理确定略高于国内市场价格的最低限价。其次,建立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部门,对国内外价格信息作好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制定约束机制,对扰乱农产品销售市场秩序、竞相压价的会员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向法院起诉。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冻鸡每吨不到1,150美元,大大低于以前的水平,面临着被日本反倾销起诉的危险。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协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紧急制定了行业为价格协调机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以确定出口统一最低价格,不久价格上升到了每吨3,200美元。江西省宁都县田头镇席草流通协会规定会员的席草销售价每吨不低于800元。而在协会成立以前,一些种植大户为了能将席草在收割后尽快销售出去而竞相降价,收购商也乘机低压价格,价格一度下跌到每吨400元,接近成本价。由于协会的统一制定最低价格,使价格迅速上扬,据了解,今年的价格是每吨1,100元,农民种席草的积极性大大增加,现在已成为这个镇的主导产业,草席销售量占全国市场的41%。又如,著名的美国新奇士橙协会实行全球统一定价制度,以消除内部的恶性竞争。
2.代表行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抵制国外在我国倾销农产品的行为。我国已成为滥用反倾销手段进行贸易保护的最大受害者。国外利用我国农产品经营主体规模小、实力薄弱,没有参与反倾销诉讼的意识、勇气、经验和实力,把正常的农产品出口当作倾销行为。事实表明,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带有很大的歧视性,大多数是不合理的。面对频频发生的反倾销诉讼,协会要动员力量,积极起来应诉。一方面,对他们的指控要有理有节,规范地作出解释和澄清,做好对方的调查问卷,配合对方的实地调查。另一方面协会要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设置相应的技术组织机构,详细研究反倾销应诉程序,熟悉实际操作规则,加强本行业资料的收集,提供全面、翔实的证据;在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后,要努力寻求法律援助,不惜代价聘请国内外在本行业内有声望的反倾销法律专家,代表本行业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要求,做到据实据理力争。不管结果如何,协会都应该组织应诉。有许多案件表明:应诉是有利的,即使失败了至少可以树立协会的形象和权威。
同时,农产品行业协会要熟练运用WTO保障机制,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贸易救济措施协议》规定,当国外某种商品进入另一国,造成其国内相关产业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进口国可以采取临时性贸易限制措施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进口数量限制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不断放开,国外农产品大量涌入,国外的农产品出口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倾销和补贴行为,使我国许多具有优势的农产品受到极大的冲击。因此,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行业预警机制,密切监测进口农产品的情况,如生产成本、生产量、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在我国、输出国内和与我相似的第三国的销售价格、近期出口量等。在我国相关农产品受到损害时,要迅速查清倾销或补贴的方式、行业受到损害的程度以及两者的因果关系。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启动反倾销、反补贴的申诉程序。
(三)必须扮演好行业宏观环境营造者的角色
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是行业发展的重要条件。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做到不仅是国内农产品市场经营主体与我国政府之间的桥梁,更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协会与国外政府和相关协会组织之间的纽带。与这些组织积极接触是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趋势,也是对协会的最高要求之一。
1.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形成默契的合作关系。农产品行业协会虽然是民间组织,但离不开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否则难以健康发展。比如美国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多年来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美国政府每年有高达2亿美元的经费资助这些农产品协会,这种资助完全是无偿的,政府不过问其去向。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农产品行业协会处在发展的初步阶段,政府的支持作用更为重要。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联系广大的农民和与政府的组织,要积极主动搞好与政府的关系,为政府排忧解难。为此,协会要努力参与政府的决策工作,在政府对行业的宏观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协会的社会接触面广、联系会员面大、了解本行业深的优势,提供有关资料,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在实施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支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行业检查、资审,协会不但要积极配合,还要以身作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参加世贸组织的活动,关注农产品发展现状,提出符合实际的条件和要求,以提高政府在谈判中的力量,为政府解决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当好参谋、做好助手。
2.加强与国外相关协会与组织的联系,帮助行业开拓国际市场,拓展生存空间。协会要积极组织参加农业国际展览会、农业国际学术交流会等各种国际性活动,了解国外相关产业先进的生产技术、实施的标准、管理经验;与国外进口商、销售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从产品质量、数量、价格、信息等各方面提供保障;着重加强与国外相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联系,在信息、产品技术和市场开发方面进行沟通,开展双边、多边合作研究项目等。这样,既可以通过他们搜集掌握有利于本国行业发展的信息。也可以在发生贸易争端时,谋求国外相关组织帮助,解决一些问题。2002年5月底,西班牙提请欧盟对中国橘罐实施限制性“特殊保障措施”的动议。如果动议被欧盟批准,将影响广大橘农的切身利益。面对挑战,浙江柑橘协会组成了游说小组,在国家外经贸部的指导下,赴欧盟地区开展民间游说。他们与法、德、意、英等国的主要进口商和相关协会进行了广泛交流,据理据实陈述我方的看法。经过艰苦的努力,终于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并在他们压力下,西班牙政府最终做出了撤回动议的决定。
此外,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拓展行业生存空间是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又一重要功能。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大部分规模小,国际市场信息不畅通,制约了单个企业开拓市场的能力。农产品行业协会要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联络处,搜集市场情报,为农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辟道路。与此同时,协会还要与驻国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为本行业的产品在关税、市场准入方面争取最大限度的优惠待遇。
三、完善和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若干建议
加入WTO后,农业将面临着国外规模化、组织化农业的挑战,当务之急就是政府和社会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立足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充分利用过渡期的有限时间,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完善和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
1.培育和发展具有优势的农产品产业。没有农产品就没有相应的行业协会,没有形成规模化农产品就不可能有具备强竞争力的协会。我国各地具有优势的农产品有很多,但是,规模都比较小,大多数是在一个县甚至在一个乡(镇)范围内进行生产,这制约了相应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此,政府应在制定农业产业规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在资金投入上要向这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倾斜,在农业投入资金使用上,要突破条条框框的限制,依照本地的农产品各种资源优势情况,把单个农业项目资金捆绑在一起使用,发挥资金集约优势,做大做强具有优势的农产品产业,争取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县级政府可以将农业项目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结合起来使用,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按照WTO的要求重新整合现有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从实际情况出发,就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对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依托政府部门建立起来的协会进行彻底的改革,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使之成为真正“民办”、“民治”、“民受益”的中介性组织;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对一些不符合产业优势、没有发挥作用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淘汰;对发挥的功能较全面、有一定竞争力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协会给予重点支持。二是对相似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归并或重组。随着各地实施“一县一业”、“一乡一品”的政策以来,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布局也渐趋合理,每一个地方都拥有了有一定规模和自己特色的农产品,但是几乎每一个有特色的农产品都有相应的协会。如前所述,这些农产品主要在小范围内进行生产的,规模小且在短期内难以扩大,因此,可以考虑将相同或相似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联合起来,组建一个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舰队”。三是要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机制,自下而上组建省级甚至国家级的行业协会。首先将县、乡两级的某种农产品的行业协会联合起来,组成相应的市级或省级协会;再以省级协会为基础,联合其他省相同的农产品协会,组建国家级协会。这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顺利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和抵制各种对我国倾销补贴行为,解决各种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
3.改变政府的支持模式。政府支持是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也是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取得初步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落后的支持模式和观念已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而不是干预,积极引导而不是强迫。
第一,政府要迅速转变观念。首先要对自身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加入世贸组织首要的是政府在管理观念上入世,借鉴WTO规则要求和国外的经验,政府应当强化宏观调控,弱化微观控制。就具体与农产品行业协会关系而言,过去的二十多年实践已经证明这一点:政府不可能通过行政力量扶持协会发展,真正具备竞争力的协会只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能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因此,当务之急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而迅速从农产品行业协会中退出来,淡化政府的直接影响,逐步减少对协会的行政管理,加强宏观管理,为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其次,政府要对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正确定位,要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性质是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共同的利益目标而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民间性是其首要特征,而不是政府部门的行政附属物。
第二,要积极探索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管理的新模式。建议成立省级管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专门机构,并赋予其主要的宏观职能是:负责全省农产品行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以及协会发展、行业规范等有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省协会的总体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定及相关协调工作;积极促使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会事务管理职能与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性管理职能相分离;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兼任协会负责人等。与此同时,运用法律加强对协会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行业协会方面的法律,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按照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明确其性质、地位、职能、权力等,使农产品行业协会在法律的范围内运作,也为政府宏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政府需要加大转变职能力度,拓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空间。“小政府”是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也是机构改革的趋势,在“大社会”的条件下,政府不能也不需要成为社会经济全能控制型。为此,要切实改变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小于机构改革的力度的状况,特别要改变一些职能部门出现的利益集团化和非公共机构的倾向,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弱化政府微观控制职能。具体而言,政府要将不该管、管不好又属于行业协会承把的职能分离出来,如行业准入、会员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质量认证、行业自律、维护协调利益等,移交给协会来自律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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