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干名犯义是中国古代一种含有封建伦理道德色彩的罪名,是指卑幼告发或者是诬告尊长有罪的行为,这种告发行为也会受到刑罚的处罚。早在秦朝就有“亲属相隐”的规定,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容隐犯罪人不受处罚,干名犯义则是一种封建道德之下的义务,是对“亲亲相隐”制度的保障性规定,显示了对封建伦理道德的维护。
关键词:干名犯义;亲亲相隐;诬告
一、干名犯义制度的发展
干名犯义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其最早在元朝出现,但是之前朝代的各种思想制度已经为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秦朝之时对于父母尊长的刑事犯罪是不允许子女告发的,若是执意告发的话是要惩治告发者的罪责的;在汉朝因为“独尊儒术”思想政策的实行,所以更是出现了“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原则,不但不允许子女告发父母的犯罪行为,而且将为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升格为了义务性的规定。
《唐律疏议》斗讼篇中规定了“告祖父母父母,告期亲尊长,告卑幼缌麻”在其中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对于这类卑幼告发尊长的的行为是要处以绞刑的,可以说是处罚相当严重了,也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及家族和政权稳固的需要,以此来达到统治者倡导的一种稳定的尊卑有序的社会状态。
元朝在统治时期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和统治阶级对于统治的需要,因此将“亲亲相隐”制度的精神内涵转化为了“干名犯义”将其确立为一项正式的罪名,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有子女状告父母,奴婢揭发主人,以及妻妾弟侄干名犯义者,均需禁止”这项规定能够有效的防止“奴告主”的蒙族文化的盛行,以此来强化其统治。
“干名犯义”在明朝之时作为正式罪名在《大明律》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在继承元朝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大明律》对于“干名犯义”的规定和元朝相比也有一定的差别,并且对于不同服制,尊卑和亲疏的不同,实行同样的行为不同的处罚,对于家奴告发主人的罪行等同于子女告发父母,处罚最重,这也是延续了元朝的相关思想所作出的规定。
清朝沿袭明朝的规定,也将其规定在律法之中,直到晚清修律,因为礼法之争,尽管修律之后保留了亲属容隐的权利,“干名犯义”则因此被得以废止,从此便随着封建法律制度的变化而逐渐消失。
二、干名犯义和五服制罪的关系
五服定罪是在中国古代礼法思想影响下所产生的具有道德因素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根据血缘关系的不同来对相同的罪名给予不同的处罚,对于血缘关系越是亲近的亲属之间,尊长对卑幼有犯罪行为的话,处罚越轻,但若是卑幼对尊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则是关系越亲近的处罚就越重,这也是证明血缘关系之下的一种“礼”的要求。因此统治者就将五服制罪原则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使其成为了封建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定罪处罚的原则和依据,“干名犯义”就是在五服制罪原则的基础上发展的,并且是将五服制罪原则作为其定罪处罚的基本依据。
在《大明律》中对于“干名犯义”的规定,也是根据服制的不同为标准来进行定罪处罚的,并且以服制来确定此罪的主体。在干名犯义罪名的规定中,对于告发、诬告、出庭作证、自首等不同行为,根据服制的不同给予不一样的处理结果。在《大明律》中对于这类服制亲近的卑幼告发尊长的行为,如果尊长确有犯罪行为,则是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处罚,但若是诬告尊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则是要被处以极刑——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则律条完全是依照服制来确定刑罚的轻重的,对于状告期亲尊长类的处罚,则依照服制来处罚,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服制越近,处罚越重,服制越远,则处罚越轻。并且在同样的具有自首情节的话,服制近的是“自首免罪”而对于小功、缌麻则是“得减本罪三等”这其实可以看出家族式的处罚方法在律法上的体现,对于血缘关系亲近的卑幼,即便犯了罪错,但若是及时改正的话,是可以免于处罚的,但是对于血缘关系疏远的亲属,犯了相同罪责的话,还是要给予其一定的处罚,服制亲近是相当于自首免罪不受处罚的,服制远的话,减得罪等就越少,处罚就越重。
《大明律》将奴婢和雇工都纳入到“干名犯义”的处罚范围,规定了奴婢违反法律规定来状告雇主家主的话,是要处以此罪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的。这其实是延续了元朝对“奴告主”的处罚,并且也是符合儒家的纲常伦理思想的,奴婢是被看作是主人的附属物的存在,所以要求对奴婢有绝对的控制,以体现家长的权威和满足专制政权稳定的需要。
三、干名犯义和诬告的关系
诬告在《大明律》中是“干名犯义”罪的加重情节,对于各类人的告发行为,如果诬告的话都要处以比原罪严厉的处罚,对于家族内的亲属间的诬告,最严厉的能被处以绞刑的父母子女间的诬告。对于奴婢诬告家主的话是给予子孙相同的处罚的,雇工告发雇主的话,则各减奴婢罪一等,如果诬告的话,则不予减刑的,对诬告罪给予了较重的处罚,卑幼诬告尊长的时候如有悔罪情节的话是给予减轻的处罚,但对于奴婢告主的行为,只要有这类行为,即使奴婢之后有了悔罪的行为和表现也是不予减刑的,更不会免除处罚,这也是基于有无血缘关系所做出的划分。
对于卑幼状告尊长,诬告要被处以绞刑,如果对期亲尊长、外祖父母有诬告行为的话,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对于诬告的重罪如谋反、谋判、谋逆等这类犯罪,虽然是以加所诬告罪三等来处罚的,但是《大明律》中仍然是对其规定为“加罪不至于死”这也是对于血缘关系的考虑所做出的规定,对诬告之人的处罚是根据所诬告的罪责来定罪处罚的,如果所诬告的罪比较轻的话,则对其加罪也不至于死,但如因此罪,被诬告之人被决杀的话,那么诬告者也要被处死,并且仍然需要补偿被诬告之人的财产损失。
《大明律》虽然设有专门的诬告罪名但是其规定的情形和处罚都多于“干名犯义”中的关于诬告行为的规定,“干名犯义”中的诬告情形的适用范围比专门的诬告罪的适用范围要小的多,仅仅适用于五服内的期亲尊长和卑幼间的诬告行为,并且若是在“干名犯义”中出现诬告情节的话,往往是以“干名犯义”来定罪处罚,不以诬告罪来处理,诬告罪更多的是用来规定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的诬告行为的,所以在有血缘关系的牵绊之下是不可能做到同罪同罚的,这其实是家族式统治政体下的家长权威的一种体现。
四、干名犯义的作用
“干名犯义”这一规定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表现出了对国家权力的一种限制,将国家司法权的适用范围排除在了家族体系之外,使得司法权被血缘关系所压制,但是在皇权绝对集中的封建体制下,其当然是不可能超越皇权的稳定和权威的,在有危及皇权或国家稳定的重大犯罪发生时是不受干名犯义的影响的,在这类国家绝对禁止的“十恶不赦”犯罪行为发生时,维护皇权和统治是绝对处于第一位的,所以这时是允许告发的,也是对“干名犯义”的一种限制。
“干名犯义”作为一种封建制度下极具特色的一项罪名,其内涵仍然是在儒家纲常伦理思想影响下的一种维护父权夫权以达到皇权稳定和统治集中的制度,皇权的稳定和统治在其中具有最为优先的地位,其归根结底还是为统治阶级所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并且在历代的律法中也发挥了莫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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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洋洋,女,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论文作者:张洋洋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18
标签:干名犯义论文; 尊长论文; 明律论文; 奴婢论文; 血缘关系论文; 皇权论文; 封建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4期论文;