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与言语的关系及二者的同一性问题——梅洛-庞蒂表达现象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学论文,性问题论文,言语论文,思维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4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1)05-0121-07
一、纯粹思维
思维在没有任何表音或表意符号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进行吗?如果不作细致深入的考察,人们似乎都可以同意这样的观点,即认为思想和它的表达是可以分开来加以描述的,思维在没有任何东西支撑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进行。这一点不会让人觉得奇怪,因为这恰好是传统哲学中的主流观点。
这一观点首先是基于这样的看法:意义或者说思想与其表达形式有绝对的或者相对的独立性,这与它们的根本性质分不开。哲学家们在对思想或者说观念的根本性质的说明上各有千秋,但大多持有意义观念论的立场。对于观念,理性派哲学家从理性、思维的角度出发来说明它与现实客观事物相比而有的独立性、超越性,如柏拉图意义上的理念,笛卡尔意义上的天赋观念,或是胡塞尔意义上作为先验主体意向性行为产物的先天观念,它们无不具有超凡脱俗的品位,保持自己的理想性而与我们现实世界的世俗性相对应;而经验主义哲学家试图从我们的感官经验出发来描述观念的产生,并由此将观念的根本性质涂上世俗性的色彩,将其牢牢地束缚在我们自己的经验之上,只承认它们有自己相对的独立性。但是,这些不同的解释一旦涉及观念的表达,涉及观念如何从理智的内在世界外显于一个公共的世界,涉及观念的传递和交流,哲学家们就表现出罕见的一致:语言是观念或思想得以显现的工具,对于观念来说,它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外衣,这样的外衣如果得到大家的进一步集体确认,那么更换一件新的也是可能的,根本不会影响被衣服包裹的作为躯体的观念自身。这种认为意义就是观念,有其自己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性,与其表达形式可以分离的立场,就是典型的意义观念论的立场。另一方面,考虑到观念的独立性可以相比于客观事物的独立性,观念似乎也类似于一个独立的事物那样存在,所以如果我们用语言去命名并指称它,如同我们命名一个物体并指称它一样,这时表达它的语言的意义就可以用指称论来加以刻画。除了这两种意义观,在现代西方哲学中,还有意义的方式论、可证实论、成真条件论、行为主义理论、使用论,这些意义理论虽然在对意义性质的理解上不一样,但是在削弱传统的指称论和观念论对意义理论的统治上却是一致的。但毋庸置疑的是,从古至今,唯有观念论最深入人心,被哲学家和大众所看重。
虽如此,对观念本身的看重往往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状况:观念总是与其表达形式纠缠在一起,作为主要表达形式的语音和文字在表达和传递我们的思想时有可能是不准确的、不完全的,有可能不能表达我们真实的想法。为摆脱这样的焦虑,使观念的独立性不受“污染”,人们期盼着能够有一种不需要表达形式的纯粹思维,它可以直接指向思维着的内容——意义或者说思想。
胡塞尔对意义的现象学考察,看起来为这一期盼的实现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在思维与表达的关系上,胡塞尔的观点与传统上大多数人的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一般认为,言语行为内在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外显的物理方面,即人的发音活动及其流动的语音,二是心理方面或者说思维方面,它赋予语音以内在的生命和灵魂,决定了语音意指什么,解释什么。从如此两分的情况出发,人们就可以考虑纯粹的没有语音的表达现象,研究纯粹思维本身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这时,由于思维根本就没有向他人传递信息的动机,没有要去意指什么,也即是没有要用真实的词去意指一个意义(观念)并进而去指称一个事物的目的,所以胡塞尔认为这时在思维中显现的就是纯粹的观念本身。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给出了纯粹思维的实例,那就是个人内心的独白。胡塞尔认为做内心独白时,我们的表述由于不需要传诉,也即是说不具有交往功能,所以并不在真正地使用语词,我们不需要语词,需要的只是语词的表象。“在想象中,一个被说出的或被印出的语词文字浮现在我们面前,实际上它根本不存在……这里存在着的不是被想象的语词声音或者被想象的印刷文字,而是对这些声音或文字的想象表象。”① 在这样的纯粹思维中,没有了一般意义上言语的物理现实性,有的只是言语的想象,即真正的词语的想象物。胡塞尔由此认为自己获得了由想象的语词所指向的纯粹观念。
二、思维与言语的关系
但是这样的纯粹思维是可能的吗?换言之,有离开表达形式的思维吗?
我们可以设想,在胡塞尔所描述的内心独白中,虽然不存在物理意义上的语词,但在表述活动中由它所承担的功能却不可或缺。即使胡塞尔想纯化表达,突出其本质性方面,他也没有做到完全无视作为整体的表达现象自身结构中的“质料”方面。所以,真正意义上的语词即使不存在,它所起的作用也必须由它的“异身”——词语表象来代替。
对此,德里达质疑:胡塞尔所说的纯粹的思维是否已经完全排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语言的支撑?想象的语词、虚构的语词难道因为它们没有真实的物理方面的属性就可以被认为不是语词了吗?德里达从语言的再现功能说明了语言被虚化后在本质上仍然是语言。如果认为语言是一个再现系统,是作为观念统一体的意义的再现,也就是说它的本质就是它的存在或者说呈现并不以自身为目的,而是为了最终退隐而让意义呈现出来——在胡塞尔那里最终说来就是为意向对象的到场而开辟道路。如果再现是语词的根本性特征,那么想象的语词、虚化的语词是否就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了呢?想象的、虚化的语词没有现实性的物理呈现,但是它却是真实的语词的再现,它的呈现并不是为它自身,它的本质仍然是再现。因此,德里达认为要维持胡塞尔在真实的话语与话语的再现之间的区别就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由于一般而言符号的原始重复之结构,‘真实的’的语言与想象的话语一样可以是想象的,而且想象的话语也完全有可能像真实的话语一样真实。”②
即使我们从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立场出发,将语言视为一个独立自为的系统,思想、思维是否可以独立于这样的系统而存在和进行也是值得怀疑的。在一个系统中,其间的元素相互说明、相互支撑,不需要借助体系外的东西来描述。这就正如在回答车是什么时,不能通过其任何实体方面的如红色的、圆的、木头的等属性,而要就中国象棋这一游戏系统来回答一样,语言诚如索绪尔所言就是一个对立的、差异化的系统。如果用这样的方式来定义语言及其中的各个因素,那么一种语言的物理属性被排除后,并不等于它就不是语言了,它仍可能是一个表意系统。这正如下盲棋的人并不是没有在下棋、在遵守规则一样,一般意义上的符号性特征消失后,象棋仍然可以进行。从语言是一个系统就可以看出,想象的、虚构的语词仍然是在那个语言的系统之中的。这表明,胡塞尔意义上而言的纯粹思维也只能在一个能指的结构体系中才能进行,离开了这样的系统,即使观念是存在的,它也不能直接呈现。
我们再来看分析哲学的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在语言与思维关系上的观点。早期的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思想和世界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语言和思想都是世界的逻辑图像,都是实在世界的投影;而同时它们又都互为彼此的逻辑图像,是同一个东西。因为一方面,“被应用的、可思考的命题记号就是思想”,同时,“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③ 由于语言与思想是同一种类,语言的一些属性也应为思想所具有。我们对语言诸多方面的描述对思想也应该是有效的,因此可以说,在早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图像论中,已经蕴含着用语言即思想的表达形式去界说思想这一深刻观点。
后期维特根斯坦在有关心理学哲学的探讨中不再把思想与语言等同起来,而是认为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思考和说话也不是一回事,思考不是与言语或者其他活动相伴随而发生的活动,而是类似于在书写和说话时操作符号的过程。对此,他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不过,当涉及思维与语言的关系时,维特根斯坦则坚定地认为二者是不可分离的,认为思维可以离开语言而独行其事,这样的观点虽然“并不是一种愚蠢的偏见”,④ 但绝对是错误的:“思想并不是一种赋予言说以生命和意思的非实体的过程,他不可能像魔鬼从地上拾施勒密尔的影子那样,与说话分离开来。”⑤
将与此相关的论述结合起来,可以看出,在思想和思维的性质上,维特根斯坦反对有先于其语言表达的思想,尤其是反对思维是一种内在的精神活动或心理活动这一传统观点。他对这一通行的看法进行了语法上的分析,认为它无非是把大脑或心灵与其活动跟其他身体器官与它们相应的活动这二者之间加以类比而得出来的。但是他认为,我们在眼睛看、手脚动的意义上谈大脑或心灵的思维活动只是出于一种表面形式上的语法相同,根本没有触及思维问题的实质。不过,虽然他反对将思维与人的其他外显的活动通过类比界定为一个内在的心理过程,反对有类似于作为精神实体的心灵的存在,但仍然不赞同人们说他具有行为主义的倾向。总的来看,维特根斯坦并未完全否定人有区别于动物的思维现象,只是认为不能将思维现象像传统那样在浅层语法上来加以谈论。
不过,无论我们如何去谈论思维,以及与思维相似而在传统上也是被归为只是思维诸多形式的“理解”、“解释”、“知道”等,离开语言去谈论思想、思维则是根本不行的。换言之,维特根斯坦坚决反对思维赋予语言以意义或思想这一传统观点。这一观点无非受到那些表面上看来站得住脚的原因的支持:如果没有思维活动作为其内在的生命支撑,那么我们的言语行为就会是干巴巴的机械运动,或者说干脆就不是言语行为,而是类似于鹦鹉学舌一样的现象;不同的语言可以表达同一个思想,语言仅仅只是表达思想的工具,因此在获得语言表达之前应该承认思想是存在的;我们总是想好了再说,思维到思想的速度先于我们表达它的速度,所以思维应该是可以脱离语言的。针对诸如此类的观点,维特根斯坦认为在语言的日常使用中,当我们说语言活动是有思想的,只是表明它具备“有思想的”这一特征,但并不能说明一定就具备一个内在的心理活动的过程。而当涉及思想或意义时,一个词语的意义或者一句话的思想无非只是它的用法,是他们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语言自身就是思想的载体。所以从根本上讲不会有脱离语言的思想、思维,思想不先于它的表达,思维在没有语言的支撑下也不可能进行,一个人只有在首先学习一种语言之后才能默默无语地思考事情和问题,“只有能够说话的人才能在想象中说话”。⑥ 有趣的是,与德里达质疑胡塞尔孤独的内心独白相类似,维特根斯坦质疑詹姆斯有关言语与思想的观点,因为詹姆斯通过引用聋哑人巴拉德的回忆录试图论证无语言的思想是可能的。维特根斯坦认为詹姆斯可能受到巴拉德回忆录的误导,他说:“我不知道对于这个记述者的往事,我们能够从这些记忆中得出什么样的结论。”⑦
上述分析表明,思维与言语是不可分离的。从它们的不可分离出发,思维与表达的同一性问题也浮现出来。
三、梅洛-庞蒂:思维与言语的同一
我们通过列举德里达、维特根斯坦以及索绪尔的有关观点,说明纯粹思维的不可能性,即思维不能离开言语或者符号系统。但仅仅从言语与思维的关系上来考察思维现象仍然是不够全面和深入的,也不是本质上的。譬如,如果仅仅从言语与思维的关系出发,聋哑人、盲人的思维,以及动物是否有思维等问题就无法得到描述,所以审视问题的目光应该进入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中,从而可以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对思维、思想的性质做出说明。梅洛-庞蒂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性。
梅洛-庞蒂是以他的知觉现象学而著称于世的,他将知觉作为最原初的现象进行了详细的现象学描述,这样的描述与胡塞尔先验唯心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知觉观都大为不同,为的是让我们既不要从纯粹意识的层面,也不要纯粹从客观自然的层面来看待知觉。从知觉的首要地位出发,梅洛-庞蒂进一步探讨了思维、语言、思想和文化世界等诸多现象。
对于思维,梅洛-庞蒂的一些基本立场和思路是清晰的。他反对自然主义的因果论立场。这样的立场将思维视为相互外在的要素——要么是内在心理世界的,要么是外在客观世界的——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对思维的自然主义解释因为其生硬的缘故而并不流行,梅洛-庞蒂批判的重点显然是放在将思维视为原初现象这样一种倾向和理论建构上。这样的理论用思维来说明思维,思维的对象仍是思维或是内在于思维的内容。梅洛-庞蒂认为我们不能只在意识的范围内兜圈子,思维本身不能说明思维,要理解思维活动的真实情形,就必须在思维之外或者说用不是思维的东西来说明。梅洛-庞蒂首先找到思维的前结构——非思或者说知觉经验来为思维奠基,并指出在知觉世界中以前被人认为是思维发生作用的地方实际上是身体的成就。
指出思维的基础还不是对思维活动本身的说明。思维并不是知觉经验,从知觉经验到思维应该有中介来刻画其路径。我们可以从梅洛-庞蒂的早期理论里找到中介,这就是身体表达和奠基于其上的言语。表达活动本身在人类的知觉经验世界都已经是存在的,身体姿势就是一种表达,一种原初的表达活动。而词语是身体的延伸,言语活动是身体表达活动的延伸,是言语活动的一种“变形”,语言则是言语活动的历史沉淀。可以说,当梅洛-庞蒂用与语言有关系的言语表达来考察也与语言有关系的思维时,他试图将思维奠基于在知觉经验世界就已存在的表达现象。他将身体表达视为知觉经验和思维的中介,同时将思维放人与表达的关系之中来探讨。其关键策略是:用知觉经验中的身体姿势来说明言语表达,然后用言语表达来说明思维。这些都表明,表达现象是比思维更为原初的现象,人通过身体在知觉经验这一层面活动时已经通过身体动作——最原始意义上的言语——在自己融入其中的整体环境中进行表达和交流。
梅洛-庞蒂对于思维本身的正面说明也正是在与言语表达的关系中来进行的。《知觉现象学》的目录中有这样的表述:“思维是表达。”⑧ 显然,他这里说的表达是言语表达。不过,将以前被人视为不同的两个现象用“是”(est)连接起来,但它们真的是一回事吗?这里有相互交织的两个问题,其一是同一性问题,思维是表达吗?其二是同时性问题,如果不是,那么二者孰先孰后?
我们先来看同时性问题。当我们谈论思维与表达时,这本身就意味着我们至少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将二者视为不同的东西。当然,把它们看做不同的现象在特定的层次上是对的。因为根据梅洛-庞蒂的观点,思维是后于表达而发生的。在人类和个人能思维之前,身体表达活动——身体姿势在人类的知觉经验世界都已经是存在的。在这种意义上讲,思维现象和表达现象是不同的,它后于表达现象而发生。但思维与言语表达是同时的吗?根据梅洛-庞蒂的观点,答案是肯定的。梅洛-庞蒂任何时候都没有放弃一个基本观点,即在意识这一层面上,表达离不开语词。在他看来,内心独白容易让我们产生一种不需要言语表达和词语的错觉,“但是事实上,这种所谓的沉默是言语的微声,这种内部生活是一种内部语言。”⑨ 没有言语的“纯粹”思想是不存在的,有一种含糊不清的空泛的意向,当我们无法表达清楚我们的愿望,或者我们的愿望本身也是含糊的时候,我们打着“哈,哈”,但我们自己和别人都不知所云。所以没有表达活动支撑的没有词语的思维是不可设想的,这种状况可以说是意识的某种空虚。
对于言语表达与思维的同一性问题,我们首先可从行为的结果来加以考察。按照通常的见解,我们的言语表达与思维一样总是以已经存在的意义或者思想作为它得以进行的条件。但对梅洛-庞蒂而言,确实有先于思维的意义,即在知觉经验世界中的沉默的知觉性的意义。但作为思维活动成就的思想却并不在思维之前存在,而是与思维活动一并生成的。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思想是思维活动的结果或是表达活动的结果?一方面,梅洛-庞蒂认为思想是内在于表达活动的,是表达活动的结果。“说话人的言语不表达一种既成的思想,而是实现这种思想。”⑩ 另一方面,他也从来没有反对思想是思维的成就,他强调知觉经验的首要地位并不是要否定思维,只是认为思维必须以“非思”为前提,认为重新审视思维是必要的。因此,如果我们说思想同时是言语表达和思维的结果,梅洛-庞蒂大概不会反对。那么具有同一构成物的两种活动是不是同一的呢?答案似乎仍然无法确定,因为同一构成物也可以是两种活动共同合作的结果。
《符号》这本书的主体部分属于梅洛-庞蒂中期的作品,但其前言写于1960年2月-8月,体现了他的后期思想。在这个前言里,他反对把言语和思维当做平行的事件来看待,认为“表达活动发生在能思维的言语和会说话的思维之间”,(11) 而不是在思维和语言之间。他试图努力要阐明的是,言语与思维是同一种行为的两面,是互相交织的,我们无法把它们分开。但问题是,当我们谈论无法把它们分开时,我们无形当中已经在分开它们,似乎已经在说它们可能有分开这样的状况存在,这是为什么呢?分开仅仅是因为必须使原初现象得以可能表达的权宜之计吗?如此的解释是:言语表达不是理论分析和反思,而是一个具有多方面综合功能的活生生的行为。也因此,梅洛-庞蒂强调言语的重要性,认为我们只有首先说话,才能够谈思维和语言的平行。
而对于与表达活动一体两面的思维究竟是如何可能的问题?梅洛-庞蒂认为毋庸回答,这就犹如身体活动一样,言语活动和思维在表达意义和思想,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在他看来,“哲学的最高点也许仅在于重新发现这些自明之理,思维在思,言语在说,目光在看。”(12)
综上所述,从梅洛-庞蒂的观点出发,如果说思维是一种表达,这是指思维并不能完全与表达等同,它只是一种后起的、特殊的表达形态——言语表达,它植根于原初的表达形态——身体表达。在言语表达这个层面上,思维与言语表达是同一的,是同一现象的两面。
四、启示和意义
对于思维、思想的哲学探讨,人们向来在思维、思想和语言这样的三角格局中进行:要么纯粹撇开语言探讨思维本身及其对象即思想,如胡塞尔意识现象学一部分思想所表明的那样;要么撇开思维(或者将其作行为主义的解释),就语言来探讨思想,如大部分分析哲学家所做的那样;或者已经做到在言语表达行为与思维的关系中来探讨思维,如维特根斯坦部分思想所表明的那样。而梅洛-庞蒂的表达现象学则跳出了这样的三角格局。他从原初表达现象——身体姿势出发对思维、思想加以探讨,为说明思维与言语及其同一性问题开辟了新的局面,对于我们说明思维和思想的性质具有建设性和启发性的意义。
从表达与思维的关系出发来考察言语表达与思维的内在关系,我们可以探讨这一内在关系在具体表现形态上是否具有唯一性的问题。这一内在关系的唯一性可以表述为这样的问题:思维只在正常的以语音进行表达的人那里才可以进行吗?对于聋哑人的思维现象做出正确的描述是一个极其艰难的工作。一方面思维向来被认为是一个内在的他人无法感知的过程,而聋哑人(真正意义上生来便是的,而不是后天失聪失明的)对于自己的思维现象做出观察并加以描述出来的资料仍然是鲜见的,另一方面很难得到哲学上的根本说明。但是如果我们从思维奠基于身体表达出发,就可以重新审视言语表达在思维上是否具有唯一特权这个问题。如果说思维与言语表达的同一性是对的,那么,这一结论还应继续拓展,即我们可以说,思维与其他高于身体表达形式的表达也具有同一性,如果这一表达形式是与一般意义上的语言等价的符号系统的话。这样的符号系统如哑语和盲文,这两大人类在视觉与听觉上发展得已经较为完善的表达系统,是可以与言语表达等价的。如果说我们在言语表达就等于说我们在思维,那么一个聋哑人在用哑语表达也等于说他在思维,一个盲人在用盲文表达也可以说他在思维。只不过这样的思考有必要将一个表达的符号系统与知觉经验中原初的身体表达姿势区别开来,后者有走向思维形式的可能性,但还不是思维。
从身体的表达出发,我们也可以来探讨动物思维的问题。维特根斯坦探讨过动物的思考问题,认为由于动物没有语言所以不可能思维。从高于身体表达形式的表达与思维的同一性出发来判断,应该说他是对的。动物跟人的身体一样是有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作为自己的交流手段,这时对它的行为主义解释是有效的。这些都反过来可以进一步说明人的思维的性质,但是又不至于疏忽人的身体行为与他的思维以及动物的交流行为与人的思维之间可能具有的连续性。这或许为思维的行为主义和实证主义解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不过,这样的支持也是有限度的。因为梅洛-庞蒂更多的是从作为现象身体的人类身体,从人的知觉经验层面来研究身体表达和一般的表达现象的。基于此,对于语言的行为主义和自然主义解释或许可以从梅洛-庞蒂的表达现象学中获得一些说明或者做一些修正的可能性,但这关系到逾越了知觉经验这一层面是否有效的问题。
最后,从思维与言语表达的同一性出发,我们可以更好地说明思想或者说观念的性质。柏拉图实在论意义上的观念已被大多数哲学家视为一种虚妄,人们开始转而支持一种观念的生成论。以洛克为代表的概念实在论,即认为观念是内在心理活动的构成之物的想法,势必使观念成为只在主观心理中存在的东西,甚或可以是纯粹的主观臆造之物。如果我们主张语言表达与思维的内在同一性,主张观念是在我们的表达活动中生成的,那么就可以避免把思想推到一个独立于经验主体、语言之外的神秘领域,从而使得它如何被认知、是否能被确证无法得到解释。同时也可以消除一个经典的担忧:重新滑入心灵主义的泥潭之中。因为表达活动是一个公共的、主体间性的活动,表达活动就是利用过去的历史沉淀的资源、制度以生产新的意义的活动,它同时融合了过去与现在及未来、知觉与语言、主体与客体、言语与思想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可以解释这些要素分开来就无法得到说明的困境,综合的整体观可以克服因过分分析而导致的方法论上的困境。其实从把思维鉴定为一种言语表达活动出发,并从言语表达活动去说明意义的生成,这样的路径可以用来诠释以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言语意义的使用论。我们同时可以说言语的意义是在言语表达活动中生成的,或者说语言的意义在于它的使用。
从表达出发来探讨观念,将观念的产生与表达活动联系起来,并最终溯源到知觉世界,溯源到一个还未被实证科学所描述的生活世界,我们就为观念和知识的客观化找到发生的根基。正因为观念性的意义是在表达活动中生成的,所以它们就紧紧地依赖于表达活动、表达手段和文化体制。人类持续不断的表达活动是观念得以存在下去的鲜活的“母液”,而文字、书籍、电子文本、图书馆乃至整个人类的活动、社会制度都是观念得以繁衍和保存的体制。人们在观念上的一致,最终可以归结为生活形式上的一致。
收稿日期:2011-07-05
注释:
① 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第38页。
② Jacque Derrida.La Voix et Phénoméne Presse Universitares de France 1967,p.56.
③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37页。
④⑤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64、163页。
⑥⑦ 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第十卷,涂纪亮等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64、153页。
⑧ Maurice Merleau-Ponty.Phénoménologie de la Perception,Paris:Gallimard,1945,p.528.
⑨⑩ 莫里斯·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姜志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39、233页。
(11)(12) 莫里斯·梅洛-庞蒂:《符号》,姜志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前言第21、前言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